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本教材共分四編、二十一章內容第一編總論(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編經濟組織法(第三章~~~第八章)第三編宏觀調空法(第九章~~~第十七章)第四編經濟運行法(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第一編總論第一章經濟法的概念、本質和地位第一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現代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基礎
法的產生和形成離不開經濟基礎,它正是基于調整經濟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法的產生和形成也受到上層建筑的其他部分、特別是國家的直接影響。
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和背景:
從根本上說,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乃是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資本主義社會經濟不斷提出社會化的要求。經濟法是國家機器職能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自由競爭經濟向壟斷性經濟發展中,財團實力的膨脹,國家政權也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于財團利益的機器。市場失靈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和經濟危機頻繁產生。靠市場自身的力量,顯然是無法擺脫這種困境的。于是,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干預政策,逐步擴大政府的經濟職能,對經濟生活進行“國家干預”、“宏觀調控”等新的做法,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國家職能。它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財團的壟斷,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來引導經濟的活動。
當然,經濟法并不片面、孤立地強調經濟關系的直接國家意志。國家管理和參與經濟生活的根本目標,是為了使經濟主體在有序化的經濟狀態中保持和發展經濟活動,從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必須從這一基本點上了解經濟法的產生及其與國家的關系,否則就可能造成對經濟法本質功能的扭曲和錯誤認識,從而將其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混為一談。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
國家立法機關的意志和一定的經濟法學的形成是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這個條件稱之為主觀條件。三、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中國經濟法,是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相伴而生。
在中國數千年歷史長河中,短暫的二十年里,在經濟立法和司法等方面開創了經濟法制的新時代,目前,一個比較完整的經濟法規范性文件體系,在我國已初步形成。
自然資源與財產管理立法方面: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等法律先后出臺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立法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
市場規制和維護競爭立法方面: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等。經濟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規律是:
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廣泛而深刻的調控;國家“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的協同并用。第二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關于經濟法概念1、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各種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是“國民經濟管理和經濟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是“企業法說”。它在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初創時期,對于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作為一個新型法律部門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迄今在闡釋經濟法的性質和地位方面仍有著積極意義。但是,“企業經濟法說”的范圍和調整對象過于狹窄。3、認為經濟法是“法在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它是關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法,包括國民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和經濟秩序法。4、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其他平等性質的經濟關系、商事主體間的商品貨幣流轉關系、國家作為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間的直接管理性經濟關系等,則分別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調整。6、認為經濟法是“有關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這是在中國經濟法學界占主導地位的“管理協作說”。
該學派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活動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就是公法和私法的因素融為一體的特點;因此,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超出了傳統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疇,應稱之為“經濟法”。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我們認為經濟法是“有關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的經濟關系有: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經營協調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
(一)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在國家管理經濟過程中形成的物質利益關系。在此,我們把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限定為以國家為管理主體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監管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訂、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的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市場監管關系,包括在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二)經營協調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營協調關系包括經濟聯合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和經濟競爭關系。1.經濟聯合關系
主要指全國性的或跨地區跨部門的企業集團大型公司等在其組合過程中發生的聯合關系。這種聯合關系涉及社會整體利益,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因此需要政府協調。2.經濟協作關系
是指各經濟法主體之間業務往來、相互協作與交換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實質上這種關系是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合同關系。如涉及社會利益的、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的一些格式合同關系。如供應電合同關系、政府采購合同關系、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等。3.經濟競爭關系
市場競爭是市場運行的動力和市場經濟存在的前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者之間,為爭取有利的生產和銷售條件,就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和其他條件,無時不在進行較量。然而,市場競爭也天然地具有限制競爭和損害競爭的傾向。為了維持市場競爭關系,必須通過制定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和市場競爭狀態加以控制,使之符合充分適度競爭的要求。(三)組織內部經濟關系企業內部的人、財、物管理關系,如企業財務會計、國有企業內部領導體制、因實行承包等經濟責任制而將企業內部管理外在化條件下產生的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但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應當將這種關系的調整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因為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涉及到企業的自主權。過寛的,過嚴的限制會妨礙企業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會對企業的自主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四)涉外經濟關系經濟法不僅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和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同時也調整涉外經濟關系。
第三節經濟法的本質和地位一、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的本質具有兩層含義:
1.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2.是指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經濟法的本質是社會本位法,因為由社會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概括如下:(一)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優先和首要考量。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二)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關系復雜,利益主體多元化,各類矛盾沖突復雜。因此,需要法律對社會個體和社會整體之間的矛盾,對利益具體的多元化的各方面矛盾進行平衡,進行協調。這個平衡與協調的任務就是經濟法的任務。由經濟法的根本任務也就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三)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經濟法從調整對象來說,既有經濟管理關系,也有經濟協調關系,也有涉外經濟關系。在調整手段方面,要運用民法協商手段,要運用行政法手段,有時還要運用刑法的手段。當然,經濟法主要是運用經濟的手段。
