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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變電所安全作業規程

1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XX1號線和2號線的供電系統及其電氣設備日常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的全體

員工。xx供電系統變電所和供電電纜設備(以下統稱變電所)的一切作業均必須按照本規程的規

定嚴格執行。相關人員需進入變電所時也必須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2職責

2.1xx運營有限公司負費地鐵供電系統及其電氣設備日常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的有關人員必

須認真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2xx運營有限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日常供電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安全制度的貫徹執

行。

2.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經常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組織有關人員認

真學習和熟悉本標準,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要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切實貫徹執行本標準的各

項規定,確保人身、行車和設備的安全。

2.4相關部門職責

2.4.1根據從事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人員職務不同,由運營有限公司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和綜

合機電中心組成考試委員會,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安全等級考試。

2.4.2運營有限公司安全分部負責督促運營有限公司范困內與供電相關的部門學習和熟悉木規

程,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執行本規程,協助綜合機電中心完善本規程;協助人力資源部對各級相

關人員進行安全等級考試。考試合格后,由安全部頒發《安全合格證》。

2.4.3運營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總部范圍內與供電相關的部門學習本規程;負責組織各

級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等級考試。

2.4.4運營有限公司綜合機電中心負責督促本部門范圍內與供電相關的車間(室)學習和熟悉本

規程,指導和監督有關車間(室)執行本規程,協助人力培訓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部門對各級相

關人員進行安全等級考試。

3工作規范

3.1術語解釋

3.1.1運行中的電氣設備

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地鐵電氣設備一般可分

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3.1.2安全用具

必須是按相關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合格的用具(具體見附錄H,I)。

3.1.3值班人員

指有人值班的主變電所及部份變電所所設的值守人員。

3.1.4巡檢人員

指定時對無人值班的變電所設備進行巡回檢查的工作人員。

3.1.5工作領導人

負責領導整個作業組工作的人員,一個作業組只能有一個工作領導人。

3.1.6工作許可人

無人值班的變電所進行作業時,根據電力調度員(以下簡稱電調)命令辦理相應的安全措施、準許(注

銷)在該設備上工作的人員。

3.1.7電力調度員

地鐵供電系統的運行、操作及事故處理的指揮人員。負責整個地鐵供電系統的監控,是具備遙控

條件的供電設備的操作執行者。

3.1.8相關人員

地鐵公司內部及外部需進入變電所進行檢查、工作、學習的人員。

3.2基本要求

3.2.1一般規定

3.2.1.1變電所的所有電氣設備,自第一次受電開始即認定為帶可設備,之后,上述設備的一切

作業,必須按木規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

3.2.1.2為了保證供電運行檢修作業的安全,對有關人員實行安全等級制度。凡從事變電所運行

和維修工作的相關所有人員,必須經過考試評定安全等級。取得安全合格證之后,方可準許參加

相應的運行和檢修工作,安全合格證和安全等級的規定,見附錄A。

3.2.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3.2.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

用品應合格、齊備。

3.2.2.2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或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

3.2.2.3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處

理措施。

3.2.3合格的供電作業人員是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供旦工作的病癥,如:心臟病、神精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癥、

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發現有上述病癥,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供電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并經有關考試合格。

(3)應掌握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3.2.4從事地鐵供電系統變電所的運行、檢修試驗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考試:屬于下

列情況的人員,要事先經過安全考試:

3.2.4.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3.2.4.2臨時考試:

(1)開始參加地鐵供電系統變日所運行、檢修和試驗工作的人員;

(2)中斷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仍繼續擔當地鐵供電系統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

(3)職務或工作單位變更時,仍從事本工種工作或需要提高安全等級的人員。

3.2.5新參加供電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

安全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外單位支援、學習人員參加

工作時,應由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人員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必須經當班的值班人員

(巡檢人員)準許,并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變電所的設備區。

3.2.6從事地鐵供電系統變電所的運行、檢修試驗工作的有關人員,要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對不適合從事變電所運行和檢修試驗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3.2.7雷電時禁止在室外設備以及與其有電氣連接的室內設備上作業。嚴禁進行高壓帶電作業。

3.2.8凡距基準2nl以上的作業均視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在有防護欄桿的操作平臺上作業可

以不系安全帶,在特殊情況下無可靠的安全措施,身體離開操作立臺防護欄桿時,必須系好安全

帶并扣好保險鉤,其他的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作業時要使用專門的用具傳遞

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拋擲傳遞,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3.2.9作業使用的梯子要結實、輕便、穩固并按附錄1的規定進行試驗并合格。

3.2.9.1當用梯子作業時,梯子放置位置要使梯子各部份與帶電部份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且有

專人扶梯。登梯前作業人員要先檢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腳要放穩固,嚴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1

人作業。

3.2.9.2使用人字梯時,必須有限制開度的拉鏈。

3.2.10在所有供電設備附近搬動梯子、長大工具、材料、部件時,要時刻注意與帶電設備部份

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防止碰傷GIS等設備外殼。

3.2.11使用攜帶型火種或噴燈時,按照運營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暫行)》有關規定

辦理動火作業手續,并不得在帶電導線、設備以及充油設備附近點火。作業時,其火焰與帶電部

分之間的距離:

