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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編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在本編中,將主要涉及宏觀調控法一般原理、中央銀行法律制度及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章宏觀調控法基本原理《憲法》第15條…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第6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一、宏觀調控1、概念: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運用各種宏觀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宏觀調控是對國民經濟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總體供求關系,指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關系。社會總供給是指國民經濟在一定時期內能夠提供給社會的全部商品和勞務關系。社會總需求是指全社會生產需求和消費需求的總和。而要保持上述平衡,就是指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2、特征(1)宏觀調控的主體是國家。(2)基本目標是總量均衡。(3)調控手段綜合,以間接手段為主。(4)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5)宏觀調控具有嚴格的程序性。二、宏觀調控法(一)含義:體系、程序和措施的法制化(與宏觀調控,華政考研2010-1-1)(二)制度根源1.客觀經濟條件(1)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2)市場經濟的要求(3)國家履行經濟職能所需2.理論基礎(1)市場失靈;(2)國家干預;(3)政府失靈;(4)國家適度干預。(三)結構體系(四)我國宏觀調控法的發展(華政考研2006-3-1)1、三個階段:(1)經濟軟著陸;(2)擴大內需;(3)強化中央宏觀調控。2、發展趨勢:(1)從宏觀調控政策到宏觀調控法;(2)從“行政與經濟”雙重調控到法律調控;(3)從政府宏觀調控到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第二節宏觀調控權(與行政權,華政2014-1-1)一、含義政府為確保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平衡,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的目標,而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調節和控制的法定職權。二、權源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形式上來源于法律的明確授權。三、配置(一)縱向配置:中央與地方(二)橫向配置:中央政府各宏觀調控部門四、限制《憲法》和《立法法》第三節宏觀調控法的綜合協調制度一、客觀要求(一)計劃與財政、金融調控的相互協調(二)產業政策需要財政金融的支持(三)財政調控與金融調控的相互配合二、國外考察(一)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二)美國《充分就業和平衡增長法》三、中國綜合協調法制的建立(一)設立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委員會(二)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討論: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3.《進一步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相關措施》(上海市房管局2013.11.8)4.《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3.30)5.《財政部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5.3.30)第二章中央銀行法第一節中央銀行基本法律問題一、中央銀行法概說(一)含義(二)中央銀行的歷史演進1.自然演進型英格蘭銀行2.自覺設計型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ReserveSystem)(三)我國央行的歷史沿革1948年,石家莊成立中國人民銀行二、中央銀行的法律性質(華政考研2006-2-3)1、中央銀行是公法人(1)公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并行使公權力的法人。(2)中央銀行的公法人性質:①宗旨服務于公共利益;②擁有公共權力;③由國家設立或控制。2、中央銀行是特別銀行(1)發行的銀行;(2)政府的銀行;(3)銀行的銀行;(4)調控和管理金融的銀行三、中央銀行的職能(一)公共服務是指中央銀行以其公法人和特別銀行的身份,為國家和社會提供金融服務。1、為政府提供金融服務(1)經理國庫;(2)為政府提供金融服務。但在我國禁止向財政透支;(3)擔任政府的金融代理人(持有管理外匯儲備、代表財政組織發行、出席會議等);(4)充當政府的金融顧問。中國人民銀行的禁止性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第30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2、為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1)擔當全國金融業的資金清算中心,通過票據交換等來辦理商業銀行間的資金轉移;(2)擔當全國銀行業的最后貸款人,再貼現和再貸款的方式。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05年8月10日成立,上海總部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臺、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臺、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3、為社會提供金融服務(1)發行人民幣;(2)管理人民幣流通。(二)宏觀調控華政考研2012-3-123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金融監管(華政考研2009-2-3;2012-3-2)《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1-37條(第五章)。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四、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1、單一制中央銀行:指一國只設立一家中央銀行,由央行作為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及調控的銀行發揮作用。大多數國家如此。2、多元制中央銀行:只在聯邦中央和聯邦地區設置兩級中央銀行機構,分別依職權獨立行使央行職能,美國、德國如此。美國中央銀行由聯邦儲備系統中央機構(理事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等)和12家聯邦儲備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組成。但實權在聯邦儲備委員會。3、混合制中央銀行: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職能不分,國家設立一家銀行既行使央行職能,又辦理普通銀行業務。前蘇聯4、跨國制中央銀行:數個國家在結成經濟與貨幣聯盟的基礎上設立的跨越國家的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5、準中央銀行制:指一國只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或者授權少數大商業銀行或機構,由其行使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的體制。如新加坡、斐濟、中國香港等。五、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1、中央銀行與議會的關系(1)一方面,議會可以通過立法來規定和限制中央銀行的權力,塑造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2)另一方面,一些國家央行直接對議會負責,如美國和瑞士;而大多數國家則是央行對政府負責,但日本卻更加對財政部負責。2、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系(1)中央銀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表現在人士任免、貨幣政策決策、資本控制等方面;(2)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要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主要包括法律允許的融資服務、經濟與金融方面的咨詢、經理國庫等;(3)中央銀行對中央政府保持相對獨立性,中央政府的控制存在法律上的限制。