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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長年保險協議合同編號:_______甲方(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定義與解釋1.1“保險人”指本協議中簽訂貨物運輸長年保險協議的甲方。1.2“被保險人”指本協議中簽訂貨物運輸長年保險協議的乙方。1.3“保險合同”指本協議以及所有與本協議相關的附件、聲明和批單。1.4“貨物運輸”指被保險人所有通過公路、鐵路、水路或航空運輸的貨物。1.5“保險金額”指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最高賠償金額。1.6“保險費率”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計算的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第二條保險責任2.1保險人承擔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或費用,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雷電、洪水、地震;(三)碰撞、擱淺、觸礁;(四)盜竊、搶劫;(五)其他由保險人同意的保險。第三條除外責任3.1保險人不承擔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三)核反應、放射性污染;(四)貨物本身的缺陷、短少、變質、損壞;(五)保險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搶救、整理、清理費用。第四條保險期間4.1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起保日期起至終止日期止,具體期限以保險單載明為準。第五條保險金額與保險費5.1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貨物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在投保時申報。5.2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以及約定的其他條件計算。5.3被保險人應在投保時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自支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第二章投保與保險單第六條投保6.1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申報貨物的種類、數量、價值等信息。6.2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和文件。第七條保險單7.1保險人應在投保后出具保險單,保險單為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7.2保險單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保險人名稱和地址;(二)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三)保險金額;(四)保險期間;(五)保險費;(六)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七)其他必要事項。第八章保險費的收取與支付8.1保險費應在投保時一次性支付,也可按約定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8.2若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合同自逾期之日起失效。第九章保險賠償9.1被保險人應在保險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9.2保險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進行調查,核實損失情況。9.3保險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第十章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10.1保險合同在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10.2保險合同期滿或雙方協商一致終止,保險合同自動終止。第六章保險的通知與調查第9條保險通知9.1被保險人發覺保險發生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9.2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但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第10條保險調查10.1保險人有權對保險進行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一)現場查勘;(二)查閱相關資料;(三)詢問被保險人及相關人員;(四)其他必要的調查措施。第11條保險報告11.1被保險人應在保險發生后十日內,向保險人提交保險報告,內容包括:(一)發生的時間、地點;(二)的性質、原因;(三)造成的損失;(四)其他與保險有關的情況。第七章賠償請求與處理第12條賠償請求12.1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一)保險單;(二)保險報告;(三)證明材料;(四)損失清單;(五)其他與賠償請求有關的文件。第13條賠償處理13.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在三十日內審核完畢。13.2保險人審核確認賠償金額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賠償款項。第14條賠償金額確定14.1賠償金額應根據保險金額、實際損失、保險責任等因素確定。14.2若保險涉及第三者責任,賠償金額應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第八章保險合同的解除第15條解除條件15.1以下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一)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二)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約定,造成保險;(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第16條解除通知16.1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16.2解除通知發出后,保險合同自通知到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第九章保險合同的續保第17條續保條件17.1被保險人有權在保險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提出續保申請。17.2保險人應在收到續保申請后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同意續保。第18條續保流程18.1被保險人提出續保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原保險單;(二)續保申請書;(三)被保險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第19條續保生效19.1保險合同續保后,自原保險合同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起生效。第十章保險合同的附則第20條通知地址變更20.1被保險人地址變更時,應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第21條保險合同文本21.1保險合同的文本為中文,如雙方另有約定,應以雙方認可的文本為準。第22條不可抗力22.1因不可抗力導致保險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第23條其他23.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23.2本協議的解釋、執行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十一章保險合同的終止第24條終止條件24.1保險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終止:(一)保險合同期滿;(二)保險人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三)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第25條終止通知25.1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人應在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25.2被保險人收到終止通知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第26條終止后的處理26.1保險合同終止后,保險人應退還剩余未使用部分的保險費;26.2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合同終止后三十日內,將保險貨物運離保險責任范圍。第十二章保險合同的生效第27條生效條件27.1保險合同自被保險人支付首期保險費之日起生效。第28條生效時間28.1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為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的時間。第29條生效通知29.1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生效通知。第十三章保險合同的其他規定第30條保密條款30.1雙方對本協議內容及保險業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第31條文本效力31.1本協議的文本為中文,雙方均認可該文本的效力。第32條爭議解決32.1對于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32.2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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