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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緩刑作為一種處罰方式,宣判后不執行實際刑罰,并移交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緩刑方式是在宣判時不執行原判,但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就沒有不再執行的可能。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仍會收監執行。這種刑罰執行方式反映了一種寬大的刑事政策,并敦促他們進行自我改造,以防止再次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我國現行緩刑制度是一項獨具特色的刑罰制度,在適用和執行上存在諸多問題。一些實質性制度往往沒有落實到位,這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緩刑制度的建立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人性化方式。該文著力闡明中國實行緩刑制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中出現的各種情況與缺點,涉及立法的嚴肅性與裁判的合理性。根據當前緩刑立法已出現的情況,在緩刑的適用標準、適用程序以及審查監督制度等方面提供合理成熟的意見,合理地控制對緩刑的濫用,將緩刑的作用發揮起來。關鍵詞:緩刑制度現狀;適用條件;適用程序;考察監督

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緩刑機制是中國一種獨特的犯罪機制,也是一種主要的人權機制,它反映了中國刑事處罰與寬大有機地結合、懲戒和教化相結合的原則,對中國刑事實踐發生了重大影響。近年來,中國全國人民法院在對公訴案件審判時適用緩刑的比率也逐漸提高,據北京某市人民法院數據:2018年緩刑適用人員與審判人數的比率約為8%,2020年則為15%,2021年為31%,但如此的迅速增加比率,未免有濫用之嫌。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第一,職務犯罪。據統計,在恩平法庭對這些案子的裁決中,百分之九十的判決都適用了緩刑。第二,道路交通肇事罪。道路上交通運輸肇罪刑事屬過失犯罪,由于大部分罪犯主觀惡性程度較小,但在作案后又能按時報案、積極救助被害人家庭并補償其損失,且存在著明顯的懺悔表現,因此適用緩刑并沒有影響社會關系,還能夠保障被害人家人的經濟權益和社會安定,在宣判后群眾認可度最高,占緩刑罪名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對于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度也很高,因為法官在作出裁定時,必須同民事賠償相關,從而決定了如何去運用緩刑。第四,當其它的侵害財物犯罪,比如犯盜竊罪等侵害財物罪的被害人,所偷得的數量沒有達到巨大時,法庭上是經常會有裁定緩刑的。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決罪犯向國家支付相當數量金錢的量刑手段,它本身與適用緩刑沒有必然的關系,但許多審查人以罰款的數量多少和到位數為判斷適用緩刑的標準。有時還會誤導某些不合理使用的人覺得違規違紀沒關系,只要交錢就不會坐牢,形成惡劣的社會效果。主要是因為當地財力不好,法院通過罰款上交后歸還使用以解決資金不足問題。適用緩刑與對未成年犯比較普遍2021年上半年,對少年犯實施緩罪的案例已經達到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以上,較往年對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緩刑也大幅度地增加了。由于少年犯有規定從輕或減少情節,在審判實務中從輕刑罰的情況比較多,但一旦有投案、從犯或從輕的情況,人民檢察院通常就可以判處緩罪。在運用緩罪的未成年犯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且因為存在法定從輕情況而被運用緩罪的,仍占有相當比重。但由于《最高級人民檢察院有關審查未成年犯罪具體情況應用法律規定的說明》的發布與實施,一般認為今后對未成年犯運用緩罪的審查也將不斷增多。綜上所述,緩刑體系是國家最主要的懲罰機制之一,通過合理運用緩刑體系,不但可以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問題,減輕社會問題,同時有助于建設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一旦濫用這種機制則可能產生相反的效果。就中國目前緩刑機制運用與實施的情況分析,還是存在一些困難與不足,必須繼續予以改進。我國緩刑制度現存的問題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緩刑適用標準較為籠統,難以操作性。中國的《刑事》第七十二條明文約定:“關于被處以拘役、三年以內有期徒期刑的罪犯,依據犯罪分子的刑事主要情節和懺悔行為,運用緩罪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均可宣緩罪。