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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6章法規框架
人為因素和航空法規第6章法規框架國際民航公約的發展1919年在巴黎簽訂的“關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約”,即《巴黎公約》;航行巴黎1927年由美國發起,為美洲國家起草了一個公約即《泛美航空公約》或《哈瓦那公約》;商運哈瓦那1944年12月7日,52個國家在芝加哥簽署了芝加哥公約,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民航芝加哥芝加哥公約統一并取代了原來在國際上并存的兩個公約—巴黎公約和哈瓦那公約。6.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國際航空的產生和發展1783年當第一個載人氣球(法國蒙特哥爾非氣球)升空成功,載人航空活動開始;離地1903年第一架飛機試飛成功;飛行1909年7月25日第一架飛機成功地飛越了英吉利海峽。飛躍
第6章法規框架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1947年4月4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開始工作。ICAO的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ICAO的職責: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并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以便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有秩序地發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技術;鼓勵發展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個締約國均有公平的機會經營國際空運企業;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待遇差別;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展。安全,經濟,平等,發展國際民航公約與附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ICAO技術規范我國和ICAO的關系內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DOC7300)--《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會議召開時間:1944.11.1–12.7參加國:54個出席人數:700余人當時的中國政府派代表出席了會議,并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簽字儀式(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簽訂簽訂于1944年12月7日,參加芝加哥會議的54個國家中的52個國家在文件上簽字。1947年4月4日生效。加入公約,即意味著加入了國際民航組織;現締約國總數為190個。公約是國際民航組織成立和工作日常運轉的法律依托,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憲章”?!秶H民用航空公約》原則公約開宗明義,在序言中宣布,簽字各國“使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發展,并使國際航空運輸業務建立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最后條款國際航空運輸空中航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一條主權各締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第三條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一、本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二、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十五條航空器遇險各締約國承允對在其領土內遇險的航空器,采取其認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國當局管制下準許該航空器所有人或該航空器登記國的當局采取情況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締約國搜尋失蹤的航空器時,應在按照本公約隨時建議的各種協同措施方面進行合作。第二十六條
失事調查一締約國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內失事,并導致死亡或重傷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設施有嚴重技術缺陷時,失事所在地國家應在該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程序,著手調查失事情況。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調查時到場,主持調查的國家應將關于此事的報告及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秶H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各締約國承允在關于航空器、人員、航路及各種輔助服務的規章、標準、程序及組織方面進行合作,凡采用統一辦法而能便利、改進空中航行的事項,應盡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統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二、機場和降落區的特征;三、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四、飛行和機務人員執照的頒發;五、航空器的適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八、航行記錄簿;九、航空地圖及圖表;十、海關和移民手續;十一、航空器遇險和失事調查;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秶H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八條
偏離國際標準和程序任何國家如認為對任何上述國際標準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國際標準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國的規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項國際標準或程序,或該國認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國際標準所規定的規章或措施時,應立即將其本國的措施和國際標準所規定的措施之間的差異,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任何國家如在國際標準修改之后,對其本國規章或措施不作相應修改,應于國際標準修正案通過后六十天內通知理事會,或表明它擬采取的行動。在上述任何情況下,理事會應立即將國際標準和該國相應措施間在一項或幾項上存在的差異通知所有其他國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訂歷史上經歷多次修訂,但重大實質性修訂很少:1947年5月根據聯合國大會要求各專門機構采取同樣立場,增設了第93分條。1980年增加第83分條,將公約規定的某些職能和義務轉移到另一締約國。1984年增加第3分條,明確禁止對民用飛機使用武器?!秶H民用航空公約》修訂非實質內容的修訂較多:理事會和航委會擴大,不同語種的文本增多,等等。