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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07級法學(一/二)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2
民法學習漫談
授課章節
第一章民法概述
了解:民法學的簡要發展歷史
教學目的
理解:狹義和廣義上的民法
與要求掌握:民法的調整對象
重點:民法的調整對象
教學重點
及難點
難點:平等主體的含義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
強調民法的發展和民法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性
充、刪節的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什么民法的調整對象
課外作業
2、平等主體
教學后記要求學生利用課余時間繼續思考課堂上列舉的案例,弄清民法調整對象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我國民法學發展的簡要脈絡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平等主體
人身權法/親屬法(婚姻法、收養法、監護法)
、繼承法
財產法/物權法從靜態角度規范財產歸屬關系
'債權法從動態角度規范財產流轉關系
2.2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一詞的多重涵義:
狹義與廣義
形式和實質
民法與民法學
主要特征:財產和人身關系的主體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注:此表填寫時以兩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07級法學(一/二)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2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則
授課章節
了解:了解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用
教學目的
理解:平等原則的含義
與要求掌握:民法的調整對象
重點:民法的誠實信用
教學重點
及難點
難點:平等原則的含義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
強調平等與誠信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性
充、刪節的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什么民法的平等原則
課外作業
2、如何理解權利不得濫用
要求學生利用課余時間繼續思考課堂上列舉的案例,重視基本原則的學習
教學后記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法律地位;適用法律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三)民事主體在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
(四)民事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
二、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民事主體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觀念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
法律關系
自愿的含義:自主地決定民事事項;當事人僅對自己真實意思表示負責
公平原則既屬于道德原則,也屬于法律范疇
三、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用
(一)當事人對他人講究信用。
(二)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加害于他人。
(三)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
(四)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實信用正確處理各種民事糾
四、公序良俗原則
一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二是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
注:此表填寫時以兩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概述
授課章節第二節民事權利
第三節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了解:民事法律關系僅僅是社會關系中的一種
教學目的
理解: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范和社會發生聯系的紐帶
與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重點: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教學重點
及難點難點: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
充、刪節的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實?
課外作業
2.我國民法通常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分哪幾類?
教學后記課后比較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異同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體現為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范和社會發生聯系的紐帶
2.民法的調整功能是通過將社會關系轉為民事法律關系實現的
3.民事法律關系使社會更加秩序化
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特征: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當事人意志發生、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
(一)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自然人、法
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L物
2.行為
3.智力成果
4.特定的精神利益
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依法實現某種利益的行為界限
幾種主要的民事權利:
以標的劃分: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
以作用方式: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民事義務:民事主體為實現權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狀態
三、民事法律事實: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一)事件:1.自然人死亡2.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3.時間的經過
(二)行為:1.合法行為2.違法行為
3.非法行為4.非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審判行為)
三、判斷民事法律事實的三個客觀標準:
1.是一種客觀情況
2.同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有聯系
3.合乎民法規定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注:此表填寫時以兩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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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授課班級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2
第四章自然人
授課章節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了解:民法民事主體的相關規定
教學目的
理解: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法律人格的普遍性
與要求
掌握:民事行為能力種類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重點:民事行為能力種類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教學重點
及難點
難點: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異同
課的類型
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
充、刪節的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民事行為能力種類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課外作業
2、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異同
教學后記課后討論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的現實中的表現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它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它始于出生(呼吸說)和終于死亡(心臟跳動說)
認定出生時間的標準依次是:
戶籍證明;醫院出生證明;其它證明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三個例外規定
1.關于胎兒的應留份額(繼承法28條)
案例分析:甲乙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時未留遺囑,其妻正懷胎兒,問甲的遺
產如何分配?
原則上應分為乙丙丁和胎兒四份。但胎兒出生時的三種情形決定其不同的權利配形態。
A:胎兒出生為活體,則應留額屬于胎兒,由母親監護保管
B:胎兒出生為死體,則應由乙丙定繼承
C: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旋即死去,該份額轉為嬰兒遺產由其母親繼承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
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死者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是否應該受到保護?保護的對象是什
么?
