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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

實習與就業安全學習導語

實習與就業是大學生踏入社會,開展職業生涯的重要一步。因此,大學生在實習就業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對可能存在的危險和隱患保持警覺,正確識別各種就業陷阱,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本章將針對大學生實習、就業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問題進行探討,通過本章的學習,大學生可以了解實習、就業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保持謹慎的態度,確保在實習實訓和就業過程中順利、安全地成長和發展。學習目標1.認識實習安全的重要性,確保生產、實訓安全,保護自己的實習權益。2.認識就業安全的重要性,正確識別和防范求職就業中的各種陷阱,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應對。目錄CONTENTS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保障就業安全第二節確保實習安全第一節

在臨近畢業時,大學生往往需要參與實訓實習,鍛煉自己的勞動技能和崗位技能,為未來的就業做好鋪墊、提供參考。實訓實習是大學生鍛煉自己職業素質的重要機會,其好處顯而易見,然而實訓實習過程中也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大學生務必重視實訓實習安全。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一、生產、實訓安全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是保證安全的重要先決條件。檢查設備設施。在實訓、實踐操作前,大學生應檢查設備設施是否完好無損,是否符合生產需求。嚴格遵守實訓實習的安全規定。大學生在生產實訓、實習過程中,必須熟悉并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與同學、同事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協作。在生產實訓、實習中,大學生通常需要與其他同學或同事一起合作完成任務。良好的溝通與協作可以幫助大學生快速傳遞信息、共同解決問題,從而降低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及時反饋和匯報安全問題。如果在生產實訓、實習中發現了安全隱患或者事故,要及時向負責人報告。及時報告可以及時解決問題,避免事態擴大。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二、實習權益保護

大學生不僅要在實訓、實習中重視生產安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還要在實習過程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實習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到企業的具體崗位上,相對獨立地參與實際工作的實踐活動。一旦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實質勞動關系,就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保護自己的權益,遇到損害自身權益的行為,需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因此,大學生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1.實習協議包含的內容實習期內工作時間的約定。實習生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宜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應約定相應的加班時間和報酬。實習期內實習報酬的約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一定的報酬或者補助,并且最好明確約定給付的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實習期內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實習生應與用人單位約定好實習期內發生傷亡的處理方法,以免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實習期內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約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歸屬,可使自己的勞動成果不受侵害。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2.實習期內發生糾紛的處理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可約定友好協商或訴訟的處理方式。簽訂實習協議時,大學生應注意以下幾點。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看清協議條款是否明確、合法。查看簽訂實習協議的程序是否完備。第一節確保實習安全保障就業安全第二節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

每到畢業季,大學生就面臨著就業問題,甚至許多大學生在畢業之前就踏上了求職之路。社會不同于學校,人情世態更復雜,大學生在求職就業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維權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識別與防范求職陷阱許多大學生的求職心情十分迫切,為了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廣搜信息、遍投簡歷,對于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崗位都積極投遞。這也導致許多大學生容易誤入求職陷阱,遭受財產損失。以下列舉一些常見的求職陷阱,以幫助大學生更好地識別與防范求職陷阱。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1.虛假廣告陷阱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招到條件較好的大學生,往往進行虛假宣傳,包括夸大單位資質、美化招聘職位等。2.中介陷阱所謂中介陷阱,就是非法職業介紹機構以介紹工作為名,向求職者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或者提供虛假職位信息,騙取求職者財物。3.費用陷阱費用陷阱是求職就業中十分常見的陷阱之一,一些不法機構偽裝成用人單位,發布虛假的招聘信息,引誘求職者參加面試,并在面試、實習等期間以各種理由要求求職者繳納費用。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4.傳銷陷阱傳銷已被國家嚴令禁止,但依然有很多不法分子以身試法,哄騙急于掙錢的求職者,尤其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得到欺詐對象的電話后,便以高薪為誘餌,投其所好,騙求職者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或要求其以購買商品、繳納會費等,牟取非法利益。5.智力陷阱智力陷阱指以招聘為名,無償占有求職者的廣告設計、策劃方案等創意成果,甚至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現象。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6.“培訓貸”陷阱某些不良培訓機構以高薪就業、兼職機會等為誘餌,以“零元入學”“先學后付”“免息分期”等虛假優惠為噱頭,向大學生承諾培訓后包就業,但須大學生通過借貸的方式支付高昂的培訓費。這類不良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內容往往與實際就業需求脫節,課程質量低下,導致大學生不僅無法順利就業,還要陷入高額債務和退費難等困境。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二、求職中的安全應對策略求職大潮風起浪涌,既蘊含著無數機遇,又隱藏著險灘暗礁。大學生要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才能夠在求職就業之路上一帆風順。1.核實就業信息就業招聘市場中信息繁雜,其中不乏大量虛假招聘信息,通過核實就業信息,大學生可以辨別信息真偽,避免落入就業陷阱,確保求職安全。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2.時刻保持警惕在求職過程中,大學生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擦亮眼睛,準確識別求職陷阱。特別是在面試前后,大學生對于用人單位的情況最好應詳細了解,并反復評估。在面試前,大學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前往面試的第一天或入職前訓練的前幾天,大學生要留意該用人單位是否隱瞞工作性質及業務性質。面試地點太過偏僻、隱秘或是要求轉換面試地點、要求夜間面試時,大學生應加倍小心。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面試前后隨時與學校輔導員、同學、家長保持聯系,并告知他們面試地址及自己的號碼。大學生可以向用人單位咨詢一些具體問題。大學生最好在面試前與用人單位確認崗位薪酬,需要重點確認的還有應聘崗位的薪酬是否穩定,是否因提成而波動較大等。大學生可以通過百度、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查詢企業的運營狀況、有無糾紛、近年口碑、其他情況等。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在面試時,大學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面試時,如果面試人員所提工作內容空泛、不具體,大學生要注意不被夸大的言辭所迷惑。面試時,如果大學生感覺不安全或不正常,要巧用借口迅速離開,及時拒絕不合理的邀約及要求。面試過程中,大學生如果遇到用人單位要求交保證金或其他培訓費用(如報名費、訓練費等)的情況,一定要拒絕,千萬不要為了保住工作而盲目交費。面試最好有同學或朋友陪同前往,如果無法結伴而行,大學生至少要將自己的面試時間和地點告知輔導員、同學或家人。若用人單位要求提供親友名單、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復印件),則可能有詐財之患,大學生要注意規避風險。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三、就業權益與法律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障和維護主要是通過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權利與義務的協議,所有勞動合同都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制定,而不能依據用人單位的單方面意愿來制定。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多而全,下面列出一些與大學生關系密切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引導在校大學生關注就業權益法律保障問題,提高法律意識。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1.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否則要支付勞動者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可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2.不能扣押證件或收取財物某些不正規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或錄用人員過程中,為了謀取錢財,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服裝費及要求必須扣押證件等,這些行為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是被禁止的。3.根據情況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和選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如果雙方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主要有以下幾項相關規定。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4.不隨意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在求職就業中,某些大學生在試用期因種種理由需要離職,一些公司就會以違背試用期合同條款為由,要求大學生支付違約金。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有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形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行為。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5.關于辭退在實際工作中,部分企業可能會以運營需要為由,辭退員工,并拒絕支持賠償。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每一類辭退員工的情形都有條件限制,具體內容如下。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1)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2)用人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3)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保障就業安全總體來說,除了勞動者個人原因主動辭職,或個人不滿足崗位需求、違法亂紀外,因用人單位的情況,如經營不善倒閉、不按勞動法辦事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定,主要有3種情況。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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