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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檢察監督的目的是按照民法的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原則,維護公平正義,糾正法律錯誤,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案件數量顯著增加。然而,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仍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本文通過一些分析,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路徑優化建議,建議完善多渠道件線索發現機制,采取多種措施同時進行,加強監督,加強內外聯動,形成監督合力,逐步完善和形成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長效工作機制。關鍵詞: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對策建議

前言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利用訴訟這一法律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民事訴訟現象也隨之出現。這種公開利用司法審判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踐踏了法律尊嚴,蔑視司法權威。因此,加強對虛假民事訴訟的預防和處罰刻不容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在規范虛假民事訴訟方面有所作為。本文擬從檢察監督的角度提出相應的對策來規范虛假民事訴訟。一、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和特征(一)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目前,理論界對虛假訴訟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方法,通過民事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使法院或其他裁判作出錯誤判決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二)民事虛假訴訟的特征虛假民事訴訟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不易發現。但與正常病例相比,此類病例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首先,動機多是離婚糾紛中的丈夫或妻子虛構了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以便在法院的執行和分配中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人減少債務償還的意圖。其次,案件類型多為借貸糾紛案件。借貸糾紛案件因其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容易偽造而受到虛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青睞。第三,涉案金額巨大。動輒數百萬元,有些甚至數千萬元。第四,案件的審理級別主要是一審有效案件。虛假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是原告與被告相互勾結,雙方默契配合,不存在對抗場面,并盡一切努力加快訴訟進程,因此當事人很少提起上訴。第五,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很常見。民事調解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已成為虛假民事訴訟的溫床,因此此類案件通過調解解決,占相當大的比例。二、民事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釋,構成第112條規定的虛假訴訟,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訴訟是在雙方當事人串通后實施的。司法實踐中惡意串通的表現形式包括偽造借據、合同等書面證據,串通證人提供虛假證詞,以及在法庭上虛假供述。在訴訟中使用虛假或偽造的證據,具有原告和被告雙方自愿的特點,也是惡意串通,目的是使法官陷入對事實和法律關系的錯誤理解,以獲取非法利益。(二)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從客觀行為的角度來看,虛假訴訟必須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實現。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虛假訴訟階段是從受理案件,到法院具體審理,直至執行完畢。(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虛假訴訟侵害了多種利益:第一是虛假訴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虛假訴訟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使虛假訴訟的受害人質疑司法機關的公正和權威,降低了訴訟制度的功能和效力,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第二,虛假訴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審查過程中,法院和檢察院懷疑雙方都進行了虛假訴訟,這也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查和核實,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第三,虛假訴訟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虛假訴訟不僅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加劇了社會誠信危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對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誠信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三、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困境分析(一)案件線索發現難困境分析虛假訴訟具有隱蔽性強、形式多樣的特點,檢察監督的啟動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申請。對于“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利益被害人提供證據的能力較弱,證明程度難以達到高概率,而且還缺乏其他救濟。對于“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不僅不會申請檢察監督,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為了使案件看起來更真實、更合理,當事人也會在訴訟中故意做出讓步,以便迅速達成協議,實現調解和解,避免法院實質性審查。調解和解是虛假訴訟的重災區。由于調解的非公開性,利益相關者更容易無法及時發現,從而錯過監督申請的限制。同時,檢察監督主要是事后監督。由于不參與審判和判決,沒有自查權,法律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的審判執行數據沒有得到有效整合,難以充分獲取證據材料。(二)查證難困境分析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但原則過于明顯,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調查取證的范圍不詳細、不規范,調查核實權的行使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尤其是對法官的調查,這容易使檢察機關與法律難以達成共識,影響檢察監督的實施效果。