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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頁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目錄TOC\o"1-3"\h\z1總則 6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72.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72.2現場勘察制度 72.3工作票制度 72.4工作許可制度 102.5工作監護制度 102.6工作間斷制度 11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113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2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23.2停電 123.3驗電 123.4裝設接地線 133.5使用個人保安線 14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144線路運行和維護 154.1線路巡視 154.2倒閘操作 154.3測量工作 164.4砍剪樹木 165.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17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175.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175.3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及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的工作 185.4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196.線路施工 196.1坑洞開挖與爆破 196.2桿塔上作業 206.3桿塔施工 206.4放線、緊線與撤線(牽張放線) 217.高處作業 228.起重與運輸 248.1一般注意事項 248.2起重設備一般規定 248.3人工搬運 249.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259.1配電設備上工作的一般規定 259.2架空絕緣導線作業 259.3裝表接電 2610帶電作業 2610.1一般規定 2610.2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2710.3等電位作業 2810.4帶電斷、接引線 2910.5帶電短接設備 3010.6帶電清掃機械作業 3010.7高架絕緣斗臂車作業 3010.8保護間隙 3110.9帶電檢測絕緣子 3110.10配電帶電作業 3210.11低壓帶電作業 3210.12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試驗 3211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 3411.1一般規定 3411.2施工機具的使用要求 3411.3施工機具的保管、檢查和試驗 3811.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檢查和試驗 3912電力電纜工作 4012.1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 4012.2電力電纜作業時的安全措施 4013一般安全措施 4213.1一般注意事項 4213.2設備的維護 4213.3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4213.4工具的使用 4213.5焊接、切割 4413.6動火工作 44附錄A現場勘察記錄格式 48附錄B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格式 49附錄C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格式 51附錄D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55附錄E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56附錄F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格式 58附錄G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 60附錄H電力線路工作任務單格式 61附錄I電力線路倒閘操作票格式 62附錄J標示牌式樣 63附錄K帶電作業高架絕緣斗臂車電氣試驗標準表 65附錄L絕緣安全工器具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67附錄M登高工器具試驗標準表 70附錄N起重機具檢查和試驗周期、質量參考標準 71附錄O線路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73線路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73附錄P線路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75附錄Q動火級別的劃定 77附錄R緊急救護法 78
1總則1.1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1.2.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1.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1.3.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1.4教育和培訓。1.4.1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1.4.2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1.4.3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準單獨工作。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認可,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1.7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1.8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及相關場所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1現場勘察制度;2.1.2工作票制度;2.1.3工作許可制度;2.1.4工作監護制度;2.1.5工作間斷制度;2.1.6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2.2現場勘察制度2.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填寫現場勘察記錄(見附錄A)。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組織進行。2.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2.3工作票制度2.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2.3.1.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2.3.1.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C)。2.3.1.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2.3.1.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E)。2.3.1.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F)。2.3.1.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G)。2.3.1.7口頭或電話命令。2.3.2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2.3.2.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2.3.2.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2.3.2.3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2.3.2.4在單極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2.3.2.5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的工作。2.3.3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2.3.3.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2.3.3.2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2.3.3.3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2.3.3.4直流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2.3.3.3直流接地極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2.3.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定的工作。2.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2.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2.3.6.1測量接地電阻;2.3.6.2修剪樹枝;2.3.6.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2.3.6.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志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2.3.6.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2.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2.3.7.1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準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2.3.7.2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2.3.7.3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準兼任工作負責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2.3.7.5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2.3.7.6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2.3.8工作票的使用2.3.8.1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2.3.8.2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H)。