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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烈性傳染病的隔離治療措施和指導疫情高發地區的傳染
病(呼吸類)醫療資源的增擴建設,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浙江省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規劃設計和建設。
1.0.3設計原則
1安全至上原則
在項目選址、總平面規劃、建筑設計、結構設計、市政和配套機電設施設計及建設各階
段都須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則,確保建筑安全、醫護人員和病患安全、應急醫院運行安全、內
外環境安全。同時盡可能創造醫護人員能長時間工作和生活的人性化環境空間,采取必要的
保障醫護人員生活的配套措施。
2滿足應急防控需要的原則
因地制宜,結合既有設施進行選址及規劃設計,通過模塊化、裝配式等技術提高建設速
度和確保建筑質量。規劃設計應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效率,以滿足應急防控需要。
3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鏈原則
總體規劃和平面布局應明確功能分區,做到各部門潔污分區與分流。合理設計診療流
程,醫療區內病患者診療活動區域與醫務工作人員工作區域應相對獨立。減少潔凈與污染人
流、物流的相互交叉與相互感染機率。應將疑似患者、輕癥患者、重癥患者分別隔離。
4保護環境、降低污染原則
規劃與設計應充分重視醫院內外環境的衛生安全,防止院區外對院內醫療區的干擾污
染,同時加強管理與防范控制院區內污染源,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臨時兼顧長遠原則
應統籌考慮短期使用和長期使用在建筑功能、安全等方面的規范要求,不宜簡單降低相
關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要求。應為發展預留一定的空間,其平面布局與豎向設計以及結構、
機電設備等設計應考慮改擴建的可能性。
1.0.4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新建和擴建,在執行本導則的同時,尚應符合《傳染
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等國家現行相關建設
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發熱病患集中收治臨時醫院防火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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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限制區域
醫務人員臨時休息、應急指揮、物資供應的區域,衛生安全等級劃分為清潔區。
2.0.2隔離區域
醫務人員直接或間接對患者進行診療和患者涉及的區域,衛生安全等級劃分為半污染區
和污染區。
2.0.3清潔區
進行傳染病診治的病區中不易受到患者血液、體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質污染及傳染病患
者不應進入的區域。
2.0.4半污染區
進行傳染病診治的病區中位于清潔區與污染區之間、有可能被患者血液、體液和病原微
生物等物質污染的區域。
2.0.5污染區
進行傳染病診治的病區中傳染病患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接受診療的區域,包括被其血
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品暫存和處理的場所。
2.0.6兩通道
進行傳染病診治的病區中的醫護通道和患者通道。醫護通道出入口設在清潔區一端,患
者通道出入口設在污染區一端。
2.0.7緩沖室
相鄰空間之間安排設計的有組織氣流并形成衛生安全屏障的間隔小室。
2.0.8生物安全防護區
是指生物風險相對較大的區域,對圍護結構的嚴密性、氣流流向等有要求的區域。
2.0.9負壓病房
采用空間分隔并配置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控制氣流流向,保證室內空氣靜壓低于周邊區
域空氣靜壓,并采取有效衛生安全措施防止傳染的病房。
2.0.10負壓隔離病房
采用空間分隔并配置全新風直流空氣調節系統控制氣流流向,保證室內空氣靜壓低于周
邊區域空氣靜壓,并采取有效衛生安全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傳染的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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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址和總平面規劃
3.1選址原則
3.1.1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的選址應綜合考慮患者就診、對外交通、周邊環境、建
設周期及投資成本等因素。
3.1.2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盡量避開城市人口稠密區,如學校、住宅、水源等有可能造
成危害的重要設施,選擇地勢較高、地質穩定平坦地段,宜在城市區域常年主導下風向等。
3.1.3應靠近公共交通及其他主要交通工具可及的地段。交通應便捷,便于大規模人員轉
移及應急物資輸送等,并避開交通繁忙的路段。
3.1.4應靠近并利用現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有利于污水排放,宜靠近有污水排放出路
的現有污水管網系統。考慮周邊可利用的建筑資源,為醫院提供生活及后勤保障用房。
3.1.5應遠離易燃易爆產品及有害氣體生產存儲區域和存在衛生污染風險的加工區域。
3.2總平面規劃
3.2.1新建傳染病應急醫院用地周邊應設置20米及以上的綠化衛生隔離帶。擴建時應清
理傳染樓周邊20米范圍內與傳染樓無關的設施;對于安全隔離距離不滿足要求的附近建筑,
應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或暫停使用,并在明顯位置標識為隔離區域。
3.2.2傳染病應急醫院應進行全封閉管理,所有出入的人員及車輛必須登記和進行必要的
檢查等手續。醫院布局應嚴格劃分限制區域與隔離區域,區域之間應采取物理分隔并設置道
閘。限制區域主要規劃生活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隔離區域主要規劃接診用房、醫技用房、
住院用房及空氣吸引、醫用垃圾焚燒裝置、臨時停尸房及污水處理站等配套用房。
3.2.3應根據醫院規模設置至少2個出入口,主要出入口應避免布置在交通主要干道上。
大型傳染病應急醫院可分設接診出入口、住院探視出入口、生活及后勤保障、污物等出入
口。院區救護車出入口附近應設置救護車洗消場地和設施。
3.2.4院區內應根據需要設置足夠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位。傳染病應急醫院位于較