電壓為1500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

電壓為1500V以上者不得小于3m。

3.2.12變電所各高壓室和高壓設備的鑰匙至少應有二把,一把曰值班員負責保管,交接班時移

交給下?班,放置在所內固定的鑰匙箱內;?把專供緊急時使用,放置在車站控制室內固定地點(車

輛段變電所鑰匙放置在綜合機電中心生產調度室固定地點:主變習所鑰匙放置在控制室固定地

點),使用該鑰匙時必須登記簽名,使用完后立即交回。

3.2.12.1當值班員(巡檢人員)需要進入高壓分間或打開高壓柜巡視或檢修時,可將其鑰匙

使用,巡視結束和相關作業完畢后,值班人員要及時收回鑰匙并登記。即使緊急情況車站值班人

員使用存放于站控室的鑰匙進入變電所也要遵守有關規定。

3.2.12.2除上述情況外高壓分間及高壓柜的鑰匙不得交給其它人員保管或使用。

3.2.13在全部或部分帶電的柜(盤)上進行作業時,應將有作業的設備,與其他運行設備以明

顯的標志隔開。

3.2.14值班電調下達的倒閘和作業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行左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外,均

必須有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沒有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的命令無效。作業命令記錄格式見附錄G。

3.2.15電調管轄的設備的倒閘作業以及退出或投入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除3.2.14條規定的情

況外,均必須有電調命令方可操作。

3.2.16遠動倒閘

3.2.16.1調度端進行遙控操作時,必須嚴格監護制度,即:一人監護、一人操作。

3.2.16.2在調度端進行的遠動倒閘操作,電調應提前通知變電所。倒閘時,調度員必須嚴格

按操作卡片執行,并認真確認遙控對象,變電所當值人員監視執行情況并做好操作記錄。無人值守

牽引降壓變電所或降壓變電所,由電調通過遙信、遙視系統監視執行情況是否正確。

3.2.17停電的甚至是事故停電的電氣設備,在未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并按規定做好安全

措施前,不得進入相關的設備區,且不得觸摸該設備,以防突然又電。

3.2.18在設備因事故停電時,若已派出人員到現場查巡,在未與現場人員取得聯系前,無論何

種理由,都不得對停電設備重新送電。

3.2.19當作業人員進入電容器室(柜)內或在電容器上工作時,耍將電容器逐個放電,并接地和

做好其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3.2.20變電所除系統性的消防設施外,還必須配備移動式緊急消防設施。變電所必須畫出緊急

逃生路線。當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將該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滅火。

3.2.21在變電所內作業時,帶電部分嚴禁用棉紗(或人造纖維)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以

防起火。

3.2.22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立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帶電設備應使

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滅火,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滅火。對注油設備應使用泡沫滅火

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

綜合機電中心應備有防毒而具,防毒面具要按規定使用并定期進行試驗,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3.2.23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統一編號,由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宜。入庫、出庫、使用前應進行

檢查。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入漏電保護裝置、接地線。使用前應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

地線,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3.2.24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國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

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3.3檢修作業制度

3.3.1電氣設備的檢修作業

3.3.1.1高壓設備的停電作業:住停電的高壓設備上進行的作業及在低壓設備、二次回路、照明

I可路、消防等設備上進行的需要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

3.3.1.2高壓設備不停電作業:當作業人員與高壓設備的帶電部分之間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和沒

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許可在帶甩設備外殼和附近進行的二作。

3.3.I.3低壓設備作業:分為在低壓設備上進行的停電與不停電作業。

332作業命令的辦理

3.3.2.1對變電所有權停電的設備,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可按規定自行停電、辦理準許作業手續;

對變電所無權自行停電的設備要按F列要求辦理:

(1)屬電調管轄的設備,作業前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申請停電。電調審查無誤后發布停電倒

閘命令:

(2)電調發布停電倒閘命令后,再發布停電作業命令。電調在發布停出作業命令時,受令人認

其復誦,經確認無誤后,方可給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發令人和受令人同時填寫作業命令記錄。

并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將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填入工作票中;

(3)對不屬丁?電調管轄的設備停電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4)在同一個停電范圍內有幾人作業組同時作業時,對每一個作業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必

須分別辦理作業申請。

3.3.3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工作票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3.4工作票制度

3.3.4.1在電力設備上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I'-:

z1\

(7

\2填用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zX

(I

\/填用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z31

(/

\填用電力電纜作業第一種二作票(見附錄D);

z4

<

x填用電力電纜作業笫二種二作票(見附錄E):

(5)填用倒閘操作命令記錄(見附錄G):

3.34.2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應填寫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

(1)在高壓設備進行全部或部分停電的作業;

(2)在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安全距離不夠等原因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

(3)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

3.3.4.3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應填寫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

(I)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日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

(2)一次電流繼電器有特殊裝置可以在運行中改變定值的,和在保護控制屏二次線路上的工作,

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

(3)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口箱、電源干線上的作業。

3.34.4在電力電纜上的作業,應填寫電力電纜第一或第二種工作票:

(1)在高壓電力電纜的停電檢修工作,需填寫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2)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需填寫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3.34.51個作業組的工作領導人同時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一張工作票只能發給一個作業組。

同一張工作票的簽發人和工作領導人必須由二人分別擔當,不得相互兼任。

3.3.4.6發票人在工作前要盡早將工作票交給工作領導人和值班員(工作許可人),使之有足夠的

時間熟悉工作票內容及做好準備工作。

3.34.7工作領導人和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發票人及時提出。

3.3.4.8工作票需經認真分析,物認無誤,報電調審核后,方準作業。

33.4.9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經發票人同意,若發票

人不在,可經工作領導人同意,但工作領導人更換時必須經發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簽字,

工作領導人應將作業組成員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值班員,并報電調備案。

3.3.4.10事故搶修,情況緊急時可不開工作票,但應向電調報告事故概況,聽從電調的指揮,

在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將作業時間、地點、內容及批準人的姓名記入值班日志中。

3.3.4.11對非供電專業人員在變電所工作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1)若需設備停電,由綜合機口中心供電專業填寫相應的工作票,辦理停電手續,并須在安全

