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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與定義 24基本要求 25儲存 36使用 6 6附錄A(資料性)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 7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本文件代替DB11/T1578—2018《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與DB11/T1578—201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更改了范圍(見第1章,2018年版的第1章);b)增加了術語與定義(見第3章);c)更改了管理機構、人員與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液氧儲罐等特種設備和氣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并將2018版本的有關內容更改后納入(見第4章,2018版第3章、第4章和第10章);d)增加了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通用要求,儲存場所氧氣、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檢測的要求,合并且修訂了液氧儲罐相關安全管理要求(見第5章);e)增加了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通用要求、病房內氧氣瓶存量和匯流排的要求(見第6章);f)增加了附錄A,給出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見附錄A,2018版第7章)。本文件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理工大學、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劉振翼、李璇、楊泱、夏江濤、李明智、李曉冬、李娟、范克、謝昱姝、顏會珠、張蓓、郝山山、高建村、錢新明、李鵬亮、劉旗旗、于雙瑞。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8年首次發布為DB11/T1578—2018;——本次為第一次修訂。1本文件規定了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和廢棄的管理要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0000.1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第1部分:通則GB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DB11/T1322.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24.1.1醫療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針對危險化學品儲存與使用場所、崗位及其特點,應編制應急處置卡。專29639的規定。4.1.2醫療機構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4.1.3醫療機構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分類和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并定期更新危險化學品臺帳。4.1.4醫療機構應指定具體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并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危險化學b)劇毒危險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殊管理要求;4.1.6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內容包4.1.7醫療機構應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計劃,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相關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并a)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d)危險化學品特性,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見附錄A。34.2.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儲存4.2.2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明顯、清晰、完整,至少包括:a)符合GB30000.1規定的化學b)符合GB2894規定的安全標志。4.2.3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4.2.4危險化學品不應露天存放,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分區、分類、分庫儲存。4.2.5易燃易爆化學品、腐蝕性化學品、毒17916的規定,各類危險化學品不應與相禁忌的化學品混放。4.2.7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易爆、毒性氣體或蒸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應設置符合GB/T50493規4.2.8儲存或使用惰性氣體和窒息性氣體4.2.9環境氧氣的過氧報警設定值宜為23.5%vol,環境欠氧報警設定值宜為19.5%vol。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地坪或樓地板1.5m~2.0m。在液氧儲罐區中,應根據用途來確定氧氣探測器安裝高度;用于泄漏監測,宜設置在釋放源下方0.5m~1.0m內;用于環境缺氧監測,宜設置在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凈空應符合GB/T50493的規定。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應不大于15m。4.2.12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測分析前,使用人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措施。4.2.13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按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5.1.1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按DB11/T7555.1.2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醫用液氧儲罐供應源、醫用氧焊接絕熱氣匯流排、醫用氧氣鋼瓶匯供應源、醫用分子篩制氧機供應源、醫用氣體供應源(醫用空氣供應源、醫用真空匯除外)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筑物內。5.1.3醫療機構液氧、醫用氮氣、醫用二氧化碳、醫用氧化亞氮、醫用混合氣體供應源,均應設5.1.4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和休息室,不應貼鄰門診、病房等人員密集45.1.5醫療機構存儲的固體、液體危險化學品單一包裝最大不超過50kg或50L。5.1.6應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入口處設置人體靜電消除器。5.1.7不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進行分裝、改裝作業。5.2專用儲存室5.2.1單獨儲存易燃液體類危險化學品時,存放總量應不超過0.5t。5.2.2單獨儲存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類危險化學品時,存放總量應不超過0.5t。