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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在法治國家,公共救濟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常見、最重要的方式。但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或者避免因公共救濟延誤導致侵權行為升級,法律賦予公民保護合法權益的權利。新刑法的法律辯護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攻擊等術語的定義不明確,如何理解辯護的界限,以及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辯護期間。這些問題在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明確界定。此外,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活動“只看結果”的觀點導致了許多防衛性案件的發生。因此,長期以來,正當防衛條款被稱為“睡眠條款”。同時,防衛意識是自古以來根深蒂固的本能,任何伴隨著正當防衛的事件都會引起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產生巨大的爭論和社會影響。例如,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重大指導性案件“于海明案”。因此,本文主要通過案例來研究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等相關問題。關鍵詞:“于海明案”;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重大損害;司法統一
案情分析及問題引出案情介紹2018年8月27日晚9點,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在昆山市區一個十字路口與自行車手于海明發生輕微車禍,劉海龍突然下車,發生了推搡于海明等攻擊性行為。然后,劉海龍轉身回到寶馬車上,拿出一把彎刀,接連用刀砍向于海明。砍的過程中,劉海龍不小心把砍刀掉在地上,劉海失去了刀,于海明先拿起刀開始反擊,劉海龍被擊中五刀。劉海龍隨機往車上跑,于海明則繼續追著砍了他兩下(沒有砍中)。最終,劉海龍倒在了草地上,他被送往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過發布通報,宣布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四天后,昆山市公安局和檢方先后下達通知,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駁回此案。問題的引出昆山反殺案中的很多爭論,其實都歸結為一點。于海明的防衛動作是否已經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的限制是限制防衛實踐"質"和"量"的條件,一直是法律上影響大、復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領域,關于正當防衛限度的理論有很多,如基本適應說、四內容說、客觀愿望說、充分威懾說等。但是,由于法院并未以單一的理論做為基礎和依據,所以法官們在司法實踐中會運用不同的方法和理論,對同樣的案件作出各種不同的裁決和判斷。因此,本文結合昆山反殺案,對正當防衛限度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一般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限度認定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依法防衛造成嚴重損害超過明確必要的限度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免刑罰?!蔽覈男谭P于正當防衛決定的立法表述相對于其他歐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來說相對寬松,但具體法律細節還不夠具體,尚無適用標準。因此,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法學家,對于辯護界限的不同意見,都增加了辯護界限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難度。以轟動一時的"江蘇昆山于海明反殺案"為例,此案最終被公安機關撤銷。正當防衛限度認定中常見的問題一元論(唯結果論)的濫用該案的一個熱門話題是,于海明對劉海龍的死亡負有責任,公安機關認定于海明為她辯護是正當的。其中,考慮執法人員過分防衛或故意傷害罪。是無論身處何種險境,只要辯護人造成侵權人重傷或死亡,都必須判刑、定罪?合法防衛系統的存在意味著什么?筆者個人認為,作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所賦予了人民的一項義務和權利,對其他義務的正當進行防衛,不是一種允許“權利”的妥協方式,而是一種對抗“權利”與“錯誤事物”的武器。然而,參考最高法院對合法律師案件的刑事判決,筆者才知道,這種嚴峻的司法形勢是真實存在的。這種以結果為導向的判斷思想主要來自于法律界普遍存在的“一元論”。一元論者支持“超過明顯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傷害”必須作為一個整體考慮,不能分開。結果是動作越界的必然結果,動作越界的唯一原因是兩者有著密切的邏輯關系,不能獨立存在?!拔淦?傷害結果對等論”的濫用武器/傷害結果的等效性是指當防衛者面臨侵入時,選擇的防衛必須與侵入者的防衛相同,并且彼此的傷害必須幾乎相同。這一理論曾在司法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中非常流行,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該理論只考慮了雙方表面上的互惠,而忽視了雙方固有的侵權能力和意圖的互惠。比如一個瘦子拿著匕首,幾個壯漢拿著磚頭,是不是瘦子拿著刀就認定他更有傷害能力,這個例子證明武器等效理論實際上并不適用。A、B等9人以學?,嵤聻橛桑萌^、磚頭、鐵管等武器攻擊王某的后腦勺、頸部、腹部和背部。王某帶著一把折疊水果刀來保衛自己,因為他以前被圍毆過。