等級不低于三級人員的監護下進行工作。工作票一張發給當班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另一張發給

監護人,監護人負責有關電氣安全方面的監護職責。

(2)若設備不需要停電,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負責做好電氣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設防護柵,

懸掛標示牌等),向有關專業負責人講清安全注意事項,井記錄在值班日志或有關記錄中,雙方簽

名方準開工。必要時可派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人員進行電氣安全監護。

3.3.4.12工作票所列人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

(1)工作票簽發人:由工程師或綜合機電中心指定具有資格人員擔任并書面公布,擔任工作票

簽發人的安全等級不低于四級。第一、二種工作票簽發人名單須書面報控制中心電調備案,UOkV

線路工作票簽發人名單需向供電局報批。工作票簽發人要做好以下事項:

1)安排的作業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2)工作地點、時間均可行,作業區安全可靠:

3)安全措施是正確和完備的:

4)配備的工作領導人和作業”成員的人數和條件符合規定,正確指派各項工作人員,作業人

員精神狀態良好。

(2)工作領導人:由安全等級不低于四級的人員擔任,只可負由指揮一個作業組的作業。工作

領導人要做好以下事項: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復查工作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符合規定要求:

3)作業范圍、時間、作業組成員等符合工作票的規定。

4)復查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規定要求。

5)時刻在場監督作業組成員的作業安全,如果必須短時離開作業地點時,要指定臨時代理人,

否則停止作業,并將人員和機具撤至安全地帶。

(3)工作監護人:由運行值班人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

全等級不低于三級。工作監護人要做好以下事項:

1)在現場不斷監護工作人員的安全并參加作業;

2)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堅決制止繼續作業:

3)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應迅速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

(4)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由運行值班人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

擔任。在停電作業時,由工作領導人指定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安全等級不

低于三級。值班員(工作許可人)要做好以下事項:

1)復查工作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符合規定要求:

2)向電調申請停電,完成作業現場的停電、驗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

3)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目的可能:

4)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辦理準許作業手續;

5)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

作詳細補充。

(5)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工作組員要做好以下事

項:

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并按時保質完成;

2)嚴格遵守紀律,執行安全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相互關心安全:

3)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領導人提出改進意見。

(6)電調:負責核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行調、環調、維調、車場調度辦理

相關的作業手續,進行倒閘作業調度,批準開工許可,審核工作票是否具備終結條件,辦理工作

票終結手續,批準工作結束。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作業設各停、送電。

3.3.4.13工作票按下列規定填發和管理:

(1)工作票應打印或者不易褪色的鋼筆或水筆填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各欄如寫不下均應

另附白紙寫清,不得在邊緣或反而書寫,打印的需手寫簽名,并二作業前一天交給工作領導人。

特殊情況下執行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將工作票交給值班人員。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

作內容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工作領導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

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為注明變更理由。

(2)第一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168小時),遇大中修時,不超過30天,若在

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作業不能完成,應提前半小時向電調辦理準許廷時手續。超過工作票有效時間

作業未完成需重新辦理工作票。

(3)第二種工作票有效時間最長為24小時,不得延長。超過工作票有效時間作業未完成需重新

辦理工作票。

(4)工作中工作票污損影響繼續使用時,應將工作票重新填寫。

(5)在變電所內作業或由變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給值班員

(工作許可人)(紅色),另一份發給工作領導人(蘭色)。完工后紅色工作票由值班員(工作許可

人)留存變電所三個月,蘭色工作票交回簽發人保存三個月。

3.3.5工作許可制度

3.3.5.1進入變電所工作都應經值班員(工作許可人)許可。

3.3.5.2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I)會同工作領導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到作業地點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

電壓:

(2)向工作領導人指明準許作業范圍,附近有電(停電作業)設備和注意事項;

(3)經工作領導人確認符合要求后,雙方在兩份工作票上簽字。一份交工作領導人,一份值班

員(工作許可人)留存,方可開始工作。

3.3.5.3工作領導人、值班員(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不得變更有關檢

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允取得對方的同意。變更情況及

時記錄在值班U志內。

3.3.5.4運行值班人員在向工作領導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

領導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值班日志內。

3.3.5.5每次開工前,工作領導人要在作、也地點向作業組全體成員宣讀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33.5.6當停電作業時,在消除作業命令之前,禁止向停電的設備上送電,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送

電時要按下列規定辦理:

(I)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通知工作領導人,說明原因,暫時結束作業,收回工作票:

(2)拆除臨時防護柵,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防護柵和標示牌;

(3)屬于電調管轄的設備,由可調發布送電命令。其它設備由綜合機電中心調度或其他調度員

批準送電;

(4)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將送目的原因、范圍、時間和批準人、聯系人姓名等記入值班日志中。

33.5.7停電作業的設備,在結束作業前需要試加工作電壓時,要按下列規定辦理:

(1)確認作業地點的人員、機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帶:

(2)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將該停電范圍內所行工作票均收回,拆除防礙送電的臨時防護柵、

接地線和標示牌;

(3)確認被試設備具備試加工作電壓的條件:

(4)工作領導人與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共同對有關部分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可以送電,由值班

員(工作許可人)進行試加工作電壓:

(5)試加電壓完畢后,如仍需繼續作業,必須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的要求,重新

做好安全措施,方可準許作業。

3.3.6工作監護制度

3.3.6.1當進行電氣設備的復雜作業時,工作領導人主耍負責監護作業組成員的安全和聯絡工作,

不參加具體作業。

3.3.6.2當進行電氣設備的停電作業時,工作領導人除監護作業”成員的作業安全和監護作業質

量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參加工作:

(I)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作業;

(2)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工作組員不超過三人,距帶電較遠或有可靠的防護

設施,無偶然觸及帶電設備可能時;

(3)線路停電作業的工作地點較集中,且附近又無其它帶電線路時。

3.36.3對工作條件復雜,作業人員較多或作業范圍較廣的工作,應設專職監護人。設置的監護

人員由工作領導人指定安全等級符合要求的作業組成員擔當。專職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3.3.6.4當作業需要時可以派遣不少丁?二人的小組(包括監護人)到其他地點進行相關工作,其

作業人員的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監護人的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

33.6.5禁止任何人在高壓分間、高壓柜內單獨停留作業。

3.3.6.6變電所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提出并要求其立即糾正,若發現有會

危及人身、行車、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可工作票,令其撤出作業地

點0

3.3.7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3.7.1作業中需暫時中斷工作離開作業地點時,工作領導人應負責將人員撤至安全地帶,材料、

零部件和機具要放置牢靠,并與帶電部分之間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再繼續工作時,須重新檢

杳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開工。在作業中斷期間,未征得工作領導人同意,作業組成員

不得擅自進入作業地點。每日開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外,在收工時還應清理作業場地,開

放封閉的通道,開工時工作領導人還要向作業組成員重新宣讀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開

始工作。

33.7.2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雨或其他威脅工作組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領導人或監護人應及

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停止工作。

3.3.73使用數日有效的停電工作票,每日收工時,應清理工地,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將工作票

交給運行值班員,但臨時接地線、防護物及標示牌可保持不動,次日開工前,工作領導人要向作

業組成員重新宣讀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T.作許可人必須檢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

許可開工手續,取回工作票,方可開始工作。

3.3.74當一個工作組按照工作票在幾個工作地點依次進行工作時,應按下列規定轉移工作地點:

(1)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

員(工作許可人)在開工前一次做完,工作領導人在轉移工作時,應向作業組員布置安全措施和注

意事項;

(2)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只可在指定地點工作,如無工作領導人命令,不得自行轉移工作地

點;

(3)每次轉移到新工作地點時,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點及在安全

措施欄內記入裝設接地線的設備編號:

(4)轉移J2作地點時,應在工作票上填記。

3.3.7.5工作終結需執行如下程序:

(I)工作組應清理工具、材料,工作領導人詳細檢杳工作質量,確保設備具備送電運營條件;

(2)工作領導人檢查工作人員全部由作業設備上撤離,若存在多個小組工作,工作領導人應確

認所有小組工作完畢并從設備上撤離:

(3)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確認工作完成,工作領導人會同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檢查作業中涉

及的所有設備,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和缺陷,處理的結果,是否具備投運條件等。工作領導

人在工作票中填寫工作結束時間并簽字。

(4)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按下列程序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1)拆除所有臨時接地線,點清其數量;

2)拆除臨時防護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的防護柵和標志:

3)必要時測試設備、試驗合格。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中填寫工作票結束并簽字,工作票方可視為結束。

(5)值班員(工作許可人)須立即匯報電調。

(6)若由于需要,暫不拆除某經臨時接地線時,由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備注欄注明

不能拆除的原因后,也可終結工作票。但對未拆除接地線的設備需做好安全防護,不允許辦理送

電手續。

3.3.8消除作業命令

3.3.8.1當按3.3.7.5(4)條辦完結束工作票手續后,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即可向電調請求消除停

電作業命令。電調經詢問確認工作已經結束,具備送電條件后,才給予消除作業命令時間,雙方

均需將消除作業命令時間記入命今記錄和工作票中。在同一個停可范圍內有幾個作業組同時作業

時,對每一個作業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必須分別向電調請求消除停電作業命令。

3.3.8.2只有在停電的設備上所有的停電作業命令全部消除完畢后,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才可按

下列要求辦理送電手續:

(1)屬電調管轄的設備,按電調命令送電;

(2)對不屬電調管轄的設備:屬供電局地調管轄的設備由電調向供電局聯系辦理送電手續,屬

維調和環調管轄的低壓設備要向維調和環調聯系辦理送電手續。

3.3.9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作業和鄰近帶電作業,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停電:

-驗電;

-裝設接地線:

.懸掛標示牌及裝設防護物。

停電、驗電、接地封線工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

絕緣鞋(靴),戴護目鏡。用絕緣桿或帶絕緣把手的設備操作(機械傳動的開關除外)。人體與帶

電體之間應保持不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

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無防護柵有防護柵

110kV1500mm1000mm

35kV1000mm600mm

10kV700mm350mm

DC1500V及以下700mm3S0mm

注表1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3.3.10停電

3.3.10.1對停電作業的設備,必須從可能來電的各方面切斷電源(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

其中性點應視為帶電部分),并要有明顯的斷開點并分別在可能送電至停電作業設備的有關部分

接掛地線(或合接地刀閘)。在呼電作業的設備上,如可能產生感應電壓且危及人身安全時,應

增設接地線。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開斷(或合接地刀閘)后,應采取誤分誤合措施。

3.3.10.2在電力線路上作業,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作業的線路,即斷開變電所向作業線路送電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斷開作

業線路各端的熔斷器。

(2)斷開有可能將電能從低電壓側返送到高壓側的開關。

(3)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檢修線路和鄰近、交

叉的其它線路。

0

33

.).3在變電所內檢修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

a!