為偏遠的地方時,應協調好病患者就醫或轉診的交通工具。如醫療工藝流程采用擺渡車方式
時,應設置擺渡車專用車位。
3.2.5停車位的布局應靠近接診區、住院部、生活及后勤區,合理布置工作人員、患者及
探視人員停車區,宜做到分區停車。在急診入口附近應設車輛臨時停放場地。院內隔離區域
應設交通工具清洗消毒場地和設施。
3.2.6應結合交通與消防的需要,布置院區的道路與廣場,做到人、車分流,進、出分
開。科學合理的組織內部交通,人流、車流、物流順暢便捷,潔、污互不交叉。室外醫療流
線宜配置連續雨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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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醫療主體建筑的布局應考慮接診、醫技、住院等主要部門間的功能聯系安全便捷、
合理高效。在總體上宜考慮擴建和發展的可能。建筑間距應滿足感染控制和衛生隔離的要
求,隔離區域與限制區域相互間距宜大于30米,隔離區域內建筑間距宜大于20米。
3.2.8限制區域應位于隔離區域的上風向。焚燒爐、臨時停尸房、污水處理站的布置應遠
離主要活動人群區域,并位于醫院主要建筑物的常年主導下風向且與院區其它建筑保持一定
防護距離,盡量減少對院區及周邊的影響。
3.2.9污水處理站應布置在院區的地勢較低處,且便于把經嚴格消毒處理達標后的污水排
向城市排水管網的位置。
3.3場地設計
3.3.1應結合場地的自然地形特點、平面功能布局與施工技術條件,合理組織地面排水及
地下管線的敷設,并解決好場地內外的高程銜接,對場地地面及建、構筑物等的高程進行合
理設計。
3.3.2豎向設計要體現工程量少、見效快、環境適宜的整體效果,并確保室外主要醫護空
間、主要道路和場地的無障礙使用。
3.3.3用地內易造成污水及廢棄物污染的場地(包括建筑物的占地范圍),其地面應采取
鋪設防水材料和防滲膜等防止污水和廢棄物滲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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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4.1一般規定
4.1.1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宜優先采用裝配式建材,滿足快速建造要求。建筑平面
布局上宜利用醫護工作人員通道作為中軸,病房等數量大的部位宜采用裝配式模塊化標準單
元組合,特殊功能區域和連接部位可采用輕質板材根據具體使用要求現場拼接。裝配式建筑
構造宜在底層設置架空間層。
4.1.2沿海地區的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應考慮防臺風措施;應考慮海風侵蝕等因
素,做好防腐、防銹蝕處理。
4.1.3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主要出入口處應設帶雨棚的機動車停靠處。
4.1.4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應設置具有引導、管理等功能的標識系統。
4.1.5電梯和樓梯的設置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1.4條和
第5.1.6條的規定。
4.1.6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凈寬不宜小于2.40m。
4.1.7在自然通風條件下,室內凈高應符合以下規定:
1診查室和病房不宜低于2.80m;
2醫技科室不應低于3.00m。
4.1.8醫療用房應滿足醫療使用和醫療設備對環境的特殊要求。
4.1.9衛生間的設置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1.13條的規
定。
4.1.10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應滿足無障礙通行的需求。
4.1.11污染區、半污染區、清潔區所有房間、場所均應設空氣消毒裝置。
4.1.12管井門、檢修口及吊頂人孔不宜設置在污染區。
4.2平面布局
4.2.1各醫療區根據不同功能,宜采用E字形、王字形等可同時設置多出入口以及有利于
自然采光和通風的平面布局形式。當中軸空間為醫護區時,其側端宜為患者入口。
4.2.2新建傳染病應急醫院建筑和擴建傳染病醫院中獨立新建的應急救治建筑,宜以單層
為主,最多不超過兩層。
4.2.3應按照“三區兩通道”的原則進行建筑平面布局:
1嚴格按照傳染病醫院的流程進行建筑平面布局,嚴格實施醫患分區,結合衛生安全等
級分為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三個區域,相鄰區域之間應設置相應的衛生通過或緩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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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建筑設施、部件與組織氣流有效結合,三區之間嚴格控制空氣按不同壓力梯度由清潔區-
半污染區-污染區單向流動;
2嚴格劃分醫護人員與患者的交通流線,清潔物流和污染物流分設專用路線,各種流線
避免交叉。應采用“兩通道”布置方式,分為醫護通道和患者通道。兩條通道的入口宜設在
對側或旁側;當確有困難需設在同側時,兩條通道入口之間的水平間距應不小于30米。患者
通道應設置在每個護理單元的外側。
4.2.4一般診療流程:
1患者就診流程應為以下三種:接診-篩查-檢查-確診-治療;接診-篩查-檢查-疑似-留觀-
確診-治療;接診-篩查-檢查-疑似-留觀-排除-出院;
2建筑應遵循接診-檢查(醫技科室)-治療(病房)-監護(ICU)的流程安排平面布局;
3醫護人員按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區域;
4醫護人員通過“一次更衣-衛生通過(可不淋浴)-二次更衣”后,從清潔區進入到半污
染區的醫護通道;
5醫護人員通過“二次更衣-衛生通過(需淋浴)-一次更衣”后,從半污染區返回清潔
區,此處的衛生通過應男女分設;
6醫護人員通過“緩沖”后,從半污染區進出污染區。緩沖室應設洗手盆和污衣桶;
7醫護人員出污染區處應設有脫防護服、脫隔離服的房間;
8患者經入院處置后,通過外圍走廊(患者通道)進入病房。
4.2.5接診區、住院部護理單元、影像科、重癥監護病區(ICU)、功能檢查室、手術
部、半污染區的藥品間等處應按“三區兩通道”的原則進行布局設置,其衛生通過應滿足本
導則第4.2.4條的要求。
4.2.6醫護人員和患者使用的垂直交通(樓梯和電梯)應分別設置。
4.2.7醫護人員的臨時住宿宜安排在同一棟建筑內的獨立區域。
4.2.8應根據患者的感染程度(疑似患者、輕癥患者和重癥患者)安排在不同病區。
4.3接診區
4.3.1應靠近院區的主要出入口。
4.3.2入口處應明顯劃分篩查區域,并適當加大候診空間占比,以避免候診空間過分擁擠
而導致就診患者之間產生交叉感染。
4.3.3醫務人員進出接診工作區的口部應設置衛生通過。
4.3.4應設置診室、留觀室、X光室、B超室、心電室、治療(配制)室、污物暫存間、
消毒間、潔具間、醫務人員值班室、更衣室、醫生辦公室、醫生衛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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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除診室、X光室、B超室、心電室可同時向醫護通道、患者通道開門外,其他醫用
