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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講座歡迎參加本次合同法講座。在當今復雜的商業和民事活動中,合同作為規范當事人行為、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工具,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本講座將全面介紹合同法的基本理論、重要制度與實踐應用,幫助您深入理解合同法體系,提高合同管理能力。目錄第一至三部分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第四至七部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八至十部分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典型合同第一部分: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地位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合同法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2合同法的發展歷程我國合同法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合同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合同編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的價值合同的定義法律定義《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本編規定。"此定義明確了合同的性質、內容和適用范圍。合同的本質特征合同的本質特征包括:第一,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協議;第二,合同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合同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四,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些特征共同構成了合同的完整概念。合同作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和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基礎性地位。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平等主體,是指在合同關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憑借行政權力或其他優勢地位強制另一方接受條件,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排除范圍合同法不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不適用合同法。同時,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協議,原則上適用專門法律規定,只有在沒有專門規定時才可適用合同編規定。特殊情況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民事活動時,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則適用合同法。此外,勞動合同雖然也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但由于其特殊性,主要適用勞動法等特別法,合同法僅作補充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全過程的最高指導原則2公平原則確保合同內容和履行過程的公正性3平等自愿原則合同關系建立的基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基本準則。平等自愿原則要求當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相對平衡,利益分配合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是最具包容性的原則。這些原則貫穿于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各個環節,對合同法的解釋和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法官在處理合同糾紛時,也常常根據這些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填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與限制1合同自由的體現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締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二是選擇相對人自由,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合同相對方;三是內容自由,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合同條款;四是形式自由,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的表現形式。2合同自由的社會基礎合同自由以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為基礎,以人格獨立、意思自治為前提,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資源、實現交易的重要機制。但完全的自由可能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因此需要適當限制。3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自由的限制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限制,如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二是公序良俗的限制,如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三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限制,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磋商階段合同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交換意見,明確雙方意圖。此階段應注意保密義務和先合同義務,避免因過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階段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即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承諾階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或者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構成新要約。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特殊情況下,如依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承諾可以通過行為作出,行為完成時承諾生效。合同訂立的形式1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最常見的合同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便于保存證據,明確權利義務,減少糾紛。某些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2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表達意思達成的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口頭形式也可以成立合同。但口頭合同證據保存困難,容易引發糾紛。常見的口頭合同如日常生活中的小額交易等。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指通過行為表示達成的合同,也稱為默示合同。如乘坐公共汽車,投幣購買自動售貨機商品等。此類合同雖然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意思,但通過其行為可以推定其訂立合同的意思。格式條款定義與特點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特點是:一是預先擬定,非個別協商;二是為重復使用而制定;三是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四是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常見于保險合同、銀行合同、運輸合同等。使用規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提高交易效率,節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容易被強勢一方利用,設置不公平條款。因此,法律對格式條款的使用設置了諸多限制,保護弱勢一方權益,維護交易公平。要約1234要約的定義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成為法律上的要約。要約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第一步,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不具體確定的,不構成要約。受約束的意思要約中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表示僅供參考、商榷,或者明確表示不受約束,則不構成要約。要約的生效與撤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已經生效的要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撤銷。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不具有要約的法律約束力。要約邀請與要約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意思表示的目的不同,要約旨在直接訂立合同,要約邀請旨在引誘對方發出要約;第二,法律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則不具約束力。常見形式要約邀請的常見形式包括:寄送的價目表、廣告、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展示等。這些都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而非自己向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場櫥窗中展示的商品通常是要約邀請,顧客表示購買意向才構成要約。特殊情況某些情況下,看似要約邀請的行為可能構成要約,如自動售貨機中的商品展示、附有訂購單的廣告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交易習慣、表達方式的明確性等因素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種判斷對確定合同訂立時間、責任承擔等有重要影響。承諾1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第二步。有效的承諾導致合同成立。2承諾的構成要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須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須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特殊情況例外)。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需注意的是,承諾的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才有效。