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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CCSB435334迪慶藏族自治州地方標準DB5334/T12.5—2024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香格里拉藏香豬第5部分:疾病防治迪慶藏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5334/T12.5—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是DB5334/T12.5《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香格里拉藏香豬》的第5部分。DB5334/T12已經發布了以下5個部分:——第1部分:品種要求;——第2部分:繁育;——第3部分:飼養管理;——第4部分:飼草飼料;——第5部分:疾病防治。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本文件由迪慶藏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香格里拉市農業農村局、香格里拉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香格里拉市飼草飼料工作站、香格里拉市畜牧水產技術推廣站、香格里拉市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香格里拉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迪慶藏族自治州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產業協會、香格里拉市藏香豬養殖協會、香格里拉市凈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初農布、金坤福、和正宏、楊紹紅、龍志安、吳濤、柏瑪、和安、孫燦華、和彩云、楊茂、屈子程、王國順、和潤宏、楊繼生、和友、李麗梅、七林卓瑪、彭孝麗、董文、肖志平、羅小平。IDB5334/T12.5—2024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香格里拉藏香豬第5部分:疾病防治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香格里拉藏香豬的疾病防治。本文件適用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香格里拉藏香豬。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6569畜禽產品消毒規范NY/T472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NY/T473綠色食品畜禽衛生防疫準則NY/T1334畜禽糞便安全使用準則NY/T3023畜禽糞污處理場建設標準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4疾病防治4.1.1應是獲得農業農村部批準生產的產品或經農業農村部批準注冊進口的產品。疫苗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的規定。4.1.2豬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和發生規律,選擇適宜的疫苗并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4.1.3當受到臨近疫區傳染性疫病威脅時,針對臨近疫情進行緊急免疫。4.1.4獸醫檢疫人員應定期對豬群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對豬群進行產地檢疫和疫病監測,確保養殖場無重大疫病發生。4.1.5按照表1進行免疫接種登記。1DB5334/T12.5—2024表1免疫接種登記日期豬編號豬日齡疫苗類型生產商及批號劑量操作人備注4.2清潔每日應清潔圈舍內衛生,保持干凈整潔。對轉舍或出欄后的圈舍先打掃清除污物,再采用高壓水槍徹底沖洗。4.3消毒4.3.1總體要求應對飼養所有區域消毒,并對飼喂工具、器械、道路、車輛、進出所有人員等進行消毒。飼養場衛生防疫應符合NY/T473的規定。4.3.2消毒藥使用注意配伍禁忌,應有不少于3種不同類型的消毒藥定時更換和交替使用,消毒藥的使用應符合GB/T16569的要求。4.3.3消毒頻率4.3.4.1豬舍外環境及出欄后空豬舍在進豬前應采用2%~5%氫氧化鈉溶液噴施或直接撒石灰粉或10%~20%新鮮石灰澄清液消毒。4.3.4.5每批豬只轉舍或出欄后,應對空舍進行全面清洗、消毒。4.4.1.1放牧養殖期應加強驅蟲,包括線蟲、絳蟲、吸蟲等蟠蟲,球蟲、弓形體、附紅細胞體、血孢子蟲等原蟲,螨蟲、蜱蟲、虱等外寄生蟲。4.4.1.2放養豬每季度輪換應用驅蟲藥間隔15d~20d驅蟲。4.4.1.3圈養豬每季度應用伊維菌素阿苯達唑或阿維菌素驅蟲。4.4.1.4外寄生蟲感染采用體內體外結合的驅蟲方式。4.4.1.5夏秋季節增加應用驅血原蟲藥物。2DB5334/T12.5—20244.5引種藏香豬養殖中宜自繁自養,確需引進藏香豬時,應從非疫區引種,按規定進行檢疫,經隔離觀察15d~30d后由縣級動物防疫部門確定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飼養。4.6獸藥使用4.6.1針對非傳染性疾病進行治療,所用獸藥應符合NY/T472規定,獸藥使用遵守休藥期的規定。4.6.2獸藥應來自于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4.6.3育肥后期應嚴格執行休藥期要求,未達停藥期的禁止出售。4.7無害化處理4.7.1規模化養殖場按照NY/T3023要求進行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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