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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一」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依據《合同法》及《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在

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為明確雙方關系,甲方委托乙方運輸鋼卷板事宜,達成以下協

議,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對貨物丟失,短缺,損壞,雨

淋,生銹等原因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擔賠償。

2: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開始運輸如下地區

的貨物(每次以實際交貨地點為準)

始發地________目的地________數量(噸)________運價(噸/元)

說明________

3:運費結算方式:按月現金結算,如需開具發票雙方協商決定。

4:乙方作為甲方指定的汽運物流公司,須具備國家認可運輸資格,并提供有

關證明文件。

5:為保證發出貨物的安全,乙方須在本協議生效后7日內將5萬元保證金交

給甲方,乙方在承運貨物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損失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和客戶。若乙方

未按規定賠償,甲方有雙扣乙方保證金賠償損失,不足部份甲方有權追索。

6:乙方必須按甲方約定的時間路線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由于自然災害,

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須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協商解

決,若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損

失由乙方陪償,過期到達貨物每過期一天按20元/噸對乙方處罰。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貨物運到非指定地點,造成卸錯貨的一經核實,對

其按200元/噸處罰。

8:本協議?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簽字蓋章之口生效,有效期至

年月S。

9: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履約地人民法院訴

訟。

10:合同生效后,承運方在接到甲方運輸業務委托的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甲方

出具運輸車輛的車牌號,車型,司機姓名,駕駛證號及聯系方式等。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委托方代表人(甲方):承運方代表人(乙方)

一年_月_日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二」

序言

(年月日訂于)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

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

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

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口公路交通公約第四

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泡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

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

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

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

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

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H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S)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D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

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

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

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

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

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

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

的保留條件連同其埋由無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E勺任

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

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

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

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

符。

第卜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

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

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

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

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

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

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

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

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

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

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

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

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

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

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

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

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

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

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I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

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

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卜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

小。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

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

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

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

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

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

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

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

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王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

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

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

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

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

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

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

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

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

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

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

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

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

教和卸教;(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

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

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

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

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

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

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

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

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

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

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笫十七條笫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

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

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

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

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一一在賠

償支付后?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

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

(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

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

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

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

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

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

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

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

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

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

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

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

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

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

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

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

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

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

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

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

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

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

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

合同以外的責仟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仟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

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

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

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貢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

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

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

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火失或

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

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

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

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

收貨人在檢驗之H起七m內(星期H和例假H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

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

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

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口J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

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

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

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

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

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

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

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

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受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

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

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

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逋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

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

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

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

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

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

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

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

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無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

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

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

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

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

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

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

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

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

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

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

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

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

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

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口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

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

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

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

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

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

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

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

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

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

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

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

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

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笫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

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

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

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

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

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

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

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

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

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

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

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O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一年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

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月_____日訂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

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卜.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

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

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

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笫條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

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二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

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

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

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

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

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

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

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的責任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

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

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

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

(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

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

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

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

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險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

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

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

保險人不予受理。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9

甲方(托運入):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年月年月

日為止。

二、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運輸,具體貨物收

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四、乙方須按照運單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

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五、甲方支付給乙方的運輸費用為:乙方將貨物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及開具

全額運輸費用之日起一月內甲方支付運輸費用。

六、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

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系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

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給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確

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校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

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并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

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并交給收貨

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以實際重量、里程計算運費。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

訴訟。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一月—日________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四」

托運方:(簡稱甲方)

承運方:(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批貨物委吒乙方承運,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如下合同:

一:合同從年03月01日起至年01月31日止。

二:貨物名稱:

大理石、花崗巖等。

三:貨物的起止地點:

新疆到揚州:湖北到揚州:山東到揚州。

四:貨物的運輸價格:

新疆到揚州每噸560元、湖北到揚州每噸200元、山東到揚州每噸180元。

五:結算方式:

