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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著作權的客體第一節作品的概念“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須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外在表達才是“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三層含義:1、“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2、“作品”必須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3、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外在表達才是“作品”。

第二節獨創性Originality:獨創性、原創性。一、“獨創性”中的“獨”(一)“獨創性”中“獨”的含義“獨創性”中的“獨”是指“獨立創作、源于本人”。(二)具有“獨”的兩種情況1從無到有進行獨立創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為基礎進行再創作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并非指“首創”或“獨一無二”。案例:朱志強訴耐克公司案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的“黑棍小人”耐克的“黑棍小人”VS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福爾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

二、“獨創性”中的“創”(一)對“獨創性”是否包含“智力創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英美法系國家:即使勞動成果中沒有體現出任何智力創造成分,只要該勞動成果包含了作者“獨立的艱苦勞動”并具有實際價值,就可以滿足版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

大陸法系國家:放棄“額頭流汗”原則,要求一定高度的智力創造水準。(二)“獨創性”中“創”的含義“創”是指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1沒有留下智力創造空間的活動不可能符合“創”的要求漢字翻譯成盲文;

復印機復印的結果;

“靜夜思”翻譯成英文詩歌。2“獨創性”中的“創”不同于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獨創性”中的“創”并不意味著具備高度文學和美學價值,但要求智力創造性不能過于微不足道只要它是創作者智力創造活動的結果,體現了創作者富有個性的判斷和選擇。4英美法系版權法與大陸法系著作權法對“獨創性”中“創”的要求有所不同達利版的“蒙娜麗莎”是作品嗎?

三、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只有具備“獨創性”的勞動成果才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獨創性”中“創”的高度卻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明確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獨創性”中“創”的高度,仍然是立法者面臨的現實任務。

第三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一、思想(一)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著作權法并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工藝、系統、操作方法、技術方案,而只是保護以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鄭某訴吳冠中案鄭維江作品

吳冠中作品(二)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在許多情況下,思想和表達的分界點并非十分清晰。“迪斯尼米老鼠”案1978年,被告使用了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基本形象,但是卻用于講述了不同的故事。原告的米老鼠:活潑可愛、樂于助人;被告的米老鼠:反社會的腳色,滿嘴臟話,甚至還吸食毒品。(三)“混合原則”與“場景原則”“思想”與“表達”的混合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某種“思想”只有一種或極其有限的表達。而“場景理論”是指在文學作品之中,如果根據歷史事實或者人們的經驗、觀眾的期待,在表達某一主題的時候,必須描述某些場景,使用某些場景的安排和設計,則這些場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達描寫相同場景也不構成侵權。二、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一)實用藝術品中受保護的范圍著作權法中有關實用藝術品的規則嚴格遵循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不受保護的原則,只有當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成分能夠在物理上或觀念上獨立于其實用功能而存在時,著作權法才對該藝術成分加以保護。

歐可寶貝公司訴佳寶兒童用品公司(二)計算機軟件中受保護的范圍同類軟件在功能和操作方法上總是具有較大的相似性,但這并不一定意味著后開發的軟件侵犯了在先軟件的著作權,因為這完全可能是軟件編制者針對某一特定功能進行獨立創作的結果

三、事實及對事實無獨創性的匯編(一)事實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對事實無獨創性的匯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官方正式文件法律、法規、政府決議、決定、命令、法院判決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五、競技體育活動無論這種其中的動作組合是否為“獨創”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為目標,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六、公有領域的作品作品如果因超過保護期等原因進入了公有領域,則成為人皆得而免費用之的公共財產,不能再為任何人所壟斷。

第四節作品的分類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學作品,產品說明書、理工科方面的學術論文仍然是文字作品。2、文字作品還包括以數字、符號表示的作品。如:計算機軟件、盲文(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稱口頭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在口述作品被創作出來之后,如果沒有以記錄、錄音和錄像等方式被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上,許多國家不對其進行著作權保護。(原因:舉證難)(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1音樂作品

2戲劇作品

3舞蹈作品

4曲藝作品

5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

1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書法是文字作品還是美術作品?

2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而僅指三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五)攝影作品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抓拍的照片是攝影作品嗎?(六)影視作品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的定義,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本書簡稱為“影視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攝制”是攝影作品的構成要件嗎?MV的背景畫面是作品嗎?(七)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圖形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2模型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定義,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如地理沙盤模型、動植物模型和產品模型。建筑工程設計圖和建筑作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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