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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協議法精講()一、協議法概述1,協議概念協議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協議。《協議法》中所指協議,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她組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而同屬于民事法律領域婚姻、收養、監護等相關身份關系協議,以及其她法律性質協議,適用其她法律要求。2,協議基礎特征依據中國協議法要求,協議含有以下法律特征:1)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2)協議是多方當事人法律行為;3)協議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文件;4)協議是含有對應法律效力協議。3,協議法概念與特征協議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法律規范總稱,它調整協議簽訂、效力、推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協議關系。協議法含有以下特征:1)協議法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標準;2)協議法落實契約自由標準;3)協議法從動態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法律保護。4,協議法基礎標準協議法基礎標準,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協議法制度和規范之中基礎標準。中國協議法基礎標準有:1)平等標準。地位平等協議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基礎上,經充足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經濟利益目標準。《協議法》第三條要求,協議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意志強加給另一方。2)自愿標準。協議自愿標準表現為協議當事人依法享受自愿簽訂協議權利。《協議法》第四條要求,當事人依法享受自愿簽訂協議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3)公平標準。《協議法》第五條要求,當事人應該遵照公平標正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公平標準要求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致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等值性。4)老實信用標準。《協議法》第六條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推行義務應該遵照老實信用標準。當事人應該老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推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協議未作要求或者要求不清情況下,要依據老實信用標準來解釋法律和協議,來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5)正當標準。《協議法》第七條要求,當事人簽訂、推行協議應該遵遵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怎樣對協議進行分類1)依據法律是否對協議要求有明確名稱與調整規則,協議可分為有名協議和無名協議。有名協議是立法上要求有明確名稱與規則協議,又稱經典協議;無名協議是立法上還未要求有確定名稱和規則協議,又稱非經典協議。2)依據當事人是否相互享受權利、負有義務,協議可分為單務協議與雙務協議。3)依據當事人是否從協議中得到利益支付代價,協議可分為有償協議和無償協議,4)依據協議是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還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須有實際交付標物行為才能成立,協議可分為諾成協議與實踐協議。諾成協議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協議;實踐協議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須有實際交付標物行為才能成立協議。5)依據法律是否要求協議必需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可將協議分為要式協議與不要式協議。6)依據協議是否須以其她協議存在為前提而存在,可將協議分為主協議與從協議。二、協議簽訂及其效力6,怎樣認定協議對方當事人資格《協議法》第九條要求,當事人簽訂協議應該含有對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資格,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進行民事活動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條件。7,協議條款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要寫明該自然人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她組織,要寫明其名稱和住所。2)標。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對象。3)數量。數量是協議標具體化,標數量直接確定了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大小和程度。4)質量。5)價格或酬勞。6)協議推行期限。7)推行地點和方法。8)違約責任。9)爭議處理方法。8,簽訂協議時驟《協議法》第十三條要求,當事人簽訂協議,采取要約、承諾方法。協議簽署需要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這一過程能夠分為二個階階,即要約(訂約提議)和承諾(接收提議)。簽訂一個協議,可能有數次反復,不過承諾只有一次,承諾表示協議成立。9,什么是要約依據《協議法》第十四條要求,要約是期望和對方簽訂協議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要求: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有時候也稱為發盤、發價、報價等。一項有效要約,應該含有以下條件:1)要約應是特定當事人意思表示;2)要約必需是向期望與之簽訂協議相對人發出意思表示;3)要約必需明確提出締結協議關鍵條件,要約內容必需明確具體;4)要約必需能夠抵達受要約人;5)要約必需以簽訂協議為目。10,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分要約是期望和她人簽訂協議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期望她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意思表示,故又稱要約引誘。二者區分在于:1)依法律要求作出區分;2)依據當事人意愿來作區分;3)依據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了協議關鍵條款來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4)依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一向交易作法來區分。11,什么是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收要約全部條件以締結協議意思表示。承諾一旦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協議即告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協議關系,并受法律和協議約束。承諾必需含有下列條件,協議才能產生法律效力。1)承諾必需由受要約人作出,只有受要約人才有承諾權利;2)承諾必需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需在要約使用期內作出;4)承諾內容必需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5)承諾必需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簽訂協議。12,什么是無效協議無效協議,是指已經簽訂,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生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含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協議無效分為協議全部無效與協議部分無效。《協議法》第52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協議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她部分效力,其她部分仍然有效。協議無效時,不影響協議中獨立存在相關處理爭議方法條款效力。13,什么是可撤銷或可變更協議可撤銷或可變更協議,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協議一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協議。