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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作為行業內一種新的消費模式,商業預付卡的運營模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運營商和消費者接受和認可。原因是消費者通過預付卡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以獲得更低的價格,運營商通常可以利用這一點快速收回資金。但同時,商業預付卡經營行為侵權引發的消費糾紛也較為普遍。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商業預付卡處于灰色地帶,沒有明確的法律監管,導致市場混亂,維權困難。基于當前我國商業預付卡消費的法律風險,本文從規范運營商的角度,對商業行為提出法律規制和建議,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預付卡市場行為。關鍵詞:商業預付卡;屬性;經營行為;法律規制

商業預付卡的概念及法律屬性相關概念世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對預付卡的界定不盡相同,根據2011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法律屬性筆者認為,預付卡從法律屬性上看,其更接近于一種確權證券。在預付卡消費模式下,持卡人與發卡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消費者或購卡人(與持卡人可為同一人,也可為不同主體)先向銷售商支付一筆費用,然后在一定期限內享受由發卡人或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持續性的商品消費或服務消費,預付卡的存在表明消費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內要求經營者為其提供約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因此是確權證券。從金融領域來看,代幣票券威脅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影響國家金融安全,我國法律予以明確禁止,但對預付購物卡的性質卻存在較大爭議,沒有形成比較統一的意見。實際上,預付購物卡的主要功能在于商業促銷和小額支付,對人民幣法定地位和通貨膨脹的影響不大,而且有利于促進支付手段的創新發展,成為了已被廣泛運用的電子現金卡產品,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結算工具,必須根據其本質屬性進行分類規范,納入到相應的監管制度中,使其成為安全、便捷的現代化支付結算工具。商業預付卡經營的侵權行為種類從商業預付卡市場出現的糾紛來看,當前侵權的形式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列消費者享有的資金安全權、求償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隱私權等。商業預付卡經營者侵權及違規行為,具體如下:限額超標、無書面協議市面上充值金額在幾千甚至上萬元的超市代金券、面包券、美發美容和健身會員卡琳瑯滿目,但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上述情形顯屬違規。這種高額充值的方式,勢必造成消費者獎金處于不安全狀態,經營者對于資金的使用處于無限制的情形,甚至實踐中存在大量消費者沉積下來的資金被經營者挪為他用,根本無法保證消費者的消費權利。而對此種侵權行為,我國現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若超過上述限制,則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諸如責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措施。大多數經營者在銷售商業預付卡的同時,往往只是交付商業預付卡,最多補充一張發票,但僅有卡片沒有協議亦是違規行為。通過調查,發現不與消費者簽署任何協議的經營者高達50%以上的比例,而只提供一張消費卡給消費者作為消費憑證。眾所周知,協議才是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障和約束,在商業預付卡這種消費模式中,消費者一旦支付了預付款,基本就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接下來便是他們何時行使權利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權利,但客觀上卻常常是消費者將款項交付經營者后,權利的保障就完全仰賴于經營者履行義務的主觀意識和客觀條件,此時由于經營者沒有任何對自己義務的書面約定及約束,也就意味著經營者可以自己定義義務,規避責任,對于經營者的限制近乎形同虛設。付款無發票等憑證、資金安全無保障開具發票,本應是依法經營的必要前提。但在筆者接觸的現實操作中,主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的經營者鳳毛麟角,而大多數經營者均公然向消費者表示,消費者已經在儲值的同時享受一定的優惠,因此不得再向經營者要求提供發票,除非消費者放棄使用商業預付卡的優惠條件。實踐中,商業預付卡勢必使大量的資金沉積到經營者的賬戶中,該部分資金的安全幾乎完全依賴于經營者的誠信、良性的商業運轉等,一旦出現經營者經營狀況惡化,或是經營者惡意違約,消費者的權益幾乎都無法得到保障。設置不平等條款、限期使用或限制退費諸多經營者在商業預付卡或者銷售商業預付卡協議上設置霸王條款,內容諸如“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本卡不予退還現金”、“本卡不得轉讓”、“本卡不予掛失”等等。而上述內容極大地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市面上存在許多商業預付卡在卡面上設置使用期限,并寫明到期無效,余額不予退還。實踐中,當消費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消費完畢,或者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消費而要求退款時,則幾乎都會遭遇到困難:或者被斷然拒絕,或者被要求自行轉讓,或者被要求接受打折退款等,甚至有的經營者在辦理此類的自行轉讓時,還要額外再收取一筆所謂的“更名手續費用”。然而根據相關規定,記名卡不得設置使用的有效期,不記名卡的有效期限亦不得少于3年。經營者即便設置使用期限,到期后仍然應保留持卡人激活、換卡、退卡等配套服務的權力。如果卡內尚有未使用完的余額,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經營者無權阻撓而強制要求消費者使用所有余額。并且即使僅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消費者對于自己的預付卡中的款項,是享有所有權的,如果經營者以“霸王條款”強行將并未提供對價服務的消費者所有的金錢占為己有,則應當構成“不當得利”,依法亦應予返還。