承諾是合同成立的關鍵環節。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如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等重要條款提出不同意見,則構成新要約而非承諾。但非實質性變更不影響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在某些情況下,承諾可以通過行為作出,如依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完成相關行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時間1一般規則合同成立的一般規則是"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此時合同成立。這一規則適用于大多數合同訂立情況,明確了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點,有助于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開始時間。2行為承諾依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完成相關行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例如,要約人表示"收到貨款后即發貨",受要約人支付貨款的行為即構成承諾,合同此時成立。3特殊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是對形式要求的彈性規定,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保護。第三部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包括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和對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有效是指合同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效力的分類根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約束力的大小,可將合同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四類。其中有效合同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約履行。合同效力與合同成立的關系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需經特定程序的除外。合同生效的條件一般生效條件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包括:第一,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這些條件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認可的從事民事活動、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特殊生效條件某些合同除滿足一般條件外,還需滿足特殊條件才能生效,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需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生效的,條件成就時生效;第三,當事人約定附期限生效的,期限屆至時生效。對于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當事人不得擅自行使合同權利或拒絕履行義務。一方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一方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主要條款不明確且不能確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標的不可能實現的,合同無效。2無效合同的認定無效合同的認定應遵循嚴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無效范圍。司法實踐中,應區分強制性規定的不同類型: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導致合同無效,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未必導致合同無效。具體判斷應考慮立法目的、所涉利益、社會影響等因素。無效合同的確認方式包括當事人協商確認、仲裁機構裁決和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主要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確認。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因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1欺詐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2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使對方作出顯失公平的意思表示的。4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在于:一是法律效力不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有效;二是處理方式不同,無效合同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可撤銷合同只能由特定主體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自行使撤銷權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合同的效力與無效合同相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暫時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需等待特定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發生才能確定其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兩種情況。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是:合同成立但效力不確定;效力待定狀態是暫時的;最終效力取決于特定事實的發生。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情形。無權代理的合同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處分非自己所有的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權利人是否追認以及無權處分人是否取得相應權利。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權利人不追認但無權處分人后來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既未經追認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撤銷的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這體現了公平原則,防止一方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獲得不當利益。2損害賠償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過錯程度分配責任。3國家收繳或制裁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如果合同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等情形,違法所得應當上繳國家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第四部分:合同的履行1誠實信用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則,要求當事人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2全面履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協作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合同履行是合同制度的核心環節,也是合同訂立的目的所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僅實現了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也維護了交易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約定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全面包括履行的主體、標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缺一不可。履行不全面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應當誠實、善意,不得濫用權利,不得違背誠信。這一原則體現在履行輔助義務、行使選擇權、通知義務等多個方面,是解決合同履行爭議的重要準則。協作原則協作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互相配合,提供必要的協助。一方不履行協作義務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主要義務的,另一方可免除相應責任,不構成違約。除上述原則外,合同履行還應遵循經濟合理原則和公平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選擇最經濟有效的履行方式;公平原則要求在履行過程中保持權利義務平衡,避免一方獲得不當利益或承擔過重負擔。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任何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給付義務;對方未履行或提出履行請求;合同約定同時履行或未約定履行順序。行使該權利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并及時通知對方。一方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變更的定義與條件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變更可以涉及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合同變更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合同有效存在;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三是變更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變更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轉讓的規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讓與)和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承擔)。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讓與的規則: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法律禁止轉讓或按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承擔的規則: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債權讓與的概念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的法律行為。