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土華的甘蔗收割機專利糾紛案件評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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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李土華的甘蔗收割機專利糾紛案件評析摘要:本廣西科技人員李土華因三年前與企業簽約轉化個人發明,被法院以泄露商業秘密罪判刑七年;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對李土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柳州市中級法院和柳江縣法院判決,發回柳江縣法院重審。一項發明一旦獲得成功,圍繞其發明權、財產權、使用權產生民事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案件上升至刑事法律關系,本案就是一例。如何界定專利發明的權屬,以及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廣西高院的民事判決作出了回答。這一判決的另一法律后果是改變了本案刑事部分的有罪認定化。關鍵詞:李土華,甘蔗收割機,專利發明,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一,案情綜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科技人員李土華,發明了自動甘蔗聯合收割機后,與柳州漢森公司簽訂技術轉化合同。之后,李土華又與另一企業合作。漢森公司舉報李土華泄露商業秘密,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警方以涉嫌泄露商業秘密罪將其抓捕,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泄露商業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2010年5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對李土華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終審判決:對企業主張甘蔗聯合收割機專利屬職務技術發明的主張不予支持。2010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對李土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柳州市中級法院和柳江縣法院判決,發回柳江縣法院重審。2010年7月30日,李土華獲取保候審出獄回家,此時他已在監獄服刑3年。二,案情回顧廣西是產甘蔗大省,蔗農收割甘蔗多年停留在以鐮刀、鋤頭為工具的低水平,李土華還在廣西大學化工機械專業學習的時候,便嘗試研制自動甘蔗收割機。2000年,李土華在柳州市鋼圈廠著手研制甘蔗聯合收割機。2001年至2004年,李土華在柳州市騰龍汽車部件制造廠工作期間,繼續進行研究,繪制出甘蔗聯合收割機技術圖紙并試制出三臺樣機。當李土華準備申請專利時,其所在企業無意繼續開發這種產品,停止了研制工作。為此李土華帶著技術圖紙離開了企業。經人介紹,李土華與柳州市漢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漢森公司)法人代表結識。2004年12月20日,漢森公司、李土華和另一發明人黃建寧作為甲乙雙方,簽訂《年產500臺甘蔗聯合收割機項目》協議,協議期限為10年。協議約定:甲方提供設備、廠房及流動資金,乙方提供技術、設計圖紙,雙方共同研發甘蔗聯合收割機;甲方按月支付李土華4000元報酬,投產后甲方按年銷售額的3%提成給乙方;甘蔗聯合收割機生產的技術、圖紙歸雙方所有,甲、乙雙方均不能單獨轉讓給第三人;產品申請專利,專利權歸漢森公司所有,發明人為李土華。之后,李、黃二人帶著已出過樣品的技術圖紙來到漢森公司,著手甘蔗聯合收割機的研發工作。2005年3月,第一臺甘蔗聯合收割機樣機制成,并多次進行田間試驗。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測試認為,樣機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這種新型甘蔗聯合收割機,在收割過程中具有自動扶起倒地甘蔗,切梢、砍蔗、輸送、剝葉、蔗葉分離、裝車等多種功能,填補了國內該類產品的空白。在研發過程中,以李土華為發明人、漢森公司為申請人,對形成的技術進行專利申請,獲得了5本實用新型專利證書。2005年底,黃建寧因種種原因離開了漢森公司。2006年3月3日,漢森公司在某產品展示會參展甘蔗聯合收割機受到關注,當年生產出14臺定型機。國家科技部、廣西科技廳等將該項目列為扶持開發的重點農機項目。2007年初,漢森公司再次對甘蔗聯合收割機技術申請專利,以公司法人代表為發明人、漢森公司為申請人,申請了1項發明專利、3項實用新型專利。黃建寧離開漢森公司后,到廣東佛山市遷山農機公司工作,向公司領導人劉某推薦李土華。此時,漢森公司已有數月未發放李土華報酬,其心生不快,認為漢森公司違約在先,于是與劉某開始接觸。2006年5月中旬,李土華由妻子出面,與劉某簽訂合作協議:劉某贈送李土華一套位于珠海市的10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月向李土華支付年薪30萬元;甘蔗聯合收割機銷售額的6%作為李土華提成。2010年5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認定李土華、黃建寧與漢森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是平等民事法律主體之間合法、有效的技術轉化合同。法院認為,認定職務技術成果,當事人必須存在雙重法律關系,即勞動法律關系和職務發明創造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職務發明創造法律關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則不認定涉及職務技術成果問題,而是其他技術成果權屬爭議。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李土華必須加入到漢森公司作為員工,雙方沒有另行簽訂勞動合同,漢森公司也沒有為二人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因此,李土華、黃建寧與漢森公司之間既沒有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又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漢森公司主張該糾紛為職務技術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2010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對李土華刑事申訴案作出裁定,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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