高法1993年8.7《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2001年3.18《關于確定民
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應該保護。
保護的對象學界有爭議,通說認為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
、,-
命O
3.特殊權利能力問題
自然人的個別特殊權利能力適用特別法。如結婚能力適用婚姻法第6條(男22、女20)
(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五)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聯系和區別
1.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
2.前者與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
3.前者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來兩個部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指民事主體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設
定民事義務)
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一)前者是意思能力,是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后者是主體資格
(二)權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行為能力則沒有
(三)前者可以依法受到限制,后者不能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分三種: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智力發育良好精神正常(16以上未滿18的,
如果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下(不包括10)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精
神病人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_18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
四、自然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及其法律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民事活動完全有效,自己承擔完全民事責任
(-)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民事活動無效,自己不承擔民事責任,由監護人
承擔
特別規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簡單民事活動的行為一般有效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承擔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責
任,不相適應的由其監護人或代理人承擔。
特別規定:
1.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
2.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
3.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范圍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合同法47
條)
4.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范圍而實施的單方行為為無效行為(不受合同法調整)
注:此表填寫時以兩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
第一節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授課章節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了解:監護的職責;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
經營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教學目的
與要求
理解:宣告程序中利害關系人及其順序的含義
掌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重點:宣告(撤銷)失蹤和宣告(撤銷)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教學重點
及難點
難點:宣告(撤銷)失蹤和宣告(撤銷)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簡稱“意
充、刪節的見”)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簡述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程序中利害關系人及其順序
課外作業
2.宣告(撤銷)失蹤和宣告(撤銷)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教學后記討論全國政協副主席,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女士宣告丈夫失蹤案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本節三個要點:
第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是由人民法院對在某個自然人身上已經發生的事
實加以確認或推定的制度
第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并依法定程序
第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生效或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一、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滿足一定時間條件:2年(失蹤宣告),4年(死亡宣告)
(二)利害關系人申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孫
(外)子女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意見”21條)
(三)由基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和意外死亡公告3個月,一般死亡公告1
年,(民訴168條)以法院作出宣告的日期為生效日期
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宣告生效后果或宣告撤銷后果
(-)宣告失蹤:宣告生效:設立失蹤者財產代管人
宣告撤銷:歸還其財產代管權
(二)宣告死亡:宣告生效和宣告撤銷的法律后果都圍繞民事主體資格、夫
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財產關系四個方面展開
宣告死亡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民事主體資格恢復;
2.夫妻關系根據通則“意見”處理,
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
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
行恢復;
3.子女被他人收養的不能自行恢復原來的關系;
4.財產原則上返回現存利益。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
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
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案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妻丙、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后乙病故,
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后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
現甲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d)
A:丁應將從甲乙丙處繼承的遺產全部返還給甲
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遺產返還給甲
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遺產返還給甲
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遺產返還給甲
2006年卷三單選第2題
考點:
一、期間第一天是哪一天?
1.一般情況下以音訊消失的次日為的一天(意見28條)
2.意外事故下以事故發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
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
案例:阿炳2000年8月1日乘輪渡時不幸遇到翻船事故,與其
他乘客一起生不見人,死不見尸,其妻欲申請法院宣布失蹤,問最早
應該在哪一天?
A:2002年8月1日B:2002年7月31日
C:2002年8月2日D:2002年8月3日
民法通則154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
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
一天開始計算。
二、利害關系人的順序問題
1.在宣告失蹤情況下申請人、財產代管人之間沒有序位之分
2.在宣告死亡情況下申請人有先后序位之分(意見25條)
三、宣告的時間問題
1.意見34條關于失蹤宣告為半年的規定已經不適用,(見民事
訴訟法168條)
2.民事訴訟法167條: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宣告不受2年限制
四、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權利訴訟地位法律責任
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意見32條)
案例:甲被宣告失蹤,乙為甲的債權人,丙為甲的財產代管人,
現乙欲起訴主張自己對甲的債權,問應以誰為被告?
五、法律狀態與自然狀態不一致時以自然狀態為準
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日期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
其遺產被妻子、子女共5個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經查,甲實際上是
2002年4月1日死亡,并在2002年3月20日自書遺囑,將遺產留
給兒子丙,問:
1.甲與乙的婚姻關系是否自然解除?
