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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鐵路旅客運輸正常秩序,規范旅客和鐵路運輸企業的行
為,保護旅客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運輸市場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運輸。
第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口本規程制定旅客運輸相關
辦法,包括購票、退票、改簽,旅客乘車、隨身攜帶物品和托運行李相關規定等
事項,并在實施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車票是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憑證,可以采用紙質形式或者電子數據
形式,一般應當載明發站、到站、車次、車廂號、席別、席位號、票價、開車時
間等主要信息。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務服務,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
行環境和服務設施,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
安全運輸到車票載明的到站。
第六條旅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鐵路運輸安全規定,配
合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爰護鐵路設備設施,不得擾亂鐵路運輸秩序。
第七條旅客享有自主選擇旅客運輸服務和公平交易的權利。鐵路運輸企業
不得限定、強制旅客使用某項服務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車站運營時間、停止檢票時間、服務項目及
收費標準、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寄言息。
第三章車票銷售
第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
全管理條例》《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
第十條購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供乘車人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鐵路運輸企業對車票銷售過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平銷售車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務。鼓勵鐵路
運輸企業為旅客提供互聯網、自動售票機等多種售票渠道,為旅客購票、取票、
退票、改簽等提供便利。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開辦定期票、計次票、聯程票、乘車卡等業務,為旅客提
供多元化的服務。
第十二條除需要乘坐火車通勤上學的學生和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在旅途中
監護的兒童外,實行車票實名制情況下未滿14周歲或者未實行車票實名制情況
下身高不足1.5米的兒童,應當隨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實行車票實名制的,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
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當購買全價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一
名未滿6周歲且不單犯占用席位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當購買兒
童優惠票。
未實行車票實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
身高達到1.5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全價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
一名身高未達到L2米且不單獨占用席位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
當購買兒童優惠票。
兒童優惠票的車次、席別應當與同行成年人所持車票相同,到站不得遠于成
年人車票的到站。按上述規定享受免費乘車的兒童單獨占用席位時,應當購買兒
童優惠票。
第十三條旅客攜帶免費乘車兒童時,應當提前告知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運
輸企業應當為免費乘車兒童出具乘車憑證。實行車票實名制的,免費乘車兒童檢
票和乘車時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含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設置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
軍事院校,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有實施學歷教育資格的公辦、另辦
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就讀的學生、研究生,憑學生證(中、小
學生憑蓋有學校公章的書面證明每學年可以購買家庭居住地至院板實習地點)
所在地之間四次單程的學生優惠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蓋有院校公章
的學校書面證明當年可以購買一次學生優惠票。學生優惠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
車硬席或者動車組列車二等座。
(四)超限攜帶物品計費標準;
(五)特殊攜帶物品的相關規定;
(六)因鐵路運輸企業責任導致攜帶物品損壞、丟失的賠償標準或者所適用
的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旅客列車等公共場所設置安全標志、
導向系統和信息服務系統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車次、車廂號、席
別和席位號運輸旅客;旅客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載明的時間、車次、車廂號、席別
和席位號乘車。
第二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
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為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
人和病故軍人的遺屬,消防救援人員,以及與其隨同出行的家屬提供優先購票、
優先乘車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老幼病殘孕旅客提供優先購票、優先乘車
等服務,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務。
視力殘疾旅客可以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
第二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齊全、干凈、整潔的服務備品。車站、
旅客列車等公共場所應當內外整潔、空氣清新。
第二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服務,不得銷
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不合格產品。車站內和列車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務
應當做到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信息描述規范。
第二十五條旅客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對乘車相關憑證進行的必要核驗。
購買優惠票、優待票的旅客需要憑相應證件靈車。
第二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收票款:
(-)主動補票或者經車站、旅客列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而未買票乘車的;
(三)應當購買全價票而使用兒童優惠票乘車的。
需要收取手續費的,按照有關鐵路旅客運輸雜費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運輸企業應
當補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區間應補票款:
(一)無票乘車未主動補票的;
(二)在車票到站不下車,且繼續乘車的;
(三)持低等級席位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優待車票靈車的。
需要收取手續費的,按照有關鐵路旅客運輸裝費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發現變造、偽造車票或者證件乘車,霸座或者其
他擾亂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對下列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拒絕運輸:
(-)有本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應補票款、加
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檢查的;
(三)購買實名制車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驗,或者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
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施隔離管理的;
(五)擾亂車站、列車秩序,嚴重精神障礙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車安全或
者其他旅客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旅客不聽從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勸阻,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
禁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運輸。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
告公安機關。
第五章車票改簽與退票
第三十條因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車票記載的時間、車次、車廂號、席別和
席位號乘車,或者按照本規程規定被拒絕運輸時旅客要求辦理退票或者改簽的,
應當按照鐵路運輸企業和旅客的約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鐵路運輸企業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
導致旅客不能按車票記載的時間、車次、車廂號、席別和席位號乘車時,鐵路運
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辦理退票或者改由其他車次或者席位運送旅客。重新
安排的席位票價高于原票價時,超過部分不予補收;低于原票價時,應當退還票
價差額。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收取退票費。
第三十二條旅客辦理退票、申請退款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
內辦理完成退款手續,上述時間不含金融機構處理時間和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時
間延誤。
第六章行李運輸
第三十三條行李票是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的憑證,應當載明車票票號、發站、
到站、包裝、件數、重量、費用、承運時間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主
要信息。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旅客憑有效車票、身份證件可以在行李辦理站間托運行李,行
李票和車票的發到城市應當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旅客托運行李的相關規定,至少包括下
列內容:
(-)托運行李總重量限額;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計費方式;
(四)是否提供聲明價值服務,或者為旅客辦理行李聲明價值的相關約定;
(五)特殊行李運輸的相關規定;
(六)行李損壞、丟失、延誤的賠償標準或者所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
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旅客托運的行
李進行安全檢查。旅客托運行李應當遵守國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相關規
定,不得夾帶貨幣、珍貴文物、金銀珠寶、檔案材料、證書證件等貴重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在承運行李時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
運輸的任何物品,應當拒絕承運或者終止運輸,并通知旅客處理。
第三十七條行李的包裝應當完整牢固、適合運輸,包裝材料和方式符合國
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和條件。
第三十八條行李應當隨旅客所乘列車或者就近列車運送,如遇特殊情況
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作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旅客辦理行李托運變更手續提供便利條
件。
第四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旅客領取到達的行李。
行李從運到日起,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至少免轉保管3日;諭期到認的行李應
當至少免費保管10日。因行李損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應當適當增加免費保管
日數。
對前款規定的時限,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在行李運輸過程中,行李發生損壞、丟失或者延誤,旅客要求
出具行李運輸損失憑證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章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設備設施故障以
及安全事故等對旅客出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依法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備
