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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籌劃實戰案例精選
案例一阿里巴巴VIE架構案例
一、案例背景
(一)馬云宣布放棄VIE所有權
2017年,阿里巴巴在年度報告中公開披露關于VIE(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調整情況,將
VIE的股東調整為兩家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形式來進行控制,即這些實體將通過有限合伙實體
的形式被阿里巴巴合伙人或者阿里巴巴管理層的成員間接持有。2018年10月,馬云宣布放棄對
阿里巴巴VIE架構的所有權,阿里合伙人或管理層今后將通過有限合伙實體間接持有。此次調
整的目的是減少關鍵人員的風險,提高VIE股權的穩定性,并非對阿里集團層面進行的股權調
整,由合伙人持有相應的股權,可以使有關關鍵人員的風險降低,同時使合伙人制度在阿里巴
巴的公司治理中起到穩定作用,加強VIE股權的穩定性,此消息一經公布,立刻成為社會關注
的焦點,引起學術界對VIE架構的廣泛討論。本案例將深入分析阿里巴巴VIE框架,解釋馬云
放棄VIE所有權的深層次原因。
(二)VIE架構分析
1.VIE架構的概念與實質
VIE(variableinterestentity)又稱為可變利益實體,其核心結構包括:境外上市主體、香港公
司、境內外資殼公司以及境內經營實體。在VIE架構中,境外上市主體(開曼公司)享有境內
經營實體的營業利潤,但并不是通過直接兼并收購境內經營實體享有的,而是通過其層層架構
在境內投資設立的境內外資殼公司與境內經營實體簽訂的一攬子協議來獲取境內經營實體的利
潤,協議的內容為境內經營實體通過向境內外資殼公司支付服務費的方式轉移利潤。境內經營
實體雖然將利潤轉移給境內外資殼公司,但是境內外資殼公司對境內經營實體是沒有控制權的,
控制權由創始股東掌握;境內經營實體的主要受益人是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境外投資者和其
他股東通過持有境外上市主體的股份,享有源于協議控制關系而得到的境內經營實體的營業利
潤,VIE架構的構成要素如圖12-1所示。
圖12-1VIE架構的構成要素
(1)境內外資殼公司與境內經營實體的協議。該協議主要規定了境內外資殼公司為國內經營
實體提供壟斷性資訊、管理等服務,國內經營實體將其所有凈利潤,以服務費的方式支付給境
內外資殼公司。同時,該境內外資殼公司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經營實體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
權、抵押權,投票表決權和經營控制權,以便在未來境內經營實體上市時直接取得其股份。
(2)境外上市主體通常設立在開曼群島。開曼群島有稅收優惠、低成本股份轉讓的優勢,
并且可申請在中國香港和許多國家(地區)掛牌上市,所以企業傾向于將空殼公司設立在開曼
群島。不過開曼群島的稅收優勢正在慢慢被削弱,隨著國際反避稅浪潮的推進,國家稅務總局
相繼頒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2013年第72號)、《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
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加強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備案,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問
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涉稅業務,采取重新定性的措施,從而加強了國際反避稅的
力強,為此許多外國私募股權公司間接轉讓中國公司的公司股權的行為被追繳企業所得稅。
(3)香港公司是開曼公司在中國香港注冊的全資子公司。在VIE架構中,境外上市主體并非
直接在中國內地設立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來與境內經營實體簽訂協議,而是通過香港公司在內地
全資注冊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來實現目的。之所以必須通過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內地注冊,是因為
香港的特殊性。為了避免內地和香港之間的雙重征稅,我國曾經規定對香港公司來源于內地的
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低稅率來征收預提所得稅,這將比境外上市企業直接在內地注冊節
省一筆預提所得稅費用。因此,通過香港公司在內地注冊外商投資企業將帶來由于稅收優惠而
產生的利益。
VIE架構的實質是協議控制取代常規的股權控制,分離境內經營實體的控制權與所有權,
其控制權由境內經營實體的管理人所有,而企、也的利潤完全或大部分通過協議輸送給境外上市
主體。相應地,VIE架構的風險也由此而來:當管理者和股東的利益高度一致時,協議符合雙
方的利益需要,這個架構就是穩定的,但是當管理人與境外股東的利益不一致時,VIE架構會
因為雙方各自的操作而產生分裂,例如管理人單方面解約或者撕毀協議從而獲得利潤的所將權。
當然,VIE架構如此復雜且其本身有無法確定的風險,卻受到一些企業的追捧,這與VIE架構
的巨大“魅力”密不可分。VIE架構不僅可以用來規避國家對外國投資進入某些行業的限制,
獲得國內經營牌照,同時,它也繞過了海外直接上市的高門檻,加速境內經營實體在海外上市
的進程,引入資金推動發展。
2.VIE架構的發展歷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政府在部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領域設置了嚴格的外商直接投資的準入
限制。20世紀9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簡稱《電信條例》)明確界定電信運營
和電信增值業務為限制外及行業。但是眾所周知,在互聯網企業初創期間,企業發展所需的資
金數額是國內投資偏于保守的民眾所不能提供的,因此,海外上市對互聯網行業能否實現快速
成長與發展非常重要。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資本為了能夠在海外上市,以前會嘗試采取反向收
購和借殼上市的模式。因此,企業只好借助V正架構曲線上市。
V正架構的興起可以追溯到2000年,新浪V正架構通過了我國監管部門的審查,隨后新浪
在美國順利上市,成為互聯網企業首次海外上市成功的典范,這讓許多國內公司對VIE架構充
滿信心。這種信心不僅來自新浪到美國上市的認可,更重要的是政府對新浪海外上市的默許態
度,但是,作為規避現行外匯管制和外商投資政策的手段,VIE架構一直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
因比具有一定的監管風險。而且其本身僅僅依賴于一攬子協議,通過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內外資
企業將國內經營實體取得的利潤返還給上市主體,在公司治埋方面也有頗多隱患。2011年支付
寶事件爆發,時任阿里巴巴董事長的馬云分別于2009年以及2010年將支付寶的股權轉移到自
己名下的純內資公司,單方面終止了之前簽署的協議,弁且以締約過失者的姿態通知雅虎以及
軟銀集團開展補償談判。這是自新浪采用VIE架構海外上市以來,第一次有人違反甚至撕毀
VIE協議,在我國乃至世界市場都引起了軒然大波,社會對VIE架構產生了一定的不信任感。
從本質.上說,VIE架構在中國的蓬勃發展與眾多問題都凸顯了我國政府對VIE架構監管的
