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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軟條款信用證的案例及對策

在這里,我們并不否認某些軟條款信用證也有被僥幸執行的情況。買方為控制貨物質量,

維護自身利益,采取了驗貨付款的辦法。而國內出口公司為爭取創匯、接受買方條件,致使

這類以買方出具驗貨證明的軟條款信用證得以實施。但是,在實際業務運作中,少數不法分

子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的案例屢有發生。這種對受益人來講基本沒有保障的信用證,一旦

發生糾紛或欺詐行為,受益人風險巨大。

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國際商會有關信用證的文件對此并無特別的說明和規定,這

也是軟條款信用證得以常出現的原因之.“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來自某些大國,帶

有軟條款的信用證未在“UCP500”中得到闡述,可以說是一個遺憾。軟條款信用證的的確確

害人不淺。對于賣方來說,由于進口商及其銀行在信用證內加列了個別條款或字句,設置圈

套,極易誘使其受騙上當。如果真是這樣,那損失就相當巨大;因此,對于軟條款信用證,

我們國內的外貿、工貿企業人員必須對此引起高度的重視,并對可能的風險作出適當的防范

才行。然而,盡管處理軟條款信用證是件比較頭痛的事,但也不必過于驚惶失措。即使是直

至貨物出運才發現信用證含有軟條款,也不應該束手無策。要靈活機智,要冷靜分析,仔細

尋找突破口,較為圓滿地予以解決。

案例:一日,某公司來銀行,單據連同信用證一并交來,請求銀行議付。該客戶雖在議

付行開戶,但此證卻非該行通知。信用證中有如下條款:

"documentswillbereleasedfreeofpayment.Paymenttobeeffectedtobeneficiaryupon

receiptofourauthenticatedmessageauthorizingyoutoreleasepayment.”對于這樣?張

規定了單據將免費放給申請人,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顯帶有

軟條款的信用證,收匯的風險已顯而易見。據受益人講,在交單前,曾多次聯系申請人,要

求刪除該條款,但對方始終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業務背景的情況下,銀行對信

用證條款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分析,發現這張信用證在條款上開得并不嚴謹,尚有一些

漏洞。而且,信用證中含有這樣一些索匯指示;

TleasedrawouraccountwithCitibankN.A.NewYorkfortheamountofnegotiationafter

7businessdaysfromdateofdespatchofdocumentsundertelexadvicetousindicatinga

mountandvaluedateprovidealltermsandconditionsarecompliedwith''由償付行清算貨

款的規定對我方掌握主動權是非常有利的。于是,銀行經辦同志下力氣對單據進行了嚴格的

把關,清除了單據表面可能出現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議付行在寄單的同時便向償付行電索,定起息日為7月12日。

7月12日,償付行如期解付。

7月19日,銀行收到開證行拒付電,要求退回從償付行所收款項,理由是信用證已聲

明“將免費放單給申請人,待收到開證授權后方可對受益人付款。”在此之后,銀行又連續兩

次收到開證行催促退款的電報,語氣愈加緊急。對于開證行的退款指令,銀行的態度十分明

確:首先,開證行應僅以單據為依據來決定是否接受單據,開證行既然未在收到單據7個

工作日內對單據提出異議(經查,開證行于7月6日簽收單據),按照500條款第13條b

款規定,可認為開證行已接受單據,并應承擔付款責任;第二,“免費放單”的安排只能被認

為是開證行對申請人提供的便利,這項約定體現了開證行對申請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開證

行自身的付款責任,因為開證行在證中已明確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諾將對相符單據付款;

第三,信用證規定單據做成'toorderofissuingbank",據受益人調查,申請人早已憑經開證

行背書的正本提單將貨提走。如果開證行不打算承擔付款責任,那它背書轉讓提單的行為構

成侵權,議付行有理由懷疑開證行與申請人的欺詐行為有關聯。

7月20日,致電開證行,闡明了上述觀點。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結束。

電報發出后,開證行在保持了長達兩個月的沉默后再次來電,仍堅持退款要求。開證行

在電報中,并不否認單證相符的事實,但認為議付行應在收到其受權后才可向償付行索匯,

指責議付行提前索匯的行為違返了信用證的規定。對此,銀行立即擬電進行了有力的反駁,

指出,開證行對信用證條款的解釋明顯不合理,且是自相予盾的。

根據信用證索匯指示,議付行可以“在寄單7個工作日內向償付行索取議付金額”,而并

非要求其收到開證行授權后才能向償付行索匯,證中

"Paymenttobeeffectedtobeneficiaryuponreceiptofourauthenticatedmessageauthori

zingyoutoreleasepayment'的條款僅僅是要求議付行暫時保留所收到的款項,待開證行授

權后再對受益人結匯而已。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貨款,一旦開證行發現單據不符,可以在

收到單據7個工作日內要求議付行退回已收款項。議付行認為,開證行在證中聲明“此證適

用UCP500",就應受國際慣例約束,而議付行對信用證條款的上述條款的上述理解才真正

體現了國際慣例有關信用證業務的基本精神。

11月28日,開證行通過其上海代理行(此證的通知行)轉來電話,稱開證行已和申請

人商洽解決此事,并對議付行的協作表示滿意。這起由“軟條款”引起的退款案,歷時四個多

月的較量,終于取得了圓滿的結果,成功地為企亞避免了經濟損失。

軟條款信用證風險巨大,在戰略上我們要藐視它,在戰術上我們要重視它。通過這一案

例,使人感到起碼有4點經驗是值得總結的:

1、嚴格審單,防患未然。嚴格相符的單據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據不符是開證

行憑以拒付的唯一正當依據。如果銀行不是一開始就從單據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產生的不