《協議法》要求,下列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簽訂;2)在簽訂協議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協議。14,協議成立時間《協議法》針對當事人簽訂協議不一樣形式,要求了確定協議成立不一樣時間標準。依據《協議法》要求,在通常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協議成立。當事人約定采取協議書形式簽訂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協議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終一方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協議成立時間。當事人采取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簽訂協議,能夠在協議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諾之前,要求簽署確定書。協議在簽署確定書時成立,而不是承諾生效時成立。15,協議成立地點《協議法》要求,承諾生效地點為協議成立地點。采取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協議,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協議成立地點;沒有主營業地,其常常居住地為協議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按其約定。當事人采取協議書形式簽訂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地點為協議成立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終一方簽字或蓋章地點為協議成立地點。16,什么是締約上過失責任締約上過失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因違反法律要求、違反老實信用標準,致使協議未能成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協議法》第42條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簽訂協議,惡意進行磋商;(2)有意隱瞞與簽訂協議相關關鍵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她違反老實信用標準行為。”《協議法》第43條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知悉商業秘密,不管協議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17,協議法中代理問題當事人依法能夠委托代理人簽訂協議。《協議法》就協議簽訂過程中相關代理問題處理,有以下要求:(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后,該協議有效,但純贏利益協議或者與其年紀、智力、健康情況相適應而簽訂協議,無須經法定代表人追認。(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協議,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負擔責任。(3)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協議,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4)法人或者其她組織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超越權限簽訂協議(含擔保協議)。(5)無權處分人處分她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簽訂協議后取得處分權,該協議有效。三協議推行18,協議推行標準協議推行標準是指協議當事人正確、合適、全方面地完成協議中要求各項義務行為。當事人應根據協議約定推行自己義務,在協議推行中,當事人應但遵照老實信用標準,依據協議性質、目和交易習慣推行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酬勞、推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能夠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協議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上述推行標準仍不能確定,適用《協議法》第62條要求。協議約定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在協議約定交易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根據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物,遇價格上漲時,根據原價格實施;價格下降時,根據新價格實施。逾期提取標物或者逾期付款,遇價格上漲,根據新價格實施;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實施。19,什么是同時推行抗辯權同時推行抗辯權,又稱不推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協議中,沒有前后推行次序,當事人應該同時推行,一方在對方推行之前有權拒絕其推行要求,一方在對方推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對應推行要求。20,什么是后推行抗辯權后推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協議中,有前后推行次序,先推行一方未推行,后推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對應推行要求。21,什么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方協議中應該先推行債務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實后序推行債務當事人在締約后出現足以影響其對待給付情形下,能夠中止推行協議并有條件地解除協議權利。《協議法》第68條要求:“應該先推行債務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夠中止推行:(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推行債務能力其她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要求:“當事人依據本法第68條要求中止推行,應該立刻通知對方。對方提供合適擔保時,應該恢復推行。中止推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推行能力而且未提供合適擔保,中止推行一方能夠解除協議。”22,撤銷權及其行使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降低其財產行為而危及到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債權,得請求法院給予撤銷權利。其目在于預防因債務人責任財產降低而危及到債權人債權實現。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撤銷權行使主體為債權人。(2)撤銷權行使應以訴訟方法為之。(3)撤銷權行使以保全全部債權為必需程度。23,撤銷權消亡情形《協議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權消亡:(1)含有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或者延長要求。(2)含有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24,代位權及其行使代位權是指當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權人權利權利。代位權行使是債權人一項權利。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該符合下列要求:(1)代位權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全體債權人。(2)債權人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必需程度。25,實際推行與協議成立關系《協議法》要求了兩種特殊情況下對協議成立確定:(1)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協議,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推行關鍵義務,對方接收,該協議成立。(2)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協議書形式簽訂協議,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推行關鍵義務,對方接收,該協議成立。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即使協議成立在形式要件上不夠完備,但當事人已經過為對方接收對協議實際推行行為,表明協議關系已經存在并成立。26,什么是債權讓與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協議內容,債權人經過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讓與必需符合下列條件方能有效:(1)須有有效存在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內容。(2)債權讓與人和受讓人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3)讓與債權須含有可轉讓性。