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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xxxxx-2024DB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DBJ50/T-xxx-2024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監測評估技術標準 Testing,Monitoring,AssessmentforUndergroundStructuresinCities(征求意見稿)2024-xx-xx發布2024-xx-xx實施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監測評估技術標準DBJ50/T-xxx-202x主編單位: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實施日期:2024年xx月xx日前言根據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下達2020年度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立項計劃(第一批)的通知》(渝建〔2020〕31號)的要求,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經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并參考有關國家和其他省市地方標準,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討論、修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5城市人行地下通道;6城市隧道;7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8早期坑道、地道式地下人防工程;9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10地下儲存空間;11檢測、監測、評估報告編寫。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二路221號,傳真郵箱:cqsjky@163.com)。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主編單位: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員:目次TOC\o"2-2"\h\z\t"標題1,1"1總則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43.1一般規定 43.2檢測工作基本要求 53.3監測工作基本要求 73.4評估工作基本要求 84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 114.1一般規定 114.2地下排水管線檢測評估 114.3綜合管廊檢測監測評估 125人行地下通道 165.1一般規定 165.2人行地下通道檢測 175.3人行地下通道監測 195.4人行地下通道評估 206城市隧道 216.1一般規定 216.2城市隧道檢測 226.3城市隧道監測 256.4城市隧道評估 277城市軌道交通 367.1一般規定 367.2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檢測 377.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監測 397.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評估 458早期坑道、地道式地下人防工程 498.1一般規定 498.2早期坑道、地道式地下人防工程檢測 518.3早期坑道、地道式地下人防工程評估 549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 629.1一般規定 629.2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檢測 629.3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監測 649.4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評估 6510地下儲存空間 6910.1一般規定 6910.2地下儲存空間檢測 6910.3地下儲存空間監測 7110.4地下儲存空間評估 7211檢測、監測、評估報告編寫 79本標準用詞說明 81引用標準名錄 82

Contents1總則1.0.1為規范重慶市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監測、評估工作,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成果可靠,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的檢測、監測、評估。1.0.3重慶市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監測、評估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城市地下構筑物urbanundergroundstructures為某種使用目的建造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內部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城市地下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早期坑道式地下人防工程、地道式地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構筑物等。2.0.2檢測testing對構筑物結構的狀況或性能所進行的現場測量和取樣試驗等工作。2.0.3監測monitoring采用儀器量測、現場巡查或遠程視頻監控等手段和方法,長期、連續地采集和收集反映構筑物結構以及周邊環境對象的安全狀態、變化特征及其發展趨勢的信息,并進行分析、反饋的活動。2.0.4評估assessment針對構筑物結構在承受作用下具備的結構承載能力,以及在偶然事件時保持必要的整體穩固性,所進行的調查、檢測、監測、驗算和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并給出評估結論。2.0.5地下排水管線undergrounddrainagepipeline敷設于地下用于輸送城市用水的長輸管線和城市管線。2.0.6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2.0.7城市軌道交通結構urbanrailtransitstructure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的承重骨架,包括車站、區間、車輛段、附屬建(構)筑物等地下結構、地面結構和高架結構。2.0.8城市地下道路urbanundergromdroad地表以下供機動車或兼有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2.0.9人行地下通道pedestrianunderpass設置在地表以下專供行人使用的通道。2.0.10城市隧道urbantunnel城市隧道的各類土木建筑工程結構物。包括洞口,洞門、材砌,路面、防排水設施、斜(豎)井、檢修道及風道等結構物,以及與隧道關系緊密的電纜溝、設備洞室、洞口聯絡通道與限高門架,洞口范圍內的綠化、消音設施、減光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利口雕塑、交通標志標線、附屬房屋設施等。2.0.11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existingearlycivilairdefenseworks1980年前建成的坑道式人防工程和地道式人防工程,簡稱早期人防工程。2.0.12坑道式人防工程underminedcivilairdefenseworkswithlowexit大部分主體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人防工程。2.0.13地道式人防工程underminedcivilairdefenseworkswithoutlowexit大部分主體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且呈線狀分布的人防工程。2.0.14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unlinedundergroundcavernswithprotectivevalue有保護價值的地下洞室指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價值需要妥善保護的人工開挖洞室和經過改造的天然洞室。2.0.15地下儲存空間undergroundstoragespace地下儲存空間指以儲存功能為主的地下構筑物,包括化糞池、調蓄池等。

