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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服務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
銀行中關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中小銀行
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
行、貸款公司、農對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及信托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具體范圍: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
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
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
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
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
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
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
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
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
其他雖未擔任前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述所列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
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
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會成員以
及董事會秘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ㄗ灾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
資金互助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獨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
會成員;農村商業釵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行長、副
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財務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
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農村信用
合作社主任,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農村信用聯社的主任、副主任,?。ㄗ灾螀^)農村信用社聯
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總審計師以及同職級高級管
理人員,合規部門負責人、辦事處(區域審計中心)主任,
貸款公司總經理,農村資金互助社經理;農村商業銀行分行
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農村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總經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其他雖未擔任前述
職務,但實際履行前述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
責的人員。信托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
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信托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合
規總監(首席合規官)、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
總審計師(總稽核)、運營總監(首席運營官)、信息總監(首
席信息官)、總經理助理(總裁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其
他雖未擔任前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述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職責的人員。
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
事等董事會成員;非銀行金融機構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
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財務
總監(首席財務官)、合規總監(首席合規官)、總會計師、
總審計師(總稽核)、運營總監(首席運營官)、信息總監(首
席信息宮)、公司內部按照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總經理助理
(總裁助理)和董事會秘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總經
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風險總監;財務公司、金融租
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境外非銀行
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金融租賃公
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及境外專業子公司從境內聘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經理;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從境內聘任的董事長、副董
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未擔任前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
述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
ZZSYYH0001
一、項目名稱
(-)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資格
(二)具體范圍
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法人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
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中資商業銀行
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
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
財務部門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
主任)、總經理助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四條,《中國銀保監會中
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
第2號,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條至第九十七條,《銀行業金
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
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第七條至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
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
年第1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四、受理機構
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
機構受理。
五、決定機構
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由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3.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4.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5.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6.個人及家庭財務穩??;
7.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8.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具體條件如下:
L董事:
(1)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
有利于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2)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
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3)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
事會職責。
2.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擬任人除應當符合董事任職條件外,還應當是
法律、經濟、金融或財會方面的專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
或股權;
(2)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
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3)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
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4)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
的機構任職;
(5)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金融機
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
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妨礙其履
職獨立性的情形;
(6)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大股東、
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
情形。
3.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
除應當符合董事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
件:
(1)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
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
關經濟工作10年以二(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2)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
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
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4.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
擬任人除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擬任職機構的
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擬任職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
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行長、副行長的,
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
關經濟工作10年以二(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2)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行長助理的,應當
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
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5.風險總監
擬任城市商業釵行、民營銀行風險總監應當具備本科以
上學歷,并從事信貸或風險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6.合規總監
擬任城市商業釵行、民營銀行合規總監應當具備本科以
上學歷,并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
年以上)。
7.總審計師、內審部門負責人
擬任城市商業釵行、民營銀行總審計師、內審部門負責
人應當具備本科以二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
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
術資格考試)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
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8.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
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
人應當具備本科以二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
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
融工作2年以上)。
9.首席信息官
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首席信息官應當具備本科
以上學歷,并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
高級管理職務4年以上并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10.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
總經理助理
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
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
上學歷,從事金融二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
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實際履行前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
條件。
(二)任職資格放寬條件
擬任人未達到二述學歷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
求。
擬任人未達到二述學歷要求,但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
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
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當增
加4年。
(三)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
行法人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
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4.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
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
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
任的除外;
5.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
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
的;
7.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
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8.不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
任職資格核準的;
9.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
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
款;
10.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
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
機構股權凈值;
11.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
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
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12.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
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
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