3、我國的情況(1)與政府的關系:第2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2)與人大的關系:第6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3)獨立性:第7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4)人事任免:第10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第二節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制度(華政2014-2-2)一、概說1、央行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1)央行宏觀調控,是它為實現一定的目標,利用各種法定手段對貨幣和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2)貨幣政策:是指貨幣當局(一般指中央銀行)為實現特定目標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及處理貨幣事務的路線、方針、規范和措施的總稱。(3)貨幣政策的特征金融調控?(華政2014-2-2)2、貨幣政策目標(1)概念:中央銀行在一個較長時間內進行宏觀調控所應達到的目標。(2)四大目標穩定物價——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國際收支平衡,由單一發展至多元。(3)目標的權衡四大目標在很多情況下是不能協調的。(4)我國的目標第3條: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金融調控手段(1)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三大法寶——法定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2)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以個別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或整個銀行體系的某種信用活動為調控對象,只是選擇性調整某些具體信用活動而非整體信用活動的手段,包括:A.信用直接控制工具①信用分配②直接干預③利率限制流動性控制B.信用間接控制工具①窗口指導(windowguidance):具體指導,規定貸款重點投向和貸款變動數量。②道義勸告(moralpersuasion):發布通告、指示或進行談話等。《關于金融支持旅游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2]32號)③優惠利率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華政考研2009-2-4)1、概念:指存款機構依法按存款額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及自我保持的庫存現金。金融機構交存準備金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通脹時,存款準備金率是升還是降?2、立法宗旨的變遷從前是為了維持流動性的安全,現在主要是作為調控貨幣供應量以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法定手段。3、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確定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差別準備金率。三、再貼現與再貸款制度研究華政考研09-1-11、再貼現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所得票據轉讓給中央銀行的行為,即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其法律實質是商業銀行將票據權利有償轉讓給中央銀行,其金融實質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了貸款。2、再貸款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我國再貸款的對象基本就是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貼現: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于這一種。轉貼現: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

再貼現調控作用機理再貼現率是商業銀行將其貼現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時的預扣利率。一方面,通過調整再貼現率,影響金融機構準備金和貨幣供求;二是通過規定再貼現條件,影響金融機構和全社會的資金投向。通脹時,存款準備金率是升還是降?公開市場操作制度1、概念:指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和外匯的行為。中央銀行買入證券,意味著向金融體系注入基礎貨幣;而賣出證券,則意味著基礎貨幣從金融體系流回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可以調控貨幣供應量。通脹時,央行是買入還是賣出證券?五、我國央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一)基準利率(二)貸款限額(三)特種存款(四)消費信用控制政策性銀行法一、政策性銀行法的定義1、概念指由政府創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經營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機構。它是適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需要產生的。2、特征(1)由政府創辦,屬于政府的金融機構;(2)不以營利為目的;(3)特定的融資途徑;(4)特定的服務領域;(5)一般不設立分支機構。3、與政府的關系(1)依附型:大多數發展中國家;(2)相對獨立型:市場經濟國家;(3)中立型:發達國家。4、與央行的關系切斷基礎貨幣關系;但對其監督和指導。二、國家開發銀行的法律規定1、開發銀行是專門從事政策性國家重點建設貸款及貼息業務的銀行,是直屬于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對由其安排投資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資金總量和資金結構配置上負有宏觀調控的職責。2、資金來源:(1)財政部撥款,注冊資本500億。(14年3月底,資產總額8.34萬億)(2)發行的政府擔保的債券;(3)建設銀行存款的一部分。3、業務(1)管理和運用國家撥付的預算內資金和貼息資金;(2)向國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社會發行財政擔保建設債券;(3)辦理國外貸款;(4)發放政策性貸款;(5)為重點項目物色合作伙伴;(6)經批準的其他業務《國家開發銀行存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為適應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需要,大力組織吸收與貸款項目有關的存款……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概念:是負責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辦理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銀行,是直屬于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任務:籌集農村信貸資金;代理政策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優惠低息貸款。四、進出口銀行1、概念:是我國進出口業實行政策性貸款業務的專業銀行,是經營國家進出口方面業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2、任務:是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五、政策性銀行的改革1、存在的問題(1)政策性銀行的財政延伸功能使命結束,需要重新定位;(2)過度商業化競爭,背離政策性宗旨。2、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朝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1)商業銀行的定位;(2)政策性業務實行招標機制。2008年12月16日,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稅收調控法律制度稅收和稅法概述一、稅收的概念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的、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1、主體是國家2、客體是人民創造的國民收入和積累的社會財富3、目的是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磁懸浮虧損耗資89億,年虧?二、稅收的本質反映了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表現在:1、國家征稅憑借的是政治權力;2、稅收體現一定的社會產品分配關系。稅收的特征1、征收上的強制性。2、繳納上的無償性。3、征收比例或數額上的固定性。四、稅收的基本分類1.根據征稅對象不同,我國一般分為(1)流轉稅(增消營關)(2)所得稅(企個)(3)財產稅(資耕土使土增房契車車購)(4)行為稅(印城建)根據各級政府對稅收的管理權限為標準劃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3、根據稅法適用的納稅主體不同劃分國內稅指對國境內的本國自然人和法人征收的涉外稅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國際稅跨國活動的納稅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P.310

