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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可以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程序保障。然而,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還比較薄弱,整個社會對聽證制度的認識還不夠深入,這就導致了我國行政聽證制度存在一些問題。聽證制度所要求和體現的精神是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將行政行為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以實現行政管理公平正義的崇高價值目標。本文將探討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產生、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聽證法律制度的建議。關鍵詞:聽證制度;現狀分析;不足;完善
前言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直接民主的呼聲越來越高,體現在行政管理領域,,它要求行政民主化,讓相對人更多地參與行政行為的過程。在行政參與中,相對人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權益受到侵害,而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充分提供了這一保障。一位英國作家在他的書中說,“如果有許多作為公民積極行動的實際權利,即當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許他們要求民主參與并將民主參與視為一項權利的權利時,民主就是真正的民主。”行政民主化的實質是大力發展直接民主,讓公民直接參與,行政聽證制度的存在只是為公民實現民主提供了一個平臺。聽證制度的含義行政處罰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公共決策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有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并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聽證類型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行政聽證制度的立法現狀行政立法聽證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制定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做出直接影響利害關系利義務的決定前,就有關事實問題和一些法律問題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制度。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聽證制度,頒布諸多行政立法,行政聽證制度已有較大發展,以下就我國已有的行政立法聽證情況做一下梳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是借鑒國外聽證制度,并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做出的重要探索,聽證一詞首次出現在中國的法律中,而且還界定了行政聽證程序的含義,明確了行政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公開聽證制度、和聽證筆錄制度等,對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和發展有重要意義。《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價格法》《價格法》要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這一規定開創了我國行政決策引入聽證程序的先河,表明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開從具體行政行為,進入抽象行政行為領域。《立法法》《立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此后在所有行政法規立法中規定了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聽證制度存在的問題行政聽證,小到對個體的治安處罰,大到對公司企業營業執照的吊銷都應該起到積極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吸收了公開和回避等外國比較完善的原則。但不可否認的是從整體上來講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還相當的不完善。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快速傳播,一方面,人們對政府行為監督的積極性不斷上升,這就要求政府行為需要不斷的的透明化,也就為行政聽證制度的適用創造了空前有利的大環境。另一方面,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需求的矛盾以及經濟結構、地域發展不平衡之間的矛盾使得一些社會矛盾特別突出,群體事件不斷發生給我國處理這些新問題提出了全新的挑戰,而解決好這些無疑需要解決聽證制度的自身問題。申請行政聽證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現如今,我國行政聽證程序的當事人只包括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8條就規定:“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而不將聽證會內容予以公告,其他人是沒有機會參與聽證。”但從現實操作來看,第三人通常都不申請進行聽證,也不會被通知參加聽證。這種規定顯然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行政機關的決定一般都或多或少的影響到了第三者的權益。如果真的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他們又不能通過聽證的途徑來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很顯然是不公平的。行政聽證制度的應用范圍狹窄可以知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只有行政處罰領域適用于行政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適用聽證程序。實踐中,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只限于以上三類。行政聽證對國家人力、物力和技術方面的支持的要求很高,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聽證制度剛起步不久,財政基礎薄弱的國家似乎有些困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舉行聽證會的費用納入行政機關本身的預算,由本級政府的財政予以保障。這無疑加重了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一些行政機關因此不情愿舉行聽證,民眾又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和聽證的作用認識不夠。行政機關會以各種借口不舉行聽證,人為的又縮小了聽證的范圍,阻礙了群眾聽證意識和聽證制度本身的發展,助長了行政機關濫用公權的不良行為。行政聽證形式過于單一在形式上,聽證有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之分。正式聽證又稱審判性聽證,是指“當事人一方有權對另一方所提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口頭辯論和質證,而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的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非正式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裁決時,只需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須基于記錄作出決定”。與正式聽證相比,非正式聽證的特點是靈活性強、成本低、效率高。