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監測、評估工作可根據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及委托方委托同時進行或單獨進行。單獨開展評估工作時,委托方提供的資料中應包括評估所需的檢測和監測資料。條文說明:各標準對需要開展檢測、監測、評估的情況規定不一,此處僅做原則性規定。檢測與監測工作可單獨進行,評估工作應與檢測或監測同時開展,或由委托方提供可滿足評估需要的檢測或監測資料。3.1.2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監測、評估的范圍可為整個構筑物或按照相關規定劃分的單元、區段,也可為其中某一構件或部位。條文說明:因本標準所包含的地下構筑物類型形式多樣、所屬行業也不相同,難以統一劃分檢測、監測、評估的單元或區段,所以規定根據所屬行業劃分單元或區段。也可根據委托方委托及實際需要,僅對地下構筑物中的某一構件或部位進行檢測、監測、評估工作。3.1.3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資料,制定檢測、監測、評估方案。條文說明:制定檢測、監測、評估方案前應開展建成年限、運行情況、已有檢測與監測數據、技術評估、周邊環境等資料整理分析。3.1.4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監測、評估工作內容應根據檢測目的、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及委托方委托確定,檢測、監測內容尚應滿足評估需要。條文說明:以評估為目的檢測、監測應滿足評估工作的需要。具體內容按后續各類構筑物規定執行。檢測內容應根據需要確定,包括結構、構件的材料性能、幾何尺寸、變形、缺陷和損傷等。監測內容應根據工程資料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后確定,可包括應力、應變、變形與裂縫、土壓力、地下水位、滲漏水等。3.2檢測工作基本要求3.2.1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圖3.2.1檢測程序3.2.2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前應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調查。3.2.3現場調查和資料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收集被檢測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竣工圖或設計施工圖、施工質量驗收記錄等資料;2收集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使用期間的維修、檢測、評定、加固和改造等資料;3調查被檢測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缺陷、損傷、維修和加固等實際狀況;4調查被檢測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環境、用途或荷載等的實際狀況;5向有關人員調查委托檢測的原因以及資料調查和現場調查未能顯現的問題。3.2.4應在現場調查和資料調查的基礎上編制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征求委托方的意見。3.2.5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術內容:1工程概況或結構概況;2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3檢測依據;4檢測項目、選用的檢測方法和檢測的數量;5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6檢測工作進度計劃;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8檢測中的安全措施和環保措施。3.2.6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2檢測時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并應處于正常狀態。3.2.7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檢測的原始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1原始記錄應記錄在專用記錄紙上,并應信息完整、字跡清晰;2原始記錄的筆誤應進行杠改;3當采用熱敏輸出記錄時,宜附有原件的復印件;4原始記錄應由檢測和記錄等人員簽字。3.2.8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檢測現場取樣的試件或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妥善保存。3.2.9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時,應補充檢測或重新檢測。3.2.10局部破損檢測方法宜選擇結構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建筑結構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的局部損傷。3.2.11對文物建筑和受到保護的建筑進行檢測時,應避免對結構造成損傷。3.2.12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檢測數據計算分析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提出檢測報告。3.2.13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性能的檢測報告應給出所檢測項目的檢測結論。3.2.14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目的、檢測項目、構筑物結構狀況、現場條件和相關規范要求結合委托方委托選擇適用的檢查、檢驗、測試、觀測和監測等方法。3.2.15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檢測宜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檢測項目的特點綜合下列方式確定檢測對象和檢測的數量:1全數檢測方案;2對檢驗批隨機抽樣的方案;3確定重要檢驗批的方案;4確定檢驗批重要檢測項目和對象的方案;5針對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結構專項檢測技術的方案。3.2.16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檢測所采用的檢測方法和抽樣方案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檢測標準的規定。條文說明:房屋建筑行業的相關檢測標準包括《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784,《砌體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315、《鋼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621等。市政、軌道交通尚應符合相應規定。3.3監測工作基本要求3.3.1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監測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圖3.2.1監測程序3.4.1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監測宜采用智能監測方式。條文說明:近年來智能化監測方式已廣泛應用到工程領域,具備自動化強、實時、可視化強等優點,條件允許時應盡量采用智能監測的方式。3.4.2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監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工程概況、監測方式及其依據的標準、抽樣(測點布置)方案、所需輔助措施、監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監測所需時間或周期等。采用智能監測方式時應根據需要設計監測系統。3.4.3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監測系統應包括監測設備、數據采集系統、數據傳輸系統、數據存儲系統和系統軟件平臺。3.4.4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智能監測系統的關鍵技術和設備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和系統運行環境,采用成熟、先進、可靠的技術或產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標準。3.4.5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智能監測系統軟件平臺應結構簡明、維護方便、擴展性好、易于改造和升級。3.4.6智能監測系統應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和異常處置。3.4.7智能監測系統建設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信息安全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3.4評估工作基本要求3.4.1在下列情況下,應開展構筑物結構評估工作:1各類構筑物所屬行業規定的需要開展評估的情況;2構筑物所處地質條件或水文條件發生較大改變時;3構筑物結構的使用時間達到或超過規定的年限時;4構筑物結構的用途或使用要求發生改變時;5構筑物上部荷載情況發生改變時;6構筑物結構的使用環境出現惡化;7構筑物結構出現影響承載性能、適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8遭遇自然災害、人為損傷或偶然事件的影響;9需要開展評估工作的其他情況。條文說明:不同類別構筑物需要開展評估的情形不完全相同,但總體歸納起來有相近之處,本條列出了一般情況下需要開展評估的情形,不同構筑物需要開展評估的情形參見各章節。3.4.2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評估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圖3.4.1評估程序3.4.3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評估目的、范圍和內容,應根據委托方提出的鑒定原因和要求,經初步調查后確定。