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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號中國標準文獻分類號團體標準T/CMEAXX-2023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總體設計標準Standardforgeneraldesignofurbanutilitytunnel(征求意見稿)在提交反饋意見時,請將您知道的相關專利連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3-XX-XX發布2023-XX-XX實施中國市政工程協會發布總則1.0.1為適應綜合管廊工程的建設和發展,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地下空間,規范綜合管廊總體設計主要技術標準,保證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文件。1.0.2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總體設計。1.0.3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遵循“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發揮綜合管廊的綜合效益。1.0.4綜合管廊工程總體設計除應符合本文件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2.0.1總體設計overalldesign在統籌綜合管廊內部空間,協調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上、地下工程關系的基礎上,對綜合管廊的布局、管廊本體、附屬設施等進行的統一部署和規劃設計工作。2.0.2綜合節點MultipurposeNodalWells能夠兼顧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通風口、管廊交叉口、分支口、變配電所、監控中心連接通道等構筑物中兩種以上功能的復合節點。2.0.3綜合管廊定測線UtilityTunnelPositioningLine為便于綜合管廊平面定位設置的其主要定位基準線。2.0.4端頭節點井(端頭接駁井)Endnodewell在主管廊或分支管廊端部設置的用于管廊內部管線與外部直埋管線或管溝相銜接的構筑物。2.0.5管廊交叉口Pipegalleryintersection位于不同方向的兩條管廊交叉部位,能夠實現各條管廊內管線、附屬設施等銜接的構筑物。

。基本規定3.0.1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供熱、氣動垃圾輸送等城市工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其中500KV及以上超高壓電力線、雨水、污水管道入廊宜進行安全風險評價及技術經濟分析。3.0.2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依據。3.0.3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與城市工程管線統籌協調,滿足城市工程管線使用要求。3.0.4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滿足綜合管廊本體及城市工程管線運營維護要求。3.0.5綜合管廊工程總體設計應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地下交通以及城市環境景觀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銜接、協調,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3.0.6綜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和豎向高程均應采用與城市一致的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3.0.7綜合管廊的總體設計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應的標準規定。

空間設計一般規定4.1.1綜合管廊宜在道路的規劃紅線范圍內建設,綜合管廊定測線宜與道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中心線平行。4.1.2綜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時,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4.1.3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預留數量、管線進出、安裝敷設作業的要求,,分支配套設施應同步設計。4.1.4綜合管廊宜與沿線道路下方規劃的地下道路、軌道交通、人防工程、地下空間開發、雨水調蓄設施、大型市政管線等工程協同設計。4.1.5綜合管廊穿越軌道交通、鐵路、橋樁、重要市政管線(渠、溝)等重要地下設施時應進行專項論證。4.1.6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通風口、分支口等節點平面布置應根據管廊的分類形式、運營維護要求、周邊環境條件等綜合考慮確定,同時兼顧周邊交通、環境及景觀要求。平面設計4.2.1綜合管廊平面位置應根據周邊用地規劃、開發強度、道路橫斷面、管廊功能、支線接出需求、軌道交通、地下管線及地下空間利用等因素確定,協調相對位置關系,減少相互交叉,優化平面布局。(1)干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2)支線綜合管廊及纜線管廊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3)綜合管廊宜布置在支線接出需求較多一側,并與其他地下工程的位置相協調,避讓現狀市政管線,減少與重力流管線的交叉。4.2.2綜合管廊平面線形宜順直,減少彎折點,轉彎半徑、轉彎角度應滿足各類管線轉彎半徑以及人員、檢修車通行,管道、管件等運輸空間要求。4.2.3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不得小于表4.2.3的規定,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時,應經過專項論證,采取加固措施,保證工程可靠性及安全性。表4.2.3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施工方法相鄰情況明挖頂管、盾構暗挖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水平(并行)凈距1.0m綜合管廊外徑綜合管廊外徑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交叉凈距——2.0m2.0m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水平(并行)凈距1.0m綜合管廊外徑綜合管廊外徑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交叉凈距0.5m1.0m1.0m4.2.4綜合管廊出地面附屬構筑物應統籌整合設置,減少出地面構筑物數量;出地面附屬構筑物宜布置在綠化帶內或與周邊建(構)筑物結合設計;附屬構筑物應滿足城市防洪防澇要求,采用防止地面水倒灌和小動物入侵措施。4.2.5綜合管廊應設置監控中心,監控中心應結合綜合管廊系統布局進行設置,遵循用地經濟集約的原則,充分考慮周邊用地規劃情況并結合城市管理和應急處置的需要進行選址,宜與鄰近公共建筑合建。