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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網絡暴力具有主體隱蔽性、盲目從眾性和不可控的現實損害性等特點,可以分為人肉搜索、網絡語言暴力和網絡謠言。網絡暴力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個人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秩序。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網絡暴力罪名主要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滋事罪、偽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侵犯個人信息罪、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拒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犯罪不同于傳統犯罪,這些指控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澄清。筆者針對三類網絡暴力提出了改進建議,即界定侵犯個人信息的范圍,對侮辱和誹謗罪作出新的解釋,擴大對捏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保護范圍。關鍵詞:網絡暴力;侮辱罪;誹謗罪;刑法規制;完善建議
前言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人們的交流和交流變得越來越方便,“網絡暴力”這一副產品也出現了。網絡暴力的主要原因是互聯網信息的復雜性和過濾機制的缺乏、人們盲目的整合和法律意識的淡薄。近年來,網絡暴力事件頻繁發生。“江歌案”、“德陽醫生自殺案”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網絡暴力不僅損害個人的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還可能引發道德危機和公共秩序混亂。網絡暴力相關概述網絡暴力的概念由于公眾對網絡暴力的認知和容忍度不斷變化,以及不同國家和文化對網絡暴力認知的差異,很難探索網絡暴力的本體內涵,也很難界定犯罪的實質概念。目前,世界上沒有對網絡暴力的權威定義,但我國學術界通常將網絡暴力的行為特征定義為網絡語言暴力,即個人或群體有意識地通過網絡傳播攻擊性言論,反復不斷地侵犯特定的個人或群體。侵權形式主要包括威脅、騷擾、侮辱和社會孤立。然而,事實上,“言論”的概念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表達,不能完全涵蓋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14種非法信息,如通過“人肉搜索”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外的言論表達、攻擊國家權力的虛假信息等。此外,現有的“道德判斷”和“言論自由異化”理論都是對網絡暴力本質的片面描述,沒有界定網絡暴力的完整內涵。人們普遍認為,網絡暴力不同于現實世界中的暴力,是現實社會中暴力取向的延伸。這一定義肯定了網絡暴力認知的最大公約數具有暴力屬性,并指出了此類暴力的基本特征:網絡暴力不同于現實世界中直接侵犯公民生命、人身和財產等權利的暴力,只能間接侵犯上述權利,并且可以直接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和信息權,這屬于對網絡暴力后果的描述,而不是行為特征。本文認為,弄清網絡暴力的完整行為特征的關鍵是弄清其主體、客體、內容和性質。就行為人而言,在網絡空間傳播非法信息沒有技術門檻,普通網民可以參與。其中,未成年人網民值得特別關注。就行動對象而言,網絡暴力的“暴力”屬性決定了此類行為是針對特定個人或群體的。就行為內容而言,網絡暴力通常表現為在網絡空間傳播非法信息。就行為的性質而言,網絡暴力應超越一般網絡失范或網絡欺凌的范圍,達到違法或犯罪的程度。基于上述認識,網絡暴力應定義為個人或團體有意識地通過互聯網傳播非法信息,反復、持續侵犯特定個人或團體的違法犯罪行為。網絡暴力的特征主體隱蔽性網絡暴力的策劃者隱藏在現實社會中,借助網絡虛擬平臺完成暴力。由于網絡用戶沒有實名認證,普通互聯網用戶無法知道其他用戶的真實身份。在高頻信息時代,更改昵稱等同于更改一個人。網絡暴力的組織者躲在許多網絡用戶中間,秘密觀察網絡暴力的趨勢。網絡的匿名性放松了公眾在現實社會中的警惕,發表的評論更加隨意和情緒化。盲目從眾性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量信息呈現給公眾。普通互聯網用戶沒有識別真實性的能力或理性思考的能量,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或認知做出符合自己情緒的反應。當每個社會個體單獨存在時,他或她總是能夠保持自我理性和克制,但群體不受理性的影響。要讓團隊相信某件事,首先,他們必須充分理解使他們興奮的感覺,并假裝他們有這種感覺,然后使用一些優秀的建議性理論來改變他們的想法[1]。此外,為了吸引公眾和獲取商業利益,個人或媒體盲目追求時效性和流量,沒有能力或時間驗證發布內容的真實性,誤導網絡用戶,甚至引導網絡用戶從事網絡暴力。