2.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3.如甲未立遺囑,且在2002年3.1到4.1間賺錢6萬,誰是6萬
元財產繼承人
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間的關系
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2.申請人只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也應該宣告
失蹤
3.第一序位且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
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4.第一序位且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
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三、監護
監護制度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督保
護人的一項制度(彌補其能力不足),涉及監護人的種類、范圍
及順序、人數等
(-)四種監護方式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人:父母、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
通則16條2款除父母外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也是法定監
護人,上述人員有順序之分,,但同一順序中沒有人數限制
意見21條:下列三種情形下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通過法
院取消另一方的監護資格:
a:對子女有犯罪行為;b:對子女有虐待行為c:對該子女明顯
不利
2.指定監護:通常是父母之外的近親屬對監護有爭議時出現
(1)有關組織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
(2)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法院不受理(通
則16條3款和意見16條)
3.委托監護:法定和指定監護人可以通過委托協議將監護職責委
托給他人履行。
4.其他監護:其他親屬、朋友;有關組織
滿足2條件:該親友自愿;征得有關組織同意
(二)監護順序:
1.未成年人:父母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關系密切的
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
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員會同意
2.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監護順序: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精神病人的
父(母)所在單位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監護職責:
一是圍繞保持正常的生活、教育、健康三個方面展開二是;為被
代理人利益參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民事活動
考點:
一、非為被監護人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其財產。
案例:童非為著名童星,收入頗豐,其母欲從其收入中拿出一部
分現金為其父買一幢房子,問該行為的效力?(通則18條1款)
二、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通則158條)
父母離婚后承擔的不是平行責任,而是有順序之分,即不與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補充責任。但是如果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卻是錯誤的
1.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
2.前者不能獨立承擔,另一方與其共同分擔
案例: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12歲,甲乙離婚,丙隨母乙生活。一天,丙
致小朋友丁傷害,花費醫療費8萬,經查:
A:乙有個人財產20萬,甲有個人財產200萬
B:乙有個人財產7萬,甲有個人財產200萬
C:乙有個人財產1萬,甲有個人財產200萬
以上三種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擔上述8萬元的賠償金?
三、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依通則22條,委托監護發生了被監護人侵權時,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有三
1.原則上仍由監護人承擔
2.委托人與受托人有約定,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爾后監護人可依約向
受托人追償
3.受托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確有過錯的,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
責任
案例:
甲有一子乙12歲,甲要出國學習一年,委托其妹丙照看一年。甲丙約定每
月支付2000元監護費用給甲,若出現乙的侵權,甲丙依2:8的比例分擔賠償責
任。6個月后,乙將小朋友丁打傷,花費醫療費1萬元,問丁的父母應如何主張
該費用請求權。
A:向甲主張2000元,向丙主張8000元
B:向甲丙任一人主張1萬元
C:向甲主張1萬兀,爾后甲向丙主張8000兀
D:向丙主張1萬兀,爾后丙向甲主張2000兀
四、監護人不明時的責任承擔
意見159條,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案例: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甲打傷乙,致乙花費醫療
費5萬元,經查,甲的祖父母有財產10萬,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長丙有個
人財產20萬,問誰來承擔五萬元賠償責任?
五、擅自變更監護人時的責任承擔
意見18條,由變更前后的監護人承擔。
案例:甲12歲,父母雙亡,祖父乙為監護人。后乙與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協議后
由后者擔任監護人。不久甲打傷小朋友戊花醫療費1萬元,問誰來承擔責任?
六、18周歲上下變通問題
1.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分兩種情況
(1)有經濟能力由本人承擔
(2)無經濟能力適用通則133條
2.侵權時已滿18周歲的分三種情況
(1)原則上由本人承擔,不適用133條
(2)無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
(3)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四、自然人的住所與居所
1.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
以居所為住所
2.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以居所為住所
3.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
地(住院除外)
4.是法院管轄權、債務履行地、失蹤時間等適用法律的依據
案例:張大來原戶籍所在地為楊村,1994年從楊村開出遷出證遷往李村,但在李村登
記前,張大來得病,在縣城關醫院住院1年零3個月,病愈后張大來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
區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6個月,現住在某區某街道某號。問現張的住所確定為何處?
