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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檔案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檔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檔案專業技術人員的品德、學術造詣、業務水平、工作業績,調動和激發檔案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推進新時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關于深化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20號),結合我省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檔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管理員、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管理員和助理館員為初級職稱,館員為中級職稱,副研究館員為副高級職稱,研究館員為正高級職稱。第三條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副高級職稱和正高級職稱評審推行代表作制度,實行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中級職稱的評價方式由省轄市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擬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實施。第四條檔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堅持科學人才觀,引導檔案專業人員提升理論水平、拓展專業能力;堅持德才兼備,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將檔案專業人員評價與培養、使用相銜接。第五條本標準適用于全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從事檔案管理、檔案科學理論與技術研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二章申報標準第六條基本條件(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熱愛檔案事業,認真鉆研業務。(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能夠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檔案工作水平。(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破格申報人員近5年內年度考核優秀等次1次以上。(五)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第七條學歷與任職年限(一)申報館員職稱,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具備博士學位。2.具備碩士學位,擔任助理館員滿2年或從事檔案工作3年以上。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擔任助理館員滿4年。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助理館員滿5年。5.具備高中、中專、職高畢業學歷,擔任助理館員滿7年。(二)申報副研究館員職稱,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具備博士學位,擔任館員滿2年。2.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擔任館員滿5年。(三)申報研究館員職稱,須符合下列條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擔任副研究館員滿5年。(四)破格申報申報者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館員職務5年以上,可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擔任副研究館員職務5年以上,可破格申報研究館員。(五)同級職稱轉評申報非檔案系列中高級職稱,從事檔案工作滿1年,可轉評同級別檔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轉評后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可申報上一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時間連續計算。第三章評審標準第八條館員評審標準(一)經歷能力1.比較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2.比較系統地掌握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獨立開展檔案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素質。3.參與制定本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具有檔案業務問題研究的能力,能夠制訂檔案工作方案。4.能夠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二)工作業績任助理館員以來,具備下列6項中的2項:1.參與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鑒定、保護、編研、展陳、信息化等相關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務。2.參與檢索工具、全宗指南、組織機構沿革、基礎數據匯集、大事記、年鑒、利用案例等檔案參考資料的編制和編寫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務。3.參與撰寫檔案管理的計劃方案、規章制度、業務管理方面的相關文件,并付諸實施。4.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的研究成果被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5.所在單位通過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項業務評比、評價、測試、試點、檢查等,本人參與相關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務。6.檔案工作成績顯著,獲得縣級以上表彰。(三)學術成果任助理館員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其中1至3條至少具備1條:1.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公開出版檔案專業著作,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2.參與完成檔案行業標準或檔案工作相關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1項以上。3.獨立完成的成果(本專業發展規劃、調查報告、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或建議等)被同級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實質性采納(需采納部門出具正式文件)。4.參與完成檔案文獻編纂工作且編纂成果正式出版,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5.主持或參與本專業科研項目,獲省轄市(廳)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三等以上獎勵(均限前5名)。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限前5名),或省轄市(廳)級本專業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限前3名)。6.本專業學術成果,獲省轄市(廳)級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的第一完成人。7.在基層從事檔案工作滿15年,具備工作業績中的4至6條之一(學術成果與工作業績不能重復使用)。第九條副研究館員評審標準(一)經歷能力1.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2.系統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較高質量完成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素質。3.能夠制定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對檔案工作開展具有較強指導意義;具有較強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具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術成果。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館員的工作和學習。