房間僅可向醫護通道開門。
4.3.6宜設置從門診直接通往住院入口的患者通道,避免其再次經過其他區域感染他人。
4.4住院標準護理單元
4.4.1宜采用裝配式鋼結構活動房拼接成模塊化單元,根據建設地段及規模進行組合。
4.4.2每個護理單元(病區)設置床位數不宜大于50床。
4.4.3疑似病區應采用單人負壓病房;確診病區可采用單人或兩人負壓病房;復雜病情患
者、危重癥患者或具有超級傳播特性的患者應采用單人負壓隔離病房。病房內應設吸引、氧
氣插口、電氣插座、護士呼叫按鈕等醫用設施。
4.4.4病房中間醫護通道與醫護工作區聯接處應設緩沖室、脫防護服和隔離服房間。緩沖
室應將門錯開布置,應設非手動式或自動感應龍頭洗手池。緩沖室可為醫護人員的準備間。
4.4.5病房與醫護通道之間應設置緩沖室。緩沖室應將門錯開布置,具有不能同時開啟的
構造(如采用電動鎖形成互鎖);門的開閉,不得使用手(指),可采用杠桿式、手臂式或
自動式。緩沖室內應設非手動式或自動感應龍頭洗手池。緩沖室可為醫護人員的準備間。病
房與醫護通道之間應設置觀察窗和傳遞窗,傳遞窗應采用雙門密閉聯動傳遞窗。
4.4.6兩個病床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10m,病床至墻邊的距離不應小于0.8m,其他設置
要求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5.7條的相關規定。
4.4.7每個病區的工作區內應設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醫生辦公室、護士辦公室、值
班室、消毒間、污洗間、被服庫房、病人備餐間、開水間等,三區均分設潔具間。宜設置病
人活動室。宜增設多學科聯合會診室和遠程醫療會診室。
4.4.8移動儀器室、標本間、污物間設于各病區端頭,向患者通道開門。
4.4.9出入院有條件時,應分別獨立設置。應設置出院病人清潔室,清潔室采用噴霧消
毒,同時設置污物桶。
4.5醫技科室
4.5.1疫情發生時,傳染病醫院應立刻啟用傳染樓預留的CT室、手術室等必要的醫技設
備用房。
4.5.2影像科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其位置宜方便門診及住院病人使用;
2平面布置應區分病人等候檢查區與醫務人員診斷工作區,并應在醫務人員進出診斷工
作區設置衛生通過;
3各類用房應包括X光室、照相室、CT室、登記存片室、觀片室、值班室、醫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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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醫生辦公室、技師辦公室等功能用房和衛生間。
4.5.3功能檢查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其位置宜方便門診及住院病人使用;
2平面布置應區分病人等候檢查區與醫務人員診斷工作區,并應在醫務人員進出診斷工
作區設置衛生通過;
3各類功能用房包括B超室、心電室等功能檢查室和醫護辦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和衛
生間等。
4.5.4血庫應鄰近手術部。
4.5.5中心(消毒滅菌)供應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自成一區,靠近手術部布置并與該部有直接聯系通道,靠近衛生通過;
2按潔凈區、清潔區、污染區分區布置,并應按生產加工單向工藝流程布置;
3其他設置要求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4.4條相關規定。
4.5.6手術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自成一區,與門診部、住院部相近,并宜與中心供應室、血庫聯系方便;
2手術部應設UPS間;
3其他設置要求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4.5條相關規定。
4.5.7藥劑科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自成一區,并應與住院部聯系方便;
2集中藥庫、藥房應設置在清潔區,護理單元藥品間可設置在半污染區;
3其他設置要求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4.6條相關規定。
4.5.8檢驗科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自成一區,并與門診及住院部聯系方便;
2應在醫務人員進出診斷工作區設置衛生通過;
3其用房應包括負壓檢驗、收件、污物暫存打包、高壓消毒、外包技術分離、辦公室、
值班室、休息室、衛生間、耗材房、制水機房等;
4應在檢驗工作區合適位置布置緊急沖淋龍頭及密閉型排水地漏;
5應在檢驗工作區出入口處分別設置男女醫務人員衛生通過室。
4.6重癥監護病區(ICU)
4.6.1重癥監護病區應自成一區,宜靠近手術部,并安排方便聯系的通道。
4.6.2醫護工作區用房包括醫生辦公、主任辦公、會議室、會診室、耗材庫、藥品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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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室、衛生間等。
4.6.3重癥監護室用房包括護士站、治療室、纖支鏡+洗鏡間、污洗間、設備間等。
4.6.4醫護工作區與重癥監護室隔離,不在重癥監護室內設護士值班室,值班室設在重癥
監護室近鄰處并設大面積密閉觀察窗。
4.6.5重癥監護室應采用單床負壓小隔間布置方式。
4.6.6醫護人員進出重癥監護室的入口處應設置緩沖室、衛生通過。
4.6.7重癥監護室單間宜設獨立的干式馬桶,單間入口處應設緩沖室。
4.6.8污洗污物間為通過式房間,一端設門與重癥監護室分隔,另一端應設門直接開向污
染通道。
4.7保障系統
4.7.1洗衣房設置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5.7.1條的規定。
4.7.2臨時停尸房宜獨立建造,并應與運尸通道有方便的聯系。
4.7.3醫療廢棄物暫存間應設置圍墻與其他區域相對分隔,位置應位于院區下風向處。
4.7.4固體醫療廢物需用專門容器裝載密封,由專人通過污染通道收集運送至醫療廢棄物
暫存間集中,再轉運至垃圾焚燒爐或轉運至專門處置場集中處理。醫療垃圾應采用環氧乙烷
消毒滅菌后再進行焚燒。
4.7.5宜配置轉運病人的電瓶車、帶有防護罩推床等配套設備,提供運行安全性和效率。
轉運路線宜考慮無障礙通行。
4.8室內裝修及其他
4.8.1一般醫療用房、傳染病區室內空間應選用耐擦洗、防腐蝕、防滲漏、便于清潔維護
的建筑材料及構造,宜優先采用工業化裝配式建材,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處理。
4.8.2醫療區域的裝修面層、固定設施面層、室內門窗、助力扶手、家具等必須滿足被醫
院清洗消毒液噴灑浸泡1小時不損毀的原則。
4.8.3手術室地面應采用導電或防靜電地板;放射科、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