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13.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
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
和精力的情形。
八、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完整,要素齊全。
九、不予批準的情形
經審核,不符合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十、申請材料
(一)擬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股東(天)會選舉董事決議、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的決議及聘任(或經授權高級管理層聘任)董事會秘書、行
長、副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四)原任職單位的綜合鑒定,包括對擬任人的品行、
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不足之處等方面;
(五)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
照)復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材料或國
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學位證明的復印
件(非國民教育系列的,須提交入學通知書或畢業生登記
表)。如涉及國外(包括港澳臺)學位(學歷)的,需提交
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六)個人承諾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對個人負債情
況、誠信守規及履職盡責、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遵守監管規定并定期報告履職情況等進行承諾。如涉及董事
或其他兼職人員時,還需提交“確保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有效
履行相應職責”的承諾書;
(七)由原任職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
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合法
合規情況;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
大經濟或刑事案件、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
責任;審計結論;
(八)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
(九)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
件信箱和聯系地址(郵編);
(十)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如為外籍擬任人,應提供擬任人簽署的保密協議。
十一、申請接收
(-)現場接收: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郵編130021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郵編132013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郵編133000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郵編136000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郵編134001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郵編137000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郵編
136200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郵編138000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郵編134300
(二)信函接收:地址同上。
(三)系統接收:銀保監會“互聯網+政務服務”系統
十二、辦理基本流程
十三、辦理方式
書面審查、考察談話、實地核查、專家評審、聽證。
十四、審批時限
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
書面決定。
十五、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收費。
十六、審批結果
決定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對擬任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作出
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十七、結果送達
通過系統送達、郵寄送達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請人權利及義務
申請人擁有查詢、監督的權利;
申請人需確保報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
十九、咨詢途徑
現場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
電話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城商行),(股份
制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非銀機構)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十、監督、投訴途徑
申請人可以撥打信訪咨詢電話12378進行監督投訴,亦可撥
打各銀保監分局電話進行監督投訴。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H■?一、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同上
服務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二、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以前往以上辦公地址申請查詢,亦可登錄中國銀保
監會官方網站(.cn)或吉林銀保監局子網站查詢。申請人還可
以撥打以上咨詢電話查詢。
ZZSYYH0002
一、項目名稱
(一)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具體范圍
1.中資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
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
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
人員;
2.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
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
總經理)、首席代表;
3.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
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四條,《中國銀保監會中
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
第2號,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條至第九十七條,《銀行業金
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
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第七條至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
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
年第1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四、受理機構
(一)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
(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
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
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機構受理;
(三)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地市級派
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機構受理;
(四)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
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
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
五、決定機構
(一)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決定;
(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
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
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決定;
(三)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省級派出機
構決定;
(四)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
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
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決定。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
格,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3.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4.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5.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6.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7.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8.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具體條件如下:
L城市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
擬任城市商業釵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
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
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
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2.城市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
總經理)、代表處旨席代表
擬任城市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
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
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
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
相適應的外語。
3.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
(1)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
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
金融工作3年以上);
(2)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行長、
副行長、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
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
年以上);
(3)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直屬支行)行長、
副行長、行長助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
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
以上);
(4)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
行長助理八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
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4.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
(1)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分行級專營機
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
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
(2)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
總經理,應當具備次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
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3)擬任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總
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
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
±)o
5.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
擬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
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
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實際履行前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
條件。
(二)任職資格放寬條件
擬任人未達到二述學歷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
求。
擬任人未達到二述學歷要求,但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
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
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當增
加4年。
(三)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
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
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4.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
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
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
任的除外;
5.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
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
的;
7.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
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8.不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
任職資格核準的;
9.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
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
款;
10.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
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
機構股權凈值;
11.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
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
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12.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
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
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
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13.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
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
和精力的情形。
八、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完整,要素齊全。
九、不予批準的情形
經審核,不符合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
職資格條件。
十、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
不足之處、是否存在涉黑涉惡情況(是否提供根據條線要求)