A:楊村B:李村C:縣城關醫院D:北京某區某街道某號
1997年卷二單選第9題
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概念:
個體工商戶:個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圍內依法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
商品經營
(二)民事責任的承擔
1.個人投資、經營收益的,有個人承擔
2.家庭成員投資經營,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的,由家庭成員承擔連
帶責任
3.1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2適用合伙企業法
注:此表填寫時以四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
第五章法人
第一節法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授課章節第二節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法人的民事能力及其變化
第四節非法人組織(合伙)
了解:法人的設立條件和程序以及我國民法規定的四種法人
教學目的
理解: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在法律上的不同
與要求掌握:法人、合伙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不同
重點:法人和合伙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教學重點
難點:法人、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工作人員四者承擔民事責任方式
及難點
的不同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補充1999年修訂的合伙法關于合伙主體的修正案以及2006年10月修訂的公司
充、刪節的法中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注冊資本的新規定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什么叫有限獨立責任?法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課外作業
2.什么叫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課后比較自然人、法人、合伙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異同
教學后記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五章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問題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
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前者是集合主體,由法律創設,后者
是單個主體,是自然形成
2.特征:
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
3.種類:
民法通則規定有四種: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
團法人
中外法人對應比較(前外后中)
公法人-------------------------機關法人
營利法人-----------------------企業法人
財團法人-----------------------無對應
社團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法人一
非公司法人:工廠、商店、農場等
中權力機關軍事機關
國機關法人一一行政機關
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法一一非企業法人
人事業單位法人
分社會團體法人
類基金會法人
大陸法系法人分類: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包括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案例1: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哪類法人?
A:企業法人B:社團法人C:營利法人D:私法人
案例2:基金會屬于哪類法人?
A:社團法人B:財團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D:事業單位法人
二、法人的設立條件
(一)依法設立
(二)有必要的經費和財產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工作場所
(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三、法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始于法人的產生,終止于法人的消滅
2.不享有某些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能力(如生命、健康、婚嫁)
3.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性質、業務范圍、法律、法人章
程等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與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2.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
法人以其財產為限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成員以其出資額為限
對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
一、法人的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
傳統民法認為每個法人的權利能力因受制于法律而不同,如企業法人
的權利能力的范圍就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企業法人超
出核定的經營范圍就超出了權利能力,依照民法通則58條規定因屬于無
效行為。
但是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原則上人民法院不能以“當事
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為由認定該合同無效,除非當事人違反以下禁
止性規定:
1.限制經營的:如麻醉品、黃金等
2.特許經營的:如煙草、食鹽等
3.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如毒品
法人的權利能力并非無所不包,還是要受到法律限制,只是這種限制
是通過“法人的目的事業”范圍來實現,如機關法人為非營利機構,如簽
營利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
二、法人成員
法人成員就是指法人出資人,如公司法人成員就是公司股東,法人與
法人成員在人格、財產、責任上各自獨立。外國法人分類中的財團法人沒
有法人成員。
三、法人機關
依照法律、條例、章程等產生的、設立于法人內部,不經特別授權就
能以法人名義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對內管理法人內部事務的組織
和個人。
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無獨立人格,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民
事活動時與法人的關系是“代表”關系,如無相反的證據,法人機關的行
為就是法人行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如股份公司的法人機關就是股東大會(權力機關)、董事會(執行機
關)、監事會(監督機關)。此外還包國營企業的廠長,合資企業的管理委
員會等
案例:
下列關于法人機關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2005年卷三多選51題
A:法人機關無獨立人格
B:財團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C:法人的分支機構為法人機關的一種
D:監督機構不是法人的必設機關
四、法人的工作人員
法人的工作人員與法人在內部關系上屬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關系,當
其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屬委托代理關系,需要特別授權。
民法通則43條: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其
職務行為以外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
依法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關系對內
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與法人是代表關系而
非代理關系,無需法人授權。
1.包括正副職負責人及臨時指定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法人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
3.不正確履行職責(錯誤或違法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法人外,
法定代表人根據一定條件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4.合同法50條: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
三人。
案例:關于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哪一表述是
正確的?()2006年卷三單選3題題
A:僅對其合法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B:僅對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C:僅對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D:僅對其符合法人登記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六、分支機構、職能編制
分支機構是執行法人一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典型的是分公司;職能
機構也是執行法人一部分職能的機構,典型的是科室、X部等。
二者的區別在于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
業活動,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職能機構不具有上述特征。《擔保
法》10條、29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提供的保
證有效。但職能機構不能作保證人,以其名義出具的擔保也無效。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
七、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以公司分立為例,根據公司法175、177條,合同法90條
L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擔原債權債務
2.原則上,分立后的當事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若分立當事人內部達成協議,僅對內部協議人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4.若分立當事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依協議執行
案例:
1.A公司分立為B、C兩個公司,原A公司欠D公司1000萬,問分
立后的D公司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
2.若分立時B、C公司達成協議,約定B公司負責償還700萬,C公
司負責償還300萬,現D公司要B公司償還1000萬,B拒絕,表示僅還
700萬,其主張有無道理。
3.若分立時B、C公司曾與D公司達成協議,約定B公司償還700
萬,C公司負責償還300萬,后D公司要C公司償還1000萬,問其主張
有無道理?
