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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升勞動者創業能力,以培訓促進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就業促進條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創業培訓“馬蘭花計劃”的通知》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培訓,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管理,以培育創業意識、提升創業能力為目標,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補貼支持的職業培訓活動。創業培訓項目包括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創業實訓、網絡(電商)創業培訓,其中SIYB培訓分為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第三條創業培訓的對象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和培訓意愿的脫貧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適齡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創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和培訓補貼申請的受理與審核。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籌措與撥付。第五條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自愿參加創業培訓,同一創業培訓項目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補貼。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國家《公共創業服務規范》(標準編號:LD/T2001-2023)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持續提高創業者的綜合素質,增強創辦企業能力,提高創業成功率。第二章機構管理第七條開展補貼性創業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創業培訓機構)按照“公平公開、自愿申報、合理布局、動態調整”的原則,實行定點管理。按照業務覆蓋范圍分為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下同)、省屬和全省性創業培訓機構。省轄市創業培訓機構面向全市開展創業培訓,省屬創業培訓機構面向在鄭省屬院校開展創業培訓,全省性創業培訓機構可在全省開展創業培訓。第八條申請創業培訓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開展職業培訓所需的辦學許可證或培訓資質;(二)具有3名以上(含3名)獲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原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簡稱部中心)頒發的SIYB創業培訓講師證書并能獨立授課的講師、3名以上(含3名)負責創業培訓及后續服務的管理人員。需提供勞動合同、最近3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退休人員須提供聘用協議和退休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不超過65歲);(三)具備符合創業培訓技術標準的培訓場地和設備設施,且已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四)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有開展創業培訓和市場宣傳推廣計劃,以及科學的創業服務計劃;(五)具有5名以上創業服務專家(包括企業家、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教師、取得創業咨詢師或創業指導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等)。創業培訓機構申請開展網絡(電商)創業培訓項目,還應有3名以上網絡(電商)創業培訓講師、符合網絡(電商)創業培訓技術標準的教師(不少于35臺計算機),以及符合部中心網絡創業培訓技術標準的網絡教學平臺。第九條申請省屬和全省性創業培訓機構,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同時,須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SIYB創業培訓講師,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相關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執行。申請省屬創業培訓機構的,單位注冊地須在鄭州市。第十條省轄市創業培訓機構數量,根據上年度開展創業培訓規模確定,原則上每培訓2000人可確定1個創業培訓機構。具體申報確定程序如下:(一)通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創業培訓工作整體安排,印發開展創業培訓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統一集中組織申報;(二)申請。符合條件的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向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材料;(三)初選。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接到機構申請后,按照申報條件進行篩選,確定參加復審的機構名單,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復審;(四)復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派培訓師開展集中復審,重點對省轄市推薦機構的申報條件進行實地核查;(五)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復審情況,向社會公示創業培訓機構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確認。申報省屬和全省性創業培訓機構的,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遞交申請材料。第十一條創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職責:(一)項目推介。創業培訓機構要通過各類媒介、新媒體平臺及線下活動,宣傳創業就業政策,推介創業培訓服務產品;(二)品牌宣傳。創業培訓機構要樹立品牌意識,在機構場所內部及各類培訓、活動現場,通過張貼宣傳畫、發放宣傳冊及宣傳品等形式,宣傳項目品牌;(三)計劃制定。創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地創業培訓工作安排,制定本機構年度、月度培訓計劃,并根據計劃合理做好培訓項目推介、報名通知、學員組織、師資協調等;(四)學員選擇。創業培訓機構應組織講師根據學員創業情況及培訓意愿,按照條件要求和標準流程,幫助學員選擇適合的培訓項目;(五)培訓需求分析。創業培訓機構應組織講師對學員信息進行分析和簡短面試,了解其知識能力水平、培訓意愿及特殊需求;(六)規范教材使用。創業培訓機構須使用正規出版教材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并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征訂。在培訓活動中,按照培訓技術標準開展培訓;(七)培訓組織。創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各項目技術要點做好開班籌備、跟班服務、結業考核、臺賬登記、信息提交等工作。培訓機構要與授課講師及時溝通,了解課程安排、場地設備、教材教具要求等,并安排專人跟班,配合授課講師做好培訓實施;(八)后續服務。創業培訓機構應組織講師對學員創業或企業經營情況進行定期跟蹤回訪和后續指導,也可組織沙龍講座等活動,為學員提供創業貸款、創業融資、創業孵化、創業咨詢等創業服務;(九)監督評估。創業培訓機構應運用監督評估工具,收集全過程數據,分析培訓活動信息。第十二條創業培訓機構應科學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嚴格執行創業培訓有關技術標準,加強培訓學員管理。針對不同創業培訓對象、不同創業階段科學制定教學計劃,提高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每年組織開展的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規模,不得超過創業培訓總量的80%,超過部分不予補貼。第十三條創業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兩年對培訓機構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綜合評估或綜合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定點機構服務資格。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點機構服務資格:(一)未認真履行培訓機構職責,逃避檢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管核查的;(二)無法滿足培訓需求或未按規定執行培訓技術標準、培訓質量低、績效評價差,或者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出借、出租辦學資質,違規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將培訓項目轉包或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四)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五)未按照開班備案信息開展培訓或連續兩年未正常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六)各級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發現有重大問題的;(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自取消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服務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同時,將培訓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納入社會信用失信名單,會同有關單位實行聯合懲戒。