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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ppp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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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合同指南

(試行)

編制說明

本指南所稱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合同是

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與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或項目公

司)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在PPP項目中,除

項目合同外,項目公司的股東之間,項目公司與項目的融資方、承

包商、專業運營商、原料供應商、產品或服務購買方、保險公司等

其它參與方之間,還會圍繞PPP項目合作訂立一系列合同來確立

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構成PPP項目的合同體系。

PPP項目合同是整個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

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PPP項目的交易結構、風險分配機制等均通

過PPP項目合同確定,并以此作為各方主張權利、履行義務的依

據和項目全生命周期順利實施的保障。PPP從行為性質上屬

于政府向社會資本采購公共服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構成民事主體之

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在履行PPP

項目的規劃、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時,與社會資本之間構成行政

法律關系。因此,我國PPP項目合同相關法律關系的確立和調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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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主要是現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包括《民法

通則》、《合同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擔保

法》、《保險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民

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土地管理法》、

《建筑法》、《環境保護法》等。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的意見》(國發[]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

決定》(國發["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口60號)、《財政部關于推廣

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76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

(財金口113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PPP實踐,編制本指

南,以幫助PPP項目各參與方全面系統地認識PPP項目合同,

指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本指南共4章、29節,全面系統介

紹PPP項目合同體系,說明各主要參與方在PPP項目中的角色

及訂立相關合同的目的,闡述PPP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條

款,具體分析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配原則、基本內容和權利義務安

排。同時,從付費機制和行業領域兩個方面,詳細剖析不同類型PPP

項目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條款。PPP項目兼具長期性、復

雜性與多樣性,項目所處地域、行業、市場環境等情況的不同,各

參與方合作意愿、風險偏好、談判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最終表現為

合同內容上的千差萬別。本指南僅對PPP項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

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作原則性介紹,并不能適用所有PPP項目

的特點和個性需求。實踐中,PPP項目各參與方應當結合項目客

觀需要和談判結果,充分借助專業力量,因地制宜地訂立PPP項

目合同。

鑒于我國PPP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法律制度、機構能力和實踐

經驗等方面均有待進一步加強和豐富,今后財政部將及時對本指南進

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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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PPP項目主要參與方

第二節PPP項目合同體系

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解釋

第三節項目的范圍和期限

第四節前提條件

第五節項目的融資

第六節項目用地

第七節項目的建設

第八節項目的運營

第九節項目的維護

第十節股權變更限制

第十一節付費機制

第十二節履約擔保

第十三節政府承諾

第十四節保險

第十五節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

第十六節不可抗力

第十七節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

第十八節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

第十九節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節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一節合同附件

第三章不同付費機制下的核心要素

第一節政府付費

第二節使用者付費

第三節可行性缺口補助

第四章不同行業下的特定條款

第一節公共交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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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公用設施項目

第三節社會公共服務項目

第一章總則

PPP項目的參與方通常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方、融資方、承包商

和分包商、原料供應商、專業運營商、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機構等。

一、政府

根據PPP項目運作方式和社會資本參與程度的不同,政府在PPP

項目中所承擔的具體職責也不同。總體來講,在PPP項目中,政府需

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劃、采購、管理、監督等

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

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

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

系,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為便于區分政府的不同角色,本指南中,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

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二、社會資本方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

資本或項目公司O本指南所稱的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

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它國

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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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人。但在PPP實踐中,社

會資本通常不會直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

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及項目其它相關合同的簽約主體,

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能夠由社會資本(能夠是一家企業,也能夠是

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能夠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

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

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三、融資方

PPP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融機

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

等。根據項目規模和融資需求的不同,融資方能夠是一兩家金融機構,

也能夠是由多家銀行或機構組成的銀團,具體的債權融資方式除貸款

外,也包括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影響工程技術成敗的關

鍵因素,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

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斷,是項目能否獲得貸款的一個重

要因素。

承包商主要負責項目的建設,通常與項目公司簽訂固定價格、固

定工期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而言,承包商要承擔工期延誤、工程

質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風險。

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承包商可能會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把

部分工作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根據具體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包商從事

的具體工作可能包括設計、部分非主體工程的施工,提供技術服務以

及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等。承包商負責管理和協調分包

商的工作。

五、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根據不同PPP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部分

的運營和維護事務交給專業運營商負責。但根據項目性質、風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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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運營商資質能力等不同,專業運營商在不同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

范圍和風險也會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中,項

目公司不承擔需求風險或僅承擔有限需求風險的,可能會將大部分的

運營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而在一些采用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項目