“第七十四條明文約定:“對累犯,也不適宜緩罪。“由這些條款,我們可以知道緩罪的應用狀況可總結為如下3個主要方面:(1)應當是被判刑三年以內有期死刑或拘役的犯罪。(2)應當是非長期累犯。(3)基于違法情境和懺悔的具體情況,決定運用緩罪后的確不會再危害社會。但刑事案件的這一條款,對于緩罪運用的具體內容、被告人的懺悔行為、如何不致再危害社會等問題,并不能做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什么時候是確實不會再影響社會,但實際中并不好把握,從一定程序上影響了緩刑的實施。有使地方司法機關在運用緩罪制度的問題上實際是處在無從可依的狀況下,很恐怕會造成司法機關們在思考如何對犯罪分子運用緩刑制度時處于束手無策的狀態,同樣也很極易誤導地方司法機關們過分濫用了量刑的自主裁量權,同樣又極有可能性會給某些徇情枉法者創造了理由,這并不合量刑規范的系統和透明、正義,很極易造成對某些本來就不該運用緩罪制度的犯罪分子可以運用緩罪制度,對某些本來應該運用緩罪制度的犯罪分子卻又不能運用緩罪制度。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程序正義是做到實體正義最有力的保證。過程正義既能夠消除人們在選擇和適用法律程序過程中的不良意向,同時也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運用。而當前,盡管已有部分司法解釋中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規定進行提及,但由于緩刑制度本身并未建立程序性標準,很大地干擾了對緩刑裁量的合理性,并由此造成了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的許多困難。缺少透明度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罪犯何時判死緩,要通過合議庭和審委會的研討評定,以論證犯罪分子能否滿足緩刑適用的前三個要求,然后才能做出是否適用死緩的判決,而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商議決策程序都是保密執行的,同時,誰也不知道作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目標是怎樣預期的,這點令人難以信服,同時使中國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對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庭,同時也只是法官裁量權的一方面。但一切權利都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管,若則必然產生了腐敗。雖然檢察院確實可以提起抗訴,但由于檢察院對緩刑的運用意識相對模糊,也很少就那些可與或不可運用緩刑的訴訟權利提起抗訴,因而這種抵抗性權對緩刑的運用也就不能有效監管。缺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主體話語權和群眾的積極參與權在中國司法實務中,判適用緩罪前失去了對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政治話語權和對各界的參與權、監管力,只能一味的就案辦理,如果滿足了法定條件就判處緩罪,對部分無經濟來源或閑散人員、平時工作成績較差的被害人就判處緩罪,社會效應也較差,不利于對緩刑犯的監督改造。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對于緩刑犯的考核,根據一九九七年《國家刑法》明文規定應由公安部門考核,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社會組織也應予協助。這些研究方法與管理機制,在社會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問題:監督檢查的機構不完善根據中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布緩監的犯罪分子,在緩監審查期限內,由公安部門負責人檢查,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表示協助。而在實踐中,因為公安部門的人員不足,工作任務重,目前沒有設立緩刑審查部門,對緩刑審查無暇顧及。通常是人民檢察院代行公安權力對緩刑犯實施走訪檢查。此外,緩刑犯所在的機構和基層組織力量單薄,它們并不明白自身的協助執行的意義,而且對犯人的服刑情形和執行要求完全不了解,甚至以為犯人已經無罪釋放,導致緩刑審查幾乎是真空地帶。交付監管的脫節人民法院在緩刑宣判后,只傳遞執行通知給公安機關,并不組織人員把執行實施到位;有的在作出裁定后,由緩刑犯主動到居住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裁定生效后,遲遲不交付監督文書遞交執法部門;有的因為緩刑犯有心或無心而不去報到,或在外務工,從而導致了緩刑犯實際的脫管。