監控中心與綜合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連接通道,通道的凈尺寸應滿足日常檢修通行的要求。縱斷設計4.3.1綜合管廊豎向布置應與重力流管道系統高程及地下空間豎向規劃統籌協調,減少與重力流管道的交叉。4.3.2綜合管廊縱向坡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縱向坡度不宜小于0.2%,滿足溝內排水需要。2電力電纜縱向坡度不宜大于30%,受條件限制難以滿足時,需征求當地電力部門意見。3當縱向坡度超過10%時,應在人員通道部位設置防滑地坪或臺階。4考慮通行檢修車輛的其縱向坡度還應考慮檢修車輛通行要求。4.3.3地下綜合管廊縱斷面宜結合道路縱斷面布置,覆土厚度應滿足管線分支夾層、通風夾層設置需求,根據地下空間豎向規劃、直埋管線空間、施工工法、上部荷載、凍土深度、綠化種植、工程投資等多方面因素確定。4.3.4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選擇在河床穩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河道整治和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I~V級航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2.0m以下;2在VI、VII級航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1.0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1.0m以下。4.3.5綜合管廊交叉避讓應符合以下要求:1與非重力管道交叉時,宜選擇非重力管道避讓;2與重力管道交又時,宜選擇綜合管廊避讓;3纜線管廊避讓干、支線管廊,支線管廊避讓干線管廊,必要時根據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解決方案。

斷面設計一般規定5.1.1綜合管廊標準斷面的形式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及規模、施工方式、預留空間等綜合確定。5.1.2綜合管廊具備明挖施工條件的,標準斷面宜采用矩形斷面;采用暗挖施工的,應根據施工工法要求選擇合適斷面形狀。5.1.3標準斷面尺寸應滿足入廊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及管線更新等所需空間的要求,并應滿足照明、通風、排水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的要求。5.1.4綜合管廊斷面設計時,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及支架等附件安裝、運行、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5.1.5綜合管廊頂板處,應設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裝用的吊鉤、拉環或導軌。吊鉤、拉環相鄰間距應根據荷載要求計算確定,并不宜大于10m。5.1.6綜合管廊內的管線布置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規模及周邊用地功能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天然氣管道宜在獨立艙室敷設。2熱力管道采取蒸汽介質時宜在獨立艙室內敷設。3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宜與通信線纜同側布置。4給水管道與供熱、供冷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供熱管道下方、供冷管道的上方。5給水管道與再生水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再生水管道上方。6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分流制,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體或采用管道方式。當采用結構本體作為渠道時,廊體應有防滲漏措施。7污水納入綜合管廊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5.2斷面設計5.2.1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高應根據容納管線的種類、規格、數量、安裝要求等綜合確定,干線綜合管廊內部凈高不應小于2.1m。5.2.2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內部凈寬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規格、數量、安裝、運輸、維護等要求綜合確定。5.2.3綜合管廊通道凈寬,應滿足人員通行、巡檢、維護,以及管道、配件、設備運輸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廊內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0m;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應小于0.9m;2通道凈寬應考慮沿通道設置的附屬設施的占用空間和大直徑剛性管道運輸時工作空間;5.2.4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圖5.2.1)不宜小于表5.2.1的規定:圖5.2.1管道安裝凈距表5.2.1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凈距(mm)鑄鐵管、螺栓連接鋼管焊接鋼管、塑料管DNab1b2ab1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800500500800≤DN<10001000≤DN<1500600600600600≥15007007007007005.2.5電力電纜敷設安裝應按支架形式設計,支架間距及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敷設電纜及固定、安置接頭的要求,同時應滿足電纜蛇形敷設幅寬及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要求。電纜支架的層間距最小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2最上層支架距管廊頂板或梁底的間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轉彎半徑要求。3最下層支架、梯架或托盤距地坪的垂直凈距不宜小于100mm。4支架上電纜布置宜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信線纜的順序自下而上排列,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纜不宜敷設于同一層支架上。5.2.6通信線纜敷設安裝應按照橋架形式設計,通信橋架間距及布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YD/T5151的有關規定,通信橋架的層間距離宜為250mm。5.2.7綜合管廊的分艙布置,應考慮管線之間的相互影響,管線的安全運行,同時考慮管線引入、接出等的空間要求。5.2.8綜合管廊為多艙組合斷面時,斷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1宜將較少引出管線的艙室布置在中間,需沿途引出管線的艙室布置在兩側。2當采用三艙及以上標準斷面時,天然氣艙室不宜與高壓電力艙相鄰布置。