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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的形式惡意提起訴訟,以期通過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為。惡意訴訟核心內涵就是訴權被濫用。訴權作為一種重要權利理應受到保護,防范惡意訴訟目的就在于保護正當訴權,因而必須對惡意訴訟進行規制以期對保護權利與防止權利濫用設置平衡。我國現行立法對惡意訴訟防范缺乏實體、程序上的規制,導致惡意訴訟呈急劇上升之勢,對正當權利之保護及司法公正產生重大沖擊。建立惡意訴訟防范制度亟待深入討論和研究。關鍵詞:惡意訴訟;法律規制;防范制度
惡意訴訟的概念目前理論上對于惡意訴訟并沒有明確一致的概念,國外法學理論多數沒有對惡意訴訟下明確的定義,有的只是諸如濫用訴訟權利、濫用訴權、訴訟欺詐之類的與惡意訴訟相類似的概念,即便在國內,對惡意訴訟所下的概念也各不一樣。筆者注意到,已有的關于惡意訴訟的概念大致有兩種方向,一種是不僅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惡意,還強調相對人因為行為人的訴訟遭受損失的結果,如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編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第180條所下的定義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另一種則僅僅強調行為人的惡意及其有實際行為,而相對人是否真正因此受到了損失則不是必需的要件。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從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類似的還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合理和合法的訴訟依據,違反訴訟目的,把訴訟作為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手段,謀求非法利益或意圖使他人受到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贊成后一種方向,即不應把相對人遭受實際損失作為惡意訴訟的必需要件。因為并不是所有的惡意訴訟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目的最后都能夠實現,有的惡意訴訟行為在走完大部分訴訟程序之后,法院查清了事實而駁回行為人的不當請求,相對人并沒有遭受實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因為相對人沒有遭受實際損失就否認這類行為為惡意訴訟行為,顯然是不當的。惡意訴訟行為概念的構建直接關系到對其進行規制的效果的好壞,如果這樣構建惡意訴訟的概念,那么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的惡意訴訟行為就不能成為規制的對象,因惡意訴訟行為而浪費的司法資源也就真正成了犧牲。另外,行為人因為主觀上的重大過失而提起不合理的訴訟不應當歸入惡意訴訟的范疇。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且從功利角度講,目前在我國不宜將惡意訴訟的范圍定的過寬。由此,本文給惡意訴訟行為構建這樣的概念:惡意訴訟行為是行為人為謀求不當利益或意圖使得他人受到損害,出于故意,向法院提起無根據之訴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的主要類型假意訴訟所謂“假意訴訟”,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與其真實目的表面上相分離的訴訟。即是說,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并不是當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當事人的目的基石,希望通過這一訴訟從而引起另一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如前幾年在城市拆遷過程中,被拆遷居民中離婚率大增,并非真是如此多人陡然間夫妻感情破裂,其真實的目的在于多享受拆遷補償罷了。也有家庭成員之間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屬,以此為對方規避債務執行。假意訴訟特征有:第一、訴訟要求簡單。假意訴訟中,為了簡化訴訟過程達到訴訟目的,原告訴訟請求一般很簡單,案件事實明了,各種證據材料都很健全;第二、訴訟糾紛易解決。當事人雙方的沖突很弱,甚至根本沒有沖突,相反的給與配合;第三、真實目的具有隱蔽性。當事人為了達到目的,會努力制造各種假象,以此來擾亂承辦法官的視線,避免法官發現真實的想法,或充分利用當前法院的諸如審限、調解率等考核機制,積極配合承辦法官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解決所謂的“紛爭”。欺詐訴訟詐欺訴訟是原告在捏造事實和偽造證據的基礎上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利用現有的有利證據并借助訴訟技能,通過滿足其訴訟請求來達到侵犯他人利益、使自己非法獲利或其他不法目的。這是惡意訴訟中最典型的一種形式,它既可以表現為原告捏造事實而針對被告所實施的詐欺訴訟行為,也可表現為原告隱瞞事實而針對被告提起欺詐訴訟。如摩托車經銷商徐某為了獲得對生產廠家的雙倍賠償,便精心設計策劃了19名假原告(均訴稱是某知名品牌摩托車消費者)狀告經銷商徐某和生產廠家某知名品牌摩托車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認為生產廠家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雙倍賠償。這一訴訟即是典型的詐欺性訴訟。這種訴訟的特點是:第一、原告證據充足。原告提起訴訟前往往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準備,并有意識地利用被告疏忽等,獲得有利證據;第二、案件真實事實難以查明。這類案件一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原告可能會承擔較重的責任,因此,原告會盡可能消除不利的證據,做好訴前的掃尾工程,甚至一些案件法官內心已經認識到案件真相,但在原告有力的證據面前,也很難有所作為;第三、被告主體較多。其中作為被害人的被告對原告欺詐訴訟的反映極為抗拒,并且由于法庭對原告證據的認可,被告的對抗情緒很容易轉向法官和法院;第四、原告具有妥協性。在欺詐訴訟中,出于對訴訟行為“不道德”的內心認知,原告必然處于某種心理弱勢地位,即便法院賦予其“原告”這種強勢的角色地位,也無法平衡其內心的非正義感,表現為訴訟中的讓步。騷擾訴訟騷擾訴訟是指原告在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向被告提起訴訟,以求給被告造成訴訟煩累或帶來名譽上的損傷的訴訟。這種訴訟既有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騷擾訴訟,更多的卻是以獲得某種心理上的滿足為目的。