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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專轉本法學專業《綜合基礎理論》黃金考點匯編第一部分法理學第一章導論考點1:法學的研究對象和體系1、法學: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門以法(或法律)這一社會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人文社會科學。2、法學內部逐漸形成了不同的分支學科:(1)從認識論的角度,可以將法學劃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2)從法律的制定到實施的角度,可以把法學分為立法學、司法學、法律解釋學、法社會學等學科(3)從法學和其他學科關系的角度,可以把法學分為法學本科和法學邊緣學科考點2:法理學的歷史1、法學的產生條件有二:(1)法律現象的材料的積累:(2)專門從事法學研究的法學家階層的出現。2、西方傳統的法學(1)產生于古希臘、獨立于古羅馬、中世紀并入神學(2)12到16世紀羅馬法復興(注釋法學派)(3)17、18世紀出現了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要求的各種法學思想和法學流派;(4)之后,出現了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等新的法學流派。3、自然法學派:充分體現人本主義法律觀,主張天賦人權,崇尚理性的力量,認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違反自然法,則屬惡法,惡法非法。4、分析法學派: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反對形而上學的思辨方式和尋求終極原理的做法,主張現行實在法優先,人定法之上并不存在更加高級的標準,惡法亦法。1
5、社會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強調研究“現實的法學”,研究法律現實的各個方面,反對分析法學派僅僅對法律進行形式邏輯上的研究,強調法律的社會性。6、馬克思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世界觀和方法論,科學地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7、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特征:(1)馬克思主義法學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2)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具有階級性和意識形態性。(3)馬克思主義法學致力于實現人的解放。考點3: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1、法理學研究對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是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和方法,是整個法學體系中最為基礎的學科。第二章法的概念考點4:法的基本特征1、法在中國:中國的法有哲理意義和典章制度意義的二分。2、法在西方:西方的法有主觀法(人定法、法律權利)與客觀法(自然法、法律規則)的區分。3、法在當代:廣義的法律是指一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權威性。(3)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具有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考點5:法的本質1、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法律所體現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2
(3)法律所體現的意志也受經濟以外諸多因素的影響綜上,法是客觀見之于主觀的東西,是人的主觀對客觀的反映。法的本質所揭示的并非某個唯一的、終極的要素,而是法內在的一種矛盾關系。這一矛盾關系包括兩個相關的方面:其一,從主觀方面來看,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二,從客觀方面看,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決定的。考點6:法律規則與原則1、法律規則:是以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2、法律規則特征(1)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行為規則,它使用同一標準,對處于其效力范圍內的主體行為進行指導和評價(2)法律規范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是一種命令式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3)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具有強烈的國家意志性,(4)法律規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范要求時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5)法律規范有明確的、肯定的行為模式,有特殊的構成要素和結構,是一種高度發達的社會行為規則。3、法律規則的分類(1)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性規則(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4)調整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4、法律原則:是指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原理或價值準則的一種法律規范。5、規則與原則的區分:(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確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局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3
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3)在適用方式上的不同:當同時存在多個規則時,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當同時存在多個原則時,原則是以“權衡強度或分量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4)在作用上,二者的剛性程度(顯示性特征)上不同。6、法律原則的作用(1)為法律規則和概念提供基礎或出發點,對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法律規則也具有指導意義:(2)法律原則有時可以作為疑難案件的斷案依據,以糾正嚴格執行實在法可能帶來的不公;(3)填補規則可能存在的漏洞。第三章法的作用與價值考點7: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又稱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產生的影響。2、法的規范作用分類:(1)指引作用(2)評價作用(3)預測作用(4)強制作用(5)教育作用3、法的社會作用分類:(1)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2)執行社會公共事物的作用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2)法律的特性與社會生活的現實之間存在矛盾;(3)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4)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制約。(5)法律自身的限制:立法空白與立法漏洞;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滯后性;法律的模糊
性。考點8:法的價值1、法的價值:是指人對于法律的需要和實踐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法的積極意義和有用性。分別有:秩序、自由、平等、人權、正義、效率。2、法律價值沖突的解決機制:(1)價值位階原則:適用于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的場合(2)個案平衡原則:適用于同一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的場合(3)比例原則: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必須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付價時,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4)人民利益原則:價值沖突的解決要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第四章法的歷史與發展考點9:法的起源1、法起源的原因:經濟原因、政治原因、社會原因、意識原因考點10:法的發展1、資本主義法的特點:(1)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確立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2)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代議制等法律制度。(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資產階級法治。2、社會主義法特點:(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考點11:資本主義法1、法系:由于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歷史傳統的法律總稱。5