3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其他艙室并排布置時,宜設置在最外側;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其他艙室上下布置時,應設置在上部。5.2.9圓形、特殊形狀的綜合管廊斷面,應根據斷面形狀特點進行合理分艙布置;采用上下分艙斷面時,宜將較少引出管線及大口徑管線艙室布置在下層。5.3纜線溝斷面設計5.3.1纜線溝尺寸應按容納的電力電纜、通信及有線線纜的規格、數量,安裝、運輸、維護等要求綜合確定。5.3.2纜線溝的斷面尺寸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1纜線溝內部凈高不宜大于1.5m;2纜線溝內通道的凈寬設計不考慮人員在內部通行;3纜線溝內通道的尺寸不宜小于表5.3.1的規定:表5.3.1纜線溝內通道的凈寬尺寸(mm)纜線支架配置方式具有下列溝深的纜線溝<600600~1000>1000單側300450600雙側3005007005.3.3纜線溝內電纜支架間距及布置要求,應符合本文件5.2.5的規定。5.3.4纜線溝內通信線纜的敷設安裝,應符合本文件5.2.6的規定。6節點設計6.1一般規定6.1.1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等露出地面的建(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滿足城市防洪(澇)標準的規定;2應避免設置在易積水的低洼地帶。3進風口和排風口的口部下邊緣應高于室外設計地坪0.3m以上并滿足擋水要求。4應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防止小動物進入可設置金屬網格,網格凈尺寸不應大于10mmx10mm。5露出地面的各類孔口蓋板應設置在內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在外部使用時非專業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6.1.2綜合管廊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管廊內各種管線的轉彎半徑要求。電力艙轉角并應進行圓弧過渡處理。6.1.3綜合管廊節點處不同種類管線交叉可按照上返或下穿的方式考慮,節點處可采取局部加高、加寬、下沉、設置夾層及增加樓梯、巡視平臺等措施。6.1.4天然氣管道艙室排風口與其它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應不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各類孔口不得與其它艙室聯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6.1.5管廊節點的形式應考慮直埋管道的線位、雨污水管道的高程、地下通道等外部控制條件。6.1.6管廊節點的下沉、加高、加寬及夾層的尺寸應根據管廊內管道(線纜)的數量、規格、附屬設備的安裝及人員檢修、通行空間等要求來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力線纜的彎曲半徑和分層應符合現行國標《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相關規定;2通信線纜彎曲半徑應大于線纜直徑的15倍;3給水管、再生水管、空調水管應預留焊接、閥門安裝等操作空間,距管廊內壁的凈距宜不小于0.4m;4夾層與艙室之間的蓋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材料,保證艙室防火分隔的獨立和密閉;5管廊的上部夾層應設置地漏及排水立管,將夾層排水引至下層排水明溝;6管廊節點范圍應設置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及標識系統;7管廊變形縫的設置應避開節點范圍。6.2人員出入口6.2.1綜合管廊宜約每2km設置一處人員出入口,人員出入口可結合配電室、監控中心等設置。6.2.2人員出入口宜結合人行道或綠化帶,或與道路周邊建筑結合設置,并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安全,當與建筑合建時應滿足相關要求。6.2.3人員出入口凈高應不小于2.4m,寬度應不小于1m。6.2.4人員出入口連接通道與各艙之間應設置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6.2.5人員出入口應設置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及標識系統等。6.3安全出口6.3.1綜合管廊安全出口設置原則,應滿足如下要求:1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均應設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宜同吊裝口、進風口和人員出入口結合設置;2與地下空間結合的綜合管廊,安全出口可結合地下空間設置,或與地下空間共用逃生設施和安全出口;3采用非開挖施工的綜合管廊,安全出口間距應根據綜合管廊地形條件、埋深、通風、消防等條件綜合確定;4用于救援的安全出口尺寸不應小于1mx1m,當為圓形時,內徑不應小于1m。5安全出口處爬梯高度超過4m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6.3.2干線、支線綜合管廊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敷設電力管線的艙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2敷設蒸汽介質熱力管道的艙室應獨立設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應大于100m;3敷設天然氣管道艙室應獨立設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8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4敷設給水、再生水、通信、熱力(水介質)等管線的艙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6.3.3綜合管廊安全出口宜布置在道路綠地或步道范圍。當無法直接布置在道路綠地或步道范圍時,可通過設置夾層的形式將安全出口調整至綠地或步道范圍。6.4吊裝口6.4.1綜合管廊吊裝口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或人行步道下方。6.4.2綜合管廊的吊裝口最大間距不宜超過400m。6.4.3吊裝口凈尺寸應滿足管線、設備最小允許限界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長度應滿足6m管線的進出需求;2寬度應按照管道(設備)最大外徑+0.3m控制,并不宜小于1m;3對含熱力、燃氣管道的艙室,其吊裝口宜滿足12米管道的安裝條件。6.5通風口6.5.1綜合管廊通風口宜結合道路綠化帶設置,或設置在道路以外的綠化帶,或與周圍建筑相結合設置。6.5.2綜合管廊通風區間長度應根據艙室內通風量、風壓、風速、氣流組織、設備選型等要求,并綜合分艙情況、施工工法、地面風亭設置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明挖工法可為400~600m;2非開挖工法不宜大于1200m。6.5.3通風夾層的凈尺寸應滿足設備的安裝及人員檢修空間的要求;進、排風口的凈尺寸應滿足通風設備進出的最小尺寸要求。6.6管廊交叉節點及分支節點6.6.1綜合管廊交叉節點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1位置應滿足與周邊其他建(構)物的安全距離;2節點設計應包括管廊內全部管線(含預留位置的管線)的進出、交叉和銜接以及管廊節點處人員的通行需求空間;3管廊節點處人員通行可通過設置爬梯或臺階來滿足;4管廊節點處管線的布置應滿足相關專業管線的要求。