不足。經營者之所以有機會撕毀協議甚至攜款而逃,正是因為沒有完善的監管制度與體制,從
而帶來股東對VIE架構的不信任。不過也正是由于監管的缺失,投融資方才能夠隨意地通過
VIE協議的架構,在高風險下取得高回報,提高自身乃至行業的生存能力與發展潛力。VIE架
構在中國已經走到了十字路口,政府仍在探索監管VIE架構的法律依據以及發展成熟的監管模
式的方法,投融資雙方也正擔憂VIE架構的法律風險以及該如何彌補自身的損失。
3.國家對VIE架構的監管措施
第一,商務部有權申請對外資準入、外資并購以及國家安全檢查進行監管,這證明商務部
在VIE架構的監管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時,在商務部的文件中,也可以找到“VIE架
構”“協議控制”等直接指向性的字眼,并且商務部對此的態度大多是比較負面的。
例如,商務部于2011年8月頒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
規定》,其中第9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
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痹诮忉屔鲜鰲l款
時,商務部指出,它不是VIE架構的合法性規定,只是針對并購交易中的國家安全審查事項。
但是商務部在上述條款中認為協議控制屬于并購的一種形式,這正好同VIE架構所指出的因
VIE架構不屬于外資企業并購,從而可以繞過復雜的審批程序以實現海外上市的做法是矛盾的。
這也反映出,商務部對于VIE架構持有比較負面的立場。雖然商務部在某些文件中對“協議控
制”“VIE架構”有所提及,但是從總體來看,商務部對VIE架構的合法性并未給出明確的規
定。
第二,中國政府部門目前并未將VIE架構直接納入監管的范圍,但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
關了外資準入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與VIE架構具有一定的聯系。
例如,有關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了限制外商投資、禁止外商投資的
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行業
許可證。上述法規雖對外商投資有關行業作出了限制,但在文件中并未明確指出境外企業以協
議控制的形式控制境內企業的行為是否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因此,中國政府對于VIE架
構的態度為“尚未明確禁止”。
第三,中國境內企業一般選擇中國香港和美國作為上市地點。
其中,香港聯交所對于VIE架構持肯定態度,但是在逐漸加強對其的監管,從香港聯交所
對VIE上市決策的不斷修訂中可以看出,香港聯交所對VIE架構的監管將越來越緊;美國證券
交易所對于VIE架構也并未明確禁止,但有關VIE架構的負面消息給投資者帶來了更大的風險。
目前,VIE架構雖然得到我國政府及司法機關的默許以及香港聯交所、美國監管部門的許可,
但是仍然處于法律的灰色邊緣,相關企業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規避VIE架構的法律風險,同時
監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維持市場秩序、投資者利益以及國家經濟安全。
二、阿里巴巴VIE架構分析
根據《電信條例》(國務院第291號令)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92
號令)等相關規定,國家實施ICP的許可系統,要求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公司獲得互聯網信
息眼務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禁止外國公司在中國投資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的公司
(包括提供互聯網信息增值服務的公司)。因此,阿里巴巴集團便采取搭建VIE架構的形式來
獲取營業執照。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中國))是阿里巴巴
網絡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VIE架構是通過其與持有許可證的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浙江阿里巴巴)簽署一系列必要協議建立的。這不僅可以保持阿里巴巴集團對浙
江阿里巴巴的控制,還可以確保浙江阿里巴巴的收入能夠順利合理地流入阿里巴巴集團。
(一)阿里巴巴的VIE架構
阿里巴巴(中國)與浙江阿里巴巴簽訂的一系列協議,規避了我國法律對于外商投資在互
聯網信息服務的限制從而得以投資互聯網行業,使阿里巴巴集團獲得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許
可證,并且實現了阿里巴巴集團對浙江阿里巴巴的實際控制。正是由于協議的存在,在支付寶
轉讓股權由外資控股變為內資控股之后,雅虎和軟銀這兩家外資企業采取了默認的態度。圖12-
2為支付寶股權轉讓前阿里巴巴集團的VIE架構,該圖左側為外資控股企業,右側為內資控股
企業。
圖12-2支付寶股權轉讓前阿里巴巴集團的VIE架構
支付寶股權轉讓后的VIE架構顯示了上市的阿里巴巴(中國)與浙江阿里巴巴之間存在的
協議控制關系,其簽訂了六項具體協議:貸款協議、代理協議、股權抵押協議、認購權協議、
中國外匯市場業務合作協議及獨家技術服務協議。上述貸款協議是指阿里巴巴(中國)向浙江阿
里二巴股東提供無息貸款,并規定該貸款僅用丁為公司提供資金,此外,以股東持有的浙江阿
里巴巴股權作為抵押;代理協議、股權抵押協議和認購權協議等協議對阿里巴巴集團認購浙江
阿里巴巴股權和指定代理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作出相關規定,目的是保證阿里巴巴(中國)
對浙江阿里巴巴的控制;獨家技術服務協議意味著阿里巴巴(中國)向浙江阿里巴巴提供獨家
技術服務支持,而浙江阿里巴巴則向阿里巴巴(中國)以費用支付的形式支付稅前利潤,從而
達到將浙江阿里巴巴的收入轉移到阿里巴巴集團的目的。圖12-3為支付寶股權轉讓后阿里巴巴
集團的VIE架構,阿里巴巴(中國)對于浙江阿里巴巴的協議控制并未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一直以來,人們對VIE架構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首先,從法理學的
基本法理論來分析,阿里巴巴的VIE架構體現了市場經濟主體對自由價值和效率價值的追求,
但是同時也可能造成對秩序價值的損害。由價值位階原則可知,法律的基本價值具有不同的等
級,在不同等級高低的價值發生矛盾時,考慮的等級順序應當為自由、正義、秩序。由此,阿
里巴巴的VIE架構對法的自由價值以及效率價值考慮在先,為更快地實現經濟價值而后考慮秩
序價值的行為不能證明其有失合法性。
圖12-3支付寶股權轉讓后阿里巴巴集團的VIE架構
其次,是否屬于“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是阿里巴巴VIE架構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的地方。我們通過阿里巴巴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這些協議是日常商業活動中會涉及的合同,例
如由于境外企業擁有技術優勢而將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特許境內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從而