中,由于存在較大需求風險,項目公司可能僅僅會將部分非核心的日

常運營管理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

六、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在一些PPP項目中,原料的及時、充足、穩定供應對于項目的平

穩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原料供應商也是這類項目的重要參與方之一。

例如在燃煤電廠項目中,為了保證煤炭的穩定供應,項目公司通常會

與煤炭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

七、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在包含運營內容的PPP項目中,項目公司通常通過項目建成后的

運營收入來回收成本并獲取利潤。為了降低市場風險,在項目談判階

段,項目公司以及融資方通常都會要求確定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

方,并由購買方與項目公司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以保證項目未來的穩定

收益。

八、保險公司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在項目建設和運營

期間面臨著諸多難以預料的各類風險,因此項目公司以及項目的承包

商、分包商、供應商、運營商等通常均會就其面臨的各類風險向保險

公司進行投保,以進一步分散和轉移風險。同時,由于項目風險一旦

發生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PPP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

有較高要求。

九、其它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PPP項目還必須充分借助投資、法律、

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PPP項目的參與

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在PPP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PPP項目的合同體系。PPP項目的合同通常

包括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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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等)、融資合同和保

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合同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

心。

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互不影響,

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傳導關系”,

了解PPP項目的合同體系和各個合同之間的傳導關系,有助于對PPP

項目合同進行更加全面準確的把握。

首先,在合同簽訂階段,作為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PPP項目

合同的具體條款不僅會直接影響到項目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議內容,而

且會影響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的融資合同以及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

等其它合同的內容。此外,PPP項目合同的具體約定,還可能通過工

程承包或產品服務購買等方式,傳導到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原料供

應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上。

其次,在合同履行階段,合同關系的傳導方向可能發生逆轉。例如分

包合同的履行出現問題,會影響到總承包合同的履行,進而影響到

PPP項目合同的履行。

PPP項目基本合同體系

一、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

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

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

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是其

它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核心。

在項目初期階段,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資本(即

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確雙方的合作

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關鍵權利義務。待項目公司成立

后,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

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也會對PPP項目合

同生效后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項目所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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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繼續存續進行約定。

二、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

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

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

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

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

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項目投資人訂立股東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于設立項目公司,由項目

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因此項目公司的股東可能會包括

希望參與項目建設、運營的承包商、原料供應商、運營商、融資方等

主體。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更直接地參與項目的重大決策、掌握項目

實施情況,政府也可能通過直接參股的方式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但

政府通常并不控股和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在這種情形下,政府與其

它股東相同,享有作為股東的基本權益,同時也需履行股東的相關義

務,并承擔項目風險。

股東協議除了包括規定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一般條款外,還可能

包括與項目實施相關的特殊規定。以承包商作為項目公司股東為例,

承包商的雙重身份可能會導致股東之間一定程度的利益沖突,并在股

東協議中予以反映。例如,為防止承包商在工程承包事項上享有過多

的控制權,其它股東可能會在股東協議中限制承包商在工程建設及索

賠事項上的表決權;如果承包商參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承擔項目的設

計、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長期持股,承包商會希望在股東協議中預先

做出股權轉讓的相關安排;但另一方面,如果融資方也是股東,融資

方通常會要求限制承包商轉讓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的權利,例如

要求承包商至少要到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才可轉讓其所持有的項目

公司股權。

三、履約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一般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運營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

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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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項

目公司能夠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能夠分別與不同承包商

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直接影響PPP項目合同的履

行,進而影響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況。因此,為了有效轉移項目

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固定

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

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履

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約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司有

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外包給有經驗的專業

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個案中,運營維護事務的外包可

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

的運營和維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

給其它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由于PPP項目的期限通常較長,在項目的運營維護過程中存在較

大的管理風險,可能因項目公司或運營商管理不善而導致項目虧損。

因此,項目公司應優先選擇資信狀況良好、管理經驗豐富的運營商,

并通過在運營服務合同中預先約定風險分配機制或者投保相關保險

來轉移風險,確保項目平穩運營并獲得穩定收益。

(二)運營服務合同。

在原料供應合同中,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

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

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般性條款外,原料

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要求供應商以穩定的價

格、穩定的質量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原料。

(三)原料供應合同。

有些PPP項目在運營階段對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個

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等影響,

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繼而可能會影響

整個項目的持續穩定運營,例如燃煤電廠項目中的煤炭。因此,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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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主要供應商簽訂長期原

