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管理 第1章 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學習資料_第1頁
采購管理 第1章 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學習資料_第2頁
采購管理 第1章 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學習資料_第3頁
采購管理 第1章 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學習資料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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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課程性質必修考試課上課班級2010211408

2010211409上課時間17周學時學分34學時2學分考核方式平時成績占10%期中成績占30%

期末考試占60%課程要求以講授為主,結合案例分析與課堂討論以小組形式進行案例分享,并深入探討讓同學能較熟練地運用采購管理的知識教學方式1.《物流采購管理》朱新民、林敏暉機械工業出版社2.《物流采購管理》劉華清華大學出版社3.《采購管理實務》向才亮、肖桂春廣東經濟出版社4.《采購與供應鏈管理》(美)羅伯特·蒙茨卡等

電子工業出版社主要教材授課內容第1章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第2章采購管理概述第3章采購計劃管理第4章采購價格與成本管理第5章采購運作第6章供應商管理第7章采購方式第8章采購談判技巧與商務禮儀第9章采購風險管理與績效評估第10章企業采購綜合實例序言采購與供應管理是所有企業、機構都無法回避的重要管理課題。它對提高企業競爭力,保持企業、機構的正常運轉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我國,采購與供應管理一向被賦予了過多的“關系”色彩,甚至成為不可捉摸的“黑匣子”,商業賄賂的重要源地。隨著國內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企業競爭的日趨激烈,人們對采購與供應管理問題的關注也在逐漸升溫,如何規范采購與供應環節,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供應風險就成為當代企業家、機構管理者成功的關鍵。課程目標公司利益相關者對采購與供應鏈的要求采購與供應管理對現代企業能否在競爭中成功及盈利性大小的影響道德、合同、法律問題采購重要的戰略地位采購對其他重要職能活動的影響:生產計劃、庫存管理、財務計劃、預測、銷售、質量管理等環節第1章采購合同管理與采購法案例分析1——索賠期限已過質量索賠案評析【案情介紹】中國A公司(買方)與外國B公司(賣方)達成協議,以C&F上海價格向B公司購買某種工業精密儀器,買方以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分兩次付款,應在交貨前的一個月委托上海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合同第10條規定,品質保證期限為貨到目的口岸12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制造廠商在設計制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合同第11條規定,貨物到達目的口岸后,買方可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對貨物進行復檢。如果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規格及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得于貨到目的口岸的30天內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要求索賠。1999年3月24日貨物到達目的港,買方A公司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對該批貨物進行商檢后,發現貨物存在品質問題,A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書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賠。B公司以A公司已超過了合同規定的30天索賠期為由拒絕賠償。A公司遂提起仲裁。案例分析1——索賠期限已過質量索賠案評析【仲裁結果】仲裁庭認為,買方A公司雖然是過了30天的合同索賠期,但根據合同另一質量保護期12個月的條款,A公司仍有權因貨物質量不良向賣方B公司索賠。本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在對貨物品質規格認識不一致的情況下,當貨物經檢驗確認品質確實存在問題,但買方未在合同規定的30天商檢索賠期內提出索賠,而在貨物品質保證期限的12個月內提出索賠,賣方是否還應該負責賠償。案例分析1——索賠期限已過質量索賠案評析本案中的買方A公司雖已超過合同約定的30天索賠期限才提出索賠請求,但因該請求的提出仍在合同規定的12個月的貨物品質保證期內,所以其索賠權仍受法律的保護。根據上述事實和分析,仲裁庭認為,本合同爭議的產生是由于賣方所供貨物不符合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品質標準要求所致,賣方應對此承擔責任,應給買方以相應賠償。買方索賠貨款及利息的要求是合理的,應予滿足。通過上述分析,對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們也許會獲得以下有益的啟示:一、在簽訂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將貨物的品名、規格、質量等在合同中訂明,以免發生如本案所發生的爭議;二、買賣雙方交易的貨物如屬特殊用途的貨物,就像本案涉及的合同一樣,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分別貨物的外在和內在標準,列明不同的索賠期限。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案例介紹:2005年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協商買賣成品優質大豆期間,收到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傳真來的購銷格式合同要約文本正背兩面。7月22日,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簽字。合同約定:買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賣方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買賣貨物優質成品大豆1000噸;單價每噸1460美元;裝運期200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過開立以韓國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為受益人、按提單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銷遠期信用證支付;該信用證不遲于7月31日開出;如買方遲至8月1日未能將信用證電報影印件傳給賣方,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買方索賠合同金額5%的權利;賣方遲至8月20日仍未發貨,則買方保留向賣方索賠合同金額5%的權利。該格式合同的正面內容中未表明背面條款是否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雙方當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故背面的仲裁條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雙方又達成修改協議,將貨物價格由每噸1460美元修改為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單日起第60天付款改為第45天付款。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200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向香港新華銀行提出信用證轉讓申請,申請將其下家買方華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與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約定,由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分行開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受益人、自提單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銷遠期信用證,轉讓給南韓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將這一轉讓用傳真通知了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駐廣州辦事處。同日,該辦事處表示拒絕接受轉讓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要求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親自獨立開證。7月28日后,雙方多次傳真往來,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堅持不接受轉讓的信用證;而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轉讓信用證沒有違反合同約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并于7月31日通過香港新華銀行和NOVASCOTIA銀行辦理了向韓國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的信用證轉讓手續。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8月1日,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駐廣州辦事處又發來傳真,仍表示拒絕接受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轉讓的信用證,并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月20日,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NOVASCOTIA銀行拒絕了香港新華銀行的轉證,信用證已經退回。8月25日,因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向華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交貨義務,華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向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索賠要求。9月18日,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華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約定于10月17日向華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違約賠償人民幣67.5萬元。另查明: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證轉讓手續費、郵政電報費等合計13043.04港元,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萬元。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也許會產生以下幾個疑問:第一、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第二、是哪家公司違反了協議?違反了哪些約定?第三、我國的合同法對違反合同后應承擔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我們就對這三個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首先,解決第一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和一般買賣習慣的,因此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其次,針對第二個問題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了開證義務,其開證行為并不違反合同的約定和國際貿易慣例,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拒絕接受該信用證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絕發貨,其行為違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條關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應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實屬違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最后,第三個問題中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對因其過錯導致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遭受的支付違約賠償金、轉讓手續費、律師費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在要求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還要求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給其支付違約金72750美元。因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已大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故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的這一主張違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支持。由于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已單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故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當終止。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反訴于法無據,應予駁回。案例分析2——物流采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據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人民幣82.5萬元、港幣13043.04元。二、駁回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16545元,由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030元,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515元。反訴受理費13465元由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被告曉星大豆生產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采購合同概述采購合同的定義采購合同的種類采購合同的內容采購合同的形式1.1.1采購合同的定義采購合同是采供雙方在進行正式交易前為保證雙方的利益,對采供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有的企業也稱之為采購協議。采購合同是采購關系的法律形式,對于確定規范有效的采購活動、明確采購方與出讓(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1.它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合同