/檢修的設備;

\

Q!

/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設備:

?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上卜、后面或兩側,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

1

(4/其他需要停電的設備。

3.3.10.4停電檢修時,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運行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線,應

視為帶電設備),斷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電源,手車開關應拉至試驗或

檢修位置。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必須加鎖。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

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

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還必須從低壓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反送電。

3.3.10.5對于低壓停電作業,應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將配電箱加鎖。沒有配電箱時應該取卜

熔斷器。在多回路的設備上進行部分帶電作業時,應核對停電的回路與檢修的設備,嚴防誤停電

和停電不徹底。

3.3.11驗電

3.3.11.1驗電工作應在停電以后進行,必須二人同時進行作業,操作人和監護人安全等級分

別不低于一級和三級,并均必須穿絕緣靴和戴安全帽,操作人還要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電

壓等級合適的驗電器,并先在其他帶電設備上試驗,確認良好,然后在停電的設備上驗電,最后

再在有電的設備上復驗一次。驗電時對被檢驗設備的所有引入、引出線均要檢驗。35k\\HOkVGIS

組合電器用萬用表測量進線或母線PT的電壓確認。

變、配電設備的驗電工作,應在所有斷開的線端進行。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的驗

電工作,應在進出線上進行。

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應在其兩側驗電。

電力線路的驗電應逐相進行。多層鋪設的電纜線路,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

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對線路的局部作業,應在工作區段兩端裝接地線處進行。

對低壓設備的驗電,除使用驗電巖外,還可以使用便攜式電壓表進行,用電壓表驗電時,應在各

相之間及每相對地之間進行檢驗,

3.3.11.2使用驗電器,將驗電器端頭輕靠高壓供電導線,無響聲則為已停電,驗電器使用前

要驗聲,不合格者,即時調換。驗電器上不得裝接地線。但使用特殊驗電器,不裝地線不能顯示

時,可不在此限。

3.3.11.3表示開關設備斷開的指示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穴能作為無電的依據,仍應通過

驗電器檢驗設備是否已停電。如果顯示有電,則未經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設備上工作。

3.3.11.4高壓驗電必須帶絕豫手套,并有專人監護,安全距離滿足表1要求,如在高壓設備

上驗電,還需穿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墊或臺上。雨雪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直接驗電。

3.3.11.5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

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帶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但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

發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

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12裝設接地線

3.3.12.1裝設接地線必須二人同時進行作業,操作人和監護人安全等級分別不低于二級和三

級,并均必須穿絕緣靴和戴安全相,操作人還要戴絕緣手套。

3.3.12.2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

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或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耳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3.3.12.3驗明高壓供電已停電后,須在作業地點兩端及與作業地點相連可能來電的所有停電

設備上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在停電作業的設備上如可能產生感應電壓且危及人身安全

時應增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表1安全距離的規定,并應裝在作業人員可見到

的地方。

3.3.12.4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導線截面積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

但交流接地線不得低于25nlm直流接地線不得低于70mm)不得有斷股、散股和接頭,同時應滿

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時要連接牢固,接觸良好。使用前應經過詳細檢查,報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

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者短路封線。

3.3.12.5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

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

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3.3.12.6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

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

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其余部分不必每段

都裝設接地線。

3.3.12.7裝設接地線時,順序如下:

(I)對于35kV的GIS組合電器應先合接地刀閘,然后合斷路器予以接地,并加機械鎖;在變壓

器本體進行停電作業時,還必須在變壓器本體的電源進線樁頭上加掛地線。

(2)對于臨時接地線,先將接地線一端緊固在接地點上,再用絕緣棒將另一端地線掛鉤或用專

用線夾卡在停電的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則順序相反,先拆連接停電設備端,再拆

導體端。整個過程中,人體不得接觸接地體,并戴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棒。

3.3.12.8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領導人征

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3.3.12.9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

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3.3.12.10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

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1)拆除一相接地線;

(2)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3)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工作領導人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4)進行需拆除接地線的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監護,其安全等級:作業人員不低于二級,監護

人不低于三級。

3.3.12.11高壓設備應該在適當的位置上設固定接線端子及接地線,以備停電檢修用。接地線的

數量、號碼應該登記在冊,交接班時注意交接。

3.3.12.12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

置號碼必須一致。

3.3.12.13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3.3.12.14低壓線路的停電作業,在工作地點驗明無電后,將各相短路接地。

3.3.13設置標示牌及防護物

3.3.13.1標示牌分為警告類、禁止類、準許類、提醒類等。嚴禁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移動

或拆除臨時柵欄和標示牌。

3.3.13.2各種標示牌懸掛場所如下:

(1)變電所和線路上停電作業,對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

(刀閘)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對低壓回路的停電作業,應將檢修設備的各方面電源斷開取卜.熔斷器(保險),在刀閘操作把手上

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對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

上后,在斷路器(開關)操作把手上,應懸掛“禁止分閘!”的標示牌。

在顯示屏上進行操作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相應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閘!”的標記。

(2)鄰近帶電作業,在戶內高壓設備的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在戶外工作地

點四周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在高壓導線斷線處,以及被試驗的高壓設備的遮欄或圍欄

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

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月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

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

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II的要求。

(4)在戶外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圍欄,其出入口要圍至臨近道路旁邊,并

設有“從此進出!”的標示牌。工作地點四周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標示牌應朝向南欄里面。若戶外配電裝置的大部分設備停電,只有個別地點保留有帶電設備而其

他設備無觸及帶電導體的可能時,可以在帶電設備四周裝設全封閉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