(二)工作業績任館員以來,具備下列7項中的2項:1.主持完成本單位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鑒定、保護、編研、展陳、信息化等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務。2.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檢索工具、全宗指南、組織機構沿革、基礎數據匯集大事記、年鑒、檔案利用案例等檔案參考資料的編制和編寫工作。3.獨立撰寫檔案管理的計劃方案、規章制度、業務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文件,并付諸實施。4.作為帶頭人參與完成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應用等研究成果被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5.所在單位通過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項業務評比、評價、測試、檢查、試點等,指導參與相關工作并圓滿完成任務。6.為解決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管理和利用服務問題撰寫的較高質量調研報告、決策咨詢、議案提案、建議方案、創新案例等被縣(區)級以上單位采用。7.檔案工作成績顯著,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表彰。(三)學術成果任館員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其中1至3條至少符合1條:1.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國檔案專業學術水平較高的期刊上發表。或公開出版檔案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且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2篇以上。2.參與完成檔案工作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限前7名)或地方標準1項以上(限前5名)。3.獨立完成的成果(本專業發展規劃、調查報告、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或建議等),被同級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實質性采納(采納部門出具正式文件)。4.主持完成檔案文獻編纂工作,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編纂成果正式出版。5.主持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轄市(廳)級本專業相關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6.取得的本專業學術成果獲得省轄市(廳)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1項以上,其中,一等獎限前7名,二等獎限前5名;或獲得省(部)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1項以上,其中一等獎限前10名、二等獎限前7名、三等獎限前5名;或獲得國家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7.本專業學術成果,獲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轄市(廳)級一等獎2項的第一完成人。8.在基層從事檔案工作滿20年,具備工作業績中的4至7條之一(學術成果與工作業績不能重復使用)。(四)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人員,任館員以來應具備工作業績條件3條以上;學術成果條件3條以上,其中1至3條至少符合1條,經同行專家評審達到副研究館員水平。第十條研究館員評審標準(一)經歷能力1.深刻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2.全面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將檔案工作與所在單位、行業進行深度融合,發揮引領與示范作用,得到業內認可。3.能夠創新性制定本單位、本行業的檔案工作規定和發展規劃;針對檔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決方案;具有較強的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代表性技術成果,提出促進檔案事業發展的新思路、新方法。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副研究館員的工作和學習。(二)工作業績任副研究館員以來,具備下列7項中的2項:1.主持編寫檔案業務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本系統或本單位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等,并付諸實施。2.主持完成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鑒定、保護、編研、展陳、宣傳、培訓、教育、信息化等相關工作并圓滿完成任務。3.主持完成檢索工具的編制以及全宗指南、組織機構沿革、基礎數據匯集、大事記、年鑒、檔案利用案例等檔案參考資料的編寫工作。4.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5.所在單位通過市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項業務評比、評價、測試、檢查、試點等,作為主持或主要參與者圓滿完成相關工作任務。6.為解決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管理和利用服務問題撰寫的高質量調研報告、決策咨詢、議案提案、建議方案、創新案例等被縣(區)級以上單位采用。7.檔案工作成績顯著,獲省(部)級以上表彰。(三)學術成果任副研究館員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其中1至3條至少符合1條:1.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公開出版檔案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為第一作者并撰寫10萬字以上)且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檔案專業論文4篇以上。2.主持或參與完成檔案工作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限前3名)或地方標準1項以上(限前2名)。3.獨立完成的成果(本專業發展規劃、調查報告、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或建議等),被同級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實質性采納(采納部門出具正式文件)。4.主持完成2部以上檔案文獻編纂工作,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編纂成果正式出版。5.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縱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轄市(廳)級本專業相關縱向科研項目2項以上。6.取得的本專業學術成果獲得省轄市(廳)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2項以上,其中,一等獎限前2名,二等獎限主持人;或獲得省(部)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1項以上,其中一等獎限前5名、二等獎限前3名、三等獎限前2名;或獲得國家級社會科學或科技成果獎勵。(四)破格申報研究館員人員,任副研究館員以來,應具備工作業績條件3條以上;學術成果條件3條以上,其中1至3條至少符合1條,經同行專家評議達到研究館員水平。第四章附則第十一條本《標準》有關詞語和特定概念解釋:(一)本《標準》涉及公開發表“論文”若非特別注明,均指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在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期刊上的成果,不包含增刊、特刊、專刊刊登的成果以及工作總結、經驗介紹、通訊報道和文摘等成果。(二)檔案專業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三)“國內核心學術期刊”指北京大學編寫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學術期刊或CSSCI核心庫來源期刊。國內核心學術期刊和CSSCI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四)“全國檔案專業學術水平較高的期刊”指中國檔案報、省級檔案局(館)或檔案學會主辦的檔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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