其次,調查核實的強制保障仍需完善。檢察機關在與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被調查者往往編造各種理由予以強烈抵制、拒絕配合或回避。有的法官還一味搪塞、拖延,不配合調查。這些情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缺乏強制措施往往使檢察機關處于無能為力的境地,而操作的保密性又給檢察機關帶來了困難。最后,調查核實權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的合作。然而,虛假訴訟是由雙方惡意串通形成的。訴訟參與人面前有陰謀,有一致的前線,有虛構的事實掩蓋真相,有共同反對檢察機關調查的斗爭,使調查核實工作更加困難。(三)監督難困境分析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虛假訴訟的側重點不同。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認定更注重主觀方面,強調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的共謀,并要求存在非法目的。刑法的規定強調客觀行為的成立,即存在虛假事實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另一方面,兩個法院在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上存在分歧。最高法的指導意見主要是狹義的定義,而最高檢察院的意見主要是廣義的理解。由于虛假訴訟頂層設計的缺陷,司法適用中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也各不相同。在有些情況下,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站出來對虛假訴訟案件進行檢察監督,而公安機關對案件性質有不同判斷,不主動轉移線索、轉達案件事實;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認為僅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案件不符合構成要件,不接受檢察機關的意見。總之,檢察監督難以實施。四、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優化對策(一)統一法檢認識,明確監督范圍針對“監督難”問題,檢察機關要努力推進和完善虛假訴訟檢察監督頂層設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方面,學術界對虛假訴訟內涵的界定存在諸多理論和觀點,司法解釋的側重點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民事訴訟法中虛假訴訟的范疇,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判決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積極與司法機關交換意見,增進共識,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具體范圍。建議從廣義上講,只要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無論是屬于“互相串通型”還是“單方欺詐性”,虛假訴訟都應納入檢察監督范圍,尤其是虛假調解類案件,是虛假訴訟的重災區,這應該引起更多的關注。(二)建立多渠道案件線索發現機制,主動挖掘線索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線索傳遞與傳遞、信息反饋與回應機制,疏通案件線索發現與流轉路徑。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努力彌補信息獲取的不足,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積極鼓勵外界發現和舉報案件線索。同時,檢察機關要加強與法院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利用大數據在重點項目節點設置異常預警,并在信息共享平臺上及時捕捉和識別案件線索,主動依權監督。此外,對一系列虛假訴訟案件和“案件中的案件”要重點關注和判斷,深入挖掘線索,舉一反三,提高實際操作中的案件來源探索和證據聯系能力,積累典型案例工作經驗,提高案例應對能力。拓寬信息來源和渠道,全面收集虛假訴訟線索,維護司法權威。(三)強化調查核實效果,提升監督剛性一方面要完善檢察機關查證虛假訴訟的適用程序。在監督程序方面,虛假訴訟案件應當細化程序步驟,按照明確、公開的程序進行偵查,有利于當事人配合偵查,避免法定檢察官之間的工作矛盾,有利于檢察機關提高威信。另一方面,完善檢察機關民事調查核實權的保障措施,增強制度實施的剛性。為了監督訴訟活動,檢察機關在行使司法執行權時,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賦予查閱、復制案卷和訊問當事人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經授權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收集證據。此外,對于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影響、阻礙偵查的行為,從加強司法權威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加強處罰。此時,應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從嚴處罰建議權,這將有助于打擊猖獗的民事虛假訴訟。(四)強化內外聯動與多部門協作,形成監督合力密切內部合作,形成監督聯動機制。加強對刑事案件的研究和判斷,以及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刑事法律監督中發現的虛假訴訟線索,對于刑事檢察部門來說是容易實現的職能,但對于民事檢察部門來說是困難的。這就需要與法院刑事檢察部門密切合作,完善內部線索轉移,形成聯動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內部形成合力,有利于實現職能互補,維護公平正義。加強對外合作,改善信息和數據共享。建議在法律和檢察機關之間建立雙向預警機制,檢察機關收到虛假訴訟報告時,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邀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積極發現案件中認定虛假訴訟的線索,可以將其提交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及時啟動檢察監督程序。此外,我們將大力加強與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網上查詢、線索轉移、案件調查等合作機制,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阻力。

結束語虛假訴訟是對傳統民事訴訟結構的破壞,單純依靠法院進行規制容易造成巨大的司法訴訟負擔,并會進一步加劇訴訟程序結構的崩潰。相反,如果我們改變觀念,引入民事檢察權,就能更有效地規制虛假訴訟。因此,完善檢察監督程序尤為必要和迫切。

致謝我首先要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對我論文的研究方向做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和推薦,在論文撰寫過程中及時對我遇到的困難和疑惑給予悉心指點,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改善性意見,投入了超多的心血和精力。老師對我的幫忙和關懷表示誠摯的謝意!此外,還要感謝朋友們在論文編寫中帶給的大力支持和幫忙,給我帶來極大的啟發。也要感謝參考文獻中的作者們,通過研究他們的文章,使我對研究課題有了很好的出發點。最后,謝謝論文評閱老師們的辛苦工作。衷心感謝我的家人和朋友們,在他們的鼓勵和支持下我才得以順利完成此論文。

參考文獻[1]譚秋桂.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J].人民檢察,2019(16):36-40.[2]宋文娟,于一飛.虛假訴訟檢察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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