第94條1款:任何修正案,須經大會2/3票數通過,并在大會規定數量的締約國批準后,對已經批準的國家生效。規定的國家數目應不少于締約國總數的2/3?!秶H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四十三條名稱和組成根據本公約成立一個定名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組織。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的各種機構組成。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時間: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聯合國系統15個專門機構之一,是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政府間組織。成員國—190個總部: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展國際空中航行的準則和技術標準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國際民航組織(ICAO)安全、經濟、平等、發展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展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的技藝鼓勵發展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的公平的機會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展ICAO-主要技術活動通過制定公約附件、技術文件以及對這些技術性文件的不斷修訂,完善全球統一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航行服務程序;通過航空協定的登記,統計的匯編,對運力、運價等航空運輸問題的研討,向締約國提供指導性的方針和政策,通過簡化機場聯檢手續,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通過派遣專家,建立訓練中心以及舉辦研討會等其他形式,開展包括執行聯合國計劃開發署技術援助項目在內的多種形式的技術援助;管理公海上的聯營導航設備;協助通過國際航空法的法規文件,組織擬定和修改涉及國際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問題的各種公約;根據締約國的建議和本組織議事規則,召開大會、理事會、地區會議以及各種有關會議,討論并解決涉及國際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續發展的各種難點、熱點問題。ICAO-主要技術活動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營導航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新航行系統實施委員會愛德華獎委員會
大
會
秘書處
理事會國際民航組織(ICAO)
Mr.SalvatoreSciacchitano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
現任理事會主席
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通常每三年舉行一次大會。經理事會召集或經1/5以上締約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定的事項,以大會決議(Resolution)形式,并應由所投票數的過半數票通過。大會的權力及其主要職責:選舉理事國;審議通過下三年度的預算及有關財務安排,審查費用支出情況并批準帳目。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對報告采取行動,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理事會的報告通常涉及以下問題:關系到國際航空運輸發展的政策性問題;有關國際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問題;有關國際航行技術方面的關鍵性問題;審議有關變更或修訂《芝加哥公約》條款的提案;賦予理事會為履行本組織職責所必需的或適宜的權力,并隨時撤消或變更所賦予的權力;審議批準與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間的合作事宜及有關國際協議。大會大會的常設機構(36國),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國分為三類:I類:在航空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締約國,現有11個II類:地域遼闊,對提供國際航行作出突出貢獻的締約國,現有12個III類:區域代表締約國,現有13個理事會每年召開三屆會議,每屆會期兩個月理事會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第一類:10個,在航空運輸界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第二類:12個,為國際民航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家阿根廷、奧地利、埃及、冰島、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委內瑞拉第三類,14個,保證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玻利維亞、智利、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埃塞俄比亞、加納、牙買加、馬來西亞、毛里塔尼亞、卡塔爾、韓國、羅馬尼亞、阿聯酋、津巴布韋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能:向大會報告工作;執行大會的決議并履行《芝加哥公約》規定的職責和義務;選舉理事會主席,任命秘書長;決定設立航行委員會及航空運輸委員會,任命各委員會的委員;審議通過國際標準與建議措施,批準航行服務程序及地區補充程序。征求、搜集、審查并出版關于航行發展及國際航班運營的資料、信息;向締約各國報告關于違反《芝加哥公約》及不執行理事會建議或決定的任何情況;向大會報告締約國違反公約,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內仍未采取適當行動的任何情況;審議任何締約國向理事會提出的有關《芝加哥公約》的任何事項。理事會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五個局:航行局運輸局技術合作局法律局行政局秘書處的主要任務是向理事會、各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幫助職員、專業人員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則,面向各締約國招聘。