現實損害不可控性雖然網絡暴力的主體是匿名的,但網絡暴力的對象往往是特定的個人,這直接損害了個人的聲譽、隱私、個人信息等權益。網絡的開放性和便利性加快了信息交流的速度,擴大了受眾的范圍。網絡暴力的主體可以引導輿論走向,但不能隨時制止網絡暴力。網絡暴力的分類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一種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目的是探索事件的真相,并依靠公眾的力量。在互聯網的幫助下,人肉搜索擁有大量的參與者和廣泛的信息來源,能夠在短時間內達到搜索目的。人肉搜索在調查和懲治腐敗官員、揭露罪犯和組織愛心捐贈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種方式使事件當事人成為公眾批評的對象,面臨虛擬世界和輿論世界的雙重騷擾。網絡語言暴力網絡語言暴力的特點是,網民在社交網站上針對未經證實的事件辱罵和批評受害者,主要針對公眾人物或熱點事件的中心人物。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即時性降低了公眾表達的門檻。許多網民認為,他們已經擺脫了規則的束縛,在現實社會中自由地發泄自己壓抑的情緒。近年來,“網絡水軍”活躍于各種社交媒體,呈現出越來越專業化的趨勢。無原則的指點和打斗加劇了網絡暴力。網絡謠言網絡謠言的特點是網民和媒體在網絡平臺上傳播虛假信息,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廣、混亂性強的特點。網絡謠言可以分為兩個過程:制造和傳播。謠言不應該太虛假,應該足以讓普通人相信“高質量”的謠言甚至可以與公眾產生共鳴。如果謠言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當局只能在短時間內壓制謠言,等到時機成熟,謠言就會復活。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必要性信息時代的個人不僅是信息的被動接受者,也是思想的發布者、信息發布者和傳播者。在信息洪流中,個人不愿花時間思考信息的真實性和邏輯鏈的完整性,并且在真相未知的情況下很容易加入網絡暴力的行列。公眾人物的部分工作和生活暴露在媒體面前,引起了各方的關注,他們比普通人更容易受到網絡暴力的影響。例如,在近年來興起的米飯圈文化中,一些粉絲無法忍受任何人對偶像的負面評論。他們辱罵、批評和尋找人身攻擊那些實施負面評論的人。一些粉絲跟蹤、監視和窺視偶像的一舉一動,以便更接近偶像。一些粉絲會毫不猶豫地收買水軍的惡意評論,在網上造謠,對一些與偶像競爭的人使用網絡語言暴力。網絡的虛擬性和匿名性使許多網民毫無顧忌地表達自己的觀點,給網絡暴力對象的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造成了實際損失。網絡暴力不僅侵犯個人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的內涵重疊,個人信息的范圍比隱私的范圍更廣。目前,關于個人信息的一般理論是識別理論,即特定個人的信息可以單獨識別,也可以組合識別。無論是隱私還是個人信息,都與個人密切相關。一旦個人信息和隱私被泄露,受害者將面臨一系列騷擾和精神損害。網絡語言暴力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等人格利益除了網民,網絡語言暴力的實施者也有網絡平臺。互聯網用戶主要通過發布人身攻擊、參與討論、轉發信息等方式進行網絡暴力。為了點擊瀏覽和擴大影響力,網絡平臺在不驗證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制定了一個對事件有強烈主觀感受的標題,甚至發布的報告內容也存在高度偏見。網絡謠言危害社會秩序,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國家和媒體對信息發布的壟斷,個人有權在網絡平臺上發言。一旦網上謠言產生,它們就會滾雪球,真相也會逐漸被掩蓋。政府無法統一人們的理解,使得駁斥謠言更加困難。謠言影響廣泛。陰謀論者甚至懷疑官方真相,這削弱了政府的可信度。網絡暴力會導致道德危機和價值扭曲等。如果刑法不加以遏制,就會給道德意識薄弱的公民在屏幕后產生安全的錯覺,從而實施網絡犯罪,例如利用網絡煽動他人自殺、利用網絡詐騙,并利用網絡實施恐怖和極端主義活動。我國網絡暴力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對于網絡暴力,在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消除影響、道歉、恢復聲譽等方式結案的,刑事責任追究較少。一方面,由于網絡暴力的參與者人數眾多,很難確定責任主體。另一方面,很難確定網絡暴力的損害結果,這是更大的精神損害。我國刑法中網絡暴力的主要罪名比較分散,主要分布在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權利罪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兩章中。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開侮辱他人,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兩者都需要情節嚴重。《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次或轉發超過500次”屬于“嚴重”。