(四)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五)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這里的公,在利益關系上,主要是指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私主要指個體的或個人的利益。經濟法在調整對象方面,公的利益和私的利益都要兼顧。從法學上面來看,公和私代表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第二章經濟法律關系第一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一、經濟關系與經濟法律關系經濟關系是在人們的社會行為中共同形成的物質利益關系,它是人際之間最普遍的社會關系。法律能夠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具體的經濟關系。那些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經濟關系,也不會依法而轉移。法不能夠調整它們。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經濟關系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經濟法律規范的存在;二是由經濟法律所確認的某些事實狀態的出現二、經濟法律關系構成作為法律關系的一類,經濟法律關系也具有主體、客體和內容等三個要素。1、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與一般法律關系的客體一樣無非也包括行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4類。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力和承擔的義務與職責。第二節經濟法主體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和條件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它既是經濟權利的享受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二、經濟法主體的特點1、多樣性2、層次性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分為五種:1、國家機關權利機關管理機關2、社會組織(1)企業單位(2)事業單位
(3)農村經濟組織(4)社會團體3、內部組織4、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戶和公民5、國家經濟法律以上4、5、可稱為經濟法特殊主體。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內容一、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的概念
經濟權利,是經濟法所規定的一種資格,為一定行為或不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主要包括經濟職權和經營管理權
經濟義務,是經濟法所規定的一種責任,即經濟法主體依經濟法或約定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法定經濟義務和約定經濟義務。二、經濟職權是指經濟管理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依法的享有和行使的權力。關于經濟法律客體自己看教材第33頁。
第二編經濟組織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律制度
(一)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企業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一、企業和企業管理企業有以下特征:
(二)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三)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四)企業是能夠獨立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二、工業企業法(參看教材第48頁)第二節工業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1.工業企業設立的條件《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7條具體規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七)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工業企業設立的程序工業企業設立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批、和登記三個階段。(一)申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單位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
(二)審批:按照工業企業的規模,根據我國級別管理的有關規定由有關機關進行審批;(三)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工業企業的變更和終止,與工業企業的設立一樣,也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工業企業變更和終止的形式主要有: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產。本節要注意的問題有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變更和終止。一、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性質(1)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兩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2)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經營權。(3)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4)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企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經濟管理權和財產經營權兩類;具體的講,共有14項權利,他們是: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三、關于企業的義務和對國家的經營責任制度
企業的法律上的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對國家;對協作單位;對企業職工。企業對國家的經營責任制度的內容包括:1.分配責任制度。2.工資儲備基金制度。3.財務管理責任制度。4.經營性虧損處理制度。5.獎勵制度。第四節企業經營方式第四節企業經營方式本節講的企業經營方式主要是兩種:即企業租賃經營和企業承包經營。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原則,以關于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作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一、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經濟管理合同,它不同于一般的經濟協作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的特點:其主體一方總是代表國家的主管機關或授權部門;其關系調整的是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其目的是為了搞活國有企業。二、關于租賃經營
指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家授權單位為出租方,將企業有期限的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規定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的方式。三、租賃經營與一般的租賃關系、租賃合同的區別:1.企業租賃經營是實行兩權分離、實行經營責任制的一種形式,是在國家與企業之間確立責權利關系,由企業自主經營的一種方式。其出租方始終是國家授權單位,它代表國家行使處分權,但它又不是所有人。2.與傳統租賃的標的多為有形的固定資產不同,企業租賃經營的標的則是由各種生產要素組成的,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價值財富的整體組織。3.傳統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要依照合同規定使用標的物,按期交付租金,到期歸還原物,即可完全獨立自主地使用租賃物。企業租賃經營的承租方則必須遵照并實現合同的經營目標,既自主地行使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權又必須依照合同接受出租方的指導和監督。4.傳統租賃關系的承租人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使用租賃物,向出租人交付的也只是租金,不需為出租方增加租金以外的利益。企業租賃經營的承租方不僅要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且要為出租方所代表的國家交還一個已實現經營管理目標、能夠繼續經營和發展、提供更高經濟效益的企業。第五節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內部領導體制
根據法律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內部全面推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責任。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有:1.審議建議權
2.審議通過權3.審議決定權4.評議監督權5.選舉、推薦權
第六節
企業與政府部門關系的法律調整根據行政法規定:企業經營管理權、財產的使用權由企業自己規定。如果政府部門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講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法律依據,權利,經營方式,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特點,企業的內部管理機制,廠長經理負責制,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四章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概述一、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概念和特征1、我國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生產資料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商品經濟組織。2、集體所有制企業基本特征有:(1)企業財產屬于集體所有;(2)企業是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它不同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它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3)企業實行的是共同勞動;(4)企業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勞分配的方式。3、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類型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城鎮企業)和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鄉鎮企業)兩類。二、集體所有制企業法1、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是確認集體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集體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和集體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的法律淵源199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二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律制度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明確規定了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的規定:(一)本城鎮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城鎮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城鎮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于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并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集體企業的變更和終止(1)關于變更:集體企業的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2)關于終止: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二)依法被撤銷;(三)依法宣告破產;(四)其他原因。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業終止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四、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五項權利:財產所有權;經營方式選擇權、自主安排產供銷等活動權、人事勞動權、優惠待遇權。義務:自己看教材第78頁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一)民主管理
