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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一、工作簡況1、任務來源根據公安部《關于下達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公科信標準[2020]37號),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承擔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計劃編號2020BZ090)的修訂工作,2021年12月完成。原標準(2013版)自實施以來,在規范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以下簡稱監測設備)的設置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道路交通信息監測、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車聯網等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對交通信息檢測的技術手段更加多樣,采集的信息更加豐富;隨著現代警務對提升交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對道路交通運行狀態的精準化、實時性、預測預警等方面度提出了更多維度、更高性能的業務和技術要求,對監測設備的設置提出了更加全面、分類分級等新要求和新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監測設備的種類更加豐富、技術更加先進,如RFID、多目標雷達等新型監測記錄設備,拓展了更加全面、更多種類的交通信息,對監測設備設置的整體布局和具體設置有了新要求;二是現代警務機制要求構建以情報主導的新型警務模式,越來越依靠實時、全量、精準的道路交通運行狀態信息,監測設備是最前端的感知設備,全面精準的狀態認知對監測設備設置在科學的布局、合適的密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在互聯網+時代,海量的互聯網數據豐富道路交通信息感知來源,成為監測宏觀交通運行狀態的重要手段,但傳統的交通信息監測是精細化感知不可或缺的技術手段,需要對交通流采集設備等方面的設置所發生的影響開展論證研究,提出“互聯網+”條件下的監測設備設置新要求。本文件修訂過程中調研了部分省、市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的實際業務需求,明確了本文件規定的分類、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明確了公路、城市道路上各類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在不同應用場景情況下的設置要求,增加了常見應用場景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設置示例(附錄),適用于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可進一步規范各地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設置。2、起草單位情況(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成立于1985年,是公安部直屬的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術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機構,設有國家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干部培訓中心,是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掛靠單位,建有道路交通集成優化與安全分析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主要從事公安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及鑒定、城市和公路交通管控、公安交通管理大數據及云計算、物聯網涉車管理、公安交通指揮中心設計建設、機動車及駕駛人牌證、自動駕駛運行安全研發測試、交通安全宣教裝備等技術研發應用,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產品和交警執法裝備質量監督檢測、全國公安交警干部培訓等業務。三十多年來,先后承擔完成“七五”至“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86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重點科研攻關項目,以及科技部、公安部等部委重大科研項目100余項,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200余項,取得科研成果300余項,發明專利近100項,軟件著作權100余項,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8次、三等獎1次,其他省部級獎勵40余項,獲得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先進集體1次,全國公安科技先進集體2次。2人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5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3人享受公安部津貼,3人入選省市特殊貢獻專家,4人入選江蘇省“333工程”人選,11人受聘東南大學、同濟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武漢理工大學、江蘇大學、鐵道警察學院等高校擔任兼職教授。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張鏗負責本文件的總體組織和主體框架確定,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負責標準正文的總體把握,負責總體原則、編制進度的全面把控,提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其它道路不同類別道路的設置要求,負責“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中“監控交通違法”部分的設置要求研究和修訂,對一般要求的內容進行修訂,參加實地場景業務需求調研和理論基礎研究。封春房、繆建新負責本文件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中“監控道路路況”部分和“交通流監控設備”的設置要求研究和修訂。華佳峰、顧家悅負責本文件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中“監控車輛特征”部分和“交通氣象監測設備”的設置要求研究和修訂,負責實地場景業務需求調研和理論基礎研究。李小武、張森、吳昌成參加“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要求研究和修訂,參加實地場景業務需求調研和理論基礎研究。