(4)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5)必需遵遵法律要求形式。27,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協議時怎么辦依據《協議法》第117條要求,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觀情況。當事人遭受不可抗力時,會產生以下法律效力:(1)部分或者全部免去債務人責任。(2)協議解除(3)協議變更(4)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通知義務和提供證實義務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不過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多個問題:(1)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全部免責,而要依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責任。(2)對于不可抗力免責,假如法律另有要求,則適用該法律要求。(3)當事人拖延推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免去責任。四協議擔保28,什么是確保確保是指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確保人)以自己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確保人)推行協議,當被確保人不推行時,由確保人負擔責任一個法律制度。29,確保方法確保方法有二種:①通常確保。當事人在確保協議中約定,債務人不能推行債務時,由確保人負擔確保責任,為通常確保。②連帶責任確保。當事人在確保協議中約定,確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負擔連帶責任,為連帶責任確保。30,在簽署確保協議時要注意:①確保生效時間要與主協議生效時間相一致,假如協議簽署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同意才生效,那么確保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協議生效日期改變,應取得確保人同意。②確保使用期應與主協議使用期相一致,假如約定以確保為協議成立條件,那么須確保條件成熟時,主協議才生效。③確保方法是通常確保,還是連帶責任確保。31,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協議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全部或者經營管理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一個擔保。簽訂抵押條款時,通常應注意以下多個問題:(1)抵押人能夠是協議中債務人,也能夠是第三人,但必需是對抵押物享受財產全部權或者經營管理權人。(2)抵押物能夠是動產,也能夠是不動產,但必需是依法能夠流轉財產。(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受擔保物權,抵押人不得再將該財產另行抵押給她人,不然,反復抵押無效。32,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協議推行,在簽訂協議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貨幣。定金能夠作為協議成立法律證據,又能夠擔保協議推行,不推行協議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制裁。依據《擔保法》第91條要求,定金不得超出主協議標額20%。33,什么是預付款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協議約定,在協議簽署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貨幣。協議推行后,預付款能夠折抵貨款或酬金;假如協議不推行,預收貨款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貨款及利息。五違約責任34,違約責任負擔違約責任即違反協議民事責任。依法成立協議,對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協議約定推行自己義務。假如不推行義務或者推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當事人就要負擔違約責任。《協議法》第107條要求:“當事人一方不推行協議義務或者推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應該負擔繼續推行、采取補救方法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5,怎樣處理協議糾紛協議糾紛處理方法有協商處理、調解處理、仲裁處理和訴訟處理,等等,協商或者調整是最先采取方法,當協商或調解處理不了時,是仲裁還是訴訟,還能夠依協議約定。通常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能夠向法院起訴。應該注意是:仲裁與訴訟在協議中約定時只能選擇一者,有效仲裁排斥訴訟。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能夠在協議中約定協議糾紛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法院范圍為:協議推行地、協議簽署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標物所在地法院。六怎樣簽署各類協議36,買賣協議買賣協議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標物全部權,而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一個協議。(詳見《協議法》第131條要求)37,買賣協議當事人權利與義務賣方即出賣標物,讓渡標物全部權并取得協議相對方支付貨幣人。賣方義務為:1)交付標物并轉移標物全部權于相對人。2)將標物占有轉移給買方。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3)若標物有從物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并交付。4)應根據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物單證以外相關單證和資料。38,簽訂買賣協議時注意事項1)相關協議形式問題買賣協議能夠采取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優點在于: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推行,發身糾紛時輕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有據可查。2)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是兩個不一樣概念。成立協議不一定生效,但生效協議一定成立。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要件是不一樣。協議成立要件:(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對協議標物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3)須含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協議生效要件:(1)行為人含有對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協議必需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39,買賣協議中標物全部權轉移問題1)標物全部權轉移時間:自標物轉讓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要求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2)含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物全部權轉移。出賣含有知識產權計算機軟件等標物,除法律另有要求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該標物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3)相關標物孳息歸屬問題。標物在交付之前產生孳息,歸出賣人全部,交付以后產生孳息,歸受買人全部。40,買賣協議中標物風險問題在標物風險轉移問題上,關鍵應注意下列事項:1)《協議法》第147條要求,“出賣人根據約定未交付相關標物單證和資料,不影響標物損毀、滅失風險轉移”。2)依據《協議法》第149條要求,“標物損毀、滅失風險由賣受人負擔,不影響因出賣人推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賣受人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權利。”3)注意標物風險轉移時間與標物全部權轉移時間區分。標物風險轉移時間與該物全部權轉移時間在多數情況下是一致(因為通常情況下都是自交付之時轉移),但并不是任何時候都一致。通常情況下,標物風險自出賣人將該物實際交付給賣受人時起轉移,而不管當事人對該物全部權轉移是怎樣約定,也不管法律對全部權轉移是怎樣要求。4)注意標物風險轉移與占有標物區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是否交付標物與當事人是否占有標物是一致。也就是說,交付標物之時即為轉移標物占有權之時。但在有情況下,交付標物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占有標物,所以,實際占有標物一方并不負擔風險責任。