1、職工的權利和義務(1)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3)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4)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5)辭職;(6)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2、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和職權(1)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2)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1)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2)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3)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4)審議并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5)審議并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6)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于兩次。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二)廠長(經理)負責制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不得向集體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七、法律責任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未經審批和核準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三)違反核準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四)利用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五)其他違法行為。集體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集體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節鄉鎮企業法一、鄉鎮企業法概述(一)鄉鎮企業的概念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是指投資超過50%,或雖不到50%,但能起到控股或支配作用。
(二)鄉鎮企業的性質總體上屬于集體性質;因為大部分鄉鎮企業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其財產屬于該集體的全體農民所有;至于農民合伙或單獨設立的鄉鎮企業,其財產權利當然是屬于其投資者所有。(三)鄉鎮企業的任務鄉鎮企業的任務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社會服務,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支援農業。(四)鄉鎮企業法的概念指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的健康發展,調整關于涉及鄉鎮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五)國家保護和鼓勵鄉鎮企業的發展(六)國家給予鄉鎮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1、納稅方面;
2、信貸方面;
3、在發展基金方面;
4、在人才方面;
5、在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二、鄉鎮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1、鄉鎮企業的設立條件與前面講到的城鎮集體企業的要求基本一致。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鄉鎮企業的變更和終止鄉鎮企業在改變名稱、住所、或者合并、分立、停業、終止時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3、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并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三、鄉鎮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鄉鎮企業的權利義務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大體一致;但鄉鎮企業還有一些特別的權利:如企業有權依法合理開發和使用自然資源。義務:鄉鎮企業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作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要切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四、鄉鎮企業的管理1、鄉鎮企業的民主管理企業的重大決策和有關職工工資待遇、福利、勞動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本企業或職工的意見。2、在財稅管理方面
鄉鎮企業的稅后留利留給企業的部分,不應低于60%,該部分應由企業自主安排,主要用做擴大再生產,進行技術改造等。五、在鄉鎮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的責任主要是加強對企業的規劃、指導、幫助、監督和作好服務。第五章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私營企業法一、私營企業概述(一)私營企業的概念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贏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具有下列特征:1、私營企業的資產屬于私人所有。
2、私營企業中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私營企業的資產屬于私人所有,決定了私營企業的資產者同工人的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3、私營企業是贏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是一種私人投資、雇工勞動、獨立進行商品經濟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二)私營企業的種類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三種。私營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私營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司名稱應當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樣;(2)投資者應為2人以上30人以下,投資者超過30人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后始得辦理登記。(3)注冊資金應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二、私營企業法的概念私營企業法是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私營企業的設立和關閉(一)私營企業的設立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到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申請人應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證明:1、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的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的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同時還應提供其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生產經營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的私營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載明合伙人的書面協議,其中包括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提供公司章程,其中包括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和住所;※.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和每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
(二)私營企業的變更(三)
私營企業的關閉。
三種情況:解散、破產和被撤消。
四、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如自主定價、可申請貸款、拒絕攤派等,私營企業投資者要按照稅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參照個體工商戶繳納管理費,月收費不超過1000元。
其他內容:
如私營企業稅后留利不得低于50%,作生產發展基金;私營企業依照
33%的比例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私營企業也要按照
2%的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撥交工會經費。第二節合伙企業法一、合伙企業概述(一)合伙企業的概念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二)合伙企業的特征1、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企業應有穩定的組織機構,有自己的名稱,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經營主體資格。2、合伙企業是一種共同經營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合伙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無限責任”字樣。3、合伙企業是人合企業。合伙企業以個人為本位。合伙企業一般沒有法定最低資本額的規定。而對合伙人的身份則有規定,這與作為資合企業的公司是有區別的。4、合伙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合伙企業是一種獨立進行商品經營活動,并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三)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不承認合伙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但合伙企業有自己的名稱、經營場所、資金、經營的必要條件,所以他可以依照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起訴和應訴的主體資格。
二、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指確認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合伙企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關文件: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三、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要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合伙企業的變更合伙企業的變更除包括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還包括入伙和退伙;
(三)合伙企業解散、清算1、合伙企業解散的條件:(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2、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3)合伙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四、合伙人和合伙協議(一)合伙人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必須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此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即達成合伙協議。(二)合伙協議的內容舉辦合伙企業必須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五、合伙人的出資和合伙企業的盈虧分擔(一)合伙人的出資※.