3.4.4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初步調查宜包括如下基本內容:1查閱圖紙資料。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計算書、設計變更記錄、施工圖、施工及施工變更記錄、竣工圖、竣工質檢及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驗收文件、定點觀測記錄、事故處理報告、維修記錄、歷次加固改造圖紙等。2查詢構筑物歷史。包括原始施工、歷次修繕、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災等情況,并重點對工程地質條件、水文條件、地形地貌改變情況進行調查。3考察現場。按資料核對實物現狀,調查構筑物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查看已發現的問題、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4制定詳細調查計劃及檢測、監測工作要求,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準備工作。條文說明:各類構筑物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各類構筑物上需關注的作用類型也不盡相同,主要的作用包括:構筑物自重、土壓力、水壓力、上覆巖土層作用等。構筑物所處環境的不同可能對結構構件的耐久性造成明顯的影響,主要應關注的使用環境包括氣象環境、地質環境、結構工作環境和災害環境等。使用歷史的調查應包括構筑物的設計、施工、用途和使用年限、歷次檢測、改造、用途變更與改擴建、使用荷載與動荷載作用以及遭受災害和事故情況。3.4.5詳細調查、檢測和監測工作可根據工程實際按3.2節及3.3節進行。3.4.6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結構承載力計算分析時采用的效應組合、計算方法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3.4.7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的評估應根據檢測、監測結果經綜合分析確定,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評估等級。條文說明:不同類別構筑物所處環境、使用條件等各不相同,結合本規范所涉及的構筑物類別,參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城市隧道檢測評估技術規程》DB50/T1094、《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等進行評估。等級劃分等根據各個行業確定。

4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4.1一般規定4.1.1綜合管廊的檢測、監測、評估對象應包括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通道及風道等構筑物。4.1.2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需要驗收和出現質量問題時,應進行結構檢測、監測和評估。4.1.3現場檢測方法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和檢測設備的適應性進行選擇。當一種檢測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管道狀況時,可采用多種方法聯合檢測。4.2地下排水管線檢測評估4.2.1地下排水管線的檢測周期應符合下列規定:以結構性狀況為目的的普查周期宜為5年~10年,以功能性狀況為目的的普查周期宜為l年~2年。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普查周期可相應縮短:1管齡30年以上的管道;2施工質量差的管道;3重要管道;4有特殊要求管道。4.2.2地下排水管線檢測與評估應按《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執行。4.2.3地下排水管線檢測方法包括:1電視檢測(CCTV);2聲納檢測;3管道潛望鏡檢測;4傳統方法檢查。4.2.4地下排水管線的評估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評估應依據檢測資料進行;2管道評估工作宜采用計算機軟件進行;3當缺陷沿管道縱向的尺寸不大于1m時,長度應按1m計算;4當管道縱向1m范圍內兩個以上缺陷同時出現時,分值應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的結果超過10分時,應按10分計;5管道評估應以管段為最小評估單位。當對多個管段或區域管道進行檢測時,應列出各評估級管段數占全部管段數的比例。當連續檢測長度超過5km時,應作總體評估。4.3綜合管廊檢測監測評估綜合管廊的檢測應定期進行,檢測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照技術檔案資料現場校核管廊結構的基本數據;2記錄病害、損壞狀況,實地判斷病害、損壞原因;3對病害或損壞嚴重的綜合管廊提出維護建議;4根據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測時間。綜合管廊的檢測周期應符合表4.3.2的規定。表4.3.2綜合管廊定期檢測周期內容周期結構變形不宜大于1年滲漏不宜大于1年裂縫不宜大于1年結構外部缺損不宜大于1年混凝土碳化不宜大于6年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對相關內容進行檢測:1經多次小規模維修,結構劣損或滲漏水等情況反復出現,且影響范圍或影響程度逐步增大;2遭受地震、火災、爆炸等災害或事故后;3受周邊環境影響,結構變形監測超出預警值或顯示位移速率異常增加;4日常運營中發現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或內容;5結構改造、用途改變等需要進行檢測的其他情況。綜合的管廊結構檢測應根據獨立艙室的施工段、管節合理劃分檢測段,且單個檢測段長度不大于30m。條文說明: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中規定,對于現澆混凝土結構變形縫間距應為30m,在施工過程中一般分段施工距離不大于30m;對于預制拼裝綜合管廊可根據管節長度劃分檢測段。因此,設置檢驗段長度不大于30mm是符合實際施工要求的。綜合管廊結構檢測的內容及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1裂縫檢測采用裂縫觀測儀、裂縫計、裂縫顯微鏡、千分尺或游標卡尺等進行量測,繪制裂縫位置、走向,對裂縫進行編號、影響資料留存;裂縫深度檢測可采用超聲波法或鉆芯取樣法;2結構內部缺陷檢測采用超聲法、沖擊反射法等非破損方法,必要時局部破損法進行驗證;3結構外部缺損檢測采用目測、尺量、照相等方法;4混凝土碳化深度檢測采用酚酞試劑法;5混凝土強度檢測采用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后裝拔出法或鉆芯法等;6鋼筋銹蝕檢測采用雷達法或電磁感應法等非破損方法,輔以局部破損方法進行驗證;7滲漏水點、滲漏水量采用感應式水位計或水尺測量等方法;8綜合管廊結構檢測的內容及方法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的相關規定。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綜合管廊結構安全監測:1地質條件復雜,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或不同結構分界處,結構可能變形;2水文地質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結構安全性穩定;3裂縫、滲漏水等病害情況異常或變化速率較大;4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內存在影響結構安全的因素。綜合管廊結構安全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綜合管廊地質條件、施工工藝、結構形式、外部作業影響特征或安全評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監測方案;2應以結構變形監測為主,垂直位移監測應反映結構不均勻沉降;3結構變形監測精度等級不宜低于三等,干線、支線綜合管廊變形監測精度等級宜采用二等;4當有較大風險或人工監測有難度時,宜采用自動化監測。結構變形監測測點應設在能反映管廊結構變形特征的位置或監測斷面上,矩形或圓形斷面結構變形監測測點布設應符合表4.3.8的規定。表4.3.8矩形或圓形斷面結構變形監測測點布設監測項目監測點布設監測斷面間距垂直位移艙室頂板或底板至少1處不宜大于30m水平位移兩側墻至少各一處輪廓測量(盾構法)豎向和水平向至少各1條測線綜合管廊結構變形檢測與監測報警值應符合表4.3.9的規定。表4.3.9綜合管廊監測報警值安全控制指標預警值控制值水平位移10mm20mm垂直位移10mm20mm結構輪廓變形10mm20mm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監測時間和周期應根據埋深、結構形式、施工方法、變形特征、變形速率、觀測精度和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期間,可根據變形量的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在綜合管廊運營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監測1次,第2年宜每半年監測1次,當發現變形顯著或變形速率明顯增大時,應增加觀測次數或持續觀測。因周邊施工作業影響對綜合管廊進行的結構變形監測,應在施工作業前開始,作業完成并在變形穩定后方可停止。監測過程中,應及時進行數據處理。