一般性人員,如文書、后勤人員在當地雇用國際民航組織下設七個地區辦事處中東地區辦事處(開羅)亞太地區辦事處(曼谷)西非、中非地區辦事處(達卡爾)歐洲及北大西洋地區辦事處(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區辦事處(墨西哥)東非、南非地區辦事處(內羅畢)南美地區辦事處(利馬)秘書處7個地區辦事處亞洲、太平洋地區中東地區歐洲地區西非和中非地區東非和南非地區南美地區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區總部ICAO技術規范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Annex)航行服務程序(PANS)地區補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規劃(AirNavigationPlans)技術手冊(TechnicalManuals)ICAO通告(Circulars)附件(18個)全稱:國際民航公約附件(Annextothe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是實施公約所述原則的具體規定和指導國際航行的基本文件兩大內容:標準(Standards)建議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標準與建議措施的區別:標準是為了國際航行的安全與正常必須統一實施的規范建議措施是鼓勵采納,但不是必須采納的規范ICAO技術規范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人員執照的頒發》2《空中規則》3《國際航空氣象服務》4《航圖》5《空地運行中的計量單位》6《航空器的運行》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8《航空器的適航性》9《簡化手續》附件(SARPS=標準+建議措施)編號名稱10《航空電信》11《空中交通服務》12《搜尋與救援》13《航空器事故與事故征候調查》14《機場》15《航行情報服務》16《環境保護》17《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19《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航行服務程序英文全稱:ProceduresforAirnavigationservices,縮寫:PANS是附件的補充文件,含配合標準與建議措施實施的具體操作程序,是附件的細化PANS通常由航行委員會根據專業航行會議的建議制定現有的三個航行服務程序PANS-ABC,《國際民航組織縮略語和代碼》(DOC8400)PANS-OPS,《航空器運行》(DOC8168)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ICAO技術規范地區補充程序英文全稱: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為滿足各地區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務程序的補充規定內容涵蓋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搜尋援救、航空電信及氣象服務等技術領域,包括:飛行計劃的申報空中交通服務的協調航空器的間隔標準地空通信程序通信失效程序氣象報告的要求對航空器機載設備的要求等ICAO技術規范航行規劃(AirNavigationPlans)為了滿足該地區及與其相關地區目前及未來運行需求而制定的業務規劃。1997年2月,理事會批準將原航行規劃一分為二穩定性內容,如情報區、ATS航路等保留在BasicANP中易變內容,如航路、機場航行設施的具體內容納入設施與服務實施文件航行規劃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機場等級、物理特性、助航及燈光設備ATS航路飛行情報區及搜尋援救區的劃分空中交通服務、通信雷達導航、氣象保障及航行情報服務的設施等ICAO技術規范技術手冊(Manual)是幫助締約國實施標準與建議措施的指導性文件內容比航行服務程序更為詳細,如9137文件,9157文件等技術手冊的制定和修訂通常不征詢締約國的意見ICAO技術規范ICAO通告(Circulars)是發給締約國參考的特殊信息,包括:技術課題的研究成果有關國家非正式文件的再版或摘錄標準與建議措施實施情況的報告及航空器事故摘要等待成熟后將升格為手冊(Manual)不征詢締約國的意見ICAO技術規范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UniversalSafetyOversightAuditProgramme安全監督:國家用于確保有效地實施《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和有關的ICAO文件中與安全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及其相關程序的一項職能。意義:國家的安全監督職責是全球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基礎。(一個締約國如果缺乏適當的安全監督,則會危及民用航空器的正常國際運行。)(引自《安全監督手冊》2.1.1)全面的系統方法CSA航空器運行附件6,18PANS-OPS立法和規章公約附件2
人員執照附件1組織機構及安全監督職能SAAQ
航空器適航性附件7,8,16機場附件14航空導航系統附件3,4,510,11,12,15&PANS-ATM事故和事件調查附件13有效的國家安全監督體系審計關鍵要素CE1基本的航空立法CE2具體運行規章CE3國家民航體系及安全監督職能CE4技術人員資格及培訓CE5技術指導、工具和提供重要安全信息CE6頒發執照、合格審定、授權和批準的義務CE7監察義務CE8解決安全關切最新審計結果自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按照全面的系統做法開展113次安全監督審計,這113個國家約占全球航空業務量的75%;對八個關鍵要素的全球平均實施率為42%;有效實施率最低的關鍵要素為第4個關鍵要素——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培訓,其有效實施率為59%全面系統審計于2010年年底結束對中國的審計情況2007年3月20日-4月3日北京和上海最終報告問題《民航法》的施行已有11年,未出臺修訂,法律修訂工作相對滯后缺少與貫徹法規規章配套的可操作的實施程序,有待細化和完善有關檔案臺帳、培訓記錄等文檔管理類工作需要加強,特別是在崗培訓普遍存在人員崗位職責不夠清晰的問題事故調查工作缺乏獨立性中國與ICAO的關系中國是芝加哥公約的簽字國和最早的批準國之一1971年11月9日,ICAO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5日,新中國承認1944年通過的《芝加哥公約》,并從當日起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1977年9月,國際民航組織第22屆大會通過決議,確定中文為其工作語言之一在2004年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中國以高票第一次當選為I類理事國中國與ICAO的關系我國應對國際航行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要加大參與ICAO活動的力度繼續擴大中文在ICAO的使用讓業內人士更多地了解國際民航組織管理使用好國際民航組織技術規范……………第6章法規框架大會——大腦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權威;每3年召開一次;轉得慢詳細審查該組織的技術、經濟、法律和技術援助項目,同時就以后工作對國際民航組織的下屬機構提出指導。管大事每個國家在大會上有一票表決權,民主實行多數裁定原則。過半理事會——有事處理理事會由選出的36個成員國的代表組成。它對可能妨礙國際空中航行的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采取措施以保證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任期三年。秘書處——小而快處理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日常工作。工作量最大的是外語服務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主要機構締約國大會理事會秘書處航行委員會運輸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務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合保障委員會36個國家,選舉產生第6章法規框架各種專業技術委員會(1)空中航行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2)航空運輸委員會——主要關心的是與機場、航路設施和航空公司稅率相關的經濟事務。(3)財務委員會(4)法律委員會——主要關心的一些問題包括:劫機和其他空中恐怖活動、航空承運人的責任以及侵犯國際運行的司法問題。(5)技術合作委員會(6)非法干擾委員會——處理與航空保安相關的事宜給理事會提供支持和咨詢??罩泻叫形瘑T會空中航行委員會由15名航空技術領域的專家組成。參與制定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附件;現有的19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中有16個是由空中航行委員會制定的。