必要的應急物品,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三條線路中斷、列車不能繼續運行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妥善安排
受阻旅客,并及時公告鐵路旅客運輸相關業務停辦、恢復等信息。
因線路中斷影響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證明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提供。
第四十四條線路中斷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承運的行李,并及時
通知旅客,與旅客協商處理方案。
第四十五條發生旅客急病、分娩、遇險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救
助措施并做好記錄。
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偵查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協
助收集相關證據、調查事件發生原因。
第四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旅客投訴與建議
第四十七條旅客有權就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問題向鐵路運輸企業投訴,
也可以向鐵路監管部門投訴。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旅客運輸投訴處理機制,設立電話、網絡、信件等投
訴渠道并對外公布,配備必要的投訴處理人員并保證投訴渠道暢通,運行良好。
第四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答復受理
情況,10個工作日內告知實質性處理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記錄旅客的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投訴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認真研究旅客提出的服務改進意見建議,必
要時主動溝通并作出答復。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鐵路營業站及營業線的啟用、封閉和業務范圍的變更,鐵路運輸
企業應當公告。
第五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利用旅客列車辦理包裹運輸業務的,參照本規程
行李運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規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懵公
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
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鐵路危險貨物
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
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
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未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或者《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等標準確
定為危險貨物的,按照本規定辦理運輸。
第三條禁上運輸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
(二)危險性質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
品。
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禁止運輸危
險貨物,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
下統稱運輸單位)為運輸安全責任主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標準等規定,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
保運輸安全。
本規定所稱運輸單位,包括鐵路運輸企業、托運人,專
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等。
第五條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危險
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送技
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
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
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
關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
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
點(包括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下同)、辦理
品名及鐵危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同時
報送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前述信息發生變化的,
應當重新公布并報送。
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
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運輸危險貨物所使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
證、檢驗檢測的,經認證、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
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
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
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經相關部門
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
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滅火、防爆、防雷、
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
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
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
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
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等
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
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
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
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改變作業場所和設施安全生
產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的,運輸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的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
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有關
標準和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
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
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的部門關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等安全監管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襯墊物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
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
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
擊、振動、堆碼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三)所使用的包裝物、容器,須按《中華人民共加國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
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
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
標志和包裝儲運圖不標志;
(五)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運輸新品名、新包裝或者改變包裝、尚未明
確安全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時,發送貨物的鐵路運輸企業應
當組織托運人、攻貨人和貨物運輸全程涉及的其他鐵路運輸
企業共同商定安全運輸條件,簽訂安全協議并組織試運,試
運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危險貨物試運
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托運人應當按照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確定
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鐵危編號、包裝等,遵守相
關特殊規定要求。
需采取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等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
托運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穩定,并
將有關情況告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五條托運人應當在鐵路運輸企業公布辦理相應
品名的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托運手續。托運時,應
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
(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提交相關證明。
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
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
的貨物。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
學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貨物運輸包裝上粘貼或者
涂打安全標簽。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的,應當主動向鐵路運輸企業告知
托運的貨物屬于危險廢物。運輸時,還應當提交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六條危險貨物的運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
人、收貨人,發送運輸企業及發送站、裝車場所,到達運輸
企業及到達站、卸車場所,貨物名稱、鐵危編號、包裝、裝
載數量(重量)、車種車號、箱型箱號,應急聯系人及聯系
電話等信息。
運輸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運單,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4個月。
第十七條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應急
聯系電話暢通。
第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托
運人身份進行查驗,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
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
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
輸安全的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提供
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個月: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
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
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
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托運人有關注意事項,并在網上
受理頁面、營業場所或者運輸有關單據上明示違規托運的法
律責任。
第十九條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托運人身份和運輸貨物
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托運經辦人身份信息和運輸的危險貨物
品名及鐵危編號、裝載數量(重量)、發到站、作業地點、
裝運方式、車(箱)號、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等信息,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險貨物丟失或者被盜;
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
被搶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按照《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運輸放射性物品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
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配置必要的輻
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運輸的放射性
