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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民事訴訟司法受理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后,在有效解決立案難問題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同時,也存在或誘發了一些不容忽視的附帶問題,如增加被申請人的訴訟成本、消耗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效率、誘發虛假訴訟、放任和濫用訴訟等。因此,我們應堅持審判中心的理念,建立立案管轄權解釋制度和審前管轄權質證制度,完善惡意訴訟等濫用訴訟的審查和法律責任制度,形成系統配套的立案登記法律制度。本文主要闡述了民事訴訟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構建民事訴訟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關鍵詞: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問題;對策
前言立案登記制度改變了立案審查制度的弊端,保障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將立案當事人從“合法當事人”轉變為“程序當事人”,區分了“起訴要件”和“訴訟要件”,將案件審查的“權力”色彩變為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將有助于解決當前“立案難”、“起訴難”的局面。雖然立案登記制度的名稱已經深入人心,但具體的精神和做法還沒有被公眾所理解。一些人甚至一些法律從業者錯誤地認為,只要他們起訴,他們就會提起訴訟。這無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與案件登記制度本身的建立相比,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相對薄弱。不僅要對人民法院不符合案件登記制度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而且要對濫用訴訟權利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和他人利益侵害提供救濟。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基層法院,立案登記制度實施兩年來,立案法院的思維和實踐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因實體審查妨礙立案的案件時有發生,但沒有得到應有的監督和救濟。檢察機關對不立案、不受理、不駁回起訴的監督干預程度較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到了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但沒有明確相關配套機制和流程,檢查制度也沒有發布相關意見和措施。一、民事訴訟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一)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的客觀積極意義1.在現實意義上,民事訴訟備案登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備案難”問題。究其原因,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抑制民事訴訟立案階段不當人為因素對立案當事人積極意志的阻礙,降低立案的法外條件、門檻和程序要求。立案審查制度下民事訴訟立案工作的顯著特點是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門檻和程序要求。隱藏在其背后的不正當人為因素的阻礙,是民事訴訟長期“立案難”的根本原因。2.從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劃來看,民事訴訟備案登記制度可以加快消除民事訴訟備案、審判、執行“地方分離”造成的司法效率低下的累積弊端,切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以審判為主導的民事訴訟制度深層次改革。3.從法治的社會效果和過程來看,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有利于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節約民事訴訟立案階段的司法資源,客觀反映了經濟、效率和司法效率的原則。民事訴訟備案登記制度的實施,也有利于深入貫徹司法法治的終極原則,加強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化手段,增強司法權威,將全面深入地推進國家和社會的法制化進程。(二)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的自身缺陷及衍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報,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全國法院收案數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實現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莊嚴承諾,“立案難”的問題已經得到了根本解決。但同時,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也面臨著一些挑戰。1.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滯后雖然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和《規定》對備案登記制度作出了規定,2015年《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也對這些規定做出了回應,因為《民事訴訟法》之前已經過修訂,起訴條件不可能也不可能提前修改,因此《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仍然體現了實質審查的特點。四個條件中的第一個和第四個仍然是實質性要素。案件登記制度的目的不是“登記”,而是降低起訴受理門檻,回歸起訴初衷。現行《民事訴訟法》由于未來的修訂,仍將起訴條件作為實體要件加以規定,導致法律規定不協調。2.司法資源更加緊張目前,司法人員的短缺使司法機構疲憊不堪,效率低下。登記實施后,大量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顯著增加。一方面,這表明登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另一方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將使原本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加緊張。再加上司法人員名額制度的改革,法官辦案比例將進一步下降,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增加,無疑將使法院面臨多重壓力,司法資源更加緊張。3.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增多與備案審查制度相比,備案登記制度在過濾案件方面的功能較弱。因此,不排除有部分當事人利用放寬起訴條件進行惡意訴訟,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外,一些人誤解了登記和備案的范圍,甚至出現了一些“奇葩”的備案要求。(三)在堅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它是完善民事訴訟備案登記制度的源動力。