緣、防靜電。
4.8.4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采取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4.8.5臨時停尸房、病理解剖室、醫療垃圾暫存處的地面與墻面,均應采用耐洗滌消毒材
料,地面與墻裙均應采取防昆蟲、防鼠雀以及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4.8.6檢驗室和實驗室的室內裝修應符合《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2014第
5.8.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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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消防
4.9.1應符合《發熱病患集中收治臨時醫院防火技術要求》的相關規定。
4.9.2建筑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建
筑內部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防火規范》GB50222的相關規定。
4.9.3所有房間、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有關規定
配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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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構
5.1一般規定
5.1.1應遵循簡便快捷、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方便施工、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
5.1.2應綜合考慮建設周期、建筑材料供應、施工人力和設備、自然氣候條件等因素,保
證結構方案可實施,應優先考慮裝配式鋼結構,充分考慮抗風措施,并注意構件連接可靠和構
件防腐防火。
5.1.3結構布置應結合建筑平面布置進行,宜標準化、模塊化,傳力路徑明確連續。設計
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1.4應根據使用時限、使用要求等具體情況確定結構可靠性目標及抗震設防標準。
1設計使用年限可按5年考慮,結構重要性系數不宜小于1.0,部分重要構件可取1.1;
2結構設計應按照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狀態進行,并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
3抗震設計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可不進行抗震計算,抗震構
造措施可參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中關于設防烈度為6度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5.1.5結構荷載作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執行。
1沒有明確規定的醫用器械活荷載可參考國標圖集《建筑結構設計常用數據》12G112中
的相應內容取用;
2風荷載和雪荷載,可參照50年一遇取值計算結構荷載作用。當采用門式鋼架時,風荷
載計算應按《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1022執行。
5.1.6結構縫的設置應結合建筑平面布置進行,在一個完整的建筑單元內,不宜設置結構
縫,宜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溫度作用以及地質條件不均勻等對結構的不利影響。
5.1.7鋼結構的防腐設計年限不宜低于5年,防腐涂裝應滿足《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
程》JGJ/T251的相關要求,沿海工程應適當加強。鋼結構構件防火涂層宜采用薄涂型防火涂
料。防腐和防火涂層應在構件或產品出廠之前完成。
5.1.8內外隔墻宜采用金屬夾芯板、玻璃纖維增強水泥板等輕質墻板。
5.1.9污染區場地應做好地基土、地坪的防滲處理設計。
5.1.10所采用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滿足設計要求并符
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已被國家及地方淘汰的產品。
5.2建設場地
5.2.1傳染病應急醫院建設場地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相關標準和法律的規定,
并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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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地勢平坦,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較好;
2地下水宜與周邊水域無水力聯系或水力聯系較弱;
3上部土層工程力學性質較好;
4宜避開湖塘軟土、填土較厚、山坡溝坎起伏、陡坡、低洼地段;
5應避開易發生塌方、落石、滑坡、洪水、泥石流的地段,受潮水、臺風、雷電影響嚴
重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較復雜地基處理的地段。
5.3巖土工程勘察
5.3.1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應急工程的特點,在滿足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標準和相關規定的
前提下,按照簡便、快捷的方式進行。
5.3.2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收集場地及其周邊已有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地基基礎設計及使用狀況資
料;
2可結合所收集的地質資料,采用現場基礎(槽)開挖驗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3對于缺少地質資料的場地,可采用現場原位測試、槽(坑、井)探與基礎(槽)開挖
驗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對于重大設備基礎、單柱荷載較大、地基承載力要求較高或變形要求嚴格的建(構)
筑物應布置勘探孔;
5必要時,可通過螺紋鉆、槽(坑、井)探與基礎(槽)開挖查明有無暗塘(浜)等不
良地質作用分布情況。
5.4上部結構
5.4.1應急醫院的上部結構應優先采用裝配式鋼結構,如:模塊化箱式房、活動板房,也