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
照)復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材料或
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學位證明的復
印件(非國民教育系列的,須提交入學通知書或畢業生登記
表)。如涉及國外(包括港澳臺)學位(學歷)的,需提交
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五)個人承諾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對個人負債情
況、誠信守規及履職盡責、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非涉黑涉惡人員(是否提供根據條線要求)、遵守監管規定
并定期報告履職情況等進行承諾。(政策性銀行條線:對個
人有否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說明,并就誠信守規及
履職盡責、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進行承諾。)如涉
及董事或其他兼職人員時,還需提交“確保有足夠時間和精
力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的承諾書;
(六)由原任職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
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合法
合規情況;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
大經濟或刑事案件、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
責任;審計結論;
(七)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
(A)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
件信箱和聯系地址(郵編);
(九)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如為外籍擬任人,應提供擬任人簽署的保密協議。
十一、申請接收
(一)現場接收: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郵編130021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郵編132013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郵編133000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郵編136000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郵編134001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郵編137000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郵編
136200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郵編138000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郵編134300
(二)信函接收:地址同上。
(三)系統接收:銀保監會“互聯網+政務服務”系統
十二、辦理基本流程
結束
十三、辦理方式
書面審查、考察談話、實地核查、專家評審、聽證。
十四、審批時限
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
書面決定。
十五、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收費。
十六、審批結果
決定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對擬任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作出
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十七、結果送達
通過系統送達、郵寄送達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請人權利及義務
申請人擁有查詢、監督的權利;
申請人需確保報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
十九、咨詢途徑
現場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
電話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城商行),(股份
制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非銀機構)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十、監督、投訴途徑
申請人可以撥打信訪咨詢電話12378進行監督投訴,亦可撥
打各銀保監分局電話進行監督投訴。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十一、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同上
服務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二、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以前往以上辦公地址申請查詢,亦可登錄中國銀保
監會官方網站(.cn)或吉林銀保監局子網站查詢。申請人還可
以撥打以上咨詢電話查詢。
NCJRB0001
一、項目名稱
(-)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許可
(二)具體范圍
1.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
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會成員
以及董事會秘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ㄗ灾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
資金互助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獨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
會成員;
2.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行長、副行
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財務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
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
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農村信用合作
社主任,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
信用聯社的主任、副主任,?。ㄗ灾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總審計師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
員,合規部門負責人、辦事處(區域審計中心)主任,貸款
公司總經理,農村資金互助社經理;
3.農村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農村商
業銀行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
人員;
4?其他雖未擔任前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述所列董事
(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四條,《中國銀保監會農
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
2019年第9號)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銀行業金
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
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第七條至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
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
年第1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四、受理機構
下列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
局受理
1.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
用聯社、村鎮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除外)董事長、副
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和高級管理人員,貸款公司總經
理;
2.地市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
秘書、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財務總監、合
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內審部門負責
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
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
長、副理事長、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主任、副主任,地市農村信用聯
社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主任、副主任;
5.農村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專營機
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6.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
行董事(理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五、決定機構
(-)下列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銀
保監局決定
1.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
用聯社、村鎮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除外)董事長、副
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和高級管理人員,貸款公司總經
理;
2.地市農村商業銀行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副
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財務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
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
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
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
長、副理事長、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副理事長、理事、副主任,地市農村信用聯社副董事長、董
事、副主任;
5.農村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專營機
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二)下列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決定
1.地市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
2.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理事長、主任,地市農村信用聯社董事長、主任;
3.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
行董事(理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申請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尋行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3.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4.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5.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6.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7.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8.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具體條件如下:
1.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
(1)具有52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
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2)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
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3)了解擬任職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
(理事)會職責。
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不適用本條規定。
2.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獨立董事(理事)
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獨立董事(理事)擬任人除應當符合
董事(理事)任職條件外,還應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
方面的專業人員,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
或股金;
(2)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
股金的股東單位任職;
(3)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
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4)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
的機構任職;
(5)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金融機
構之間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
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妨礙其履職
獨立性的情形;
(6)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大股東、
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
形;
(7)銀保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未達到農
村中小銀行機構獨立董事(理事)在獨立性方面最低監管要
求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農村中小銀行機構任職時間
累積不得超過6年。
3.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
理事長)、獨立董事(理事)和董事會秘書
除應當符合董事(理事)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分別符合
以下學歷和從業年限條件:
(1)擬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投資管理型
村鎮銀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ㄗ灾螀^)農村信用社聯
合社理事長、副理事長,地市農村信用聯社董事長、副董事
長,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
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6年
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
(2)擬任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董事長、副董事
長,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縣(市、區)農
村信用合作聯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農村商業銀行、農村
合作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董事會秘書,
農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長、副理事長,村鎮銀行(投資管理型
村鎮銀行除外)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秘書,
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
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3)擬任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長,應具備高中或中專
以上學歷;
(4)擬任獨立董事(理事),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4.農村中小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農村中小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除應了解擬任
