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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andImplementationMeasures"referstoacomprehensivesetoflegalframeworksdesignedtosafeguardtheenvironmentandpromote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seregulationscoverawiderangeofissues,fromairandwaterpollutioncontroltowastemanagementandbiodiversityprotection.Theyareapplicableinvariousscenarios,includingindustrialoperations,urbanplanning,andagriculturalpractices.Compliancewiththeselawsiscrucialforbusinessesandindividualstoensuretheyminimizeenvironmentalimpactandcontributetoahealthierplanet.Theapplication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andImplementationMeasures"isparticularlyimportantinindustriessuchasmanufacturing,energy,andtransportation,whereenvironmentalimpactcanbesignificant.Theselawsprovideguidelinesforpollutionprevention,wastereduction,andresourceefficiency.Theyalsoempowerregulatoryagenciestoenforcecomplianceandimposepenaltiesforviolations.Companiesandindividualsmustfamiliarizethemselveswiththeseregulationstoavoidlegalrepercussionsandmaintainapositiveenvironmentalreputation.Tomeettherequirementsoutlined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andRegulationsandImplementationMeasures,"businessesmustconduct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s,adoptsustainablepractices,andimplementwastereductionprograms.Theyshouldalsoensurethattheiroperationscomplywithemissionstandardsandproperwastedisposalprocedures.Individualscancontributebyadoptingeco-friendlyhabits,suchasreducing,reusing,andrecycling,aswellassupportingpoliciesthatprioritiz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mpliancewiththesemeasuresisessentialformaintainingahealthyenvironmentandensuringthewell-beingoffuturegenerations.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詳細內容如下:第一章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則1.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概述1.1.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定義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包括憲法中的環境保護條款、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1.1.2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體系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分為三個層次:(1)國家層面:主要包括憲法中的環境保護條款、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2)地方層面: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3)國際層面:我國參加的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協定和議定書等。1.1.3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標準、環境管理、環境監察等。(2)污染防治: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3)生態保護:包括自然保護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濕地保護等。(4)環境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二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1.1.4預防原則預防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擴大。具體包括:(1)對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證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在可控范圍內。(2)對已產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應當采取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壞的擴大。1.1.5綜合治理原則綜合治理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采取多種措施,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實現環境問題的整體治理。具體包括:(1)實施總量控制,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放指標。(2)推行清潔生產,促進企業轉型升級。(3)加強環境監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1.1.6公眾參與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具體包括:(1)及時公開環境信息,提高公眾環境意識。(2)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機制,保障公眾參與決策的權利。(3)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素質。1.1.7國際合作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是指我國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事務,推動全球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具體包括:(1)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協定和議定書的制定和實施。(2)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各國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3)倡導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的發展理念,推動全球綠色發展。第二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第一節環境保護法律1.1.8概述環境保護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規定,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以憲法為依據,形成了以環境保護基本法為核心,以單項環境保護法律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為支撐的法律體系。1.1.9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2002年10月28日、2014年4月24日兩次修訂。該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措施,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1.1.10單項環境保護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1.1.11環境保護相關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環境保護相關條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環境保護相關條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第二節環境保護行政法規1.1.12概述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環境保護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起著銜接法律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作用。1.1.13主要環境保護行政法規(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條例》(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5)《環境監測管理辦法》(6)《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7)《環境保護行政復議辦法》等。第三節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1.1.14概述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1.1.15主要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1)《北京市環境保護條例》(2)《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3)《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4)《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5)《浙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第三章環境影響評價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概述1.1.16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與目的環境影響評價(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簡稱EIA)是指在建設項目實施前,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分析和評價,提出預防和減緩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過程。環境影響評價旨在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1.1.17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依據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了規定。1.1.18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環境影響評價分為兩類:一類是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實行登記表管理;另一類是對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實行報告書管理。(2)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權限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權限分為國家、省、市、縣四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3)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信息,征求公眾意見。公眾有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提出意見和建議。(4)環境影響評價的跟蹤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投產后,對項目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如發覺項目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減輕。