當數據處理結果出現下列情形時,必須即刻通知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1變形量達到預警值;2變形量岀現異常變化;3結構裂縫、地表裂縫、滲漏水等快速增大。綜合管廊監測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范》GB/T12897及《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有關規定。綜合管廊安全性評估應根據檢測、監測情況,結合技術檔案資料進行。評估方法按本標準5.3節城市隧道執行。在城市綜合管廊安全性評估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安全性應評定為Ⅴ類:1管廊構件出現大范圍開裂,存在貫穿受力裂縫;2管廊結構發現明顯的永久變形,且有危及結構安全和運營安全的趨勢;3地下水大規模涌流、噴射,底部出現泥沙或大面積積水等現象;4管廊底部發生嚴重隆起,管廊各艙(段)嚴重錯臺、斷裂。5人行地下通道5.1一般規定5.1.1人行地下通道運營過程中,當結構遭受外部作業或自身病害缺陷影響時,為掌握結構的基本狀況,應進行人行地下通道的檢測、監測。【條文說明】《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檢測監測技術標準》DBJ50/T-271-2017將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二級時,應對受影響的結構進行安全保護檢測、監測;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三、四級時,宜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方案要求開展安全保護檢測、監測工作。5.1.2在人行地下通道檢測、監測的基礎上,為掌握結構的安全狀況,應進行人行地下通道的評估。【條文說明】《工程建設對既有建(構)筑物安全影響評估標準》DBJ50∕T-342-2019將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劃分為Ⅰ、Ⅱ、Ⅲ、Ⅳ級;外部作業對既有建(構)筑物安全影響等級為Ⅲ、Ⅳ級的情況。當施工安全影響評估為Ⅱ級,應對關鍵節點或部位進行監測。《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1.1條城市橋梁(含人行地下通道)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及時掌握橋梁的基本狀況,并采取相應的養護措施。5.1.3人行地下通道檢測、監測可分為定期檢查、應急檢查和專項檢測三類。在運營期間定期對結構的運營狀態開展的檢測、監測為定期檢查。對結構遭遇災害、事故或外部作業影響開展的檢測、監測為應急檢查。在定期檢查或應急檢查基礎上,為進一步查明病害原因、病害對結構性能的影響開展的檢測、監測為專項檢測。【條文說明】《城市隧道檢測評估技術規范》DB50/T1094-2021將隧道結構監測工作分別定期檢測、專項檢測和應急檢測;《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檢測監測技術標準》DBJ50/T-271-2017將運營期結構檢測分為定期檢查、應急檢查和專項檢測。《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將人行地下通道檢測評估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結合人行地下通道、市政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檢測分類統一分為定期檢查、應急檢查和專項檢測。5.1.4人行地下通道應急檢查和專項檢測應在結構受影響期間或影響消除后及時開展,涉及結構變形、受力或環境變化的情況應同時進行監測。5.1.5人行地下通道采用多洞箱涵時,宜逐洞單獨進行檢測、監測或評估。5.1.6人行地下通道主體結構應按沉降縫分段進行檢測、監測或評估;加寬設施應將原結構與加寬部分開檢測、監測或評估。5.2人行地下通道檢測5.2.1人行地下通道結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查閱歷次檢測報告和常規定期檢測中提出的建議。2根據常規定期檢測中設施狀況評定結果,進行基礎沉降、構件撓度及裂縫寬度的檢測。3通過材料取樣試驗確認材料特性、退化程度和退化性質。4進行結構檢算,包括承載力檢算、穩定性檢算和剛度驗算。5分析確定退化的原因,以及對結構性能和耐久性的影響。6對可能影響結構正常工作的構件,評價其在下一次檢測之前的可能退化情況﹔如構件在下一次檢測前可能失效,需立即報告養護管理部門。7檢查設施頂部荷載,包括設施頂部覆土厚度、管線分布及設施頂部使用情況。8檢測設施周邊的河道淤積、沖刷等現象,記錄地下水位。9必要時對設施進行荷載試驗和分析評估。人行地下通道的荷載試驗評估按有關標準進行。10通過綜合檢測評定,確定具有潛在退化可能或已處于退化狀況的結構構件,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條文說明】根據《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3節定期檢測應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以目測為主,校核設施基本數據,對病害記錄、分析。結構定期檢測采用相關技術標準或數據分析,確定設施承載能力、抗傾覆能力及耐久性能。5.2.2人行地下通道應急檢查、專項檢測應包含下列內容:1設施基本情況、工程原因及時間背景調查;2結構材料缺損狀況診斷;3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4提出結構及局部構件的維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議方案,提出維護管理措施。【條文說明】《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4.5條結構材料缺損狀況的診斷,宜根據缺損的類型、位置和檢測的要求,選擇表面測量、無損檢測技術和局部取試樣等方法。試樣宜在有代表性構件的次要部位獲取。檢測與評估應按相應的試驗標準進行。《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4.6條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應根據診斷的構件材料質量狀況及其在結構中的實際功能,用計算分析評估結構承載能力。當計算分析評估不滿足或難以確定時,應用靜力荷載方法鑒定結構承載能力,采用動力荷載方法測定結構力學性能參數和振動參數。結構計算、荷載試驗和評估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5.2.3人行地下通道常規定期檢查的主體結構檢查應每季度檢查一次,主體結構應完好、不得漏水,混凝土裂縫不得大于規范限值,墻體、頂板表面不得腐蝕、剝落。【條文說明】人行地下通道的主體結構出現裂縫、下撓、傾斜、下沉等情況超過規定范圍,通道即處于危險狀態,必須及時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待查明原因后予以加固、修復。主體結構漏水是通道最容易發生的問題之一,首先應查明漏水的原因,針對不同的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由于長期水流侵蝕造成主體結構的嚴重損壞。5.2.4人行地下通道常規定期檢查的電器、電路、控制設備檢查應每月檢查一次,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安全、可靠、有效,嚴禁漏電和超負荷運行。照明燈具應完好、有效。5.2.5人行地下通道結構定期檢查時間間隔宜為3年~5年,具有歷史價值或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既有城市地下構筑物宜縮短檢測周期。【條文說明】《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3.1條定期檢測應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應每年1次,可根據城市橋梁實際運行狀況和結構類型、周邊環境等適當增加檢測次數。結構定期檢測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宜為3年~5年,關鍵部位可設儀器監控測試;Ⅱ類~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宜為6年~10年。此處參照執行。5.3人行地下通道監測5.3.1人行地下通道監控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1控制截面或有缺陷截面的變位(垂直和水平)和應變。2基礎、支座和接頭連接部分的位移和轉角。3記錄運營條件下(運行車輛荷載、線冰和地震等作用下)結構的振動。4記錄溫度(氣溫和結構溫度)、濕度、冰層厚度和水文數據等。【條文說明】監測結構變化包括構件的缺損、變形及內力變化。5.3.2人行地下通道監測應對設施在下列時期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1晝夜溫差最大和最小的時期。2大氣濕度最大和最小的時期。3風載、流冰、洪水和預報地震時期。4行車密度最大的時期。5其他對結構不利的時期。5.3.3人行地下通道主體結構非結構裂縫寬度宜通過監測觀察其發展狀態,判斷對結構安全的影響。人行地下通道主體結構恒載裂縫應根據構件抗裂等級確定裂縫寬度最大限值。表5.3.3恒載裂縫寬度最大限值結構類型裂縫部位及所處侵蝕環境允許最大裂縫寬度(mm)鋼筋混凝土構件A類0.20B類0.20C類0.15D類0.15混凝土拱非結構裂縫0.10結構裂縫不允許或按設計規定5.3.4下列情況人行地下通道應進行監測測試,有條件的可采用自動化監測系統:1經現場重復荷載試驗其狀況指數屬于D級或E級的;2施工質量不佳或存在疑問的;3對結構隨時間因素變化進行研究的;4I類養護的。【條文說明】《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6.9條人行地下通道狀況指數PUCI可按下表進行評估。