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工作負責人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負責人許可。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2.3.8.3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2.3.8.4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并留存。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單位備案。2.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2.3.9.1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2.3.9.2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第一、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帶電作業工作票不允許延期。2.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2.3.10.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2.3.10.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氣工作人員。2.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2.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2.3.11.1工作票簽發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2.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刪: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2.3.11.3工作許可人:1)審查工作必要性;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3.11.4專責監護人: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2.3.11.5工作班成員: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2.4工作許可制度2.4.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2.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的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調度值班員或工區值班員在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2.4.3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2.4.3.1當面通知;2.4.3.2電話下達;2.4.3.3派人送達。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記錄許可時間,并簽名。2.4.4若停電線路作業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許可書面手續后,才可開始工作。2.4.5禁止約時停、送電。2.4.6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2.5工作監護制度2.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裝完工作接地線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2.5.2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專責監護人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2.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2.6工作間斷制度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2.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2.7.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在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工作。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2.7.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2.7.2.1當面報告;2.7.2.2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2.7.3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2.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作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2.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3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3.1.1停電;3.1.2驗電;3.1.3裝設接地線;3.1.4使用個人保安線3.1.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2停電3.2.1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3.2.1.1斷開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閉所、配電站(所)(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3.2.1.2斷開線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3.2.1.3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3.2.1.4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3.2.2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3.2.3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上應加鎖,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懸掛標示牌;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或懸掛標示牌。3.3驗電3.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應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直流線路和交流330kV及以上的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金屬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3.3.2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工頻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許可。(我局不用)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并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3.3.3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和雨雪天氣時的戶外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通過設備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無電;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3.3.4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線路進行驗電。線路的驗電應逐相(直流線路逐極)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其兩側驗電。3.4裝設接地線3.4.1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工作接地線并三相短路(直流線路兩極接地線分別直接接地)。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裝設工作接地線。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端應裝設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裝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確認所有工作接地線均已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3.4.2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變更情況。3.4.3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先掛近側、后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3.4.4成套接地線應由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準小于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3.4.5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準碰觸未接地的導線。3.4.6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連接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3.4.7對于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準小于190mm2(如ф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準小于0.6m。