6.6.2管廊交叉節點處支管廊的凈尺寸應滿足管道(線纜)及配件的安裝、人員通行及檢修的要求。6.6.3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全部預留和設計管線的進出、管線交叉、安裝作業等方面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同步實施過路管廊、管溝、套管或直埋管線;2宜在分支末端銜接處預留端頭接駁井。6.7端頭接駁井6.7.1端頭接駁井應考慮入(出)廊管道(線纜)的銜接方向和數量,在端頭的正向和側向應預留相應的穿墻防水套管。6.7.2端頭接駁井內應設置照明、監控、標識等系統。6.8特殊節點6.8.1當配電室與管廊合建時,應結合外部條件布置在管廊的一側,通過套管將電纜引入管廊鄰近艙室,并應在鄰近艙室之間設置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6.8.2監控中心連接通道節點宜滿足如下要求:1當外部高程條件允許,監控中心連接通道與單艙管廊可采用側向型式,與多艙管廊采用上部夾層的型式。當外部高程條件受控時,采用下部夾層的型式。2監控中心連接通道與各艙之間應設置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3監控中心通道的凈尺寸應根據進入監控中心的線纜數量、種類及通行樓梯確定,樓梯寬度不宜小于1m。6.8.3綜合節點應滿足使用功能、空間集約、設施融合的要求。

7配件設計7.1一般規定7.1.1綜合管廊應根據管線需求設置吊鉤、拉環、導軌、爬梯、套管、支吊架、支墩等配件。7.1.2綜合管廊內使用的配件宜采用成品配件。采用成品配件時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定型產品和構件。7.1.3配件材料的機械強度應能滿足管線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業時附加荷重、運行中地動荷的要求,并留有足夠的裕度。(本條不建議寫的過于明確,一般規定只做統一性的要求)7.1.4鋼制支吊架、橋架應進行防腐設計,其他配件根據需求進行采取防腐設計。7.1.5有地震設防的地區,支吊架應進行抗震設計。7.1.6配件的金屬預埋件的錨筋面積和構造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確定。預埋件的外露部分,應采取防腐保護措施。7.1.7地下綜合管廊頂板、底板及側壁的配件預埋件,應與結構施工同步預留、預埋。7.2附屬配件7.2.1吊鉤、拉環、導軌應滿足如下要求:1綜合管廊頂板處,應設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裝用的吊鉤、拉環或導軌。吊鉤、拉環相鄰間距不宜大于10m。2吊鉤、拉環或導軌可以采用成品或現場制作。3吊鉤、拉環或導軌的使用宜根據管道或線纜的運輸條件及運營維護要求確定。7.2.2蓋板應滿足如下要求:1露出地面的各類孔口蓋板應設置在內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在外部使用時非專業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2蓋板應采用金屬和非金屬綜合管廊專用成品蓋板,中板的成品蓋板為密閉防火蓋板,耐火極限不小于3.0小時。3露出地面蓋板根據所在位置不同荷載不低于《檢查井蓋》GB/T23858的相關要求,中板蓋板需不低于《檢查井蓋》GB/T23858中足D400載荷要求。4集水坑宜采用金屬和非金屬格柵蓋板,蓋板承載力不小于5kPa,變形不大于1/250。5有開孔口的露出地面的口部構筑物可采用設置密閉蓋板的方式,避免地面水倒灌進入管廊。7.2.3爬梯應滿足如下要求:1爬梯宜采用圓鋼、鋼板及型鋼制作,其力學性能不低于Q235-B,并且具有碳含量合格證的鋼材。2鋼爬梯應滿足《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1部分: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2部分:鋼斜梯》GB4053.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相關規范的要求。3鋼爬梯宜采用焊接連接,焊接要求應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采用其他連接方式時,連接強度應不低于焊接。4爬梯所有構件的表面要求光滑、無銳邊、尖角及無刺等。5鋼爬梯涂裝要求鋼材表面除銹等級不低于St2級;鐵紅醇酸底漆1~2道;醇酸膩子刮平;醇酸磁漆2~3道。6當爬梯作為疏散梯使用時,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7梯段高度大于3m時宜設置安全護籠。7.2.4樓梯應滿足如下要求:1人員出入口宜采用樓梯。2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3當樓梯作為疏散梯使用時,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及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要求。7.2.4套管應滿足如下要求:1管道及線纜進出綜合管廊時,應采用防水套管、密封件或其它防水措施。2天然氣管道進出管廊時,應將天然氣管道敷設于套管內。套管伸出構筑物外壁不應小于0.5m。套管兩端應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3當再生水管道敷設在給水管道上方時,再生水管道應加設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端不得小于3m,套管的兩端應采用防水材料封閉。4有地震設防的地區,管道穿綜合管廊墻壁時,應設柔性防水套管。5套管的做法應符合《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中相關規定。6當防水套管用于與腐蝕性介質接觸時,設計時應根據介質性質及防腐要求,選擇適用的耐腐蝕材料。7當綜合管廊兼做人防工程時,線纜套管除滿足抗震要求外尚應滿足人防的相關要求。7.3管線配件7.3.1管道支墩應滿足如下要求:(支架、支墩、支座)1管道支墩、支架、支座宜與管道設計統一設計,由總體設計統籌。2給水、再生水管道大于DN400的管道,宜采用支墩安裝的形式。3給水、再生水管道非整體連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轉彎、分支、管道端部堵頭以及管徑變化等處設置的支墩,應根據管徑、轉彎角度、管道供水壓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經計算確定。4給水、再生水管道的三通、彎頭等部位應設置供管道固定用的鎮墩(固定支墩)或預埋件。5雨水、污水管道的支撐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管道在艙室的位置較低時宜采用支墩,位置較高時宜采用支吊架。6天然氣管道支墩采用混凝土澆筑時,應固定于艙室地面;支墩應包含固定支座和滑動支座。7當管道采用支吊架時,應符合《管道支吊架》GB/T17116的相關規定。7.3.2電纜支吊架應滿足如下要求:1電纜支吊架宜與電纜設計統一設計,由總體設計統籌。2電力、通信宜采用支吊架安裝,并宜選用工廠預制成品構件。3管廊內電纜支架宜根據“同一電壓等級的電纜通用同一尺寸的支架”的原則進行設計,原則上按同電壓等級最大電纜截面考慮。4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敷設電纜及固定、安置接頭的要求,同時應滿足電纜蛇形敷設幅寬及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要求。電纜支架間的最小凈距不宜小于表7.3.2的規定。表7.3.2電纜支架的層間最小凈距5通信支架宜參照電纜支架設計標準執行,設計規模與同艙電力管線支架統一規模。