基于司法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和全面性,以及初審法院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案件的能力、水平和質量明顯高于立案法院司法工作人員的現實,民事訴訟實行案件登記制度,顯然有利于確保真正的司法機關能夠決定是否受理糾紛、如何審理糾紛、如何解決糾紛,通過普遍性提高司法活動質量,最終實現法治社會司法公正的要求。但已故的正義有時是一種新的不正義。因此,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由此產生的問題,決定了它在縱容或缺乏制度輔助設計的情況下,必然無法滿足法治社會對司法活動的效率要求,導致司法公正大大降低。因此,通過系統配套法律體系的建設,不斷完善民事訴訟備案登記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長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深化民事訴訟法制化的必然選擇。二、民事訴訟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的實踐問題立案登記制度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在收到雙方提交的起訴書后,法院審查起訴書的正式內容,并登記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書。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實施一年多以來,起訴門檻降低,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人民維權積極性大大提高。許多新的疑難案件得到有效立案,“立案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這對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但也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民事訴訟濫用訴權現象過多案件登記制度實施后,訴訟門檻降低,導致實踐中濫用訴訟權利的現象增多。新制度實施后不久,在維權熱情高漲的時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接待了一名女子,要求她的大腦由高科技計算機控制,她大腦中的知識儲備被偷去賺錢10年,所以她要求法院立案。經詢問,該女士無法告知清楚的被告、索賠、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不符合審查起訴的正式要求,因此無法提交。雖然立案登記制度在立案工作中不如立案審查制度嚴格,不需要審查起訴的實質要件,但只要你想立案,就必須滿足起訴的正式要件,即有明確的原告、被告、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如果你甚至不能確定被告,你需要立案,這顯然是對訴權的濫用。當前,案件登記制度的實施是人們權利意識覺醒的新時期。當代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使人們不僅學會了通過行使訴訟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訟權利的濫用也不斷出現。濫用訴訟權利,是指當事人因不懂法律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利用包括起訴權在內的其他合法訴訟權利,達到自己的目的或者追求不正當的結果,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的行為,它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本質上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當事人濫用上訴權,不僅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訴訟負擔,還會擾亂正常的審判和司法秩序,加劇法院“案多少人”的現狀,影響法院的日常工作進程,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褻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二)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的價值沖突在立案審查制度下,法院在立案階段對起訴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將有限的訴訟資源投入到真正需要緊急審理的案件中,這是效率價值的體現。但同時,它賦予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權,還有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狹窄等原因。因此,許多敏感案件和各種新型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難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不公平的。自案件登記制度實施以來,按照“有案就有案”原則的要求,只要符合形式要求,法院就登記立案,因此案件的增長一直很高。由于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人民需求的多樣化發展以及對司法權的日益增長的需求,基層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實力相對薄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在沒有增加工作人員的情況下,法官一直處于“超負荷”運行狀態,這迫使法官在短時間內迅速提高自身能力,以順應改革浪潮。司法資源處于“死角”,現有司法力量很難應對立案登記制度帶來的“訴訟爆炸”。從表面上看,這一現象是法院壓力的增加,但在其背后,也帶來了許多問題,如司法資源的浪費、社會糾紛解決成本的增加等。雖然立案登記制度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正義價值的實現,但由此產生的“訴訟爆炸”等現象,客觀上影響了民事訴訟的效率,“遲審不公”。效率被稱為正義的第二含義。因此,有必要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最大化。正義的價值與效率的價值是矛盾統一的。當前的目的是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效率的最佳化,從而實現兩種民事訴訟價值之間的平衡。三、完善民事訴訟立案登記系統性配套法律制度的對策(一)構建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及庭前釋明權制度1.訴訟主體的釋明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檢察官提交的起訴書存在著訴訟參與人遺漏、訴訟主體資格被取消、當事人姓名書寫錯誤等問題。立案法院的司法人員應解釋這些問題。當事人姓名錯誤的,應當通知當事人當場改正;遺漏共同訴訟必要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申請增加當事人。2.訴訟請求的釋明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檢察官在申請立案時不知道自己的主張是什么,因此在起訴書中很容易出現不清楚、不清楚或相互矛盾的主張。此時,工作人員應通知雙方,并要求他們清楚準確地表達自己的主張,但這種解釋不應影響雙方對實質性權利的自由處置。在實踐中,也存在由于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或理解,當事人的主張不完整和不正確的情況,這可能導致權利喪失的后果。工作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變更訴訟請求。經解釋,當事人已經充分理解法律的有關規定,仍不改變原請求權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事由進行審理。3.