附件9:航空運輸委員會;附件17:非法干擾委員會。國際民航公約附件附件DocumentsSupplementaryagreements……第6章法規框架附件的分類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標準是指令性的,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與正常是必要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締約國應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建議措施是建議性的,不是必須的,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應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關于ICAO標準化:標準化是通過創立、采納和修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公約的附件來實現的,這些附件被稱作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秶H民航公約》19個附件附件No.名稱人員執照的頒發空中規則國際空中航行的氣象服務航圖空中和地面運行使用的計量單位航空器運行航空器的注冊國籍和標志航空器的適航性簡化手續航空電信附件No.名稱空中交通服務搜尋和救援航空器事故調查機場航行情報服務環境保護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干擾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第6章法規框架重要附件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personnellicensing):為飛行機組人員、飛行簽派員/飛行運行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提供了標準。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operationofaircraft):該附件包含了各種規范,以保證全世界各種運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規定的最低標準之上。這個附件有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二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三部分國際運行-直升機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airworthinessofaircraft):該附件規定航空器審定和檢查的統一程序。第6章法規框架6.2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管理和適航維修法規體系中國民航體制變遷體制改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民航體制不斷變遷,直到1980年,鄧小平同志發出“民航要走企業化的道路”的指示,民航從此前的政企不分、軍民合一,通過多次有計劃、有步驟的體制改革,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分離、政資分離。角色轉變:民航行業管理部門從既是行業管理者,又是企業資產所有者的雙重角色解脫出來,專注于行使航空運輸業規范管理,實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重大緊急航空運輸任務等行業管理職能,實現了向政府職能的轉變。中國民航行政管理體系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中國民航局,CA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正部級),于2008年3月改為中國民航局(副部級),是中國民用航空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民航行業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為核心,覆蓋行政規則、航空器、航空人員、空中交通管理、運行規則、運行合格審定、機場、經濟與市場管理、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和航空安全保衛等民航業所有領域,并且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中國民用航空業管理體系設計為三級管理,即民用航空局、航空地區管理局和省航空安全管理辦公室。第6章法規框架中國民航行政管理體系局內機構:第6章法規框架第6章法規框架各地區管理局下轄地區華北地區: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華東地區: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和青島西南地區:重慶、貴州和云南東北地區:大連、吉林、黑龍江中南地區: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深圳西北地區:甘肅、青海、寧夏、陜西新疆地區:新疆民航地區管理局共派出39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和1個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第6章法規框架中國民航法規體系中國民用航空法規體系從結構上劃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三個層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屬于國家法律,是制定民用航空法規和規章的依據。(第一層次)位于中國民用航空法規體系第二層次的是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第二層次)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China?Civil?Aviation?Regulations?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是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第三層次)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包括:咨詢通告、管理程序、管理文件、工作手冊、信息通告,可使法規性文件更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初始適航飛機適航審查23/25/27/29發動機適航審查33/34/35/36/55飛機部件適航審查21/53(化學劑)飛機資料適航要求37/39/45持續適航飛機維修許可43/145飛機運行許可91/135/121人員要求66/183/147其他085表/038表第6章法規框架第6章法規框架第6章法規框架1[P085]ICAO的中文名稱是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B)國際民用航空組織C)中國民用航空總局D)美國聯邦航空局2[P085]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國際航空法法典是A)《芝加哥公約》B)《哈瓦那公約》C)《巴黎公約》D)《泛美航空公約》3[P085]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成立于A)1974年B)1945年C)1946年D)1947年4[P086]《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負責編寫A)空中航行委員會B)航空運輸委員會C)法律委員會D)聯合支援委員會第6章法規框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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