又因為與監督手續之間沒有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往往無法全面準確了解本轄區緩刑犯的實際狀況,嚴重影響了監督和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現有的考核方式不符合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的犯罪問題越來越明顯,而原先以代管戶口、糧籍、工作等管理手段的社區管理機構,也已沒法有效完成對緩刑犯進行管理、觀察、幫教等職責。完善我國緩刑制度的對策建議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緩刑的情況必須詳盡、清楚、明確緩刑適用要求,即符合什么情況下才能夠適用緩刑,它在判處刑罰后對能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性影響。由于目前中國刑罰要求必須符合犯罪分子的犯罪特點和悔罪行為,因此適用緩刑后不致于再危害社會關系是對我國緩刑的基本要求。犯罪特點主要包括在犯罪行為活動中所表現出的犯罪分子的主體惡性程度和對別人的攻擊性,以及因犯罪而產生的客觀危險與后果,從而在判斷能否運用緩刑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到社會方方面面的現實狀況。假如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很強且產生了很大的客觀影響,仍然對其實施緩刑,也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因此在判斷有無適用緩刑條件時,必須考慮影響刑事情節的主要因素和對罪犯主體不良及其犯罪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客觀影響范圍。根據這一要求,成為對罪犯能否適用緩刑時的主要考慮因素是:(1)必須可以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必須能夠在適當限度上表現為罪犯的主觀惡性。就是說,由于經濟拮據而盜竊的違法犯罪者主觀惡性程度要低于以貪圖享樂和斂財為目標的違法犯罪者。對前者應該更多的去考量是否適用緩罪,而對后者選擇是否適用緩罪的,則應慎重考慮是否適用緩罪所能夠對其造成的惡劣結果。(2)過失犯罪。即使過失犯其實在行為上并無意違法,它也不支持損害法律后果的發生。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就算不對其實際進行犯罪活動,它也將無法再去實現犯罪活動,而對這種犯罪活動也應該更多的去思考是否適用緩刑。(3)指由于防衛過當性和避險正當性所造成的罪行。雖然由于防衛過當或避險正當性而構成犯罪的,但因犯罪分子本身行為惡性程度較輕,所以應用緩刑并不致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4)行為的終止、行為準備或者某種行為的未遂。中止犯盡管是在故意性情緒的影響下進行了犯罪活動,不過,如果他在作案過程中,情緒上已經出現變化。如果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表明了行為所產生的真實危險性并不重大時,也應該選擇去應用緩刑。懺悔表現,是指犯罪分子在采取犯罪活動手段時所表現出的對自己罪行的強烈主觀情緒的外在表現。如果罪行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人對這種犯罪事實有什么看法,也是整個刑事審判活動和定罪量刑過程的一個關鍵。而只有當犯罪人已切實意識到罪行的社會危害,并且有了減輕這種危險情況的正確想法和表現,就可能表示犯罪人已從中吸取了培訓。而懺悔可能體現為如下幾種:(1)以正面的行動減輕因其罪行對整個社會帶來的危險情況。如對其罪行帶來的損失積極地采取幫助營救、退贓、減輕后果、回復原貌、積極地補償之類;(2)積極參與愿意接受處置、主動配合配合偵破等工作。其中包含了主動積極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出作案任務、配合公安部門一同破案等的情況。在考慮了犯罪人的違法情節和悔罪表現之后,還應當考慮到如果對其適用死緩,將來是否還會影響社會。社會危險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將影響到犯罪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以及犯罪實施方法等,對罪犯人身風險的估計結果也關系到緩刑的適用。據此,可構建出一個完善的緩刑分析體系,具體內容可包含:(1)犯罪發展史。(2)個人經驗。(3)生活環境。(4)對于犯罪人來說適用死緩能夠預期達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所以如果你真要利用得到緩刑時機來痛改前非,這種違法的犯罪人通常也會非常珍視緩刑適用這樣的時機,并且控制住自己的言行,改過自新,并且盡力地去保證自己能夠洗心革面,重新成為一名對社會有益的人。因此,應該預見對這類犯罪者實施緩刑將會達到很好的結果。(5)一貫品行。(6)被害人體質和精神條件。像生病或殘廢而缺乏犯罪能力的被害人,應該多選擇運用緩刑。反之,一些心理變態、情感無法自我控制,并且存在某方面癮癖的被害人,則極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感的驅動下,甚至在某方面癮癖(如毒品、酗酒)的支配下,繼續犯罪行為。