4、主要工作過程第一階段:申請立項(2020年1月—2020年7月),一是分析了交通信息監測設備的發展,已從原來僅有幾種設備用于監測交通違法、交通流量參數、氣象參數,發展到已有多種設備可監測同類參數,特別是監測交通違法的設備,從2013版標準所列舉的設備已經發展為具備多功能的系列化設備,需要從標準的總體架構上體現這些變化;二是交通控制設備、交信息監測設備、交通信息顯示設備是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中路面管控的三個主要方面,其中交通控制設備、交通信息顯示設備的設置規范分別于2016年和2020年進行了修訂,起草組分析了本文件與交通控制設備、交通信息顯示設備的設置規范相協調而需要修訂的內容;三是起草組成員近幾年承擔編制了數十個省市的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規劃和方案時,認識到各地將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作為智慧交通建設的重要方面時對交通監測設備設置的新需求,進行了綜合分析。為了更好的完善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技術規范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對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等進行規范,為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建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于2020年1月向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正式申請修訂《道路交通信息顯示設備設置規范》,2020年7月經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批復下達了標準修訂任務。第二階段:編制征求意見稿,(2020年8月—2021年5月),一是接到標準修訂任務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立即成立標準起草組,對國內多個省份和城市的道路交通監測記錄顯示設備設置規范化現狀進行了調研,并結合近幾年30余個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建設需求,編制了《標準化對象現狀和發展情況報告》,并于2020年4月形成標準草稿;二是2021年5月10日,張鏗赴江蘇徐州,參加了江蘇對交通違法監控設備設置規范化工作的檢查,討論了江蘇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使用和排查治理工作規范、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維護管理工作規范等相關規范;5月11日至13日,華佳峰等人參加了對江蘇、江西、河北等地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規范化治理工作的現場檢查;這些現場檢查和討論,為本文件對交通違法監控時的規范化設置理清了思路、提供了現實支撐,并于2020年5月中旬形成第一版標準征求意見稿;三是2021年5月18日,為進一步了解各地情況、完善標準內容,在無錫召開了標準研討會,來自上海、重慶等地的7位專家參加了會議,對標準內容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5月28日,經深入討論、認真修改,完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上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廣泛意見征求。二、編制原則(1)標準化原則本文件制定嚴格按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系列標準、GB/T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系列標準的規定進行編寫和表達,體現統一性、協調性、規范性要求。(2)保證實用性原則修改和增加了設置原則對一些原則性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針對原2013年版標準是對具體的交通信息監測設備中各個產品提出設置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修訂過程中提出了設備的分類,以適應現在繁多的產品和未來技術發展的新產品;針對原2013年版標準未能精細化體現道路等級差異和場景管控差異,修訂過程中重點提出了不同類別道路、不同場景類型的細化規定,以便能實用、經濟的設置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3)堅持協調性原則標準修訂內容與《機動車區間測速技術規范》(GA/T959)、《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高速公路監控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3號公告)等相關標準相協調。(4)體現先進性原則針對原2013年版標準是對具體的交通信息監測設備中各個產品提出設置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當前,新型監測設備如RFID、多目標雷達等新型采集設備以及監控“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違反人行橫道讓行規定”等新型交通違法取證設備得到更多應用,修訂過程中從功能應用的角度提出了設備的分類,并從針對不同應用場景提出了設置要求,可以適應現在繁多的產品和未來技術發展的新產品,擴展了標準適應性、體現了先進性。三、標準內容的起草本文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57號令)、《關于印發《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公交管[2020]73號)、《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號)等規定要求,修訂了標準中“范圍”、“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各類設備的“設置要求”等內容。1、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和依據(1)關于范圍考慮到本文件規定的內容較2013年版增加了設備分類代替原來直接面向各種監測設備,將范圍修改為“本文件規定了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分類、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2)關于術語和定義刪除了“道路交通信息”、“交通事件視頻檢測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設備”、“違反禁行規定自動記錄設備”的術語定義。更改了“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交通氣象環境監測設備”的術語定義。增加了“固定式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監測設備”、“區間測速”的術語定義。(3)關于分類較原2013年版標準增加了分類的內容,主要是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涌現,按安裝方式可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按功能可分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監測設備和交通氣象監測設備。其中,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包括交通違法行為監控設備、道路路況監控設備、車輛特征監控設備等;交通流監測設備包括環形線圈車輛檢測器、微波交通流檢測器、視頻車輛檢測器、地磁車輛檢測器等監測交通流參數的設備;交通氣象監測設備包括能見度檢測器、公路交通氣象監測設施、路面結冰監測系統等監測氣象參數的設備。