6支吊架的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制作;支吊架材料機械強度應能滿足電纜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業時附加荷重、運行中地動荷的要求,并留有足夠的裕度。7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采取熱浸鋅等防腐措施,表面熱浸鍍鋅厚度不低于50μm,構造須采用非鐵磁性材料。8電纜橋架及其支吊架應具備防火特性,應做防火處理,防火時間不宜低于120min,耐火要求1000度。9支吊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相關要求。10有地震設防的地區,支吊架應選用抗震支吊架,組成管線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構件宜采用成品構件,連接緊固件的構造應便于安裝。預制支吊架各項性能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8協同設計8.1一般規定8.1.1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新區建設、城市更新(包含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改造、老舊管網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城市風貌改善、架空線入地)、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及軌道交通建設進行規劃設計,并應同步實施。8.1.2協同設計應以不影響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的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為原則,綜合考慮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的建設時序、三維控制關系及工程建設條件等因素,優先采用合建方案。8.1.3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下工程協同實施時,應做好風險分析與控制。8.1.5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共線時,綜合管廊定測線宜與地下工程中心線平行,并合理選擇地下空間利用深度。8.1.7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交叉時,管廊設計應考慮采取適當措施保障其結構變形協調。8.1.8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交叉時,應考慮綜合管廊埋深與坡度要求。8.1.9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采用合建方案時,技術標準應同時滿足二者相關建設規范,并采用較高標準。8.1.10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通風口等節點與地下工程合建時,應充分考慮二者的不利影響。8.1.11綜合管廊與地下工程同期建設時,應考慮既有管線遷改要求及地下工程的管線敷設需求。8.1.12協同設計宜采用輔助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術。8.2與軌道交通工程協同設計8.2.1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協同設計應符合綜合管廊規劃和軌道交通規劃的要求,并與地下空間、地下管線等規劃協調,充分發揮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協同建設的綜合效益,做到安全、集約、經濟、適用。8.2.2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協同設計應協調建設時序,控制實施風險及節省工程投資。8.2.3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空間關系應根據功能需求、實施風險以及工程投資等進行方案論證。8.2.4軌道交通采用明挖法施工時,綜合管廊應采用明挖法施工,并與軌道交通共用基坑、圍護及降止水條件,有條件時可共用主體結構。8.2.5軌道交通采用非開挖法施工時,應根據施工條件、工程地質、地下管線等情況對綜合管廊施工工法進行技術經濟比較。8.2.6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采用共用結構、共用施工條件等方式建設時,應對二者的投資界面、管理界面等方面進行協商,做出合理安排,確保軌道交通及綜合管廊的順利建設和正常運營。8.2.7綜合管廊出地面附屬構筑物宜與軌道交通工程附屬設施結合設置,優化城市景觀。8.2.8含有天然氣艙的綜合管廊不應與軌道交通共構建設。8.3與地下空間開發協同設計8.3.1與建筑地下空間協同設計應起到引導城市空間發展方向、促進城市空間結構優化、協調城市整體宜居發展及保障城市公共防災能力等作用。8.3.2綜合管廊及建筑地下空間協同設計應保證地面及周邊既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等區域的安全。8.3.3綜合管廊及建筑地下空間協同設計應具備與其規模、使用性質、功能用途及其類別或火災危險性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水平。8.3.4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空間協同設計應保證在人員經常活動的區域,尤其是人員集中活動的區域,采取相應的設備保障設施,維持健康、舒適的空氣環境,提供良好的視覺、聽覺和嗅覺環境。8.3.5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工程同期結合建設時,應考慮相鄰地下工程外部接口預留預埋。8.3.6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空間構(建)筑物同期施工時,應根據氣候條件、水文地質狀況、結構特點及施工方法等因素確定設計方案,宜采用合建方案,并加強結構的施工期及運營期監測。8.3.7綜合管廊與其他建筑地下空間構(建)筑物采用整體式結構時,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不低于100年。8.3.8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空間構(建)筑物采用整體式結構時,應進行防水設計,防水等級標準應不低于二級,并應滿足結構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8.3.9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空間構(建)筑物采用整體式結構時,應根據地下綜合體使用功能、結構特點及施工方法等合理確定結構縫的位置和形式,控制結構縫的數量,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小設縫的不利影響。8.3.10綜合管廊與建筑地下空間構(建)筑物交叉時,應采取措施減小交叉節點結構不均勻沉降的影響,如結構加強、地基加固等。8.3.11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下空間構(建)筑物合建時,其消防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宜根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設置。