可采用鋼框架、鋼排架或門式剛架結構體系,樓、屋面不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5.4.2如上部結構由供應商整體提供,供應商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
5.4.3上部結構應有完善的構件節點連接構造和連接方式,節點連接構造應滿足結構受力
和變形要求,節點連接方式應便于現場安裝。
5.4.4上部結構應與基礎可靠連接,與基礎連接的鋼柱腳宜外露,并按規范要求保護。
5.4.5采用模塊化鋼結構時,現場疊箱層數不宜超過2層;采用鋼框架結構時,現場拼接
方式宜為栓接。
5.4.7結構設計應考慮機電設備和醫療設備的安裝要求,應考慮設備安裝荷載及設備管線
的空間需求。
5.4.8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對房間密閉性要求較高,當采用鋼結構時,風荷載作用
12
下的層間位移角不宜大于1/300。具有密封性能的房間,結構構件、門窗、墻板、屋面設計應
考慮室內與外部的壓力差的影響。
5.4.9結構設計應滿足大型醫療設備的承載力和變形要求。
5.5地基基礎
5.5.1基礎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5.2基礎應優先考慮采用天然地基。當表層為松散填土、軟弱土時,應進行地基處理或
加固,可采用碾壓法、振動壓實法、強夯法等方式,處理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應小于
60kPa。
5.5.3當地質條件較好,預估基礎變形較小時,可采用獨立基礎,獨立基礎宜采用C25素
混凝土;當地質條件較差或地層變化較大,可能產生一定的不均勻沉降時,應采用整體性較
好的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或筏板基礎,宜采用C30混凝土配置HRB400鋼筋。考慮到冬季施
工的環境因素,混凝土強度等級可適當提高。
5.5.4當基礎為筏板基礎時,筏板基礎可兼做剛性地坪;基礎為條形基礎或獨立基礎時,
剛性地坪面宜與基礎面平。基礎上應設支墩,以滿足架空地板和設備管線的安裝要求,支墩
可采用方鋼管或預制混凝土塊。上部結構和基礎之間的空隙在設備管線安裝完后應進行封
堵。
5.5.5當建設場地位于高壓縮性、高靈敏度的厚淤積軟土區域,地基處理和加固無法達到
承載和變形要求時,也可采用預制方樁、鋼管樁等預制樁基礎方案。
5.6其他要求
5.6.1施工過程中,應符合國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大型工
程技術風險控制要點》等的規定,保證施工安全可控。
5.6.2平整場地時,回填部分宜采用砂石等易壓實的材料分層夯實。
5.6.3采用模塊化鋼結構時,模塊單元的制作、運輸和安裝應符合《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
合房屋》JGJ/T466的規定。
13
6給水排水
6.1一般規定
6.1.1新建和擴建傳染病應急醫院時,應對院區范圍內的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工
程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
6.1.2給水排水管道穿越污染區、半污染區及清潔區等有生物安全防護要求區域的圍護結
構處應設可靠的密封裝置,密封裝置的嚴密性應能滿足所在區域的嚴密性要求。
6.1.3給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強電和弱電機房。不應穿越潔凈室以及重要醫療設備用房,
必須穿越時應采取防漏及防結露措施。
6.1.4給水排水管道系統應不滲漏、耐溫、耐腐蝕,且應留有足夠的清潔、維護和維修的
空間。
6.1.5給水排水系統運行的噪聲和振動等不得影響傳染病醫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6.2給水
6.2.1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
定。
6.2.2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嚴禁與城鎮給水管道直接連接。
6.2.3生活飲用水應設有防止管道內產生虹吸回流、背壓回流等污染的措施。給水管道上
設置的倒流防止器應設置在清潔區內;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裝置宜設置在輔助工作區
內。當回流污染風險較高時,應采用斷流水箱方式供水。
6.2.4生活給水系統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宜大于0.20MPa,并應滿足衛生器具和用水設備
工作壓力的要求。
6.2.5室內給水配水干管、支管應設置檢修閥門,閥門宜設在清潔區內,且便于工作人員
操作。
6.2.6衛生器具和用水設備等的生活飲用水管配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徑的2.5倍。
6.2.7衛生器具應采用非接觸性或非手動開關,并應防止污水外濺。
6.2.8在嚴重傳染區給水主管入口應設置消毒劑投加接口,并配置消毒劑投加及計量設
備,消毒劑投加量應根據供水水質及滅菌消毒處理措施要求確定。
6.2.9在車輛停放處,應設沖洗和消毒設施。
14
6.3熱水與飲用水
6.3.1生活熱水系統宜采用集中供應系統;當采用單元式電熱水器時,電熱水器必須帶有
保證使用安全的裝置。
6.3.2熱水系統與冷水系統的供水壓力應平衡,應采用閉式承壓系統。集中熱水系統熱水
制備設備不應少于2臺,當一臺檢修時,其余設備應能供應60%的設計用水量。
6.3.3生活熱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應為60℃~65℃,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滅菌消毒的設
施或采取滅菌消毒的措施。
6.3.4手術部集中盥洗龍頭應采用恒溫供水,且末端溫度可調節,供水溫度宜為30℃~
35℃。
6.3.5室內熱水的配水干管、支管應設置檢修閥門,閥門宜設在清潔區內,且便于工作人
員操作。
6.3.6每個護理單元應單獨設置飲用水供水點,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
水質標準》CJ94。當采用電加熱時,每個護理單元應單獨設置電開水器。
6.4排水
6.4.1院區內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傳染病區的污廢水應與非病區污廢水分流排放。
6.4.2傳染病區內的門診、病房等與非病區的衛生器具和裝置的排水管與通氣管均應獨立
設置,且排水管應各自獨立排至預消毒污水處理裝置。
6.4.3呼吸道發熱門(急)診內應設獨立衛生間,排水管及通氣管不應與其他區域的管道
連接,排水管應單獨排出。
6.4.4細菌、病毒檢驗科應設專用洗滌設施,并應在消毒滅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網,
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排水管道宜采用防腐蝕的管材。
6.4.5用于收集具有嚴重傳染病病毒的排水管,在穿越的地方應采用不收縮、不燃燒、不
起塵材料密封。
6.4.6排水系統的通氣管口不得接入空調通風系統的排風管道,應獨立上排至屋面。嚴重
傳染病區排水通氣管中廢氣應收集處理。