符點隱患的話,那么開證行很可能從單據的角度提出拒付,議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匯就

缺乏良好的基礎;

2、究其弱點,爭取主動。在收到單據后,銀行經辦同志對信用證條款的每個細節進行

了透徹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證中的漏洞及矛盾之處,比如,“免費放單”條款與開證行承諾

第一性付款責任的矛盾,信用證索匯指示中存在的內在沖突等。始終抓住信用證的這些薄弱

環節,果斷地向償付行電索,先收回貨款,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3、銀貿協作,深入調查。由于信用證規定提單做成開證行指示性抬頭,案情發生后,

銀行立即催促受益人去船公司調查貨物的下落,了解到貨物已憑正本提單提走。而且從船公

司發來的傳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單的確是由開證行背書轉讓給申請人的。據此,議付行尖銳

地指責開證行協助申請人提貨同時乂推卸付款責任的不光彩行為,以致于開證行始終不敢面

對這個問題,進而難以理直氣壯地抗辯;

4、發揮實力,據理力爭。由于對國際慣例的熟練掌握和對信用證條款的深刻理解,使

銀行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能夠盡可能地保護受益人利益,堵塞漏洞,而不是放任不管,僥

幸地碰運氣,在交涉中也顯得有禮有節,有理有據。開證行自知理虧,不得不放棄退款要求。

銀行的實力及高度負責的精神,給受益人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這也是此案行以交涉成功

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審核信用證如同審核單據一樣,是要不得任何馬虎的。相比較而言,審單要復

雜些,而審證似乎是粗線條的,但我們仍然需要一視同仁地認真對待它,認真研究它。我們

不能把所有信用證似是而非的條款通通斥之為軟條款,要知道,這里面是有不少學問的。即

使軟條款是圈套,那么,也有大圈套、小圈套之分,有的則根本就是一種自相矛盾、或稱是

開證行的一種失誤。你審證仔細了,把它挑出來,要求對方澄清或加以修改,照樣可以規避

風險。如果錯誤的認為某些條款是開證行的所謂創造性條款的話,如果連這種條款的明顯性

質都看不出來的話,那我們就應該反省自己了。因為那樣就可能釀成相當大的錯誤。如果受

益人接受了這種軟條款信用證,就等于同意符合信用證要求時開證行才付款,這樣開證行審

單和拒付時間根本無法符合UCP500第14條規定,造成以后的諸多麻煩。所以,我們就是

要經常不斷地認真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只有這樣,我們工作才會有所放進,才會更

上一層樓。所有的損失、麻煩,才可以避免,才可能減少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在軟條款信用證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得到以下兩點基本啟示:

1、在辦理進口業務時,盡量不要開軟條款信用證,如果是業務確實需要,可以由保函

代之;

2、如果是出口業務,注意不應接受軟條款信用證,除非特殊情況,或者原合同已明確,

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總之,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損失,我們再也不能對軟條

款信用證掉以輕心了,最好的解決辦法應是銀貿通力合作。從出口公司來講,要加強學習,

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從銀行來講,要經常向客戶宣傳軟條款信用證的風險所在,

尤其是對未生效信用證,要實行定點跟蹤,協助受益人在其貨物出運前,使之生效。如發現

欺詐苗頭,應與國外銀行及時溝通,共同對付詐騙行為,避免損失。

郵寄單據案例風險防范

出口貿易結算中,人們關注最多的往往是單據的制作是否做到了單單致、單證相符。

因為單證不符會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卻往往忽視對出口結算業務中的基他環節如單據的郵寄

等,而錯寄單據往往引發進口方不能按時贖單以至引起滯港費、貨物市場價格波動、銷售旺

季錯失,使買賣雙方產生糾紛,進而影響到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諸多麻煩會牽涉銀行相

當大的精力和時間,處理不好,還可能讓銀行卷入商業糾紛或承擔資金損失。筆者擬通過一

宗真實案例來談談銀行在防范郵寄單據風險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案情簡介

2000年10月10日,國內某進出口公司將一套含有全套海運提單的出口信用證單據、

金額為USD43,200,00交我國丫銀行,開證行為沙特阿拉伯的某銀行。Y銀行審核了全

部單據后認為單證相符,于當日交快遞公司寄出,預計10月底能收匯。但超過預計收匯期

后還沒有貸記頭寸,通過快遞公司,Y銀行了解到開證行已于10月17日簽收了此快遞單,

自11月4日起丫銀行便隔日發電查詢,11月17日開證行回復,稱所查快遞單雖簽收,但

收件內容卻是一塊長120cM、寬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丫銀行查詢電中所述單據。丫銀

行收電后意識到該單據已被錯寄,于是要求快遞公司予以協查。同時由于單據中含有全套物

權單據,丫銀行又通過船運公司了解到開證申請人用銀行擔保提走貨物,進?步證明開證行

確實末收到正本單據。為盡快收回此筆款項,在單據查無著落的情況下,丫銀行提出補寄一

套副本單據請求開證行付款,但開證行堅持要求正本單據,因為開證行已出具提貨擔保書,

必須用正本提單換回其擔保書才能免除其自身責任,而要再出具一套正本提單,還需出口商

提供反擔保,出口商要求Y銀行承擔連帶責任:正在丫銀行一籌莫展時;快遞公司通過國

外代理公司、海關等環節的聯查,追回了寄錯的單據,于12月27日交回丫銀行。Y銀行

當日通過另?家快遞公司再將單據寄開證行,同時發電通知。該筆貨款終于2000年1月6

日收回,時間長達三個月。

防范措施

上面的例子充分顯示了由于快遞公司的錯誤致使遲收匯,給出口商、出口方銀行帶來了

很大麻煩。在這宗案例中出口方銀行抽調專人收發電27次,傳真查詢、電話查詢無數次,

去船運公司、出口公司聯系協商多次,最后雖然收回款項,但使出口商蒙受了晚收匯的利息

損失,銀行遭受到客戶資源流失的間接損失。為避免這類郵寄風險造成損失,建議銀行應采

取如下措施予以防范:

1.深入了解各家快遞公司的業務專長,針對不同寄達地點選擇快遞公司目前世界范圍內

辦理快遞業務的公司有五大家族,即EMS(郵政特快轉遞)、UPS(美國聯合包裹公司)、

FEDEX(聯邦快件)、DHL(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TNT對近洋地區如韓國、日本、東

南亞的郵寄速度最快,資費也較低;DHL、UPS對美、加地區速度較快;TNT對歐洲地區

最為迅捷,其他偏遠地區如非洲、南美洲等國家,EMS需要通過其他快遞公司代理投遞,

環節較多,因而出現中間轉換投遞的出錯率較高。在大體了解了各快遞公司的主要業務優勢

后,就應該按照每筆單據需寄達的國家或地區有針對性地選擇最為安全、快捷的快遞公司為

己服務。

2.由出口商申明采用哪一家快遞公司辦理,避免使銀行處于被動地位。

錯寄單據責任問題雖然《UCP500》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銀行對于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

傳遞過程中的延誤及/或遺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電訊的傳遞過程中……概不負責?!钡?/p>

實務中,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貨款及時收回,銀行可將自己了解到的各快遞公司的優勢介紹

給客戶,由出口商最后決定選擇哪家快遞公司為其服務。同時為了做到替客戶保密和最大限

度地減少由于快遞公司工作失誤打錯快遞封面、裝錯單據的情況,銀行應將全套單據好、封

好并粘貼好封面詳情單,不能圖省事,把單據徑交快遞公司,由快遞公司代為裝封繕打封面

詳情單。

3.對大額單據或銀行已融資單據,應使用保價特快專遞,以降低風險假如郵寄的單據金

額較大或銀行已進行融資,一旦郵寄出現問題,全套物權單據丟失或延誤,會使銀行和客戶

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但因快遞公司只收取了郵費,只包括一些傳遞郵件的勞務費,并未包

括郵件損失的風險費,快遞公司不會以有限的資費收入去承擔無限的風險責任,所以,只有

投保才能保證單據延誤或丟失后銀行和客戶不遭受損失。

4.銀行應與快遞公司簽訂郵寄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從本質上看,快遞公司屬于郵政業務,

但我國郵政法制訂時,快遞業在我國才剛剛興起,所以郵政法對快遞業的管理未作任何規定,

如果按郵政法處理損害賠償問題,那么只能以重量和郵費為標準,其賠償責任是非常有限的。

曾有?則案例,因投遞延誤,致使一用戶損失18萬元利息,用戶狀告到法院要求郵局全額

賠償,但最終法院只判賠償18元。所以,為了不與快遞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建議

銀行與快遞公司簽訂協議,就各項服務內容、責任,尤其是損失賠償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以

此督促快遞公司完好及時地送達郵件,并保證在萬一出現失誤時銀行不遭受巨大損失或能獲

得賠償。

5.對各家快遞公司的服務質量進行備案,對出錯率高的快遞公司予以淘汰目前國際物流

業的發展極為迅猛,除兒家國際跨國公司外,區域性聯合運輸業也開始涉足快遞業,銀行可

廣為選擇,對經常出現投遞失誤的公司進行備案,如果出錯率高可不選用,而選擇服務最好、

最為快捷、安全的快遞公司,以保證出口結算業務的順暢進行。

因受益人拒受信用證修改引發的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銀行向A銀行開立了一筆金額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

證。該證裝船期分別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為B市某外貿公司,貨物名稱為鐵釘。

2月12日,A銀行收到該信用證項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將裝船期分別提前至2月15

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貨物描述等內容。A銀行立即與受益人聯系,請求答復。受益人于

2月19日向A銀行發出書面確認,拒絕修改,A銀行即向F行發出同樣內容的電報。3月

3日受益人交單,A銀行經審核無誤后議付單據,并按開證行要求寄單索匯。A銀行編號為

BP95I1327/97。3月13日,A銀行收到F銀行電報,稱該單據遲裝并超過有效期,以此

拒付并準備退單。

經查,此筆單據的裝船日為2月25日,交單日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證的

要求。據此,A銀行據理力爭,反駁F銀行提出的不符點。

此后,F銀行又多次來電堅持上述不符點,并兩次將單據退回A銀行,但A銀行毫不

退讓,又兩次將單據重寄開證行。由于A銀行有理有力的反駁,F銀行最終于4月25日付

款。

評析

本案爭議的產生原因在于:開證行與議付行對已經開證行修改過,但未經受益人同意的

信用證條款約束力的認識不同。開證行認為按照其修改過的信用證條款來審核單據,存在不

符點,因此拒付;議付行則認為信用證條款雖經開證行修改,但因未獲得受益人同意,因此

修改過的信用證不能對受益人構成約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證條款來審核單據。

那么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單方面修改信用證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

面從信用證的開立與基礎交易的基本關系看,信用證的開立是服務于基礎交易的,信用證作

為一種支付條件,它應當符合基礎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進出口商的一致意見,除非進出口商

就修改基礎交易合同的支付條件達成協議,否則不能修改信用證條款。單方面的修改信用證

條款即同于違反了基礎交易中約定的支付條件,對另?方來說是沒有約束力的;另一方面,

正是基于對正常交易秩序與規則的認識,UC0500第九條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行

