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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內涵及其歷史演變分析綜述目錄TOC\o"1-3"\h\u7632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內涵及其歷史演變分析綜述 12147一、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內涵概述 125667(一)概念 122670(二)內涵 15084二、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淵源以演變 218839(一)春秋戰國時期 28422(二)秦朝 225381(三)漢代 328368(四)南北朝 35069(五)唐宋時期 420299(六)明代 522046(七)清末民初 611184(八)新中國成立至今 6一、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內涵概述(一)概念自百家爭鳴孔子宣揚儒學開始,至漢宣帝下令確立法度的幾百年間,“親親得相首匿”一直作為一種觀念而存在。《國語》有言,周襄王語:“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國語·周語》并借此引出“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又名親屬相隱、容隱制度,是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瞞或者包庇罪行,并且不受法律追究的制度。(二)內涵親親相隱制度經過兩千多年的歲月,自漢宣帝開始,經過各個朝代的應用,在現實中不斷發展。但每個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條件的不同,容隱制度在具體規定方面存在變化。容隱制度所指定的親屬范圍在各個朝代是不同的,但總體來看,親屬范圍在不斷擴大。容隱制度出現之前,由孔子最早提出這個觀點,并且該理論只限于父母與子女內部。后來這一思想觀念得到孟子認同,同時把親屬范圍擴大到了兄弟手足之間。但在這一時期,“親親得相首匿”并沒有在法律層面上得到認可,只是作為一種思想觀點而存在。直到漢代,“親親得相首匿”才正式寫入法律,并在范圍上擴大到三代直系血親,且依照長幼尊卑的不同產生了更為詳細的分類。唐朝時出現了“同居相隱”的概念,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親屬也列入了可以容隱的范疇。明清時期,親屬范圍擴大到了妻妾和女婿。再次,并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隱匿,如謀反、謀逆等威脅國家安全、威脅皇權統治的罪名不適用親屬相隱制度,親屬之間不得相互隱瞞。二、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淵源以演變(一)春秋戰國時期我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大致是指自周平王東遷到秦統一這段時間,同時這也是社會由奴隸制轉變為封建制的時期。由于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新興與傳統、守舊與激進派別之間的沖突。隨著鐵制生產工具在農業領域的廣泛應用,社會生產力大幅度提高。大量的私田被開發,這也加快了國有土地制度的變動與改革。社會的發展推動原有的生產關系發生變動,與之相適應的是階級關系的改變:封建社會地主階級作為新興起的社會勢力出現;在兼并戰爭中,原來作為權利結構底層的士也發揮著不可小覷的作用。地方經濟的發展加強了諸侯等勢力的獨立性,周朝等級制度受到破壞,禮樂征伐變成自諸侯、卿大夫出。作為調整等級秩序工具的“禮”在權力的爭奪中逐漸失去了約束力,列國之間開始兼并戰爭。戰爭推行的軍功爵制,使得出身卑賤的人也可以憑借才能受到國君的重用。這些新的社會關系應該由新的法律加以規范,并體現在新的理論當中,于是在思想領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而其中法家、儒家都是當時在社會上處于熱點的學科。儒家學派倡導“親親”原則,《孟子·離婁上》記載:“道在邇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孟子·離婁上》孟子認為儒家所秉承的孝道、倫理人常看做社會的最高價值。儒家思想有利于維護封建禮教的統治。《孟子·盡心上》記載了一段孟子與桃應的對話:桃應問:舜作為天子后,他的父親殺了人要如何處理。孟子最終答道,舜可以拋棄帝王之位,悄悄帶著父親離開。從這里可以看出,“親親得相首匿”觀點的提出表明人情倫理與國家法律之間并不是互相抵觸的。但當時各國都處于戰爭之中,法的價值比空泛的仁政學說更有實際意義,所以這一理論僅是作為思想道德理論出現,并未正式規定在律法之中。(二)秦朝在統一六國之前,秦王嬴政推行法家學說,試圖運用法的權威來鞏固中央集權,從而統一天下。在這一過程中,他深刻體會到厲行法治帶來的積極社會效果,由此,他在統一天下之后,繼續奉行依法治國的方略。從而建立和鞏固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國家。依照秦律,訴訟案件分為“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兩種類型。公室告主要是指偷盜、傷害及殺人等普通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非公室告主要是指子女盜竊父母,父母擅自殺死、殘傷子女等有關家庭內部的案件。秦律對子女控告長輩、奴婢控告主人一類的案件,規定官府“勿聽”,即不得受理;但對于長輩控告晚輩、主人控告奴婢,官府是允許的。