如張某向某郵政局營業柜臺投寄百余封商函時混發一封普通信函,郵政局當日下午處理該批郵件時,發現此信封上無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遂在信封上貼了改退批條,并于次日根據寄信人的地址將信件退回。張某在收到該退回的郵件后認為,郵件的退回給其帶來了損失,此系郵政局工作人員工作上的失誤所致,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郵政局退回郵資、賠償信封1只及其他損失1萬元。又如張某收到一封被畫上了兩顆五角星的信,其認為此行為系郵政局工作人員所致,遂以通信自由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郵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共同在媒體上向其賠禮道歉。騷擾訴訟的特點包括:第一、原告不以勝訴為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給被告帶來訴訟中的麻煩,使被告被無謂地卷入訴訟之中空耗時間、精力與金錢,或者使被告在充當被告的過程中受到名譽上或商譽上的損害;第二、不積極追求訴訟的效率。在這類訴訟中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來說騷擾訴訟的進行過程就是訴訟目的的實現過程,因此當事人并不將訴訟的重點放在結果上,而將中心放在如何拖延訴訟,延長雙方的訴爭過程,以此來達到深化訴訟目的的作用,突出表現在程序性事項干擾較多;第三、原告并不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這是騷擾訴訟和欺詐訴訟最大的區別,一般來說,欺詐訴訟的當事人出于完善舉證的需要,會有意制造一些假的證據,以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而在騷擾訴訟中原告除了自己陳述外,很少偽造證據,甚至根本不偽造證據;第四、被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較困難。在騷擾訴訟中,原告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被告很難證明原告是惡意訴訟。另外,如果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追究侵權責任,那恰恰符合了原告的目的,得不償失。我國法律對惡意訴訟規制的現狀訴訟法之規制在民事訴訟法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29日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5條規定,由于當事人不正當行為所支出費用的,不論事實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訴訟結果是否敗訴,都由該當事人負擔。另外,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人承擔的原則,惡意訴訟提起人敗訴的,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若其申請財產保全的和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也由惡意訴訟提起人承擔。法院即使查明有關人員進行了惡意訴訟,也只能以“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04條的規定,對其作出“15日以下拘留,10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筆者查閱了一些法律規定,發現現有的與濫用訴權有關的規定很少,且比較原則:《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于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而被發回重審的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于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第十二條二項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規定中能夠查知的就僅有幾項原則,即:禁止濫用訴訟權利原則、禁止偽證、禁止反言、保護經濟上的弱者、禁止虛假陳述,這幾項原則是保障訴訟正常合法進行的程序前提,也是對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詮釋。實體法之規制在民事實體法上,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完善對惡意訴訟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民訴法的完善在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定主義的特性決定了民事訴訟法的形式性,即民事訴訟法上的行為評價貫徹的是形式主義思想,注重訴訟主體訴訟行為的外部表現是否符合訴訟法的規定,而不問其他。然而訴訟法的形式性絕非意味著它沒有對實質正義的要求,法律應當是為維護正當的利益被善意的使用。而訴訟法上那些形式性的要件是很容易被“制造”出來的,很多程序濫用的情形,恰恰是行為人采用了形式上合法的訴訟行為,但并非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以尋求司法救濟,而是不正當地利用訴訟程序從而導致對方當事人的損害。從19世紀末開始,訴訟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性質被日益強調,公平訴訟觀漸居于主流地位,認為解決糾紛如同交易關系一樣,應以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涉,當事人雙方應在平等的基礎上為實現訴訟正義這一共同目標而公平地進行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僅追求自身利益的實現,還應當兼顧對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和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公正、誠實和善意。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主要機能在于防止濫用權利,保障訴訟程序平等、公平進行,要求人們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民事訴訟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彌補法律功能的不足,同時也能很好地彌補民事訴訟程序功能的局限。在訴訟立案環節上加大審查首先,應當提高訴訟立案形式審查要求的標準。