(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在受益人向通知

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根據UCP500的規

定,很顯然,如果受益人不表示接受修改的信用證條款,那么仍只能依據原信用證條款來審

核單據。

本案中,開證行的做法是不當的。由于受益人并沒有同意修改的信用證條款,因此,開證行

不能強加于人要求適用修改后的信用證條款。在根據原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沒有不符點的情

形下,開證行應予付款。

以信用證單據表示發票號糾紛案

以信用證單據表示發票號糾紛案

我PH進出口公司對新加坡出口一批貨物。2000年3月5日由N.H.M.銀行開來裝船

期為3月23日、效期為4月3日的信用證,在單據條款中要求提供

"FULLSETOFCLEARONBOARDOCEANBILLOFLADINGANDONECOPYOFNO

N-NEGOTIABLEB/L……AND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

CATEOFORIGINFORMA.",

UALLDOCUMENTSEXCEPTDRAFTANDINVOICEMUSTNOTSHOWTHECREDITN

UMBERANDINVOICENUMBER."

PH進出口公司制單人員在裝船前繕制GSP原產地證書時,發現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

不能表示發票號,而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卻要求填寫“發票號和日期”。PH公司立即與

當地商檢機構聯系,商檢機構堅決不同意出具發票號留空不填的GSP原產地證書,其理由

是聯合國貿發會對于填寫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的有關規定,此欄目不得留空不填。

PH進出口公司立即發傳真給新加坡進口商,提出“你信用證要求一切單據除發票和匯票

外,不得表示發票號和信用證號,但是你又要求我提供GSP原產地證書,該證書按照聯合

國貿發會規定必須填寫發票號,故你信用證與上述規定有抵觸,而且我地出證當局也不同意

接受此條款。請你修改信用證為ALLDOCUMENTSEXCEPTDRAFT,

INVOICEAND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

NFORMAMUSTNOTSHOWTHECREDITNUMBERANDINVOICENUMBER."

新加坡進口商電復:請立即裝船,信用證正在申請辦理修改中。

PH進出口公司隨即安排3月22日裝船,裝船后一周仍未見其修改信用證開到,效期

將至。聯系新加坡進口商,卻稱已經辦理信用證修改。4月3日,PH進出口公司只好出具

保函向中國光大銀行辦理擔保議付。

PH進出口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提交的提單中船名標明:

"INTENDEDVESSEL'FREESEA”',但是在“已裝船”批注中填有經承運人加注實際已裝船的

船名和裝船日期,并有承運人簽章。

單據寄到國外后,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暫代保管單據。不符點有二:“其一,GSP原

產地證書格式A第10欄表示了發票號,與我信用證的規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單上承運人

加注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單上卻無此批注,開證申請人不同意接受

PH進出口公司接到中國光大銀行送來的開證行拒付通知后感到奇怪,對于GSP原產

地證書的發票號一事,早已向新加坡進口商提出,對方不但同意,而且還辦理了信用證修改,

為何還提出單證不符?

PH進出口公司立即通過中國光大銀行向開證行提出:

對于********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的不符點一事:

(1)GSP原產地證書表示了發票號系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規定。只要稍有這方面的常

識,就不應該提出異議。同時,開證申請人不但同意此不符點,而且已經修改了信用證,如

何還存在單證不符?

(2)對于提單的“預期船名”,我方在提單上已經由承運人批注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裝

船日期,并有承運人簽章。根據UCP500第23條A款II項中規定:“……當提單中含有‘預

期船'字樣或類似有關限制船只的詞語時,裝上具名船只必須由提單上的裝船批注來證實。

該項裝船批注除注明貨物已經裝船的日期外,還應該包括實際裝貨的船名,即使實際裝船的

船只就是‘預期船',亦是如此?!惫饰宜峁┑奶釂我逊蟄CP500規定,構成“裝上船”的要

求,提單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單副本屬于不生效的參考文件,承運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單

上加注和簽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單已構成“裝上船”的提單,已經單證相符。根據上述情況,

你方應該接受單據,按時付款。

開證行收到PH進出口公司的申辯后乂提出反駁意見:

對于GSP原產地證書不表示發票號的條款問題,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證,經查對我申請

人也未有申請過修改的情況。根據UCP500第13條規定,銀行對單據審核的唯一標準就是

以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并不考慮什么聯合國貿發會的規定。原產地證書上標

明了發票號,就是表面上單證不符。

對于正本提單上有承運人批注內容,而副本也應該有該批注的內容。雖然承運人可以對

提單副本不進行簽章,但其各面內容均應與提單正本內容完全一樣齊全。正本有,而副本沒

有,即構成單單不符。

根據上述情況,申請人無法接受該單據。請速告對單據處理意見。

最后,買賣雙方經過反復交涉,乂由于當時貨物價格趨漲,買方才決定付款。付款時間

比正常收匯拖延了3個月,PH進出口公司損失利息14,000美元。

一起單據不表示發票號碼引起的糾紛

案例

我PH進出口公司對新加坡出口一批貨物。2000年3月5日由N.H.M.銀行開來裝船

期為3月23日、效期為4月3日的信用證,在單據條款中要求提供

"FULLSETOFCLEARONBOARDOCEANBILLOFLADINGANDONECOPYOFNO

N-NEGOTIABLEB/L……AND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

CATEOFORIGINFORMA.",

“ALLDOCUMENTSEXCEPTDRAFTANDINVOICEMUSTNOTSHOWTHECREDITN

UMBERANDINVOICENUMBER."PH進出口公司制單人員在裝船前繕制GSP原產地證書

時,發現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不能表示發票號,而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卻要求填寫“發