對于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截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3.4.8在同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的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并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或作業中需要拉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3.4.9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3.5使用個人保安線3.5.1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3.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個人保安線由作業人員負責自行裝、拆。(工作負責人宜在發放和回收時清點數量)3.5.3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準小于16mm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禁止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3.5.4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6.1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J)。3.6.2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于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準小于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表3-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7020、351.0063(66)、1101.50注: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表3-2同。表3-2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3520、350.6063(66)、1101.503.6.3.在城區、人口密集區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攔),并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看管。3.6.4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向外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禁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4線路運行和維護4.1線路巡視4.1.1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單獨巡線人員應考試合格并經工區(公司、所)分管生產領導批準。電纜隧道、偏僻山區和夜間巡線應由兩人進行。汛期、暑天、雪天等惡劣天氣巡線,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桿塔和鐵塔。遇有火災、地震、臺風、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塵暴等災害發生時,如需對線路進行巡視,應制訂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巡視應至少兩人一組,并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信聯絡。4.1.2雷雨、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絕緣靴;汛期、暑天、雪天等惡劣天氣和山區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自救器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工具。4.1.3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時,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萬一觸及斷落的導線;特殊巡視應注意選擇路線,防止洪水、塌方、惡劣天氣等對人的傷害。巡線時禁止泅渡。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4.1.4巡線人員發現導線、電纜斷落地面或懸掛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并迅速報告調度和上級,等候處理。4.1.5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電設備時,不準越過遮欄或圍墻。進出配電設備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單人巡視時,禁止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4.2倒閘操作4.2.1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I)。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的操作指令(口頭、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填寫或打印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令人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事故應急處理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4.2.2操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鋼(水)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票面統一。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準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手工或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暫不執行)4.2.3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在模擬圖或接線圖上預演核對無誤后執行。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信號等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以上檢查項目應填寫在操作票中作為檢查項。4.2.4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應嚴肅認真,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準確清晰,按操作票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向操作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令人。4.2.5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熔斷器,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在操作柱上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爆炸時傷人的措施。4.2.6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熔斷器熔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熔斷器拉開。摘掛跌落器熔斷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派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準觸及設備。4.2.7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工作。4.2.8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可以不經過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和上級部門。4.2.9操作票應事先連續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操作票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注明“未執行”字樣,已操作的應注明“已執行”字樣。操作票應保存一年。4.3測量工作4.3.1直接接觸設備的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4.3.2測量人員應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4.3.3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禁止直接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4.3.4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以防相間短路。必要時應將鄰近帶電設備用絕緣隔板等隔離。4.3.5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測量。禁止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進行測量。4.4砍剪樹木4.4.1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5-2的安全距離。4.4.2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準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4.4.3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不準有人逗留,城區、人口密集區應設置圍欄,防止砸傷行人。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砍剪山坡樹木應做好防止樹木向下彈跳接近導線的措施。4.4.4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禁止人體接觸樹木。