中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地方稅:營業稅(不含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利息所得),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除海關代征,75:25)、營業稅(除上,其余歸地方)、企業所得稅(除上,60:40)、個人所得稅(除利息所得,60:40)、資源稅(除海洋石油歸中央)、城市維護建設稅(除上,其余歸地方)、證券交易印花稅(97:3)等。

稅法的概念和分類1、概念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規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2、分類根據調整對象內容的不同(1)稅收實體法(2)稅收程序法(3)稅收權限法第二節稅法原則一、稅收法定主義(華政考研2012-2-1)1、概念:是指稅務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礎上,一方面是國家要依法征稅,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納稅。即:基本要素法定、明確和程序合法要求:(1)稅種必須由法律規定;(2)每種稅的征收要件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規定;(3)無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減稅免稅;(4)征納程序也應又法律規定,執法機關不能擅自修改征納程序。《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二、稅收公平合理原則1、概念:是指對稅收負擔的分配,對于納稅人應當公平、合理。公平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前者是指同等收入的納稅人在相同條件下應當同等征稅;后者是指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稅。2、具體體現:第一,從負擔能力方面看,負擔能力大的,應當多納稅,負擔能力小的應當少納稅,沒有負擔能力的不納稅;第二,從客觀經濟條件方面看,對于納稅人由于自然條件優越而取得的超額收入或級差收入多征稅,對于那些由于客觀經濟能力差而在生產經營上有困難的,應少納稅。三、稅收效率原則1、概念:這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活動促使資源更合理更有效的配置。具體體現:(1)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及其正當利益。(2)要鼓勵先進,鞭策落后。(3)要考察影響企業經濟效益高低的客觀條件。稅收實體法的分類與構成要素一、分類1、根據稅法所規定的征稅客體性質不同(1)流轉稅法;(2)所得稅法;(3)財產稅法;(4)行為稅法。二、構成要素1、征稅主體和納稅人(1)征稅主體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的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2)納稅人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或課稅對象,即征稅的目的物,是征稅的直接依據。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征稅的范圍和廣度。稅基又叫計稅依據,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以價值形態作為稅基,稱為從價計征;直接按征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為從量計征。中國現行稅種(2012年CPA教材)一是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4種。二是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各類內外資企業)、個人所得稅2種。三是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契稅4種。四是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種。五是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緩征收)、車輛購置稅、宴席稅(絕大部分省已取消)和煙葉稅6種。(目前18種)3、稅率(1)概念:是應納稅額占征稅對象數額的比例,是計算應征稅額的尺度,體現著征稅的深度。(2)作用:①稅率起到稅額怎樣計算及計算多少的作用;②稅率是正確發揮稅收杠桿作用的核心。(3)稅率的分類①定額稅率:每一單位征收,比如車船稅。②比例稅率:同一征稅對象,只規定一個百分比,不論是數量、金額是多少③累進稅率: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幾個等級,各定一個稅率遞增征稅。分為全額累進(我國暫無)、超額累進、超率累進、超倍累進(我國暫無)。4.稅收特別措施(1)稅收優惠措施①直接稅收優惠:稅收減免和稅收抵免等。稅收減免是對應納稅額少征一部分稅款或者免征全部稅額。稅收抵免是指在境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在國內納稅時,準予抵免。②間接稅收優惠:稅基式間接優惠,如加速折舊、稅前列支、費用扣除、投資抵免等。③起征點和免征額起征點:開始征稅的界限免征額:從全部征稅對象中預先免于征稅的部分(2)稅收重課措施①加成征收《個稅法》第3條第4項②加倍征收《稅管法》第35條第四節流轉稅調控法一、增值稅法(一)增值稅的含義及類型1.概念:(valueaddedtax)以商品和勞務在流通各環節的增加值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2.類型:(1)生產型增值稅(我國2009年之前用)(2)收入型增值稅(理論最標準、操作不科學)(3)消費型增值稅(最適合憑發票扣稅)增值稅的納稅人1.概念:《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修訂,2009年1月1日施行。《條例》第1條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細則》第9條)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細則》第9條)2.分類: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稅率較低一般納稅人:除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細則》第28條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稅率:3%

(三)征稅范圍1.一般規定(1)銷售貨物: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2)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進口貨物2.視同銷售《實施細則》第4條(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于另一個機構用于銷售,但機構設在同一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它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3.混合銷售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單選CA.電話局提供電話安裝的同時銷售電話(全營業稅)B.建材商店銷售建材的同時,也提供裝飾裝修服務(不是同一項,乃兼營,前增值稅,后營業稅)C.塑鋼門窗商店銷售產品,并為客戶加工與安裝(同一項,從屬關系,乃混合,前增值稅,后營業稅)D.汽車制造廠既生產銷售汽車,又提供汽車修理服務(全增值稅)(四)稅率A.一般納稅人稅率1.基本稅率:17%(銷售或進口,除低稅率;提供勞務)2.零稅率: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出口退稅。3.低稅率: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它貨物B.小規模納稅人稅率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3%(五)計稅依據—銷售額1.一般規定納稅人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條例》第6條價外費用是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等。《細則》第12條2.特殊規定(1)合并定價時,應當把銷項稅額從銷售額中剔除,公式: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細則》第13條)(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視同銷售而無銷售額時,由稅務機關核定。公式: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細則》第16條)(3)混合銷售,合計征稅;兼營銷售,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4)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押金,不應并入增值稅增收,但是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押金的,應并入增收增值稅。(5)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價征收;但未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原價征收。