聽證的實質就是行政機關賦予相對人對將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陳述、申辯的機會和權利,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均能達到保障相對人權利行使的目的,區別在于正式聽證對于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在形式上更為嚴格,更有利于相對人權利的行使,更能增加許可機關保障相對人權利和依法行政的責任感[5]。但是相比非正式聽證,成本較高。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正式聽證方式。這與行政制度的發展不相適應,也不能滿足現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聽證程序的運行,或多或少將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在保障了正義、公平的同時,可能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因此,缺乏靈活的聽證形式就必然使一些簡單的裁決走入復雜程序的怪圈中,一方面不利于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行政聽證主持人任用不合理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聽證活動組織工作的調節和控制,使聽證活動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可以說是居于主導地位的。可是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并沒有與國外的行政程序法一樣,對行政聽證主持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職權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雖設定了聽證主持人,卻未對其資格選擇做出明確規定。而我國相關法律只規定了行政法規規定的聽證形式,未對聽證主持人的資質及其職責權限做出規定。在實踐中,通過行政機關指定的方式產生聽證主持人。對于被指定人的聽證主持人來講,也許指定者就是他們的老板,或者是與其工作有著很大關系的人,他們手中可能掌握著對決定被指定人利益的權益,因為這些利害關系,被指定人會在主持過程中自覺不自覺地傾向于行政機關,這有可能造成一些不良后果。而對于主持人個人素質要求的規定僅停留在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作出宣告性規定,這對于保證主持人中立地位是遠遠不夠的。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完善行政聽證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多個角度出發積極尋求新方法新思路,具體而言應抓好以下幾點:完善正式的聽證制度按照通說:以聽證程序的嚴格性與繁簡程度為依據,行政聽證制度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從我國聽證制度的發展來看,我國采用的聽證形式是正式聽證,但是有關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還不成熟,與實踐脫節,不能夠起到保護作用[6]。從而,我國聽證程序的改進關鍵點是改進正式聽證制度,以及與聽證有關的各項內容,讓聽證制度更加完善。這樣做不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又可以保證我國聽證制度朝著良好的方向發展,縱觀其他國家的聽證制度的發展史,可知其一般都是由繁入簡、從正式向非正式過渡。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規定:“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即對非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該不利益處分所依據的法令,認為其與該不利益處分有利害關系時,聽證主持人可要求該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程序,或者許可其參加該聽證程序的申請”。依照此條規定,在一些不利益的處分中,相關的人參加聽證的權利都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從行政聽證的歷史發展可以看出,各國有關行政聽證制度的規定分散在各個法律中,并不僅僅局限于行政處罰中。如果要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行政處罰可能會侵犯到公民的權益,其他行政行為也會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所以將聽證程序僅僅局限于行政處罰是十分不合理的。還有,我國的聽證制度缺乏事后聽證的規定,可想而知缺乏之后制度也會導致聽證程序范圍的狹小。借鑒世界上聽證較為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分事先和事后兩種形式予以解決。逐步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國外的聽證程序適用范圍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范圍比較大,一般也沒有很多的限制;二是以適用于對相對人不利的處分為主;三是在有些國家,聽證不僅是用于具體處分行為,而且還適用于抽象行為。而與國外的相比,我國當前的聽證程序還主要僅限于行政處罰等幾項具體行政行為,范圍很小的。我國行政立法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有缺陷的,確立行政立法聽證程序適用范圍應堅持“利益平衡、公正與效率相銜接、公開與保密相協調三原則”,采取立法方式。一種程序未被立法廣泛接受之前,它的效力和影響力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我國當前在聽證程序方面的主要任務是:“擴大聽證程序的使用范圍,使相對人在被實施不利的處分時都能夠適用此程序,為今后此制度可以應用到抽象行政行為領域打下基礎”。進一步完善對聽證程序的審查對行政程序的審查是指“對聽證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經過聽證后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問題進行審查”。目前聽證制度在我國仍屬于剛開始的階段,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對它都沒有很充分的了解也沒有豐富的經驗,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違反聽證程序的現象也是不能避免的。因此,必須建立一個與它相適應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結束語聽證制度,是一個國家行政程序現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標志,這些年我國在行政聽證制度方面的確取得了不好的成績,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白,不論在哪方面都存在著過多或少的不足,和國外的差距也是非常的大,仍需我們不斷的去努力去實踐。本文通過剖析我國行政立法聽證制度現狀,有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文中的些許建議只是拋磚引玉,需要資深的法律學者們對實施的條件和具體設計進一步探討,健全我國行政立法聽證制度。使行政立法聽證制度更能夠充分體現行政效率與公正原則,推進行政立法民主化。展望未來,我國的聽證制度必會更加完善,適用范圍也將更加擴大,違反程序的救濟制度也將更加健全,并將擁有一支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隊伍,這一切定會實現。
致謝在此論文完成之際,謹向我尊敬的導師致以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還要感謝我的好友在論文寫作期間對我的鼓勵與關懷,謝謝你們。求學多年,即將走入社會參加工作之時,最最需要感謝是我的親人,感謝你們的無時無刻不在的鼓勵和支持,焉得諼草,言樹之背,養育之恩,無以回報,你們永遠健康快樂是我最大的心愿。
參考文獻[1]許永強.論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完善[J].2021(2012-6):51-54.[2]李定毅.我國聽證法律的規范與實證分析[J].2021(2013-2):107-110.[3]李璐琳,劉天.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旬刊,2020(18):3.[4]肖萍,楊旋.關于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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