收取一定的許可費、服務費等。這些合同的簽訂并非出于非法的目的,因此,VIE架構從合同
法層面上看具有合法性。
最后,從經濟法角度來看,阿里巴巴VIE架構若以整體經濟利益為考量,通過設立這一架
構促進境內外企業資本、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的借鑒與交流,那么阿里巴巴VIE架構符合經濟
法的合法性。
(二)阿里巴巴VIE架構的優點
由于VIE協議控制的關系,境內公司可以在接受外資的情況下仍然保持純內資公司的本質,
從而拿到純內資的經營許可證。而阿里巴巴集團(境外殼公司)在擁有浙江阿里巴巴(境內經
營實體)在國內的經營利潤的情況下敲鐘上市,從而獲得更多的發展資本。
首先,VIE架構成功使浙江阿里巴巴(境內經營實體)繞過國內A股市場較高的上市門檻,
轉而通過阿里巴巴集團(境外殼公司)進行了具有較低門檻的海外上市。2014年9月19H,阿
里巴巴于美國當地時間上午(北京時間19日晚間)9時許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
交易代碼為“BABA”,阿里巴巴總市值達到1676億美元。
其次,阿里巴巴由于其純內資性質順利拿到了國內經營牌照,在接下來的幾年里迅速發展,
現在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互聯網公司之一。2018年5月,2018中國品牌價值百強榜發布,阿里
巴已排名第2位。此外,如果監管政策允許,阿里巴巴將在中國二次上市,可見阿里巴巴在國
內發展迅速,已經達到了國內上市的高門檻。
(三)阿里巴巴VIE架構的風險
LVIE架構的政策性風險
VIE架構通過一系列復雜的搭建和許多必要協議的簽訂實現規避法律的目標,被境內外投
資和融資領域的企業推崇和應用。正是如此,VIE架構乜承受著一些爭議,由于它難以避免地
要在法律盲區的邊緣試探,因此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
第一,外國投資者對國內企業的兼并和收購有相關規定。境外的公司如果在我國進行關聯
并購,應該向我國的商務主管部門中報。公司不得以一定方式規避這種要求,將來.政府監管
部有可能認定VIE屬于采用其他方式規避美聯并購的審批手續的架構。
第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己經將協議控制方式認定為一種并購方式。
2015年1月,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征求意見稿)》,擬對VIE架構作出
規范,條款的數量已經遠遠超過現有的外商投資相關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對于VIE架構的
管控是越來越嚴格的。在未來,一旦國家相關部委頒布法律法規來保護我國某些行業的安全,
從而禁止VIE架構在全部行業中的應用,可能會對采取VIE架構的公司產生嚴重的跨國境影響。
VIE架構中已經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團(離岸公司)之所以具有商業價值,完全是因為它通
過協議得以享受境內公司的利潤。如果協議出現重大法律問題,上市公司將毫無價道,這對阿
里巴巴的公司股東來說將是災難性的,也將對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產生重大影響。
2.VIE架構的穩定性風險
在阿里巴巴集團VIE架構的協議中,阿里巴巴集團委派到國內公司的一些獨立董事或者高
管無法通過一份協議獲得真正的控制權,浙江阿里巴巴的實際控制人才是阿里巴巴集團控制權
的實際擁有者。由于控制權集中在個別人手中,因此其行為至關重要。當創始人出現人身危險
或者離婚等私人問題時,VIE架構的穩定性將無法保證,可能會出現繼承人不履行辦議的問題,
例如當實際控制人想要單方面解約時,由于境外上市公司處于被動地位,VIE架構也將隨之瓦
解。
已經發生的新東方事件、雙威教育事件以及土豆網事件等,讓人們看清了類似于阿里巴巴
集團的互聯網企業在海外上市是建立在“打擦邊球”的VIE架構之上。為了保持VIE架構的穩
定性,企業必須依靠兩方面的平衡:一是互聯網企業的企、憶家的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二是政
府監管部門的默許和認同。但這兩方面的平衡并不穩定,阿里巴巴的VIE架構存在著穩定性風
險的隱患。
3.VIE架構的稅收風險
第一,關聯交易中的稅收風險。VIE架構的核心環節之一為將境內經營實體的利潤轉移至
境外上市實體,因此控制協議中的利潤轉移涉及大量的關聯交易。由于VIE架構中包含若干家
設立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關聯企業,企業經常會出于減輕稅負的目的,利用不同企業間的稅率
或者稅收優惠政策的差別做出一叱稅收籌劃或避稅行為,這叱行為件件會引起稅收平管部門的
注意和稽查,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逃稅,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風險。
如何設計方案將國內經營實體浙江阿里巴巴的利潤轉移給阿里巴巴(中國)(外商獨資企業)
和海外投資者控制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最終轉移給海外投貨者即阿里巴巴集
團,是VIE架構中的難點之一。如果通過國內外實體之間的關聯交易,如浙江阿里巴巴與阿里
巴巴(中國)之間關于技術服務的關聯交易,則可能會暴露潛在的轉讓定價調整的風險。隨著
反避稅的推進,如果稅務當局認定阿里巴巴(中國)與浙江阿里巴巴的協議安排是不公平的交
易,則有權核定征收稅款和相應罰款。這些罰款不僅會造成企業的財務負擔,也會使海外上市
公司財務報表不夠美觀、公司形象下降等造成美股價格下跌,從而引起其他更大的損失。
第二,阿里巴巴VIE架構中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存在被認定為居民企業
的稅收風險。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規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這類公司僅滿足法律要求的組織形式,但是并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實
際上,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即為此類公司。我國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一般是指從事
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和導管公司等并不屬于“受益所有人”。
在VIE協議控制模式中,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即為阿里巴巴集團與阿里巴巴(中國)之間的
“導管”,有可能會不適用國家允許的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以及不高于7%的利息及特許
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稅率。
第三,阿里巴巴集團存在的稅收風險。受控外國企業(CFC)指由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控
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我國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50%的國家(地區),出于非合理經營需要