(6)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以新貨物的同期價格確定銷售額。(7)還本方式銷售,不得扣除還本支出。(六)應納稅額的計算1.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①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條例》第5條)②進項稅額: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時所支付的稅收,并且計算增值稅時允許抵扣的成為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1)準許抵扣的進項稅額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②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③購進免稅農產品準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13%);④收購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時,準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10%);⑤購進和銷售貨物(不動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可以按運費結算單(普通發票)所列運輸金額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①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②用于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③用于免稅項目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④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⑤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⑥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細則》第30條)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征收率(3%)(《條例》第11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細則》第30條)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綜上,應納增值稅額=含稅銷售額÷(1+3%)×3%(七)稅收優惠1.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條例》第15條(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品(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和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和殘疾人有關的項目(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2.起征點2011年11月1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7條第2款:(1)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二、消費稅法(一)消費稅法的基礎以特定消費品的流轉額為征稅依據的一種稅。1.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依《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如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人是?)2.稅率:定額稅率:見下《稅目稅率表》比例稅率:見下《稅目稅率表》3.征稅對象:5大類、14小類(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有害的,如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2)奢侈消費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珠寶玉石、化妝品、高檔手表、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等;(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等;(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一次性木制筷子、實木地板。(5)具有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4.稅基和稅率稅基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5.出口退(免)稅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三、營業稅法以工商營利事業和服務業所取得的收入為征稅依據的一種稅。1.納稅人: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2.征稅對象:(1)勞務7種: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建筑、文化體育、郵電通訊、娛樂、服務;(2)轉讓無形資產(3)銷售不動產(房地產公司起碼繳納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3.稅基和稅率稅基為營業額,即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為浮動比例稅率和固定比例稅率。4.稅收優惠除具體項目外,見《教材》營業額未達到規定的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僅限于個人。起征點2011.11.1《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營”改“增”從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一)先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開展試點,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進行試點(二)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三)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擴大行業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2015年,把生活服務業、金融業以及建筑業、房地產業的營業稅全部改成增值稅。第五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純所得為征稅依據的一種稅一、納稅人1.法律規定:(1)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司考08-1-19)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2.理解所謂的“企業”包括:一切性質的企業法人;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所謂的“組織”包括:(1)事業單位;(2)社會團體。3、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分(1)概念2條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2)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區分形式類型稅基和稅率1、依法在中國成立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25%)2、依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25%)3、依照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但在中國設立機構和場所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境外所得與境內機構和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25%)4、依照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在中國也沒有設立機構和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中國境內所得(20%)二、征稅對象1.概念: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2.原則:(1)必須有合法來源的所得;(2)納稅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以后的純收益;(3)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必須是實物或貨幣所得;三、稅率4條1、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兩個概念:1.應納稅所得額:應當納稅的所得收入2.