4.4.5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4.4.6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釘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5.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5.1.1在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準小于表5-1的規定。表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交流線路10及以下0.73304.020、351.05005.063(66)、1101.57508.02203.010009.5直流線路±501.5±6609.0±5006.8±80010.1進行上述工作,應使用絕緣無極繩索,風力應不大于5級,并應有專人監護。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工作或停電進行。5.1.2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帶電導線垂直距離不準小于0.7m。5.1.3運行中的高壓直流輸電系統的直流接地極線路和接地極應視為帶電線路。各種工作情況下,臨近運行中的直流接地極線路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按±50kV直流電壓等級控制。5.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5.2.1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如鄰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應遵守5.2.2~5.2.4條的規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表5-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交流線路10及以下1.03305.020、352.55006.063(66)、1103.07509.02204.0100010.5直流線路±503.0±66010.0±5007.8±80011.15.2.2鄰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應做到以下要求: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體、導線、施工機具等與帶電導線符合表5-2安全距離規定,牽引繩索和拉繩符合表11-4安全距離規定。2)作業的導、地線還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5.2.3在交叉檔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地線的工作,如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但應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的措施。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絕緣子等工作時,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應經工作人員充分討論后,經工區批準執行。措施應能保證: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5-2規定的安全距離;2)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5.2.4在變電站、發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要求:1)每基桿塔上都應有雙重名稱;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3)在該段線路上工作,登桿塔時要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有電線路桿塔。5.3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及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的工作5.3.1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或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禁止在有同桿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停電施工作業。若在同桿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當滿足表5-2規定的安全距離且采取可靠防止人身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下層線路的登桿停電檢修工作。5.3.2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在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及直流單極線路停電檢修工作。5.3.3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的每回線路(直流線路每極)都應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注意雙重名稱和雙重稱號的區別)5.3.4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時,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準開始工作。5.3.5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及直流線路中誤登有電極,還應采取以下措施:5.3.5.1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幟等)和雙重名稱;5.3.5.2工作前應發給作業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5.3.5.3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工作;5.3.5.4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5.3.5.5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后,方可攀登。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停電線路的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停電線路側橫擔。5.3.6在桿塔上進行工作時,不準進入帶電側的橫擔,或在該側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5.3.7綁線要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使用。禁止在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5.3.8在停電線路一側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物件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保持表5-2的規定。5.3.9放線或撤線、緊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或架空地線由于擺﹙跳﹚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在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上,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準進行放、撤導線和地線的工作。5.3.10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產生感應電。(絕緣導線如何處理?)5.4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5.4.1在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帶電線路桿塔上及變電站構架上作業,應采取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導電鞋等防靜電感應措施(220kV線路桿塔上作業時宜穿導電鞋)。5.4.2在±40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直流線路單極停電側進行工作時,必須穿著全套屏蔽服。5.4.3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耦合地線時,應通過金屬滑車可靠接地。5.4.4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1000kv為0.6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時,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5.4.5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6.線路施工6.1坑洞開挖與爆破6.1.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并加強監護。6.1.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上下坑時使用梯子),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并做好臨邊防護措施。作業人員不準在坑內休息。6.1.3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準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6.1.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和持續檢測等安全措施。監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6.1.5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示牌,夜間掛紅燈。6.1.6塔腳檢查,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6.1.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打錘人不準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6.1.8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準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注意上方導線。