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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100.01

CCSA00DB21

沈陽市地方標準

DB2101/TXXXXX—XXXX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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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1

DB2101/TXXXXX—XXXX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原則、使用要求、使用管理、分配使用憑證管理、日常管

理、物業管理、信息統計報送、檔案管理。

市級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使用管理,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本文件適用于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區、縣(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可參照使

用。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黨政機關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

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2

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

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2.3

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對已配置辦公用房進行功能監管、協議簽訂、憑證發放、超標整改和安全管理等。

3使用原則

3.1辦公用房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統一維修的集中統一管理。

3.2辦公用房使用應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劃、規范配置、有效利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3.3辦公用房使用中,有下列情況存在,應做到:

a)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騰退;

b)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c)未經批準不應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應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

收入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4使用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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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面積指標要求

辦公用房面積指標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4.2不同單位使用要求

4.2.1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

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4.2.2公益性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

4.2.3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

騰退并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4.2.4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

房。

4.2.5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

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4.2.6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機關

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

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

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4.2.7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4.3使用單位使用要求

4.3.1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

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質和房屋結構,不得進行違章搭建。

4.3.2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4.3.3各類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應符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要求,不應超標準配備、

使用辦公用房。

4.3.4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

理信息系統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

4.3.5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應從嚴控制適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4.3.6黨政機關超過使用標準的辦公室,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或者分隔。暫時無法調整或者分隔后

沒有使用功能的,應做出調整計劃,并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4.4領導干部使用要求

4.4.1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照年度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不應超標準配備和

使用辦公用房。具體要求如下:

a)不應單獨占用會客室、會議室等服務用房,休息室和衛生間需按照規定配備;

b)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

c)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由兼職單位再

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

d)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4.4.2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辦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調

動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使用單位應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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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工作人員使用要求

4.5.1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4.5.2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5使用管理

5.1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進行統一權屬登記后,機關事務管理部

門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辦理分配使用憑證。

5.2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

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6分配使用憑證管理

6.1分配使用憑證登記分為使用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6.2使用登記按照申請受理、權屬審核、面積核定、協議簽訂、頒發憑證的程序進行。

6.3使用單位提供辦公用房使用分層平面布置圖、單位“三定”方案、業務用房可配備標準等,向機

關事務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規定審核后,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發

放分配使用憑證。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交回原分配使用憑證,并提交下列

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a)市級黨政機關單位名稱變更的;

b)辦公用房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的;

c)已核準登記的辦公用房權屬發生變更的;

d)辦公用房位置或面積發生變化的;

e)其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情形。

6.5辦公用房使用權發生變化、辦公用房滅失或改變用途的,使用單位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

內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提交原分配使用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收回并注銷分配使用憑證:

a)申報資料不真實的;

b)故意涂改分配使用憑證的;

c)按規定應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而逾期未辦理的;

d)其他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

6.6分配使用憑證應妥善保管,污損、破損的,使用單位可以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交回原證并申請更

換;遺失、滅失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補發。

6.7使用責任和監督檢查

6.7.1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辦公用房,定期對分配使用憑證登記、證書保管、信息變更

等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備。

6.7.2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定期對分配使用憑證登記、分配使用憑證發放等情況進行復核,對未按規定

辦理和使用分配使用憑證的進行督促整改。

6.7.3使用單位以虛報、瞞報、偽造等方式獲得的分配使用憑證,或者涂改、偽造、違規使用分配使

用憑證,依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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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常管理

7.1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應有下列行為:

a)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b)將辦公用房出租、出借;

c)將辦公用房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

d)未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

7.2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辦公用房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

7.3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7.4集中辦公區內設置的大型會議室、活動室等共享公用。

7.5獨立辦公的單位應合理設置會議室、活動室等場所,采取可拆卸式隔斷等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

靈活性。

8物業管理

8.1建立健全辦公用房后勤服務管理制度,推行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根據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后勤服務工作。

8.2實行集中辦公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提供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相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未實行集中辦公的,使用單位應加強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確保辦公用房及附屬設備設施的安全完整,

正常使用。

8.3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制定辦公樓(區)物業服務管理細則,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進行日常監

管和考核。

8.4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規范服務合同的訂立、

變更和解除程序。合同示范文本應明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要求。

8.5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

服務內容、服務標準。

9信息統計報送

9.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實行年報制度,各使用單位應定期統計辦公用房管理情況,按規定向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匯總后上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9.2辦公用房管理報送信息,包括辦公用房信息、技術業務用房信息、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信息等。

10檔案管理

10.1各使用單位應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機

關事務管理部門。

10.2各單位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檔案管理。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收集、整理、保管檔案材料的工作,

并提供查閱利用等服務;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留存與銷毀的鑒定工作,編制移交和寄存檔案的目錄。

10.3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10.4涉密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保密管理制度。

4

附錄A

(資料性)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模板

沈陽市黨政機關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7

使用單位

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共用情況

70號)、《沈陽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沈委辦發

坐落

〔2019〕42號),對辦公用房使用單位頒發此證。

不動產證號

不動產單元號

證書編號沈管()使用權第號權利類型

權利性質

用途

面積

使用期限

發證機關(章):

房屋產權證號土地使用證號

年月日

權利

沈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監制其他

狀況

7

附記

備注

一、辦公用房使用單位需嚴格遵守《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

理辦法》(中辦發〔2017〕70號)、《沈陽市黨政機關辦公用

房管理辦法》(沈委辦發〔2019〕42號)等有關政策規定。

二、凡經核準持有本使用憑證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

規定在核定地點、核定面積、核準期限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

房,并具有依法依規管理的義務。

三、本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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