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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網址:總校監督電話:82228505PAGE要想成功,就要時時審視:辛勤的雙腳要是否走在正確的道路上。PAGE692012年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講義張海峽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是標準的企業法律分類。總結:國企和公司如何比較?(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總結:1一人公司和國獨的性不體現在投資主體間,體現在管理監督主體中。但是他倆都沒有性。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必然具備最重要的三獨屬性:1獨立的財產總結:A股東要轉移出資所有權;B公司都有最低資本限額;合伙沒有這些要求。2并且能夠以自己的獨立的名義享有民事、商事權利總結:告公司,告法人名義;告個人合伙,告合伙人名義;告合伙企業,告()名義。3并獨立承擔民事、商事責任。總結:A股東責任有限,公司責任獨立!表現在:a股東對公司()不負責;b股東對公司()不負責;B公司和股東是雙重人格,股東是股東,公司是公司,誰也不管誰!因此,公司存在問題。公司,股東。(二)公司的分類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形式劃分,公司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對應普通合伙企業)、兩合公司(對應有限合伙企業)、股份兩合公司(我國沒有此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總結: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1注冊資本拆分和不拆。股票是()。A注冊資本==;股本是()B增資即,減資則。2出資憑證區別:出資證明書和股票。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專用概念,對應有限公司的();()兩類公司的通用概念。2、以公司之間的組織關系為標準,可以分為本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分公司的劃分,是內部關系的標準,分公司有公司之名,無公司之實;有獨立的訴訟/締約能力,但無責任能力。母子公司的劃分,是外部關系的標準,子公司是完全獨立的。例如,甲公司的子公司是乙,乙的分公司是丙,那么丙的對外違約行為,誰來負責,答案:()。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母是子的股東。子公司一般分為:全資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資多少?()出資怎樣到位,一次性還是分期?被全資收購的公司,要變更為()若被收購公司是上市公司,怎么辦?A母公司對外負債,其債權人可否執行它對子公司的出資?可執行什么?子公司對外負債,其債權人可否執行母公司的財產呢?什么情形下可以?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1.公司合并:(1).定義: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滅;A的人格存續;新設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滅。產生新的人格C;(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總結:1合并影響債權人利益,所以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還債或者提供擔保。2債權人不在上述期限內主張權利,視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擔。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來,A的人格繼續存續;新設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滅,產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總結:分立對債權人沒有實質性影響。1分立后的公司對原來債務不負擔連帶責任,是以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公司減資的程序: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總結:1減資影響債權人利益,程序和合并相同。2為什么沒有規定公司增資的特別程序要求呢?()債權人利益,只需要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支持。(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含監事):(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總結:1為什么忠實勤勉義務沒有監事呢?因為監事()主體!2公司強調一個字(),合伙強調一個字()。法律約束: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高管:(1)法定高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2)章定高管: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三)公司財務與會計1.公司收益分配。(1)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總結:利潤-補虧-納稅-提法定公積金-提任意公積金(選擇性)-分紅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的含義:12(3)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積金三個用途:彌補虧損、擴大經營和轉增投資;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來彌補虧損。(四)股東訴訟制度:1.代表訴訟制度(代位訴訟、派生訴訟),保護公司利益;(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原告:被告:2股東資格要求。股份公司中長線持股的股東可以代位訴訟。3商行為都是()行為。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原告:被告:2必須用盡前置程序,()時,不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總結:1原告:被告:2董高害公司,請求監事(會)告;監事害公司,請求董事(會)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3他人是();依照上述規定,如何理解?4代表訴訟必須窮盡前置程序,才能提起。5代表訴訟費用由股東個人承擔,而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公司。2.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利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總結:原告:被告:3.公司人格否認之訴: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認,相關股東應當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總結:1原告:被告:2個案約束力;3嚴重侵害時候才適用。4相關股東才連帶;不要傷及無辜;5連帶就等于人格否認完畢;6人格否認制度是日本詞匯,我國沿用英美稱謂:揭開公司面紗。7債權人分為資本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4.其他股東訴訟制度(決議瑕疵之訴):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總結:1內容違法違規();程序違法違規違章,內容違章();(因為程序違法,未必結果違法;內容違章,未必損害公司利益;);(例如章程對投資擔保金額的限制。)2除斥期間()日,無效之訴,無限制;撤銷之訴,60之內;3必須請求()撤銷。4程序違法僅指(和),不含其它程序事項。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總結:()才擔保,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妨礙公司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資格和人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總結:人數上限,保證公司封閉性,人合性。股份公司設下限,保證公司的開放性,資合性。2.股東出資要求:⑴.最低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總結:人民幣3萬是評估資本,不是必須出人民幣;注冊資本僅僅只是登記時的數字,但是,實際資本可以和注冊資本不一致。⑵.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不得出資的形式: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總結:1,原因:無法轉移所有權。2債權和股權、法人名稱權能出資嗎?A可以貨幣估價B并能依法轉讓的財產可以出資,因此股權和債權等可以了,同時法律法規可以列舉排除,例如姓名名譽信用勞務等。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總結:3萬:;10萬:;500萬:; ⑶資本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總結:兩個標準同時具備,就高不就低。1A公司≤15萬,首期≥B公司≥15萬,首期≥20%; ⑷出資責任:A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總結:1出資不足:出資+違約+連帶2違約責任對()承擔。