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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自治區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組成并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依法實施行業管理的律師自律性組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各地州和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律師協會。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本會根據需要可以在未成立律師協會的地州市設立聯絡部。本會對兵團、各地(州、市)律師協會,直屬分會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和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致力服務全體會員,通過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規范會員執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自治區律師事業科學健康地發展,為推動實現自治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斗。第四條本會中文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簡稱:新疆律協;英文名稱:XinjiangUygurAutonomousRegionalLawyerAssociation,縮寫為:XJLA。本會會址設在烏魯木齊市。本會依法接受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第二章律師協會職責第五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定自治區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律師執業規范和行業管理制度;(三)管理、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工作;(四)組織實施對會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組織實施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五)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推廣律師工作經驗,宣傳律師工作;(六)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實施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訓;(七)建立并完善會員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八)受理對會員的投訴和會員的申訴,調查、懲戒會員的違規違紀行為;(九)調解處理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十)對會員實施獎勵;(十一)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十二)鼓勵和支持、推薦律師參政、議政;(十三)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十四)開展文體活動,組織實施同業互助,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五)依法對會員進行登記管理并提供服務;(十六)協調律師行業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關系;(十七)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十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會員第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自治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自治區境內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包括個人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第七條個人會員的權利:(一)享有本會內部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二)獲得本會行業互助的權利;(三)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五)參與本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六)參加專業委員會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七)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其它保障;(八)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九)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十)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個人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六)接受本會組織實施的業務培訓;(七)按照本會會費收繳管理辦法規定交納會費;(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團體會員的權利:(一)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三)共享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五)參加本會舉行的會議和其他活動。第十條團體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規范,接受本會監督、管理和指導;(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三)監督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行為規范;(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六)組織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七)按照本會會費收繳管理辦法規定交納會費;(八)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管理;(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十)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第十一條會員應當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會員登記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一)個人會員遷移至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二)個人會員不再從事律師職業;(三)拒絕繳納會費;(四)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五)團體會員注銷執業登記;(六)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公示。第十四條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約束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第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二)制定、修改重要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三)制定、修改會費收繳管理辦法;(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規劃、工作報告;(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七)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個人會員代表組成,代表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執業律師。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由出席大會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但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律師代表大會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的表決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十條十名以上律師代表聯名,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第五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理事從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應當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及較強議事能力,專職執業五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理事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屆期相同。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四)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五)審議、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六)審議、批準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七)制定行業管理規則、律師執業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理事候選人;(九)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十)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常務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理事中提名,由理事會實行等額或差額選舉方式產生。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實施理事會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二)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年度預算方案;(三)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確定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人選;(四)按照程序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五)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理事會;(六)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七)聽取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八)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第三十條會長、副會長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的常務理事中提名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屆,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應當從自治區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和社會工作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執業十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的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三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理事會會議;(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四)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五)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六)簽署本會重要文件;(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三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列席會議。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第六章秘書處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六條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第三十七條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三)擬定秘書處部門設置方案;(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五)提請聘任和解聘副秘書長,按照程序聘任和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組織實施對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和獎懲;(六)組織、協調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八)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系。第七章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第三十八條本會設立專門委員會作為常務理事會的決策咨詢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規范建設指導、律師文化建設、律師權益保障、律師參政議政工作協調、宣傳聯絡、律師業務建設、財務管理、女律師工作、青年律師工作、少數民族律師工作、律師獎勵與懲戒、執業糾紛調處、行業基金管理、律師執業及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等各項工作。常務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發展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第三十九條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門委員會的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第四十條本會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狀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高行業整體業務水準,不斷拓展業務,擬訂律師業務規范,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律師專業化發展。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第四十二條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人選由分管負責的專門委員會決定。第四十三條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第四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并辦法及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第八章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第四十五條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懲戒。第四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一)在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二)在推動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三)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四)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五)在積極拓展律師業務領域和提升服務能力水平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六)在推進律師行業自身建設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七)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八)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九)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十)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十一)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十二)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第四十七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五)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六)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對于會員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于會員的違法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第四十八條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應當記入會員檔案,并在本會網站上予以公示。第四十九條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申請所在地律師協會或者申請本會進行調解。對于調處結果,會員應當自覺接受并履行相關義務。第五十條對會員獎勵、處分和執業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第九章經費第五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一)會費;(二)財政撥款;(三)社會捐贈;(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二條會費由會員按照本會會費收繳管理辦法規定于每年考核前交納。第五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本會對拖欠或者拒絕交納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暫緩年度考核,并責令限期補交。第五十四條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接受會員監督。第五十五條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一)協會行業管理工作支出;(二)召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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