6.1.9線路施工需要進行爆破作業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6.2桿塔上作業6.2.1攀登桿塔作業前,應先檢查根部、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新立桿塔在桿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臨時拉線前,禁止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或導地線、拉線松動的桿塔,應先培土加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后,再行登桿。6.2.2登桿塔前,應先檢查登高工具、設施,如腳扣、升降板、安全帶、梯子和腳釘、爬梯、防墜裝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攜帶器材登桿或在桿塔上移位。禁止利用繩索、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攀登有覆冰、積雪的桿塔時,應采取防滑措施。上橫擔進行工作前,應檢查橫擔連接是否牢固和腐蝕情況,檢查時安全帶(繩)應系在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6.2.3作業人員攀登桿塔、桿塔上轉位及桿塔上作業時,手扶的構件應牢固,不準失去安全保護,并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損壞。6.2.4在桿塔上作業時,應使用有后備繩或速差自鎖器的雙控背帶式安全帶,當后保護繩超過3米應使用緩沖器。安全帶和保護繩應分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件上。后備保護繩不準對接使用。6.2.5桿塔作業應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固定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上下傳遞物件應用繩索栓牢傳遞,禁止上下拋擲。在桿塔上作業,工作點下方應按墜落半徑設圍欄或其它保護措施。桿塔上下無法避免垂直交叉作業時,應做好防落物傷人的措施,作業時要相互照應,密切配合。6.2.6在桿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時,應使用特制的專用梯子。工作前應將梯子兩端與固定物可靠連接,一般應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6.2.7在相分裂導線上工作時,安全帶、繩應掛在同一根子導線上,后備保護繩應掛住整組相導線。6.3桿塔施工6.3.1立、撤桿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應交待施工方法、指揮信號和安全組織、技術措施,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桿時,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并設警戒范圍或警告標志,必要時派專人看守。6.3.2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禁止過載使用。6.3.3立、撤桿塔過程中基坑內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在處于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6.3.4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傾斜、滾動的措施,如采用拉繩和叉桿控制等。6.3.5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8m以下的拔稍桿,不準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的兩側。6.3.6利用已有桿塔立、撤桿,應先檢查桿塔根部及拉線和桿塔的強度,必要時增設臨時拉線或其他補強措施。6.3.7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套應掛在電桿的適當位置以防止電桿突然傾倒。吊重和吊車位置應選擇適當,吊鉤口應封好。應有防止吊車下沉、傾斜的措施。起、落時應注意周圍環境。撤桿時,應先試拔,如有問題應挖開檢查有無卡盤或障礙物。6.3.8使用抱桿立、撤桿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下部應固定牢固,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臨時拉線應均勻調節并由有經驗的人員控制。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準左右傾斜。固定臨時拉線時,不準固定在有可能移動的物體上,或其他不牢固的物體上。6.3.9整體立、撤桿塔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各受力、連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禁止有人。桿頂起立離地約0.8m時,應對桿塔進行一次沖擊試驗,對各受力點處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桿塔起立70°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線;起立至80°時,停止牽引,用臨時拉線調整桿塔。6.3.10牽引時,不準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受力樁。一個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準超過兩根,臨時拉線不準固定在有可能移動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臨時拉線綁扎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承力后方可拆除。6.3.11桿塔分段吊裝時,上下段聯接牢固后,方可繼續進行吊裝工作。分段分片吊裝時,應將各主要受力材連接牢固后,方可繼續施工。6.3.12桿塔分解組立時,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和側面大斜材未全部連接牢固前,不準在吊件上作業。提升抱桿時應逐節提升,禁止提升過高。單面吊裝時,抱桿傾斜不宜超過15°;雙面吊裝時,抱桿兩側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搖臂的變幅角度應基本一致。6.3.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立撤桿工作,桿塔、拉線與臨時拉線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表11-4所列安全距離,且有防止立、撤桿過程中拉線跳動和桿塔傾斜接近帶電導線的措施。6.3.14已經立起的桿塔,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去拉繩及叉桿。回填土塊直徑應不大于30mm,回填應按規定分層夯實。基礎未完全夯實牢固和拉線桿塔在拉線未制作完成前,禁止攀登。桿塔施工中不宜用臨時拉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加固措施。6.3.15檢修桿塔不準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要拆除時,應事先作好補強措施。調整桿塔傾斜、彎曲、拉線受力不均或邁步、轉向時,應根據需要設置臨時拉線及其調節范圍,并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桿塔上有人時,不準調整或拆除拉線。6.4放線、緊線與撤線(牽張放線)6.4.1放線、緊線與撤線工作均應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并做到通信暢通、加強監護。工作前應檢查放線、緊線與撤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6.4.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6.4.3放線、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導線與牽引繩的連接應可靠,線盤架應穩固可靠、轉動靈活、制動可靠。放、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處有無卡住現象。如遇導、地線有卡、掛住現象,應松線后處理。處理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卡線處外側,采用工具、大繩等撬、拉導線。禁止用手直接拉、推導線。6.4.4放線、緊線與撤線工作時,人員不準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牽引繩、導線的內角側和展放的導、地線圈內以及牽引繩或架空線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6.4.5緊線、撤線前,應檢查拉線、樁錨及桿塔。必要時,應加固樁錨或加設臨時拉繩。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做好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6.4.6禁止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6.4.7放、撤線工作中使用的跨越架,應使用堅固無傷相對較直的木桿、竹竿、金屬管等,且必須具有能夠承受跨越物處重量的能力,否則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搭設跨越架應在專人監護下進行。6.4.8跨越架的中心應在線路中心線上,寬度應超出所施放或拆除線路的兩邊各1.5米,且架頂兩側裝設外伸羊角。跨越架與被跨電力線路應不小于表5-2的安全距離,否則應停電搭設。6.4.9各類交通道口的跨越架的拉線和路面上部封頂部分,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6.4.10跨越架和腳手架應經驗收合格,每次使用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強風、暴雨過后應對跨越架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6.4.11借用已有線路做軟跨時,使用的繩索必須符合承重安全系數要求;跨越帶電線路時應使用絕緣繩索。6.4.12在交通道口使用軟跨時,施工地段兩側應按規定設立交通警示標志牌,控制繩索人員應注意交通安全。6.4.13張力放線6.4.13.1在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采取張力放線時,牽引機、張力機本體、牽引繩、導地線滑車、被跨越電力線路兩側的放線滑車應接地。鄰近75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線路放線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特制的金屬網上,金屬網必須接地。6.4.13.2雷雨天不準進行放線作業。6.4.13.3在張力放線的全過程中,人員不準在牽引繩、導引繩、導線下方通過或逗留。6.4.13.4放線作業前檢查導線與牽引繩連接可靠牢固。7.高處作業7.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都應視作高處作業。7.2.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7.3高處作業均應先搭設腳手架、使用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或采取其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7.