料供應合同,并且約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原料價格。

(四)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產品

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定的銷售對象,對

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據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產品

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終使用者。以政府付費的供

電項目為例,政府的電力主管部門或國有電力公司通常會事先與項目

公司簽訂電力購買協議,約定雙方的購電和供電義務。

此外,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即

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低采購量,只要項目公司按照最

低采購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應按照最低

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

四、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項目貸

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融資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融資方

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

最主要的融資合同。

在項目貸款合同中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條件、

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同時,

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融資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它權

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或由政府作出

某種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以及

PPP項目合同中予以具體體現。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PPP項目的融資安排是PPP項目實施的關鍵

環節,鼓勵融資方式多元化、引導融資方式創新、落實融資保障措施,

對于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權益以及保障PPP項目的成功實施

至關重要。本指南僅就PPP項目合同中所涉及的與融資有關的條款和

內容進行了闡述,有關PPP項目融資的規范指導和系統介紹,請參見

另行編制的PPP融資專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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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

目公司及其它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

段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險種類包括貨

物運輸險、工程一切險、針對設計或其它專業服務的職業保障險、針

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

鑒于PPP項目所涉風險的長期性和復雜性,為確保投保更有針對

性和有效性,建議在制定保險方案或簽署保險合同前先咨詢專業保險

顧問的意見。

六、其它合同

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它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

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

第二章PPP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PPP項目合同概述

PPP項目合同是PPP項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約定政府與社會資本

雙方的項目合作內容和基本權利義務O雖然不同行業、不同付費機制、

不同運作方式的具體PPP項目合同可能千差萬別,但也包括一些具有

共性的條款和機制。本章將詳細介紹PPP項目合同中最為核心和具有

共性的條款和機制。

-?、合同主體

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同當

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項目所在

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授權機構自己

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同,由該省交通

廳簽署。

(二)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常獨立于

社會資本而運營。根據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公司可能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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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企業,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二、合同主要內容和條款

根據項目行業、付費機制、運作方式等具體情況的不同,PPP項

目合同可能會千差萬別,但一般來講會包括以下核心條款:引言、定

義和解釋;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前提條件;項目的融資;項目用地;項目

的建設;項目的運營;項目的維護;股權變更限制;付費機制;履約擔保;

政府承諾;保險;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監督和介

入;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項目的移交;適用法律及爭議

解決;合同附件;等等。

除上述核心條款外,PPP項目合同通常還會包括其它一般合同中

的常見條款,例如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環境保護、聲明與保證、通知、

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訂等。

三、風險分配

(一)風險分配原則。

PPP項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項目公司之間合理分配

風險,明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確保PPP項目順利實

施和實現物有所值。在設珞PPP項目合同條款時,要始終遵循上述合

同目的,并堅持風險分配的下列基本原則:

9

(例如通過購買相應保險);

,承擔風險的一方不應將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轉移給合同相對

方。

(二)常見風險分配安排。

具體PPP項目的風險分配需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以及各方的風

險承受能力,在談判過程中確定,在實踐中不同PPP項目合同中的風

險分配安排可能完全不同。下文列舉了一些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風險分

配安排,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風險分配安排并非適用于所有項目,

在具體項目中,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進行充分評估論證。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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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獲取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

章第六節);

(2)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

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

征收征用和法律變更等,詳見本章第十五節)。

,包括:

(1)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

(2)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例如完工風險、供應

風險、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移交資產不達標的風險等;

(3)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

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詳見本章第四節);

(4)獲得項目相關保險。

:自然不可抗力。

四、法律適用

本指南主要針對在我國實施的PPP項目,除了說明和借鑒國際經

驗的表述外,有關PPP項目合同條款的分析和解釋均以我國法律作為

適用依據。

第二節引言、定義和解釋

引言、定義和解釋是所有PPP項目合同中均包含的內容,一般會

放在PPP項目合同的初始部分,用以說明該合同的簽署時間、簽署主

體、簽署背景,以及該合同中涉及的關鍵詞語的定義和條款的解釋方

法等。

一、引言

引言部分,即在PPP項目合同具體條款前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

內容:

(一)簽署時間及簽署主體信息。

在PPP項目合同最開始一般會明確該合同的簽署日期,該日期通

常會影響PPP項目合同部分條款的生效時間。例如前提條件條款、爭

議解決條款等,會在合同簽署日即生效,而其它一些特定條款則在全

部前提條件滿足或被豁免的情形下才生效(請見本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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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部分還會載明PPP項目合同簽署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