職務的職責,熟悉同類型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
同類型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
能力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學歷和從業年限條件:
(1)擬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投資管理型
村鎮銀行的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財務總監、
合規總監,農村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農
村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省(自
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總審計
師,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地市農村信用聯社的主任、副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
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2)擬任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縣(市、
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聯社主任、副主任,村鎮
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除外)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
風險總監、財務總監、合規總監,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貸
款公司總經理,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
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
以上);
(3)擬任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事處(區
域審計中心)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會計、
審計或稽查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擬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的總審計師、
總會計師、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具備大專
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職稱
(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
2年以上);
(4)擬任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商業
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合規部門負責人,
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村鎮銀行
(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除外)合規部門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
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5)擬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首
席信息官,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
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級管理職務4年以上并從事金融工
作2年以上);
(6)擬任農村資金互助社經理,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
上學歷。
(二)任職資格放寬條件
擬任人未達到二述學歷要求,但符合以下條件的,視同
達到相應學歷要求:
1.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
上學位的;
2.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
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
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增加4年;
3.應具備本科學歷要求,現學歷為大專的,應相應增加
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
作4年以上);
4.應具備大專學歷要求,現學歷為高中或中專的,應相
應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
金融工作4年以上)。
(三)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農村中小銀
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
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4.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
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
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
任的除外;
5.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
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
的;
7.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
的;
8.不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
任職資格核準的;
9.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
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
款;
10.本人或其配偶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
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
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11.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
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
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12.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
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
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
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13.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
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
和精力的情形;
14.銀保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未達到農村
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財務狀況、獨
立性方面最低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八、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完整,要素齊全。
九、不予批準的情形
經審核,不符合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十、申請材料
(-)董(理)事長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1.申請書(對照任職資格相關條件逐項說明,有權機構
選舉聘任情況)。
2.任職資格申請表(加蓋申請人公章)。
3.股東(股東代表、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選舉董(理)
事的決議。
4.董(理)事會選舉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
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5.原任職機構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6.個人證明文件:
(1)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照,港、澳、臺地區的居
民為港、澳通行證或臺胞回鄉證)復印件;
(2)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明材料復印件[取得國
(境)外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
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3)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復印件;
(4)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
7.如為外籍擬任人,應提供擬任人簽署的保密協議。
8.離任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銀行
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
內容]。
9.個人承諾書[對個人是否存在《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
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9號)中第
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的情形,誠信和公正勤勉履
職,任職后依法合規經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個人負債情況等進行承諾]。
10.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郵編)。
(二)法人機構董(理)事
1.申請書(對照任職資格相關條件逐項說明情況,有權
機構選舉聘任情況)。
2.任職資格申請表(加蓋申請人公章)。
3.股東(股東代表、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選舉董(理)
事的決議。
4.個人證明文件:
(1)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照,港、澳、臺地區的居
民為港、澳通行證或臺胞回鄉證)復印件;
(2)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明材料復印件[取得國
(境)外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
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3)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復印件;
(4)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
5.個人承諾書[對個人是否存在《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
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9號)中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所列的情形,誠信和
公正勤勉履職,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個人負債情
況等進行承諾]。
6.如為外籍擬任人,應提供擬任人簽署的保密協議。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8.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郵編)。
(三)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1.申請書(對照任職資格相關條件逐項說明情況)。
2.任職資格申請表(加蓋申請人公章)。
3.原任職機構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4.個人證明文件:
(1)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照,港、澳、臺地區的居
民為港、澳通行證或臺胞回鄉證)復印件;
(2)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明材料復印件[取得國
(境)外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
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3)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復印件;
(4)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
5.離任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銀行
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內容]。
6.個人承諾書[對個人是否存在《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
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9號)中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的情形,誠信和公正勤勉履職,
任職后依法合規經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個人
負債情況等進行承諾]。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8.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申請接收
(一)現場接收: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郵編130021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郵編132013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郵編133000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郵編136000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郵編134001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郵編137000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郵編
136200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郵編138000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郵編134300
(二)信函接收:地址同上。
(三)系統接收:銀保監會“互聯網+政務服務”系統
十二、辦理基本流程
結束
十三、辦理方式
書面審查、考察談話、實地核查、專家評審、聽證。
十四、審批時限
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
書面決定。
十五、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收費。
十六、審批結果
決定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對擬任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作出
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十七、結果送達
通過系統送達、郵寄送達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請人權利及義務
申請人擁有查詢、監督的權利;
申請人需確保報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
十九、咨詢途徑
現場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3399號
吉林銀保監分局:吉林市高新區臺北路7-2號
延邊銀保監分局:延吉市光明街海蘭路568號
四平銀保監分局:四平市中央西路84號
通化銀保監分局:通化市東昌區中盛中央花園商業辦公樓
S-02棟
白城銀保監分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號
遼源銀保監分局:遼源市龍山區遼河大路3705號
松原銀保監分局:松原市青年大街3300號
白山銀保監分局:白山市渾江大街1092號
電話咨詢:
吉林銀保監局:(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城商行),(股份
制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非銀機構)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十、監督、投訴途徑
申請人可以撥打信訪咨詢電話12378進行監督投訴,亦可撥
打各銀保監分局電話進行監督投訴。
吉林銀保監分局:
延邊銀保監分局:
四平銀保監分局:,
通化銀保監分局:
白城銀保監分局:
遼源銀保監分局:
松原銀保監分局:
白山銀保監分局:,
二十一、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同上
服務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二、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以前往以上辦公地址申請查詢,亦可登錄中國銀保
監會官方網站(.cn)或吉林銀保監局子網站查詢。申請人還可
以撥打以上咨詢電話查詢。
XTJGB0001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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