人行地下通道評價標準等級A級B級C級D級E級狀態完好良好合格不合格危險PUCI得分[90,100][80,90)[66,80)[50,66)[0,50)注:PUCI(PedestrianUnderpassConditionIndex)人行地下通道狀況指數,用以表征人行地下通道結構的完好狀態。《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4.8條對特殊檢測結果不滿足要求的城市橋梁,在維修加固之前,應采取限載、限速或封閉交通的措施,并應繼續監測結構變化。5.3.5監測儀器、設備、元器件及監測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國家一、二等水淮測量規范》CB/T12807及《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有關規定。采用遠程自動化監測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相關章節的規定。5.4人行地下通道評估5.4.1人行地下通道應先通過結構檢測、監測對各分項狀態進行系統掌握,然后根據檢測結果開展相應的評估工作,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5.4.2城市地下道路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檢測評估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1了解設施初始狀態,記錄設施當前狀況;2了解車輛和交通量的改變給設施運行帶來的影響;3跟蹤結構與材料的使用性能變化;4為設施狀況評估提供相關信息,對設施當前及未來的交通量、荷載等級、承載能力及耐久性進行評估;5給養護、管理、設計與建設等部門反饋信息、提供養護維修建議。6城市隧道6.1一般規定6.1.1城市隧道在投入運營后,應根據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結構檢測、監測、評估工作。6.1.2城市隧道結構檢測工作分為定期檢測、專項檢測和應急檢測。6.1.3城市隧道結構評估應先通過結構檢測態進行系統掌握,然后根據檢測結果開展技術狀況評定。6.1.4城市隧道在運營期間受外部施工作業的影響時,應進行檢測、監測及評估。城市隧道運營期間檢測分為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專項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前檢查應在外部作業實施前,通過對影響范圍內結構的損傷現狀進行全面檢查,為安全評估的實施提供的工前現狀數據、資料和建議。2應急檢查應在外部作業施工過程中,對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以及出現其它異常變化的結構進行檢查,掌握結構的受損情況。3工后檢查應在外部作業完成后,通過對影響范圍內結構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為評價外部作業對影響范圍內結構造成的影響程度提供工后現狀數據、資料和建議。4專項檢測應在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結果的基礎上,對需要進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對結構性能的影響程度,進行專門的檢測、分析。5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的方式以外觀檢查為主,可輔以量尺、錘、放大鏡等設備進行;專項檢測以儀器檢測為主。6.1.5隧道監測應遵循“安全優先、靜力優先、初值優先、重要構件優先”的原則。6.1.6城市隧道評估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1檢測并記錄隧道當前運行能力;2掌握車輛和工程環境的改變給運行帶來的影響;3跟蹤結構與材料的使用性能變化;4對隧道檢查結果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提供給管理養護部門。6.2城市隧道檢測6.2.1城市隧道的檢測、評估工作應根據養護等級不同執行相應的頻率和要求。城市隧道定期檢查工作應對隧道結構的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實施頻率按表6.2.1執行。表6.2.1城市隧道結構定期檢測頻率表隧道長度(m)L>1000L≤1000道路等級/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養護類別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養護等級Ⅰ等Ⅱ等Ⅲ等檢測評估頻率1次/年1次/2年1次/3年注:Ⅰ等養護的隧道含集會中心、繁華地區、重要生產科研區和游覽地區四、五類隧道;Ⅱ等養護的隧道含區域集會點、商業區及旅游路線或市區之間的聯絡線、主要地區或重點企業所在地五類隧道。6.2.2定期檢查內容應表6.2.2執行。表6.2.2定期檢查內容表分項名稱檢查內容洞口山體滑坡、巖石崩塌的征兆及其發展趨勢:邊坡、碎落臺、護坡道的缺口、沖溝。潛流涌水、沉陷、塌落等及其發展趨勢護坡、擋土墻的裂縫、斷縫、傾斜、鼓肚、滑動、下沉的位置、范圍及其程度,有無表面風化、泄水孔堵塞、墻后積水、地基錯臺、空隙等現象及其程度洞門墻身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范圍或程度結構傾斜、沉陷、斷裂范圍、變位量、發展趨勢洞門與洞身連接處環向裂縫開展情況、外傾趨勢混凝土起層、剝落的范圍和深度,鋼筋有無外露、受到銹蝕墻背填料流失范圍和程度襯砌襯砌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范圍或程度,墻身施工縫開裂寬度、錯位量襯砌表層起層、剝落的范圍和深度村砌滲漏水的位置、水量、渾濁、凍結狀況路面路面拱起、沉陷、錯臺、開裂、溜滑的范圍和程度;路面積水、結冰等范圍和程度檢修道檢修道毀壞、蓋板缺損的位置和狀況:欄桿變形、銹蝕、缺損等的位置和狀況排水系統結構缺損程度,中央客井蓋、邊溝蓋板等完好程度,溝管開裂漏水狀況;排水溝(管)、積水井等淤積堵息、沉沙、滯水、結冰等狀況吊頂及各種預埋件吊項板變形、缺損的位置和程度;吊桿等預埋件是否完好、有無銹蝕、脫落等危及安全的現象及其程度;漏水(掛冰)范圍及程度內裝飾表面臟污、缺損的范圍和程度;裝飾板及龍骨變形、缺損的范圍和程度等標志、標線、輪廓標外觀缺損、表面臟污狀況,連接件牢固狀況、光度是否滿足要求等設備洞室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水、雜物積塵,標志是否齊全、清晰洞口聯絡通道隔離設施是否完好,標志是否齊全、清晰,路面是否清潔、有無隆起積水洞口限高門架結構是否完好,標志是否齊全、清晰,門架有無變形,凈空誤差能否滿足限高要求洞口綠化有無樹木妨礙行車,有無樹木枯死、草皮失養,整體綠化效果是否美觀消音設施是否完好減光設施結構是否完好,標志是否齊全清晰,減光效果是否正常洞口雕塑表面是否臟污,是否存在毀損附屬房屋承重構件有無變形、裂縫、松動;非承重墻體有無滲漏、缺損;屋面排水是否通暢、有無滲漏;樓地面、門窗是否完好;頂棚有無變形;水衛、電照、暖氣等設備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6.2.3定期檢查中發現隧道存在標度為3或4的項目,且其產生原因及詳細情況不明時,應進行專項檢測。6.2.4專項檢測的項目、內容及其要求,應根據定期檢查或應急檢測的結果有針對性地確定。可按表6.2.4選擇執行。表6.2.4專項檢測項目表檢測項目檢測內容結構變形檢測道路線形、高程檢測道路中線位置、路面高度、緣石高度以及縱、橫坡度等測量隧道橫斷面檢測隧道橫斷面測量,周壁位移測量(與相鄰或完好斷面比較)凈空變化檢測隧道內壁間距測量(自身變化比較)裂縫檢測裂縫調查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開展范圍或程度等裂縫檢測裂縫的發展變化趨勢及其速度:裂縫的方向及深度等隧道結構滲漏水檢測/設備洞室滲漏水檢測滲漏水調查滲漏水的位置、水量、渾濁、陳結及原有防排水系統的狀態等滲漏水檢測水溫,PH值檢測、電導度檢測、水質化學分析防排水系統擁堵、破壞情況材質檢測襯砌強度檢測強度簡易測定、鉆孔取芯、各種強度試驗等襯砌表明病害起層、剝落、蜂窩、麻面、孔洞、露筋等混凝土碳化深度檢測采用酚酞液檢測混凝土的碳化深度鋼筋銹蝕檢測剔鑿檢測法、電化學測定法、綜合分析判定法襯砌及圍巖狀況檢測無損檢測無損檢測襯砌厚度、空洞、裂縫和滲漏水等,以及鋼筋、鋼拱架、襯砌配筋位置及保護層厚度、圍巖狀況、仰拱充填層密實程度及其下巖溶發育情況鉆孔檢測鉆孔測定村砌厚度等、內窺鏡觀測襯砌及圍巖內部狀況荷載狀況檢測襯砌應力及拱背壓力檢測襯砌不同部位的應力及其變化,拱背壓力的分布及其變化水壓力檢測地下水豐富的隧道檢測襯砌背后水壓力大小、分布及變化規律附屬房屋狀況檢測沉降、變形檢測房屋及地基基礎傾斜、沉降觀測等裂縫調查、檢測房屋裂縫位置、寬度、長度、開裂范圍或程度,裂縫的發展變化趨勢及其速度,裂縫的方向及深度等房屋構件檢測砌體結構構件、木結構構件、混凝土結構構件、鋼結構構件等6.2.5專項檢測檢測相關技術要求,宜按照國家及重慶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所檢項目進行檢測。【條文說明】專項檢測技術標準可參照《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784、《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JTGH12及《城市隧道檢測評估技術規范》DB50/T1094相關規定執行。隧道斷面尺寸及襯砌脫空檢測的其他要求及結果評定方法,可參照現行行業標準《鐵路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7、《鐵路隧道襯砌質量無損檢測規程》TB10223的有關規定。6.2.6應急檢查應針對突發事件影響的結構,采用相應的檢測方法、工具和設備進行詳細檢測,掌握其受損情況。6.2.7應急檢查的內容、方法、評定標準和記錄可參照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測相關內容執行。