應納所得稅額:應當繳納的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直接計算法)2.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間接計算法)3.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第22條,見《細則》第76條)收入總額6條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7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三)準予扣除的支出——收益性支出扣除的支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1.常規成本和費用:8條(1)成本;(2)費用(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等);(3)稅金(其他稅金);(4)損失(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5)其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范圍內允許扣除。9條2.允許在一定范圍和標準內扣除的成本和費用(《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五險一金)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但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除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四)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項10條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9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固定資產折舊扣除——資本性支出1.11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不得在購買固定資產當年一次性扣除。(資本性支出不得扣除)資本性支出是收益性支出或成本性支出的對稱。它是指企業單位發生、其效益及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的各項支出,包括構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支出。2.不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11條(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六)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扣除12條(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二)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七)可扣除的長期待攤費用范圍13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八)特別規定14-17條1.投資資產成本不得扣除: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2.存貨成本扣除: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轉讓資產凈值扣除: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4.境外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盈利: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九)年度虧損結轉18條1.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2.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3.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十)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19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22條,見《細則》第76條)稅收抵免(一)一般所得抵免23條1、兩種情況:(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避免雙重征稅2、抵免方式(1)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2)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抵免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六、稅收優惠(一)體系1.產業性優惠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25條、27條等區域性優惠29條(二)具體方式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后三為稅基式優惠)、稅額抵免(稅額式優惠)等。(三)免稅收入26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四)可免征或者減征項目27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司考10-1-71)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非居民企業20%稅率的收入)(五)其他優惠規定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8條(產業性優惠?)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8條(產業性優惠?)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29條(區域性優惠)4.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第30條,司考08-1-20)(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據實扣除基礎上,再按費用50%加計扣除)(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據實扣除基礎上,工資的100%加計扣除)5.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31條6.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32條7.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33條8.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34條9.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35條(六)授權性優惠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36條(七)過渡性優惠1.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2.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57條七、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37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38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3940條八、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規則1.對關聯企業的反避稅措施:(1)41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2)41條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防止資本弱化)(4)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2.其他反避稅措施(1)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47條(實質課稅原則)(2)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第六節個人所得稅法一、納稅人1.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條3.臨時離境的問題:一個納稅年度,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全年累計不超過90天,為臨時離境,依然認為居住滿一年。4.扣繳義務人:凡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征稅對象(應稅所得)征稅對象所得額稅率備注1.工資薪金所得(1)每月收入扣除費用3500元;(2)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取得工資薪金的人,扣除費用4800元。