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標準《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規范》(送審稿)編制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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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2廣東省地方標準《養老機構志愿服務附件2規范》(送審稿)編制說明一、編制必要性和意義(一)滿足老年人多元化服務需求。老年人對于養老生活逐漸有著更高品質的要求,生理、心理、社交、靈性等方面的需要在不斷增加。為滿足老年人需求,除了加快養老機構管理與服務水平的提升外,如何加強志愿服務隊伍建設,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將對提升養老機構整體服務水平產生積極的現實意義。本標準的制定有利于養老機構更好發揮志愿資源,有序開展志愿服務,營造志愿服務良好發展環境,滿足老人多元化、個性化服務需求。(二)完善廣東省養老機構服務標準體系。志愿服務標準化是志愿服務規范化、常態化的前提,是傳播志愿服務精神理念的重要手段,在推動社會治理精細化、社會服務現代化,促進志愿服務事業蓬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2019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明確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紅線”。但目前廣東省在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方面缺乏標準規范。因此,本標準針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提出明確的要求,填補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管理標準的空白,有助于健全廣東省養老機構服務管理標準體系。(三)規范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管理。目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缺乏統一的參照標準,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存在分工不清晰、職責不明確、流程不細致、服務碎片化,缺乏程序性、計劃性、持續性等問題。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管理水平參差、服務效果不佳,容易出現管理漏洞和風險,不利于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發展。養老機構對志愿服務的風險研判能力不足,容易導致志愿服務發生意外,嚴重時影響老年人生命健康,影響機構聲譽。因此,制定統一標準有助于指引養老機構開展志愿服務、提高志愿服務管理效能。(四)促進老年志愿服務長效發展。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參與志愿服務已蔚然成風。老人作為弱勢群體受到公眾廣泛關注,民政部門持續推進志愿服務和志愿服務隊伍建設,特別是組織開展敬老志愿服務活動、組建敬老志愿服務隊等舉措。進一步完善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規范,有助于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管理與培訓,給予志愿服務回饋和激勵,充分發揮志愿服務多樣性和實用性。二、任務來源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批準下達2020年第二批廣東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粵市監標準〔2021〕25號),本標準由省民政廳提出并歸口,由廣州市老人院、廣東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廣州市華南醫養融合研究院為主要起草單位聯合起草。三、主要研究和起草過程標準起草工作組認真總結自身多年開展志愿服務的理論摸索和實踐經驗,全面開展政策、規范查新工作,系統查閱養老機構、志愿服務領域的國內外資料,參考借鑒已發布的地方標準,梳理志愿服務標準的短板;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調研工作,通過線上訪談、座談會等方式,形成綜述報告和草案初稿;收集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完善標準草案。工作組于2021年11月分別面向廣東省16家養老機構,廣州市9家志愿服務組織/團體召開三場座談會,共收集17條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于2021年11月19日召開專題討論會,將17條意見吸收并調整標準草案。2021年12月13日啟動專家論證工作,向志愿服務、養老機構、標準化領域等7位專家以函詢的方式進行專業論證,回收意見34條。工作組于2022年11月通過省民政廳養老處向全省各地民政局養老服務科(處)下發征求意見函。還通過點對點向廣東省養老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養老服務商會、省內67家機構、11家旅居養老基地、5家志愿服務組織、團體和相關專家等發出征求意見函,并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目前收到回函并提出意見的單位數為6個,回函無意見的單位數為6個,未在預期內回函的單位數為55個。征求意見函共提出25條修訂意見,反饋意見主要涉及服務人員要求、服務流程細化、完善資料性表單等方面。具體情況詳見《<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采納情況》。2022年12月13日召開專題討論會,標準起草工作組匯總整理修改建議。經研究,其中21條意見被采納,4條意見部分采納。根據采納的修改意見對標準進行字斟句酌、反復多次討論和研究,形成本文件的送審稿。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本標準內容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要求,遵守《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與國家標準《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養老機構基本規范》協調一致,參照行業標準《志愿服務基本術語》、《志愿服務組織基本規范》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標準的制定遵循“規范性、統一性、導向性、適用性、系統性”的原則,注重對實際服務的指導性以及可操作性。第一,規范性原則。本標準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根據標準制定規范流程進行編制。第二,統一性原則。本標準的編制方法、程序和內容與相關標準相協調、統一,符合相關學科的理論。第三,導向性原則。本標準旨在規范廣東省內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相關流程及要求,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工作提供前瞻性指引。第四,適用性原則。本標準內容直觀、詳細、可行性高,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及應用性,能滿足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實際需求。第五,系統性原則。本標準從志愿服務需求評估與服務策劃、招募報名與遴選錄用、培訓、服務實施、質量控制與評價改進等方面對志愿服務流程進行系統梳理以及規范,并提出服務原則、組織管理、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設備等基本要求。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實驗驗證的論述本標準結合省內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實際情況,以志愿服務政策為指引,以服務需求為導向,以規范化管理為抓手,進一步明確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基本要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質量控制與評價改進的相關要求。(一)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基本要求進行梳理。梳理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過程中“服務原則”、“組織管理要求”、“人員要求”、“經費要求”、“場地和設施設備要求”5項管理要求,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管理提出具體全面的要求。(二)提出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服務原則。