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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問題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重大問題。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在學說上有不同的觀點。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涉及到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處理,同時,又涉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文在對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的各種觀點評析的基礎上,提出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問題應當在法律原則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性質、同解除的原因和方式、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等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考慮各方面的具體因素,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關鍵詞:合同解除;效力;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當具備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滅失或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不同,合同撤銷是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與合同解除在適用范圍、發生原因、發生效力等方面不同。合同解除有可能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結果,也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所以合同解除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不同的解除,所需要的條件不同,對于協議解除,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其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并通過合同的行使表現出來。對于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解除權是當事人雙方子啊合同中通過約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方可產生的權利,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而法定解除,是當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實和理由享有的法定解除權,其條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而履行遲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點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為合同解除的對象。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與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為合同解除的對象。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不是當事人隨意的行為,只有在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才允許解除。否則,便是違約。具備的條件指解除權成就的條件,包括約定的條件和法定的條件二種。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僅有解除條件的具備,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使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根據上述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行為包括雙方的行為,即合同解除須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單方的行為,即只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當事人必須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或目的是為了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合同是自始消滅或還是向將來消滅,這就是合同解除后有無溯及力問題。合同解除的后果恢復原狀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直接法律后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時,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之間當然恢復原狀,從而無從產生恢復原狀的義務。恢復原狀義務只發生在合同部分履行或一方全部履行的情況之下。合同解除意味著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法律依據,因而應當然返還給付人,這就使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同不當得利返還相比,恢復原狀在效力和范圍上有自己的特性,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我國尤其如此。在效力方面,由于物權優于債權,返還原物的物權請求權應優于普通債權得到滿足;在范圍方面,它以給付時的價值額為標準進行返還,這種返還不僅要達到合同未訂立時同樣的狀態,并且該返還范圍不受受領人善意或惡意的左右。恢復原狀,在原給付物存在時自然要返還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時,假如原物是可代替物,因一般并不重視其個性,可以同一種類物返還,原物為不可代替物時,可按當時該物的價款返還。由于提供勞務或使用物品等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因此合同解除后,只能返還相應的酬金或價款。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解除權的行使使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解除人,免除己方所負債務,如果已經進行了給付則可請求返還,毫無疑問這是解除制度帶來的一個重大好處。但是,在許多場合,僅此并不能完全彌補解除人因對方的債務不履行而蒙受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核心是合同解除與合同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并存的問題,即合同解除是否影響當事人業已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我國民事立法而言,《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可見,在合同解除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合同被解除而受影響。關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學說觀點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就會產生合同責任問題。對于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溯及既往的消滅,還是僅向將來消滅。這就涉及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問題。所謂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溯及既往的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沒有成立。所謂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只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關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在學界和立法上存在著爭議和不同的學說觀點:直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時消滅合同的效力,即因解除合同如同自始不存在,從而未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既已給付的,發生恢復原狀請求權。依此學說,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法制下,所給付的有體物的返還請求權應是物的返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和效力。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存在信賴利益說和履行利益說的分歧。間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并非消滅債的關系,不過阻止其已發生的效力。從而尚未履行的發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已履行的發生返還請求權。根據該說,合同解除場合發生的恢復原狀義務,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質,特別是有償雙務合同上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價交換的均衡,合同上的債權關系并非因解除而消滅,而是形成為恢復原狀的債權關系。恢復原狀請求權被視為一種居于物權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中間的、混合的特殊權利。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通常解釋為履行利益為準。折衷說該說結合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得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之際,債務尚未履行的,自解除之時債務消滅。既已履行的,發生新的返還請求權。因解除發生的恢復原狀義務的履行,從宏觀上看是再現契約無效時應有的狀態,可叫“契約的失效”。由契約發生的債務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滅。債務關系轉換說該說認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關系變形,轉換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債務轉化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的既履行債務而歸于消滅,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債務轉化為原狀恢復債權關系的未履行債務,經過履行后始消滅。清算了結說該說認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規定發生,而是基于單方法律行為。解除權的行使,于雙方的給付義務已經履行時,則建立了返還義務,解除權只是變更了合同的債的關系的內容,其債之關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內容上變更為“清算關系”。通過對上述學說分析,我認為,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見解是正確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如果合同解除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則合同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在此情形下,有背合同解除是為了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及制裁違約方的目的。(2)認為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觀點,將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混為一談,使合同解除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及獨立性。(3)從合同制度設計分析,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生效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合同未成立或者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為前提的;同時不能完全適用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的產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合同當事人根本違約的結果;同時不能適用合同撤銷制度,因為,合同撤銷以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為前提,其適用范圍較廣,而合同解除則以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為前提,其只能適用于合同關系,而不能適用于其他關系。我國關于合同解除的立法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關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我國立法并未明確作出規定,而是提出了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這樣,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具體實踐中,關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應當考慮合同的性質、合同解除的方式和原因、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析:合同的性質合同可以分為繼續性合同和非繼續性合同,前者是指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實踐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地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和消費借貸合同。后者是指僅為一次履行即告終結的合同。一般而言,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此類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的標的物效益,客觀上無法返還,無法恢復原狀,所以這些合同解除無溯及力,只能產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而對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則具有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被解除時通常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故原則上應當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賦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實現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方式在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問題應遵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作出補充,如果當事人就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問題存在爭議無法達成協議,那么可以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下,當事人也可以就溯及力問題另行達成協議,或者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由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等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歸納為違約而解除和肺陰違約而解除兩種,在因違約解除的情形下,應側重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因為,違約解除本身是非違約方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救濟手段,因此,在因違約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應以有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為標準。如果僅僅只有恢復原狀才足以防止或者減少非違約方的損失時,則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否則,合同解除向將來產生效力,違約方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補償非違約方的損失。非因違約而解除合同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在非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應看哪種方式更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來決定。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在涉他合同中,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已被解除,而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履行部分債務,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債務人只能要求債權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但是實際受領人是第三人,因此,債務人的請求是不可能實現的,而只能主張賠償損失等其他補救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1)結算和清算條款;(2)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3)合同部分解除的,如果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則不導致其余部分失效;(4)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后合同義務。

結束語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制度是一種立法上的創新,它規定,合同解除原則有溯及力,即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同時規定,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樣就在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則的基礎上,又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對其適用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具有了高度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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