七級超額累進境內無住所而取得工資薪金的人,實施條例規定了3類人:外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中國單位的外籍人員及在中國有住所但在中國境外任職的人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費用、成本及損失后的余額五級超額累進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一般每月算3500元)五級超額累進4.勞務報酬所得(1)每次不超過4000元,減除800費用(2)每次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20%一次性畸高,可加成收。(有超額累進表,參見后表)(1)超過20000至50000的部分,加征10%(即30%);(2)超過50000的部分,加征20%(即40%)。5.稿酬所得(1)每次不超過4000元,減除800費用(2)每次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每次不超過4000元,減除800費用(2)每次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20%7.財產租賃所得每次取得的收入,首先扣除一定的費用,然后:(1)不超過4000元,減除800費用(2)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20%;個人住房暫減為10%8.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每次所得,不得減除(1)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政策:5%;10%;20%(2)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9.財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及必要的費用20%10.偶然所得每次所得,不得減除20%稅率1、七級超額累進2、五級超額累進3、20%速算扣除數稅收中的速算扣除數,是在計算超額累進稅中,為了方便計算而在各級稅率中列出預先確定的扣除數。1.計稅工薪是2000元,屬二級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5.計法(1):2000*10%-105=95計法(2):1500*3%+500*10%=952.又如:計稅工薪1800元,同屬二級稅率計法(1):1800*10%-105=75計法(2):1500*3%+300*10%=75如果計稅工薪是5000元,屬三級稅率20%.速算扣除數是555.計法(1):5000*20%-555=445計法(2):1500*3%+3000*10%+500*20%=445應納稅額的特殊問題1.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性取得數月獎金、勞動分紅、年終加薪的計稅(1)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稅率計稅。(2)其他的獎金,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特殊行業的計稅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按月預繳,年終30日內合并全年收入按月平均計算,多退少補。3.兩人以上納稅人共同完成同一項所得,對每個人分別減除費用,各自計算。4.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按月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在合并全年收入,平均每月計繳,多退少補。五、個人所得稅的優惠1.免征(第4條)2.經批準可減征(第5條)3.暫免征收(與免征不同,由國務院《實施條例》規定,而非《個人所得稅法》)1.免征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2.經批準可減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3.暫免征收(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4)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5)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6)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7)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8)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9)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10)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其他暫免征收規定(1)基金收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暫不征收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2)08.10.9,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3)股票轉讓所得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4)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國福利賑災彩票、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獎所得: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六、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一)范圍(《個稅法》第8條)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申報地點(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三)違法責任1.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七節車船稅法一、何謂車船稅(與車輛購置稅比較)二、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1條三、稅額2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四、稅收優惠(一)免征3條(1)捕撈、養殖漁船;(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3)警用車船;(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二)可免征或減征4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定期減征或免征5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五、稅收征收

(一)扣繳義務人6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二)納稅地點7條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三)納稅時間8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四)納稅期限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五)部門協助稅務機關(六)提交納稅或免征證明附房產稅法物業稅(PropertyTax)是財產稅,針對土地、建筑等不動產在其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它面向全部住房,不區分城鄉、商業還是自用以及也不分第幾套房產。現行房產稅是一種針對房屋高消費的特別消費調節稅,它的征稅對象是大戶型、非自住高檔住宅。(跟86年《房產稅暫行條例》有別:針對營業性用房)上海房產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新購住房應稅面積×單價×70%×0.4%或0.6%稅率:0.6%;若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價格2倍的,為0.4%2014年均價為:16415元/平方米稅收征收管理法序.概述(一)稅管法的外延《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二)宗旨(三)適用范圍90條耕地占用稅、契稅由國務院另行制定;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四)納稅人權利8條和12條1.信息權;2.秘密權;3.申請減免退稅權;4.陳述申辯權;5.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權;6.控告檢舉權;7.獎勵權;8.請求回避權。一、稅務管理制度(一)概念:基礎性管理制度和行為(二)分類:(15條、16條等)1.稅務登記:(1)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2)變更注銷登記: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銷工商登記前,注銷稅務登記。(3)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制度(4)外出經營稅務登記的管理制度2.帳簿、憑證管理(1)賬簿憑證的設置19條(2)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備案制度20條(3)賬簿憑證的文字管理《細則》27條(4)發票管理制度:21條和22條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刷;其他發票,由省級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刷。