6.2.8應急檢查的結果應對突發事件對于隧道結構的影響作出評估,確定合理的對策措施。6.3城市隧道監測6.3.1運營期的城市隧道結構變形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橫向變形監測、豎向變形監測、裂縫監測、滲漏水監測、結構應力監測及日常巡查等;隧道結構發生異常情況時,還應進行沉降監測。【條文說明】城市隧道變形監測一般監測內容包括橫向變形監測、豎向變形監測,當裂縫、滲漏水較為嚴重時,還應進行裂縫、滲漏水監測等,隧道結構發生異常情況時,還應進行沉降監測;受到外部作業影響時,還應進行應力監測。6.3.2運營期的城市隧道變形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橫向變形和豎向變形宜布置在同一個斷面上,變形監測斷面的間距應不大于100m且每座隧道不得少于3個斷面。2在隧道結構上安裝測點、布設測線,根據測線長度方向的變化進行隧道結構橫向變形和豎向變形的監測;3橫向變形應至少選取一條測線,應布置在隧道水平方向最大寬度處;豎向變形應至少選取一條測線,應布置在隧道豎直方向最大高度處。6.3.3受外部作業影響時,隧道結構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結構豎向位移應布設在隧道結構兩側、拱頂和路基,三車道以上隧道應在結構兩側與拱頂之間加密監測點。2隧道結構橫向變形應布設水平、豎向兩條測線,三車道以上隧道應加密測線。3隧道結構應力監測點宜布設在拱頂拱腳、墻中、仰拱中部等部位,每個監測斷面上不宜少于3個監測點。4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Ⅳ級時,監測斷面間距不宜大于10m;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Ⅳ級時,監測斷面間距不宜大于20m。條文說明: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可根據《工程建設對既有建(構)筑物安全影響評估標準》DBJ50∕T-342-2019進行劃分,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劃分為Ⅰ、Ⅱ、Ⅲ、Ⅳ級;外部作業對既有建(構)筑物安全影響等級為Ⅲ、Ⅳ級的情況。當施工安全影響評估為Ⅱ級,應對關鍵節點或部位進行監測。6.3.4在城市隧道安全保護區采用爆破施工時,對每次爆破均應進行爆破振動速率監測。6.3.5滲漏水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行滲漏水監測時,應停止隧道內一切用水作業。當滲漏水可能具有劣化作用時,應對其水質進行檢測。2隧道內滲漏水量的監測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規定執行。3滲漏水可能具有劣化作用時,應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詳細分析,通過對滲漏水的溫度、PH值、導電度等的測定,詳細了解滲漏水水質,應按國家現行規范JTGH12執行。6.3.6日常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常檢查內容應包括監測范圍內的結構變形、開裂、滲漏等病害,監測點和監測設備的狀態,外部作業施工現場的情況和進度,周邊環境的變化情況;2日常檢查以目測為主,并輔助以量尺、錘、放大鏡、照相機、攝像機等器具進行;3日常檢查應以填表、拍照或攝像等方式將觀測到的有關信息和現象進行記錄,填寫巡查記錄,并應及時整理巡查信息;4日常檢查信息應與儀器監測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發現異常或險情時,應按規定程序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并加強巡視檢查。6.3.7外部作業施工期間,宜在每次監測時對城市隧道結構及外部作業施工情況進行日常巡查。采用遠程自動化監測手段,監測人員應定期對城市隧道結構及外部作業施工情況進行巡查,巡查頻率不宜低于每周一次。6.3.8運營期的城市隧道監測頻率宜符合下列規定:1在隧道驗收后通車前,應進行隧道結構變形初始值的讀取;2第一年變形監測頻率為1次/月,之后為1~2次/年;3隧道結構變形發生異常時,應增加變形監測頻率。4當隧道結構出現較嚴重的病害,影響其正常運營時,宜采用遠程自動化進行實時監測,直至城市隧道結構變形趨于穩定。5裂縫監測開始時頻率為1次/半月,3個月后裂縫監測頻率為1次/月;當發現裂縫處于變化中時,應及時增加監測次數。6隧道滲漏水量的監測頻率應根據具體工作確定,不少于1次/2月。隧道結構變形、沉降變化速率發生異常時或隧道內有較大漏水點時,應增大監測頻率。7外部作業停工期間,且監測值相對穩定時可以適當調整監測頻率,但在外部作業停工后和復工前應分別進行一次監測。6.3.9受外部作業影響的城市隧道監測頻率應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所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及其變化時刻;城市隧道監測頻率根據變形速度適時調整,直至監測數據趨于穩定后結束。外部作業施工完成后延續監測時間不宜少于一年,延續監測期監測頻率不宜低于1次/季度。6.3.10城市隧道監測項目控制值、監測預警等級和預警標準應根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隧道自身特點和情況、安全運營管理要求,結合當地工程經驗,在現狀調查與檢測的基礎上,并考慮城市隧道結構已有的變形量,通過綜合分析計算或專項評估確定。6.4城市隧道評估6.4.1城市隧道檢測評估工作包括隧道結構和機電設施的檢測與評定,以及總體技術狀況評定。其中,評定工作包括總體技術狀況評定、隧道結構的缺損判定和技術狀況評定、機電設施的技術狀況評定。【條文說明】本規范未涉及機電部分檢測評估;機電設施的檢測評估應按照《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JTGH12相關規定執行。6.4.2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應依據定期檢測資料,通過對隧道結構各分項的標度進行評定,最終確定隧道結構技術狀況等級。6.4.3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分為1類、2類、3類、4類和5類,評定類別描述及養護對策見表6.4.3。表6.4.3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類別技術狀況評定類別隧道結構評定類別描述養護對策1類完好狀態。無異常情況,或異常情況輕微正常養護2類輕微缺損。存在輕微破損,現階段趨于穩定應對結構破損部位進行監測或檢測,必要時實施保養維修3類中等缺損。存在破壞,發展緩慢,可能會影響行人、行車安全應對結構破損部位進行重點監測,并對局部實施保養維修4類嚴重缺損。存在較嚴重破壞,發展較快,己影響行人、行車安全應盡快實施結構病害處治措施;并應及時實施交通管制5類危險狀態。存在嚴重破壞,發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車安全應及時關閉隧道,實施病害處治,特殊情況需進行局部重建或改建6.4.4技術狀況評定應先逐洞、逐段對隧道結構各分項技術狀況進行標度評定,在此基礎上確定各分項標度值,再進行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6.3.5隧道洞口、洞門、襯砌(缺損、滲漏水)、路面、檢修道、排水設施、吊頂、內裝飾、交通標志標線、附屬設施等各分項標度評定標準按表6.3.5-1~6.3.5-18進行評定。當病害對結構使用功能和行車安全有較大影響時,標度值應提高1度;當此病害還在快速發展,標度值應提高1度。修正后的標度值不得大于本分項最大標度值,且不得小于0。表6.3.5-1隧道洞口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完好,無破壞現象1山體及巖體、擋土墻、護坡等有輕微裂縫產生,排水設施存在輕微破壞導致排水不暢2山體及巖體、擋土墻、護坡等有輕微裂縫產生,排水設施存在輕微破壞導致排水不暢山體及巖體裂縫發育,存在滑坡、崩塌的初步跡象,坡面樹木或電線桿輕微傾斜,擋土墻、護坡等產生開裂、變形,土石零星掉落,排水設施存在一-定裂損、阻塞3山體及巖體嚴重開裂,坡面樹木或電線桿明顯傾斜,擋土墻、護坡等產生嚴重開裂、明顯的永久變形,墻角或坡面有土石堆積,排水設施完全堵塞、破壞,排水功能失效4山體及巖體有明顯而嚴重的滑動、崩塌現象,擋土墻、護坡斷裂、外傾失穩、部分倒塌,坡面樹木或電線桿傾倒等表6.3.5-2隧道洞門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完好,無破壞現象1墻身存在輕微的開裂、起層、剝落2墻身結構局部開裂,墻身輕微傾斜、沉陷或錯臺,壁面輕微滲水,尚未妨害交通3墻身結構嚴重開裂、錯臺;邊墻出現起層、剝落、混凝土塊可能掉落或已有掉落;鋼筋外露,受到銹蝕,墻身有明顯傾斜、沉陷或錯臺趨勢,壁面嚴重滲水(掛冰),將會妨害交通4洞門結構大范圍開裂、襯砌斷裂、混凝土塊可能掉落或已有掉落;墻身出現部分傾倒、垮塌,存在噴水或大面積掛冰等,已妨礙交通。表6.4.5-3襯砌破損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外荷載作用所致材料劣化所致0結構無裂損、變形和背后空洞,容許存在一定的龜裂,但無發展狀態材料無劣化1出現變形、位移和裂縫,變形速率V<3mm/年,開裂或錯臺長度L<5m,且寬度δ<3mm存在材料劣化,鋼筋表面局部腐蝕,襯砌無起層、剝落,對斷面強度幾乎無影響。