2、西方兩大法系的主要差別(1)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方面,民法法系屬于演繹性思維,而普通法系屬于歸納性思維,注重類比推理:(2)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3)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作為法的基本分類;(4)在訴訟程序方面,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相近,屬于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采用對抗制程序:(5)在法典編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考點12:法律移植與法律繼承1、法律繼承:指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2、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3、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詞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4、法律移植的必然性:(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一致的必然性(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征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第五章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考點13: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6
1、法與社會的關系:(1)社會是法律產生與形成的基礎。(2)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考點14:法與道德1、法與道德的區別:(1)產生方式不同。法一般是通過特定的機構、程序、方式而形成。道德隨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漸產生,依賴教育培養而積累長成。(2)表現形式不同。法作為一種規范形式,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現出來。道德則通過人們的言論、行為、內心信念、社會輿論、風俗習慣等形式而表現出來。(3)實現方式不同。法具有國家的強制性,道德主要是依靠社會輿論、社會評價的力量,通過人們的內在的自覺而進行的。(4)調整范圍不完全相同。法所調整的范圍主要是人的行為。(5)評價的尺度不同。法評價人的行為的標準和尺度是合法與不合法。道德評價人的行為的尺度和標準主要是一定社會的價值觀念體系。(6)權利義務的特點不同。法主要是以權利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義務為主體。2、法與道德的聯系:(1)道德是法的基礎和評價標準。(2)法是傳播道德、保障道德實施的有效手段。考點15:法與人權1、法與人權的關系:(1)人權可以作為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2)人權需要通過法律保障予以實現。第六章法的制定考點16:立法1、立法的概念: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廣義的立法:包括所有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7
2、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專門活動,屬于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國家職能(2)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機關(3)立法是專門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的活動(4)立法是特定國家機關運用專門技術的活動(5)立法是一項系統性、多層次性的綜合性法律創制活動,包括法律的創制、修改、補充、認可、廢止等方式(6)立法的目標在于產生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將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3、立法原則(1)合憲和法制統一原則(2)科學性原則(3)民主性原則考點17:立法權1、立法權: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補充、修改、認可和廢止法律的權力。考點18:立法程序1、立法程序的特征(1)立法程序是法律規定的程序。(2)立法程序規定了立法步驟和方法。(3)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環節必須遵守的程序。2、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考點19:法律淵源1、直接淵源:又稱正式淵源或法定淵源,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2、間接淵源:又稱非正式意義上的淵源或非法定淵源,如習慣、判例、宗教規則、法律學8
說、道德原則等。3、當代中國法律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特別行政區(7)行政規章(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4、法的分類:(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2)實體法與程序法(3)根本法與普通法(4)一般法與特別法(5)國內法與國際法考點20:法律體系1、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部門法體系,是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門,并由這些法律部門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2、法律體系的特點:(1)是一國國內法法律規范所形成的體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義的國際法范疇。(2)是由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已經宣布廢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雖然制定頒布,但還尚未生效的法律。(3)是由不同的部門法構成的有機整體。3、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七章法的實施和監督考點21:法的實施9
1、法律實施,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即在社會生活中通過執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對法律的貫徹落實。法律實施的方式分為三種:法律的遵守(守法)、法律的執行(執法)和法律的適用(司法)。考點22:執法1、執法:執法是法的執行的簡稱。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2、執法的特點:執法的主動性、執法的單方面性、執法內容的廣泛性。3、執法的原則:(1)依法行政原則(2)合理性原則(3)正當程序原則(4)比例原則(5)誠實守信原則(6)權責統一原則考點23:司法1、司法: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2、司法的特點:被動性、中立性、終極性、形式性和專屬性3、司法的原則(1)司法法治原則(2)司法平等原則(3)司法獨立原則(4)司法責任原則(5)司法公正原則考點24:守法1、守法:廣義上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上的法的遵守,又稱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包括積極守法和消極守法(不違法)。10
考點25:法律效力1、法的效力:也稱法律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對哪些人,在什么空間、時間范圍內有效。2、包括對人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考點26:法律監督1、法律監督,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第八章法律關系考點27:法律關系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系,即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法律關系的特征:(1)法律關系是依法建立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是一種體現意志性的特殊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的種類(1)基本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和訴訟法律關系(2)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3)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4)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5)第一性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6)調整性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考點28:法律關系構成要素1、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2、內容: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3、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考點29:法律關系的變更、產生和消滅11
1、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2、法律行為: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第二部分憲法學第一章憲法的基本理論考點30:憲法的概念1、憲法:憲法是規范民主施政規則的國家根本法,是有關國家權力及其民主運行規則、國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憲法是現存社會經濟結構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體現。2、憲法的形式特征:(1)憲法內容的根本性。(2)憲法效力的最高性(3)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嚴格3、憲法的實質特征:(1)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2)憲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考點31:憲法的分類1、憲法的分類(1)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12