(5)稅控裝置制度23條(6)賬簿憑證的保管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應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細則》22條、29條3.納稅申報(1)納稅申報的一般要求25條(2)納稅申報的方式26條(3)納稅申報表的內容和申報材料25條(4)延期申報27條二、稅款征收(一)稅款征收基本制度1.征納主體28、29和30條2.征納期限:納稅期限和征稅期限31條3.退稅51條4.應納稅額的確定核定權和調整權35、36條5.稅款入庫53條6.文書送達(二)稅收減免制度3、33條三、稅款征收保障制度(一)滯納金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除責令繼續繳納之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征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稅收保全38條稅收保全制度包括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凍結存款、扣押查封財產、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司考教材)1、條件:(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2)責令其在納稅期限前繳納應納稅款;(限期繳納)(3)在限期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納稅商品、貨物、財產跡象;(4)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而不提供;(納稅擔保:保證、抵押和質押等)(5)經縣級以上局長批準。稅收保全的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強制執行措施40條1、條件:(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人未按期繳納所擔保的稅款;(2)稅務機關限期后逾期仍未繳納;(3)經縣級以上局長批準。2、方式:(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直接扣款;(2)扣押、查封、拍賣或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財產。其他稅收保障制度1、離境清稅制度44條(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2)應當在出境前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3)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2、稅收優先權制度45條(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除法律另有規定,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4)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3、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下列行為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條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1)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代位權)(2)放棄到期債權;(撤銷權)(3)無償轉讓財產;(撤銷權)(4)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撤銷權)4.納稅擔保制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38、88條及《細則》61條四、稅務檢查(一)稅務檢查的事項54條(二)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義務56條(三)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義務57、58和59條1.稅務調查權2.記錄……復制權3.出示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的義務稅務爭議的解決(一)納稅爭議8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對征稅行為)處理程序88條1、先納后報(清稅前置):先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然后才能在……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可申請行政復議,上級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33條,《行復法》第9、31條3、對復議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復議前置)《行訴法》第44、45條如逾期未作決定呢?(二)稅務處罰、強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爭議1、不要求先納稅2、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在15日內提起訴訟3、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訴法》第46條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六、法律責任(一)稅收法律責任的主體60、61、69、73、80等(二)稅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類型62-67條(三)法律責任的形式32條(四)主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刑修七》“逃稅罪”取代“偷稅罪”,刪除數額標準,增加初犯補稅免罪(五)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和期限1.主體主要包括征稅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74條2.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86條刑法修正案(七)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V.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12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財政調控法律制度財政和財政法概述財政的概念和特征1、財政是指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為滿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活動總稱。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兩個方面。2、財政的特征:(1)強制性(2)公共性(3)持續性財政法的概念1、概念:財政法是調整在國家為了滿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調整對象:(1)財政收支管理關系;(2)財政活動程序關系;(3)財政管理體制關系。三、財政調控法的理論依據(一)基于現代國家財政的地位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比(二)基于財政法定主義的要求授權、程序、執行、主體和行為(三)基于財政健全主義的調整公債可能引發財政危機(四)基于財政平等主義的指導義務人的平等犧牲、權利人的平等受益和同等條件同等處理第二節財政收入調控法一、國債法1992《國庫券條例》債務人只能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國家信用的重要形式;經濟杠桿。財政部發行國債;央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只限于二級市場)。二、彩票法2009《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門負責彩票監管,民政和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福彩、體彩管理。財政支出調控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的概念1、概念政府為了實現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購買者的身份購進貨物、工程和接受服務的行為。2、作用1條(1)規范政府采購行為;(2)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3)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4)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促進廉政建設。我國政府采購法制(一)政府采購的法律定義2條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二)政府采購當事人14條政府采購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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