“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應朝向圍欄外面。嚴禁越過圍欄。

(5)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6)在工作人員上下用的鐵架或梯子上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

(7)在可能攀登的帶電設備的契構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8)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H后,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封閉后禁止開啟,并設置“止步,高

壓危險!”的標示牌。

在開關柜內掛接地線后,應在開關柜的門上懸掛“已接地!”的標示牌。

(9)在城區或人口密集區地段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

3.4運行和維護

3.4.1變電所值班工作

3.4.1.1值班員的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助理值班員的安全等級入低于二級。

3.4.1.2值班員和助理值班員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供電系

統情況,掌握操作技術,并有處理事故的能力。

3.4.1.3當班值班員不得簽發工作票和參加檢修工作;助理值班員可參加檢修工作,但必須根據

值班員的要求能隨時退出檢修組,助理值班員在值班期間受當班值班員的領導;當參加檢修工作

時,聽從作業組工作領導人的指揮。

3.4.1.4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但不得單獨從事維修工作:

(1)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2)室內高壓斷路器(開關)開關的操作機構用熠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開關隔離或裝

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3.4.1.5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

欄時,必須有安全等級不低于三汲人員在場監護,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3.4.1.6凡有高壓設備的變電所應具備以下安全用具:

(1)高壓絕緣拉桿;

(2)高壓驗電器和低壓險電筆;

(3)絕緣手套、絕緣靴、鞋及絕緣墊;

(4)有足夠數量的接地線;

(5)各種標示牌:

(6)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帶、絕緣繩、安全帽等:

(7)有色護目眼鏡。

3.4.1.7變電所進行停電檢修時,值班員應負責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并向工作領導人指出停電范

圍和接掛地線位置以及帶電設備的位置。

3.4.1.8變電所各高壓室和高壓設備的鑰匙至少應有二把,一把曰值班員負責保管,交接班時移

交給下?班,放置在所內固定的鑰匙箱內;?把專供緊急時使用,放置在車站控制室內固定地點(車

輛段變電所鑰匙放置在綜合機電中心生產調度室固定地點),使用該鑰匙時必須登記簽名,使用完

后立即交回。

3.4.2變電所巡視工作

3.4.2.1除有權單獨巡視的人員外,其他人員無權單獨巡視。有權單獨巡視的人員是:變電所的

值班員和上班長;安全等級不低于四級的檢修人員、技術人員:主管領導干部。單獨巡視時時刻

注意與高壓帶電體之間保持不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

3.4.2.2除有權單獨巡視的人員外,其他人員無權進行單獨巡視,必要時可通知值班員,由值班

員安排人員負責巡視。

3.4.23設備巡視時,禁止領取設備鑰匙,禁止觸碰設備外殼,禁止打開設備柜門、箱蓋。進出

高壓室,巡視結束后必須隨手將口鎖好。

3.4.24當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任何人與接地點的距離:室內不得小于4m,室外不得小于

8m,如確需進入上述范圍或操作開關時,必須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巡視人員如發現導線斷線,

應設置防護物,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防止他人接近故障地點41n以內,并迅速

報告電調和有關領導,等候處理,

3.4.2.5大風(風力在五級及以上)、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災害發生時,如要對設備進行

巡視時,應得到綜合機電中心主任和電調的批準,巡視人員應時刻與綜合機電中心和電調保持通

信聯絡。

3.4.3變電所倒閘操作

3.4.3.1由電調管轄的設備,倒閘由電調發布命令,值班員(巡檢人員、工作許可人)受令復誦,

電調確認無誤后,方可給予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每個倒閘命令發令人和受令人雙方均要填寫倒

閘作業命令記錄并錄音,格式見附錄G。

3.4.3.2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發令前應互報姓名。

3.43.3電調對1個變電所1次只能下達1個倒閘作業命令,對不需要電調下令倒閘的開關,倒

閘完畢后要將倒閘時間、原因和噪作人的姓名記入值班日志或有關記錄中。

(1)所有倒閘作業均必須有2人同時進行。值班員(巡檢人員、工作許可人)操作,檢修負責人

(值班員)監護。

(2)值班員(巡檢人員、工作許可人)在接到倒閘命令后,先在模擬圖上進行模擬操作后再進行

倒閘,用手動操作時,操作人和監護人必須穿絕緣靴,同時操作人還要戴絕緣手套。倒閘操作必

須由兩人進行,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檢修負責人(值班員)手持倒閘作業命令

進行監護、唱票,值班員(巡檢人員、工作許可人)按規定進行操作,且呼喚應答,手指眼看,準

確迅速操作,每完成一項做一記號“J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3.4.3.4倒閘作業完成后,值班員(巡檢人員、工作許可人)要立即向電調報告。

3.4.3.5倒閘作業要按操作卡片或由電調寫好操作步驟后進行。遇有危及人身、行車或設備安全

的緊急情況,當值人員可先行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且不需寫操作步驟,但事后要報告電調

并詳細記錄,再合閘時必須有電調命令方可執行。無人值班變電所遇有危及人身、行車或設備安

全的緊急情況時,電調可先行斷開有關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再通知有關部門。

3.4.3.6倒閘操作命令要遵守卜.列原則:

(1)停電時的操作程序:先斷開負荷側后斷開電源側;先斷開斷路器后斷開隔離開關。送電時?,

與上述程序相反。

(2)隔離開關分閘時,先斷開主閘刀后閉合接地閘刀;合閘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3)禁止帶負荷進行隔離開關的倒閘作業和在接地閘刀閉合的狀態下強行閉合主閘刀。