6.4.7衛生器具的材質和技術要求,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
CJ/T164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小便器均選擇內置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大便器宜選用沖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
在便槽內且回流少的器具;
2洗手盆不采用盆塞;
3衛生器具選型應能掛式安裝。
15
6.4.8污物洗滌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
6.4.9除準備間、污洗間、衛生間、浴室、空調機房等應設置地漏外,護士室、治療室、
診室、檢驗科、醫生辦公室等房間不應設地漏。
6.4.10地漏宜采用帶過濾網的無水封地漏,并設置存水彎與排水管連接,存水彎的水封
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mm;地漏應有可靠的水封補水措施,可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給
地漏補水;用于手術室、急診搶救室等房間的地漏應采用可開啟的密封地漏。
6.4.11門診、病房、化驗室、試驗室等在同一房間內的衛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彎。
6.4.12空調冷凝水應分區集中收集,并應排入消毒池消毒處理后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
6.4.13車輛沖洗和消毒廢水應排入污水系統,排水口下應采取水封措施,水封深度不得
小于50mm,嚴禁采用活動機械活瓣替代水封。
6.5消防
6.5.1傳染病應急醫院消防設施配置應符合《發熱病患集中收治臨時醫院防火技術要求》
的規定。
6.5.2院區建筑應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
6.5.3手術部的室內消火栓宜設置在清潔區域的樓梯口附近或走廊。護士站宜設置消防軟
管卷盤。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消防給
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
6.5.4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傳染病應急醫院應設置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
范》GB50084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的規定。
6.5.5貴重設備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網絡)機房應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6.5.6建筑應按嚴重危險級場所配置滅火器,其中手術部應配置氣體滅火器。
6.6裝配式建造
6.6.1衛生間應預留相應的給水、熱水、排水管道接口,給水系統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
位置應便于檢修。
6.6.2當建筑配置集中承壓熱水系統時,加熱設備、儲水罐等布置應與主體結構、外圍護
系統、內裝系統相協調,做好預留、預埋。
6.6.3穿越預制墻體的管道應預留套管;穿越預制樓板的管道應預留洞;穿越預制梁的管
道應預留鋼套管。
6.6.4設備及其管線和預留孔洞(管道井)設計應做到構配件規格化和模數化,需明確預
16
埋套管、預留孔洞及開槽的尺寸、定位等。
6.6.5預制構件上預留的孔洞、套管、坑槽應選擇在對構件受力影響最小的部位。
6.6.6管道穿越預制屋面樓板等有防水要求的預制結構板體時,應預埋剛性防水套管,具
體套管尺寸及做法參見國標圖集《防水套管》(圖集號02S404)。
6.6.7成排管道或設備應在預制構件上預埋用于支吊架安裝的埋件。
6.6.8固定設備、管道及其附件的支吊架安裝應牢固可靠,并具有耐久性,支吊架應安裝
在實體結構上,支架間距應符合相關工藝標準的要求,管道支吊架設置應統一考慮。
6.6.9任何設備、管道及器具都不得作為其它管線和器具的支吊架。
6.6.10敷設管道應有牢固的支吊架和防晃措施。
17
7通風與空調
7.1一般規定
7.1.1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在設置空調系統時,溫度應符合表7.1.1的干球溫度要
求;有條件時,濕度宜符合表7.1.1相對濕度要求。
表7.1.1主要用房室內空調設計溫度、濕度
夏季冬季
房間名稱
干球溫度(℃)相對濕度(%)干球溫度(℃)相對濕度(%)
病房、診室、藥房、
26~2830~6018~2220~60
管理室、試驗室
手術室、
23~2530~6021~2320~60
重癥監護室
放射線室26~2830~6020~2420~60
藥品儲藏26~2860以下—60以下
7.1.2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主要功能用房與區域的最小換氣次數或新風量應符合表
7.1.2的規定,且應能保證各區壓力梯度要求。
表7.1.2主要用房與區域最小換氣次數或新風量
換氣次數/新風
房間名稱備注
量(次/h)
每個房間新排風差值按壓差控制計
清潔區用房3
算,且送風量應大于排風量150m3/h
半污染區用房、污染區用每個房間新排風差值按壓差控制計
63
房、負壓病房算,且排風量應大于送風量150m/h
每個房間新排風差值按壓差控制計
負壓隔離病房12
算,且排風量應大于送風量150m3/h
根據潔凈度
ICU、手術室
等級確定
7.1.3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防排煙系統設計應按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GB50016、《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和《〈浙江省消防技術規范難
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建筑防煙排煙系統補充技術要求》等執行,同時應考慮醫院應急和臨
時的特點。
18
7.2通風系統
7.2.1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的機
械送、排風系統應按區域獨立設置。接診區嚴禁與住院標準護理單元合用通風系統。
7.2.2通風空調系統的送風機應設置在清潔區,并應靠近新風進風口。集中排風機宜設置
于屋頂室外。排風機位置的設置應確保在建筑內的排風管道內保持負壓。排風機吸入口應設
置與風機聯動的電動密閉閥。
7.2.3送、排風系統中,每間病房的送、排風支管上應設置可單獨關斷電動密閉閥,有條
件時宜設置定風量裝置。
7.2.4負壓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的送排風系統宜按病房獨立設置。當集中設置時,每個系
統服務的病房數量不宜超過6間。
7.2.5負壓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的送排風系統集中設置時,每間病房應設置獨立運行的送
排風機接至系統匯管,獨立風機風量按7.1.2確定,風壓按支管阻力確定,獨立風機不宜安裝