(2)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2、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分類:資本主義類型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憲法考點32:憲法規范、淵源和體系結構1、憲法規范:憲法規范是調整憲法關系的各種規范的總和。2、憲法關系:是經由憲法調整而包含有憲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3、憲法規范的特點(1)內容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3)立法的原則性(4)實施的多層次性4、憲法規范的類型(1)組織性規范(2)權利義務規范(3)憲法委托性規范(4)憲法指示性規范5、憲法淵源(1)憲法典(2)憲法性法律(3)憲法慣例(4)憲法判例(我國沒有)(5)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考點33: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1、憲法制定:是指制憲主體行使制憲權的活動。2、制憲主體:人民3、社會主義第一部憲法:1954《憲法》4、憲法修改:是指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對憲法規范予以補充、調整、刪除的行為,以保證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5、憲法解釋: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憲法13
的含義、內容和界限所作的說明和補充。考點34:憲法的基本原則1、憲法的基本原則:(1)人民主權原則(2)基本人權原則(3)法治原則(4)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考點35:憲法的作用1、憲法的作用(1)確認和鞏固作用(2)限制和規范作用(3)指引和協調作用(4)評價和宣傳作用考點36:憲法的監督實施和必要性及意義1、違憲審查制度:指由特定的機關對立法行為以及其他行為進行審查并處理的一種制度。2、違憲審查的方式:(1)事先審查(2)事后審查第二章憲法的產生與發展考點37:近代憲法的發展情況1、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1)憲法是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2)憲法是資產階級政治發展要求的必然結果(3)憲法是以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論為基礎發展起來的2、憲法的發展及其趨勢(1)各國憲法越來越強調對人權的保障,不斷擴大公民權利范圍(2)政府權力的擴大,是社會發展趨勢:加大授權與加強監督相結合14
(3)各國越來越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來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4)憲法領域從國內法擴展到國際法,國內憲法與國際法律日益結合,在人權領域表現的尤為明顯3、世界上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英國4、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國家:1787《美國憲法》5、世界上最早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進行調整和完善:美國6、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法國憲法》考點38: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1、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2、憲法是以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論為基礎發展起來的。3、我國1982年憲法的修改情況:序言正文1988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私經補充、保護合法權益,國家引監管1993初級中國特色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國營改國有集體獨立、民主管理家庭聯產承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長期初級沿著建設有特色道路鄧小平理論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法治國家按勞為主,多種分配并存個私重要,保護合法權益,國家引監管反革命改成危害國家安全2004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三個代表政治文明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戒嚴改緊急狀態人權主席國事活動社保制度私有財產保護2018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新發展理念社會文明、生態文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15
(物質、精神、政治)和諧美麗:(革命、建設)改革:(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已確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國家機構:監察委一系列調整:設區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三章國家性質考點39:國體1、國家性質也稱國體,或者說國家的階級本質,是指各個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具體來講就是哪個階級是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被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聯盟的對象。2、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結構:(1)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2)工農聯盟是階級基礎(3)知識分子是依靠力量(4)統一戰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特色3、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4、愛國統一戰線: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考點40:經濟制度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2、絕對歸國家所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3、絕對歸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考點41:精神文明1、精神文明包括:教育文化事業和思想道德建設考點42:政治文明16
1、政治文明的特點:(1)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保障(2)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本質特點(3)堅持依憲治國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根本途徑考點43:五個文明的協調發展1、生態文明是“五個文明”系統中的前提,物質文明是“五個文明”系統中的基礎,政治文明是“五個文明”系統中的保障,精神文明是“五個文明”系統中的靈魂,社會文明是“五個文明”系統中的目的。第四章政權組織形式考點44:政權組織形式1、政權組織形式:主要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用一定的原則和方式組織實現國家權力的機關體系,確定各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并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為原則4、民主集中制主要有以下體現:(1)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2)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3)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考點45:選舉制度1、選舉制度原則(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17
(4)無記名投票原則。(5)差額選舉原則。第五章國家結構形式考點46:國家結構形式1、單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各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2、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1)實行單一制是由我國民族關系的歷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現狀所決定的,是保障各少數民族與漢族平等發展的需要;(2)實行單一制是由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所決定的,也是縮小各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經濟文化發展差距的有效途徑:(3)實行單一制是由我國政治發展的基本需要所決定的,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政治穩定。考點47:行政區劃1、我國目前的行政區劃:(1)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2)市級:地級市、自治州(3)縣級:縣級市、縣、自治縣、市轄區(4)鄉級:鄉、民族鄉、鎮2、行政區劃的變更:事項機構(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2)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全國人大決議(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界限的變更(2)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及隸屬關系的變更(3)自治州、自治縣行政界線的變更(4)普通縣、市行政區域界限的重大變更國務院審批18
(1)根據國務院授權,決定普通縣、市行政區域界限的局部變更(2)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及區域界線的變更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考點48: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本特征:(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在國家領導下統一進行,而不可各自為政、擅自設立:(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3)民族區域自治的內容就是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和本地區地方事務的權利。2、民族區域自治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的地方國家機關一樣,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國家機關,可以行使自治權。3、民族地方區域自治權(1)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變通或停止執行法律和政策權(3)自主管理地方財政(4)經濟建設(5)教科文衛體事業權(6)組織公安部隊權(7)語言文字權考點49:特別行政區域制度1、特別行政區的特點:(1)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2)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3)特別行政區由當地人管理。(4)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2、特別行政區區的高度自治權19
