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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集體合同法第三節集體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第二節集體合同的內容和期限第一節概述第五節集體合同的爭議處理第四節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PART概述第一節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作為勞動法中的兩種合同形式,既存在著聯系,也有著明顯的區別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從歷史角度看也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之后,才會進一步簽訂集體協議從現實程序看(1)主體不同(2)內容不同(3)效力不同(4)目的不同(5)程序不同(6)爭議處理機制不同兩者的差別二、集體合同的分類(一)工會的性質(1)以集體合同管理體制為標準(2)以集體合同內容為標準(3)以集體合同主體為標準按照不同的標準,集體合同可以分作不同的種類(4)以集體合同層次為標準可分為單一管理的集體合同和多頭管理的集體合同可以分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可以分為企業集體合同和行業集體合同可以分為區域性集體合同和全國性集體合同三、集體合同的演進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在20世紀前半葉的集體合同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歸納如下。一種是單獨立法模式或單行法模式,另一種是綜合立法模式或法典模式集體合同是社會轉型和勞資矛盾的產物,最早出現于英國、美國和德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有關集體合同和集體談判的國際立法也取得了迅速發展國外三、集體合同的演進南京國民政府于1930年頒布了《團體協約法》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對集體合同也做出了專門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于1949年8月發布《關于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規定辦法》,對集體合同的內容、期限、訂立原則及手續等做出了規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也有集體合同方面的內容自1983年至今,中國每年均派代表團出席各種會議我國集體合同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南京國民政府于1929年完成的《勞動法典草案》國內:三、集體合同的演進2001年修訂的《工會法》在進一步規范集體合同的基礎上,對集體協商做出規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相繼頒布了一些辦法和規定,如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做了重新修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0年發布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此外,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5年8月制定并向各級工會發出了《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專設一節,對集體合同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規定目前,我國已有制定“集體合同法”的計劃改革開放以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對于集體合同的簽訂、生效及效力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四、集體合同的功能集體合同制度之所以盛行于現代各國,并且在勞動法體系中處于與勞動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勞動合同制度更為重要的地位,是因為在保護勞動者利益和協調勞動關系方面,集體合同具有勞動法規和勞動合同所無法取代的功能(1)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立法的不足①勞動法所規定的關于勞動者利益的標準屬于最低標準,按此標準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②勞動法規關于勞動者利益和勞動關系協調規則的規定四、集體合同的功能(2)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因單個勞動者是相對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抗衡,難免會違心地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不合理條款;而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就可改善單個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利于雙方平等協商,避免勞動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條款②勞動者之間因各自實力不同而在與用人單位相對時實際地位有差別,僅以勞動合同來確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難免有的勞動者受到歧視,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同工不同酬等);通過集體合同就可以確保在一定范圍內全體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平等③勞動關系的內容包括工時、定額、工資、保險、福利、安全衛生等多個方面,若都由勞動合同具體規定五、集體合同的模式世界各國的集體合同,可分為單一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和多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在實行單一層次集體合同模式的國家,法律只允許存在一個層次的集體合同——基層集體合同,即由基層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只對本單位全體職工和單位行政具有法律效力的集體合同。目前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并不多,我國實行這種模式現代西方國家大多實行多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其中,有的國家(如歐美各國)基層集體合同不多,大量的是宏觀層次集體合同;有些國家(如日本)大量的是基層集體合同,宏觀層次集體合同則較少單一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多層次集體合同模式PART集體合同的內容和期限第二節一、集體合同內容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就商談事項最終達成一致的條款。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1)勞動報酬①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②工資支付辦法;③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④工資調整辦法;⑤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⑥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⑦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一、集體合同內容(2)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①工時制度;②加班加點辦法;③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④勞動定額標準;⑤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⑥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⑦其他假期(3)勞動安全與衛生①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②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③安全操作規程;④勞保用品發放標準;⑤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4)補充保險和福利①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②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③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④職工親屬福利制度一、集體合同內容(5)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②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③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④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6)職業技能培訓①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②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③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7)勞動合同管理①勞動合同簽訂時間;②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③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④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8)獎懲與裁員①勞動紀律、考核獎懲制度、獎懲程序;②裁員的方案、裁員的程序、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二、集體合同的期限集體合同的期限是指集體合同的有效存續期間。從世界范圍看,集體合同的期限主要有兩種這類合同期限較少被采用,少數國家一般只規定這類合同的生效時間,對何時終止不作規定。