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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世界關注的話題。環境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本文從環境法、環境法的價值取向和環境法的價值理念入手,引出環境法的價值內涵:環境秩序價值、環境安全價值、環境正義價值和環境效益價值,概述了環境法價值的合理內核,得出現代環境法應走出人類中心主義的桎梏,確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結論。最后,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探討了阻礙環境法價值實現的因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意見,以實現環境法價值的全面實現。關鍵詞:環境法;法的價值;內涵;研究

前言研究背景與意義與其他部門法一樣,環境法也有其自身的價值,但區別在于環境法的價值一直存在爭議,而環境法的價值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是不同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是全人類的環境,而不是一個人或一個國家的環境。環境法的價值經歷了“以人為本”、“生態中心”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員,我們不能也沒有資格“迫害”環境。我們唯一要做的就是在環境可承受范圍內發展自己。文獻綜述對于該課題的研究不僅有其理論背景,而且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下面分別從國外和國內兩個方面介紹該課題的研究狀況:國外研究現狀關于環境法的價值這個問題,國外也處于不斷發展和變化中。早在20世紀50年代,曾經流行“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和“極端的自然中心論”。前者認為人是萬物之靈,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統治者、法律關系的唯一主體,人對自然有絕對的自由支配權利。一切從人的利益出發甚至從某個階級,階層的利益出發對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應超越自我,根本否認自然的價值。尊嚴和自然權利,否認和反對人與自然的協調與和諧共處,否定法律和道德應當和能夠調整人和自然的關系,這是將人類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無限、過分、不當夸大的產物。與此觀點相反的“極端的自然中心論”則認為人與自然沒有區別,否認人的中心地位,輕視人的利益和創造力,主張以生態為中心,一切順應自然。自然與人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利,甚至將人的消極作用喻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細胞一樣,奪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間,破壞了宇宙的和諧。很顯然,這兩種觀點都是片面和極端的,既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利于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后來,在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保護日益重要的形勢下,一些環境資源法學家在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羅爾斯“正義論”影響下,相繼提出了環境正義、綠色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權等主張,一系列關注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成果,比如“綠色正義”,“環境正義”“相繼出版”。至此“人與自然共處論”逐漸成為學界的主流觀點,持該觀點的學者主張熱愛、尊重、保護、合理利用自然,通過道德和法律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力和自然生產力相和諧,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相和諧,經濟系統和生態系統相和諧。“人化自然”與“未人化自然”相和諧。不難看出,這種主張實質上人類中心論和自然主義相互滲透、結合、優化的產物,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這種思想順應了時代的潮流,不僅可以實現保護環境的目標,而且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于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內研究現狀客觀地說,目前國內關于環境法價值根基的理論研究尚不十分成熟,還處于起步階段。可喜的是,這個問題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關注,他們以自己的理性、努力和激情,為我國的法制建設默默地做著非凡的貢獻。下面簡單介紹幾種代表性的觀點:蔡守秋教授認為,“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是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念。該種觀點認為,所謂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并不是指人與自然之間沒有斗爭、矛盾和相互之間的調整,而是指將兩者的矛盾或沖突限制,調整在雙方可以承受的適當范圍內,使損失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沒有“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就沒有環境正義、環境秩序、環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資源法的其他理念。”由此可見,在該學者看來,“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是環境資源法學的最基本的理念,它是其他諸如環境正義,環境秩序等理念的前提和基礎,該學者雖然未涉及到價值根基,這幾個字眼,但這只是措辭和用語的不同而己。劉建輝博士認為,環境法價值的理論基礎并不是單純的,可分為哲學基礎、倫理學基礎、自然科學基礎、法理學基礎四個方面。具體說來,該種觀點認為,環境法價值的哲學基礎在于,用哲學的方法透過法律規范本身這個表象,力求由表及里、由內及外,從環境法學的產生、發展,社會的需求、形勢的發展等尋找理想狀態的環境法。環境法價值的倫理學基礎在于,要求人類對自然界也講道德,提倡人類尊重、愛護、保護自然和環境的自發自覺行為規范。環境法的自然科學基礎在于,提倡積極發揮科學技術的作用,以實現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目標。環境法價值的法理學基礎在于,法的價值的共性特征,比如公平、正義、秩序等也體現在環境法的價值之中,在環境法的制定過程中也必須相應地體現出這些特性來。還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觀和公平正義理論是環境法的兩個理論基石,可持續發展是環境法存在的目的,是法律堅持以人為本的結果;公平正義問題是環境法的價值目標的核心內容,也是其進行整個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石。