秦簡《封診式》中記錄的案例表明,當時的社會背景下,主人可以請求官府處罰奴隸、父母可以請求官府處罰子女。秦律規定如果控告不屬實或者屬于誣告,當事人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理,尤其嚴懲誣告。(三)漢代秦末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推翻了封建暴虐的秦王朝的統治。劉邦政治集團取而代之,建立了新的、統一的封建王朝——漢朝。漢代初期,為了緩解階級矛盾、恢復社會經濟、給予國民調養生息,統治集團以黃老之學的休養生息為治國方略。著名思想家陸賈將儒家仁義學說和先秦黃老思想相結合,提出“無為”的治國理論。賈誼總結前朝亡國的原因,同時強調禮是固國家、定社稷的根本。他認為只有把禮制和法制相結合,才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經過高帝、惠帝、高后、文帝、景帝時期的發展,到漢武帝時期,封建經濟進入了繁榮階段,中央集權得到鞏固。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無為之治的黃老思想已經與新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不相匹配。于是漢武帝接受了由董仲舒所創建的采百家思想精華而成的新儒學,同時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自此以后,法制指導思想開始以儒家學說為主流,儒家的宗法倫理逐漸開始轉化為刑事法律原則。漢宣帝于地節四年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四)南北朝兩晉及南朝時期,晉王司馬昭命令臣下在漢律、魏律的基礎上,制定《晉律》。《晉律》明確了依照喪禮“五服”的規格制定罪行輕重的制度——“準五服制罪”制度,一直被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直至清朝末年。在這基礎上,容隱制度能夠更加清晰地判斷親屬關系遠近導致的刑罰輕重。圖2.1五服關系圖在當時,儒家思想在政治上與法治相結合,儒家所重視的親情倫理被運用到司法領域。《南史》記載,蔡廓認為官府不應逼迫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作證翰獄不宜令子孫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莫此為大。自今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使民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下辭。,上疏朝廷,由此產生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親屬拒證權。鮮卑族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權,由于少數民族政權進入中原以前,沒有文字和法律,所以北魏統治者都比較注意學習漢族的先進文化,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臣民。當朝孝文帝積極吸收先進的漢族法律文化知識,強調禮法并用,在法律制定方面,規定直系卑親屬可依法為尊親屬隱匿罪行。翰獄不宜令子孫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莫此為大。自今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使民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下辭。父母、祖父母者,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五)唐宋時期唐朝是中國古代社會發展最為鼎盛的時期,國家統一穩定、幅員遼闊、經濟迅速發展、文化繁榮興盛,使中國立于世界強國之巔。由于法律的更新,“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在這一時期得到進一步完善并逐漸發展成熟。圖2.2《唐·斗訟律》相關規定以上都是關于親屬相告的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首先,不得告發尊親屬。這屬于十惡中的不孝罪,應當處以絞刑,且不能被赦免。當時的社會習俗認為,如果長輩有過失,那么晚輩應當以恭敬、孝順的心態去說服他們,而不是去官府告發長輩。晚輩如果對長輩不孝,那么社會也難以相信他能夠做到對君盡忠。其次,對子孫及其妻妾,無論是確有其事還是誣告,長輩都不會受到處罰。《唐律疏議·名例律》以總則的形式規定可以相隱的親屬范圍,并擴大到了“同居關系”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可以看出,對于直接威脅國家安全、威脅統治的重大犯罪,唐律不僅禁止互相隱匿罪行,并且允許晚輩控告長輩、奴婢控告主人,以此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唐律規定,對于被囚禁的罪犯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制度。《賊盜律》諸劫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劫死囚者,絞;殺人者,皆斬。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竊囚而亡者,與囚同罪;他人、親屬等。竊而未得,減二等;以故殺傷人者,從劫囚法。中記載表明,即使存在親屬關系也不允許竊囚,親屬會與普通人一樣依據犯罪過程中造成的不同結果被施以加重或減輕的處罰。