8.3.12綜合管廊工程范圍內存在規劃地下綜合體時,綜合管廊宜位于地下淺層空間,并預留地下綜合體施工空間及相關接口。8.3.13綜合管廊與地下綜合體同期施工時,應注意:1綜合管廊宜布置在其他地下空間構(建)筑物外緣,具體位置根據其他地下空間構(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平面布局等綜合確定。2綜合管廊的通風口、逃生口、管線分支口等宜結合其他地下空間構(建)筑物平面布局進行布置。8.4與地下道路協同設計8.4.1綜合管廊與地下道路協同建設宜采用結構共構方式,空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管廊標準斷面應結合規劃斷面空間、地下道路結構形式、基坑支護方案、技術經濟等確定;2管廊平面、縱斷應與地下道路平面、縱斷相協調;3當綜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上方時,標準段覆土深度應按照直埋交叉管線(溝)、管廊附屬構筑物、地面綠化種植、道路結構層等所需空間確定;4當綜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下方時,標準段覆土深度應按照地下道路所需空間確定;5當綜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雙側或單側時,標準段覆土深度應按管廊附屬構筑物、地面綠化種植所需空間確定。8.4.2綜合管廊與地下道路共構建設時,管廊附屬構筑物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綜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上方時,管廊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通風口、吊裝口、分支口、變配電所等附屬構筑物應結合管廊自身功能需求、覆土空間情況設計,出地面設施宜與地下道路相關設施相融合。2當綜合管廊位于地下道路下方時,管廊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通風口、吊裝口、變配電所等附屬構筑物應結合地下道路空間情況設計,宜與地下道路相關附屬構筑物相融合,且應避免影響地下道路建筑限界。8.4.3綜合管廊與地下道路共構建設時,結構設計標準應采用兩者中的高標準,且管廊附屬設施應按管廊和地下道路運維管理要求進行融合設計。8.5與人防工程協同設計8.5.1綜合管廊與人防工程協同設計應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中,并充分利用綜合管廊平時的設備設施,做到統一規劃、同步設計。8.5.2綜合管廊兼顧人防要求時,應保障戰時預定武器荷載作用下管廊自身結構、內部管線和設備的安全,為戰時管廊運行、減少損失、快速恢復構建必要的工程條件。8.5.3綜合管廊與周邊人防工程、地下空間相連通時,緊急情況下除天然氣管道艙室外,其余檢修通道可作為人員緊急疏散通道使用。條文解釋:綜合管廊設計不考慮防生化武器的密閉要求和防核武器的輻射要求,戰時不宜用于人員的掩蔽,綜合管廊與臨近人防工程連通,可利用管廊內檢修通道作為緊急疏散通道,便于人員向臨近人防工程進行快速疏散。8.5.4綜合管廊工程應在與周邊人防工程連通道的起始、終止位置標明所連通的工程類型、工程規模、防護級別和方向等標識。8.5.5綜合管廊工程與相鄰的人防工程之間的連通口均應設置防護密閉門,連通口的主體結構應與相連的綜合管廊抗力級別相協調。8.6與舊城改造協同設計8.6.1綜合管廊與舊城改造協同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及用地性質要求對舊城改造區劃分已建區、適建區、選擇性建設區以及慎建區。根據綜合管廊建設需求評估結果,確定管廊在改造區的需求程度及布局。8.6.2協同設計應結合舊城改造的開發建設時序、城市交通組織、現狀市政管線及改造后城市用地布局等條件,確定管廊選址、入廊時機、入廊管線種類、管廊平面布置、橫斷面及縱斷面等形式。8.6.3舊城改造綜合管廊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性、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分析為本類綜合管廊設計關鍵,宜充分論證。8.6.4舊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擴建、地鐵配套等市政改擴建項目宜采用小型綜合管廊、微型管廊及纜線管廊。8.6.5舊城改造綜合管廊標準斷面形式應根據容納管線的種類、規格、數量、安裝要求、施工方式及周邊現狀支管接入條件確定,斷面尺寸宜適度預留、集約緊湊。8.6.6舊城改造及市政改擴建道路中綜合管廊平面布置宜優先采用“干線管廊+微型管廊”的組合方式,宜結合管線需求、道路斷面形式靈活選擇地下綜合管廊斷面及組合形式。8.6.7綜合管廊與舊城改造協同設計時,應進行既有建筑風險影響評估,不得影響既有建筑的結構安全。8.6.8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等露出地面的構筑物應與既有建筑或改造后的建筑保持風貌一致。

本文件用詞說明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城市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標準CMEAXX-2024條文說明總則1.0.1自2015年住建部綜合管廊試點建設推動以來,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在全國形成了建設高潮。當時國內只有《城市綜合管廊技術標準》GB50838規范支持其建設,其中綜合管廊工程總體設計是綜合管廊設計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直接關系到綜合管廊的功能性、經濟性及安全性,其內容和深度,對指導項目設計來說,需要更加細化的標準支持。綜合管廊建設的靈活性、多樣性、創新性與規范內容寬泛,指導性不強的矛盾越來越明顯。綜合管廊工程設計總體設計尚無專項設計標準或規程,編制全面深入、針對性強的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標準非常必要,也非常緊迫。本文件主要是補充了總體設計中對市政管線安裝標準、通風間距、逃生方式、特殊節點設計標準;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建設、地下道路、地下空間開發、與人防工程、與舊城改造相結合的協同設計標準;管道支架、支墩、套管等配件技術標準。本次編制的《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總體設計標準》將為全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提供全面完整的、可實施性高的、經濟合理的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標準。

2術語2.0.1總體設計涵蓋了在城市空間中的定線,與其他地下建構筑物的空間統籌;在管廊內部空間中各種管線分艙布置;管線安裝及吊裝進出、檢修人員平時巡檢、事故應急燈進出空間設計,是一項綜合統籌的空間設計,是綜合管廊建設重要的內容。2.0.3綜合管廊是線性工程,需要在道路下空間根據其功能要求,統籌道路下空間下各種建構筑物的空間關系,需要有其建設的在平面以及豎向上的定位,以利于其工程建設。

。3基本規定3.0.1重力流的雨水、污水管線如無地形地勢可用時,管廊的埋深會加大,造價高,需要進行經濟分析后決策是否入廊。500KV高壓電力,需要考慮其是連接樞紐站,還是中間變電站,其敷設在管廊內的電纜費用高,智能控制要求也不同,需要進行具體的經濟分析。3.0.2綜合管廊的總體設計應以規劃為依據,同時還要遵守對道路下空間的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空間規劃、軌道交通等規劃對各項地下工程建設時序、交通及管線遷改等內容進行分析考慮,才能將綜合管廊總體設計依據落實。3.0.4綜合管廊的使用年限為100年,相對于直埋管線建設費用高,建成后需要平時運營維護費用,因此在總體設計是要考慮全生命周期的使用要求,綜合考慮初期建設與后期維護費用的平衡。比如管線的檢修通道的設置,是兼顧建設期和后期運維空間,還是考慮管材閥門耐久性的選擇,管材生命周期過后一并更新,檢修通道只在特定區域設置,減少建設期投資。

