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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2.忠誠勤勉原則:對公司和股東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3.權責對等原則:明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做到權利與責任相匹配。董事管理制度董事的任職資格與選舉1.任職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無《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2.選舉程序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換屆選舉時,現任董事會應在規定時間內召集股東大會,提名新一屆董事候選人。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職責。董事的職責與義務1.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對董事會決議事項發表意見。定期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對其業績進行評價。2.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會會議1.會議召集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x]以上表決權的股東、[x]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x]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通知方式可采用專人送達、郵件、傳真等方式。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3.會議表決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x]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4.會議記錄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出席董事、缺席董事、會議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等內容。監事管理制度監事的任職資格與選舉1.任職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無《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情形。2.選舉程序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換屆選舉時,現任監事會應在規定時間內召集股東大會,提名新一屆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的職責與義務1.職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2.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監事會會議1.會議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每[x]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自接到提議后[x]日內,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2.會議通知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全體監事。通知方式可采用專人送達、郵件、傳真等方式。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3.會議表決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4.會議記錄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出席監事、缺席監事、會議議程、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等內容。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制度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與聘任1.任職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無《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2.聘任程序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經過董事會的考核和評估后確定聘任人選。公司應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與義務1.職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2.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1.考核指標經營業績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凈利潤、資產負債率等。管理指標:包括內部管理、團隊建設、風險管理等。創新指標:包括新產品研發、新技術應用、業務拓展等。2.考核周期年度考核:每年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季度考核:每季度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進展和業績進行階段性考核。3.考核程序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考核期結束后提交述職報告,總結工作情況和業績。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收集相關數據和信息。考核小組根據考核指標和評估結果,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評分和評價。將考核結果反饋給高級管理人員,并與薪酬、獎勵、晉升等掛鉤。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與激勵薪酬結構1.基本薪酬:根據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職責和市場行情確定,體現其基本勞動價值。2.績效薪酬: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根據其完成的工作業績和目標任務給予相應的獎勵。3.激勵薪酬: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分紅等,激勵其為公司長期發展做出貢獻。薪酬調整1.定期調整:根據公司經營業績、市場薪酬水平等因素,每年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進行定期調整。2.特殊調整: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位變動、績效考核優秀或出現重大失誤等情況下,對其薪酬進行特殊調整。激勵機制1.股票期權激勵:授予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激勵其關注公司股價和長期發展。2.限制性股票激勵:向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轉讓,激勵其為公司長期服務。3.分紅激勵: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向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分配一定比例的紅利,激勵其努力提升公司業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發展培訓計劃1.定期培訓: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需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培訓。2.專項培訓:針對公司重大戰略決策、法律法規變化等情況,開展專項培訓,提升其專業知識和能力。3.外部培訓:選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外部專業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課程和研討會,拓寬視野,學習先進經驗。職業發展規劃1.個人規劃: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制定個人職業發展規劃,明確職業目標和發展路徑。2.公司支持:公司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職業發展指導和支持,根據其能力和業績,提供晉升機會和崗位輪換機會。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交接離職程序1.提前通知: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提前[x]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2.工作交接: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將工作資料、文件、資產等移交給公司指定的人員。3.離職審計:對離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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