(4)關于設置要求較原2013年版的標準,本文件修改了“設置原則”,強化了設置中的一般性規定;增加了“設置點應具備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的供電、通信等條件的要求”;增加了“應充分共享相關部門設置于同一位置、同一類別的設備,避免重復設置”的要求;增加了“同一位置設置多類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時,宜采用多功能集成設備、共桿安裝等方式設置”;增加了“設置交通違法監測設備的路段、路口,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應清晰規范,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應符合GB5768和GB51038的規定,交通信號燈應符合GB14886的要求”的要求。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設備的分類,按類別、針對不同點段道路類型和交通安全需求細化了設置要求,重點是圍繞道路重要節點、交通事故多發、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多發、交通秩序混亂等點段,依據區域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分別提出了設置要求。其中,交通違法行為監控設備提出了通用要求,包括了設置的工作流程、圍繞重要的交通管理主題及其他通用性要求;分別對監控“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高速公路“機動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機動車違法停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機動車不按導向車道行駛”、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違法停車”、“機動車違反人行橫道讓行規定”、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和“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等12種交通違法行為時的設置要求。車輛特征監控設備對路段和重要點段分別提出了要求,按照公路防控體系建設要求和公安交通管理智能化需求,分別提出了網格化設置的路段設置要求,提出了高速公路出入口、互通立交、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路、事故多發、惡劣天氣多發、可變限速路段、城區交界處、穿街過村路段、貨運通道路段和學校、醫院、商貿區、嚴管街、集中居住區、旅游區、隧道、特大橋、視距不良、省際(市際、縣際)公安交通檢查服務站和省際、市際交界處的具體要求。交通視頻監控記錄設備對路段、路口和重要點段分別提出了要求,按照公路防控體系建設要求和公安交通管理智能化需求,重要點段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互通立交、隧道、團霧易發、長下坡、省界交通執法服務站等場景,對普通公路上設置信號燈的交叉口、特大橋、長下坡、視距不良等路段、特長隧道、長隧道、學校、醫院、景區、集鎮、村莊、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等周邊道路和交叉口、事故多發、惡劣天氣多發路段、穿街過村等路段、省際(市際、縣際)公安交通檢查服務站等場景,對城市道路常發性擁堵路段、主次干道、嚴管街等,提出了要求。交通流監控設備對路段、路口和重要點段分別提出了要求,主要是對高速公路全線和特大橋、長下坡、隧道等重要點段、路口、省際(市際、縣際)和常發性擁堵及配套交通信息顯示設備等提出了要求。氣象環境監測記錄設備對惡劣天氣多發、道路結冰等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提出了設置要求。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本文件中的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翻譯,根據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標準漢譯英要求第1部分:術語》(GA/T1048.1-2013)標準,經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吳昌成博士審核,翻譯能夠準確表達其含義,符合英語語法規范。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無。五、標準水平分析本文件規定了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分類、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提出了按照功能應用、較為全面的分類方法,結合道路交通管理多元化業務場景給出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范性要求,統籌科學性、集約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為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規范設置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本文件所規定的面向各種道路場景的設置示例圖及說明,具備較強的實操性,可為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提供有力支撐。本文件與相關的《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道路交通信息顯示設備設置規范》(GA/T993)等交通安全設備的設置規范相比,繼承并發揚了可操作性強、場景化多元、示例圖清晰的特點,設置要求的細化程度保持了一致性和協調性。并總體而言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六、采標情況無。七、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條要求“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本文件提出的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要求,是為了通過對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分類、分場景提出科學的設置方法和要求,應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實現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滿足新時代交通安全的發展要求。本文件中提出的相關規定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強制性標準、《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16)的強制性條文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的強制性條文的要求,并與《機動車區間測速技術規范》(GA/T959)、《道路交通信息顯示設備設置規范》(GA/T993)、《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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