第二節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與內容1.1.19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1)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2)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將編制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交給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審批。(3)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部門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批意見。(4)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將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5)簽訂環境保護協議建設單位與環境保護部門簽訂環境保護協議,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1.1.20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1)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生產工藝、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2)環境影響分析分析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包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生態等方面。(3)環境保護措施提出項目實施過程中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包括污染治理、生態補償、環境監測等。(4)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根據環境影響分析結果,評價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提出項目是否可行的建議。(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批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單位、編制時間、審批單位、審批時間等。第四章環境污染防治第一節水污染防治1.1.2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水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賠償、公眾參與的原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水資源的有效利用。1.1.22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1)污染源控制:對工業、農業、生活等污染源進行嚴格監管,限制污染物排放,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2)水環境監測: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對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控,保證水環境安全。(3)水污染應急:制定水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水污染應急處理機制,降低水污染對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4)水生態保護: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維護江湖濕地等自然水體生態功能,保障生物多樣性。1.1.23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水污染防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類水污染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第二節大氣污染防治1.1.24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大氣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減排、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區域協同、國際合作的原則,努力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1.1.25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1)污染源控制:對工業、交通、生活等污染源進行嚴格監管,減少污染物排放。(2)大氣環境監測:建立健全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對空氣質量進行實時監控,為大氣污染防治提供科學依據。(3)大氣污染應急:制定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大氣污染應急處理機制。(4)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加強秸稈禁燒工作,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減少大氣污染。1.1.26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類大氣污染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第三節噪音污染防治1.1.27噪音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噪音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控制、綜合治理、損害賠償、公眾參與的原則,降低噪音污染對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1.1.28噪音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1)噪音源頭控制:對工業、交通、建筑施工等噪音源頭進行嚴格監管,減少噪音排放。(2)噪音環境監測:建立健全噪音環境監測網絡,對噪音污染狀況進行實時監控。(3)噪音污染應急:制定噪音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噪音污染應急處理機制。(4)噪音防護措施:推廣使用隔音降噪設施,提高噪音防護水平。1.1.29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我國《噪音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噪音污染防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類噪音污染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第五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第一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概述1.1.30固體廢物的概念及分類固體廢物是指在人類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危害的固態物質。根據其來源和性質,固體廢物可分為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1.1.3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1.1.3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基本原則(1)減量化原則:通過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處理壓力。(2)資源化原則:將固體廢物作為資源進行回收、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3)無害化原則:對無法資源化的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其對環境造成污染。(4)分類收集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便于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1.1.3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主要措施(1)加強固體廢物源頭減量,推廣清潔生產技術,降低固體廢物的產生量。(2)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分類收集體系,提高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率。(3)加大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提高處理能力。(4)加強固體廢物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轉移、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第二節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1.1.34固體廢物處理技術固體廢物處理技術主要包括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等。物理處理包括壓實、破碎、分選等;化學處理包括焚燒、中和、固化等;生物處理包括堆肥、發酵等。1.1.35固體廢物處置方式(1)填埋:將固體廢物填埋于特定場地,進行安全填埋。(2)焚燒:將固體廢物進行焚燒,實現減量化和無害化。(3)資源化利用:將固體廢物作為資源進行回收、利用。(4)無害化處理:對無法資源化的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如固化、穩定化等。1.1.36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設施(1)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等。(2)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設施等。(3)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包括危險廢物填埋場、危險廢物焚燒爐、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設施等。1.1.37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的監管(1)加強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2)對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過程進行監管,保證處理與處置效果。(3)對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企業進行環保核查,督促企業履行環保責任。(4)建立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透明度。第六章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第一節生態環境修復概述1.1.38生態環境修復的概念生態環境修復是指在人為因素或自然因素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生態功能退化時,采取一系列措施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恢復、重建和提升,使之達到或接近自然狀態的過程。生態環境修復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1.39生態環境修復的必要性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日益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現象日益凸顯。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是解決生態環境問題、保障生態系統健康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1.1.40生態環境修復的原則(1)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根據區域生態環境特點,制定合理的修復方案,保證修復工程與生態環境相協調。(2)綜合治理,系統推進。充分發揮多部門、多領域的協同作用,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工作。(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修復措施。(4)注重實效,持續改善。