按照慣例,這類合同可以在當事人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對方時即行終止這類合同一般對最長期限和最短期限進行限制,通常規定最短期限為一年,以保證集體合同的穩定性一是不定期集體合同二是定期集體合同為了使集體合同的規定與社會現實相吻合,通常規定最長期限為3至5年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期限為1至3年PART集體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第三節一、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集體合同訂立的主體,又稱集體合同簽約人,即分別代表集體合同當事人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動者方簽約人和用人單位方簽約人一般法定為具有集體合同當事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機關法定為用人單位團體的機關和用人單位的單位行政(法定代表人)勞動者方簽約人用人單位方簽約人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根據《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第五條的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即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即進行集體協商的雙方主體應相互尊重、平等協商①合法原則②協商原則即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應當誠實守信、公平合作③合作原則即集體協商過程中要兼顧雙方合法權益④利益兼顧原則即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應維護公共秩序,避免采取過激行為⑤和平原則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一)集體合同的訂立①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②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③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④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1.協商程序的啟動⑤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一)集體合同的訂立①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做出回應③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④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2.協商會議的規程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二)職代會或全體職工的討論通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所以,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三)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為了保障集體合同內容的公平、合法,加強政府對集體勞動關系的指導,有的國家規定集體合同在由雙方代表簽字后即生效,但實行政府備案制;有的國家要求集體合同簽訂后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方能生效。我國屬于后一種情況,即實行集體合同審查制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1)集體合同的報送與登記(2)集體合同的審查管轄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三)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①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②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3)集體合同審查的范圍(4)審查意見的提出與送達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將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5)審查異議的再協商二、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四)集體合同的生效①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②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3)集體合同審查的范圍(4)審查意見的提出與送達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將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5)審查異議的再協商三、集體合同的效力對人效力即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約束力。一般認為,受集體合同約束的人包括集體合同的當事人(當事團體)和關系人①當期效力,即集體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內具有約束力;②溯及效力,即集體合同可追溯到對其成立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生效力;③余后效力,即集體合同終止后對依其訂立并仍然存續的勞動合同還有約束力(一)對人效力(二)時間效力空間效力主要指集體合同在哪些地域、產業(職業)發生效力(三)空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效力,也就是指集體合同適用于何時、何地及何人。集體合同只要完全具備有效要件,即主體合格、內容和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訂立程序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條款在一定范圍內成為勞動關系的規范,并設定權利義務PART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第四節一、集體合同的履行①企業工會應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后,及時與企業協商解決②企業工會可以與企業協商建立集體合同履行的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③工會小組和車間工會應當及時向企業工會報告本班組和車間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履行集體合同,對于集體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來說,既是約定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集體合同立法中,一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有明確規定,有的還特別強調用人單位方對集體合同的履行全國總工會就企業工會和職代會對集體合同履行的監督規定了下述要點:④職代會有權對集體合同履行進行民主監督;企業工會應當定期向職代會或全體職工通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組織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二、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由于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集體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增刪集體合同的解除,則是指集體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終止原集體合同(一)變更和解除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2.國家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3.由于出現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4.由于發生破產等使原企業法人不復存在的事件,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5.由于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為不必要二、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①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的條款、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理由等。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建議后,另一方必須在集體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1.雙方協議變更集體合同的程序②雙方協議。如果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建議后,另一方也有相同的愿望,雙方就可以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和條件等進行協商談判,在此基礎上達成一致性的書面協議③協議書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經審議確認后,協議即告成立,原合同或原合同的有關條款即行終止二、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單方面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是不允許的。但在符合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法定條件的特殊情況下,如在企業破產、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條件下,允許當事人一方單方面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2.單方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①企業破產,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副本②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需要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時,應提供有關證明③因對方違約集體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享有單方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一方,可直接行使其權利,但也須分不同情況履行下列手續:三、集體合同的終止集體合同的終止,即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集體合同的效力消滅。它包括下述幾種情形一是集體合同因有效期屆滿而終止:集體合同在約定期限屆滿時,除依法延期者外,應當終止;依法延期者在所延長期限屆滿時,也應當終止二是集體合同因目的實現而終止:集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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