明確必須應用緩罪和不能應用緩罪的行為,從而有法可依中國刑法應該予以運用緩刑和不能運用緩罪的特殊情況,為了使得中國法律在決定能否運用緩罪時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我們特別提出意見,把中國刑法“應該運用緩罪”的情況改為“應該運用緩罪”的情況,詳細地說明以下:“對于被判刑一年期以內監禁和拘役的初犯,如果誠實悔罪,或者對其運用緩罪時沒有危害社會的,就應該運用緩罪。被判拘役、三年以內監禁的初犯,只要對其誠實懺悔,又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對其適用緩期期間不危害社會穩定的,應當宣告緩期:(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于正當防衛措施和緊急風險應對措施所導致犯罪行為的;(3)犯罪行為停止的;(4)作案后自首并有功績體現的:(5)被強迫、被誘騙參與犯罪活動的;(6)已喪失了危害正常社會活動能力的聾啞人、盲目者及其他病殘者。不能應用緩期的情況:(1)累犯;(2)緩期或假釋期考核其間再犯新罪的;(3)為共同犯有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組織罪行中的主要人員和屢教不變者;(5)罪行特點重大或后果極其惡性的。(6)在作案后仍拒不認罪的。”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應用緩罪的確不致再危及社區”這一刑事規則的應用緩罪準則,其實是由審判員基于各層面原因而做出的主觀判定。因為作為宣布適用緩刑的審判員,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宣判適用緩刑的人在以后繼續犯罪行為,而如果這樣就怪罪于原審判員的判斷有誤,就可能會影響到原審判員對犯罪者宣告適用緩刑的積極性,進而限制了適用緩刑功效的實現。所以,針對這些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就必須保障、促使法律有更充分的現實依據使之認定,對違法犯罪者的應用緩罪的確不致再危及社區,即便被宣判適用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由于以后繼續犯罪行為而被撤銷了適用緩刑,也無須追求原判審判員判斷有誤的職責。另外還應當說明,原審判員如果在不按照刑事案件所確定的運用緩罪的要求對違法犯罪者加以審核,又或者違法犯罪者在不滿足緩刑適用要求的情形下宣告了適用緩刑,從而導致已經被判處緩罪的人在適用緩刑期內仍然繼續危害社會的,也就必須研究原判審判員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的職責了。這既能夠監督原審判員濫用緩罪,以提高原審判員的社會責任心,而且也能夠促使原審判員依法更大膽地去運用緩罪。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中國刑法有必要加強對死緩適用程序的規范,將最高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話語權、以及社會各界的主動參與權等都放在了陽光底下,現筆者提出了幾個比較簡單的意見:增加了緩刑案例的透明度凡判處適用緩刑的案子,由審理工作人員從刑事情節、犯罪影響、社會效果、主觀性等方面,從判決書的全方位依據對基本事實加以全面論述,并根據公安機關、公訴部門和被害人等各方面的看法,在刑法的準繩下進行實證羅列并分析闡述了運用緩罪的基本依據,以防止暗箱操作。采取有效監督制約的機制人民法院各級領導都要十分重視緩刑案件的審理工作,制訂了關于適用緩刑辦案工作的監督措施,并通過多種形式強化管理,加強社會監督。既要強化對個案審判工作的監管、指導和把關工作,保證個案安全,同時也要加強宏觀管理,切實管控好緩刑個案的總量和質量。不僅要受到國家檢察機關的監督管理,而且還要積極參加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民主監督,并充分發揮該院審判監督庭的作用,對緩刑案定期開展檢查,并對問題進行了改進。增設緩刑聽證機制經審理之后,合議庭對提出被害人意見可適用緩刑制度的,還將召開緩刑聽證會。通過采用緩刑聽證會機制,將使與該案相關的被害人單位、公訴方、偵查人員以及原被害人工作單位、院校、社會管理、村民居委會等參加人,可以更充分提出自身的看法和意見。由于他們和被害人的社會生活關系比較密切,對被害人平時的行為甚至作案的大致情形都較為熟悉,對被害人是否適合緩刑的看法也較為客觀,把他們的看法和意見當作緩刑適用的主要依據,就可以增強緩刑適用的可靠性和依據性。緩刑審理參與人來自于被告人所管轄的各個區域,有代表各種不同觀點的代理人,他們都能夠在對司法負責的情況下,根據本人想法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就可以實現有理當面說,極大的維護了程序上的公平正義,從而也能夠維護了實體上的公平正義,從而使得法官所做出的判決更為客觀公允,也更能夠反映實際民情。再次,尊重了公眾的知情權,便于對緩刑犯的審查。一方面,可以通過緩刑聽證,讓被害人所在市轄區內的公民更加明白了對被害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由,也很大程度地尊重了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還可以調動被害人所在單位領導和基層黨組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使其有意識地投入到對緩刑犯的考核管理工作上來,以此改善了過去對緩考察不利實施的困境,是對緩刑機制的有益完善。