2變形或移動速度在3mm/年≤v≤l0mm/年,而且有新的變形出現;開裂或錯臺長度L<5m,且寬度3mm≤δ≤5mm,裂縫有發展,但速度不快;襯砌背后存在空隙,有擴大的趨勢材料劣化明顯,鋼筋表面全部生銹、腐蝕,斷面強度有所下降,結構物功能可能受到損害3變形或移動速度在v>10mm/年;開裂或錯臺長度5m≤L≤l0m,且寬度δ>5mm,開裂或錯臺使襯砌呈塊狀,在外力作用下有可能崩坍和剝落;襯砌結構侵入內輪廓界限材料劣化嚴重,鋼筋斷面因腐蝕而明顯減小,斷面強度有相當程度的下降,結構物功能受到損害;邊墻混凝土起層、剝落、混凝土塊可能掉落或已有掉落4襯砌結構發生明顯的永久變形,裂縫密集,出現剪切性裂縫,裂縫深度貫穿襯砌混凝土,并且發展快速;拱墻部開裂呈塊狀,有可能掉落;開裂或錯臺長度L>10m,且寬度δ>5mm,且變形繼續發展;襯砌拱部背面存在大的空洞,且襯砌有效厚度小于設計厚度的1/2;襯砌結構侵入建筑限界材料劣化非常嚴重,斷面強度明顯下降,結構物功能損害明顯;由于拱部材料劣化,導致混凝土起層、剝落,混凝土塊可能掉落或已有掉落表6.4.5-4襯砌滲漏水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無滲漏水1襯砌表面存在浸滲,對行車無影響2襯砌拱部有滴漏,側墻有小股涌流,路面有浸滲但無積水,拱部、邊墻因滲水少量掛冰,邊墻腳積冰;不久可能會影響行車安全3拱部有滴水成線、側墻有噴射水流但未直接落至路面,路面冒水、積水,沙土流出、拱部襯砌因滲水形成較大掛冰、脹裂,或涌水積冰至路面邊緣,影響行車安全4拱部有噴射水流,側墻存在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涌水,地下水從檢查井涌出,路面積水嚴重,伴有嚴重的沙土流出或襯砌掛冰,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表6.4.5-5隧道路面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定性描述定量描述0路面完好--1路面有浸濕、輕微裂縫、落物等,引起使用者輕微不舒適感--2路面有局部的沉陷、隆起、坑洞、表面剝落、露骨、破損、裂縫,輕微積水,引起使用者明顯的不舒適感,可能會影響行車安全拱起高差≤l0mm,面積<10%;坑洞深度<25mm,面積>3%且≤10%;表面剝落、露骨、破損面積≤10%;瀝青路面局部裂縫:縫寬≤3.0mm,塊度>1.0m;縱橫向裂縫:縫寬≤3.0mm,長≤1.0m;混凝土路面裂縫:縫寬<3.0mm,且≤10mm,每塊板被分成2~3塊3路面出現較大面積的沉陷、隆起、坑洞、表面剝落、露骨、破損、裂縫,積水嚴重等,影響行車安全拱起、沉陷高差≤25mm,面積>10%且≤20%;坑洞深度≤25mm,面積>3%且≤10%;表面剝落、露骨、破損面積>10%且≤20%;瀝青路面局部裂縫:縫寬>3.0mm,塊度>0.5m且<1.0m;縱橫向裂縫:縫寬>3.0mm,長>1.0m且<2.0m;混凝土路面裂縫:縫寬≥3.0mm且≤10mm,每塊板被分成3~4塊4路面大面積的明顯沉陷、隆起、坑洞、表面剝落、露骨、破損、裂縫,出現漫水、結冰或堆冰,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可能導致交通意外事故沉陷或隆起高差>25mm,面積>20%;坑洞深度>25mm,面積>10%;表面剝落、露骨、破損面積>20%;瀝青路面局部裂縫:縫寬>3.0mm,塊度<0.5m;縱橫向裂縫:縫寬>3.0mm,長>2.0m;混凝土路面裂縫:縫寬>10mm,每塊板被分成4塊以上表6.4.5-6檢修道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定性描述定量描述0護欄、路緣石及檢修道面板均完好—1護欄變形,路緣石或檢修道面板少量缺角、缺損,金屬有局部銹蝕,尚未影響其使用功能護欄、面板、路緣石損壞長度≤10%,缺失長度≤3%2護欄變形損壞,螺栓松動、扭曲,金屬表面銹蝕,部分路緣石或檢修道面板缺損、開裂,部份功能喪失,可能會影響行人和交通安全護欄、面板、路緣石損壞長度>10%且≤20%,缺失長度>3%且≤10%3護欄倒伏、嚴重損壞,侵入限界,路緣石或檢修道面板缺損開裂或缺失嚴重,原有功能喪失,影響行人和交通安全護欄、面板、路緣石缺失率>20%,缺失長度>10%表6.4.5-7洞內排水設施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設施完好,排水功能正常1結構有輕微破損,但排水功能正常2輕微淤積,結構有破損,暴雨季節出現溢水,可能會影響交通安全3嚴重淤積,結構較嚴重破損,溢水造成路面局部積水、結冰,影響行車安全4完全阻塞,結構嚴重破損,溢水造成路面積水漫流、大面積結冰,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表6.4.5-8吊頂及預埋件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吊頂完好1存在輕微變形、破損、浸水,尚未妨礙交通2吊頂破損、開裂、滴水,吊桿等預埋件銹蝕,尚未影響交通安全3吊頂存在較嚴重的變形、破損,出現涌流、掛冰,吊桿等預埋件嚴重銹蝕,可能影響交通安全4吊頂嚴重破損、開裂甚至掉落,出現噴涌水、嚴重掛冰,吊桿等預埋件部分脫落,有掉落可能,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注:本分項含各種燈具、通風機等拱頂設備的懸吊結構評定。表6.4.5-9內裝飾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定性描述定量描述0內裝飾完好—1個別內裝飾板或瓷磚變形、破損,不影響交通。損壞率≤10%2部分內裝飾板或瓷磚變形、破損、脫落,對交.損壞率>10%,且<20%3大面積內裝飾板或瓷磚變形、破損、脫落,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損壞率>20%表6.4.5-10交通標志標線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定性描述定量描述0完好—1存在臟污、不完整,尚未妨礙交通損壞率≤10%2存在臟污、部分脫落、缺失,可能會影響交通安全損壞率>10%,且≤20%3大部分存在臟污、脫落、缺失,影響行車安全損壞率>20%表6.4.5-11設備洞室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設備洞室結構完好,無滲漏水,標志清晰1設備洞室結構基本完好,洞室內少量滲漏水,標志部分缺失,尚未影響設備正常使用2設備洞室結構破損,洞室內滲漏水,標志缺失,影響設備正常使用,可能影響交通和行人安全3設備洞室結構破損嚴重,洞室內滲漏水嚴重,標志缺失,嚴重影響設備正常使用,影響交通和行人安全表6.4.5-12洞口聯絡通道標度評定標準標度標度描述0隔離設施整潔完好,通道路面完好,排水通暢,標志清晰1隔離設施存在臟污、不完整,通道路面輕微裂縫,有落物等,但尚未妨礙交通,排水基本暢通,標志部分缺失2隔離設施存在臟污、部分缺失,通道路面有微小沉陷、隆起、有積水,標志缺失,可能影響行車安全3隔離設施缺失,通道路面有明顯的隆起、積水嚴重,標志缺失,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可能導致交通意外事故表6.4.5-13洞口限高門架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門架結構完好、整潔,標志清晰,滿足限高要求1門架結構輕微破損、變形,滿足限高要求,標志臟污,尚未妨礙交通2門架結構破損、變形較嚴重,凈空誤差大,基本滿足限高要求,標志缺失,可能影響交通安全3門架結構破損或整體變形,凈空誤差很大,不能滿足限高要求,標志缺失,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表6.4.5-14洞口綠化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樹木透光適度、通風良好,無枯死,草皮適時修剪,高度適宜,整體綠化效果美觀,整潔有序1無雜草、無枯死,發現死樹及時清除補種,整體綠化效果較美觀2樹木枯死、傾倒,草皮失養,嚴重影響洞口美觀表6.4.5-15消音設施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完好、整潔,消音功能正常1存在臟污、缺失,基本具備消音功能2缺失、臟污十分嚴重,失去消音功能表6.4.5-16洞口減光設施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完好、整潔,標志清晰,減光效果正常1輕微破損、臟污,標志臟污,減光效果基本正常,不妨礙交通2局部變形、破損較嚴重,標志缺失,減光效果基本喪失,影響交通安全3變形、破損嚴重,標志缺失,減光效果完全喪失,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表6.4.5-17洞口雕塑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完好,整潔美觀1破損較嚴重,表面臟污非常嚴重,影響洞口景觀2嚴重破損,需更換表6.4.5-18附屬房屋標度評定表標度標度描述0承重構件無傾斜變形、裂縫、松動,非承重墻體無滲漏、破損;屋面無滲漏、排水暢通;樓地面平整完好,門窗完好無損,頂棚完整牢固,水衛、電照、暖氣等設備完好、使用正常1承重構件有少量損壞,基本牢固,非承重墻體有少量損壞,但基本牢固;屋面局部滲漏;樓地面稍有裂縫;門窗少量變形;頂棚無明顯變形;水衛、電照、暖氣等設備基本完好,基本能正常使用2承重構件有較多損壞,強度已有所減弱,非承重墻體有較多損壞,強度減弱;屋面局部漏雨:樓地面部分裂縫;門窗部分變形;頂棚有明顯變形:水衛、電照、暖氣等設備有少量損壞、殘缺3承重構件明顯損壞,強度不足,非承重墻體有嚴重損壞,強度不足;屋面嚴重漏雨;樓地面嚴重起砂;門窗嚴重變形;頂棚嚴重變形;水衛、電照、暖氣等設備有嚴重損壞,基本上無法正常使用4主要的承重結構嚴重損壞,無法正常使用,不能確保安全6.4.6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分應按式6.4.6-1計算。(6.4.6-1)式中:—檢測分項權重;—分項標度值,值域0~4。2分項標度值應按式6.4.6-2計算。(6.4.6-2)式中:—各分項檢測段落標度值;—檢測段落號,按實際分段數量取值。3隧道結構各分項權重宜按表6.4.6-1取值。表6.4.6-1隧道結構各分項權重表分項分項權重分項分項權重洞口10交通標志、標線2洞門5設備洞室1襯砌缺損30洞口聯絡通道1滲漏水10洞口限高門架2路面15洞口綠化0.5檢修道2消音設施0.5排水系統5減光設施1吊頂及預埋件10洞口雕塑1內裝飾2附屬房屋24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分類界限宜按表6.4.6-2規定執行。表6.4.6-2隧道結構技術狀況等級界限值技術狀況評分洞口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分類1類2類3類4類5類洞門≥85≥70,<85≥55,<70≥40,<55<405隧道結構技術狀況評定時,當洞口、洞門、襯砌(缺損、滲漏水)、路面和吊頂及預埋件項目的評定標度達到3或4時,對應隧道結構技術狀況應直接評為4類或5類。