3違反的是哪個約?B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總結:1出資不實:補足+連帶2對()承擔;()負擔連帶責任。3股東之間()出資,出資不實的責任()承擔。C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總結:抽逃出資:抽逃出資:返還+連帶;ABC行政責任:5%--15%罰款;刑事責任: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罰金;“三五”香煙二十根;(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和股東名冊:1.股東權利分類:(1)自益權(非固有權),為自己,分紅權;一般都是財產性權利。公益權(固有權),例如出席會議和表決權。一般都是事務性權利。(2)單獨股東權,一個人行使,例如,分紅權,多為財產性權利。少數股東權,需要持股的比例要求,多為事務性權利例如,事務性表決權,防止影響事務效率。2、具體權利:⑴.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⑵.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總結:1公司拒絕查賬,應當承擔()責任;2該權利只有()性主體才有,例如()()(),不過有限合伙人只有在()才能行使。查賬權僅適用于人合類主體,有限公司還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股份公司根本沒有此權。3查賬權不能()⑶.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剩余財產;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總結:1只有這三個權利,公司法明示按照實繳比例行使,其它權利視為按照認繳比例即可以行使,例如投票權、選舉權等。⑷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總結:1這是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總結: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2原告是10%權的股東。2.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為記名股東)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總結:1名冊對內,登記對外;2某人,名冊上沒有,登記上有意味著:內部股東會無權參加,內部不是股東;外部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公司一般要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轉讓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總結:()轉讓,沒有通知、同意、保障優先購買權的義務;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總結:1向外轉讓是自由的。2過半數不含半數,轉讓股東回避表決。3此處表決股東實行()主義,這是()的要求。4未出資而轉讓股權,出資義務誰履行?受讓人善意,原股東履行;受讓人惡意,連帶履行;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以及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時候(20日內),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結:查賬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權轉讓的限制都反映了()。 4.股權買回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總結:1退股權、用腳投票制度;2原告:,被告:3起訴期的長度:4只有()股東才能行使此權利。5其中第一個情形,()年投反對票即可。6有限公司股東只有這三個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權;在股份公司中,則只存在第2個情形。除了這些法定情況,股東均不得退股,否則為非法抽逃出資。7股東維權四大手段:橫向()、縱向()、強制()、直接()。8三大類訴訟:害公司,派生訴;害股東,直接訴;(3)決議無效或可撤銷之訴。(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總結:1無()性;2股東只能是(),不能是()。最低注冊資本和法定資本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總結:實繳資本制度。3.投資人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另外,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總結:1計劃生育+絕育手術。2法人不受該款限制。3自然人可以在舉辦一人公司的同時()其他公司,自然人舉辦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其他公司。公示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要進行年度的財務強制審計義務。6.組織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也就是股東會的主要權利事項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總結:機構可以簡化到()全無。唯一的股東可以同時行使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利,那么監事會的權利呢?7.一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是為財產混同,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總結:1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該股東舉證,債權人無需舉證。2原告:被告:。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資本制度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也即法定資本制。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也即分期繳付制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十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組織機構不設股東會。其他機構可設。公司機構應當健全。轉投資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或沒有(例如國獨)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只有1-2名監事監事會可以發行債券可以發行債券不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規模小,準則主義設立,封閉,人合性為主,股權一般內部轉讓,不發行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發行股票,規模資合性為主各類的公司最低資本限額總結: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為3萬元為認繳資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10萬為實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商業銀行:(1)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2)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3)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均為實繳貨幣資本。拍賣公司:(1)一般拍賣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百萬元人民幣;(2)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千萬元人民幣。證券公司。(1)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2)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根據經營項目分別為最低限額為一億、五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二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⑴.發起人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總結:1發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人,且不能是();2對()的要求,是便于對發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資。⑵.發起設立的分期繳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總結:此處指設立之后的增資可以轉為向社會公開募集,封閉性因此只是設立階段的特點;但是,欲增資,必須先把設立階段的資本出資到位,繳足。⑶.募集設立的法定資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總結:1需要實繳出資,就是一次性出資的公司有:(,,,)(4)股份公司募集設立的程序:|發起人認購股份↓制作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承銷:證券公司;代收:銀行)↓申請批準募集↓公開募股↓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口訣:發招兒稍呆,屁股創傷。