2.采購合同的標的物是工業品生產資料

3.采購合同的主體比較廣泛

4.采購合同與商品流通過程密切聯系1.1.2采購合同的種類采購合同根據其主體不同,分為政府采購合同、國有企業采購合同、非國有企業采購合同等。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以下集中特殊的采購合同。

1.分期付款的采購合同

2.憑樣品采購的采購合同

3.試用的采購合同

4.招標、投標的采購合同1.1.3采購合同的內容開頭的主要內容

合同正文的主要內容

合同結尾的主要內容(1)合同的名稱。(2)合同編號。(3)采供雙方的企業名稱,要求在合同中寫明其名稱和地址,如果是自然人就應寫明其姓名和住所。(4)簽訂地點。(5)簽訂時間。(1)貨物名稱與規格。(2)貨物數量條款(3)貨物質量條款.(4)價格條款(5)運輸方式。(6)支付條款(7)交貨地點。(8)檢驗條款。(9)保險(10)違約責任(11)仲裁(12)不可抗力采購合同的內容(1)合同份數及生效日期。(2)簽訂人的簽名。(3)采供雙方的公司公章。

1.1.4采購合同的形式(1)口頭合同形式

口頭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只是通過語言進行意思表示,而不是用文字等書面表達合同內容而訂立合同的形式。(2)書面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3)其他合同形式