對緩刑聽證程序從下列幾個方面展開:(1)法律參與人。包括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中的行政訴訟人、公安行政轄區派駐所的民警、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及其親屬、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被害人企業、院校、社區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的相關工作人員。但這些成員中除行政訴訟人以外,都不是法律參與人,其是否能夠根據法庭的要求參加聽證會并不是司法上的保障,能否參與聽證會也應由他們自行決定,因此對被害人能否適用緩刑而提交證明并不是其法律義務。我們覺得,聽證會人不必須按固定模式全部參加,而是可以按照案情的要求,案情的重要人士能夠到場的,比如傷害案的被害人、原告的工作單位或者住所地的負責人等,在公訴方到庭后可以征詢他們看法,而偵查人員或者其他相關的人士,如果沒有到場,也可以采取書面的方式反映意見。所以聽證會形式也可靈活掌握。但聽證會人應當是和被害人“相關”的人。(2)聽證內容。應當圍繞對被害人的違法情節、悔罪表現、個人狀況、家庭教育情況、社會改造環境、在緩刑觀察期間的義務責任是否得以認真完成等問題加以核對,從而確定對罪犯在緩刑觀察期間的監護責任是否履行。(3)審理的程序。首先,由法律支持適用緩刑;然后,由當事人提出贊成和反對的意見,并可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在必要時法官也可主動展開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布;再次,由被告人做陳述,說明對本人適用緩刑的態度以及在緩刑審查階段的義務怎樣去履行等。(4)聽證結果。審理后,合議庭將按照當事人的觀點綜合考量,決定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裁定。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為切實發揮緩刑制度實施在感化與挽救犯罪分子中的重要功能,并進一步提高適用緩刑制度實施的社會效應,現行刑法中有關緩刑制度實施考察程序的規定將從下列若干方面進行了細化。設立監管考評機構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職的緩罪管理機構和專人負責緩罪監督的,制定嚴格的考評機制,具體承擔對緩刑犯的監管考評任務,并結合立法作出標準。對于具體緩期的考核,應由各縣區政府考核部門直接指派考核工作人員,專門承擔具體考核任務,并加強了與政府相關機構和基層組織的聯絡,同時積極地充分調動社會監督資源,對緩刑犯開展了多方式多渠道的考核、培訓與教育,包括經常深入其原所在單位以及所在地的居民區、村了解其行為狀況,或組織對管轄內的緩刑犯開展法制教育活動等。另外,還要定時向人民法院報送緩刑犯的考察報告。強化政府對緩刑執行的監管緩刑犯與交付管理工作的脫節,主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監管所致,為此,要及時健全現行的相關立法,以切實維護檢察院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依法監督權。而檢察院自身也對緩刑執行的監管工作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開展了經常性的監管檢查,并將其作為一個日常任務納入了對監所機關工作的管理考評范疇。建立健全與移交實施的相銜接管理機制按照《最高級人民檢察院有關實施我國刑事案件法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第三百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在移交實施之前對在押的緩刑犯實施監督居留和取保候審的措施,以保證在移交實施之前對緩刑犯實施有效的監督。同時,設立了執法回折管理機制,在向人民檢察院遞交的行政文書上增加執法回折,此回折并非用來證實行政文書是否送達,而只是使執法部門把緩刑執法是否到位的狀況,及時地以回折的形式反饋給我們,法院在接收此回折,并確認執法部門已經到位后完成了履行移交程序。此外,還應當建立制式幫助實施通知單,對適用緩刑犯有單位的,直接送到緩刑犯請其幫助實施,對缺乏單位的將幫助實施通知單直接送到緩刑犯的本村委會或本村委會,請其幫助實施,從而在更大的區域內做好了對緩刑犯的審查與幫教。在緩刑犯居住地實行社會公示對緩刑犯的罪名、審判結論、懺悔情況和受害人的所在單位、住址等加以宣傳,并解釋緩刑犯必須履行的法律監督管理規定,動員了本地民眾積極參與對緩刑犯的監管與幫教工作。并在緩刑犯的單位、住所內設置了舉報箱、舉報電話,以便于及時掌握公眾民意。設立考核合作激勵機制對于已被準予出國的緩刑犯,實施單位必須及時通報其目的地的公安部門進行繼續審查,以保證緩刑審查的持續性。此外,可以通過戶口在網上登錄,將緩刑犯的基本資料直接登錄到國家公安系統的社會信息網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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