在病房內,宜安裝在緩沖室、過道等對噪聲要求不高的場所。在系統中設置集中調速型串聯
風機,風量按系統累計風量確定,風壓按主干管阻力確定。
7.2.6病房衛生間排風不應通過共用豎井排風,應結合病房排風統一設計。
7.2.7通風空調的過濾設施應采用物理阻隔吸附裝置,宜為一次拋棄型。且送排風系統的
過濾器宜設置壓差檢測、報警裝置。未經醫學驗證,呼吸類傳染病應急醫院不應采用臭氧、
負離子、等離子、高壓靜電駐極、光觸媒、紫外線(UV)等過濾滅菌裝置。
7.2.8半污染區、污染區的送風應經過粗效、中效、亞高效過濾器三級處理。排風應經過
高效過濾器處理后排放,高效過濾器應安裝在房間的排風口處。排風高效空氣過濾器更換操
作人員應做好自我防護,拆除的排風高效過濾器應當由專業人員進行原位消毒后,裝入安全
容器內進行消毒滅菌,并應隨醫療廢棄物一起處理。
7.2.9半污染區、污染區通風系統的送風機與排風機應聯鎖控制,啟動通風系統時,應先
啟動系統排風機,后啟動送風機;關停時,應先關閉系統送風機,后關閉系統排風機。
7.2.10清潔區通風系統的送風機與排風機應聯鎖控制,啟動通風系統時,應先啟動系統
送風機,后啟動排風機;關停時,應先關閉系統排風機,后關閉系統送風機。
7.2.11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通風系統啟動順序應為先啟動清潔區通風系統,后啟
動半污染區通風系統,最后啟動污染區通風系統。
7.2.12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排風宜高于屋面3米以上排放,當條件限制時可通過
設置室外射流排放裝置。室外排風口宜與進風口或門窗水平間距不應小于20米或垂直間距不
應小于6米。
7.2.13空調通風的取風口應直接從室外清潔處取風,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
間接吸取新風。取風口應高于室外地面2.5米以上,并遠離排風口、垃圾排放點、污物通
19
道、污水通氣口和其他污染源,取風口并設置防護網。
7.3空調系統
7.3.1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傳染病區宜設置空調設施。
7.3.2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手術室、重癥監護室(ICU)等高精度醫療用房宜采
用凈化空調系統,可根據需要設置加濕器,加濕用水應滿足衛生安全要求。手術室的設計應
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醫院潔浄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50333的有關規定。
7.3.3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中除手術室、重癥監護室(ICU)等高精度醫療用房
外,其他區域宜采用獨立直膨式風冷熱泵分體空調或變制冷劑流量VRF空調,每個房間空調
末端應能獨立運行。
7.3.4負壓隔離病房、負壓手術室及負壓檢驗室應設置全新風直流式空調系統,負壓病房
與ICU宜設置全新風直流式空調系統。條件許可時可采用適合的能量回收裝置。
7.3.5采用熱泵型分體空調的區域的送風系統宜采用具有溫度調節的空氣處理設備;也可
采用電加熱器作為空氣加熱設備。采用電加熱器時,應設置分檔調節并采取無風斷電保護措
施。
7.3.6各種管道在穿越負壓隔離病房的外墻及屋面處應采取嚴密的密閉及防雨措施。
7.3.7空調冷凝水不應單獨散排至室外,應分區隨各區污水、廢水排放集中收集。
7.3.8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的各處門口不宜設置空氣幕。
7.4氣流組織與壓差控制
7.4.1相鄰相通的不同污染等級區域應設置不小于5Pa的壓力梯度實現定向流,保證氣流
從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方向流動。
7.4.2負壓程度由高到低依次為:病房衛生間(-20Pa)、病房房間(-15Pa)、緩沖室(-
10Pa)、污染走廊(-10Pa)和半污染走廊(-5Pa),清潔區相對室外大氣壓應保持正壓。
7.4.3負壓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內,應通過合理布置送、排風口的位置而形成定向流,降
低醫護人員的感染風險。空調送風口應設置于靠近病人床尾側醫護入口的上部,排風口應設
置于床頭下方,多人病房的每個床頭下方均應設置排風口,排風口底部距地面不應小于
100mm,上邊沿不應高于600mm。
7.4.4負壓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ICU應在外側人員目視區域設置微壓差計,并標志明顯
的安全壓差范圍指示。其他區域有條件時,可設置相應的設施。
20
7.5設備與材料選擇原則
7.5.1設備與材料的選擇應滿足材料充足、制作簡單、安裝迅速、調試便捷的原則,同時
還應滿足國家相關規范標準以及公共衛生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等。
7.5.2所選空調機組、排風機組等重要設備的性能參數應進行復核,在不利工況下(如過
濾器達到終阻力)依然滿足使用要求。為保障設備24小時不間斷使用,重要設備應按N+1
原則設置備用設備。
7.5.3空調與機械通風系統均應選擇滿足建設周期要求,制作安裝簡單,氣密性好、內壁
光滑的通風空調管道,不得采用土建風道通風。負壓病房內通風管道可采用PE(高密度聚乙
烯)管熱熔連接。
7.5.4負壓病房與負壓隔離病房及其衛生間排(回)風口宜選擇安裝可進行原位檢漏的高
效過濾裝置,高效過濾裝置的效率不應低于B類。當建設條件受限時,也可采用普通高效過
濾器,其下游風管應有足夠的距離可進行相應檢漏。
7.6裝配式建造
7.6.1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暖通工程宜采用裝配一體化空氣處理機組,機組自帶相
關儀表閥門及DDC或PLC控制器,可實現溫度、濕度、過濾器壓差監測及相應的參數控制
要求。
7.6.2病房、手術室、緩沖室、衛生間等場所宜根據需要集成空調末端設施,采用整體預
制裝飾吊頂,按照不同功能房間的實際需求進行模塊化處理,便于現場整體快速安裝。
7.6.3.空調室外機、風機機組等在安裝時應考慮與土建的一體化施工,根據機器類型預留
相應的基礎及構件。
7.6.4傳染病應急醫院(呼吸類)暖通工程宜采用抗菌型成品風管,利用模塊化、標準化
進行制作和拼接。
21
8電氣與智能化
8.1變配電及應急供電系統
8.1.1負荷等級的確定應按現行國家、行業標準《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2、《傳
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0849等執行。
8.1.2新建傳染病應急醫院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備供100%。并設置應急柴油發電機
組,發電機組應在市電停電時,15s內自動啟動并輸出。
擴建項目可由院區已建變電所、配電室或配電箱引兩路電源供電,其中一路應為應急電
源,并應留有移動發電車的接口。
發電機組的持續供電時間不宜小于12小時。
8.1.3除特殊要求外,下列場所或設備用電負荷應接入應急電源供電系統:
1手術室、搶救室、急診處置及觀察室;
2重癥監護病區(ICU)、呼吸類傳染病房(區);
3醫用培養箱、恒溫(冰)箱、重要的病理分析和檢驗化驗設備;
4真空吸引、壓縮機,制氧機;