王某拔劍出鞘,對方卻沒有退縮,繼續進攻。胡亂打了幾下后,王某逃回了校園,其他人在此過程中并沒有放棄進攻。最終,王某重傷了兩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盡管面對大量手持武器的非法肇事者,他手持水果刀,但在武力方面仍處于劣勢。更何況,舉刀只是為逃生準備空間,并無傷人之心。綜上所述,為防止對方非法闖入,王某選擇水果刀防衛,屬于合理的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動作限度。筆者同意最高法院關于類似案件的說法,認為武器對等只是一個共同因素,而不是判決的關鍵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該措施是否必要或是否可以實施。同上,關于識別合法防衛的傷害結果等對論也有偏見。防衛者用木棍打死歹徒,在歹徒面前用劍輕傷自己輕傷的后果,這算防衛過當嗎?對于“于海明案”,有人爭論如下:在這種情況下,劉海龍死了,于海明受了輕傷,相互傷害的結果也不一樣。于是,于海明決定:這不是一個公平的辯護。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一判決的解釋指出,違法侵權涉及到的利益包括實際受到的損害和風險行為,即使是危險行為也可以得到公平辯護?!坝诤C骱蛣⒌膫麆莼ゲ幌嗳荨钡目捶▋H僅是關注現實的傷害行為,卻完全忽略了危險的行為。此次意見其本質上就是指律師對于暴力犯罪所帶來的具有某種傷害或者后果的認識。作為一名律師,這不能夠充分符合辯護人及時對犯罪進行震懾、防止其他犯罪繼續的要求,不恰當地擴大正當權利辯護的規模和范圍,是錯誤的。根據現場視頻分析,劉某的刀鋒攻擊是一種冒險行為,于海明的防衛動作并沒有超出他的動作極限,雖然他死了,但可以從一元思維判斷他的行為只是防衛。判案時無需考慮魏海明本人的傷情。由于辯護律師在與正當辯護有關的案件中處于被動的性質,法官高估辯護律師與過錯人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是不科學的。正當防衛的辨別不是拳擊比賽,而是“對”與“錯”的對抗??傊?,要避免在正當防衛判斷中繼續濫用武器/傷害結果等效理論。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限度認定問題產生的原因司法機關傳統中庸的工作態度一方面,中國人的法律意識還有待提高,受自古以來“殺人償命”思想的影響,每當侵權人在律師案件中死亡時,侵權人的親屬往往會尋求賠償或其他目的。拉橫幅、坐在法院門前、請愿等,達到對司法機構施加壓力的效果。因此,可能是因為在遇到類似的困難和爭議事件時,統一的評估結果是在年底考慮的。這就導致了"按鬧分配"的中庸風氣,這也是現階段識別正當防衛困境的重要因素。因此,面對非法肇事者的不當騷擾,執法人員往往不會輕易找出正當的辯護理由。另一方面,所有的民事法律訴訟案件中的終審和法院判決都同樣需要我們經歷民事訴訟、偵察、起訴、最后法院終審等幾個重要環節,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終審需要我們這個司法機關需要花費很多錢的人力、物力和大量財力。如果后級司法機關將此案作為正當防衛,則意味著前級司法機關的工作已經失去意義。因此,公安三個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機關和法院也傾向于將本案視為過度辯護或故意犯罪,以免影響和諧關系。本案中,公安機關及時提起訴訟,檢方破例提前介入。在給予公平辯護后,該案在四天后被駁回。由于這起事件通過網絡傳播,引起社會、媒體和網民的關注,稍有疏忽就可能會被全網批評。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按照程序把案件交到檢察院,將一切壓力移交檢察院和法院。但昆山市公安機關決定頂住各方壓力,各司其職,在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后,最終撤案。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勇于承擔公安審計機關的責任,值得所有執法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學習。司法人員采信老舊錯誤的認定觀念由于時代和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刑法一直深受前蘇聯刑法的嚴重影響。考慮到刑法的主要功能是在犯罪控制訴訟模式的理論模式下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希望公共權力成為打擊犯罪行為的唯一手段。雖然行使正當防衛可以彌補公共救濟的延誤,但立法機關認為,這種私人救濟極有可能損害國家,因為它們是公民的個人行為,是建立在犧牲他人權益的基礎上的。秩序穩定的主要隱患。1979年《刑法》增加了正當防衛條款,但我國很快就開始了"強硬罷工"運動。辯方的結論、武器/傷害結果的等同性,以及過分要求辯護律師耐心和回避的觀點,導致了司法承認合法案件的做法。最終導致法律辯護制度的產生,給我國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損失。刑法隨著時代的發展具有不同的歷史使命,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保護個人權利和私有財產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私人補救措施。正當防衛主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賦予全體公民的一項基本權益和其他有效防范違反法律而造成非法損失的行為和措施,值得更多的關注和支持。因此,司法必須摒棄陳舊思維,改變過去的司法慣性,保障公民的辯護權,促進正義,向社會輻射新時代的正能量。完善正當防衛限度認定的司法建議確立健康正確的司法理念筆者發現,現階段司法工作人員大多采取保守、溫和的工作態度和心態。在協議或原告與被告權益的平衡上,或在“一件事”的觀念上,不如少一件事。因此,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律師應該深刻理解。貫徹國防制度立法精神,時刻牢記違法侵權法的初衷,有利于法官樹立健全、正確的司法觀念。領會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精神,摒棄錯誤的工作習慣首先,建立正當防衛制度,是考慮到公共救濟的滯后性,賦予公民抵抗非法侵入的權利,以防止公民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升級。