保證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取得實質性成果,持續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第二節生態環境保護措施1.1.41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1)制定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明確各級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2)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3)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維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權威。1.1.42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措施(1)水污染防治工程。加強水環境治理,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保障水環境質量。(2)大氣污染防治工程。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推進燃煤鍋爐淘汰、機動車尾氣凈化、工業廢氣治理等工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3)固體廢物處理工程。加強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固體廢物處理能力,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4)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推進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濕地保護與恢復等工程,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1.1.43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措施(1)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2)推廣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倡導綠色消費,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引導企業走綠色發展道路,降低生產和生活對生態環境的影響。(3)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隊伍。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活動,發揮社會力量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4)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國際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共同應對全球生態環境挑戰。第七章環境監測與監管第一節環境監測制度1.1.44環境監測的目的與意義環境監測是指對環境中各類污染因子進行系統、連續、有代表性的監測,以掌握環境質量狀況、評價環境變化趨勢、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環境監測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1.45環境監測制度的主要內容(1)國家環境監測網絡國家環境監測網絡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包括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監測機構。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2)監測項目與標準環境監測項目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監測項目包括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等污染因子。監測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3)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環境監測數據應當實行統一管理,保證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監測數據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實現數據共享。(4)監測質量保證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測質量保證體系,對監測過程進行質量控制,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1.1.46環境監測制度的實施與監管(1)監測機構職責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測職責,及時開展監測工作,為環境監管提供科學依據。(2)監測設施建設與管理各級應當加強環境監測設施建設,保障監測設備先進、監測手段完善。監測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第二節環境監管機制1.1.47環境監管的原則環境監管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協同監管的原則,保證環境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1.1.48環境監管機制的主要內容(1)環境監管體制環境監管體制包括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保護部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形成上下聯動、橫向協同的監管體系。(2)環境監管手段環境監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主要包括審批、核準、許可、驗收等;經濟手段包括罰款、征收環境保護稅等;技術手段包括監測、評估、預警等;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3)環境監管重點環境監管重點包括污染源監管、環境質量監管、生態環境監管、核與輻射監管等。(4)環境監管協作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共同推進環境監管工作。同時加強與國際間的環境監管合作,共同應對全球環境問題。1.1.49環境監管機制的實施與監管(1)監管責任落實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明確監管責任,保證監管工作落到實處。(2)監管能力建設各級應當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效能。包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完善監管設施等。(3)監管效能評估對環境監管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分析監管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監管機制。第八章環境法律責任第一節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1.50環境違法行為概述環境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損害生態環境,影響環境質量,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行為。環境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1)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2)違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為;(3)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行為;(4)違反環境監測制度的行為;(5)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6)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行為。1.1.51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形式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1)行政責任: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行政拘留等。(2)刑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罪、破壞生態環境罪等罪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52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適用(1)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繳納罰款等;(2)對于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拘留等;(3)對于涉及環境犯罪的案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節環境損害賠償制度1.1.53環境損害賠償概述環境損害賠償是指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1.1.54環境損害賠償范圍(1)人身損害:包括因環境污染導致的疾病、死亡等;(2)財產損害:包括因環境污染導致的財產損失、生態環境損害等;(3)生態環境損害:包括因環境污染導致的生態功能損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1.1.55環境損害賠償主體(1)環境污染者:承擔直接責任;(2)環境污染者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3)環境污染者所在地的:承擔相應責任。1.1.56環境損害賠償程序(1)受害人可以向環境污染者提出賠償請求;(2)環境污染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3)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環境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1.1.57環境損害賠償標準環境損害賠償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財產損害賠償標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標準等。賠償金額應當根據損害程度、損失大小、修復費用等因素確定。第九章環境保護實施細則第一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是概述1.1.58背景與意義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是指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進行細化和明確,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對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1.59主要內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法律法規的實施主體、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2)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操作流程和時間節點;(3)確定法律法規的實施標準、技術規范和監測方法;(4)規定法律法規的處罰措施、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5)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和監督。第二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制定與修訂1.1.60制定與修訂原則(1)合法性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修訂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2)科學性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修訂應基于科學研究和實踐,保證實施細則是科學、合理的;(3)公平性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修訂應充分考慮各方利益,保證公平公正;(4)可操作性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修訂應注重實用性,便于操作和執行;(5)動態調整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與修訂應適應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和完善。1.1.61制定與修訂程序(1)立項: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提出制定或修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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