[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諸劫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劫死囚者,絞;殺人者,皆斬。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竊囚而亡者,與囚同罪;他人、親屬等。竊而未得,減二等;以故殺傷人者,從劫囚法。[]李靖雯.唐代“親親相隱”制度研究[C].黑龍江大學,2021.宋代統治者在《宋刑統·名例律》中沿襲了唐代的規定。同時由于宋代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民事法律內容得以豐富。根據《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的案例,出庭作證的證人中有當事人的弟弟和母親。由此可以看出,宋代的民事審判制度中不適用親屬相隱。(六)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注意總結歷代中央集權和法制建設的經驗,認為只有“法律立”才能“人志定,上下安”。因此,他在建國之初就著手修訂律法,制定《大明律》;又編制《大誥》四篇“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兇之道[[]《明史·刑法志》(一)]”。他在強調明刑弼教的同時,也注重禮于刑的結合。如《大明律》中規定的“同居親屬有罪得相互容隱”、“[]《明史·刑法志》(一)凡親屬間的侵犯與傷害行為,依照親屬關系的遠近、尊卑,有一系列的特殊規定。于人身權益的侵犯而言,卑幼殺傷尊長,血緣關系越近,刑罰越重;但尊長殺傷卑幼相反,血緣越近,定罪越輕。但違反倫常的奸非罪則血緣越近,懲罰越重。另一方面,容隱制度的親屬范圍進一步擴大,妻子的父母和女婿之間也可以互相容隱。明代中后期,商品經濟的發展、航海領域擴大的世界的認知版圖,使“重農抑商”這一傳統觀念在百姓的認識里受到撼動,傳統倫理規范與等級嚴明的禮法制度受到沖擊,打破了人們傳統的生活方式與思維模式,財富逐漸取代出身與家世在婚姻關系中的重要性。同時由于男女人口比例的結構性失調,下層社會的男子在婚姻問題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除了普遍意義上的聘娶婚之外,下層社會還存在著一些特殊的或者說是非常態的婚姻類型。[[]荊曉燕.明中后期民間社會婚姻觀念的變遷[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3):284-288.]入贅婚就是特殊婚姻類型的一種。隨著社會上入贅婚現象頻發,統治階級修訂了一系列關于女婿的法律規定。在容隱制度與準五服制罪制度的背景下,女婿作為家庭生活的一份子,與妻父母朝夕相處類似兒與父母同居。但女婿的服制遠于本宗小功,所以律法特別擴大了容隱制度親屬的范圍以應對新出現的社會現象問題。清代學者薛允升在著作《唐明律合集》中記載了相關規定在本宗有服親屬,若同居者,雖無服之親,亦準相為容隱。另居則分別大功以上及小功以下,予以勿論、減等。女婿與妻父母係外姻緦麻,并不同居,亦準相為容隱。。此外還規定:妻之父母與女婿之間“義絕”者許告發得不容隱[[]《大明律·刑律·訴訟》]。《大明律》[]荊曉燕.明中后期民間社會婚姻觀念的變遷[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3):284-288.在本宗有服親屬,若同居者,雖無服之親,亦準相為容隱。另居則分別大功以上及小功以下,予以勿論、減等。女婿與妻父母係外姻緦麻,并不同居,亦準相為容隱。[]《大明律·刑律·訴訟》[]劉響.淺析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及其當代啟示[J].廣東開放大學學報,2017,26(06):57-63.(七)清末民初在清朝后期,外國列強入侵導致國內局勢不穩,社會動蕩不安,為適應社會結構的變化、調整新出現的社會關系,統治階層被迫大規模地效仿德、日法律制度進行實施變法。大清新刑律以及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確定了出于親屬利益而包庇犯罪嫌疑人、偽造毀滅證據的,可免或者減輕處罰。1935年刑法規定,間接幫助親屬擺脫追捕或者致使其脫逃的,可以減輕處罰。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如果是為了保全自己或親屬的聲名,而作偽證或者進行誣告行為的,可以免刑。[[]范忠信.中國親屬容隱制度的歷程、規律及啟示[J].政法論壇,1997(04):114-123+127.]民國時期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證人制度的規定更加嚴密。規定了配偶、五服以內血親、三代以內姻親及家長家屬、未婚夫妻[]范忠信.中國親屬容隱制度的歷程、規律及啟示[J].政法論壇,1997(04):114-123+127.親屬拒絕作證權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與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存在相似之處,但與之不同的是,清末的親屬相隱制度給予證人作證與否的選擇權利,實現了“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由義務到權利的變化。(八)新中國成立至今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反帝反封建的任務需要,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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