登記前登記后認股人、發起人股東認股書股票創立大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發起設立中股東大會選)更換通過章程修改可以撤資不可以發起人合伙法人認股人對出資財產仍享有所有權公司財產(二)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⑴.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總結:1必須是在一年內發生;2三項各自超過30%。3屬于股東大會額外增加的三分之二表決事項。⑵.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總結:1董事會內部監督,享有董事權和監督的職權;2兼職不超()單位;3人數不低于董事會人數的();4連任不能超過()年。⑶.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2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3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總結: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股東大會提審,為什么?為()董事會人數的()。⑷.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總結:中期財報:月底之前公布;年終財報:月底之前公布;累積投票制度: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和監事的時候,每一股份擁有和應選人數相同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總結:1只有()才適用;2例:股東有1萬股,選8名董事,該股東多少表決權呢?(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1)股份轉讓的限制: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例如發起人認購的35%)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總結:發起人——1、持股為();2、兩個1年內不得轉讓;3、持股比例不低于()。4、半數以上()。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1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4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總結:防內幕交易。(2)股份自己收購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也即股票期權制度)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股權買回請求權)公司因前款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思考:①②需要多少表決權呢?)。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總結: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長的時間()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也沒有()。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總結:1因為:公司處分質物,實現質權時候,轉讓該本公司股票,將構成內幕交易而違法;2但是,公司得接受()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上述(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總結: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銷掉的公司不需要進行清算,其他情況下公司破產、經營到期的注銷都需要清算,為什么呢?因為合并和分立都對原來的公司債務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下來,對原來的公司債權人沒有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第七條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違法財產出資有效,獲得對應股權有效,但是作為非法財產予以剝奪。)
第八條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例如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1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2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1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2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1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2新股優先認購權、3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二章合伙企業法第一節普通合伙企業一.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總結:有限合伙人可以是無限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可以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經營的人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不能成為合伙人。1、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2、這5個之外的主體,都可以擔任普通合伙人。3、這5個可以擔任有限合伙人。4、合伙可以使用公司字樣;但是,普通合伙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二.合伙財產份額質押限制。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出質,否則出質無效;企業對此行為不負責,由出質合伙人自己對第三人進行賠償,性質為締約過失責任。三、合伙事務執行及合伙人的相關權利(一)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思考:1上述事項如果沒有經過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有效,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上述事項可以約定改變表決方式,第三人無法從外部做出判斷,因此,都應當推定對外有效,企業都要負責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項還有:入伙退伙、對外()、對外()。名范外不知增減擔,伙質額。(二)競業的絕對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對禁止等:第一,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第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總結:在公司中都是相對禁止: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三)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第一,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第二,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總結:絕對禁止。(四)合伙人向外轉讓份額,除非另有協議,否則要經過其他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保證優先購買權。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一)合伙企業與其債權人的關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為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為第二位的債務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人的個人債權人不得以此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業里面的權利。五、入伙與退伙(一)入伙:除另有約定,需要合伙人全體同意。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可以約定新合伙人可以進行內部追償。(二)退伙退伙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⑴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⑵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⑶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⑷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思考:誰退?2.單方通知退伙:聲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上述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3.