八、聯營:兩個知識點
(-*)保底條款效力;指聯營一方參與投資、管理、分利但不承擔風險。
1.該條款無效
2.聯營體困損時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潤應退回
3.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明為聯營實為借貸
1.該條款指一方雖然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風險,不論盈虧按
期回收固定利潤
2.該條款屬于通則58條(7)以及合同法第52條(3)所列的“以合法的
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絕對無效。
3.不僅該條款無效,整個聯營合同均歸無效,因為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企業
資金拆借行為歷來為我國法律不允許。
4.具體處理有三點:
(1)本金返還給出資方
(2)出資方利息沒收
(3)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六章合伙(非法人組織之一)
本章的重點是合伙概念及其承擔民事責任特點
一、合伙的概念:
依法設立,由各合伙人訂立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
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它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組織構成,前者約束內部關系,后者是合伙組織與第三人發生外部聯系
的形式
二、合伙的設立條件與法人設立條件基本相同
注意要點:
1.不參與經營但參與利潤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2.合伙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公務員、法官等不能從事這種營利性活動
3.合伙人可以一勞務出資
三、合伙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能力:
由合伙協議確定,與法人基本相同
(二)民事行為能力:
1.由全體合伙人行使
2.由合伙事務執行人行使
3.由聘請的第三人行使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合伙人都有代其它合伙人償還合
伙企業債務的義務,合伙人之間的協議不影響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的效力。
補充要點
民事主體:
民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
組織、法人的分支機構、其它),以及個別情況下的國家
民事訴訟主體:
與民事主體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作為訴訟主體,與民事主體基本相同,區別見《民
訴意見》40條(注:91年的民事訴訟法因2007年修訂,2008年4月實施的新民事訴
訟法而廢止,按照法理關于《民訴意見》也應該廢止)
民事責任承擔者:當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不一致時實體法律責任的承擔者
一、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不一致的情形
(-)個體工商戶
案例:張三是個體工商戶,從事茶葉零售,開辦的茶莊依法登記為''張一碗茶莊”,
現在經營中欠李四10萬元,李四欲起訴,問被告是誰?
依民法通則26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以字號名義從事工商營業活動。但
依照通則意見41條或民訴意見46條,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
記的業主(戶主)為訴訟當事人,同時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另依民訴意見46條第2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名字與實際經營者不一
致時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二)個人合伙
1、依照通則意見45條,個人合伙組織在訴訟中的地位分兩類:
(1)起字號的,依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2)為起字號的,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人數眾多時推舉代表人訴訟
2.依照民事訴訟意見47條,不論是否起字號,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共同訴訟人
以后者為準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組織在訴訟眾地位不同
案例1:甲乙丙丁等14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成立合伙組織,字號“宏興飯莊”,
現在經營中欠銀行10萬,銀行欲起訴時被告是誰?
案例2:甲乙丙丁等14人經依法核準登記,成立合伙企業,字號“宏興飯莊”,
現在經營中欠銀行10萬,銀行欲起訴時被告是誰?