可以看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不僅取決于行為人自己,還取決于其他人的宣傳[2]。以瀏覽次數和轉發次數作為構成要件來判斷是否有罪比較方便,但我們需要考慮這樣是否存在例外。如果第三人故意瀏覽并轉發誹謗,誹謗言論只在一個小圈子內傳播,或者官方媒體迅速駁斥謠言,而沒有造成實質性嚴重后果,如果第三個人使用技術手段將瀏覽次數限制在4999次,轉發次數限制在49次,看來這不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了滋事罪,列舉了四種情形。前三種適用于真實場所,第四種行為方式為在公共場所滋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提供了適用空間。《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互聯網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傳播明知是虛假的信息,或者組織、教唆他人在信息網絡上傳播信息挑起事端的造成社會治安嚴重混亂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網絡空間是否屬于公共場所是有爭議的。將網絡空間視為公共場所超出了字面意義,是否屬于類推解釋,是否違反合法性原則。網絡空間秩序是否屬于公共秩序仍有爭議。如果網絡空間秩序被視為公共秩序,那么傳播虛假信息構成公共秩序混亂的程度沒有明確的操作標準。如果以瀏覽轉發次數為犯罪標準,則無法與誹謗罪區分開來,滋事罪將成為口袋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制造麻煩罪類似,捏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也需要溝通。行為模式包括捏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或傳播虛假信息。虛假信息僅限于虛假的危險、疫情、災害和警方信息。制造麻煩罪的法定刑高于制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制造、傳播除危險情況、疫情、災害情況和警察情況以外的虛假信息罪違反了滋事罪的法律原則。捏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和誹謗罪都創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但它們侵犯了不同的法律利益。誹謗罪主要侵犯個人名譽權,而捏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更是侵犯社會秩序。侵犯個人信息罪《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解釋,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列舉了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最近的《個人信息法草案》第4條第2、3款與本解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類似,只是它排除了匿名信息,這反映了立法對科學技術進步的影響。在中國司法文件網站上搜索個人信息罪僅檢索到四項判決。關于個人信息的部分只是一個一般列表,包括姓名、手機號碼、銀行卡、密碼等,沒有指明哪些內容屬于公民的個人信息。然而,現實中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復雜的,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身份識別理論面臨新的挑戰。理論上,如果我們不考慮技術、經濟、時間和其他投入的成本,并以任何數據為起點,我們可以通過數據關聯和挖掘將數據指向特定的自然人[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非法使用信息網絡是否受以犯罪為目的使用信息網絡罪的規制仍存在爭議。筆者通過檢索司法文書網絡的判決發現,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往往是實施詐騙、賭博、賣淫、販毒等行為的手段。當與其他犯罪有假想的巧合時,很少被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定罪和處罰。拒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由網絡服務提供商規定。當網絡暴力的內容在互聯網上傳播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及時斷開鏈接來有效防止其傳播。它構成拒絕執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犯罪,要求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絕改正,并敦促網絡服務提供商積極采取措施消除網絡暴力的影響。我國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完善建議人肉搜索的刑法規制完善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常廣泛,與個人有密切的聯系,也有不密切的聯系。