票號和日期”。PH公司立即與當地商檢機構聯系,商檢機構堅決不同意出具發票號留空不填

的GSP原產地證書,其理由是聯合國貿發會對于填寫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的有關規定,

此欄目不得留空不填。

PH進出口公司立即發傳真給新加坡進口商,提出“你信用證要求一切單據除發票和匯票

外,不得表示發票號和信用證號,但是你又要求我提供GSP原產地證書,該證書按照聯合

國貿發會規定必須填寫發票號,故你信用證與上述規定有抵觸,而且我地出證當局也不同意

接受此條款。請你修改信用證為ALLDOCUMENTSEXCEPTDRAFT,

INVOICEAND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

NFORMAMUSTNOTSHOWTHECREDITNUMBERANDINVOICENUMBER.”新力口坡

進口商電復:請立即裝船,信用證正在申請辦理修改中。

PH進出口公司隨即安排3月22日裝船,裝船后一周仍未見其修改信用證開到,效期

將至。聯系新加坡進口商,卻稱已經辦理信用證修改。4月3日,PH進出口公司只好出具

保函向中國光大銀行辦理擔保議付。

PH進出口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提交的提單中船名標明:

,INTENDEDVESSEL'FREESEA”',但是在“已裝船”批注中填有經承運人加注實際已裝船的

船名和裝船日期,并有承運人簽章。

單據寄到國外后,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暫代保管單據。不符點有二:“其一,GSP原

產地證書格式A第10欄表示了發票號,與我信用證的規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單上承運人

加注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H期,但是在副本提單上卻無此批注,開證申請人不同意接受?!?/p>

PH進出口公司接到中國光大銀行送來的開證行拒付通知后感到奇怪,對于GSP原產

地證書的發票號一?事,早已向新加坡進口商提出,對方不但同意,而且還辦理了信用證修改,

為何還提出單證不符?

PH進出口公司立即通過中國光大銀行向開證行提出:

對于********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的不符點一事:

(1)GSP原產地證書表示了發票號系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規定。只要稍有這方面的常

識,就不應該提出異議。同時,開證申請人不但同意此不符點,而且已經修改了信用證,如

何還存在單證不符?

(2)對于提單的“預期船名”,我方在提單上已經由承運人批注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裝

船日期,并有承運人簽章。根據UCP500第23條A款II項中規定:“……當提單中含有,預

期船'字樣或類似有關限制船只的詞語時,裝上具名船只必須由提單上的裝船批注來證實。

該項裝船批注除注明貨物已經裝船的日期外,還應該包括實際裝貨的船名,即使實際裝船的

船只就是‘預期船',亦是如此?!惫饰宜峁┑奶釂我逊蟄CP500規定,構成“裝上船”的要

求,提單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單副本屬于不生效的參考文件,承運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單

上加注和簽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單已構成“裝上船”的提單,已經單證相符。根據上述情況,

你方應該接受單據,按時付款。

開證行收到PH進出口公司的申辯后又提出反駁意見:

對于GSP原產地證書不表示發票號的條款問題,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證,經查對我申請

人也未有申請過修改的情況。根據UCP500第13條規定,銀行對單據審核的唯一標準就是

以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并不考慮什么聯合國貿發會的規定。原產地證書上標

明了發票號,就是表面上單證不符。

對于正本提單上有承運人批注內容,而副本也應該有該批注的內容。雖然承運人可以對

提單副本不進行簽章,但其各面內容均應與提單正本內容完全一樣齊全。正本有,而副本沒

有,即構成單單不符。

根據上述情況,申請人無法接受該單據。請速告對單據處理意見。

最后,買賣雙方經過反復交涉,又由于當時貨物價格趨漲,買方才決定付款。付款時間

比正常收匯拖延了3個月,PH進出口公司損失利息14,000美圓。

信用證中“貨物描述”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

2003年7月5日,某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A公司和國外一家礦山設備供貨商B公司簽訂

了一套采掘設備配件的進口合同,合同約定即期信用證結算,設備交貨期為2003年11月

底。合同簽訂后兩周內,該A公司按合同約定通過當地中國銀行開具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

的即期信用證。由于合同中對于貨物描述得很詳盡,文字內容較多。于是負責申請開證的業

務人員決定采用填寫貨物總稱的一貫做法,開出了信用證,國外供貨商見到信用證后開始安

排生產。由于種種原因,該配件生產延誤,于是B公司聯系A公司請求信用證延期到2003

年年底,A公司接受并聯系銀行按要求修改了信用證。直到2003年12月20日,貨物生產

完畢,B公司開始訂船發運。由于具體負責該業務的當事人忙于處理其它事務,B公司發運

人員按信用證的描述將設備配件主體裝車,而將設備配件上的專用緊固件忘在倉庫中。到

2004年1月中旬,該A公司收到該批配件,并交給礦山設備最終用戶C公司。當C公司

準備安裝使用該設備配件時,發現無法安裝,由于國內無法采購到該專用緊固件,且沒有庫

存,所以導致該采掘設備停機,無法生產。當時正是需求旺盛時期,該設備每耽誤一天,產

量損失達數萬元。于是C公司聯系A公司要求盡快解決問題,于是A公司馬上和供貨商B

公司聯系,B公司發現問題后馬上聯系采用空運快遞方式將該批專用緊固件補發到國內,但

是等貨到國內后,國內已進入春節長假,幾經周折,等礦業公司收到補發的配件專用緊固件

后,生產已停頓了近20天,損失高達上百萬元。

【專家評析】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但由于信

用證業務是基于銀行信用的一種單據的買賣。因此在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的交易中,賣方在