債權讓與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讓與對債務人不生效。1債權讓與的限制不得讓與的債權包括: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如贍養債權);按照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如直接服務于特定債權人的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此外,債權的從權利如保證權、質權等一并轉讓,但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2債務承擔的概念債務承擔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務人的法律行為。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前者由第三人完全替代原債務人,后者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3債務承擔的條件債務承擔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更換可能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表示是否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其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4第五部分: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的目的合同保全是指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法律賦予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些法律行為的權利。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兩種,是債法中的重要制度。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包括: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財產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合同保全制度既保護債權人利益,也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保全制度,防止濫用權利,平衡各方利益。債權人代位權1構成要件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且該債權已到期;第二,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第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第五,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有能力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包括明確表示不行使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兩種情形。2行使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應當在代位權訴訟中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提出相應的給付請求,第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優先用于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超過債權人債權額部分應當返還債務人。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也可以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3實踐注意事項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存在諸多限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不得是人身性質的專屬債權,如基于贍養關系、撫養關系的債權等;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代位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只能在債務人的債權范圍內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例如,第三人已經向債務人履行了義務,債權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適用條件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條件包括: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處分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無償處分財產,是指債務人無對價地放棄財產利益,如贈與、放棄到期債權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是指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造成財產明顯減少的行為。行使期限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或五年。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是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應當通過訴訟方式,債權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保護善意第三人為保護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如受益人轉讓獲得的財產,善意受讓人取得的財產不受影響,債權人只能要求受益人賠償相應價款。此外,債務人以相當對價處分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處分行為會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返還財產或恢復權利,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得利益,應當優先用于清償債權人的債權。第六部分:合同的擔保擔保是債的實現的保障方式,是為確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從權利。擔保分為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兩大類。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和保證金,其特點是特定財產成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人的擔保主要是保證,即由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制度對確保債權的實現、促進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合同擔保既保護債權人利益,也有利于債務人獲得交易機會。在實踐中,常結合使用多種擔保方式,形成擔保組合,以獲得最佳擔保效果。保證1保證的形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從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且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人某一特定財產實現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該特定財產實現后終止。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是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3保證責任的免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變更不加重保證人責任的除外。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抵押的設立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登記時設立抵押權的,自抵押權登記時生效;未登記的,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分為約定抵押和法定抵押。約定抵押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法定抵押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當然產生的抵押,如承攬人對其制作的動產享有法定抵押權。抵押物的范圍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公益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質押動產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時成立。這是質押與抵押的最大區別:抵押不轉移財產占有,而質押必須轉移財產占有。常見的動產質押標的物包括: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存貨等。質押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質權人不得使用、處分質物,但經出質人同意的除外。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指將一定的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質押。可以出質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份;依法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權利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成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自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質權自權利質押合同成立時設立。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有權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物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留置1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包括: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已到期且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權與留置財產之間有牽連關系。留置權的牽連關系是指債權的發生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財產之間的法律上的關聯,要求兩者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基于同一交易關系。例如,修理人對修理的物品享有留置權,保管人對保管的物品享有留置權。2留置權的行使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未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3留置權的特點留置權具有法定性、從屬性、不可分性和優先性。法定性是指留置權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無需當事人約定;從屬性是指留置權附屬于主債權,主債權消滅,留置權也消滅;不可分性是指債務人只清償部分債務的,留置權人仍可留置全部財產;優先性是指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在于: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標的物與被擔保債權之間需有牽連關系,質權則無此要求;留置權自債權人占有標的物時發生,質權自質物交付時發生。