(1)立法權(2)司法權(3)財政權(4)對外交往權(5)管理權考點50: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基層性、群眾性、自治性的特點。在性質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一級政權機關。2、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指導、支持和幫助,不得干涉3、居委會:設立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決定4、村委會:由鄉鎮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考點51:概述1、人權是一個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為人就應當享有的權利,其最初的含義包括了人們追求生活、財富、自由和幸福的權利,人權的觀念起源于“天賦人權”學說。2、基本權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或者因為公共利益的保護憲法作為一國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對權利沖突或者公共利益保護進行相應的安排,對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行相應的規制。3、公民的基本權利(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6)特定主體權利:保障婦女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保障殘疾軍人和烈士軍屬的權利、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4、公民的基本義務20
(1)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3)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4)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5)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6)依法納稅(7)其他基本義務第七章國家機構(上)考點52:國家機構1、國家機構的特點:(1)階級性(2)歷史性(3)特殊的強制性(4)組織性(5)協調性2、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的主要原則:(1)民主集中制原則(2)責任制原則(3)法治原則3、簡述法治原則(1)是指國家機關在其組織和活動中都要依法辦事,不以個別領導人的個人意志為轉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2)國家機關的設立和活動都有法可依,任何國家機關及其附屬機構的存在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3)國家機關作出決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規范。(4)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考點53:最高國家權力機關21
1、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是國家的立法機關2、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3、全國人大職權:(1)立法權(2)人事任免權(3)重大事項決定權考點54:國家元首1、國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國家權力的個人,而是一個國家機關,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2、主席的地位:(1)國家主席是國家主權的代表,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征(2)國家主席對內代表整個國家機構和國家權力,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體中國公民(3)由于國家主席的國家最高代表性質,他的尊嚴就是國家尊嚴的象征,所以國家主席有著最尊貴的法律地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應受到最高級別的禮遇3、主席的職權:(1)公布權(2)宣布任免權(3)外交權(4)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派遣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條約協定考點55:國務院1、國務院在全國行政機關系統中居最高地位,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工作。2、國務院職權(1)總理負責制(2)決定省級范圍內的部分地區緊急狀態(3)總理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考點56:中央軍委1、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委領導的我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中央軍委對全國人大只22
負責,不報告工作,不接受質詢,連選連任。第八章國家機構(下)考點57:監察委員會1、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2、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3、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考點58: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1、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適用法律的專門機關,獨立行使國家的審判權。2、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基本任務是,人民檢察院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3、人民法院上下級:監督關系4、人民檢察院上下級:領導關系第三部分民法學第一章民法概述考點59:概述1、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3
2、民法的調整內容:(1)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2)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內容上表現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3、人格關系:包括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4、身份關系:為配偶權等5、財產歸屬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6、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為獲取利益而相互交換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考點60:民法的性質1、民法的性質(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4)民法是權利法(5)民法是實體法考點61:民法的淵源1、民法的正式淵源:包括憲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國際條約2、民法的非正式淵源:包括民事習慣考點62:民法的適用范圍1、生效和失效時間:2、溯及力: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力。例外:通常我國民法的追溯力,體現為“有利追溯”原則。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考點63:基本原則1、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24
(3)誠實信用原則(4)合法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6)綠色原則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考點64:民事法律關系概述1、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確立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2、特征(1)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2)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3、構成要素(1)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特殊情況下還有國家(2)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行為(3)內容:權利和義務考點65:民事法律關系分類1、民事法律關系分類(1)人身法律關系和財產法律關系(2)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考點66:民事權利1、民事權利的分類(1)人身權和財產權(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3)絕對權和相對權(4)主權利和從權利(5)既得權和期待權2、民事權利行使的原則(1)民事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25