實際操作業務過程中會更加注意信用證的規定。通常信用證是根據合同的約定開出的,如果

賣方收到的信用證與合同的規定有出入,賣方會提出修改信用證,尤其是一些背離合同約定

較遠的條款;但是對于一些不是實質性的條款,為了節省時間和改證費用,也就會按信用證

要求來執行合同。

在本案例中,B公司按信用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單據并通過議付行取得貨款。但是在合同

履行中還是存在瑕疵,并導致較大的損失。B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回過頭來,

我們可以探討一下如何避免在將來的業務中發生類似的問題。假如信用證中對貨物描述和合

同一樣全面具體,B公司在發貨過程中會注意到發貨的明細,可能會避免問題發生;即使在

B公司還是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那么在貨交承運人時,船公司在簽發提單時也會按實際裝

貨明細來出具提單,如果提單上沒有體現全部貨物,就會產生“單證不符”,問題就可以在銀

行拒付時暴露出來,這樣問題可以解決的早一些,相關方而蒙受損失程度也會減小。

信用證詐騙案例及方式介紹

信用證詐騙的形式多樣,先對信用證詐騙進行分類,再仔細分析其詐騙手法,有助于更

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詐騙的方法并對此提高警覺。

根據信用證當事人的不同,信用證詐騙有以下幾類:

-、買方(開證申請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主要表現為詐騙者以開證申請人或假冒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軟條款”

信用證等手段來欺騙付款行與受益人,使付款行與受益人相信詐騙者的身份以達到詐取貨款

的目的。

買方自謀的信用證詐騙主要集中在幾種方式:

㈠無證詐騙

這是,一種比較初級的詐騙手法,即進口商自行炮制出一份信用證申請書或信用證復印

件,以傳真的形式發給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貨物為借口,騙取出口商僅憑上述根本不存在的

信用證即備貨發運。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卻遲遲收不到正本信用證,最終只得被迫接受進口

商提出的無理條件(主要是,壓低價格等)以求收回貨款。尤其是,當合同以空運或郵運作為

運輸條款時,賣家要格外防范這種詐騙。因為在空運或郵運出口時,貨物一旦發出,出口商

便喪失了物權,最終往往是,錢貨兩空。

㈡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

這種詐騙方式是,指開證申請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或冒用其他銀行名義開立假的

信用證。這些假冒信用證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1.電開信用證無密押;2.電開信用證聲稱使

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所謂“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3.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

對;4.信開信用證隨附印簽式樣,而該印簽卻系假冒;5.開證銀行行名、地點不明;6.單據

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單行不存在;7.信用證金額大而有效期短。

這種利用假證的詐騙一般有如下的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I日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

(STANDARDCHARTEREDBANKL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

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

(NATIONALWESTMINSTERBANK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

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種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

業人員審核,發現兒點可疑之處:I.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

不清,沒法辨認從何地寄出;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一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沒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

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

詐騙。

㈢使用作廢的信用證詐騙

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經人涂改的信用證、或者可撤銷

信用證。信用證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與時效性。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銀行承擔第一

付款責任。從開出信用證起到信用證到期曰止,一旦條件喪失或超過一定時效,信用證會自

動作廢。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對于受益人而言,實質上是,收到了一張沒有任何保證的“空頭支

曲”

0

㈣不法進口商與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勾結開立信用證進行詐騙

當貨物出運后,出口商憑信用證項下單據向開證行結匯時,開證行或者以種種理由拒付,或

者不予以答復,或者干脆宣布倒閉。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咱們更要防范這種詐騙。

因為不法進口商往往利用遠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貨后從容處理,然后再以質量為由拒付或者

逃之夭夭,給出口商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這一類的詐騙主要的特征有:1.開證行都是,信

用級別低的小銀行。2.信用證多數為遠期信用證。

㈤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故意

在提單出具時設下陷阱,造成提單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當行情、匯率不利時

采取刁難、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難以按時出運履約:乂或者在設下陷阱造成信用證沒法結匯

后,貨物代理與整個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貨物損失。

因在信用證修改上的詐騙

這一類的詐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二是'不法進口商要求以

商業保函替代改證來進行詐騙。“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

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貨物。這種

詐騙的特征如下: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

3.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木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的裝運期與有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0T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

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電報修改書并經通

知行同志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才可裝運,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

在每套單據中議付?!蓖瑫r,還規定:“1/3的正本提單在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

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關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

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

押卻是,沿用原證密碼。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

改書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而另一種方式“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正來進行詐騙",是,指不法進口商所

開來的信用證中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條款或一些難以做到的條款,而不法進口商又不肯改

證,只肯出具商業保函。例如,信用證中既要求配額作為議付單據,又要求配額必須直接寄

交開證人;或者,信用證中規定海運提單作為議付,卻又要求貨物以空運方式出運;或者信

用證中存在“雙到期”條款;或者,信用證要求寄1/3份正本海運提單給開證人,等等。這些

條款對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難做到,極易產生嚴重不符點,往往遭到開證行拒付或扣款。

也有些進口商將信用證有效期故意拖過期再要求出貨,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從

而使原信用證成為一紙空文。進口商出具的保證付款的保函并不屬于銀行信用范疇,因此,

這樣的一份保函是,根本沒法讓開證行保證付款的。

(七)進口商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

所謂“軟條款",指的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

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

請人或開證行隨時可將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單證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實踐

中軟條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中要求客檢的條款。

(1)一般性客檢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貨

物檢驗合格證書。這種條款表面看起來很合情合理,買方出于對貨物質量問題的擔心才會這

樣做。但是'仔細一分析,其中的風險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一個假設就會清楚其風

險性,假如進口商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檢驗證書或者故意遲開證書,又或者對方根

本就不派人來檢驗,那作為出口企'也乂能怎樣呢?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對該貨物的