結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對于原告提起的訴訟,在審查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時,對主觀惡意明顯或比較明顯,客觀上又缺乏合法合理的訴訟理由,如有通過訴訟獲取某種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主體身份不符、爭議不大或基本沒有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規避管轄和其他非法利用訴訟程序之嫌等,立案環節應當慎重審查和對待。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以堵截濫用訴權的案件進入訴訟審理程序。明確規定一旦法院認定案件為惡意訴訟或有惡意訴訟之嫌,則不允許原告撤訴。讓那些企圖靠先起訴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后即撤訴的手段出名等行為不能得逞。其次,一旦法院認定案件為惡意訴訟,即對惡意訴訟提起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對以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方式進行訴訟者科處民事罰款。鑒于我國不同地域經濟條件差別較大的現實,具體處罰數額標準可由各地高院參酌當地經濟水平自主確定。同時不影響被訴人就因濫用訴權而發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損失提出賠償請求。如此,通過增加行為人成本來防止惡意訴訟。建立和完善審前準備的相關程序進一步完善審前準備的相關程序。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概指民事案件在受理之后、開庭審理之前,法院和當事人圍繞開庭審理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的訴訟程序。審前準備程序是否完善,對庭審能否有序的進行,程序公正和效率的價值能否得到實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收集和交換證據,確定爭點則是審前準備程序的核心所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協調的審前準備程序。而反觀當前所出現的很多惡意訴訟現象,其產生的原因就是由于法院缺少審前準備程序,立案庭直接排期移送審判庭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在審前不能交流或者不能充分交流,當事人之間真正的爭議焦點尚不明確,案件就漫無目的地就進入庭審程序。而在實踐中,在這種爭點‘模糊”的狀態下,造成了惡意訴訟人有機可乘,如多余型惡意訴訟的產生。因此,可以說,在對待惡意訴訟的問題上,健全民事訴訟的庭前準備程序,對于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的訴訟動機,篩選掉不符合庭審要求的惡意訴訟,也是有其積極作用的。在庭審過后增設裁量尺度法院在審查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時,應當將其所列的事實與理由與法律規定的責任構成要件進行比照,判斷出該事實與原告損害是否存在關聯性,并在判決結論中明確事實與理由與訴請之間法律上關聯性,進而確定原告是否系惡意訴訟。法院應當明確原告所列該問題與有法律規定的責任構成要件無關聯,或者說究竟有著怎樣的關聯,否則無從判斷原告提起的是否系惡意訴訟。完善被侵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第一、在訴訟法上明確規定,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我們應當用現代法治理念重新審視和認識惡意訴訟。只有敢于正視和承認訴訟的損害特性并看到惡意訴訟的違法或侵權的性質,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對策與措施。惡意訴訟是民事訴訟中特有的現象與問題,民事訴訟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含第三人)的訴訟,訴訟損害主要發生在對方當事人身上。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充分調動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與惡意訴訟作斗爭的積極性。以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制約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違法)行為,不僅符合一般法理,也是貫徹民法公平原則之必需。另一方面,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還可以加大惡意訴訟的經濟風險,這無疑是規制惡意訴訟的最有效手段。對于惡意訴訟造成的損害,時下通常的做法是在訴訟過程中由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對惡意訴訟行為人提起反訴,請求其承擔訴訟損害。這在很大程度上已說明了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訴訟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是符合現行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然而,徹底允許事后(訴訟結束后)就惡意訴訟損害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為避免認識分歧與司法爭議,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利用訴訟損害賠償機制對付惡意訴訟,允許事(訴)后追究,可以避免反訴之局限。應當看到,絕大多數受惡意訴訟侵害的當事人都無法及時利用反訴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即使當事人能及時反訴,當時也往往難以估計和確定惡意訴訟對自己形成的損害大小。第二、在訴訟法中確立制裁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定,對無理纏訴、惡人先告狀,瞞天過海、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的起訴者,從法律上作出懲罰性的規定。故應借鑒世界各國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在訴訟法中增設制裁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定,將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情形特定化,對該規則加以具體、細化。除了對惡意訴訟的提起者給予訓誡、具結悔過等處分,判令行為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外,還要擴大對受害者金錢上的賠償范圍。