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阿里巴巴集團的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實質上屬于
受控外國企'也,可以納入CFC條款的監管范圍。
如果阿里巴巴集團想要通過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方式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那
么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本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但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
的利潤,稅務機關可能會運用“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對其征稅,引發企業稅負上升、企業
經營成本和財務負擔增加的風險。
4.VIE架構的外匯管制風險
在VIE架構下,集團管理往往會涉及資金在境內與境外間的轉移,比如阿里巴巴集團對阿
里巴巴(中國)注資、浙江阿里巴巴向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轉移利潤等。上述過程均受到我
國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如果企業不能獲得相關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那么VIE架構也將面臨無
法正常運行的風險。
阿里巴巴(中國)將利潤轉移至境外的行為必須得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然而由于
阿里巴巴(中國)在境內通常沒有實際的業務及利潤,如果想將境內的資金轉移至境外就必須
依靠VIE架構控制下的境內經營實體即浙江阿里巴巴,以股息分配的形式實現境內資金向境外
的轉移。但是此種以分配股息為名、實則向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轉移利潤的行為一旦被外匯
管理部門審查,將無法得到監管部門的批準。因此,外匯管制風險也是威脅VIE架構安全穩定
性的一大重要隱患。
(四)防范阿里巴巴VIE架構風險的建議
1.完善VIE結構內部設計
阿里巴巴的VIE架構能夠很好地幫助阿里巴巴集團對浙江阿里巴巴實現控制,同時保證浙
江阿里巴巴的收益順利且合理地流入阿里巴巴集團,但其內部結構還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第一、引入獨立董事以防范違約風險、由于VIE架構的創始人而有較大的控制權,當發生
利益沖突時,外商投資公司的利益特受測使者,引入獨立董事可以限制創始人對國內外資先公
司和國內經實體等的控制權,有效應控創始人對國內經營實體和國內外資殼公司的控制
第二,進一步完善VIE架構度的保障機制,例如,通過明確定義公司教程中的VIE協議變
更程序或機制,確保VIE架構的穩定性。
第三、優化VIE架構的設計來規避風險,VIE架構的設計對于該模式的穩定性以及投資者
利益的保護都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不同企業之間的VIE架構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不同之處,
因比各企業可以落實到其體的VIE架構中,通過優化VIE架構的設計來規避風險,阿里巴巴也
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進一步優化內部VIE架構的設計。另外,采取事先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的
方法完善VIE架構,為確保VIE架構的有效性,防止創始人思性違約所帶來的糾紛與沖突???/p>
以事先確定違約補償方案,提高創始人的違約成本,使VIE架構可以順利地搭建。
2.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
我國對于VIE架構的監管態度比較模糊,VIE架構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風給。因此,
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資產和稅收的流
失,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應當明確VIE架構的適用范圍。為了防范VIE架構可能存在的風險,有關監管部門
可以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產
業指導目錄》等現行法律規范結合起來,對VIE架構的適用范圍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
緩解融資困境,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完善,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由于目前我國對于VIE架
構的監管還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VIE架構創始人的違約風險和道德風險比較高。若有關監管
部明確了VIE架構合法的適用范圍,將會有效地抑制創始人違約行為的發生,切實地幫助企
業實現海外融資,提升我國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其次,應當明確VIE架構的監管方式。當前VIE架構還存在著外匯管制以及稅收等風險,
這是因為目前監管部門尚未確定對VIE架構的監管方式,這種事后監管的模式都是在出現問題
的時候才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處罰,不利于VIE架構外匯管制及稅收風險的防范。有關部門應當
對VIE架構的監管作出具體的規定,包括國家外匯、稅攻等方面制定相關的條文加以規范。這
樣,企業相應的行為才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市場秩序更加穩定和諧,有利于更好地促進企
業實現海外融資,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三、馬云轉讓VIE所有權的分析
(一)馬云轉讓VIE所有權的誘因
在馬云轉讓VIE所有權之前,阿里巴巴五大主要可變利益實體中的4家一一淘寶(中國)
軟件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云計算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
限公司,絕大部分股份由馬云和謝世煌所有。對于優酷實體,馬云和謝世煌通過阿里風險資本
有限公司控制其66.67%的股份(另外33.33%的股份被阿里另外兩名員工持有)。此次VIE架
構調整將5個重大可變利益實體的控制人由馬云、謝世煌改為兩家有限合伙企業,阿里巴巴的
合伙人和高管將分別控制這兩家有限合伙企業,進而控制5個重大可變利益實體。
這5個重大可變利益實體掌握阿里巴巴在中國境內所有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擁有中國各類
運營牌照公司的所有權,VIE架構的政策性風險與稔定性風險不容忽視,因此馬云的放棄并不
讓人感到震驚。首先,VIE架構有一定的政策風險。對于阿里巴巴集團而言,一旦國家不承認
VIE架構的合法性,股東通過VIE架構取得阿里股份的股東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只有那