程序性事項的釋明立案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有疑問的程序事項作出必要的說明。例如,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包括如何維護這些權利,如何履行這些義務,以及可能的訴訟風險。此外,必須將準確的送達地址告知雙方。如果沒有提供地址或地址不夠準確,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等。4.對主管和管轄的釋明無論是非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管轄區域、管轄級別有錯誤,當事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正確的管轄法院,并讓當事人到正確的法院起訴,以免影響當事人的起訴權和勝訴權。有很多種解釋方式。對于所有需要解釋的內容,司法人員可以向當事人解釋,告知具體注意事項,并給予指導或提示。解釋通常是口頭形式,必要時需要書面形式。有可能影響案件結果或者當事人權利喪失風險的,應當記入筆錄。(二)建立體系化、高效、權威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1.要進一步拓寬糾紛的解決渠道推動相關社會組織設立調解機構,調解組織內成員之間、組織外成員與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努力將糾紛解決納入訴訟程序之外。同時,要大力推進專業調解,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建立專業調解組織,因為專業人士和律師共同組建的專業調解組織具有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更有利于專業領域糾紛的解決。最后,推動律師協會建立調解機構,將律師納入調解范圍,賦予律師調解機構庭外調解訴訟案件的權利,將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納入律師調解范圍。除調解外,要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加強仲裁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地位。為鼓勵設立專業仲裁機構,政府還應為設立仲裁機構和拓寬案件來源提供必要的支持,明確仲裁機構的性質和職能,將仲裁機構交還給非政府爭端解決組織。2.要完善糾紛解決機構間的銜接機制首先,要進一步明確政府設立或牽頭的糾紛解決機構的受理范圍,進一步完善和強調各責任主體的披露義務,使人們能夠自由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渠道,完善司法與調解機構的銜接機制。最后,要加強對非訴訟調解的司法支持,使訴訟外的調解結果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得到確認并獲得執行力,從而更好地保障調解結果的落實。同時,要確保當事人在嘗試運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后,能夠尋求司法救濟,因為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最權威、最終局的機構,應當審查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的處理結果。如果不存在程序性問題,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令,則一般應予以支持,而不是審查實質性法律關系。3.要完善司法最終保障機制要實現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讓人們積極選擇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渠道,就需要提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公信力。只有當替代性糾紛解決機構能夠有效解決糾紛時,人們才會有信任感并愿意選擇這種方式,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確認各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非訴訟調解協議的有效性,可以提高這種公信力。(三)設立針對“法外的條件、門檻及程序性要求”的專項督查制度要有效清理民事訴訟立案階段長期存在的“法外條件、門檻和程序要求”,必須依靠建立有效的專項監督體系來實施長期監督。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立案監督監察辦公室,全面負責對全省各級法院立案的違法案件進行年度例行普查和日常抽查,結合公眾對各級法院立案違法案件的投訴和反應等線索,重點清理各種不符合立案登記制度實施要求的“法外條件、門檻和程序要求”。各立案監督監察辦公室還可以定期公布典型立案違法行為、清理工作成果和進展情況,指導和規范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據當前民事訴訟立案改革的需要,清理違法案件可以作為今后相當一段時間省級以下人民法院負責立案工作領導的年度業務考核指標之一,可以實行一票否決制。(四)完善民事訴訟不同階段訴權司法審查的裁判形式、裁判內容如果將立案登記制度視為絕對禁止在立案階段對起訴材料和起訴進行司法審查,或者僅憑有條件的起訴書就可以完全起訴,那么其錯誤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嚴格限制立案司法監督權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立案法院應當首先全面接收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填寫相應的立案登記表,并向當事人出具接收材料清單。二是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和訴訟行為進行形式審查和程序審查。最后,根據審查結果,向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立案決定書、補充立案材料通知書或者民事訴訟不立案決定書。其中,不起訴決定送達的,應當同時告知不起訴的理由。此外,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組織的合議庭可以在審判階段對原告的訴權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且無法糾正的訴權瑕疵案件進行處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惡意訴訟案件,可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的民事裁定。惡意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究原告、被告相應的法律責任。(五)依托網絡建設省域范圍內立案信息互聯互通制度由于人民法院系統的司法信息互聯平臺尚未有效完成,以往當地區立案信息被屏蔽、登記不完善時,往往會出現本地或異地重復立案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相關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最初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需要以私人名義在相應法律文件上簽署有效性聲明。所有這些都增加了案件當事人有形或無形的訴訟負擔。因此,要盡快建立省級范圍內的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網絡互聯平臺,努力建立相應的人事、財務、管理和維護制度,實現司法信息的登記、內部、訪問、管理和維護,案件備案信息的管理和維護。
結束語立案是民事訴訟的起點。如果起訴條件過于嚴格,真正需要的當事人將被排斥在民事訴訟程序之外,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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