指除了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書面合同形式(1)合同書合同書是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它是書面合同的一種,也是采購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采購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2)信件信件是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相互往來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內容一般記載于紙張上,因而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它與電子郵件不同。在采購合同中,經常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書的基礎上,又圍繞合同條款發生一系列信件往來,這些信件構成書面合同形式的一部分。書面合同形式(3)數據電文數據電文是與現代通信技術相聯系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它們是通過電子形式來傳遞信息,最終的傳遞結果會產生一份書面材料。數據電文還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它們可以產生在以紙張為載體的書面資料,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盤、磁帶、激光盤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這些由中介載體載明的信息記錄,構成了明確、可靠的書面資料,能夠充分證明合同的存在,完全符合書面合同的概念與要求,因此,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書面合同形式的一種。這種合同在涉外采購時比較多見,隨著電子商務采購的發展,這種書面形式合同會越來越多。書面合同形式(4)確認書確認書是通過信件和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采購合同時,在承諾方承諾生效之前,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確認的文件。它實質上是一種合同書的形式。《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的使用條件:

1)當事人采用信件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2)有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

3)確認書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前簽訂,因為確認書是對合同內容的最終確認,如果合同已經成立,再簽訂確認書就沒有意義了。1.2采購合同糾紛的解決和索賠采購合同的簽訂采購合同的履行采購合同的檢查1.2.1采購合同的簽訂根據《合同法》第三、四、五、六、七條的規定,采購合同的簽訂應當按照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進行。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采購合同的意思表示。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示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一般有特定的對象,這一點區別與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邀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在訂立采購合同的過程中,多為采購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2.2采購合同的履行訂立采購合同的目的是讓買賣雙方的行為都受到一定的約束以保護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1.采購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采購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1.2.2采購合同的履行(2)采購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1)標的物權屬的種類

①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

②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2)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轉移,是采購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

①送貨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②代運代郵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③提貨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④事先占有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⑤必須履行特定手續的標的物的交付時間1.2.2采購合同的履行(3)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確定采購合同的交付地點,應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3)達不成補充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交付地點。

4)按照以上方法均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如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以賣方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交付地點。1.2.2采購合同的履行3.標的物質量、數量、包裝條款的履行

(1)標的物質量條款的履行關于標的物的質量履行,應首先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沒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質量說明的,該說明可作為質量要求。另外,出賣人的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等,均構成對標的物質量明示擔保,如果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這些說明不符,即構成違約。1.2.2采購合同的履行(2)標的物數量條款的履行在采購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有兩種處理辦法:第一種辦法是接受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此時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支付多交付標的物的貨款;第二種辦法是拒絕接收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此時買受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3)標的物包裝條款的履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標的物的包裝要求做出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賣方有義務提供通用的包裝方式,沒有通用包裝方式的,賣方有義務提供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如因賣方提供的包裝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標的物受到損壞的,賣方應承擔責任。1.2.3采購合同的檢查采購合同分為有效的采購合同、效力待定的采購合同、無效的采購合同和可撤銷的采購合同4種形式。

1.有效的采購合同

(1)有效的采購合同的概念有效的采購合同是指采購方與出賣方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采購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由于大多數采購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因此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同時發生的。

(2)采購合同的有效條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1.2.3采購合同的檢查2.效力待定的采購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采購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0周歲但未成年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采購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2)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采購合同這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這種行為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三種情況。《合同法》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同時規定:與無代理權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法律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采購合同相同。1.2.3采購合同的檢查(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采購合同財產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的贈與、轉讓、設定抵押等。財產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處分,即使是共有財產,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理其占有的份額,因此無處分權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1.2.3采購合同的檢查3.無效的采購合同

(1)無效的采購合同的概念無效的采購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規定,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采購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無效采購合同的5種情況具體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1.2.3采購合同的檢查4.可撤銷的采購合同

(1)可撤銷的采購合同的概念這類采購合同是指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可撤銷的采購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采購合同的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重大誤解的采購合同。

2)顯失公平的采購合同。

3)欺詐、脅迫的采購合同。1.3采購合同糾紛的解決和索賠采購合同法律關系概述采購合同糾紛的解決采購損失的索賠1.3.1采購合同法律關系概述采購合同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組成的。采購合同的主體又稱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賣人和買受人。其中,依約定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應支付價款的一方成為買受人。采購合同的內容是指出賣人的權利和買受人的義務,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買受人負有像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采購合同是有償合同,出賣人的義務與買受人的義務互為對價。1.3.2采購合同糾紛的解決采購合同的糾紛是由于違反采購合同的責任,即違約責任引起的。違約責任必須是由于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應承擔的以民事責任為主的違約責任:

1)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有過錯。

3)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

4)守約方的損失與違約方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1.3.2采購合同糾紛的解決違約責任的形式有以下三種:

(1)買方未向賣方支付價款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繼續履行合同,還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2)繼續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例如,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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