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二)合伙企業的盈虧分擔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六、合伙企業的財產
(一)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二)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七、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資舉辦一個從事汽車修理的合伙企業,某甲、某丙各出資人民幣5萬元,而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某甲、某丙委托某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三人訂立一份合伙協議,協議做出如下規定:
案例分析2.某甲、某丙不參與企業的事務管理,全部委托某乙執行企業事務。某乙在執行事務中所產生的收益與另外兩個合伙人4比6分成,如發生虧損則由某乙承擔。1.某甲、某丙的出資以人民幣現款出資,于合伙企業成立后1月內,第1期出資2萬元,6個月內全部繳付。某乙以設備和修理工具出資不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三方協商估價為8萬元,設備和修理工具不辦理過戶手續,仍由某乙使用和處置。4.合伙企業起名“萬利得”汽修有限責任公司。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責,某乙負無限責任。3.某甲個人對趙某負有債務1萬元,合伙企業曾替趙某大修汽車1次,趙某欠合伙企業1萬元的修理費。趙某提出以對某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試分析:1.合伙協議有關出資、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合伙協議有關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以及虧損分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合伙企業協議有關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關系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企業名稱及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答題要點:1.有關出資期限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出資期限。以實物出資也可以不經法定機構評估,由合伙人約定,但一經出資即成為合伙企業財產,不得不辦理過戶手續,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處理。2.合伙企業可以選擇委托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該約定有效,但執行合伙人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約定,但如發生虧損,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因此,虧損由某乙一人承擔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3.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4.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所有合伙人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合伙企業起名為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某乙一人負無限責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必要的從業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經營主體資格。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它是由個人獨立投資、獨立經營、獨立享受收益、承擔風險、并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3、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個人獨立的經營體,他既不同于合伙企業,也不同于資合企業的公司。4、個人獨資企業是贏利性的經濟組織,是一種獨立進行商品經營活動,并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指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解散及清算(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行業相符合;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包括投資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案例分析:2000年,王某投資200萬元興辦了泰衡服裝廠,雇傭供認0余人,主營服裝出口和來料加工業務。由于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泰衡服裝廠于2001年關閉。李某是泰衡服裝廠的債權人,2001年泰衡服裝廠清算時李某在國外,沒接到清算通知,也沒看到清算通告。等到2003年李某回國時該廠已經倒閉,李某要求王某清償債務,王某遂訴至法院。試分析:1、王某是否有義務償還泰衡服裝廠所欠李某的債務?2、試分析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形式。第六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1、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是指在我國境內依照我國法律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單獨直接投資或由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中國投資者:中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2、外商投資企業的分類※.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外商投資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權和份額的比例不同可以分為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根據合資的方式合資企業又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雙方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合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中外雙方以契約的方式設立的企業;3、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不同的特點;外商在企業中有全部或部分資本,外國的投資者對企業有部分或全部的控制權,并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4、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法律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新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指導該投資方向的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對于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家給予優惠待遇;該規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概述(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概念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概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內外管理與經濟協作關系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與登記1、設立審批根據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2、申請設立的程序(1)由中國合資經營企業一方提交設立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營企業協議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董事名單;合營企業協議和合營企業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同是最主要的基本文件,是對合作協議進一步的具體化規定;當協議與合同有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為準。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一)組織形式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二)注冊資本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2、確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的總額,目的在于表明企業的信用和所負的責任,它是合資企業承擔風險責任的依據;也是合營各方利潤分配的基礎。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1、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的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在董事會領導下,合營企業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法律規定,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會組織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五、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計劃,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物資購買。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與清算(一)關于期限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原則上為十年至三十年。(二)關于解散(按照和約進行)(三)關于清算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概述(一)概念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二)有關法律(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特征(1)合作主體:外方: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中方:中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與合資一樣)(2)合作企業是契約式的合作企業;(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中國的企業,其國籍是中國,是中國的企業,合作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他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第四節外資企業法律制度一、外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法概述1、概念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2、外資企業的法律特征(1)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的,從法律上說屬于中國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后,是中國法人,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2)外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住所在中國境內。(3)企業的全部注冊資本都是外國投資者投資,不能由中國企業提供部分注冊資本,這是外資企業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一個重要區別。
案例分析甲方為我國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國一家飯店管理公司。雙方擬成立一家中外合資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第二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酒店,其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不拘任何一方。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按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第四十三條對本合同的修改,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后即生效。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可以適用中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外國法律。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的期限不做約定,由雙方根據經營狀況另行協議。試分析:上述合同條款中的哪些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如何修改?答題要點:
1.所列條款中,第三十六條無錯,不需修改。2.其余各條中有四處不妥,應改正:(1)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不是合營企業的法定形式。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才可以采取合伙企業的形式。因此,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改為有限責任公司。(2)第二十五條改為董事長由合營一方擔任的,副董事長應由他方擔任。《合營企業法》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3)第四十三條改為對合資經營合同的修改,必須經合營雙方簽署協議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4)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5)第四十五條合營企業屬于服務性行業的,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期限暫行規定》第3條的規定,合營各方舉辦服務性行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第七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1、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它具有各種企業所共有的屬性。2、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3、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4、設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二)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確認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主體資格,調整公司的組織和經濟運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公司的分類※.以股東對公司所負的責任為基礎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以公司組成為基礎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組織系統為基礎可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以公司管轄系統為基礎可分為:總公司、分公司;※.以公司的國籍為基礎可分為:本國公司、跨國公司;※.以公司股份掌握的對象為基礎可分為:封閉式公司、開放式公司。各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類,主要是針對以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為基礎進行的分類,可分為:(一)無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論其出資額多少,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四)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的公司。(五)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股份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的公司。我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節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兩人以上50人以下)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萬、30萬、10萬)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股東的出資額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30、50萬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三)公司的設立登記當股東的全部出資被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四)公司的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如5人以上)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如不能低于百分之30)
(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1、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開募集。(四)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并依照《公司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三、公司的變更(一)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所謂新設合并則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二)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做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后,應及時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有關股東認繳新股或新增資本問題按《公司法》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公司的破產或解散(一)公司的破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二)公司的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清算組的職權和清算程序
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清償后尚有剩余財產時,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三節公司的組織機構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股東組成。除國家有特別限制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等,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通常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需要而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議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其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解散或清算,變更公司的組織形式,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1.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3-13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2.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督機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只設l一2名監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和義務1.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以下五種人不能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二)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人。(三)對公司、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負有責任的董事或廠長、經理,自公司或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末逾3年的。(四)對公司、企業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仍未清償的。此外,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本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財會負責人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二、國有獨資公司(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的機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形式及其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基本相同。(2)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由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一、股票的發行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數來確定其在公司中的權利義務大小,股份是股東權利或股東地位的表現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采用紙面形式,也可以其他形式。《公司法》將股票分為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2.股份或股票發行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3.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三、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股票上市的暫停和終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第五節公司債券一、概念:1.債券,是指企業或政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憑券有權在約定期限內要求發行人還本付息。2.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第六節公司的財務
一、對公司財務會計的要求
1.
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經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2.
公司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
3.
公司的各項會計報表應按規定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
4.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二、公司利潤分配(一)利潤分配原則1.
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
交納所得稅;
3彌補以前利潤彌補虧損后仍存在的虧損;
4.
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5.
提取任意公積金;
6.
支取股利。(二)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資本或準備金;公積金分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盈余公積金又分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兩種;盈余公積金累計已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三)公益金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用于集體福利的資金。一是從成本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賠償安葬協議書
- 機動車轉讓過戶協議書
- 稻田調解協議書
- 蘇州電子協議書
- 股份變賣協議書
- 芯片合資協議書
- 美團電子協議書
- 開發商房屋拆遷協議書
- 男方撫養協議書
- 藥店清場協議書
- 2025年農村個人果園承包合同
- 湖北省武漢市2025屆高三年級五月模擬訓練試題數學試題及答案(武漢五調)
- 醫師掛證免責協議書
- 濟南民政離婚協議書
- DL∕T 5210.6-2019 電力建設施工質量驗收規程 第6部分:調整試驗
- GB/T 34560.1-2017結構鋼第1部分:熱軋產品一般交貨技術條件
- GB/T 29318-2012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
- VSTi音源插件列表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五篇
- 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處理流程圖
-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鑒定表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