些擁有中國經營牌照即實體公司的所有權的股東財富才能受到國家保護,而馬云放棄的正是這
些公司的所有權。其次,馬云必須同時擁有阿里巴巴的股份以及對于實體企業的控制權才能真
正地控制阿里巴巴。馬云放棄實體企業的控制權,等于將自己放在與其他非創始人投資者同樣
的位置,在發生利益沖突時,類似于之前已經發生在孫正義身上的支付寶違約事件可能會同樣
發生在馬云身上。
從公司角度來看,馬云放棄VIE架構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原來的VIE架構中,關鍵人物的
風險是不容忽視的。一旦馬云去世、離婚或者失蹤,繼承者不一定信守VIE的承諾,那么整個
阿里系統都會受到沖擊。此次關于VIE架構的調整中,阿里巴巴將VIE的股東調整為兩家有限
責任合伙公司,即VIE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或阿里巴巴管理層成員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有,
這就相當于將管理阿里巴巴的重任交給了合伙人團隊。即使合伙人團隊中某一高管個人發生重
大負面事件,VIE的經營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即使合伙人團隊有高管人員的更替和流動,只
要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穩定存在的,VIE的股權就是穩定的。
阿里巴巴合伙人和高管控制5家VIE的具體做法是通過兩層架構,5家VIE將被一家中國
投資持股公司控制,這家投資持股公司又被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各控制50%的股份。阿里巴巴的
合伙人或者高管分別控制有限合伙企業。
(二)馬云轉讓VIE所有權的稅務分析
1.轉讓環節的稅務分析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取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
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各種資金,包括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
權益等,均應納入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
也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
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雹儇敭a轉讓所得,按
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稅率為20%,按次征收。
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二(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
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X20%
因此,如果馬云將其持有的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國境內的某家投資控股
有限公司,高額的個人財產轉讓所得稅(稅率為20%)以及印花稅(稅率為0.5%)是馬云即將面臨
的稅務問題,即使馬云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收入,想要完成工商登記,馬云就應該繳納所得稅,
納稅地點是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注冊地杭州。
平價轉讓可以避免股權高溢價轉讓帶來的個人所得稅,平價轉讓的合理理由包括三代以內
直系親屬間轉讓、部分限制性股權轉讓、合理外部因素導致的轉讓和投資企業連續3年虧損。
轉讓理由需要經稅務機關認定,并且如果新聞屬實,馬云此次轉讓VIE所有權并不符合平價轉
讓的理由,因此操作具有難度。
2.轉讓后的稅務管理分析
在北京、新疆、天津、吉林、上海、深圳等多個地區,合伙基金中的自然人合歡人(有限
合伙人)的稅率為20%。但是在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
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5%?35%
的累進稅率)。對動輒規模上億元的合伙企業來說,這意味著大多數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潤可能
都要以35%的稅率征稅,這大大增加了稅收魚擔。阿里巴巴在未來發展中可能不得不“負”重
前行。
(三)馬云轉讓VIE所有權的稅收等劃
V正的股東由馬云和謝世煌調整為兩家有限責任合伙企業,這一調整過程涉及馬云和謝世
煌兩個自然人將持有的全部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國境內某家投資控股有限公
司過程中高額的個人財產轉讓所得稅(稅率為20%),如何規避可能導致的高額個人所得稅負擔?
首先,通過某種具有“正當理由”的方式實現低價轉讓。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和辦議,將此
次股權轉讓設定為不能對外轉讓的內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條的規定,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
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
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
者贈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旦真實的本
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轉讓。在實際稅收征管
中,形式審查往往是重于實質審查的,當事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正當理由”
以實現更低價格的轉移,從而減少稅基,避免高額個人所得稅
其次,增加交易費用以及通過核定法來增加股票原值,減少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
關核定其股權原值?!比绻凑蘸硕ǚ绞酱_定的股票原值大于實際股票原值,那么該方法可降
低應納稅所得額。
再次,馬云在轉讓股權前,可以先要求阿里巴巴實體企業分紅,分紅之后再轉讓股權給兩
家實體企業。假設原持有股權公允價值為100萬元,阿里巴巴董事會同意向馬云分紇30萬元,
那么扣除紅利后馬云轉讓給兩家有限實體企業的股權價值為70萬元。對于馬云分紇取得的30
萬元,國家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由于
未分配利潤屬于阿里巴巴實體公司的稅后利潤,馬云得到的3。萬元分紅屬于稅后所得,無須繳
納所得稅,因此馬云只需對70萬元的股票轉讓所得繳稅即可。
最后,某些地區對于股權轉讓有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尋找稅收優惠洼地,運用稅收
返還等優惠政策降低所得稅稅負,通常做法是變更公司的注冊地,通過與目標地區政府簽署相
關書面協議,根據地方出臺的政策及雙方協議獲得稅收優惠、財政返還。例如,參見《股權轉
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某些中西部地
區具有財政返還政策。這種方法目前在地方層面優惠政策的適用上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