乙方憑貨物運單以及真實、準確、合法的貨物運輸專用發票,甲方按時全額支

付給乙方運費(匯票、現金均可)。

六:甲方必須保證乙方運輸工具到達裝卸地點后能按時裝卸貨物,如因甲方原

因延誤裝卸貨,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延時費用。

七:乙方將貨物裝好后,要保證安全,按時送達目的地,如因乙方原因使貨物

受損或者不能按時送達目的地,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九:木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開戶行:開戶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稅號:稅號: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承包運輸過程中

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運輸順利完成。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并同意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內容

運輸土石方,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地點、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

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第二條:工程承包運輸時間價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時間為一年,即年月日到年月日。

2、單價以本工程單趟運距為1500米以內,按每立方3元人民幣計,(此為完

稅價)。

3、每次結算以計量驗收單為準,路程以雙方共同核實實際路程為準。

4、付款方式:日清月結。土石方運輸合同

第三條:燃油費用

甲方負責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結算燃油的費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

場價格。(燃油必須符合車輛出廠要求及,作環境的要求)。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工程爆破。

2、甲方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甲方無條件負責乙方司機的住房問題。

4、甲方在每月前給乙方制訂當月的土方量。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土石方運輸任務。

2、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違章開車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其他責任

1、乙方車輛進場后,甲方必須在當天安排開工,如拖延工期,挖機甲方按

1800元/天賠償、汽車按300元/天賠償乙方損失。(每月雙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隨意停產,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誤工,乙方不屬違

約并且甲方應按1800元/天標準補償乙方的損失。

3、在工程作業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員傷亡的,乙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確保完成爆破任務,不得影響每臺挖機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據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車輛。

6、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條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如未能按時支付運輸

款,乙方有權利停工,造成的誤工,由甲方承擔一切后果與責任。

7、乙方車輛在進入甲方工作區域內,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費—元整。

8、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須無償

支付乙方的托運費,并承擔一定的補償費(補償費由雙方協商擬定)。

9、在正常工作中,車輛出現需維修問題,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維修期間,延

誤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違約。

10、甲方制訂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萬方、不得大于24萬方,如增加或減

少工作量,甲乙雙方必須提前一月協商解決。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訂的工作量,

甲方有權不付乙方當月的工程款。

第七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規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約定解除事項以外,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義務的履行。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或其簽約代表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由合同雙方各執

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電話: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運輸時間等:

貨物運到時間:年月日貨物承運起始時間:年月日

承運人

住址

聯系電話

托運人

住址

聯系電話

收貨人

住址

聯系電話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性質

包裝方式

數量(件)

重量(千克、噸)

保險、保價價格

貨物價值

運雜費

結算方式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其他:

托運人(簽章):

簽訂時間:

承運人(簽章):

簽訂時間:

收貨人簽收: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當按照承托雙方約定的方式包裝。對

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在足以保證運輸、搬運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完好的原則下

進行包裝。依法應當執行特殊包裝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①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運輸方式將貨

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②貨物交付托運后,到達約定地點之前,可以變

更到貨地點和收貨人,或解除合同,但應支付因此給承運人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損

失。

2、托運人的義務:①按約定支付運雜費;②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的

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③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①要求托運人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貨物;②對按約定

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雜費。

2、承運人的義務:①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②及時向收貨人

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a、電話;b、書面;c、其它);③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

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④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

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

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對于承運特種貨

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⑤辦理

交接手續時,應根據合同記載貨物名稱、數量、包裝方式等,核對貨物;⑥對運輸

貨物特別是貴重物品,提示托運人保險或者保價。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

金O

2、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和禁運物品,造成車輛毀損或被相關

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或貨物滅失,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原因,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

壞,造成人身傷亡的,吒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責任

1、由于承運人過錯,造成未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承運人應支付給托運

人違約金。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錯送或錯交,應將貨物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

點,交給指定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按承擔違約責

任。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按(a、有保價

的,按保價聲明價格賠償;b、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c、

按_____承擔賠償責任;d、按貨物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汽車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由與托運人簽

訂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

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經舉證后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3)貨物的合理損耗;(4)托運方或收貨人本

身的過錯;(5)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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