從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對象、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團體等相關方的角度出發,在《志愿服務條例》、《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規定的志愿服務通用原則基礎上,本標準創新性地總結出“量力而行”、“持之以恒”、“講求實效”、“風險可控”4條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基本原則要求。(三)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內容進行分類。結合養老機構場域下志愿服務對象的需求類別、志愿服務適用性等因素,本標準將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劃分為“生活照顧類”、“心理慰藉類”、“社交康樂類”、“醫療保健類”、“教育指導類”、“司法法律類”、“機構參與類”共7大類26小項的志愿服務內容。(四)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流程進行梳理。結合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實際,歸納了“需求評估與服務策劃”、“招募報名與遴選錄用”、“培訓”、“服務實施”4個環節的通用服務流程,并對各環節工作重點及要求進行詳細說明。(五)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記錄提供模板。為規范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記錄和歸檔工作,結合志愿服務工作需要,制定了“908志愿服務計劃表”、“908志愿服務培訓效果評價表”、“908志愿服務過程記錄及總結表”、“908志愿服務成效評價表”、“908志愿服務評價與改進評價維度列表”等14個表格及量表,使本標準更具實操性及應用性。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本標準在編制過程無重大分歧意見。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說明采標程度,以及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一)標準采標程度和一致性說明。本標準以《志愿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等現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編制,參考大量國內外志愿服務相關標準和文獻,借鑒了國際標準《安全與韌性社區韌性自發志愿者參與計劃指南》中關于志愿者風險防控方面的要求,引用行標《志愿服務術語》中的術語定義。(二)國內外標準對比情況。1.國內標準借鑒有限。《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范》、《志愿服務組織基本規范》、《志愿服務組織機構評價準則》、《社區志愿服務規范》等專項標準只對志愿服務的某一環節、單一志愿服務提供主體進行了規定,未體現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特點。與山西省《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標準》、安徽省《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管理規范》等地方志愿服務標準相比,本標準更加具有系統性、可操作性,與我省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實際一致。2.國家級和省級法規提供依據。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志愿服務條例》、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7號印發的《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分別對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務活動管理、志愿服務信息記錄等方面進行詳盡的規定。省內出臺的《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廣東省星級志愿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對志愿服務全鏈條、各環節給予明確的規定和指導意見。這些法規文件為本標準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政策保障和編制依據。3.國外標準與法規不能照搬運用于廣東省。國外大多通過立法形式推動和規范志愿服務,比如美國《志愿服務法》《國家和社區服務法案》以及《志愿者保護法》為志愿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護,其中《志愿者保護法》明確表示必須保證志愿者的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德國《促進青年志愿服務法》限定志愿者年齡為不滿27周歲的青年人,明確青年志愿服務是“社會參與”的特殊形式,并對服務期限、培訓時數、志愿者和志愿組織者之間簽署協議進行規定,《聯邦志愿服務法》是對《促進青年志愿服務法》的補充,該法對志愿者的范圍、責任和權利方面進行了規定;日本《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針對從事特定非營利活動的團體開展志愿服務進行規定。國際標準《安全與韌性社區韌性自發志愿者參與計劃指南》僅適用于規范自發志愿者的應急志愿服務。以上標準與法規不完全適用于我省養老機構志愿服務,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側重于從志愿服務提供主體角度出發,保障志愿服務提供主體權益,對服務對象、接受志愿服務的機構關注不夠。另一方面,國外志愿服務的快速發展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之上,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其標準和法規適用于自身的經濟、文化背景。廣東省乃至我國的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制度背景、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與國外具有差異性,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標準和法規。雖然在具體技術性規定上不適用,但志愿者保險、培訓的思路可以學習。(三)本標準的創新點。本標準清晰界定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提供主體,明確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服務流程,規范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管理,制定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所需的部分工作表。因此本標準的制定回應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對象的需求,體現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專業性,解決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存在的管理問題,完善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風險防控體系。本標準的創新點有:一是創新性提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原則?!吨驹阜諚l例》規定了志愿服務基本原則,明確了志愿服務的根本遵循。本標準遵守《條例》的規定,并在《條例》基礎上,針對養老機構存在志愿服務單一性、零碎化、形式化、成效低的情況,從志愿者、服務對象、志愿服務組織/團體、養老機構等相關方的角度出發,總結出“量力而行”、“持之以恒”、“講求實效”、“風險可控”4項原則,旨在引導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常態化發展,增強服務對象獲得感、幸福感,展現廣東志愿服務求真務實的特色,促進廣東志愿服務出新出彩走前列。二是多要素明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要求,強調志愿服務質控。本標準明確了組織要求、人員要求、經費要求、場地和設施設備要求的具體內容。抓住影響志愿服務質量的關鍵因素,對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涉及的人、財、物、場地、制度進行層層把關,設置質量管理點或質量控制點,確保養老機構志愿服務高質量發展。三是系統性梳理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全過程,注重實操可行。本標準編制時,采用PDCA循環管理理論分析養老機構志愿服務全鏈條,整理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的服務流程、服務監測、服務評價、服務改進的具體內容并自主研發、配套相關表格。為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提供明確操作指引,厘清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志愿服務提供主體等相關方在志愿服務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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