此,在使用這種方法規避稅負時,應當對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確認,還需要有相關權力機
構的書面批復等。而且利用該政策需要將阿里巴巴注冊地改為中西部具有返還政策的某個地區,
此舉變動太大且容易引起負面效應,不利于阿里巴巴的穩定發展。
阿里巴巴合伙人在獲得股權后將通過合伙企業持有阿里巴巴實體企業,稅法規定,合伙企
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
人所得稅(5%~35%的累進稅率)。對規模上億元的阿里巴巴合伙企業來說,這意味著大多數自
然人合伙人的利潤可能都要以35%的稅率征稅,這大大增加了稅收負擔。因此,阿里巴巴應當
注重股權結構的細節安排以規避按照5%~35%的累進稅率繳納的高額稅費。例如,阿里巴巴合
伙人或者高管可以通過成立個人獨資公司間接持有合伙企業股權,嘗試獲得比5%~35%的累進
稅率優惠的稅收待遇。但這需要依賴于妥當地安排合伙企業的設立地等具體細節以及注重股權
結構的細節安排,包括設置地、納稅地、繳稅方式、所得計算等。
如果股權結構順利轉讓完畢,阿里巴巴集團在境內的VIE采用有限合伙的持股結構,將有
效規范公司管理者的行為,降低關鍵人員風險,提高VIE股權的穩定性,并對收益分配、股權
轉讓、風險隔離帶來一系列有利因素。重視稅收管理問題將會大大提升阿里巴巴集團VIE架構
的安全性。
案例二CRS新政下龍湖地產家族信托稅案
一、案例背景
改革開放40余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市場經濟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已經由原來的基礎作
用轉變為決定性作用,國家不斷采取減稅降費、簡政放權等措施,我國的營商環境日益改善,
政府不透余力地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伴隨著我國民營企業實力不斷壯大,出現了一些擁有大
量財富的高凈值人士。2019年《福布斯》全球億萬富豪榜顯示,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富豪有
2153位,中國有324位富豪上榜。許多新出現的高凈值人士出于家族財富傳承、規避風險。逃
避稅款等一系列原因,將離岸架構設置在避稅地,并利用離岸架構控制海外資產以實現其愿景。
2018年5月7日,CRS(共同申報準則)中國版正式實施,參與CRS計劃的國家開始交換納稅人
的信息,納稅人采取隱藏海外資產以逃避納稅義務的方式面臨巨大威脅。在此將以龍湖地產吳
亞軍家族信托為案例,探究離岸家族信托設立的稅收考量和在CRS新政下面臨的沖擊,分析我
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在新政實施下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議。
(一)離岸家族信托的避稅功能
1.離岸信托概念
現代信托源于英國的“用益權制度”,最初它的出現是為了繞過財富管理和財富繼承方面
的一些法律規制,信托出現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于它的確切概念一直存在紛爭,直到
1985年第15屆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信托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作出了解決爭議的
概念判定:信托是由財產授子人設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發生效力的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下,
委托人為受益人的某一特定目的或利益,將自身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控制。
如圖12-4所示,信托主要由信托財產和信托關系人兩部分組成。信托財產是委托人在信托
成立時和成立后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受托人根據信托協議管理信托財產,并將信托財產產生
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信托關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護人。委托人是出于特定
目的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的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
協議管理信托財產的人,是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受益人是根據信托協議享有財產收益權
的人,分為固定受益人和任意受益人,固定受益人定期享有信托財產收益,任意受益人需要根
據協議內容分享財產收益。保護人是監督受托人工作的人。
圖12-4信托基本架構圖
離岸信托是依據離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在境外的信托。離岸信托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
年代,因為避稅地通常保密性好,稅收優惠幅度大,離岸信托往往設立在全球著名避稅地,因
此離岸信托一般又特指設立在避稅地的信托。
2.離岸家族信托避稅方式
為了財富傳承和規避稅收負擔,信托設立人在避稅地設立信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
避稅地具有比其他地方更好的保密性,不要求財產登記,根據信托協議,受托人對,言托情況嚴
格保密,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涉稅信息;二是避稅地往往稅制簡單,納稅人僅承擔極低的稅負,
信托財產產生的收益滯留在此地僅需負擔極低的稅收或不負擔稅收;三是離岸地法隼寬松,對
高岸信托架構的設計幾乎沒有限制,信托設立人可以根據需要設計架構或更換受托人,以此達
到規避各國納稅義務的目的。
離岸信托常用的避稅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利用離岸信托轉移
財產,將企業固定資產等財產轉入離岸信托,利用在岸國和離岸地的稅率差獲得稅收利益;
二是借避稅地對信托存續寬松的規定實現延期納稅,獲得稅收利益;三是跨國集團將控股公司
與離岸信托結合,將控股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設立在境外的離岸信托,將自身設為受益人,利用
離岸信托的隱秘性隱瞞股權情況和關聯交易,規避納稅義務;四是將資產或公司注入與其他國
家簽訂優惠關稅協定的第三國的離岸信托之中,繞過關稅壁壘,享受關稅優惠。
(二)全球CRS的發展和我國現狀
1.全球CRS的發展
CRS的主要內容如表12-1所示。
表12-1CRS標準的內容
金融機構和消極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為存管機構、托管機構、
報告主體
投資機構、特定保險機構。
報告賬戶非居民持有或控制的金融機構賬戶和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
按存量個人賬戶、新建個人賬戶、存量機構賬戶、新建機構賬戶的
收集方式
標準收集。
報告內容賬戶持有人的信息和賬戶的信息。
非居民持有或控制的金融機構賬戶和消極#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賬戶持有人的信息和賬
戶的信息。
