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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十-師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和
流程
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一)行政許可類
1.《醫師重新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師重新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C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俁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重新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1份);
(2)身份證(原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原件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3-6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1
份);
(7)三級綜合醫療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
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原件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o(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2.《醫師執業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師執業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俁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1份);
(2)身份證(原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原件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原
件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o(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3.《醫師變更執業類別》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師變更執業類別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四、設定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
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
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
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
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
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1份);
(2)身份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
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原
件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4.《醫師變更執業范圍》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師變更執業范圍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1份);
(2)身份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
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原
件1份);
(7)三級綜合醫療機構進修兩年或累計滿兩年的合格
證明或同一類別更高一級學歷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
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
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
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日除外);冬
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o(法定節假日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5.《醫師變更執業地點》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師變更執業地點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1份);
(2)身份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
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原
件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6.《軍隊醫師地方變更至部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軍隊醫師地方變更至部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C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2份);
(2)身份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
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7.《軍隊醫師變更至地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軍隊醫師變更至地方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
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
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
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七條:醫師變
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
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
注冊手續。
(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家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
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
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C
申報條件: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執業注
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原件2份);
(2)身份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4)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
1份);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原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原
件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8.《護士首次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護士延續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第
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護士在其
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護士執
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
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
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
工作。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
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
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
冊。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
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護士延續執業注冊應符合《護士條例》
規定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C
申報材料:
(1)《護士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貼有照片),
(2)《護士執業證書》或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記明
原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復印件要求
身份證正反面印在同一張紙上,并加蓋縣(區)衛生健康委
護士執業注冊專用章)1份;
(4)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合格
證明;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需復印首
頁及最新校驗記錄頁,單位集體延續注冊只需提交1份);
(6)申請人學歷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7)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8)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一張。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護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9.《護士延續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護士延續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第
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護士在其
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護士執
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
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
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
工作。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
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
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
冊。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
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C
申報條件:申請護士延續執業注冊應符合《護士條例》
規定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申報材料:
(1)《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貼有照片),
(2)《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復印件要求
身份證正反面印在同一張紙上,并加蓋縣(區)衛生健康委
護士執業注冊專用章)1份;
(4)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申請人六個月內健康體
檢合格證明;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需復印首
頁及最新校驗記錄頁,單位集體延續注冊只需提交1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護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0.《護士變更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護士變更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第
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護士在其
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護士執
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
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
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
工作。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
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
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
冊。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
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申報條件:申請護士變更執業注冊應符合《護士條例》
規定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C
申報材料:
(1)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原件1份);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1
份);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護士執業證書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1.《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注銷》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注銷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C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注銷申請(原件1份);
(2)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1份);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2.《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注冊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
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
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
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二
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專
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行
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辦
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本
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檢
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生
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療
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
定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
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原件1份);
(2)醫療機構所在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設
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原件1份);
(3)房產證明或使用證明,建筑設計平面圖、科室布
局平面圖(原件1份);
(4)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消防驗收合格
證明(原件1份);
(5)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原件1份);
(6)設置可行性報告(1)申請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原件1份);
(7)內部規章制度(原件1份);
(8)法定代表任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簽字表,科
室設置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
印件(電子件,原件1份);
(9)萬元以上設備清單(原件1份);
(10)現場驗收報告(原件1份);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3.《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校驗》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校驗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c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原件1份);
(2)屬地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不良行為積分記錄
(原件1份);
(3)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原件1份);
(4)上一周期醫療機構校驗期工作總結(電子件,原
件1份);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4.《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行政區劃地址變更》行政許可
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行政區劃地址變更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
定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
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3)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原件1份);
(4)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材料(原件1
份);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5.《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變更》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變更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
定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
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原件1份);
(2)法人任職文件(復印件1份);
(3)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原件1份);
(4)法人證書簽字表(原件1份);
(5)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1份)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錢接:
16.《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診療科目》行政許可服務
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診療科目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
申報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原件1份);
(2)新增診療科目人員和設備清單(復印件1份);
(3)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原件1份);
(4)特別許可的需提供技術準入證明(原件1份);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c(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互聯網辦理鏈接:
17.《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
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
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
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
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
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二十
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
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醫療機
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c經登記機關核準
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
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
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
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2)《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
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一、《關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衛醫秘(2016)30號)
一、自即日起,社會資本新辦500張床位以下二級綜合醫院、
二級及以下中醫類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病醫院,一級
專科醫院,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縣級市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社會資本在市轄區新
辦上述醫療機構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社會資
本新辦二級專科醫院、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臨床
檢驗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其設置審批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級衛
生健康部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香港、澳門等醫
療服務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和《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
申報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原件1份);
(2)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復印件1份);
(3)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送達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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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育證核發》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生育證核發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
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
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
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4)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申報材料:
(1)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張;
(3)外省戶籍所在地鄉鎮出具的婚育證明;
(4)符合再生育條件所需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受理時間:夏季(5月1日一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
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節假
日除外);冬季(10月1日一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
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節假日
除外)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數量限制:無
決定證件:生育證
結果送達:現場領取;郵寄領取
年檢要求:無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辦理地點: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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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放射診療許可》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項目名稱:放射診療許可
審批類型:承諾件
受理機構:十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設定依據:(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
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
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
令第46號公布,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
會令第8號修正)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
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
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
項目申請:(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
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
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
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
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
請辦理。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
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
請:(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二)《醫療機構執業許
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復印件);(三)放射
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四)放射
診療設備清單;(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文件。第十七條:《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
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
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
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
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并
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
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
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C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
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第十
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準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
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申報條件:申請條件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申報材料:
(1)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原件1份);
(2)放射診療設備清單(原件1份);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及注冊證書(復印件1份,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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