其次,我國1997年《刑法修正案》放寬了正當防衛審判的條件,這也是立法機關基于當時正當防衛審判極其嚴格的狀況做出的無效調整。擴大正當防衛判斷力,改變現狀司法困境。三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發布了多起正當防衛指導實例。此外,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號文指出: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國也在逐步放寬正當防衛限度標準以促進動態發展的趨勢。正當防衛制度的擴大,體現了國家支持通過增加犯罪成本來保護人民權益,大膽對抗邪惡勢力,避免人民放棄正當防衛權的悲劇。一再害怕承擔刑事責任。為迅速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目標,正當防衛制度是“正義”與“不正義”斗爭的利刃。中庸的工作態度無視案外輿論的干擾,堅持司法公正,依法適用法律辯護制度,切實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法律價值取向。法律站到正義一方,共同對抗“不正”侵害正當防衛體系的建立是通過適用至上原則實現的。防衛者與侵略者的對抗實際上是“正確”與“壞”之間的較量。如上所述,公平的防衛本身就是一場戰爭,而非一場公平的競賽。因此,法官應該意識到,對被告合法利益的保護應優先于侵權人。同時,正當防衛賦予公民對抗非法侵占的權利,這實際上彌補了權力缺乏法律保護的不足。換言之,從法律確認原則來看,公民實際上是利用自己的對抗行為來維護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達到維護法律秩序的目的,對違法者進行警示。公民的正當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的,行使辯護權是公民對法律義務的履行,因此面對非法侵擾,辯護律師與法律是同志。如果法官能夠認識到辯護律師與法律的密切關系,樹立可以站在法律一邊,共同打擊“不正當”侵權的觀念,并以此來確定正當防衛的界限,當前的承認有利于攻堅克難,提高正當防衛認知率,實現人民對正義的美好期待。轉變防衛限度的判斷思路采取行為時事中防衛人視角判斷如上所述,案后法官從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判斷辯護行為是否超限,是造成當前合法辯護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將事后確認的所有事實判斷為防守界限的觀點和心態,是防守方冷靜判斷事發背后的能力,高承受力,以及強大的執行力判斷防守動作是否過分的能力。顯然,這種做法對維護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沉重的義務,這與合法防衛系統的初衷完全不同。先判斷防衛行為再判斷防衛結果如前所述,《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設立過分防衛,必須滿足兩次防衛行為中,其間人員或者他人之間發生了超過明確必要的限度且對其造成了嚴重傷亡的條件。上面介紹了兩種觀點對兩者的關系:一元論和二元論。采用不同的觀點實際上會對確定正當防衛的限度產生直接影響。其中,一元論也助長了結果論和武器/傷害對等理論的實際濫用。筆者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時,首先要判斷該行為是否超限,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采用的二元論,防衛結果是否超限。這一思路在“于海明案”中的運用,對最終決定撤銷此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司法人員在判斷律師是否過分辯護時,首先應判斷辯護行為是否超限,再根據超限行為判斷辯護結果是否超限。二元論在司法實踐中的廣泛應用,將有助于提高辯護案件公正辯護判決的比例,防止非法侵入。
結束語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鼓勵公民在無法及時得到公共當局幫助的前提下,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違法違規行為而進行斗爭。正當防衛的界限,即防衛行為中“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是"最閃亮的明珠”。確定正當防衛限度的標準也隨著國家價值取向和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動態變化。“于海明案”的最終駁回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意見,反映了國家在改革前“謹小慎微”的保守態度,擴大了其司法定位。我們鼓勵正當防衛的公民有勇氣去戰斗并促進積極的社會能量。本文以案例為載體,研究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標準和考慮因素的理論,指出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判斷判斷中的常見問題,如后果論、濫用職權等。傷害等效理論第三方過分強調律師的寬容和克制責任。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分析歸納原因,進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以改變目前正當防衛認定的現狀,希望有助于真正落實并最終實現公民正當防衛權。形式法治與實體正義的有機融合。
致謝本論文是在指導老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老師淵博的專業知識,嚴謹的治學態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誨人不倦的高尚師德,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崇高風范,樸實無華、平易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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