34.3.7可用隔離開關進行下列噪作:

(1)投切電壓互感器:

(2)投切空載母線。

3.4.3.8停電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

順序操作。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

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嚴禁亂用。

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未經電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3.43.9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

的斷、合位置。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

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信號的變化,且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

指示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魂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3.4.3.10在進行倒閘操作過程中,遇有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應立即停止操作,并

斷開有關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然后向電調匯報事故情況、時間、地點并做好記錄,再合閘時必

須查明事故的原因,并有電調的命令方可執行。

3.4.3.11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

或絕緣臺上。雷電時禁止倒閘操作和更換熔斷器。

3.4.3.12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系統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必須將操作機構用墻

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并設遠方控制,重合閘裝置必須停用。

3.4.3.13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

施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3.4.3.14在發生人身觸電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斷路料(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但事后應立即報告電調和上級部在未拉開有關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搶救人員不得直接

觸及帶電設備和觸電人員,亦不得進入遮欄。

3.4.4電力電纜線路的作業

3.4.4.1工作前應詳細核對電纜名稱、標志牌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電力電纜設備的標志牌要與

電網系統圖、電纜走向圖和電纜資料的名稱一致。安全措施正確可靠后,方可開始工作。

3.4.4.2鄰近帶電線路作業時?,應確保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并設

置專人監護。

3.4.4.3高壓電纜停電檢修時,苜先詳細核對電纜回線名稱和標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

然后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在電纜封端處進行驗電及設置臨時接地線時,在斷開電源處懸掛“禁止

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3.4.4.4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熬膠人員應戴口罩帆布手套及鞋蓋。攪拌或舀取熔化的電纜

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預先加熱的金屬捧或金屬勺子,防止落入本分而發生爆濺燙傷。

3.4.4.5開啟電纜井井蓋、電纜溝蓋板及電纜隧道入孔蓋時應使用專用工具,同時注意所立位置,

以免滑脫后傷人。開啟后應設置標準路欄分隔,并有專人行守。在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全帽和

口罩,并做好防火和防止物體墜落。工作人員撤離電纜井或隧道后,應立即將井蓋蓋好,以免行

人碰蓋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內。

3.4.4.6電纜隧道應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風的措施。電纜井內工作時,禁止只打

開一只井蓋(單眼井除外)。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先用吹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

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是否超標,并做好記錄。電纜溝的蓋板開啟后,

應自然通風一段時間后方可下井工作。電纜井、隧道內工作時,通風設備應保持常開,以保證空

氣流通,

3.4.4.7制作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3.4.4.8在接觸網帶電的情況下進行電力線路檢修時,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與接觸網之間的安全

距離不小于1m:有感應電壓危險時,應在電力線路作業區段兩端進行接地封線。

3.4.4.9電纜開挖施工的安全措施

(1)電纜電埋敷設施工前應先查清圖紙,再開挖足夠數量的樣洞和樣溝,摸清地下管線分布情

況,以確定電纜敷設位置及確保不損壞運行電纜和其他地卜.管線。

(2)為防止損傷運行電纜或其他地下管線設施,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不應使用大型機械來開

挖溝槽,硬路面面層破碎可使用小型機械設備,但應加強監護,K得深入土層。若要使用大型機

械設備時,應履行相應的報批手饃。

(3)掘路施工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區域應用標準

路欄等嚴格分隔,并有明顯標記,夜間施工人員應佩帶反光標志,施工地點應加掛警示燈,以防

行人或車輛等誤入。

(4)在靠近電纜挖溝或挖掘,距已設電纜0.4m時,只許使用鐵鍬。冬季作業如需烘烤凍結的土

層時,烘燧處所與電纜之間的土層厚度:一般粘土不應小于0.1m;砂土不應小于0.2m。

在鄰近交通地點挖溝時,應設置防護,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雜物。

溝邊應留有通道。

挖掘中如發現煤氣、油管泄漏時,應采取堵漏措施,并嚴禁煙火,同時迅速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5)挖掘電纜工作,應由有經驗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進行。挖到電纜保護板后,應由有經驗的

人員在場指導,方可繼續工作。挖掘出的電纜或接頭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時.,必須將其懸吊保護。

電纜懸吊應每1?1.5m吊一道;接頭盒懸吊應平放,不得使接頭盒受到拉力;若電纜接頭無保護

盒,則應在該接頭下墊上加寬加長木板,方可懸吊。電纜懸吊時,不得用鐵絲或鋼絲等,以免損

傷電纜護層或絕緣。

(6)溝槽開挖深度達到1.5m及以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土層塌方。

(7)溝槽開挖時,應將路而鋪設材料和泥上分別堆置,堆置處和溝槽應保持通道供施工人員正

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入溝槽傷害施工人員或損壞電

纜。

(8)電纜的移設、撤換及接頭盒的移動,一般應在停電及放電后進行,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宜

利用專業設備作業,防止損傷絕緣和短路。如帶電移動,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具備敷

設電纜經驗的人員,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平正移動,防止絕緣損傷爆炸。

(9)鋸高壓電纜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無誤,并使用專用儀器(如感應法)驗明電纜無電壓

后,用接地的帶木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絕緣柄的人應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

墊上。

(10)電纜施工完成后應符穿越過的孔洞進行封堵,以達到防水或防火的要求。

3.4.4.10非開挖施工的安全措施

(1)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前,應首先探明地下各種管線及設施的相對位置。

(2)非開挖的通道,應離開地工各種管線及設施足夠的安全距離。

(3)通道形成的同時,應及時對施工的區域進行灌漿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3.4.4.11電力電纜線路試驗安全措施