(2)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3)民事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3、民事權利的救濟: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考點67:民事法律事實1、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2、準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業已滿足為前提,將一定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3、事實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夠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第四章民事主體——自然人考點68:民事權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存續時間: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例外: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考點69:民事行為能力1、完人:(1)年滿18周歲+精神狀況健康正常(2)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將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人:(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3、無人:(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考點70:監護1、監護的種類26
(1)法定監護(2)指定監護(3)遺囑監護(4)協議監護(5)意定監護2、未成年人的監護順位(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3、成年人的監護順位(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4、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考點71:宣告失蹤1、宣告失蹤條件(1)須有自然人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為3個月)(4)為被宣告失蹤人建立財產代管制度考點72: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的期間(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27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宣告(4)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2、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3)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章民事主體——法人考點73:法人概述1、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組成的社會組織(2)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3)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4)法人能獨立承擔責任2、法人的分類(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3)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3、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1)成立基礎不同(2)設立人地位不同28
(3)設立行為不同(4)有無意思機關不同(5)目的事業不同(6)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考點74: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1、設立中出資人責任設立人以設立中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設立成功,法人承擔·設立失敗,設立人承擔。2人以上,連帶2、變更:(1)分立:創設分立和存續分立(2)合并:創設合并和吸收合并3、終止的原因(1)解散(2)依法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考點75:概述1、非法人組織的特征(1)非法人組織是具有穩定性的人合組織(2)非法人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3)非法人組織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考點76:普通合伙設立1、設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29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標明“普通合伙”字樣(6)普通合伙任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考點77:有限合伙設立1、設立條件(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為2個以上50個以下,且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4)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考點78:責任1、對于合伙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七章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考點79:物1、物的分類(1)動產與不動產(2)主物和從物(3)原物與孳息(4)特定物和種類物2、孳息孳息為原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前者為基于物的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如果實:后者是依法律關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30
考點80:民事法律行為分類1、分類(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2)單務行為和雙務行為(3)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4)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5)主行為和從行為考點81:意思表示1、概念: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2、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意圖,該意圖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因而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效力。(2)意思表示是一個意思由內到外的表示過程。單純的停留在內心的主觀意思是沒有法律意義的,該意思必須表示在外,能夠為人所知曉。(3)意思表示依據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賦予其不同的效力。考點82:成立與生效1、成立: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2、有效的要件:(1)行為人合格(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考點8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1)延緩條件(2)解除條件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31
(2)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考點8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意思無效(2)當然無效(3)自始無效2、種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合格(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考點85: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2、種類(1)欺詐(2)脅迫(3)重大誤解(4)顯失公平考點8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1、特征:(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因缺乏處分權或行為能力而使效力不齊備。(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32
2、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依法不能從事的法律行為。其行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確認(2)無權代理行為,但表見代理除外第九章代理考點87:概述1、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2)代理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效果的行為(3)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2、分類(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4)本代理和復代理考點88:代理權1、代理權的行使(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2)代理人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考點89:無權代理1、情形:(1)行為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卻從事代理活動(2)行為人享有代理權,但卻超越代理權限從事了本不該由其進行的代理活動(3)行為人原本享有代理權,但其代理權已經終止,行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代理活動33