物品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
響應、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審查批準等
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安
全運輸規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托運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運輸說明書、
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
安全防護指南,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
文件不齊全的,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在運輸
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對運輸中的核與輻
射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鐵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
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專用倉庫、專用場地答應
當由專人負責管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
定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
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
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
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
裝置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使用
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
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
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裝載在同
一鐵路車輛、集裝箱內。禁止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在同一
鐵路車輛、集裝箱內混裝運輸。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
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
進行。
第二十四條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
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
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托運人應當負責對押運人員的
培訓教育。押運人員應當了解所押運貨物的特性,熟悉應急
處置措施,攜帶所需安全防護、消防、通訊、檢測、維護等
工具。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托運人有關鐵路運輸安全規定,
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
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
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在途
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可靠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向鐵
路運輸企業報告。
第二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
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共
同簽訂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
責、作業內容及其安全保證措施等。
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
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
執行有關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
停留期間有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和氣體等危險貨坳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
人看守,押運人員應當加強看守。
第二十七條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
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
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恐怖主義法》等的規定,通過定位系統對運營中的危險貨
物運輸工具實行監控,對危險貨物運輸全程跟蹤和實時查
詢,按照鐵路監管部門的規定預留安全監管數據接口,并按
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九條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物品運
輸安全管理條例》等關于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規定,為從
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等
設施設備,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三十條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教育
培訓、安全檢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
投入保障、勞動保護、責任追究、應急管理等危險貨物運輸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
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
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崗。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崗位技術培訓應當制定
培訓大綱,設置培訓課程,明確培訓具體內容、學時和考試
要求并及時修訂和更新。危險貨物運輸培訓課程及教材、資
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
等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保存36個月以上。
第三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
安全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
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
務,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
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三十三條運輸單位應當經常性開展危險貨物運輸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重大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向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報告。
第三十四條運輸單位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
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
采取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
確保運輸安全。
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人民政府決定對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貨物鐵路
運輸實施管制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運輸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
可能發生的事故痔點和危害,制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
急預案,并與相應層級、相關部門預案銜接。應急預案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或者論證、公布,并至少每半年
組織1次應急演練。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
演練情況應當報送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
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配備應
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
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建立應急值班制度,
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
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押運人員和現
場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按照應急預
案開展先期處置。運輸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
產損失,并報告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
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
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
告危險貨物運量、辦理站點、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
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的建立、完善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保證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
(五)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
檢驗和安全評價情況;
(六)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七)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A)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十)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
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十一)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
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場所檢查,調閱有關
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違
規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排除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事故
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
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
施、設備;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
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設施、設備、器材,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
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
密負有保密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
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
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
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
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手段和先
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以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
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
人員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
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
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榆違
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并將行
政處罰信息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
信息公示系統。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
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
的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依法予以公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
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
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運輸危險貨物,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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