商業預付卡經營行為的現狀與不足現階段的立法不夠清晰面對繁雜多樣的市場,經營行為、消費行為都錯綜復雜、千變萬化,雖然我國民事立法具有原則性的規定,但無疑對于商業預付卡經營者的法律約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并不詳盡。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預付卡消費僅有一條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而各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開展的亦不盡如人意。加之由于消費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對于經營及消費中雙方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往往并不清楚,這亦給經營者以可乘之機。此時,一份帶有必要的推薦條款的,能夠明示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示范合同文本便成為必要。監管部門職能不夠明晰現行的預付卡消費市場,存在著多個部門均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例如商務部門負責行業標準制定,對發卡售卡行為是否符合規定、預收資金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檢查,防范資金風險。工商部門負責打擊侵犯消費真權益的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但真正發生問題時,卻常常面臨或者有監管權的無執法能力,有執法能力的無執法權限的矛盾,存在著立法與實際的脫節。這一狀況亦使現實的監管游離在工商和商務部門監管的邊界線之上,導致了法律規制的無力。違法成本過低,處罰無威攝力現行法律法規,或者存在著處罰力度低,即使真正被處罰,對于經營者所面對的巨大的資金的誘惑,亦不足以產生威攝。或者存在著即使現實中發生違法、違規的行為,但實際被查處到,并最終落實到被處罰的經營者少之又少。這一狀況,不僅意味著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缺失,同時意味著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違法成本極低,這使得經營者在違法違規后依然能夠肆無忌憚。商業預付卡經營行為的法律規制對策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和制度我國目前關于預付卡的法律規制框架尚未建立,出現了名目繁多的各類預付卡,其概念性質的界定尚不清楚。各地方政府,國家相關部門已經著手立法調研,將會陸續頒布有關于預付卡的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筆者認為,首先,有必要明確預付卡的法律定位,從法律上甄別目前市場上不同類型的預付卡,區別預付卡本質屬性,分別對其發行、管理、兌付、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在前文所述的三類預付卡中,發卡行為較為混亂的集中在第二類由發卡商戶本身向消費者直接提供服務的預付卡,該類卡更類似于會員卡的性質,其本質更具合同債權的性質,發卡人的主要目的更多是出于吸引和留住顧客,但由于發卡門檻低,其發卡行為和資金占用缺乏監管,在整個運行環節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和被動接受狀態,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根據現有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這類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含糊,對于案件的處理沒有很具體明確的指導。筆者建議針對預付卡的使用現狀,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預付卡中涉及格式合同的問題處理,配合行業規則,規范合同文本,做到有法可依。同時,明確行政許可、行政監查制度,完善發卡人的準入和監管機制。明確監管主體鑒于預付卡的發售和使用涉及商貿、流通、金融等多個領域,商務、工商、稅務、中國人民銀行等行政部門均負有監管職責。立法如不明確預付卡的監管主體,極易造成監管無序或相互推諉的現象。為保證有效監管,必須通過立法手段明確職能部門并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執法權和處罰權。筆者建議可考慮建立以中央銀行為主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輔助的預付卡市場監管模式。要明確中央銀行對預付卡的監管職責,如有權審查預付卡發行申請,有權取消發行人發行預付卡的資格,有權對發行人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等。工商部門可通過登記申報,制定預付卡合同格式文本,規范格式條款,建立失信企業黑名單,建立合同擔保制度等措施進行工商日常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預付卡發行銀行及托管銀行操作的規范性實施審慎監管,加強風險監控。加強執法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人民銀行負責對商業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負責完善業務管理規章制度,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運行;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準,適時出臺管理辦法;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及稅收稽查,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過程中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違法行為。

結束語如上所述,運營商沒有因違反可用頻道的現行規定而受到處罰。筆者認為,上述相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權,真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職責范圍內有效整頓預付費消費市場,加強商業預付卡資金管理,防止經營者變相挪用、挪用商業預付款,惡意吸引資金,確保商業預付卡資金安全。同時,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運營方式,強制運營商為商業預付卡投保,這可以減少或轉移運營商濫用商業預付卡資金或帶現金逃走的風險。

致謝行文至此,我要感謝我的論文導師,他對論文從選題、構思到定稿的各個方面給予了認真的指導和指導,使我最終完成了畢業論文的寫作。老師深厚的造詣和嚴謹求實的學術精神將永遠激勵著我。在論文的最后,我要向所有為我提供幫助和關心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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