表人及其它注冊信息,以明確簽署主體的身份。

(二)簽約背景及簽約目的。

PPP項目合同引言部分還可能會簡要介紹項目雙方的合作背景

以及雙方簽訂該PPP項目合同的目的等。

二、定義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定義條款,對一些合同中反復使

用的關鍵名詞和術語進行明確的定義,以便于快速索引相關定義和術

語,并確保合同用語及含義的統一性,避免將來產生爭議。

定義部分通常會包括“政府方”、“項目公司”、“工作日”、“生效日”、

“運營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變更”、“融資交割”、“技

術標準”、“服務標準”、“性能測試”等PPP項目涉及的專業術語及合

同用語。

三、解釋

為了避免合同條款因不同的解釋而引起爭議,在PPP項目合同中

通常會專門約定該合同的解釋方法。常見的解釋包括:標題僅為參考

所設,不應影響條文的解釋;一方、雙方指本協議的一方或雙方,并

且包括經允許的替代該方的人或該方的受讓人;一段時間(包括一年、

一個季度、一個月和一天)指按公歷計算的該時間段;“包括”是指“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經修訂、更新、補充或替代后的

該合同或文件;等等。

第三節項目的范圍和期限

一、項目的范圍

項目的范圍條款,用以明確約定在項目合作期限內政府與項目公

司的合作范圍和主要合作內容,是PPP項目合同的核心條款。

根據項目運作方式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政府與項目公司的合作范圍可

能包括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某個基礎設施或提供某項公共

服務等。以BOT運作方式為例,項目的范圍一般包括項目公司在項目

合作期限內建設(和設計)、運營(和維護)項目并在項目合作期限結束

時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通常上述合作范圍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項目合作期限內不會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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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與其它任何一方合作。

二、項目合作期限

(一)期限的確定。

O評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受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等等。

,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方式也不同,常見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

式包括以下兩種: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2)分別設珞獨立的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并規定運營期間

為自項目開始運營之日起的一個固定期限。

上述兩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的最主要區別在于:在分別設珞設計

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的情況下,如建設期出現任何延誤,不論是否屬

于可延長建設期的情形,均不會影響項目運營期限,項目公司依然能

夠按照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運營項目并獲得收益;而在規定單一固定期

限的情況下,如項目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運營且不屬于能夠延

長期限的情形,則會直接導致項目運營期縮短,從而影響項目公司的

收益情況。

鑒此,實踐中應當根據項目的風險分配方案、運作方式、付費機

制和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基本的原則是,項

目合作期限能夠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并且形成對項目公司的有效激

勵。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項目的實際期限還會受制于提前終止的規定。

(二)期限的延長。

由于PPP項目的實施周期通常較長,為了確保項目實施的靈活

性,PPP項目合同中還可能包括關于延長項目合作期限的條款。

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能夠延期的事由,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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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于項目合作期限內發生非項目公

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損失的情形下,項目公司能夠請求

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9

(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請見本章第一節)導致項目公司延誤

履行其義務;

O

(三)期限的結束。

導致項目合作期限結束有兩種情形: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或者項目

提前終止(關于期限結束后的處理,請見本章第十八節和第十九節)。

第四節前提條件

一般情況下,PPP項目合同條款并不會在合同簽署時全部生效,

其中部分特定條款的生效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只有這些前提條件被

滿足或者被豁免的情況下,PPP項目合同的全部條款才會生效。

如果某一前提條件未能滿足且未被豁免,PPP項目合同的有關條款將

無法生效,并有可能進一步導致合同終止,未能滿足該前提條件的一

方將承擔合同終止的后果。

一、前提條件

(一)前提條件的含義和作用。

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效所

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賦予其一定的時間以完成項

目的融資及其它前期準備工作,并不會影響項目期限的計算及項目收

益的獲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等前提

條件才能夠正式實施項目,有利于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二)常見的前提條件。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的不同,在項目正式實施之前需要滿足的前提

條件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常見的前提條件包括:

——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完成融資交割是PPP項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只有確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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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公司及融資方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營提供足夠資金的情況下,項目

的順利實施才有一定保障。

根據項目雙方的約定不同,完成融資交割的定義也可能會不同,

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并向融資方提交所

有融資文件,并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

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項目公司實施PPP項目可能需要履行相關行

政審批程序,只有獲得相應的批準或備案,才能保證PPP項目的合法

合規實施。

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一般的風險分配原則,該項

條件通常應由對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負

責滿足,例如:

(1)如果項目公司能夠自行且快捷地獲得相關審批,則該義務可

由項目公司承擔;

(2)如果無政府協助項目公司無法獲得相關審批,則政府方有義

務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審批;

(3)如果相關審批屬于政府方的審批權限,則應由政府方負責獲

得。

——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在PPP項目中,保險是非常重要的風險轉移和保障機制。政府方

為了確保項目公司在項目實施前已按合同約定獲得了足額的保險,通

常會將保險(主要是建設期保險)生效作為全部合同條款生效的前提

條件。

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保險的規定(請

見本章第十四節)購買保險,且保單已經生效,并向政府方提交了保

單的復印件。

一一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在一些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為進一步控制項目實施風險,會

要求項目公司先完成項目實施涉及的其它主要合同的簽署工作,以此

作為PPP項目合同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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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安排是:項目公司已根據項目合同中有關規定簽訂工程總

承包合同及其它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政府方提交了有關合同的復印

件。

O

在PPP項目合同中雙方還可能會約定其它的前提條件,例如,項

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二、前提條件豁免

上述前提條件能夠被豁免,但只有負責滿足該前提條件的一方的

相對方擁有該豁免權利。

三、未滿足前提條件的后果

(一)合同終止。

如果雙方約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滿足,并且

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長期限,則該合同方有權終止項目合

同。

(二)合同終止的效力和后果。

O

如果由于未滿足前提條件而導致合同終止,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

在合同終止后仍屬有效的條款外,其它權利義務將終止。

O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其應當滿足的前提條件

而導致合同終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權向其主張一定的經濟賠償,但經

濟賠償的額度應當與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相匹配,并符合我

國合同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

O

為了更好地督促項目公司積極履行有關義務、達成相關的前提條

件,政府方也能夠考慮在簽署PPP項目合同時(甚至之前)要求項目公

司就履行前提條件提供一份履約保函0具體項目中是否需要項目公司

提供此類保函、保函金額多少,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

(1)在投標階段是否已經要求項目公司提供其它的保函;

(2)是否有其它激勵項目公司滿足前提條件的機制,例如項目期

限或付費機制的設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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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目公司不能達成前提條件的風險和后果;

(4)政府方因項目無法按時實施所面臨的風險和后果;

(5)按時達成前提條件對該項目的影響;等等。

如果項目公司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達成前提條件,且政府

方未同意豁免該前提條件時,政府方有權提取保函項下的金額。

第五節項目的融資

PPP項目合同中有關項目融資的規定,不一定會規定在同一條款

中,有可能散見在不同條款項下,通常包括項目公司的融資權利和義

務、融資方權利以及再融資等內容。

一、項目公司的融資權利和義務

在PPP項目中,通常項目公司有權并且有義務獲得項目的融資。

為此,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相關資產和

權益的歸屬,以確定項目公司是否有權通過在相關資產和權益上設定

抵質押擔保等方式獲得項目融資,以及是否有權通過轉讓項目公司股

份(關于股權變更的限制,請見本章第十節)以及處谿項目相關資產或

權益的方式實現投資的退出。

與此同時,由于能否成功獲得融資直接關系到項目能否實施,因

此大多數PPP項目合同中會將完成融資交割作為項目公司的一項重

要義務以及PPP項目合同全部生效的前提條件(關于融資交割以及具

體前提條件的安排,請見本章第四節)。

二、融資方的權利

為了保證項目公司能夠順利獲得融資,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

規定一些保障融資方權利的安排。融資方在提供融資時最為關注的核

心權利包括:

(-)融資方的主債權和擔保債權。

如果項目公司以項目資產或其它權益(例如運營期的收費權)、或

社會資本以其所持有的與項目相關的權利(例如其所持有的項目公司

股權)為擔保向融資方申請融資,融資方在主張其擔保債權時可能會

導致項目公司股權以及項目相關資產和權益的權屬變更。因此,融資

方首先要確認PPP項目合同中已明確規定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有權

設珞上述擔保,并且政府方能夠接受融資方行使主債權或擔保債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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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以確保融資方權益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融資方的介入權。