需求狀況并不樂觀,要不對方也不會出此下策,這樣出口商的損失就在所難免了。以下案例

正講明了這一點:[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貿公司與美國紐約某企業公司簽訂了出口鵝卵石

的合同。合同中規定中方須先付給美方25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9月,美方開來的信用

證中要求由買方到口岸驗貨,簽署質量檢驗證明。后來,美方一再拒絕派人檢驗,致使信用

證逾期,給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損失40余萬元人民幣。

(2)限制性客檢條款。其形式有以下幾種:

A、在信用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例如有一

些信用證要求出口商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當地沒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

京上海辦理,這樣就容易造成遲交單據等問題。

B、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人員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該簽證人護照上的簽

字一致。

C、檢驗證書由申請人的指定人簽發,證書上簽字必須與該簽證人在開證行存檔的簽字

一致。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無須對單據真實性做出判斷,況且誰也不知道開證行

存檔的簽字是,怎樣的,只要開證行一口咬定簽字與它的樣本不一致,議付行與出口商也沒

辦法,這樣一來付款的主動權就完全掌握在進口商的手里,對受益人極其不利。

D、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與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

相符。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講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

使通知行沒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

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2、有關信用證生效問題的軟條款。進口商對信用證的生效規定種種限制性條件,故意

使信用證失效,以達到欺詐目的。常見的表達方式有:

(1)規定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者貨樣由進口

方確認后生效;

(2)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3)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

能付款或生效;

(4)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經申請人同意后信用證

方可生效;

(5)品質證書須由申請人出具,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

錄相符,信用證

才能生效等等。

(6)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受

益人

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生效的主動權在申請人或開證行、通知

行等手中。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倘若信用證遲遲

不能生效,將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資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證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

時裝貨日期已臨近,極易造成單證不相符,遭開證行的拒付:甚至還有的信用證始終都未生

效,這必定給已組織好貨源的出口商造成嚴重損失。

3、有關裝運條款的軟條款

裝運是'外貿交易的要條款,在信用證項下也是,重要內容,它涉及到的問題有裝運港、裝運

時間、是,否可以分批或轉運、船舶及船齡等多方面,開證申請人常針對貨物裝運規定各類

軟條款,常見的有:

(1)規定裝運港、裝運日期或目的港須由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

通知。

(2)規定船公司、船名須由開證申請人指定。

(3)規定受益人只有取得開證申請人指定驗貨人簽發的裝船通知后才能裝船。

(4)規定受益人必須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單或貨物必須裝上指定船只。

這類軟條款使得是,否按時派船完全掌握在買方手里,致使賣方沒法主動按時完成交貨,增

加收匯風險假如接受信用證中出現此類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賣方就會非常被動,容易遭受

損失。應對此類條款,應要求買方刪除,或者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派船時間、船名、裝運期、

目的港等方法。

4、有關提單的軟條款:

提單是.物權憑證,是,物權所有者憑以提取貨物的重要單據。假如在提單上出現問題后

果比較嚴重,所以許多不法外商也經常會在提單條款匕設置“陷阱”實施詐騙。有關提單的軟

條款形式也多種多樣,例如:

(1)自相矛盾。如既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要求海陸聯運,但又要求

海運提單。

(2)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正本提單。

(3)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

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

款進行無單提貨。

(4)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5)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

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案例]某公司1997年向美國ABC公司出口馬桶蓋。付款方式為即期L/C;但客戶

要求寄1/3正本B/L給他以便早日提貨銷售,并一再聲稱這是,美國商界現行流行做法。

因是,第一次交易,咱方堅持不寄,客戶則堅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戶簽定保函保證即使

沒有收到1/3提單時,也要按時依據L/C要求付款后,簽定合同1X20,柜,

FOB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順利,在咱方剛剛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戶通

過銀行L/C項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額增至USD31,500,客戶仍堅持帶1/3正本B

/L??紤]到客戶第一單很守信用及時付款的事實咱方答應了客戶要求。貨發出后,就及時

將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銀行交單議付。十幾天后,咱方詢問客戶是,否已經付款時,客

戶答曰:正在辦理。二十幾天后當咱方發現貨款仍未到帳又追問客戶是,否已付款時,客戶

答日:因資金緊張,過兒天就付款。實際此時客戶已憑咱們寄去的正本B/L將貨提走。三

十幾天后待咱方再詢問客戶付款時,客戶開始拖延,后來就完全沓無音信了。由于交銀行單

據超證出運有明顯不符點,所以銀行已無從幫忙,公司白白損失20多萬人民幣。

5、附加議付單據的軟條款:

(1)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

(2)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如:某進口公司收到俄羅斯技術公

司開來的信用證,內容是,關于從香港進料,在國內加工后再出口俄羅斯的芯片業務,信用

證中有如下軟條款:議付單據中(A)需有買賣雙方簽字的關于商品數量與質量符合合同規

定的證明;(B)買賣雙方簽字的表明單據可以接收的證明。咱們在審證中認定此兩條為重

要的軟條款。第(A)條有可能造成芯片雖備妥待發,但由于俄方不簽發數量質量證明而滯

壓不能出運,導致俄方違約。第(B)條有可能造成芯片已發運,但由于俄方不簽發單據可

接收的證明,造成咱們不單議付的情況。經調查了解,俄方公司雖然已經簽訂了銷售合同,

準備在俄銷售,但是,否能收到芯片貨款還沒有切實把握。俄國公司正是'以此軟條款來控制

在俄境內收到貨款后再承付信用證項下貨款,以保證這些人公司資金的穩妥。

(3)信用證規定議付用非貨權憑證或空運單,造成物權難以控制。

(4)規定賣方必須將買方的確認函傳真件作為議付的單據之一。

(5)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

求FOBq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講根本沒法

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與數量與價格

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只能出具品質與數量的檢驗證明,但

不能出具價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

關價格檢驗的詞句。又如:咱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證規定瓷管需裝單艙、

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準裝深柜,必須在提單上加注"不準裝深柜"。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