(1)電力電纜試驗要拆除接地線時,應征得工作許可人的許可(根據電調命令裝設的接地線,

應征得電調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2)電纜耐壓試驗前,加壓端應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另一端應掛上警告牌。

如另一端是上桿的或是鋸斷電纜處,應派人看守。

(3)電纜的試驗過程中,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先對設備充分放電。作業人員應戴好絕緣手套。

(4)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另兩相電纜應接地。

(5)電纜試驗結束,應對被試巨纜進行充分放電,并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

線接通后才可拆除。

(6)電纜故障聲測定點時,禁止自接用手觸摸電纜外皮或冒煙小洞,以免觸電。

3.4.5二次回路的作業

3.4.5.1在確保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運行條件下,允許有關的高壓設備和二次I可路不停電進行

下列工作:

(1)測量、信號、控制利保護I可路上進行較簡單的作業。

(2)改變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值,但不得進行該裝置的整定調整后的試驗,且作業人員的安全

等級不得低于三級。

(3)當電氣設備有多重繼電保護,經電調批準短時撤出部分保護裝置時,在撤出運行的保護裝

置上的作業。

3.4.5.2在二次設備及其回路上進行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人員不得進入高壓分間(柜)或登上GIS設備外殼,同時與帶電部分之間的距離要等于

或大于表1的規定數值。當作業地點有高壓設備時,要在作業地點周圍設圍柵和懸掛相應的標示

牌。

(2)所有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均要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3)直流回路不得造成接地或短路。

(4)根據作業要求需進行斷路器的分合閘試驗時,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3.4.5.3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業時,除按3.4.5.2的規定執行外還必

須遵守下列規定:

(I)電壓互感器:

注意防止發生短路或接地,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戴絕緣手套,并使用絕緣工具,必要時作業前撤出

有關可能誤動的繼電保護。

(2)電流互感器:

1)嚴禁將其二次側開路。

2)短接其二次側繞組時,必須使用專用短路片或短路線,并要連接牢固,接觸良好,嚴禁用

纏繞的方式進行短接。

3)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操作人必須使用絕緣工具并站在絕緣墊上。

3.4.54當用外加電源檢查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時,在加電源之前須在電壓互感器的周圍設圍

柵,圍柵上要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且人員要退到安全地帶。

3.4.5.5進行下列工作時,需填寫二次設備及回路工作安全技術措施票:見附錄F

(1)在繼電保護、自動裝置、聯鎖及聯跳回路上的工作:

(2)在運行中的電流互感器、可壓互感潘的二次回路、差動保護通道(導引電纜、光纜等)及

直流聯跳電纜上的工作:

(3)需要將運行中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直流、交流、信號電源臨時拆開和更改的工作。

3.4.5.6二次設備及回路工作安全技術措施票具體內容應包括但K限于:

(1)直流電源、壓板、聯鎖開關投切位置的檢查:

(2)電流互感器二次短路接地線的接入與拆除;

(3)直流線、電流線、電壓線、聯鎖跳線、信號線的拆接及改線等;

(4)運行中的微機保護,保護功能的投切及更改。

3.4.5.7執行二次設備及回路工作安全技術措施票時,須按執行及恢復順序逐項填寫,已完成的

任務,在執行欄和恢復欄上打上記號并記錄完成時間。

3.4.5.8二次設備及回路工作安全技術措施票一式一份,作為工作票的附件與工作領導人的工作

票一起使用,但不能代替工作票,

3.4.6低壓帶電的作業

3.4.6.1在低壓設備上作業時一般應停電進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帶電工作應填用變電所

第二種工作票。

在低壓電動機和在照明回路上的作業可不填用工作票,應做好相應記錄,該作業至少由兩人進行,

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的安全等級不得低于三級:停電作業時,至少?人的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

3.4.6.2低壓帶電作業和穿越低玉帶電線路的作業,工作人員必須穿緊口干燥的長袖工作服、絕

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潔的線手套。低壓帶電作業應使用絕緣鉗了,附近的其

它設備的帶電部分必須用絕緣板隔開。禁止使用刀子、錘刀、金屬尺和鐵刷子等帶有金屬的工具。

絕緣靴每半年應進行一次絕緣強度試驗,絕緣強度不應低于出廠的耐壓標準。

3.4.6.3低壓帶電作業不允許帶負荷接續導線。如必須帶電更換口氣器具時,應先作好旁路線。

3.4.6.4作業前應當先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火線,后斷地線,

接續導線時,順序相反。工作時只許接觸一個導體,禁止同時接觸鄰相導體或一相一地導線。

3.4.6.5停電更換熔斷器后,恢復操作時,應戴手套和護目眼鏡。

3.4.6.6進行蓄電池充放電和維護時,應防止全所直流二次電源失壓而引起開關跳閘或失去操作、

控制電源。

3.4.7高壓試驗的作業

3.4.7.1變電所進行預防性試驗時,應由受試單位簽發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由值班員采取安全

措施,辦理許可開工手續,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臨時接地線時,應由值班員配合進行。

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寫一張工作票,但在試驗前應得到檢修工作領導

人的許可。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高壓試驗的工作票發出后,應先將已發出的檢修工作票收I可,禁止再發出

第二張工作票。如果試驗過程中,需要檢修配合,應將檢修人員填寫在高壓試驗工作票中。

如加壓部分與檢修部分之間的斷開點,按試驗電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在另一側有接地短路線

時,可在斷開點的?側進行試驗,另?側可繼續工作。但此時在斷開點應掛有“止步,高壓危險!”

的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3.4.7.2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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