4空間設計4.1一般規定4.1.1綜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規劃紅線范圍內建設,平面線形應符合道路平面線形,盡量避免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4.1.3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一般有兩類:分支廊方式、直埋分支線方式,應根據規劃要求,道路及管線的重要性、投資等因素決定。4.1.4綜合管廊是大型市政設施,實施后很難再對其進行調整,為合理高效利用地下空間,綜合管廊宜與沿線其他大型地下設施進行協同設計,避免相互影響。4.2平面設計4.2.2綜合管廊宜順直布置,便于廊內管線敷設,避免影響直埋管線;綜合管廊轉彎半徑、轉彎角度應滿足入廊管線彎曲半徑和管件安裝要求,符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YD5102等國家及行業標準及給水、再生水、熱力、燃氣等管道敷設的相關規定。4.2.3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地下管線水平并行凈距是指綜合管廊位于地下構筑物、地下管線側方并行的情況;頂管,盾構、暗挖等施工的綜合管廊位于地下構筑物、地下管線的上方或下方時的凈距應根據相關要求進行論證。4.2.4綜合管廊出地面附屬構筑物應統籌整合設置,減少出地面口部,優先布置于綠化帶內,周邊有其他建構筑物具備一體化設計條件時應進行協同設計;附屬構筑物位置、高度應避免侵入道路行車限界內,避免妨礙車輛路口觀察角度,采取地面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措施要求。4.3縱斷設計4.3.2綜合管廊最小坡度要求主要考慮管廊內部排水需要,當管廊與地下空間、軌道交通等一體化設計難以滿足上述坡度要求時時,也可通過墊層找坡解決排水需要4.3.3綜合管廊覆土深度直接影響結構本體、基坑、降水、護坡等工程方案,是影響綜合管廊工程造價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為更好的發揮綜合管廊工程的經濟效益,綜合管廊覆土深度應綜合考慮條文中相關因素,并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后確定。

5斷面設計一般規定5.1.2矩形斷面的空間利用率高于其他斷面,一般具備明挖施工條件時優先采用矩形斷面。綜合管廊明挖施工時宜采用矩形斷面,采用盾構和頂管施工時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斷面,采用礦山法施工時宜采用馬蹄形斷面。5.1.3綜合管廊斷面尺寸的確定,應滿足斷面凈高和斷面凈寬的設計要求。綜合管廊的斷面尺寸,除了滿足各類專業管道的數量、布置要求及相關設計、施工技術要求外,斷面凈高應滿足頭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員在綜合管廊內作業或巡視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考慮通風、照明、排水、監控、消防設施等因素,斷面凈寬需滿足人員通行、管線運輸和維護檢修作業所需要的空間要求。5.1.4管道敷設于管廊內部需設置閥門等附件,占用空間較大,綜合管廊斷面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管道和線纜的附件安裝維護所需要的空間。5.1.6綜合管廊內的管線布置,應考慮管線相容性、管線的種類、管徑、數量以及地塊需求,滿足入廊專業管線的規范要求及沿線用戶使用需求。1根據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第3.2條中:“燃氣隧道:考慮到對發生災害時的影響等因素原則上采用單獨隧洞”。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中第6.3.7條“地下燃氣管道……并不宜與其他管道或電纜同溝敷設,當需要同溝敷設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工程實踐和燃氣協會的廣泛調研、討論,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要求,天然氣管道入廊可以和給水、排水等管線共艙敷設,不強制一定要分艙獨立敷設。2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時對管廊設施的影響大,宜采用獨立艙室敷設。根據工程實踐,輸送蒸汽介質的熱力管道可以和給水、排水等管線共艙敷設。3通信線纜采用電纜的,考慮到高壓電力電纜可能對通信線纜的信號產生干擾,故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宜與通信線纜同側布置。若同側敷設,應設置電纜金屬屏蔽措施。4根據《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34-2010中第8.1.4條規定:“熱力網管道可與自來水管道、電壓10kv以下的電力電纜、通信線路、壓縮空氣管道、壓力排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一起敷設在綜合管溝內。在綜合管溝內,熱力網管道應高于自來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來水管道應做絕熱層和防水層”。熱力管道放在上方,可以防止熱力管道周圍的熱空氣上升,加熱上方給水管或冷水管,減少不必要的熱損失和冷損失。冷水管放在下方,可以防止冷凝水滴在給水管表面,導致給水管表面結露,加速管道腐蝕。5考慮到管道輸送的水質不同,結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及行業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線工程技術規程》T/CECS532-2018中第4.2.5條的相關要求,作此規定。給水管放在中水管上方,可以防止中水泄露污染給水。7由于污水中可能產生的有害氣體具有一定的腐蝕性,同時考慮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進入綜合管廊,無論是壓力流還是重力流,均應采用管道方式,不應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5.2斷面設計5.2.1干線綜合管廊和支線綜合管廊的標準斷面內部凈高應考慮到頭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員在綜合管廊內作業或巡視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考慮到綜合管廊內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較多及各類管線的安裝運行需求,同時為長遠發展預留空間,結合國內工程實踐經驗,內部凈高最小尺寸控制為2.1m。5.2.3綜合管廊通道凈寬首先應滿足管道安裝及維護的要求,同時結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2018、《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DL/T5221-2016和《特種設施工程項目規范》GB55028的規定確定檢修通道的最小凈寬。5.2.4進入綜合管廊的管道一般為塑料管、鑄鐵管和鋼管,連接方式一般為焊接、螺栓連接和承插連接,管道周圍的操作空間應根據管道連接形式和管徑而定。