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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8—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和配租本市范圍內由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輪候是指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本細則所稱的配租是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對象參加配租意向登記,并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序對其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工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第五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審被暫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上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已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第三序列: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并受理后,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按前款規定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的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后順序進入輪候冊相應序列。第六條前條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包括:(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二)按規定被注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后,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三)正在申請或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提出變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不能進入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對象;(四)其他按規定應進入輪候冊第三序列的對象。第七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將公共租賃住房輪候信息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被注銷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得使用:(一)經審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二)已獲分配的(含獲分配后棄租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復核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三)三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獲分配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棄租。自棄租的次月起重新輪候,與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一同由系統集中于該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第三序列。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后,屬于下列情形的,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變:(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分配的;(二)申請人去世、離異、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三)申請人不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后,由于家庭成員及其戶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按程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并確定保留或注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第十二條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對象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的次月停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人員、市總工會備案的廣州市工會建檔困難職工家庭、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含《殘疾軍人》)的優撫對象、處于社會安置過渡期內的市、區兒童福利機構孤兒,以及其他按規定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可以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對象,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并簽訂租賃合同的次月起停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是指進入輪候冊,并且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未被注銷的申請對象。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給其他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態分配。公共租賃住房常態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網上隨機選房、配租結果公示等程序進行,屆時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集中分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分配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存。分配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二)意向登記。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家庭人員、優先配租情形發生變化的,進行配租意向登記時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住房保障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分配資格,并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三)確定分配名單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意向登記情況,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結束后,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情況確定分配名單,分配名單確定后,應向社會公布。(四)預分配房屋。舉行預配租儀式,公開配房。(五)資格復核。按規定對獲得預分配房屋的申請對象資格進行復核,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分配資格。(六)辦理入住。向資格復核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發放入住通知書。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的,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租房分配對象為優先分配對象:1.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2.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并已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3.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備案的廣州市工會建檔困難職工家庭;4.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5.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6.離婚婦女;7.原承租僑房被發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8.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成年未婚孤兒;9.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并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10.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11.現役軍人(軍隊離休干部、退休干部)、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12.居住無法出售的國有“僵尸企業”存量公房的職工;13.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14.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15.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給予優先的其他情形。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分配機會。獲分配后棄租、退租,重新進入輪候冊的,不再享受優先分配機會。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后順序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分配次序:1.第一順序:優先配租對象;2.第二順序:第一序列輪候對象;3.第三順序:第二序列輪候對象;4.第四順序: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5.第五順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同一分配順序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之間按其所在輪候冊的序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后確定分配次序。第十七條分配房型應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的分配方案為準。第十八條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視力、肢體殘疾的(1-3級或重度)殘疾人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低層或帶電梯房源。第十九條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對象申請放棄輪候、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95號令)第20條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我局針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如下: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一)是貫徹省、市有關政策的需要。2013年2月,《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政府第181號令)印發,該辦法規定:“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輪候規則,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我市現行的《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下稱《公租房辦法》)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7月,《公租房辦法》規定:“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對象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公租房辦法》的配套文件《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穗住保字〔2016〕1號,下稱1號文)有效期已屆滿,由于《公租房辦法》未對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的具體操作作出規定,若不及時重新制定并出臺輪候配租規范,《公租房辦法》將難以實施,因此,為貫徹落實省、市相關政策的要求,有效實施《公租房辦法》,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輪候配租細則。(二)是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需要。能否公開、公平、公正地分配保障房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及分配是確保公平分配的關鍵環節,需要對輪候、分配的操作予以規范,使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分配制度化、規范化并置于陽光下,因此,有必要制定科學、公平、公正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分配細則。二、法律政策依據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2.《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3.《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三、制定的主要內容對于輪候冊的建立和管理、分配順序和程序,繼續沿用了1號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實施過程的實際情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一)調整了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范圍根據我市近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實際情況,刪除了1號文中的分配對象二“已遞交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尚未取得有效輪候號的申請對象(即審核中的申請對象)”,即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僅為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二)明確了兩種分配方式為加快解決戶籍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率,在以往實行集中配租的基礎上,明確常態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網上隨機選房、配租結果公示等程序進行,屆時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三)增加了優先配租的對象1號文規定了11種情形給予優先分配,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以下六類優先分配對象:一是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后享受住房救助:(一)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將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優先分配對象。二是根據《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95號令)第十六條第(五)項“對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將特困人員納入優先分配對象。三是根據《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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