截至2020年,全球已有超過100個國家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AEOI)標準,
在未來將執行CRSo全球實施稅收自愿披露機制所帶來的額外稅收收入、罰款以及利息的合計
金額超過950億歐元,較2018年11月增加了20億歐元。預計未來會有更多的國家參與其中。
隨著CRS的實施,全球論壇正在著手開展同行評審程序,確保實施CRS后監測轄區自動交換信
息的有效性。
2.我國CRS實施現狀
2017年5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和財政部公
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從此CRS中有關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的相關規定轉化為我國的國內法規。2018年5月7日,CRS中國版正式實施,按計劃如期進入
實噪階段。2018年9月30日,我國完成首次信息自動交換。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完成了與
世界90多個稅收管轄區的信息交換,稅務機關掌握了我國稅收居民在此地的金融賬戶信息。配
合我國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動信息交換可能會對我國單位和個人設立的離岸信托產
生沖擊。
二、案例分析
(一)龍湖地產基本情況
龍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龍湖地產有限公司,簡稱龍湖地產,股票代碼00960)是一家
主要從事物業業務的香港投資控股公司。該公司通過三大分部運營。物業發展分部在內地發展
及銷售辦公樓、商業物業、住宅物業及停車場。2009年II月19日、龍湖地產于香港聯交所正
式上市,2015年前龍湖地產的增長規模都比較保守,公司在銷售上從2016年開始發力,尤其
是在2017年、一躍闖進千億俱樂部,以全年1561億元,同比增長77%,行業排名第8位收官。
從吳亞軍創業開始,她的財富以驚人的速度增長一一從1993年白手起家,如今她已是820
億元的身家。2012年,《福布斯》將吳董軍列為“中國大陸女首富”,2019年《福布斯》公布
的中國400富豪榜顯示,吳亞軍家族財富值達820.2億元,排名第17位。在龍湖地產上市前的
2008年,吳亞軍夫婦就分別設立離岸信托,2018年,為平穩實現財富傳承又將其信托資產轉移
給女兒的信托,價值79億美元(約530億元人民幣)。早在2012年,龍湖地產吳亞軍設立的
信托就在其離婚風波中起到了隔離風險的作用,其設立的離岸架構層級復雜,且因為龍湖地產
是上市公司,公開過信托相關信息,因此本書以龍湖地產吳亞軍的離岸信托作為CRS穿透效應
對離岸信托沖擊的研究對象。但因為信托設立時龍湖地產并未上市,具體信息在當時沒有公開,
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并不能判定其存在避稅行為,因此此處僅探討該信托可能存在的稅收考量,
以及它面臨CRS需要進行的信息交換,意在分析CRS對離岸家族信托的影響。
(二)家族信托設立細節
2007年11月,吳亞軍和蔡奎夫婦在開曼群島注冊了離岸殼公司龍湖地產,以達到控股和上
市的目的,隨后二人成立了CharmTalent及PreciousFull兩家BVI子公司,兩家子公司實際控
制龍湖地產上市主體。2008年1月,他們又注冊了一家BV1子公司LongForInveslmenl,并由龍
湖地產全資控股。
2008年6月21R,吳亞軍和蔡奎夫婦通過其控制的LongForInvestment殼公司將60%和
40%的股本分別轉讓給CharmTalent及PreciousFull,并在同日將CharmTalent及PreciousFull無
代價轉讓給SilverSea及SilverLand兩家境外BV1子公司,最后將這兩家子公司通過信托的方
式,分別轉入吳氏和蔡氏家族信托,而吳氏和蔡氏家族信托均以香港匯豐信托為受托人。
之后,香港匯豐信托以吳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全資擁有SilverSea。而SilverLand也以
同樣的方式被香港匯豐信托持有。兩只信托均為全權信托,受益對象包括蔡奎若干家族成員。
通過這些操作,龍湖地產上市前,二人已經將各自的權益歸屬處置妥當,二人對于龍湖地
產的股份持有實現了分離。至此,吳亞軍夫婦的離岸信托架構形成(見圖12-5)。
嘉遜發展境內
圖12-5龍湖地產家族信托架構
三、案例剖析
(一)信托的跨境稅收籌劃
本案例中最可能采取的跨境稅收籌劃方式是納稅人利用離岸信托隱藏對關聯公司的控制關
系,掩蓋跨國投資和收益。
1.隱藏控股關系
吳亞軍和蔡奎通過離岸信托架構的兩層BVI公司間接持有龍湖地產的股份,而不是直接持
有股權,表面上兩人放棄了對龍湖地產的持有權,實際上龍湖地產和兩家BVI子公司由兩人控
制,同時,雖然該信托中的受益人是兩人的家族成員,但實際上受益人也包括他們自身,即屬
于兩人的自益信托。兩人的BVI持股公司進行投資活動,然后由香港匯豐信托管理BVI持股公
司,但是這些公司財務利益的真正所有者是吳亞軍、蔡奎及其家人。全權信托使香港匯豐信托
成為持股公司的所有人,在公司不上市的情況下隱藏跨國納稅人的真實投資關系。①信托分配
收益后,由于稅務機關不能有效獲得信息,納稅人自主申報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無法稽查到
應納稅額。
2.遞延納稅
在CRS實施前,吳亞軍和蔡奎夫婦在香港匯豐信托設立自己的信托,信托的兩層子公司均
設立在不征所得稅的BVI地區,當BVI地區向香港分配利潤,香港實施屬地原則,對來源于香
港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所得不征稅,因此BV1公司分回香港的利潤無須在香港繳納所得稅。由于
公開信息有限,不能得知受益人為固定受益人還是任意受益人,如果為任意受益人.那么信托
可以不對受益人進行利益分配,吳亞軍的海外資產可以在離岸架構中長期存續,不斷地進行投
資保值增值,而無須負擔大量稅收。
(二)CRS新政下離岸家族信托的信息交換分析
在本案例中,龍湖地產的吳亞軍和蔡奎將自身所持有的龍湖地產轉讓給信托控制下的BV1
子公司,采用多重BVI殼公司的方式進行股權嵌套持有,財富信息隱藏在海外,中國稅務機關
難以采用常規的稅收檢查手段獲取齒岸信托股權轉讓以及其他收入等涉稅信息。
為了解決諸如上述跨境稅收征管的難題,各國開始探索國際涉稅信息交換制度來規范這種
行為。2018年5月7日,CRS中國版正式實施,按計劃如期進入實操階段。在本案例中,CRS
信息交換標準的實施會使離岸信托框架對財富信息的隱蔽能力下降,使龍湖地產的實際控制實
體即吳亞軍和蔡奎家族的兩只海外信托的信息傳遞到中國稅務機關,最終使財富透明。
1.CRS實施前對吳亞軍和蔡奎離岸信托信息披露的分析
該離岸信托相關的當事人及保護人身份如表12-2所示。
表12-2海岸信托相關的當事人及保護人
委托人吳亞軍、蔡奎
受托人香港匯豐信托
受益人吳亞軍家族、蔡奎家族
保護人吳亞軍、蔡奎
木案例信托設立于2008年,當時國內對于離岸信托的反避稅法規幾乎一片空白,所能獲得
的信托有關信息來源由于信托協議的保密性也只限于第三方互聯網信息。稅務機關無法對信托
的相關涉稅活動進行判斷。
2.CRS信息交換實施后對吳亞軍和蔡奎離岸信托的分析
2019年,經過多年的前期溝通與安排,CRS體系下的中國內地、香港和英屬維爾京群島之
間的信息交換伙伴關系成功激活,該離岸信托架構的信息將會被披露給中國稅務機關。
因為吳亞軍和蔡奎的信托設置方式基本一致,在此只分析吳亞軍的信托在CRS下的交換,
該分析同樣適用于蔡奎。
對申報信息的判定流程如下。
(1)識別離岸信托對應的合規身份。信托屬于CRS規定的機構種類之一,OECD的CRS手冊
對金融機構作了概念規定,分為存管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保險機構。一般情況下,
信托符會投資機構的標準。①從吳氏信托的情況來看,它的身份有兩種可能,耍根據信托的具