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作業人員應使用安全帶。7.5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應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應設1050~1200mm高的欄桿。在欄桿內側設180mm高的側板,以防墜物傷人。7.6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7.7安全帶和專作固定安全帶的繩索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安全帶應按附錄M定期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使用。7.8在電焊作業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場所使用的安全帶或安全繩應有隔熱防磨套。7.9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應采用高掛低用的方式。禁止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隔離開關(刀閘)支持絕緣子、瓷橫擔、未經固定的轉動橫擔、線路支柱瓷瓶、避雷器支柱絕緣子等]。7.10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拴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位置時不準失去安全保護。鋼管桿塔、30m以上桿塔和220kV及以上線路桿塔宜設置防止作業人員上下桿塔和桿塔上水平移動的防墜安全保護裝置。上述新建線路桿塔必須裝設。7.11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腳手架應走坡道或梯子,作業人員不準沿腳手架或欄桿等攀爬。7.12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物件上,工件、邊角余料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不準隨便亂放,以防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7.13在進行高處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如鋪設木板等。7.14當臨時高處行走區域不能裝設防護欄桿時,應設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應設一個固定支撐點。7.15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等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時,應設置安全標志,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7.16低溫或高溫環境下進行高處作業,應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溫措施,作業時間不宜過長。7.17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雷電、冰雹、大霧、沙塵暴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確需在惡劣天氣進行搶修時,應組織人員充分討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7.18梯子應堅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作業人員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攀登時的總重量。硬質梯子的橫檔應嵌在支柱上,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并在距梯頂1m處設限高標志。使用單梯工作時,梯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左右。梯子不宜綁接使用。人字梯應有限制開度的措施。人在梯子上時,禁止移動梯子。7.19使用軟梯、掛梯作業或用梯頭進行移動作業時,軟梯、掛梯或梯頭上只準一人工作。作業人員到達梯頭上進行工作和梯頭開始移動前,應將梯頭的封口可靠封閉,否則應使用保護繩防止梯頭脫鉤。7.20腳手架的安裝、拆除和使用,應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水)電廠(動力部分)]》中的有關規定及國家相關規程規定。7.21利用高空作業車、帶電作業車、叉車、高處作業平臺等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平臺應處于穩定狀態,車輛移動時,作業平臺上不準載人。8.起重與運輸8.1一般注意事項8.1.1其中設備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并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8.1.2起重設備的操作和指揮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其合格證種類應與所操作(指揮)的起重機類型相符合。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8.1.3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8.1.4起重工作由專人指揮,明確分工;起重指揮信號應簡明、統一、暢通。重大物件的起重、搬運工作應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8.1.5雷雨天時,應停止野外作業起重作業。8.1.6移動式起重設備應安置平穩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禁止使用制動裝置失靈或不靈敏的起重機械。8.1.7起吊物體應綁扎牢固,若物件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索(吊帶)接觸處應加以包墊。起重吊鉤應掛在物件的重心線上。起吊電桿等長物件應選擇合理的吊點,并采取防止突然傾倒的措施。8.1.8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轉向滑車內角側、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和通過。8.1.9更換絕緣子和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8.1.10吊物上不許站人,禁止作業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8.2起重設備一般規定8.2.1沒有得到司機的同意,任何人不準登上起重機。8.2.2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裝置,駕駛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禁止存放易燃物品。8.2.3對在用起重機械應當在每次使用前進行一次常規性檢查,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查。8.2.4起吊重物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懸吊情況及所吊物件的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持物),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認為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8.2.5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8.2.6各式起重機應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過負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應裝設制動器,其中起升和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8.3人工搬運8.3.1搬運的過道應當平坦暢通,如在夜間搬運應有足夠的照明。如需經過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處,應預先制定運輸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8.3.2裝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應綁扎牢固,并用繩索絞緊。水泥桿、線盤的周圍應塞牢,防止滾動、移動傷人。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禁止客貨混裝。8.3.3裝卸電桿等笨重物件應采取措施,防止散堆傷人。分散卸車時,每卸一根之前,應防止其余桿件滾動;每卸完一處,應將車上其余的桿件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8.3.4凡使用機械牽引桿件上山,應將桿身綁牢,鋼絲繩不準觸磨巖石或堅硬地面,牽引路線兩側5m以內,不準有人逗留或通過。8.3.5多人抬杠,應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相互呼應協調。重大物件不準直接用肩扛運,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9.配電設備上的工作9.1配電設備上工作的一般規定9.1.1配電設備(包括: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低壓配電室(箱)、環網柜、電纜分支箱)停電檢修時,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同一天內幾處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進行同一類型工作,可使用一張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上有電,并加強監護。9.1.2在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上進行工作,不論線路是否停電,應先拉開低壓側刀閘,后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熔斷器,在停電的高、低壓引線上驗電、接地。以上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進行。9.1.3作業前雙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已采取機械或電氣聯鎖等防返送電的強制性技術措施。在雙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線路的高壓系統接入點,應有明顯斷開點,以防止停電作業時用戶設備返送電。9.1.4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箱式設備宜設置驗電、接地裝置。