當然退伙(事件導致):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⑴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總結:因為負擔不了無限連帶責任。⑶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⑷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總結:1完人變成了();2合伙人被錄用為()⑸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總結:等于未出資。4.除名退伙(過錯導致):即開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總結:⑴未履行出資義務;⑵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⑶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例如:競業。⑷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總結:1,一票否決即()除名。2,30日為不變期間;3訴權是為了防()。(三)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總結:1此處根本不是(),實質就是()。原因在于人合性。2另外繼承人未必是()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⑴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⑵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A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B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總結:1對()的債負責;2對()的債,但是()的也負責。第二節有限合伙企業一、定義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企業。總結:有限合伙就是兩合公司,其兩合性質體現為:1()和()的兩合;2()和()的兩合;3()和()的兩合;二、有限合伙人的義務:(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二)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總結: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為能力;例外情形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6、7兩項為代為訴訟和直接訴訟,統一由“怠”代表。)口訣:寶黛釵參見嬸嬸。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三)表見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總結:1第三人有()義務。2理由:有限合伙人身份()還債順序:企業先還——然后,普人和該有人無限連帶。(四)無權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債順序:企業先還——普人連帶——企業和普人向該有人追償。三、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相對自由)(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競業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出質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四)對外轉讓份額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總結:1,經約定,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2經約定,不需要保障優先購買權;3原因在于,有人是()性。(五)當然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四、合伙人責任性質的轉換(一)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總結:1普人與有人的相互轉換,對于原來的債都是(),對于此后的債則按照()負責。2有伙只剩下普人的轉為普伙;只剩下有人的,解散;3普人有人的十大區別:1無(限制)行為能力人,2有限責任;3不執行事務;4不得勞務出資;5當然繼承;6自我交易自由;7競業自由;8出質自由;9對外轉讓份額自由;10可以約定利潤歸部分人。五、合伙企業破產制度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總結:合伙企業只用破產()制度,不適用破產()制度。第三章企業破產法破產程序簡介:1兩個主階段:債權申報和清算;總結:1破產法對大企業實行破產保護,因為影響面大,側重保護企業;而小企業直接破產,因為后者規模小,人數少,對社會的沖擊影響的面小,因此不實行破產保護制度,直接保護債權人;2破產法一般不適用于低稅收,享受財政補貼的公用企業。經營性破產可以,政策性原因不破產。2兩個選擇性程序發生在第一個階段:A和解(只能債務人提出來,有表決權債權人(指,)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B重整1可以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十分之一的出資人提出重整。2重整期間限制四大權力:別除權、取回權、分紅權和董監高的股權轉讓權。3重整方案經分組表決,全部債權人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兩個主體-管理人:法院在立案時指定的負責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接受債權申報、清算分配債務人財產的機構和個人;債權人會議:負責審查債權、通過重整草案、和解協議,破產分配方案的臨時性自治組織,可以設常設機構債權人委員會,9人組成。圖表:1破產申請的提出破產申請人條件申請適用的程序管轄法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破產清算的申請2管理人指定方式指定方式相關規定隨機方式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競爭方式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請編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接受推薦方式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3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較重整和解協議提起期間1.直接申請;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1.直接申請;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提起人1.債權人;2.債務人;3.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只有債務人可以提起表決通過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表決生效須經人民法院批準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是否享有表決權享有不享有對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的效力有效無效(和解債權人中不包括該等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受影響不受影響不受影響4重整計劃的和解協議草案決議和通過的區別類別表決方式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最終結果重整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表決組均通過批準√未批準×部分表決組通過批準√未批準×全部表決組均未通過—×和解債權人會議特別決議方式(過半數、2/3以上)通過認可√未認可×未通過—×一、破產程序中的實體權利(一)破產抵銷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總結:只能()人提出來抵消。(二)別除權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就擔保物受償。總結:1、擔保物屬于破產財產或債務人財產。擔保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2、有擔保債權人對2個事項沒有表決權:A和解協議B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三)取回權破產的取回權的一點特殊限制規定:賣方發運的在途貨物可以取回,但是,買方清償全部貨款的,可以限制取回權。總結:1賣方通知在貨物送達之前到達買方的,買方視為對貨物(),貨物()破產財產;2賣方通知在貨物送達之后到達買方的,買方視為對貨物(),貨物()破產財產;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首先,破產費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總結:管理人就是法院的助理,所以費用列在一起。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總結:共益債務應當注意發生時間:受理破產申請后;受理之前發生屬于普通債權。朝鮮無核不致損。最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總結: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內部按()。