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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人員尋親服務規范Specificationoffamilysearchserviceforvagra2025-02-06發布2025-03-06實施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Ⅰ前言 Ⅲ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要求 5尋親方式 6服務流程 7資料歸檔 8評價與改進 附錄A(資料性)問詢信息登記表 附錄B(規范性)救助管理機構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 Ⅲ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民政廳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江蘇省民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常州市救助管理站、常州市民政局、江蘇省民政廳、常州檢驗檢測標準認證研究院。1流浪乞討人員尋親服務規范本文件規定了流浪乞討人員尋親服務的基本要求、尋親方式、服務流程、資料歸檔和評價與改進。本文件適用于救助管理機構開展身份信息不明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受助人員”)尋親服務。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3245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基本術語GB/T29354救助管理機構安全3術語和定義GB/T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尋親服務familysearchservice為流浪乞討人員通過各種方式確認身份信息以及尋找其親屬的活動。自愿向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的人員。經救助管理機構甄別后確認進入救助程序的流浪乞討人員。4基本要求4.1.1應設置尋親工作場所,張貼專用標志、明示服務流程。4.1.2應指定專人負責尋親工作,必要時建立相應工作專班,明確人員職責分工。4.1.3應建立尋親工作制度及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宜與公安機關建立尋人尋親合作機制。4.1.4宜配備必要的設備、信息平臺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智慧尋親平臺。4.2.1應熟練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業務流程和工作標準。24.2.2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愛心、耐心、責任心,從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的權益出發提供人性化、親情化服務。4.2.3服務熱情周到、言語文明禮貌,儀容儀表整潔。4.3安全與應急安全管理及突發事件處理按GB/T29354的要求執行。5尋親方式尋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比對;——全國救助尋親網查詢;——交流問詢、實地走訪;——相關部門協助核查;——智慧尋親平臺數據比對;——各類媒體信息發布;——尋人信息收集比對。6服務流程6.1問詢登記6.1.1工作人員應問詢受助人員姓名、年齡、住址、身體狀況等信息并填寫“問詢信息登記表”(見附6.1.2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時間超過10d的受助人員,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站內照料、站外托養、醫院治療等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每月應不少于兩次與滯留受助人員溝通、交流,收集其敘述內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關鍵信息核實并修正“問詢信息登記表”。6.1.3聾啞、少數民族、境外人員、心理問題等交流溝通困難的受助人員,宜聘請手語老師、翻譯人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員,協助交流問詢,收集并核實人員信息。6.2查詢比對6.2.1應在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未能確認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員的指紋、人像、體貌特征以及隨身攜帶物品等信息。6.2.2應與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進行查詢比對,對比對結果進行核實、確認,如尋親成功按6.6.1執行。6.3信息發布6.3.1應在未能確認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員入站后24h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今日頭條、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渠道發布尋親公告。似戶籍地等基本信息,并適時更新。36.4協助核查6.4.1受助人員不能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應報請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對受助人員身份信息進行協助核查。6.4.2應在受助人員入站后報請公安機關采用人臉識別系統比對身份信息。6.4.3應在受助人員入站后7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數據并及時跟進。6.5數據比對6.5.1對需尋親的受助人員數據進行采集,主要包括以下信息:——發現情況:發現日期、發現地點、詳細地址、發現時衣著特征;——健康狀況:有無身體殘疾、有無智力殘疾、精神狀態。6.5.2形成標準化數據模板并錄入信息平臺,根據平臺權限分別在市內、省內、全國范圍內進行篩選、比6.5.3對尋親結果進行分析,統計尋親比對不同方式、不同信息的成功率,收集、整理、反饋尋親成功人員的信息。6.6結果處置6.6.1尋親成功6.6.1.1通過6.1~6.5尋親流程后,應根據受助人員的身份信息線索聯系疑似戶籍地救助管理機構、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家屬進行身份確認,身份確認成功后,受助人員將由家屬接領返鄉或由救助管理機構護送接領返鄉并填寫“救助管理機構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按附錄B)。同時聯系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并及時撤回尋親公告。6.6.1.2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應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了解尋親成功受助人員的生活情況。6.6.1.3應將家屬明確表示不接收的外地受助人員移交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家屬明確不接收的本地受助人員移交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6.6.1.4受助人員明確已無家可歸或因長期流浪被注銷戶籍的,應移交原戶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機構或人民政府。6.6.2尋親不成功6.6.2.1對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員,應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落戶安置。6.6.2.2應對落戶安置后受助人員繼續提供尋親服務。6.6.3特殊情況6.6.3.1如受助人員尋親期間有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受助人員體貌特征、發現經過等情況告知公安機關。6.6.3.2如求助人員為疑似境外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報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其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應交由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應及時向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通報,并可受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的委托提供臨時救助服務。7資料歸檔7.1建立健全受助人員尋親服務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受助人員尋親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尋親服4務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記錄。7.2應對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受助人員尋親檔案應完整有效。8評價與改進8.1服務質量評價8.1.1應建立服務質量評價改進制度,建立評價組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服務質量評價,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要求與服務標準;——服務和檔案記錄;——社會反饋與投訴。8.1.2應接受上級部門、尋親受助人員家屬或第三方的評價。8.2持續改進8.2.1應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對投訴及建議及時回應和反饋。8.2.2根據服務質量評價情況持續改進,對于滿意度和投訴以及各類評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分析并限期改進。5(資料性)問詢信息登記表問詢信息登記表詳見表A.1。表A.1問詢信息登記表姓名性別受助時間年齡來站方式救助編號受助地點身體狀況救助經過受助人員特征疑似口音疑似住址問詢時間填表人第二次問詢補充信息身體狀況救助經過受助人員特征疑似口音疑似住址問詢時間填表人第三次問詢補充信息身體狀況救助經過受助人員特征疑似口音疑似住址問詢時間填表人6(規范性)救助管理機構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救助管理機構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見表B.1。表B.1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在站情況姓名站內編號救助編號床位號救助內容□飲食□住宿□通信□乘車憑證□轉介服務□護送返鄉□教育培訓□尋親服務□醫療救治□其他發放物品情況尋親情況醫療服務情況專業救助服務情況站外托養情況備注經辦人離站手續離站形式□自行離站□單位親屬村(居)委會接領□救助管理機構接領□救助管理機構護送□終止救助□落戶安置□擅自離站□司法帶離□死亡(附證明材料)□隨成年人離站□其他自行離站目的地車次車票面值總計受助人簽字親屬接領接領人姓名親屬關系證件號聯系電話詳細住址接領人簽字護送情況護送人接領人目的地終止救助情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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