41,贈與協議1)贈與協議是贈與人交付財物于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給予接收協議。(1)贈與協議于成立時生效,為諾成性協議。(2)贈與協議在符合約定條件或法定條件時能夠撤銷。2)贈與協議撤銷贈與協議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1)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協議成立以后基于贈與人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協議法》第186條要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能夠撤銷贈與。同時,為了保護受贈人利益,該條第2款要求,下列贈與協議不得撤銷:①含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協議;②經過公證贈與協議。(2)對贈與協議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協議成立以后基于法定事由出現而由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對贈與有撤銷權人有贈與人和贈與人繼承人或監護人。《協議法》第192條要求,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能夠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旅行;③不推行贈與協議約定義務。贈與人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不然,撤銷權消亡。另外,《協議法》第193條要求了贈與人繼承權或法定代表人行使撤銷權事由和期限:①因受贈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夠撤銷贈與;②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3)撤銷贈與法律后果在贈與協議未被撤銷之前,受贈人依據贈與協議取得財產是正當,受到法律任何和保護。在贈與被撤銷后,受贈人再占有、使用贈與財產就失去了有利依據,所以,《協議法》第194條要求,撤銷權人撤銷贈與,能夠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42,簽署供用電、水、氣、熱協議時應注意:《協議法》僅對供用電協議做了具體要求,對于其她協議,《協議法》要求參考供用電協議相關要求。供用電協議所適使用方法律要求了除了《協議法》外,關鍵還有《中國電力法》、《電力供給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要求。43,供用電協議關鍵條款包含:1)供電方法、質量立刻間;2)用電容量、地址、性質;3)計量方法;4)電價、電費結算方法;5)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6)其她條款。44,租賃協議關鍵條款《協議法》第213條要求,租賃協議關鍵包含以下條款:(1)租賃物名稱;(2)租賃物數量;(3)租賃物用途;(4)租賃期限;(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法;(6)租賃物維修。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協議法》第215條要求,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時租賃。45,租賃協議出租人關鍵義務:①將約定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②出租人應該推行租賃物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③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能夠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46,租賃協議承租人關鍵義務:①應該根據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②承租人未根據約定方法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害,出租人能夠解除協議并要求負擔損失;③應該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④承租人應該根據約定時限支付租金;⑤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該返還租賃物。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權、使用權,但沒有處分權。47,租賃協議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包含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瑕疵擔保責任。48、租賃協議租賃物風險責任。因不可規則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成族人能夠要求降低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全部或部分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承租人能夠解除協議。49,建設工程協議建設工程協議包含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協議。建設工程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50,《協議法》對建設工程協議要求1)發包人能夠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協議,也能夠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協議。發包人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多個承包人。2)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制度,對確保工程質量關系重大。發包方應該與監理方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委托監理協議。3)《協議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專門作了多項要求。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承包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51,運輸協議運輸協議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協議。《協議法》對客運協議、貨物協議以及多式聯運協議共性問題作了要求。貨運協議通常包含承運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52、運輸協議托運人、收貨人義務和責任。關鍵是:①如實匯報托運貨物情況;②辦理必需手續;③按約定方法包裝貨物;④中止、變更運輸責任。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能夠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成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她收貨人,不過要賠償承運人所以受到損失;⑤立刻提貨;⑥支付運費。53、運輸協議承運人義務和責任。關鍵是:①從事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運輸要求;②按約定將貨物運輸到目地;③通知收貨人;④賠償貨物毀損、滅失責任。54,技術協議技術協議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簽訂相互之間權利義務協議。技術協議可分為技術開發協議、技術轉讓協議和技術服務協議三類。技術開發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研究開發所簽訂協議。技術開發協議應該采取書面形式。技術開發協議包含委托開發協議和合作開發協議。技術轉讓協議能夠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范圍,但不能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技術服務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處理特定技術問題所簽訂協議,不包含建設工程協議與承攬協議。55、技術協議關鍵條款(1)項目名稱。技術協議標項目全稱。在簽訂此條款時應注意要簡練、明確、規范語言表述出協議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2)標內容、范圍和要求。(3)推行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法要盡可能明確具體。(4)技術情報和資料保密。(5)風險負擔應確定具體。(6)技術結果歸屬和收益分成措施。(7)驗收標準和方法。(8)價款、酬勞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法。(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10)爭議處理方法。(11)名詞和術語解釋。56,簽署保管協議時應注意問題1)保管協議成立。保管協議為實踐性協議,即保管協議僅有承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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