也有學者在詳細地闡述了環境公平、環境正義、環境秩序等一系列的基本理念并對它們在環境法中重新定位后,得出結論:環境法是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以環境安全為前提,努力創設一種體現公平、正義、和諧的環境秩序。當然,以上只是選擇性介紹了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看出,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目前仍然不夠深入,學者們之間盡管有基本的共識,但分歧還是存在的,還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去繼續探討和研究。環境法的釋義與價值環境法簡介環境法作為一個20世紀7O年代新興的法律門類,正處于高速發展之中。但也正因為如此,其難免在學理上難以取得共識。光從立法的名稱上說,世界各國就有所不同。如在日本稱為“公害法”,在西歐稱為“污染控制法”,在美國稱為“環境法”,在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則叫“自然保護法”。在俄羅斯廣泛使用的是“生態法”這一名稱。我國在立法上受到前蘇聯影響。取“環境保護法”。但學者們在著述中往往將其稱為“環境法”,盡管論述中也多有“保護”之意。環境法最初僅僅是作為一個以現代環境科學、生態學為基礎與法學相融合而發展起來的邊緣學科,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特點。而隨著科技的進步,其不可避免地滲透到越來越多的領域,涉及越來越多的學科。由此,環境法的地位也慢慢提升,從一個被拆分在行政法部門、經濟法部門、國際法部門、社會法部門的“雜牌軍”,逐漸發展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門類,進而形成了自身的規范體系,即形成了以憲法條款為指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主干,以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為枝權的樹形結構體系。可見,環境法意指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與環境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法的價值取向現代法的價值取向在人類理性主義以及主客觀二分法的引導下,可以從多方面體現現代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是人本位的,而且是個人本位的。其標志就是梅因爵士發現的那個規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契約法與身份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以個人權利為出發點的。每一個人都被從社會中抽象出來,都是理性的,自由地進行行動并自覺地承擔責任。當這個秘密被發現之后,現代法就終于擺脫了身份的束縛,從群體的秩序走向個體的正義。其次,現代法的價值取向還是權利本位的。近代自然法理論根本就不是關于法律的一套理論,而是有關權利的一套理論。所以法律強調平等主體之問的權利關系。“個人”與“權利”可以說是現代法價值取向的一體兩面。在這兩個有所關聯又不可相互替代的概念上,宏偉的現代法律大廈已經構建。社會是由你我他等不同的獨立個體組成的,法律只是為了解決或協調人與人的權利沖突而設置的“分”的規則。我國環境法的價值取向一般來說,立法目的直接決定法律的價值取向。《環境保護法》第1條便明確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可從理論上將環境法的目的概括為兩個方面:第一,直接目標,比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另有間接目標,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在當時的情況下,可以側重于經濟發展方向;而在今天,則可以轉而側重于可持續發展方向,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于《環境保護法》的第2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亦應給予重要關注,其中有兩點最值得注意:第一,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是將資源作為環境概念的必要因素。環境資源與環境的概念趨同。也即是說如果一種環境不能成為一種資源,這種環境不屬于環境法中所稱“環境”。第二,直接吸收了環境科學的定義,即“以人類社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的總體”。不過,范圍有區別。在環境科學上“環境”不僅包括人化自然。我國環境法自然也符合現代法的價值取向。一方面,其無法脫離“人本位”的視角,有時體現為“人類中心主義”,但有時更進一步體現為“個人中心主義”;另一方面,其取向的歸屬點是人的權利,以至于“環境權”一詞逐漸進入各國政府考量的視野,中國也不例外。一般認為有關環境權的經典定義是《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的申明:“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法的價值理念環境法的價值觀也是環境法的靈魂。地球自然地理環境的演變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共同推動和造成了當前的環境問題。傳統的法律價值觀將社會生活簡化為單一的經濟生活,片面追求財富增長的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局限于對經濟秩序的工具性保護。與現代社會的發展相沖突,環境資源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制約作用日益暴露。生態學的發現影響著整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是人類價值觀的轉變。人們開始思考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的原因、后果和對策。這一認識是20世紀人類思想的重大變革,也影響著法律的變革。環境法的價值內涵環境法作為法的一個分支,有著豐富的價值內涵,我們可以分別從環境秩序價值、環境安全價值、環境正義價值和環境效益價值四個方面來進行分析與探討。環境秩序價值環境秩序是指環境系統在一定環境條件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規律性。它是環境法的首要價值,是環境法的生命和靈魂,是環境法實施的關鍵和保障。環境法所追求的環境秩序是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和人與自然的雙贏為基礎的。這就要求把人與自然對立的發展機制轉變為人與自然雙贏的和諧發展機制,實現環境與經濟、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它反映了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的和諧關系。在文明社會中,環境法在建立環境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法所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將法律義務規范的內在強制性轉化為外在強制性活動,從而形成一定的環境和諧秩序。在協調人與自然的矛盾方面,環境法的要求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人與自然的和諧強調內在的、深層的一致性,這不僅需要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合作,利益的合理分配,更需要人與自然的和諧與合作。環境安全價值環環境安全是環境法關注的基本問題,是環境法價值的內在要求和本質體現,是環境法追求的永恒主題。