第七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終止的意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合同關系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事實。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之間不再存在基于該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債務人不再負有履行義務,債權人不能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合同的終止與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系完全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特定原因,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屬于合同終止的一種情形。終止的效果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互不負有基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但是,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等后續條款仍然有效。此外,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使合同終止,當事人仍應承擔保密義務和不得損害對方商業信譽的義務。合同終止的主要情形債務已經履行當事人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實現了合同目的,是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情形。1合同解除當事人協議解除或法定事由導致的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終止。2債務相互抵銷雙方互負債務,債務種類相同,抵銷后使債務部分或全部消滅。3債務人提存債權人拒絕受領等情形下,債務人將標的物提交給提存部門保管。4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自愿放棄債權,免除債務人的債務。5除上述情形外,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混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也會導致合同終止。實踐中,合同履行完畢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情形,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期目標。合同解除則通常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時。不同的合同終止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適用條件。例如,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抵銷則要求雙方互負債務且債務種類相同;提存則適用于債權人拒絕受領、下落不明等特殊情況。理解這些區別,對于正確處理合同關系至關重要。清償清償的方式清償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是債務消滅的最主要方式。清償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提供服務、完成工作、轉移權利等,取決于合同約定的債務內容。清償必須遵循全面履行原則,即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部分履行原則上不構成有效清償,除非債權人接受部分履行。第三人清償債務人可以自己清償債務,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代為清償。但是,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第三人不得代為清償。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第三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清償后的追償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清償的規則債務人向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相同種類的債務,清償時沒有指定清償哪一項債務,應當優先清償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已到期的,優先清償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清償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清償;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的同時,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債務人存在多項債務時,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則確定清償順序。抵銷法定抵銷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且債務種類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抵銷是一種單方行為,無需對方同意,但需通知對方。法定抵銷的條件包括:第一,雙方互負債務;第二,債務種類相同,如同為金錢債務;第三,雙方的債務均已到期,但未到期的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第四,債務均可以抵銷,即不屬于依法不得抵銷的債務。法定抵銷權屬于形成權,一方以抵銷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銷權,抵銷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同意。抵銷權行使后,當事人的債務自抵銷生效之日起,按照抵銷的數額消滅。約定抵銷約定抵銷是指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的抵銷。約定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在于:第一,約定抵銷是雙方合意的結果,而法定抵銷是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第二,約定抵銷的條件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可以不受法定抵銷條件的限制。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將來發生特定情況時自動抵銷,也可以約定一方享有抵銷選擇權。此類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有效。約定抵銷的生效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如約定"自動抵銷",則在符合約定條件時自動生效;如約定一方享有抵銷選擇權,則自該方行使抵銷權時生效。某些債務依法不得抵銷,如因故意傷害他人人身權利所負的債務;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等生活必需費用的債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傷害所獲得的賠償金所負的債務,不得抵銷,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存1提存的條件提存是指債務人將其應當清償的標的物交由提存部門保管,以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提存適用的條件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提存適用的標的物主要是金錢、有價證券和其他易于保管的標的物,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2提存的程序提存的程序一般包括: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的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提存部門(通常是法院或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債權債務關系證明等材料;繳納提存標的物及提存費用;提存部門受理后出具提存證明。提存成立后,提存部門應當通知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提存通知的內容包括提存事由、標的物、領取期限等。如債權人下落不明,提存部門可采用公告方式通知。3提存的效果提存生效后,債務人債務消滅,提存物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應向提存部門出示身份證明和提存通知書,并出具收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后,債權人與債務人、擔保人之間的擔保物權歸于消滅。債權人對提存物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免除免除的方式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的單方行為,即債權人自愿放棄對債務人的債權,使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免除可以通過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進行。明示免除是指債權人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債權,如書面或口頭聲明免除債務;默示免除是指債權人的行為表明其放棄債權的意思,如債權人將債權憑證交給債務人或者故意銷毀債權憑證。免除通常采取單方行為的形式,但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實現。單方免除無需債務人同意,債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協議免除則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法律效力是債務消滅。對債務人而言,免除是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因此,除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免除,否則免除生效,債務人無須再履行被免除的債務。免除生效后,相關的從權利如擔保權等也隨之消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部分免除是指債權人僅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此時,債務人仍需履行未被免除的部分。對于連帶債務人而言,債權人對其中一人免除債務的,其他債務人仍應履行債務,但債務人可以根據免除的情況,按照新的債務比例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免除與其他清償方式的區別免除與其他債務消滅方式的區別在于:第一,免除是債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抵銷需要雙方互負債務;第二,免除不需要債務人履行任何給付行為,而清償需要債務人實際履行;第三,免除是債權人自愿放棄權利,而提存是債務人將標的物提交給提存部門保管。在實踐中,免除常見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之間、朋友之間。在商業領域,則常見于債務重組、企業破產重整等情境,債權人通過免除部分債務,增加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的可能性。混同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份合二為一。