合伙企業作為營利組織在訴訟中享有獨立地位
(三)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
1、依法設立且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1)法人、分支機構為共同訴訟當事人(見擔保法解釋124條)
(2)也可以分支機構為當事人
2、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為訴訟當事人
3、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法人為訴訟當事人
案例:
1、中國工商銀行XX省XX縣支行欠縣建筑公司工程款100萬,現建筑公司欲起訴,
被告是誰?
2、XX商業總公司在XX縣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在經營中欠張三債款20萬,張三欲
起訴,經查,發現該分公司并未在該縣工商界登記,問張三應以誰為被告
4、企業法人清算期間清算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清算法人參加訴訟
二、責任承擔者
(-)個體工商戶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責任承擔
(二)個人合伙責任承擔,依照通則35條或民訴意見47條
1.對內,全體合伙人為按份之責
(1)依照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
(2)無約定時依照合伙人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3)無約定又無盈余分配比例的推定為等額承擔;有過錯的,應多承擔責任。
2.對外,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盈余分配用語家庭成員生活的,先以個人財產償還,不足部分以家庭財產償還
案例:甲乙丙各出資5萬合伙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
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伙權利,也不承擔合伙債務,下列選項哪一個正確?
A: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B: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D:丙退伙后仍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原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
分支機構可以單獨成為被告,也可以與法人一起作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以法人
為被告。
案例:長春四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裕
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30萬。現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與裕達公司發
生糾紛。下列判斷哪一個正確?
A: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法律責任有合同當事人承擔
B:該分公司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又無四海公司授權,租賃合同無效
C: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承擔
D: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有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監護責任承擔
在被監護人侵權之訴中,被監護人是訴訟主體,但是責任承擔者可能是其本人(本
人有獨立財產),也可能是監護人。
案例:甲乙為夫妻,生育一子丙,年齡5歲,一日在街上玩耍時將幼童丁推倒跌
傷,花費500醫療費,現丁父親戊欲起訴,問本案的原告被告是誰?責任承擔者是誰
注:此表填寫時以兩節課為一教學單元。
法學本科民法教案
授課教師授課班級
授課日期授課時數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概述與分類
授課章節
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成立和生效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了解:法律行為思想對當前社會規范建設的重要意義;附條件和附期限僅
僅是對法律效力的限制
教學目的
與要求理解: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與聯系
掌握:民事行為的種類以及效力
重點: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與聯系
教學重點
及難點難點:民事行為的種類以及效力
課的類型專業基礎課
針對教材
更新、補補充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生效與成立的規定以及物權法關于物權效力的新規
充、刪節的定
內容
教學方
案例分析與講授法相接合
法手段
1.簡述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與聯系
課外作業
2.簡述民事行為的種類以及效力
教學后記課后討論將民事主體的行為作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標準有何優越性
教學進程、主要教學內容(含多媒體、板書設計)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一詞源于19世紀末的德國民法典,大多數法學家接受
薩維尼給出的定義: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
行為。它有三個特征:
1.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為目的
2.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即將其希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
心愿望表達于外部的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區分
案例:邀請朋友看電影是否屬于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關于合法性的評論)
薩維尼經典定義里并不包涵合法性的要求,這一表述源于1964
年的蘇俄民法典。在法律行為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表明了國家對民
事主體自由進行干預的意圖,于私法自治的精神相背,但是準確地體
現了時代特征。此外,還因為概念沖突人為地產生了一些新概念如民
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等,以至于出現邏輯混亂。
二、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法律意義
(一)民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一一行為和事件
行為一一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一一依照內容分為:(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
為、收養行為、其他);依照效力分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
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部分不當得利行為、正當防衛行為、