5.2.3單獨儲存腐蝕類危險化學品時,存放總量應不超過1t。5.2.4在不違反危險化學品儲存禁忌規定的情況下,單一儲存室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按照qi,q?,…,qo——每類危險化學品的實際存放量;Q,Q2,…,Q——每類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最大存放量。5.3氣瓶間5.3.1氣瓶間應單獨設置,且與其它建筑物貼鄰設置時不應有門、窗相通。5.3.2氣瓶間不應貼鄰食堂、會議室、活動室等人員密集場所。5.3.3氣瓶間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圍護結構上的門窗應向外開啟,不應采用木質、塑鋼等可燃材料制作。5.3.4氣瓶間應防止陽光直射,地坪應平整、耐磨、防滑、受撞擊不產生火花,并應有防止瓶倒的設施。5.3.5氣瓶應按GB/T16163和TSG23中氣體特性進行分類,并分區存放;禁忌類氣體氣瓶應分室存放;空瓶與實瓶應分區存放,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5m,并有明顯分區標識。5.3.6氣瓶應在檢驗合格期內,并堅持先入先出的原則。5.3.7單個氣瓶間的氣瓶儲存量應符合以下要求:a)儲存易燃氣體時,存放總量應不超過36Nm3(如工作壓力15MPa時相當于40L的6瓶);b)儲存非易燃無毒氣體時,存放總量應不超過60Nm3(如工作壓力15MPa時相當于40L的10c)在不違反危險化學品儲存禁忌規定的情況下,單一氣瓶間內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按照5.2.4中式(1)計算,且a的值應小于1。5.4專用儲存柜5.4.1醫療機構可采用符合DB11/T1322.2規定的專用儲存柜儲存危險化學品。5.4.2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柜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暖氣等熱源,并保持通風良好。5.4.3需要低溫儲存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專用防爆型冰箱內。5.4.4腐蝕性化學品宜單獨存放在耐腐蝕材料制成的專用儲存柜或容器中。5.4.5爆炸性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應分別單獨存放在專用儲存柜中,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放、雙本賬、雙把鎖”的五雙制度管理。5.5液氧儲罐55.5.1液氧儲罐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m3,總容積不宜大于20m3。相鄰儲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直徑的0.75倍。5.5.2液氧儲罐周邊20m內不應有明火,并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等安全標志。5.5.3液氧儲罐區周邊5m內不應有通向低處場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溝渠)的開口,地溝入5.5.4液氧儲罐和輸送設備的液體接口下方周圍5m范圍內的地面應為不燃材料,在機動輸送下方的5.5.5液氧儲罐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其跨接電阻應小于0.03Q。5.5.7液氧儲罐區應設置氧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其設計應滿足GB50493的相關規定。液氧罐車停車5.5.8液氧儲罐、氣化器及減壓裝置應設置在空氣流通場所。5.5.9液氧管道敷設處應通風良好,且管道不宜穿過醫護人員的生活、辦公區,必須穿越的部位,管5.5.10液氧儲罐與醫療機構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應滿足GB50016、GB51039和GB55037的規定。液氧儲罐總容積V(m3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民用建筑四級注1:液氧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Pa)的乘積計算。注2:1m3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800m3氣態氧。5.5.11液氧儲罐與醫療機構內部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的規定,應符合GB50751的規定。防火間距醫院內道路6防火間距醫院變電站獨立車庫、地下車庫出入口、排水溝公共集會場所、生命支持區域一般架空電力線≥1.5倍電桿高度注:當面向液氧儲罐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液氧儲罐與一、二級建筑物墻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三、四級建筑物墻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7.5m。6.1.2自行配制或分裝后的包裝物應重新粘貼標簽,注明主要成分和濃度等主要信息,并在使用期間6.1.4應及時清理過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缺少安全標簽、不清楚成分的危險化學品。6.1.5應有危險化學品領用記錄,發放應有專人負責。領用爆炸6.1.7應為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操作人員配備符合GB39800.1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6.2.1使用后氣瓶應留有剩余壓力(余壓),余壓不應低于0.05MPa。6.2.2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如實驗室、病理分析室等)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二氧化碳等醫用氣體不宜超過1瓶或2天用量。實驗室內與儀器設備配套使用的氣體鋼瓶,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備用氣瓶6.3.3除匯流排上連接的氣瓶外,6.3.4二氧化碳匯流排間應設置二氧化碳濃度探測器。7.1廢棄危險化學品分類、收集、暫存、轉運應符合GB/T31190和DB11/T1368的規定。(資料性)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表A.1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序號俗名(水=1)(空氣=1)閃點(℃)引燃溫度(℃)爆炸極限(V/V)1氧常壓下,當氧的濃度超過40%時,有可能發生氧中毒。吸入40%~60%的氧時,出現胸骨后不適感、輕咳,進而胸悶、胸骨后燒灼感和呼吸困難,咳分壓為60~100kPa(相當于吸入氧濃度40%左右)的條件下可發生眼損害,嚴重者可失2乙醇額、惡心等。長期酗灑可引起多發性神經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損害及器質性精神病等。皮膚長期接觸可引起干31.46(無水)158(無吸入本品蒸氣或霧對呼吸道有強烈刺激性。眼直接接觸液體可致不可逆損傷甚至失明。口服中毒出現腹痛、胸口痛、呼吸困難、嘔吐、一時性運動和感覺障礙、體溫升高等。7表A.1醫療機構常用危險化學品及性質(續)序號俗名(水=1)沸點(℃)度(空氣=1)閃點(℃)引燃溫度(℃)爆炸極限(V/V)4甲醛5二甲苯額、惡心等。長期酗灑可引起多發性神經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損害及6(純)7氣8序號俗名(水=1)沸點(℃)度(空氣=1)閃點(℃)引燃溫度(℃)爆炸極限(V/V)8甲醇鼻、咽喉刺激癥狀,皮膚干燥、皸裂、甲軟化等。9經常用手接觸本品的工人,手掌大量出汗,指甲變薄,毛發脫落。本品有致敏作用。本品放出的游離氯有可能引起中毒。本品有強烈刺激和腐蝕性。粉塵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蝕鼻中隔;皮膚和眼直接接觸可引起灼傷;誤服可造成消化道灼傷,粘膜糜爛、出血和休克。甲烷以后出現麻醉癥狀。液態可致皮炎、濕疹,甚至皮膚灼傷。慢性影響主要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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