2A財產100萬,破產費用60萬,共益債務60萬,先還完費用,剩余40萬對共益債務按比例還;B財產10萬,破產費用60萬,共益債務60萬,先還費用,沒有剩余,對共益債務不還。第四章票據法一、首先學員要搞清楚的是:順匯(買方出錢買方出票,錢票同一方向,都指向賣方。)逆匯(買方出錢賣方出票,錢票反方向。)付款人出票人 ⑵委托付款關系付款人不是()人是()。付款人出票人賣合同關系受票人受票人二0第一個背書人是()1有因性存在于任何()前后手之間。可()。2無因性存在于任何()前后手之間。不可()。付款人出票人3追索是()。4付款必須當日足額否則拒絕。付款人出票人受票人、背書人1持票人6背書人5背書人4背書人3背書人2受票人、背書人1持票人6背書人5背書人4背書人3背書人2三、背書付款人出票人(一)回頭背書1、回頭背書是()行為,()付款和追索。付款人出票人2、追索時,()范圍,向前追。3、當持票人是出票人時候,對()都不能追。4、回頭范圍內發生了()。⑴ 背書人3持票人、背書人2背書人2受票人、背書人1⑵(2)背書人3持票人、背書人2背書人2受票人、背書人14、5、6禁止轉讓背書1之后的再轉讓是()的,()付款和追索;票據行為是獨立性的。2(),不被()追索。3法理:創設惡意抗辯權,擊破間接前后手之間不能對抗的局限。4出票人寫禁止轉讓的,后手再轉讓無效,不能付款和追索。付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持票人4背書人3背書人2“持票人4背書人3背書人2“禁止轉讓”受票人背書人1四、承兌和保證出票人1適用于遠期匯票,為付款前置。本票支票和即期匯票見票即付,不需要承兌。出票人2效力:使承兌人成為()人。3保證:連帶性、獨立性。付款人、承兌人持票人4背書人3背書人2受票人、持票人4背書人3背書人2受票人、背書人1五、票據的偽造A被背書人2345背書人12"3"41偽造是指改變簽章的行為,改變其他事項都是變造。2偽造之后的轉讓是有效的,可以付款和追索。并且,只要后手是善意和有償的,即構成善意取得,不受前手盜贓物和遺失物的瑕疵影響。(無償取得的后手除外,權利不優于前面的人。)3即便失票人提起了公示催告,只要善意后手們申報權利,該程序就要終結。失票人的希望只能寄托在公安局抓偽造人方面。但是,善意取得環節的交付行為必須在法院公示催告之前作出,否則,是為受讓人惡意,不能善意取得。4偽造發生后,追索時,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不被追。文字部分配套講義票據權利的種類1.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須符合以下條件:(1)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以內。(2)持票人須將原來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5)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2.追索權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由于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票據權利的行使(一)行使方式1.提示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經程序。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的票據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見票即付的匯票1個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二)票據權利的保全和消滅1.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一)票據權利取得的原則1.持票人是就票據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給予的票據權利,任何人不得對此票據權的合法性提出疑義。2.凡是通過連續背書而取得票據的,在票據上記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3.凡取得票據時是善意或無重大過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4.凡是無代價或不以相當代價取得的票據,不得享有優先于前手的權利。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一)票據的偽造和變造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后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并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二)票據的更改和涂銷票據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有法定更改權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外。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指除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出票(一)匯票法定記載事項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上記載“交付貨物后匯票照付”或“資金到達后付款”等字樣的該票據無效。3.確定的金額。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二)出票人的簽名蓋章須注意三點:第一,出票人一人簽章即有效。第二,必須以本名簽章,不得以化名或筆名簽章。第三,法人為出票人的,其簽章為法人的票據專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個人印章或簽名。(三)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四)付款日期及簽發匯票的后果簽發匯票的法律后果(1)匯票經簽發后,即代表一定的資金數額;(2)出票人須將匯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簽發(收款人出票則由付款人承兌后才算簽發),收款人收取匯票后即享有票據權利;(3)匯票簽發后,付款人承擔的票據責任是按時付款,以及為付款作準備的承兌。匯票的轉讓轉讓限制在票據上記載特別內容,對背書轉讓加以一定限制,則構成限制背書。限制背書實為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人權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1)出票人限制背書。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轉讓,通過一般背書或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2)背書人限制背書。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若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如貼現、質押),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負票據責任。(3)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以已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匯票已承兌時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時,因其須對后手負擔保責任,因而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4)附條件背書。背書附有條件的,所負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5)部分背書和分別背書。將票據金額部分轉讓或分別轉讓給不同被背書人,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6)期后背書,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后的再轉讓,該背書人對后手負責。承兌及票據保證(一)承兌1.承兌的概念及意義(1)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三種票據種類中只有匯票才有承兌制度。(2)承兌是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須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兌,并且,要以匯票原件為行為對象,持票人須憑票提示承兌,付款人須在該票正面簽章準予承兌。2.提示承兌(1)提示承兌的概念,票據法規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2)承兌的時效,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3)承兌的例外,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付款人不得以該匯票未經承兌而拒絕立即付款,否則就構成拒絕付款,并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財產責任。3.付款人的承兌程序(1)付款人對向其承兌的匯票,應當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票據法第41條規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注明提示承兌的日期并簽章。(2)承兌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否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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