當一個人同時成為同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時,債權債務在法律上歸于消滅,因為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的債務人。混同的典型情形包括:繼承導致的混同,如債權人死亡,債務人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了債權;合并導致的混同,如債權公司與債務公司合并;轉讓導致的混同,如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債務人,或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債權人,且對方同意。混同的法律后果混同的法律后果是債權債務消滅。當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該債權債務關系在法律上歸于消滅,無須履行任何程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不因混同而消滅:第一,該債權債務已被第三人取得;第二,債權債務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但債權已被質押,此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該債權享有質權。又如,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后,第三人的擔保責任也不當然消滅,因為涉及第三人利益。混同與免除的區別在于:混同是客觀事實導致的法律后果,無需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免除則是債權人主觀意愿的體現,通過意思表示實現。混同與抵銷的區別在于:混同是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而抵銷是雙方互負債務,通過抵銷意思表示使債務按照對應數額消滅。在實踐中,混同常見于公司合并、股權收購、繼承等情況。如一家公司收購了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全部股權,成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此時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因此消滅,因為公司與股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只有當兩家公司合并為一家公司時,才發生混同。第八部分: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的含義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一種,是維護合同嚴肅性、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法律制度。違約責任的功能包括:補償功能,即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所受的損失;懲罰功能,即懲罰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預防功能,即通過責任的設定預防違約行為的發生。2違約責任的特征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存在為前提;第二,違約責任源于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第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無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上違約,即應承擔責任;第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法律淵源不同,違約責任源于合同,侵權責任源于法律規定;第二,保護對象不同,違約責任保護債權,侵權責任保護絕對權和一般人格權;第三,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主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責任競合時的處理不同,當事人既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主張侵權責任,但不得重復獲得賠償。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主觀過錯雖非必要,但可影響責任范圍2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行為導致損害后果3損害后果守約方遭受實際損失4違約行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5有效合同關系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第一,必須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的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第二,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有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第三,違約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第四,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不以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只要客觀上存在違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即應承擔責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過錯程度仍可影響違約責任的范圍和大小。違約責任的形式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未履行的義務或者重新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義務。采取補救措施是指通過修理、更換、重作等方式消除或減輕因違約造成的不利后果。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和違約情況,單獨適用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也可以合并適用多種形式。例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的同時賠償損失,或者在支付違約金的基礎上要求采取補救措施。但當事人主張的違約責任形式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得重復獲得賠償。損害賠償賠償范圍損害賠償是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和最主要形式,是指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守約方因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可預見性規則是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重要標準,只有在合同訂立時可以預見的損失才在賠償范圍之內。可預見性的判斷標準是客觀的,即一個理性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夠預見到該損失。間接損失和后果性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需要根據可預見性原則判斷。如果此類損失在合同訂立時可以預見,且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應當賠償;否則不予賠償。損失計算方法損失計算的基本方法包括:差額計算法,即計算守約方實際財產狀況與假設違約方履行義務后本應達到的財產狀況之間的差額;實際損失法,即直接計算守約方因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法,即計算守約方因違約而無法獲得的利益。在計算損失時,應當遵循補償原則和減損規則。補償原則要求損害賠償應當使守約方恢復到如同合同得到適當履行時的狀態;減損規則要求守約方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否則不得就可以減少的損失要求賠償。此外,損失計算還應考慮損益相抵原則,即守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應當從損失中扣除。例如,買方拒絕接受貨物,賣方將貨物以更高價格賣給第三人,獲得的額外利益應從賣方的損失中扣除。違約金1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損失和懲罰違約的雙重功能。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形式主要有固定金額違約金和比例違約金兩種。固定金額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直接約定具體金額的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是指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違約金,如合同金額的10%。2違約金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可能過高或過低,法律規定可以進行適當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實際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第二,合同履行情況,如果部分履行,可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第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第四,預期利益,即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合理利益。司法實踐中,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以上的,通常被認為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3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違約金與定金都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但二者有重要區別:第一,交付時間不同,違約金無須預先交付,而定金必須預先交付;第二,法律性質不同,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第三,適用規則不同,違約金可以調整,而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得調整。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不得同時適用。這一規定避免了雙重懲罰,保持了責任與違約行為的均衡。第九部分: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發生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情形,但與履行完畢、抵銷、免除等終止方式不同,合同解除通常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且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2合同解除的分類合同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類型。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其中,協議解除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則是對合同嚴守原則的例外。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的效果包括: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免除履行義務;第二,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三,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等后續條款繼續有效。