緊急避現險行為、侵權行為、創作、發明、先占、添附、拾得遺失物、
發現等行為
事件: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L單方、雙方和多方法律行為。意義:便于正確確定法律行為是
否成立。
案例:甲欠乙800元到期無力償還,丙替甲還款并對甲說“這
800元就算給你了”,甲稱將來一定奉還,事后甲還了丙500元。后
來二人交惡,丙要求甲償還余下300元,甲以丙以送自己800元為由
要求丙退回5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2006念卷三第4題)
A:甲應再還300元B:丙應退回500元C:丙不必退回500
元,甲也不用還300元D:丙應退回500元及銀行存款同期利息。
2.有償和無償法律行為。意義:前者當事人的責任較后者的責任
重;前者的主體資格比后者要求更嚴格
3.諾成和實踐法律行為。意義:確立法律行為是否生效;確立當
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
4.要式和不要式法律行為(以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備一定的形
式)。意義:確立法律行為是否生效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兩種德國民法的分類;
1.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依民事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系劃分,限
于財產法上的行為)
指與原因不可分立的行為。這里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目
的。
無因行為:行為與原因可以分立的法律行為。如債權轉讓或債務
承擔的合同行為、委托代理關系中的授權行為等。
意義:對于原因行為,原因不存在,行為就不能生效。無因行為
中無因或原因有瑕疵時,行為本身有效。
案例:甲欠乙100萬,乙將其債權轉讓給丙,乙丙之間的轉讓可
能有原因,如贈與、還債等。但債權轉讓行為與上述原因分立,原因
的瑕疵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
2.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依法律行為產生的效果劃分)
負擔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效力的行為
處分行為是指直接發生、變更、消滅物權或準物權的行為。以承
認德國物權行為(薩維尼提出,“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直接引起物
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為前提。
案例:甲乙訂立一份服裝買賣合同,該合同行為就是負擔行為,
甲將服裝交給乙和乙將貨款交給甲的行為就是處分行為。
主要區別:前者主要產生請求權,后者直接產生物權轉移或消滅;
前者不以標的物的特定為前提,后者相反;前者不享受處分權不影響
效力,后者必須享有處分權;前者不要求公示,后者相反。
三、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通常在時間上是一致的,但實踐中也有不
一致的,當二者不一致時法律后果存在差別.
法律行為是否成立是事實判斷,是否生效是價值判斷。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一般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2.特別要件:指某些行為的成立還需要具備特別要素,如要物行
為需交付標的物,要式行為需采用特定的形式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和司法實踐,以下幾種主體資格應關注: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
報酬等行為有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于日常生活中處分零花錢如買支鉛筆、
冰棍等民事行為應為有效。
(3)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行為均無效。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行為能力訂立合同行為為效力待
定的民事行為,但訂合伙協議、立遺囑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
即出于行為人自愿,其內心實現民事目的的愿望與外部表達一致。
(1)民事效果意思
案例: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張貼的布告中說明其一
本新書的名稱和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
乙未留意公告,以為簽字簿就是為簽到而設,遂在其上簽名。對乙的
行為應如何認定?(2005年律考卷三)
A:乙的行為可推定為購買甲新著的行為
B:乙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在此基礎上成立的合同可撤銷
C:甲的行為屬于要約,乙的行為屬于附條件承諾,二者之間成
立買賣關系,但需乙最后確認
D:乙的行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未成立買賣關系
案例:甲乙在火車上認識,甲怕自己到站未醒,請乙在A站提醒
自己,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
站下車為此支付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該如何處
理?(2005年律考卷三)
A:由乙承擔違約責任B:由乙承擔侵權責任
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甲自己承擔損失
(2)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規定必須明示的不能默示;
默示通常由法律規定或習慣認定。
(3)意思表示的發出與到達不同步的問題
我國采納到達主義,即根據一般生活情形已經進入相對人可以了
解的范圍,至于相對人是否真的了解在所不論。
案例:甲于6月1日對乙的要約作出承諾并寄出信函,該信函于
6月3日被乙收到,但乙6月5日才拆開讀到,該承諾何時生效?
(4)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第一:因客觀原因導致不真實。即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詐、
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將導致民事行為無效(繼
承法22條)或被撤銷(合同法54條)
第二:因主觀原因導致不真實
故意虛偽表示,無論是真意保留,還是隱藏真意,一般無效,但
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為逃避債務,與乙通謀,以贈與之名將其房屋轉到乙名
下,后乙將此房賣給不知情的丙,對此,甲的贈與虛偽無效,但甲乙
不得以其贈與無效對抗丙,丙依照公示原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全國人大立法;禁止性規范)
(三)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形式要件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沉默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通則66條“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未作否
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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