5其他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以及必須持續供電的設備或場所。
8.1.4相關標準要求中斷供電時間小于或等于0.5s的醫療場所及設施用電,應設置在線式
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應急電源為柴油發電機組時,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應急供電
時間不應小于15min。
8.1.5變壓器宜按二臺一組設計,同時工作,互為備供,變壓器負載率不宜大于60%。擴
建項目可結合既有建筑實際情況確定變壓器及柴油發電機組的設置。
8.1.6為便于快速施工,宜采用室外箱式變電站、室外箱式靜音型柴油發電機組或移動發
電車,并分區集中設置。發電機組應自帶日用油箱,并留有供油接口。
8.2低壓配電系統
8.2.1除三級負荷外,其余電力進線均應采用雙電源回路,在適當位置自動切換。
8.2.2手術室、搶救室、重癥監護病房等2類醫療場所的配電應采用醫用IT系統,應配置
絕緣監控裝置,并滿足有關檢測要求。
8.2.3配電箱、主要配電干線應設置在污染區外。
8.2.4放射設備應采用專線供電,并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的要求。
8.2.5負壓隔離病房區的電源應按區域單獨供電。
8.2.6通風空調設備的控制宜采用成套定型產品,并滿足通風空調專業的聯動控制要求。
8.2.7呼吸類傳染病區應按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分別設置配電回路,主要電氣裝置
22
應布置在清潔區內。
8.2.8呼吸類傳染病區同一個通風系統,房間到總送、排風系統主干管之間的支風道上的
電動密閉閥,應可單獨關斷,進行房間消毒。通風設備的控制按鈕、開關應設置在污染區
外。
8.3照明
8.3.1醫療場所和潔凈用房的照明燈具應采用潔凈密閉型燈具,并宜采用吸頂明裝。當嵌
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燈罩應采用不易破損、透光好的材料。照明
燈具應表面光潔易于消毒。
8.3.2病房內與病房走道應設置夜間照明,宜在護士站統一控制。病房內的燈開關應采用
寬板按鍵式,安裝高度宜為1.2米。
8.3.3負壓病房及負壓隔離病房的照明控制應采用就地與清潔區兩地控制。
8.3.4清潔走廊、污洗間、衛生間、候診室、診室、治療室、病房、手術室及其他需要滅
菌消毒的場所需設置紫外殺菌燈或空氣滅菌器插座,并宜采用專用回路供電。紫外殺菌燈應
采用專用開關,不得與普通燈開關并列,并有專用標識,安裝高度宜為1.8米。
8.3.5放射室、手術室、搶救室門上方應設置工作警示標志燈。
8.3.6負壓病房及負壓隔離病房的傳遞窗口、感應門、感應便器、感應龍頭、電動密閉閥
等設施應預留電源。
8.3.7應急疏散照明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和《發熱病患集中收治臨時醫院防火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
8.4線路選型及敷設
8.4.1普通負荷的供電線路應采用低煙無鹵阻燃型電線電纜,消防負荷的電線電纜應采用
防火型或低煙無鹵阻燃耐火型。
8.4.2線槽及穿線管應采用不燃型材料。
8.4.3線槽及穿線管宜采用明敷設方式;穿越隔墻時,隔墻縫隙及槽口、管口應采用不燃
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負壓病房及負壓隔離病房電氣設備的所有管路、接線盒應采
用可靠的密封措施。
8.5防雷及接地系統
8.5.1應急傳染病醫院的防雷、接地設計應按現行國家防雷及接地標準執行。
8.5.2防雷接地、保護接地、功能性接地、屏蔽接地等應共用接地系統。
8.5.3建筑物應采取總等電位聯結;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淋浴間或有洗
23
浴功能的衛生間等處,應采取輔助等電位聯結。
8.5.4接地裝置不應破壞防滲膜,若有局部破損應采取可靠的密封防水措施。
8.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6.1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發熱病患集中收治臨時醫院防火技術要
求》的有關規定。
8.6.2消防緊急廣播與公共廣播系統宜共用。
8.7通信、網絡、電視及綜合布線系統
8.7.1應設置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宜應設置內網、外網和設備專網三套網絡,且均應
采用物理隔離,并采用冗余的網絡架構。機房內、外網核心交換機通過網閘等網絡安全設備
互聯,實現信息互通。
8.7.2信息點的設置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病房的每張病床床頭設備帶上設置1個內網,每間病房的設備帶上設置1個外網信息
點,病房內至緩沖室的門內側設置1個電話語音信息點,病房內設置1個無線AP點(ICU需
結合工藝設計預留網絡點位,每床宜為4個內網信息點);
2病房的病床對面墻上設置1個有線電視信息點(按當地廣電或電信部門要求實施);
3護士站設置2個語音、6個內網信息點;
4醫生、護士辦公室每個工位設置1個語音、1個內網、1個外網信息點;
5處置室、治療室、值班室設置1個語音、2個內網信息點;
6診斷報告工作臺、檢驗工作臺、影像設備控制室、設備操作間、報告室、B超室、心電
圖室等每個工位1個語音、2個內網信息點(不含設備信息點);
7醫療檢驗、檢查設備:每臺設備設置2個內網信息點;
8醫生宿舍每間房設置1個語音信息點、1個有線電視信息點(根據當地廣電或電信部門
要求實施)、1個無線AP點;
9會議室、會診室、示教室設置1個語音、2個內網、2個外網信息點(預留遠程會診系
統接入)
8.7.3放射科分診臺應預留排隊叫號系統信息點位(接內網)。
8.7.4無線網應實現院區全覆蓋,AP接于外網交換機,需同時生成2個SSID提供內、外
網服務(內外網采用邏輯隔離)。
8.7.5特殊位置點位應冗余。ICU的無線信號覆蓋密度應有保障,ICU、影像中心、檢驗
24
科、超聲科因有醫療設備,點位應雙倍冗余,宜預留光纖點。
8.7.6所有醫技科室的檢驗檢查設備,應考慮預留設備間、操作間及報告室網絡點位。
8.7.7污水處理站應預留網絡及電話接入條件,便于水質在線監測。也可通過運營商的移
動通信網絡上傳檢測信息。
8.7.8弱電機房及弱電間應設置于清潔區。網絡機房應滿足信息化系統所需的機柜安裝條
件,可優先選用集裝箱式數據機房或采用微模塊機房,并配置UPS、精密空調、門禁和環境
監控等。
8.7.9通信網絡宜采用兩路不同路由的運營商進線,每路運營商進線不應少于三家。
8.7.10移動電話信號覆蓋系統由移動運營商及承包商負責同步設計與安裝,應做到
4G/5G信號全覆蓋。
8.7.11醫院信息中心應預留與疾控中心、應急指揮中心及政府管理部門的通信接口,并
設置防火墻等必要的信息防護安全措施。
8.7.12醫院應預留遠程會診系統、視頻會議系統、手術室示教系統及其相關通信接口。
8.8安全防范系統
8.8.1院區出入口及室外道路、樓棟出入口、各單體公共場所、候診、護士站、負壓隔離
病房、重癥監護室、藥房、醫療垃圾暫存間、污物暫存間、重要設備機房(網絡機房、變電
所等)、走道等處應設置網絡高清攝像機。樓棟大廳宜設置熱成像雙目攝像機,無感檢測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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