9.1.5進行配電設備停電作業前,應斷開可能送電到待檢修設備、配變各側的所有線路(包括用戶線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9.1.6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引下線時,其中任一臺配電變壓器停電檢修,其它配電變壓器也應停電。9.1.7配電設備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如無法直接驗電,可以按3.3.3條的規定進行間接驗電。9.1.8進行電容器停電工作時,應先斷開電源,將電容器充分放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9.1.9配電設備接地電阻不合格時,應戴絕緣手套方可接觸箱體。9.1.10配電設備應有防誤閉鎖裝置,防誤閉鎖裝置不準隨意退出運行。倒閘操作過程中禁止解鎖。如需解鎖,應履行批準手續。解鎖工具(鑰匙)使用后應及時封存。9.1.11配電設備中使用的普通型電纜接頭,禁止帶電插拔。可帶電插拔的肘型電纜接頭,不宜帶負荷操作。9.1.12桿塔上帶電核相時,作業人員與帶電部位保持表5-1的安全距離。核相工作應逐相進行。9.2架空絕緣導線作業9.2.1架空絕緣導線不應視為絕緣設備,作業人員不準直接接觸或接近。架空絕緣線路與裸導線線路停電作業的安全要求相同。9.2.2架空絕緣導線應在線路的適當位置,設立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以滿足運行、檢修工作的需要。9.2.3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停電接地或未采取隔離措施的絕緣導線進行工作。9.2.4在停電檢修作業中,開斷或接入絕緣導線前,應做好防感應電的安全措施。9.3裝表接電9.3.1帶電裝表接電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短路和電弧灼傷的安全措施。9.3.2電能表與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配合安裝時,宜停電進行。帶電工作時有防止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和電壓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9.3.3所有配電箱、電表箱均應可靠接地且接地電阻應滿足要求。作業人員在接觸運用中配電箱、電表箱前,應檢查接地裝置是否良好,并用驗電筆確認其確無電壓后,方可接觸。9.3.4當發現配電箱、電表箱箱體帶電時,應斷開上一級電源將其停電,查明帶電原因,并作相應處理。9.3.5帶電接電時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10帶電作業10.1一般規定10.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1000kV、直流±500~±800kV(750kV為海拔2000m以下的值)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站(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在海拔1000m(750kV為海拔2000m)以上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類空氣與固體絕緣的安全距離和長度、絕緣子片數等,并編制帶電作業現場安全規程,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10.1.2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不準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或濕度大于80%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編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10.1.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應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10.1.4參加帶電作業的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單位書面批準后,方能參加相應的作業。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由具有具有帶電作業資格、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10.1.5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準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或高桿塔作業必要時應增設(塔上)監護人。10.1.6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10.1.7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或直流再啟動保護,并不準強送電。10.1.7.1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10.1.7.2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10.1.7.3直流線路中有可能引起單極接地或極間短路的作業。10.1.7.4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或直流再啟動保護的作業。禁止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及直流再啟動保護。10.1.8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值班調度員聯系。需要停用重合閘或直流再啟動保護的作業和帶電斷、接引線應由值班調度員履行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向調度值班員匯報。10.1.9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值班調度員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準強送電。10.2一般安全技術措施10.2.1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準小于表10-1的規定。35kV、直流±50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10-1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表10-1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3563(66)1102203305007501000±500±660±800距離(m)0.40.60.71.01.8(1.6)(1)2.23.4(3.2)(2)5.2(5.6)(3)6.8(6.0)(4)3.4--6.81)220kV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2)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值,但不適用于500kV緊湊型線路。海拔在500m~1000m時,500kV取3.4m值。3)5.2m為海拔1000m以下值,5.6m為海拔2000m以下值。4)為單回路水平布置數據,括號中數據6.0m為邊相,6.8m為中相。10.2.2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絕緣長度不準小于表10-2的規定。表10-2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電壓等級(kV)有效絕緣長度(m)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100.70.4350.90.663(66)1.00.71101.31.02202.11.83303.12.85004.03.7750/5.31000/6.8±5003.53.2±660//±800/6.610.2.3帶電作業不準使用非絕緣繩索(如棉紗繩、白棕繩、鋼絲繩)。10.2.4帶電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應保證作業中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少于表10-3的規定。表10-3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電壓等級(kV)3563(66)1102203305007501000±500±660±800片數23591623253722/3210.2.5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應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10.2.6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派專人監護,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10.2.7非特殊需要,不應在跨越處下方或鄰近有電力線路或其它弱電線路的檔內進行帶電架、拆線的工作。如需進行,則應制訂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10.3等電位作業10.3.1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3(66)kV、±1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需在35kV、±50kV電壓等級進行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不準進行等電位作業。10.3.2等電位作業人員應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750kV、1000kV和±800kV等電位作業人員還應戴面罩),且各部分應連接良好。屏蔽服內還應穿著阻燃內衣。禁止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載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10.3.3等電位作業人員對接地體的距離應不小于表10-1的規定,對相鄰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10-4的規定。表10-4等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電壓等級(kV)3563(66)110220330500750距離(m)0.80.91.42.53.55.06.9(7.2)(1)6.9m為邊相值,7.2m為中相值。10.3.4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者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間隙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準小于表10-5的規定。表10-5等電位作業中的最小組合間隙電壓等級(kV)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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