第三、惡意訴訟者的行為一旦觸犯了刑律,應當由司法機關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只有這樣,才能對惡意訴訟者進行有力的懲戒,對那些意圖提起惡意訴訟人起到警戒作用,也才能周全保護惡意訴訟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進而維護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穩定的社會秩序。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制社會的保障,也是阻卻惡意訴訟的有效攔截。只有增強法官隊伍的審判業務能力,提升法官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有力地提高識別惡意訴訟的能力,也才能真正地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律師的正當執業權利普通法系的律師在訴訟中扮演積極的角色,律師負責為當事人的利益鑒定法律問題、整理與法律問題相關的證據、謹慎地促進程序的發展,這是一項普遍的原則。但除此之外,律師的責任會擴展到更多的程序性事項,即制止對方不公平的訴訟策略或法官不正當的行為。對于對方不公平的行為和法官不正當的行為,那些經驗豐富、專業素質高的律師的公正和負責的行為會很好地防止。實體法的完善民事實體法上對惡意訴訟侵權行為認定及法律后果的完善。我國法律對惡意訴訟沒有專門的規定,但當前惡意訴訟現象的不斷增多,應當引起立法、司法和理論界的高度重視,尤其在立法上要設立惡意訴訟制度,并予以嚴厲規制。確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惡意訴訟是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惡意訴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點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所認定。在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可以構成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基本含義是:被告沒有合理、合適的理由,惡意地使原告陷入一種刑事或民事訴訟,訴訟的結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訴訟失敗,原告因此受到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原告可以提起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訴訟,從被告那里獲得賠償。因此,我國應當借鑒這種做法,在法律中明確“惡意訴訟責任制度”,使追究濫用權利者的法律責任于法有據,通過打擊“惡意訴訟”案件的增長使濫告的當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由學者參與起草的“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中,也將惡意訴訟列為17類侵權行為之一。但對于該草案中規定的只“對故意以惡意訴訟方式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講,重大過失濫用訴權提起訴訟,即主觀上雖非故意,行為上卻非常輕率地行使起訴權,造成他人損失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即將故意或相當于故意的重大過失作為惡意訴訟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資參考。擴大惡意訴訟者的賠償范圍加大其經濟風險惡意訴訟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僅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確定惡意訴訟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包括對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如果對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相對于普通侵權行為而言要有所擴大,物質賠償范圍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差旅費、誤工費、用于訴訟的通訊通信費、鑒定費,錯誤進行財產保全的,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此外,對于受害人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個人的名譽受損而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費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名譽和商譽損害而引起的社會評價降低而致的經營利益下降的損失,也應該納入可以提請賠償的范圍,增強其可操作性,從而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審判規制。在其他特別法立法時體現制裁惡意訴訟的內容《民法通則》相互融通,共同構筑訴訟侵權賠償制度體系。除了在《民法通則》確立制裁惡意訴訟制度外,還應在《破產法》等特別法和其他一些單行條例中體現該制度,使各種立法規范相互融通。其他特別法或單行條例在制訂或修改時也要考慮《民法通則》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修改、完善,從而改變立法過程中各部門間毫無牽連的狀況,共同構筑完整的訴訟制度體系。設立惡意訴訟的刑事法律制裁制度我國刑法對偽造、毀滅證據行為和訴訟欺詐行為缺乏規制,致使一些當事人為謀取不法利益,在訴訟中偽造、毀滅證據甚至采取訴訟詐騙手段損害他人的利益或企圖侵占他人財產。從犯罪構成看,惡意訴訟者明知和被告之間已不存在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原本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具有非法占有別人的合法權益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且動用國家的司法機關,以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目的一旦達成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且擾亂了國家的正常的司法秩序,其惡劣程度要比一般的財產犯罪更為嚴重。由于對惡意訴訟行為者缺乏刑事追究,致使一些當事人肆無忌憚地進行惡意訴訟,當惡意訴訟成為一種妨礙司法并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時,完全具有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結束語惡意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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