5.2.6電力電纜敷設支架間距滿足《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2018第5.5.2條的規定,此為滿足電力電纜布置、檢修的參考示例值,若有截面很大或接頭外徑很粗的情況,可按電纜實際外徑做調整。最下層支架距離管廊底部距離是為防止排水溝排水不暢引起積水,電纜或支架浸泡在水中而導致絕緣受損和支架銹蝕,因此適當提高最下層支架距溝底垂直凈距對改善電纜和支架運行條件是有益的。5.2.7管線分艙原則主要考慮管線的相容性,以及管線引入、接觸的便利性,盡可能的減少對其他艙室結構、其他管線安全運行的影響。5.2.8管線引出應盡量減少對其他艙室結構、管線的影響,因此建議將較少引出管線的艙室布置在中間。根據《中國南方電網地下綜合管廊(電力部分)建設指導原則》第3.1.3條,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纜可與其他管線共艙敷設,但禁止與熱力、易燃氣體或液體管線共艙敷設。為安全起見,高壓電力艙與天然氣艙室、熱力艙室宜布置在綜合管廊的兩側。天然氣管道艙室發生爆炸事故的極端狀態下,天然氣艙室布置在其他艙室的上方或外側所造成的次生災害損失小于布置在下方或中間的情況。5.3纜線溝斷面設計5.3.1纜線溝應在設計時適當預留遠期發展空間,尺寸設計應考慮全部容納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安裝維護方便及安全運行的要求。纜線溝不需設置消防、照明、機械通風等附屬設施,不考慮人員在內部通行,可依據運行安全和維護管理需要設置排水、防火封堵等附屬設施。

6節點設計6.1一般規定6.1.11、2、3條款,綜合管廊內敷設多為城市的生命線管線,澇水進入管廊將對城市的能源供給系統帶來巨大影響,結合近年的洪澇災害帶來的危害影響,將防內澇設計作為管廊的重要要求。按照國家標準《特殊設施工程項目規范》(GB55028-2022)的規定:“3.2.4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構筑物應同周邊城市景觀相協調。有開孔口的口部應提高口部高程、設置密閉蓋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滿足內澇防治重現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內澇要求。有洪水威脅的地區,其開口標高不應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3條款的設計地坪指能夠滿足城市防洪水位標高和防內澇要求的地坪。4條款,小動物進入管廊內,會對管廊內線纜造成破壞,孔口處需有相應防止進入的措施。6.1.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第5.4.7條。參照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第5.9.1條自然通風口中:“燃氣隧洞的通風口應與其他隧洞的通風口分離的結構。”第5.9.2條強制通風口中:“燃氣隧洞的通風口應與其他隧洞的通風口分開設置。”為了避免天然氣管道艙內正常排風和事故排風中天然氣氣體進入其他艙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險,做出水平間距10m的規定。6.2人員出入口6.2.1實際項目調研情況,人員出入口間距按不大于2公里設置較為合適,此外,人員出入口設計時應充分利用當地消防隊的裝置裝備力量。如:在人員出入口的位置預留移動泡沫滅火裝備和移動排煙裝備接口;將人員出入口的樓梯增加緩坡通行路徑,為特種救援裝置進入廊內提供通行條件;為保證火災時的現場通訊,建議在管廊內預設火場救援時可用的通信保障設備;在重要的人員出入口位置增加明顯的標識。6.2.2從道路行車安全的角度對人員出入口出地面附屬設施提出要求,需嚴格遵守道路限界和視距的要求。實際項目中存在較多管廊出地面口部侵入道路限界和路口處設施較高的情況,后期帶來較大的改造工作量,該條款有助于從設計階段要特別重視與道路空間和周邊建筑的協調。6.2.3人員出入口出地面寬度需結合地面情況確定,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6.3安全出口6.3.2補充了綜合管廊安全出口出地面間距要求。參考國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因綜合管廊內敷設給水、再生水、通信線纜、熱力(熱水)管道的艙室內基本無可燃物,火災危險等級低,可視為安全區域,因此可互為逃生通道,并可兼做電力艙室的逃生通道。本規定明確綜合管廊安全出口可借用其他安全區域逃生,明確通向室外地面的最大間距,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減少綜合管廊直通地面安全出口數量,降低綜合管廊的造價。6.5通風口6.5.2綜合管廊通風設施是保證廊內管線正常運行、人員巡檢安全環境、事故災后排風的設施。通風區間長度與風機效率、節能降噪、維護費用均有一定關聯,因此合理選擇通風區間的長度,可降低綜合管廊造價及運行成本。綜合管廊國標未明確適宜的通風區間長度。根據北京市科委《綜合管廊安全技術研究及北京城市副中心示范》課題研究成果,明挖法施工情況下通風區間長度控制在400~600m時可基本滿足風機效率、節能降噪等要求,技術經濟較合理。如果綜合管廊分支口較多,宜采用400m。暗挖及盾構法施工,建設通風口施工難度及工程投資較高,因此其通風區間可比明挖法放大,但也不宜超過1200m。6.6管廊交叉節點及分支節點6.6.3管線分支口根據道路寬度和交叉管線情況,可采用支管廊、管溝、套管或直接直埋管線的出線方式。道路紅線較寬、等級較高的主干路、次干路應優先采用支管廊、管溝的出線方式;道路紅線較窄、等級較低的支路、街坊路可采用套管、直埋管線方式出線。為便于管線接駁,在分支末端宜同步建設端頭接駁井。6.7端頭接駁井6.7.1端頭接駁井設計時應依據管廊外部管線與管廊接駁的管線綜合控制條件,包括管線接駁方向、數量、豎向控制等條件,確定端墻防水套管預留位置。6.7.2端頭接駁井內管線極易受差異沉降影響發生破壞,且防水套管受施工質量影響雨季易漏水,故設置照明、監控、標識系統能夠便于運維管理人員作業。6.8特殊節點6.8.3為避免綜合管廊分散設置較多功能節點,綜合管廊總體設計階段應結合管廊沿線服務地塊需求、道路情況、施工工法(預制、直埋、明挖、非開挖等)、周邊環境等對綜合管廊各功能節點進行必要的整合。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設置能夠兼顧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通風口、管廊交叉口、分支口、變配電所、監控中心連接通道等構筑物中兩種以上功能的綜合節點。綜合節點設置應避免結構較為復雜、節段較長等情況。

7配件設計7.1一般規定7.1.2綜合管廊內使用的配件宜采用成品配件,采用成品配件時應采用國家貨行業標準中規定的相關定型產品和構件。如使用成品套管時,套管做法按02S404執行;使用成品支吊架時,應滿足現行《管架類別及代碼》(HG/T21629)、《GB/T17116.1:管道支吊架第1部分:技術規范》、《裝配式支吊架通用技術要求》(GB/T38053)、《綜合管廊管線支吊架技術規程T∕CAS431》等要求;支吊架做法按03S402或17GL301執行。7.1.4綜合管廊內環境一般較為潮濕,因此鋼制支吊架、橋架應防腐,其他配件根據需求進行防腐設計。防腐設計可采用聚乙烯、環氧煤瀝青、環氧樹脂等涂層進行防腐,也可參考當地其他類似項目經驗選擇防腐方式。7.1.5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中明確6度以上區域要做抗震設計,本文件第8章針對抗震支吊架做了相應的設計要求。7.2附屬配件7.2.2依據《特殊設施工程項目規范》(GB55028)。7.2.4進出管廊的燃氣管道應敷設在套管內,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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