考點90:表見代理1、概念: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2、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2)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3)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4)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3、表見代理成立后,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民事責任考點91:概述1、類型(1)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2)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3)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4)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5)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第十一章訴訟時效和期限考點92:概述1、訴訟時效強制性: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不能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不能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2、訴訟時效期滿后法律后果:產生請求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權3、不適用訴訟時效(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權(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請求權34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4、訴訟時效中止情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包括在6個月前發生的,但持續到6個月內的情況5、訴訟時效中斷情形(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四部分刑法學第一章刑法概述考點93:概述1、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淵源:刑法典(包含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35
3、刑法的特征:(1)調整范圍的廣泛性(2)調整對象的專門性(3)刑罰制裁的嚴厲性(4)刑法發動的補充性和保障性4、刑法的機能(1)規制機能(2)保護機能(3)保障機能考點94:刑法的基本原則1、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刑法適用平等原則(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2、刑法的效力: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3、我國刑法采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其他原則為補充的綜合性原則。4、我國刑法溯及力:我國《刑法》第12條對刑法溯及力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第二章犯罪概述考點95:犯罪的概述1、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6
(3)應受刑罰懲罰性考點96:犯罪的分類1、分類(1)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2)故意犯與過失犯(3)身份犯與非身份犯(4)親告罪與非親告罪(5)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第三章犯罪構成考點97: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1、罪構成的四個要件(1)犯罪主體————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犯罪客體————行為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或利益(3)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為(4)犯罪主觀方面————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2、犯罪構成的分類(1)基本的犯罪構成和修正的犯罪構成(2)標準的犯罪構成和派生的犯罪構成考點98:犯罪客體1、犯罪客體的分類(1)一般客體(2)同類客體(3)直接客體: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2、以下事物不是犯罪對象(1)組成犯罪之物,如用于賄賂、賭博的財物。(2)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公文罪中偽造的公文、制造毒品罪中制造的毒品。(3)犯罪所用之物,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該偽造的信用卡屬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37
犯罪對象。考點99:犯罪客觀要件1、危害行為的特征(1)有體性(2)有意性(3)有害性2、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作為義務)(2)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3、純正不作為犯:當某罪的犯罪構成中的危害行為被設計為不作為行為時,這個犯罪就叫純正不作為犯。考點100:犯罪主體1、自然人行使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2、自然人刑事責任年齡完全負刑事責任犯罪時≥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1)犯罪時≥12周歲但<14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14周歲但<16周歲,犯①故意殺人、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③強奸、④搶劫、⑤販賣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犯罪時未成年(≥14周歲但<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時≥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38
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6、下列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3)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考點101:犯罪主觀要件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2、犯罪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考點102:正當防衛1、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衛行為。2、構成要件成立條件內容起因條件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犯罪行為、違法行為)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財產)主觀條件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衛目的的正當性)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3、無限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39
考點103:緊急避險1、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2、構成要件成立條件內容起因條件有危險發生(自然災害、動物侵襲、人的行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對象條件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人身、財產)主觀條件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限制條件必須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限度條件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3、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區別區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危害的來源不法侵害危險行為所損害的對象不法侵害人無辜第三人行為的限制條件無迫不得已對損害程度的要求損害可以適當大于保護損害必須小于保護主體的限定無排除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態考點104:犯罪預備1、特征(1)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2)客觀上犯罪人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等犯罪的預備活動(3)犯罪的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準備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行犯罪(4)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考點105:犯罪未遂40
1、特征(1)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4)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點106:犯罪中止1、特征(1)時間性:在犯罪過程中(2)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客觀有效性:中止不僅僅是一個良好的愿望,還應當有客觀的放棄犯罪或阻止結果發生的實際行動,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4)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六章共同犯罪考點107:共犯1、成立條件(1)主體要件: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2)客觀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3)主觀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2、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指對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況。在這種片面共犯中,被幫助者不知情,不是共犯,但暗中幫助者有共犯的故意,也有共犯的行為,單方面構成共犯。考點108:共犯的形式1、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2、犯罪集團的特征41
(1)人數較多(3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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