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影響當事人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必須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構成解除事由。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或成本增加,但合同目的仍能實現,則不構成解除事由。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會履行合同,如將合同標的物出售給第三人。催告解除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或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催告解除要求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守約方已經進行了合理催告。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合同作出解除的判決或裁決。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在于:情勢變更下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不可抗力則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兩種:協議解除和通知解除。協議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通知解除是指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通知方式單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為了證據保全,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效力。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分為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自解除事由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解除權消滅。約定期限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應當在約定期限內行使;未約定的,則適用上述法定期限。解除權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存在一些限制:第一,解除權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第二,解除權人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未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三,權利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背公平、合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未履行部分免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當事人互不負有繼續履行的義務2已履行部分處理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3后續條款繼續有效結算、清理、保密及爭議解決等后續條款不受解除影響,繼續有效4損害賠償權利不影響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雙方不再履行;其次,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恢復原狀、折價補償等;再次,合同中的后續條款,如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保密條款等繼續有效;最后,合同解除不影響守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恢復原狀是指當事人將已經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對方,使雙方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但在某些情況下,恢復原狀是不可能的,如服務合同履行后無法恢復原狀,此時可以采取折價補償等其他補救措施。合同解除后,違約方仍應當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十部分:典型合同典型合同是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經常發生、使用較為廣泛,且法律對其權利義務關系作了專門規定的合同類型。《民法典》合同編對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多種典型合同作了詳細規定。典型合同的規定既體現了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又反映了各類合同的特殊性和規律性。了解典型合同的法律規定,對于正確訂立和履行各類合同,預防和解決合同糾紛,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典型合同的規定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約定。但也有部分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義務出賣人負有及時交付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1付款義務買受人負有按約定支付價款的義務2檢驗與通知義務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并將質量問題通知出賣人3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一般自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4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無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5買賣合同是最常見、最基本的合同類型,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特征是雙務性、有償性和諾成性。基本條款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特殊情況下,如買受人遲延接受標的物的,風險自遲延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質量瑕疵擔保。贈與合同贈與的特點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點是單務性、無償性和諾成性。單務性是指只有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受贈人沒有對應義務;無償性是指贈與人無需對價即轉移財產;諾成性是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合同。贈與合同體現了社會互助精神,在構建和諧社會關系中發揮積極作用。但由于其無償性,法律對贈與人提供了一定保護,如可撤銷權、免責權等。贈與的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贈與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公益性質的贈與: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贈與人的責任贈與人只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體現了贈與合同的無償性特點,贈與人的責任較一般有償合同中的責任要輕。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負擔擔保責任。但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應當承擔因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責任。這與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有明顯區別。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類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當事人的不同,借款合同可分為民間借貸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但不包括金融機構的借貸;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此外,借款合同還可以按用途分為消費貸款、生產經營貸款等;按期限分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按擔保方式分為信用借款、保證借款、抵押借款和質押借款等。不同類型的借款合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利息約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禁止高利貸行為,防止金融風險,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過部分的利息,可以請求貸款人返還。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一般可以約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時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租賃合同1租賃物的交付和保管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應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修理或者更換;出租人不履行修理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損害是因承租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2租金和租期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金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顯失公平。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交易習慣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金應當在每期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不足一期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3租賃物的轉讓與返還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通知的期限依照租金支付的期限而定,或者按照當地的習慣確定。保管合同保管義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主要義務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確保保管物安全完好;非經寄存人同意,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不得轉委托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保管物性質、因急迫情況確有必要轉委托的除外。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致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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