第十五條對創業培訓機構喪失培訓資質和辦學許可、自動放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服務資格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創業培訓的,當地創業培訓主管部門應立即停止其組織的創業培訓活動,并及時提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取消其定點機構服務資格,同時報送如下材料:(一)創業培訓主管部門現場核查情況報告;(二)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創業培訓情況審計報告;(三)創業培訓機構按規定妥善保管培訓檔案資料的承諾書。第三章師資管理第十六條創業培訓師資指承擔“馬蘭花中國創業培訓項目”教學工作的人員,包括創業培訓培訓師(簡稱培訓師)和創業培訓講師(簡稱講師)。第十七條培訓師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組織初選、推薦,通過部中心組織的培訓師選拔及培訓,取得由部中心核發的《創業培訓培訓師證書》的人員,主要承擔講師培訓授課任務及其他創業培訓服務工作。第十八條講師指參加部中心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的講師培訓班并通過考核,取得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人員,主要承擔創業培訓授課任務及其他創業培訓服務工作。第十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創業培訓講師培訓,培訓課程及要求按照部中心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培訓技術標準執行。第二十條講師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加強業務能力的持續提升,為創業培訓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積極宣傳創業政策,嚴格按照培訓技術標準承擔創業培訓任務,并做好后續服務。第二十一條完善優秀師資交流機制。通過組織提高培訓、研討交流、教學觀摩、講師大賽等活動,提升講師培訓服務能力。講師按要求完成培訓教學任務后,培訓機構應按照每課時不低于60元(稅后)的標準支付課時費,并承擔食宿和交通費用。第二十二條培訓講師實行動態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兩年集中組織一次師資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為優秀的列入省派講師,未按規定參加師資集中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暫停講師服務資格。第二十三條講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事實、性質、影響程度等,按所執行任務委派單位,由當地創業培訓主管部門視情予以談話提醒、暫停服務資格等處理:(一)不按創業培訓技術標準和創業培訓工作要求授課,造成教學事故,產生不良影響的;(二)采取掛靠證書等方式,為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提供便利的;(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培訓師有以上情形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給予談話提醒;情節嚴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請部中心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各地發現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持有原部中心頒發的講師證書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報),取消其講師服務資格:(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反職業道德,影響惡劣的;(二)創業培訓主管部門給予談話提醒、暫停服務資格等處理后,效果不好或再次違反規定的;(三)與培訓機構串通,為弄虛作假、虛假培訓或騙取、套取補貼資金提供便利的;(四)發表不當政治言論或被判處刑罰及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第四章培訓實施第二十五條SIYB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按照《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關于印發〈馬蘭花中國創業培訓項目組織實施規程(試行)〉等技術文件的通知》(中就培發〔2020〕7號)、《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關于印發〈“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中就培發〔2020〕8號》和《創業培訓技術標準》(附件)等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創業實訓的組織實施,按照《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關于印發〈創業模擬實訓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中就培發〔2011〕1號)和《創業培訓技術標準》(附件)等規定,以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創業實訓課程要求執行。第二十七條網絡(電商)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按照《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關于印發網絡創業培訓技術要點的通知》(中就培發〔2021〕2號)和《創業培訓技術標準》(附件)等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互聯網+創業培訓相關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0〕97號)等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創業培訓機構應組織項目宣傳推介活動。培訓機構和講師應加強學員選擇,客觀分析學員需求,幫助學員選擇合適的培訓項目。第三十條培訓機構應提前5日通過省“互聯網+就業創業”信息系統報送開班備案信息,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按照創業培訓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培訓。培訓機構不得擅自對備案信息進行調整。授課講師因故不能完成授課任務的,由創業培訓機構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并申請更換授課講師,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開班。創業培訓機構及授課講師不得私自找人替課,一經發現,對涉事培訓機構和講師分別給予暫停培訓、授課3個月處理。第三十一條創業培訓機構及講師要做好后續服務,為創業學員提供多種創業服務活動,并做好后續服務記錄。鼓勵創業培訓機構自建或共建創業培訓后續創業孵化基地,探索河南特色創業培訓后續服務模式。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創業培訓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運用省“互聯網+就業創業”信息系統,實現培訓機構全覆蓋、培訓人員全實名、培訓補貼全記錄、培訓過程可追溯。培訓機構應實行人臉識別考勤和培訓全程視頻錄像,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參加人員、課程實施等培訓信息。培訓過程影像資料等檔案材料由創業培訓機構留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五章培訓合格證第三十三條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培訓的人員,考核合格的,發放《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培訓合格證是申領培訓補貼的重要憑證。第三十四條培訓合格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編號,實行電子培訓合格證。培訓合格證統一使用省“互聯網+就業創業”信息系統打印??h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培訓合格證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按照“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培訓機構應規范培訓課時、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對培訓質量負責。培訓結業考試不合格或參加培訓學時低于標準課時80%的培訓人員,不予發放培訓合格證。第六章培訓補貼第三十六條創業培訓所需補貼資金由當地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各地要健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監管主體,強化屬地責任,保障資金安全。第三十七條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200元/人,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1000元/人,創業實訓300元/人,網絡(電商)創業培訓1500元/人(含網絡教學平臺服務費)。第三十八條培訓人員繳納培訓費用的,培訓補貼可由個人申請并直接撥付至個人社??ㄣy行賬戶。個人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一)創業培訓補貼申請;(二)培訓對象符合相應身份的證明材料;(三)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四)培訓機構開具的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原件;(五)申請人的社??ㄣy行賬戶信息。第三十九條創業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費用的,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并直接撥付給培訓機構。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一)創業培訓補貼申請;(二)培訓人員花名冊;(三)培訓對象符合相應身份的證明材料;(四)培訓合格證復印件;(五)培訓機構與培訓人員簽訂的墊付培訓補貼協議;(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創業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申請獲得的培訓補貼屬于本機構收入,具體用途由培訓機構自行確定。第四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個人或機構的培訓補貼申請后,應及時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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