6.4.7在城市隧道技術狀況評價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隧道技術狀況評定應評為5類隧道:1隧道洞口邊仰坡不穩定,出現嚴重的邊坡滑動、落石等現象;2隧道洞門結構大范圍開裂、砌體斷裂、脫落現象嚴重,可能危及行車道內的通行安全;3隧道拱部襯砌出現大范圍開裂、結構性裂縫深度貫穿襯砌混凝土;4地下水大規模涌流、噴射,路面出現涌泥砂或大面積嚴重積水等威脅交通安全的現象;5隧道襯砌結構發生明顯的永久變形,且有危及結構安全和行車安全的趨勢;6隧道路面發生嚴重隆起,路面板嚴重錯臺、斷裂,嚴重影響行車安全;7隧道洞頂各種預埋件和懸吊件嚴重銹蝕或斷裂,各種橋架和掛件出現嚴重變形或脫落。6.4.8對評定劃定的各類隧道結構,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措施:1類隧道應進行正常養護;2類隧道或存在評定標度為1的分項時,應按需進行保養維修;3類隧道或存在評定標度為2的分項時,應對局部實施病害處治;4類隧道應進行交通管制,盡快實施病害處治;5類隧道應及時關閉,然后實施病害處治;6重要分項以外的其他分項評定標度為3或4時,應盡快實施病害處治。7城市軌道交通7.1一般規定7.1.1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投人運營后,應開展運營期結構檢測、監測及評估工作。檢測、監測及評估對象包括區間地下、外露主體結構以及出入口、疏散口、風道、地下通道等附屬結構。7.1.2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結構檢測分為定期檢查、應急檢查和專項檢測。1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運營過程中,應對結構的運營狀態開展定期檢查。2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結構遭遇自然災害,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其他異常事件時,應開展應急檢查。3當需要進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對結構性能的影響程度時,應在定期檢查或應急檢查結果的基礎上開展專項檢測。7.2.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及地下車站運營期間,應對軌道交通區間隧道的外觀完好狀態開展定期檢查,檢查頻率宜每年1~2次,并根據檢查結果進行結構的完好狀態技術評定,制訂相應的養護方案或提出專項檢測要求。7.1.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地下車站在運營期間受外部施工作業的影響時,應進行檢測、監測及評估。檢測分為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專項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工前檢查應在外部作業實施前,通過對影響范圍內結構的損傷現狀進行全面檢查,為安全評估的實施提供的工前現狀數據、資料和建議。2應急檢查應在外部作業施工過程中,對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以及出現其它異常變化的結構進行檢查,掌握結構的受損情況。3工后檢查應在外部作業完成后,通過對影響范圍內結構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為評價外部作業對影響范圍內結構造成的影響程度提供工后現狀數據、資料和建議。4專項檢測應在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結果的基礎上,對需要進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對結構性能的影響程度,進行專門的檢測、分析工作。5工前檢查、應急檢查、工后檢查的方式以外觀檢查為主,可輔以量尺、錘、放大鏡等設備進行;專項檢測以儀器檢測為主。7.1.5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及地下車站監測應結合軌道交通結構自身特點、外部作業影響等級、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要求、工程經驗等綜合考慮,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和維護,應做好監測點、傳感器等設備的標示和保護工作。7.1.6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安全保護監測宜采用運營期結構監測布設的監測點進行延續監測,在監測項目控制值和預警制定時應考慮結構已有的變形量。7.2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檢測7.2.1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結構外觀檢查的對象包括主體結構、附屬結構,檢查項目宜包括:1襯砌是否存在開裂、壓潰、錯臺現象,并記錄裂縫的分布、走向、長度、寬度,壓潰的范圍,錯臺的長度、寬度;2變形縫寬度有無變化、有無錯位現象,變形縫填塞物有無脫落;3襯砌裂縫、變形縫位置處有無滲漏水現象,并記錄位置;4襯砌混凝土是否發生起毛、酥松、蜂窩麻面、起鼓、剝落等腐蝕現象,并記錄腐蝕深度和面積;5襯砌是否有掉塊、鋼筋外露、銹蝕現象,并做出標記;6對于掘進機法隧道,尚應檢查管片螺栓孔、注漿孔填塞物有無脫落,管片螺栓孔、注漿孔和管片接縫處有無滲漏水。7.2.2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結構外觀檢查的項目宜包括:1混凝土結構檢查項目:1)混凝土結構構件是否存在開裂現象,并對存在裂縫的構件記錄其裂縫的分布、走向、長度、寬度;2)混凝土結構構件有無空洞、蜂窩麻面、表面風化、龜裂、剝落、露筋現象;3)預應力錨固區段混凝土有無裂縫,錨具是否外露。2鋼結構檢查項目:1)油漆涂膜有無裂紋、起皮、脫落,構件有無銹蝕;2)焊縫有無裂紋、脫開,并標記裂紋、脫開的部位;3)鉚釘、螺栓有無松動、脫落、斷裂;4)結構構件是否扭曲變形、局部損傷。3結構有無滲漏水。4梁構件有無明顯下撓、柱構件有無明顯傾斜。7.2.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結構專項檢測應根據病害等級、病害類別及原因、地質與環境條件等影響因素綜合確定檢測項目,并宜根據表7.2.3進行選擇。表7.2.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結構專項檢測項目序號檢測項目病害等級為Ⅳ級、Ⅴ級1襯砌厚度√2襯砌混凝土強度、碳化深度√3襯砌鋼筋數量、間距、保護層厚度√4襯砌鋼筋強度、鋼筋銹蝕率○5鋼架間距、截面尺寸√6襯砌內部缺陷○7襯砌背后空洞、密實性○8地下水發育情況○9水質腐蝕性√10隧道限界√11鉆爆法施工隧道的圍巖等級○注:√——應測項目,○——選測項目7.2.4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結構專項檢測應根據病害等級、類別、原因,結合外部作用、環境條件等影響因素綜合確定檢測項目,并宜根據表7.2.4進行選擇。表7.2.4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結構專項檢測項目序號檢測項目病害等級為Ⅳ級、Ⅴ級1建筑沉降、傾斜○2混凝土結構跨中撓度○3混凝土強度、碳化深度√4截面尺寸√5鋼筋位置、數量、保護層厚度√6內部缺陷○7鋼筋強度○8鋼筋銹蝕率○9鋼結構截面尺寸√10焊縫焊接質量√11防腐涂層厚度√12防火涂層厚度√13構件垂直度√14跨中撓度√15構件彎曲變形○16高強度螺栓終擰扭矩○注:√——應測項目,○——選測項目7.3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監測7.3.1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監測分為一般監測區段和重點監測區段,對下列情況作為重點監測區段進行監測,并應編制專項監測方案:1不良地質作用對結構的安全有影響的區段;2新建線路銜接、臨近并列、穿越既有線路的區段;3鄰近和穿越重要建構筑物的區段;4外部作業對結構影響較大的區段;5結構施工期存在較大變形且尚未完全穩定的區段;6采用新的施工技術、基礎形式或設計方法的結構;7通過運營期結構檢測發現結構病害較嚴重的區段;8運營監測過程中發現結構變形較大的區段。 【條文說明】《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范》(CJJ/T202)將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二級時,應對受影響的結構進行安全保護檢測、監測;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三、四級時,宜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方案要求開展安全保護檢測、監測工作。《本條中影響特大的區段指軌道交通工程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的情況及對其他有建(構)筑物安全影響等級為Ⅳ級的情況。不良地質作用指采空區、巖溶、地面沉降、滑坡、圍巖落石等,當結構處于以上不良地質作用區段時,應進行重點監測。重點監測以外的監測區段均為一般監測區段。本條中線路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隧道、公路隧道、鐵路隧道等線路。較大變形是指其結構變形超過控制值。通過定期結構檢測發現結構裂縫、滲漏水、結構變形位移嚴重的區段均應進行重點監測。7.3.2城市軌道交通區間隧道、地下車站運營期結構監測,應根據地質與環境條件結合運營安全管理的要求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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