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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的

預防及案例分析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事故等級劃分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安監局接報后1小時內上報立即通知情況緊急時直接報

立即報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事故報告流程圖安全事故發生事故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項目監管部門接報后2小時內上報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會檢察院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經濟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資質、證照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其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刑法》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界定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傷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情形。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武漢市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事故調查范圍市人民政府負責下列事故的調查:全市行政區劃內發生的較大事故;中央、省屬在漢企業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市屬企業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市管工程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一般事故。區人民政府負責下列事故的調查:除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范圍以外,各區轄區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各區區管工程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第一部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武漢市建筑安全事故有關調查處理規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市建委關于建立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的通知》《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點監控企業管理實施辦法》《市建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通知》《武漢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試行)》第二部分近幾年事故統計

2006年至2008年全市建筑領域事故總體情況

第二部分近幾年事故統計2006年至2008年全市建筑領域事故分類統計情況按事故類型統計

第二部分近幾年事故統計按事故發生部位統計

第二部分近幾年事故統計按發生事故工程類別統計

第二部分近幾年事故統計按發生事故工程專業統計

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

坍塌事故案例一:華氏花園綜合樓裙樓外墻裝飾工程坍塌事故2003年10月,華氏花園綜合樓裙樓外裝飾幕墻工程在拆除外腳手架過程中,由于現場未制定腳手架拆除方案的基礎上,且未按拆除工作程序進行作業,最終導致腳手架發生坍塌(腳手架長約70米,高10米)造成1人死亡,13人受傷。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二、塔子湖體育中心全民健身大樓工地坍塌事故2006年11月,根據施工總包單位的工作布置和塔子湖體育中心全民健身大樓工程進度,現場勞務分包單位組織20人在該工程三區三層樓面進行混凝土澆搗作業。當現場正在澆搗混凝土作業時,樓板突然發生坍塌,造成18人受傷,其中2人傷勢較重,經送搶救18名傷者全部無生命危險。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三、原人民飯店改造工程附樓拆除工程坍塌事故2007年7月,拆除施工單位組織人員進場開始拆除附樓(高7層)。拆除方法為:先拆除樓房每層的樓面及墻面,再割斷部分圈梁及立柱大部分鋼筋,最后用手動葫蘆連接鋼絲繩拉倒墻體。當現場開始拆除5層樓面,割斷部分圈、梁及立柱的鋼筋,正使用手動、葫蘆連接鋼絲繩拉倒墻體時,連接鋼絲繩的葫蘆鐵鉤斷了,致使受力的墻體向外傾倒,連同局部外腳手架坍塌。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四、佳陽·湖濱花園工程樓板坍塌事故2007年9月,佳陽·湖濱花園工程6#樓工地發生一起樓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現場使用塔吊進行吊運磚塊作業時,由于樓面集中堆放磚塊過多,導致頂樓樓面預制圓孔板瞬時發生斷裂,坍塌的斷板和磚塊下砸,依次擊穿五至二層樓面的預制圓孔板,將分別居住在一樓和二樓的4名民工砸中并埋壓。事故發生后,現場立即開展救援,其中3人因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點評:從上述所舉的幾例坍塌事故來看,坍塌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而造成這類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現場存在多方面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作業,加之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起重設備事故(含起重傷害、設備倒塌等)案例一、新鑫佳苑工程10#樓工地起重傷害事故2006年4月,新鑫佳苑工程10#樓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現場在拆除現場物料提升機的標準節時,因吊籠鋼絲繩受力過大被拉斷,造成吊籠下墜,致使一名在吊籠內進行拆除作業人員隨同吊籠從4層(約12m高)墜落至地面身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二、金珠港灣二期工程5#樓工地起重傷害事故2007年3月,金珠港灣二期工程5#樓工地塔機在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現場使用的塔機需要進行加節升高作業,當塔機第二個頂升行程接近完成時,液壓缸所頂起的塔機上部突然下墜至已安裝好的塔身上,平衡臂下垂折彎,導致正在平衡臂下方作業平臺上操作液壓泵站的一名被卡在平衡臂與頂升套架之間,經多方緊急營救無效身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三、都市經典二期工程14#樓工地塔機倒塌事故2007年7月,都市經典二期工程14#樓工地塔機在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受傷。現場在對塔吊進行頂升加節至第八節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用螺栓進行連接時,平衡臂左邊拉桿連接耳板突然斷裂,接著右邊拉桿連接耳板亦斷裂,導致平衡臂尾端下垂撞擊塔身后,塔身失去平衡向起重臂方向屈曲,起重臂前端著地,塔機整體緩慢倒塌。導致三名安裝作業人員受傷。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四、海星花園二期工程8#樓工地起重傷害事故2007年9月,海星花園二期工程8#樓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現場在進行塔機頂升加節作業時,吊起的標準節因固定標準節鋼絲繩上的U型繩卡匹配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規定設置3個繩卡(事故發生時僅設置2個),致使鋼絲繩U型繩卡力度不夠,使之發生崩裂,導致吊運的標準節從高空墜落至下方的工棚內,將正在工棚內的兩名施工人員家屬砸傷。經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其中一人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另一人經確診為輕傷。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五、欣隆·紫陽苑工程A座商住樓工地起重傷害事故2008年2月,現場使用塔吊吊運鋼筋至半空時,塔吊標準節發生彎折,塔身自由端向建筑物方向傾覆,倒在A棟14層樓板及支撐架上,將正在13層樓進行模板加固作業的一名作業人員壓住。經過現場人員的努力,壓在塔吊配重塊下的作業人員被救出,但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點評:從對近幾年的事故統計來看,起重設備的事故發生率有所提高,主要體現在:設備在進行安裝升高和拆除時,發生設備倒塌或墜物傷人事故;部分設備還存在“帶病”作業,人員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現象,最終釀成事故。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高處墜落事故案例一、一冶科技綜合大樓外墻裝飾工程高處墜落事故2006年9月,一冶科技綜合大樓外墻裝飾工程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現場安排兩人利用外墻吊籃在6樓外墻面進行清理和修補工作。其中一人在從6樓外懸掛吊籃翻爬到間隔約80公分的玻璃窗時,因腳底打滑,站立不穩,失手從6樓窗口墜落至1樓地面身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二、中南建筑設計院辦公樓幕墻裝飾工程高處墜落事故2007年3月,中南建筑設計院辦公樓外幕墻工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現場一名作業人員在樓頂東南角焊定位角鐵作業進行轉移工位時,因佩戴的安全帶未扣在可靠、固定物件上,不慎墜落至地面身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三、東湖春樹里一期工程C2號樓工地高處墜落事故2008年4月,東湖春樹里一期工程C2號樓24層卸料平臺上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2人死亡。作業人員陳某、闞某在C2號樓的24層的卸料平臺上進行鋼管的轉運作業時,由于卸料平臺的反拉鋼絲繩設置不規范,加之堆放的鋼管較為集中,致使卸料平臺發生垮塌,兩人從卸料平臺上滑落后高墜身亡。第三部分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四、光谷1號一期工程懸挑式卸料平臺垮塌事故2008年5月,光谷1號一期工程一標段西二號樓第12層卸料平臺發生一起懸挑式卸料平臺垮塌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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