沒有必要將所有個人信息列為個人信息犯罪的監管范圍。目前,關于個人信息的一般理論是身份識別理論。根據可識別性標準,信息可分為三類:唯一信息、有效信息和共享信息[4]。唯一性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DNA、指紋等,屬于特定的人,可以完全識別。有效性信息由特定的人共享,但它不是唯一的,例如姓名、地址、工作單位、行蹤、財產狀況等。雖然這些信息本身不能識別特定的人,但當與其他信息結合時,它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共享信息不是個人專有的。無論有多少共享信息組合在一起,都無法識別特定的人,例如消費習慣、職業、網絡瀏覽偏好等。唯一性信息可以單獨構成個人信息,有效信息與有效信息或共享信息的組合也可以構成個人信息,但共享信息的組合不能構成個人信息。擴大侵犯個人信息罪的行為類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方式。人肉搜索不僅包括搜索個人信息,還包括傳播個人信息。簡單地搜索個人信息的危害遠遠小于個人信息的傳播。網民通過人肉搜索獲得的個人信息既不是為了出售也不是非法提供,而是為了尋找熱點社會事件的中心人物。作者建議增加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使用。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筆者認為,以侵犯個人信息的數量、手段的暴力程度和結果的危害程度來判斷情節是否嚴重是合適的。基于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所獲得的信息量是基于被識別的人數,而不僅僅是信息量。通過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或違反計算機系統獲取信息的行為被視為嚴重行為。人肉搜索給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嚴重問題。網絡語言暴力的刑法規制完善網絡語言暴力的主要形式是網絡侮辱和網絡誹謗。與網絡謠言不同,網絡語言暴力可能是真實的言論。只要在網絡上發表侮辱性和辱罵性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和其他個人權利就應被視為網絡語言暴力。與傳統的侮辱和誹謗相比,網絡語言暴力在主體、客體、表達和傳播上都有不同。首先,由于網絡的匿名性和網絡海軍的存在,人們在網絡空間的判斷低于現實社會,網絡語言暴力的主體往往是很多人。其次,互聯網的互動性使得網絡暴力的對象大多是公眾人物或熱點事件的中心人物。第三,網絡侮辱和網絡誹謗更加抽象。行為人主要通過發送文本、圖片、視頻等方式在網絡空間進行網絡暴力。第四,互聯網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容易使事件失控。在“雙層社會”背景下,現實社會與網絡虛擬空間的關系日益密切,但網絡社會畢竟與傳統社會存在差距。將傳統犯罪適用于網絡空間,還需要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5]。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完善偽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虛假信息的范圍過于狹窄,僅限于虛假危險、疫情、災害和警方信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保護范圍應當適當擴大。網絡虛假信息種類繁多,根據虛假程度可分為完全虛假信息和部分虛假信息。刑法不能包括所有虛假信息,需要考慮虛假信息的可信性和危害性。完全虛假的信息沒有事實依據,超出了普通人的認知范圍。誤導公眾是不夠的,自然也不可能擾亂公共秩序。即使這種虛假信息被廣泛傳播,也不可能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6]。部分虛假信息是指有一定事實依據但也含有虛假成分的信息。如果主體事實清楚,只加上一些主觀猜測或評論,主觀評論不足以誤導公眾,并在社會秩序中造成嚴重混亂,這不是刑法規定的虛假信息。作者認為,我們可以繼續列舉第五種甚至更具體的虛假信息類型,以便于網民掌握言論自由的界限。
結束語網絡暴力的主要行為包括人肉搜索、網絡語言暴力和網絡謠言,其特點是主體隱蔽、盲目從眾和破壞失控。控制和治理網絡暴力是全社會關注的問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網絡暴力作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必須受到刑事規制。網絡暴力犯罪與傳統犯罪在主體、客體和傳播方式上存在著差異,給侮辱、誹謗和挑釁犯罪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我們應該推動將傳統指控擴展到網絡空間,改進對網絡暴力犯罪的指控和司法解釋。
致謝在寫作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專業和非專業的知識。有了這些知識的積累,我可以完成這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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