適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一條規定列入信用證內,因為:(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

力范圍,只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適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干涉的;(2)

船方配貨是'根據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6、具有一定國家政府色彩的軟條款。如:

(1)本證經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2)只有獲得海關或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方可付款。

(3)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4)進口地通關、取得配額或符合其他當地政府規定后付款。信用證作為一種國際貿

易結算工具,在其開立之前,那些諸如進口許可、進口配額、外匯申請等問題,理應早已解

決,假如證將這些問題的實現與否與付款掛鉤,這就是,軟條款,受益人接受了這種條款,

不論出于何種考慮,都使自己處于極不利的地位。

(5)把進口國海關通關與進口商驗貨結合起來,開證行再承兌付款

這種信用證使受益人處于被動的地位,失去收匯的主動權,開證行與申請人故意挑剔

單據不符點,拒付貨款,騙取貨物,使受益人蒙受損失。在這種詐騙中,進口商通常是'以

詐騙出口商的保證金為目的。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對外貿易公司與美國紐約華祥企業公司簽訂了出口河卵石的合

同,合同總金額達570萬美元,合同規定可分批裝運貨物,并規定中方須先付給美國紐約

華祥企業公司25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9月,美國華祥企業公司通過中行某海外分行開

去以香港多立公司為申請人的信用證,并要求由買方(開證申請人)到口岸驗貨,簽署質量

檢驗證明。吉林省分行認為信用證含有軟條款,且多處與合同不符,應謹慎執行,并提請外

貿企業注意。10月,出口公司將貨物運抵口岸,同時通知美方公司派人檢驗與派船裝貨。

但美方一再拖延時間,直到11月也未派人派船,致使信用證逾期。后經查開證申請人背景

十分復雜,根本無誠意執行合同,因此認定此案涉嫌詐騙,中方公司終止執行該合約,但遭

受直接損失40余萬元。針對此種詐騙,出口方必須謹慎審證,堅決不接受不符點,堅持要

進口商、開證行改證。

(A)背對信用證的詐騙

背對信用證是.銀行應客戶要求以客戶收到的買方通過另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主證

或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在國際三角貿易中應用很普遍。

在正常情況下,主信用證與背對信用證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背對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的

為一般開證行的責任,與主證無關,因而對背對信用證受益人來講有充足的理由受到貨款。

但是'它有一個前提,就是,信用證條款正常。于是,一些不法商人便鉆空子,以此詐騙出口商。

由于咱國的國際三角貿易的出口商比較多,因此出口商對背對信用絕不能掉以輕心,給不法

商人有機可乘。

例如:A市J進出口公司接到從臺灣S銀行開出的經香港某銀行轉通知的背對信用證,

開證申請人為臺灣的Q公司。咱行在審核該證后發現一些不正常條款:第一:可以憑副本

提單議付;第二,開證行的付款以收到美國B銀行即主信用證的開證行的款項為前提。通

知行B行經向公司了解才知道,這是,一宗轉口貿易.由于關稅的原因,該批貨物需在臺灣

卸貨重新包裝后再運往美國。臺灣Q公司要用公司直接郵寄給他的正本提單向船公司交換

提單,再用新提單向S銀行交單議付。通知行隨即向J公司講明其中的潛在風險,并指出

其對該證項下的單據將不予議付,而只作為交單行進行單據處理。但J公司不聽通知行的建

議,強行出貨。單據提交通知行審核無誤后,經香港寄往開證行。數日后,B行收到開證行

從香港轉來的電文,稱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貨款在證外解決,要求B行授權退單。B行

隨即向J公司澄清此事,得到否定答復后回電告知受益人從未與申請人達成任何協議,并要

求開證行按信用證條款付款。稍后B行再次收到開證行來電,稱因為港口擁擠,貨物滯留

海關,造成主信用證效期已過,故難以收到主信用證開證行的款項,只得退單。不曰,B行

收到開證行的退單。此時受益人經向船公司查詢,發現貨物已被開證人悉數提走。至此,B

行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已作空,受益人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在此案例中,J公司由于出口交易

心切,對于背對信用證中的有問題條款不加理會,對銀行的建議不慎重考慮,導致了不必要

的損失。其實此案例中的詐騙方式是,利用了軟條款作為陷阱,但為了突出這種信用證的詐

騙方式,因而分開講述。

二、賣方(受益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義,用偽造或具有欺詐性陳述的單據或假貨,對開證行

及開證申請人等當事人進行詐騙,以騙取信用證項下的銀行款項。受益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是'發生率最高的詐騙行為,對買方來講風險很大。一般而言,賣方自謀的信用證詐騙主要

是,偽造單據進行詐騙。即實際上無貨存在或以次充好,偽造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使銀行因

表面上“單證一致”而付款來騙取貨款。

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訂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500萬美元。A公司依約對外

開出信用證后,在裝運期內,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

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于某東歐港口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

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兌。

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依然未到,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饋回來的消息是,:在

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只在裝運港裝運鋼材。由此斷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

的信用證詐騙。但此時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開證行承兌,且據議付行反饋回的信息,該行已

買斷票據,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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