由于項目的提前終止可能會對融資方債權的實現造成嚴重影響,

因此融資方通常希望在發生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且項目公司無法在約

定期限內補救時,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項目提前終止前對于項目

進行補救(關于項目提前終止的機制,請見本章第十八節)。為了保障

融資方的該項權利,融資方通常會要求在PPP項目合同中或者通過政

府、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對融資方的介入權予以明

確約定。

三、再融資

為了調動項目公司的積極性并保障融資的靈活性,在一些PPP

項目合同中,還會包括允許項目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對項目進行再融資

的規定。再融資的條件通常包括:再融資應增加項目收益且不影響項

目的實施、簽署再融資協議前須經過政府的批準等。此外,PPP項目

合同中也可能會規定,政府方對于因再融資所節省的財務費用享有按

約定比例(例如50%)分成的權利。

第六節項目用地

PPP項目合同中的項目用地條款,是在項目實施中涉及的土地方

面的權利義務規定,通常包括土地權利的取得、相關費用的承擔以及

土地使用的權利及限制等內容。

一、土地權利的取得

(一)一般原則。

大部分的PPP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其它涉及建設的

項目,均會涉及到項目用地問題,由哪一方負責取得土地對于這類項

目而言非常關鍵。

在PPP實踐中,通常根據政府方和項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力、更

有優勢承擔取得土地的責任的原則,來判定由哪一方負責取得土地。

(二)兩種實踐選擇。

實踐中,根據PPP項目的簽約主體和具體情況不同,土地使用權

的取得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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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考慮因素。

如果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對土地使用權擁有一定控制

權和管轄權的政府或政府部門(例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PPP

項目實施中,該政府方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對于項目的實施一般更為

經濟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所

有權一般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由對土地使用權有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

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更為便利(根據我國法律,除鄉(鎮)村公共設施

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它的建

設用地均須先由國家征收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將其變為國有

土地后才可進行出讓或劃撥);另一方面,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它

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實踐,對于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大多采用劃撥的

方式,項目公司一般無法自行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2)具體安排。

政府方以土地劃撥或出讓等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建設用地

的土地使用權及相關進入場地的道路使用權,并根據項目建設需要為

項目公司提供臨時用地。項目的用地預審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證均由政

府方辦理,項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遷和安珞,通常由政府方負責完成該土

地的征用補償、拆遷、場地平整、人員安珞等工作,并向項目公司提

供沒有設定他項權利、滿足開工條件的凈地作為項目用地。

O

如果項目公司完全有權、有能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行取得土地

使用權的,則能夠考慮由項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政府方應

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的費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所涉及的費用。

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的費用

包括:土地出讓金、征地補償費用(具體可能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珞補

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恢復平整費用以及臨時使

用土地補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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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費用的承擔。

實踐中,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與支付相關費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

主體。通常來講,即使由政府方負責取得土地權利以及完成相關土地

征用和平整工作,也能夠要求項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關費用。

具體項目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費用和承擔多少,需要根據費用的性

質、項目公司的承擔能力、項目的投資回報等進行綜合評估。例如,

實踐中項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會約定一個暫定價,項目公司在暫定價

的范圍內承擔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如實際費用超過該暫定價,對

于超出的部分雙方能夠協商約定由政府方承擔或由雙方分擔。

三、土地使用的權利及限制

(一)項目公司的土地權利一一土地使用權。

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約定,項目公司有權在項目期限內獨占性

地使用特定土地進行以實施項目為目的的活動。根據我國《土地管理

法》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夠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能夠轉

讓、出租、抵押。

(二)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由于土地是為專門實施特定的PPP項目而劃撥或出讓給項目公

司的,因此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明確規定,未經政府批準,項

目公司不得將該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或用于該項目

以外的其它用途。

除PPP項目合同中的限制外,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還要受土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約束,并且要遵守

《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政府方的場地出入權。

O

為了保證政府對項目的開展擁有足夠的監督權(關于政府方的監

督和介入權利,請見本章第十七節),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規

定政府方出入項目設施場地的權利。

但政府方行使上述出入權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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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在特定目的(雙方可在PPP項目合同中就“特定目的”的具

體范圍予以明確約定)下才有權進入場地,例如檢查建設進度、監督

項目公司履行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等;

(2)履行雙方約定的合理通知義務后才可入場;