所謂安全,是指主體不受危險或威脅,主體利益不受外部或內部損害的狀態。它既涉及主觀方面,也涉及客觀方面。客觀上,它沒有受到威脅,主觀上,它沒有恐懼。環境安全是指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環境系統的結構和要素處于相對穩定、協調的狀態,自然環境系統的生態功能和調節能力對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在承受和恢復的范圍內。由于對環境法價值認識不足,環境安全存在諸多問題,環境安全保護體系不完善,環境安全立法存在諸多空白,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環境法作為指導和規范人類行為的工具,旨在實現環境安全。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是限制人們對環境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將權力和責任、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為環境安全提供保護機制。環境安全的價值在于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加關注義務的負擔。妨礙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環境正義價值環境正義是環境法追求的理想目標,是環境法的終極價值。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領域應當有一套公平的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以促進和保護環境資源的分配正義。引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應轉化為法制化、制度化、權利義務具體化,實現環境資源利益和負擔的權威公平分配。在立法方面,需要確定符合生態法的環境法律規范,使人們能夠與自然和諧相處。在現實社會中,人與自然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環境法的正義應當實現和保護環境訴訟的正義。一方面,我們應該為和平解決沖突提供程序和規則,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為公正解決沖突提供程序和規則。環境正義不僅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與協調發展,而且強調生活在同一時代的幾代人與未來人之間的正義關系。如果當代人過度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將影響子孫后代的生存。環境效益價值效益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環境法與利益之間必然存在價值關系。環境效益是指以環境資源的有限邊界為尺度,以環境法特有的權威性為手段,通過權利義務的科學分配,實現環境效益的最大化。在有限的環境資源范圍內,環境資源的配置應當有利于實現效益最大化,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應當通過權利義務的規定予以保障。在保護生態環境的條件下,環境效益更加突出。一方面,環境法應如何確認和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關系,如何提升環境資源的效益;另一方面,如何實現保護環境資源的最有效運行模式,如何有效控制和減少環境問題。環境效益價值的目的在于強調盡快解決環境保護問題并取得成效,從而實現又好又快的保護。應盡可能節約和充分回收利用環境資源,做到物盡其用,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總之,環境效益關系到環境法的功能和目的能否有效實現以及達到何種程度。環境法價值實現的阻礙與有效途徑環境法價值實現的阻礙如何體現和實現環境法的價值已成為當今全球環境立法的重大課題。難以實現的原因是實現它有障礙。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探討。第一,環境問題。生態系統是一個跨國界的話題。整個地球是一個大生物圈。任何環中的任何問題都可能導致環境問題。因此,這取決于全世界人類的共同努力。在現實社會中,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參差不齊,國民素質參差不齊,對環境和生態的認識也不盡相同。第二,環境法體系中的障礙。從積極意義上講,立法過程就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從全面意義上講,這是一個各方利益相互妥協的過程。因此,不同法律的價值觀可能相互對立,存在于同一法律體系中,甚至存在于同一法律體系中。環境法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法律,它涉及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同時,借助行政機關的工作,可以全面實現環境法的目標和功能,使其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環境問題治理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協調的地方。行政權力對環境法的實施干預過多,但其自身的宏觀調控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發揮,成為環境法價值實現的又一重大障礙。因此,環境法價值的實現只能成為一張紙,不能成為解決環境問題、促進全球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先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由人來完成的。環境意識的強弱首先體現在立法層面,然后滲透到執法過程中。因此,環境意識的缺失無疑會給環境保護帶來諸多困難。環境法的價值實現的有效途徑首先,憲法承認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發展戰略。應將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戰略確立為憲法的核心價值和目標,使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現實生活中,環境問題往往表現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將環境權納入民法體系只能解決將兩種利益納入同一體系的問題,而利益衡量的標準和范圍不能由民法本身來解決,因此必須有公法手段的合作與協調。第二,構建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的環境法立法體系。構建環境法立法體系,應完善環境法基本法律體系,構建和轉換市場交易環境法律體系和政府規制環境法律體系。第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環境法價值理念實現的保障。從某種意義上說,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對傳統訴訟制度的突破和創新。四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適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要求。中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歸根結底,這也是一個環境價值取向問題。公共環境的低道德品質導致各地環境的隨意破壞;企業管理者的環境價值觀不正確,導致他們為了企業的經濟利益而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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