體職能界定。一是信托本身從事投資機構判定條件中的業務、信托本身構成金融機構中的投資
機構,負有信息交換義務;二是信托受金融機構香港匯豐信托的專業管理,同時滿足收入測試
和被管理測試,此時吳氏信托是被管理的投資機構。在這兩種情況下,吳氏信托都會被認定為
金融機構中的投資機構,負有信息申報義務。在CRS下,因為信托只是一種法律安排,并沒有
實際的組織形式和人員,所以信托雖然屬于金融機構,需要按照CRS做合規工作,但是CRS
將信托類金融機構定性為受托人背書信托(irustee-documentedlrust,TDT),屬于豁免金融機構的一
種,在TDT下,所有有關信托的合規工作都由受托人來完成,即由香港匯豐信托完成信托的信
息交換。信托金融賬戶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至少包
括保護人和受托人)若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則為應報送人。在吳氏信托中,委托
人、保護人、受益人都為吳氏家族核心成員,不是信托所在地的稅務居民,都屬于應報送人。
(2)確認離岸信托架構下的賬戶信息申報義務。根據CRS實施手冊的規定,信托的股權權益
賬戶和持有人賬戶信息都會被報送至其居民國,股權權益被視為由部分或全部信托的委托人或
受益人主體,或對信托最終有效控制的至少包括受托人的其他自然人持有,此外,OECD的
CRS常見問題解答明確規定,信托的保護人無論對信托是否實際控制,都應被當成賬戶持有人。
因此在吳亞軍家族離岸信托中,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護人等均屬于CRS下
的應報送人,作為報送金融機構的信托應每年就應報送賬戶信息及金融活動進行報送。賬戶信
息包括每個應報送人的姓名、地址、稅收居民國、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以及信托名稱和信托識別號-金融活動包括賬戶余額或價值等,以及當年轉入賬戶的總額。離
岸信托架構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如表12-3所示,這些信息會報送到信托所屬的香港稅務
機關,并交換到內地稅務機關。
表12-3離岸信托架構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
實際控制人賬戶余額或價值賬戶收入
信托所持有賬戶的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
委托人
全部余額或價值收入或收益分配
信托所持有賬戶的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
受托人
全部余額或價值收入或收益分配
信托所持有賬戶的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
固定受益人
全部余額或價值收入或收益分配
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
任意受益人零
收入或收益分配
續表
實際控制人賬戶余額或價值賬戶收入
信托所持有賬戶的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
保護人
全部余額或價值收入或收益分配
該信托關閉前的申報期內支付給或者計入
賬戶關閉賬戶關閉的事實
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CRS落實后,我國正式開啟了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所以能夠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
稅務機關交換的信息來穿透該離岸家族信托的架構,獲得實際股權權益人的收入等涉稅信息,
并且根據交換回的信息對該架構下的離岸公司是否具有經濟實質和商業目的進行判斷,以及就
本案例中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收入是否需要補稅進行判斷。
3.信息交換后的納稅義務分析
信托相關的信息交換回我國后,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對離岸信托的收入或者個人從離岸信托
獲得的收益征稅呢?
(1)對信托的征稅。我國迄今為止尚未將信托視為真正的納稅實體,將信托判定為我國的納
稅人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從居民納稅義務的角度來看,我國并不能直接對離岸信托征稅。但是
從所得來源地的角度來看,收益先從境內公司分配給境外控股公司再分配到信托,天I此第一次
分配到境外時,控股公司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會被代扣代繳所得稅,再從控股公司分配
到信托時,我國稅務機關不能再征稅。
(2)對個人的征稅。關于個人所得稅,如果離岸信托對我國的受益人進行了分配.受益人有
個人所得,并且該所得屬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股息所得,則需要就其所得繳納個
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在得到信托分配收益的信息后可以稽查到受益人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盡管我國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借鑒《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
條款加入了反避稅條款,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并未明確規定“控制”的具體標準,
并且信托這一實體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適用“受控外國企業”的條
款,因此針對我國居民在避稅地設立的信托無限期累積收益不作分配,稅務機關暫時還無法有
效地征稅。如果吳亞軍在中國香港設立的信托長期累積收益,不作分配,我國稅務機關也無法
判定其負有納稅義務而對其征稅。
四、案例思考
(一)CRS對離岸信托的影響
1.有利于打擊避稅行為
離岸信托之所以能夠避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私密性。許多中國企業或個人出于避稅目
的,將資產轉入離岸信托,受托人對受托資產進行管理,財產收益歸信托所有。根據信托協議,
受托人不能公開信托財產的柞關信息,稅務機關也就無法有效獲取設立在避稅地的信托相關涉
稅信息。
因此,涉稅信息的透明度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確定征納稅關系極為重要的一項因素。CRS
的實施是實現稅務信息透明,刺破離岸信托面紗,對隱藏在離岸信托中的收益征稅的第一步,
它可以讓稅務機關得知離岸信托的全部資金信息,以此來判斷我國設立離岸信托的稅務居民的
納稅義務,有利于國際稅務合作的發展,從而更有效地打擊利用離岸信托進行避稅的行為。
隨著CRS標準、美國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等相關涉稅信息法案逐漸生效,越來
越多的海外涉稅信息被稅務機關掌握,離岸架構面臨著被擊穿的風險,海外架構的隱蔽性喪失,
運用離岸信托架構避稅不再可行。
2.并非所有離岸信托都需要補稅
需要明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離岸信托都需要補繳稅款。具體是否需要補稅還要視信托的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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