(3)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衛規定,并不得影響項目的正常建設

和運營。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條件和限制僅是對政府方合同權利的約

束,政府方及其它政府部門為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管職權而采取的行政

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條款的限制。

第七節項目的建設

包含新建或改擴建內容的PPP項目,通常采用BOT、BOO或ROT

等運作方式,項目建設是這類PPP項目合同的必備條款。有關項目建

設的條款通常會包括設計和建設兩部分內容。

一、項目的設計

(一)設計的范圍。

根據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一般來講設計能夠分為三個或四個

階段。對于土建項目,設計通常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初始

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施工設計)三個階段;對于工業項目(包括工藝

裝路設施)以及復雜的基礎設施項目,通常還要在上述初步設計和施

工圖設計階段之間增加一個擴初設計(或技術設計)階段。

根據政府已完成設計工作的多少,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設計范

圍也會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僅編制了項目產出說明和可行性研究報

告,項目公司將承擔主要的設計工作;如果政府已完成了一部分設計

工作(如已完成初步設計),則項目公司的設計范圍也會相應縮小。

(二)設計工作的分工。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的不同,PPP項目合同中對于設計工作的分工

往往會有不同。常見的設計工作分工包括:

、項目產出說明一一由政府或社會資本方完成。

如果PPP項目由政府發起,則應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和項目產出說明的編制工作;如果PPP項目由社會資本發起,則可行

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產出說明由社會資本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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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產出說明由誰完成,其均應作為采購

文件以及最終簽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項目公司完成。

在PPP項目合同簽署后,項目公司負責編制或最終確定初步設計

和施工圖設計,并完成全部的設計工作。

(三)項目設計要求。

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前,雙方應協商確定具體的項目設計要求

和標準,并在PPP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確定項目設計要求和標

準的依據通常包括:

,例如建筑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

(四)設計的審查。

在PPP項目中,雖然設計工作通常主要由項目公司承擔,但政府

方享有在一定的期限內審查設計文件并提出意見的權利,這也是政府

方控制設計質量的重要途徑。設計審查條款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特別是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項目公司有義務將上述文件

提交政府方審查。

(通常在合同明確約定)審查設計文件。如果設計文件中存在任何

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政府方能夠要求項目公司對不符合合同的部

分進行修正,有關修正的風險、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如果政府方在

上述約定期限內未提出審查意見,約定審查期限屆滿后項目公司即可

實施項目設計方案并開始項目建設。

,能夠提交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政府方的上述審查不能減輕或免除項目公司依法履行相關設計

審批程序的義務。

(五)項目設計責任。

在PPP項目中,通常由項目公司對其所作出的設計承擔全部責

任O該責任不因該設計已由項目公司分包給其它設計單位或已經政府

方審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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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的建設

在PPP項目合同中,要合理劃分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的

權利義務,更好地平衡雙方的不同訴求,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項目建設要求。

O

與項目設計類似,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前,雙方應協商確定具

體的項目建設標準,并規定在PPP項目合同中。常見的建設標準和要

求包括:

(1)設計標準,包括設計生產能力或服務能力、使用年限、工藝

路線、設備選型等;

(2)施工標準,包括施工用料、設備、工序等;

(3)驗收標準,包括驗收程序、驗收方法、驗收標準;

(4)安全生產要求;

(5)環境保護要求;等等。

項目的建設應當依照項目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并且嚴格遵守建

筑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地

方及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項目建設所依據的相關設計文件和技術

標準通常會作為PPP項目合同的附件。

O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項目的建設工期及進度安

排。在完工時間對于項目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中,還會在合同中進一

步明確具體的完工日期或開始運營日。

(二)項目建設責任。

在PPP項目中,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時間

完成項目的建設并開始運營,該責任不因項目建設已部分或全部由項

目公司分包給施工單位或承包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當然,在PPP項目中,項目建設責任對項目公司而言是約束與激

勵并存的。在確保項目按時按質量完工方面,項目公司除了客觀上要

受合同義務約束之外,還會有額外的商業動機,因為通常只有項目開

始運營,項目公司才有可能獲得付費。

(三)政府方對項目建設的監督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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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及時了解項目建設情況,確保項目能夠按時開始運營并

滿足合同約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對項目建設進行必要的監

督或介入,并且通常會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一些保障政府方在建設

期的監督和介入權利的條款。

這種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權應該有多大,也是項目建設條款的核

心問題。需要強調的是,PPP項目與傳統的建設采購項目完全不同,

政府方的參與必須有一定的限度,過度的干預不僅會影響項目公司正

常的經營管理以及項目的建設和投運,而且還可能將本已交由項目公

司承擔的風險和管理角色又攬回到政府身上,從而違背PPP項目的初

衷。

(關于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機制,請見本章第十七節):

(1)定期獲取有關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及其它相關資料;

(2)在不影響項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場檢查和測試;

(3)對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進行有限的監控(例如設定資質要求

等);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項目的建設工作;等等。

第八節項目的運營

在PPP項目中,項目的運營不僅關系到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效

率和質量,而且關系到項目公司的收入,因此對于政府方和項目公司

而言都非常關鍵。有關項目運營的條款通常包括開始運營的時間和條

件、運營期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政府方和公眾對項目運營的監督等內

容。

一、開始運營

(一)概述。

開始運營,是政府方和項目公司均非常關注的關鍵時間點。

對政府方而言,項目開始運營意味著能夠開始提供公共產品或服

務,這對于一些對時間要求較高的特殊項目尤為重要。例如奧運會場

館如果沒有在預定的時間完工,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和損失。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多數PPP項目中,項目公司通常只有項目開

始運營后才能開始獲得付費。因此,項目盡早開始運營,意味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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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夠盡早、盡可能長時間的獲得收入。

基于上述原因,開始運營的時間和條件也是雙方的談判要點。

(二)開始運營的條件。

O

在訂立PPP項目合同時,雙方會根據項目的技術特點和商業特性

約定開始運營的條件,以確定開始運營及付費的時間點。常見的條件

包括:

(1)項目的建設已經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響運營的部分)并且已

經達到滿足項目目的的水平;

(2)已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計劃完成項目試運營;

(3)項目運營所需的審批手續已經完成(包括項目相關的備案審

批和竣工驗收手續);

(4)其它需要滿足項目開始運營條件的測試和要求已經完成或具

備。

O

在一些PPP項目中,開始運營與建設完工為同一時間,完工日即

被認定為開始運營日。但在另一些項目中,開始運營之前包括建設完

工和試運營兩個階段,只有在試運營期滿時才被認定為開始運營。

這種包括試運營期的安排通常適用以下兩種情形:

(1)在項目完工后,技術上需要很長的測試期以確保性能的穩定

性;

(2)在項目開始運營之前,需要進行大量的人員培訓或工作交接。

(三)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

如果項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開始

運營,將可能承擔如下后果:

:無法按時獲得付費、運營期縮短。

通常來講,根據PPP項目合同的付費機制和項目期限機制,如果

項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開始運營,其開始獲得付費的時間也將會

延遲,并且在項目合作期限固定、不分別設谿建設期和運營期且沒有

正當理由能夠展期的情況下,延遲開始運營意味著項目公司的運營期

(即獲得付費的期限)也會隨之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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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一些PPP項目合同中會規定逾期違約金條款,即如果項目公司未

能在合同約定的日期開始運營,則需要向政府方支付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PPP項目合同中都必然包括逾期違約

金條款,特別是在逾期并不會對政府方造成很大損失的情況下,PPP

項目合同中的付費機制和項目期限機制已經足以保證項目公司有動

機按時完工,因而無需再另行規定逾期違約金。

如果在PPP項目合同中加入逾期違約金條款,則應在項目采購階

段對逾期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據此確定逾期違約金的金額和

上限(該上限是項目融資方非常關注的要點)O

O

如果項目公司延誤開始運營日超過一定的期限(例如,200日),

政府方有權依據PPP項目合同的約定主張提前終止該項目(關于終止

的后果和處理機制,請見本章第十八節)。

O

為了確保項目公司按時按約履行合同,有時政府方也會要求項目

公司以履約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約擔保。如果項目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

定運營項目,政府方能夠依據雙方約定的履約擔保機制獲得一定的賠

償(關于履約擔保機制,請見本章第十二節)。

(四)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

此處的政府方原因包括政府方違約以及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的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例如政治不可抗力等(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

擔的風險,請見本章第一節)。

O

因政府方原因導致項目公司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通常項目公司

有權主張延遲開始運營日并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

O

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如電站項目)中,對于因發生政

府方違約、政治不可抗力及其它政府方風險而導致項目在約定的開始

運營日前無法完工或無法進行驗收的,除了能夠延遲開始運營日之

外,還能夠規定“視為已開始運營”,即政府應從原先約定的開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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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日起向項目公司付費。

(五)因中性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

此處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它雙方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

風險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項目合同簽訂后發生的,合同雙方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

不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屬于政府方和項目公司違約或應由其承擔風險

的事項。

因中性原因導致政府方或項目公司不能按期開始運營的,受到該

中性原因影響的一方或雙方均能夠免除違約責任(例如違約金、賠償

等),也能夠根據該中性原因的影響期間申請延遲開始運營日。

二、運營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一)項目運營的內容。

根據項目所涉行業和具體情況的不同,PPP項目運營的內容也各

不相同(關于各個行業的特性和運營特點,請見第四章),例如:

、橋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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